南诏告身制度试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南诏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南诏是唐代以云南地区为中心的乌蛮与白蛮等联合建立的地方割据政权,在其不断扩张进而割据的过程中,为巩固政权,加强统治,建立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制度,告身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告身本为唐制,原指通过考试后,有关机构发给新任官员,标明职务及官位等级的授官凭信。由于有关材料极少,有的研究者对南诏这一制度未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研究者虽作了探讨,但具体看法又多有抵牾之处。笔者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此进行了一些初步探索,本文即为探索中所得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南诏告身等级
有关南诏告身的记载,目前仅见立于云南大理太和村西(原南诏太和城遗址)的《南诏德化碑》。此碑碑文叙事止于765年(唐永泰元年),一般认为立于次年,即766年。(注:徐嘉瑞认为:“作碑文及立碑,当后于此年不久。”未明确定在766年。徐嘉瑞:《大理古代文化史稿》,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231页。)由于年代久远,碑又曾长期倒卧,被呼之为“磨刀石”,碑上刻字因剥落太甚可识者已不多,幸碑文已载入明代以来的地方志及有关著作中,虽也有残缺,但仍可基本见其全貌。此碑为研究南诏史的第一手资料,史料价值极高。
碑文中有一处提及告身。在记752年(唐天宝十一年)吐蕃册封南诏王阁罗凤为“赞普钟南国大诏”时,又记吐蕃“授长男凤伽异大瑟瑟告身都知兵马大将”。(注:阮元、李诚纂修:《云南边志·艺文志》。本文所引碑文均出自此书,不再一一注出。)据此可知,南诏告身与吐蕃告身有一定关系。大瑟瑟告身为吐蕃最高等级告身,凤伽异为阁罗凤之子,以此身份获此告身,说明大瑟瑟告身也应为南诏最高等级的告身。
在碑阴题名中,可见南诏30多位文武官员所获的告身,据此可窥知南诏告身等级的划分。碑阴题名中明确可考的告身有大金、小金、大颇弥、小颇弥、大鍮石,小银、小铜、小鍮石等8种,其中拥有小银告身的最多,约有10人,而获大鍮石告身的最少,仅1人。8种告身实为五等,即:金、颇弥、银、铜、鍮石。这五等的顺序排列不一定如此,本文后面再作专门讨论,但划为这五等是非常明确的。以金、颇弥、鍮石皆为大小两级推之,题名官员中拥有的告身当还有大银与大铜,只是碑文剥落已不可见。这虽然只是一种推测,但也是有充分理由的,即使不考虑有大银、大铜等级的吐蕃告身与南诏告身存在对应关系,只就碑阴题名中的告身分析,也完全可以作此推测。除金、颇弥、鍮石每等皆为大小两级而银、铜这两等不应只有一级这一点外,题名中明确称小银与小铜,也就必然应有相对应的大银与大铜,因为这两等告身若无大小两级之分,就只会称作银告身与铜告身,不会明确标明“小”字。(注:方国瑜先生《南诏名号考》(《方国瑜文集》第一辑,云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已注有大银、大铜,但未说明列出的理由。)因此,金、颇弥、银、铜、鍮石这五等告身每等应皆分大小两级,即使不计瑟瑟告身,南诏也有五等十级告身,这也是可以肯定的。
前已谈到,凤伽异拥有吐蕃所授的大瑟瑟告身。瑟瑟告身虽初为吐蕃所授,但随着告身制度的建立,南诏也当有自己的瑟瑟等级告身。据藏文史书《贤者喜宴》载:吐蕃瑟瑟等级的告身可授大贡论(相当于宰相)一级官员,小瑟瑟告身可授中贡论及大曩论。(注:参见巴卧祖位·陈哇著、黄颢译:《贤者喜宴》,《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与之有一定关系的南诏告身也当如此,应有人拥有大瑟瑟、小瑟瑟告身。当然,拥有此等级告身的只能是王族或群臣中地位最显赫者。由于凤伽异的王子身份获得的是大瑟瑟告身,地位显赫的官员当只能获小瑟瑟告身。碑阴题名中,明确可考的无小瑟瑟告身,但笔者认为,有1人极有可能获此告身,此人就是题名中名列第一位的段忠国。不少研究者在分析碑阴题名时,都将段忠国划为大金告身拥有者,但只要仔细分析,即可发现这种看法存在问题。段忠国的地位与身份肯定不会只获得大金以下告身,但他拥有的告身是否就是大金告身,从题名来看并不能确定。碑阴题名表明,南诏与唐朝一样,官员题名“结衔”在前姓名在后。段忠国姓名前的“结衔”字已剥落不可辨,称其拥大金告身仍只是一种推想,若将题名读作“段忠国,清平官大军将大金告身……”则是将后面官员的“结衔”误为段的了。段忠国,原名段俭魏,后因功改名为忠国,曾任清平官、大军将等要职,是南诏群臣中的显赫人物。天宝战争中,段出谋划策,为击败唐将鲜于仲通立下汗马功劳,可谓功勋卓著。据吐蕃历史文字记载,段曾做南诏使节入蕃,代表南诏至赞普帐前致敬,并面对吐蕃君臣高歌。(注:参见王尧、陈践译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民族出版社1980年版,第142、143页。)据碑文记载,《南诏德化碑》也是以段为首的官员倡议为颂扬阁罗凤的功绩而立的。以段忠国的功勋与地位,拥有的告身极可能高于群臣,应为小瑟瑟告身。即使段忠国不是此告身,南诏王族中也应有人获此告身。总之,笔者有理由认为,南诏告身等级分瑟瑟、金、颇弥、银、铜、鍮石六等,每等又分大小两级,共六等十二级。
二、南诏告身等级排序及这一制度的性质
南诏告身共六等,这六等如何排序也值得探讨。瑟瑟为一种宝玉或宝石,有人认为即蓝宝石,也有人认为是绿松石。《新唐书·于阗传》中,也有“德宗即位……求玉于于阗,得……瑟瑟百斤”的记载。《南诏德化碑》中,有“禄郫出丽水之金……会川收瑟瑟之宝”句。这说明南诏与唐一样,认为玉是比较珍贵的。前已谈到,瑟瑟为南诏告身最高一等,这应是可以确定的,瑟瑟之后第二等为金告身,这也没有什么分歧。但是,金告身之下为何种告身及最后一等为何种告身,研究者们却意见不一。这两等告身确定不了,也影响了四五等告身的排序,实际上也就使告身总的排序定不下来。方国瑜先生认为“颇弥告身次于金告身”,又将鍮石告身列为最后一等。(注:参见方国瑜:《南诏名号考》,《方国瑜文集》第一辑。)徐嘉瑞先生与方国瑜先生一样,在其书中也将颇弥告身列在金告身之后,对于鍮石告身则先直接引用陆增祥《金石补正》的看法:“告身以鍮石为最下。”再称:“据碑,鍮石次铜下。”(注:徐嘉瑞:《大理古代文化史稿》,第234页。)汪宁生先生在列举南诏各等告身时,将铜告身列为最后一等,颇弥告身仅列在铜告身之前,而将鍮石告身列在金、银告身之后。(注:参见汪宁生:《从文物考古材料看滇藏关系》,《中国西南民族的历史与文化》,云南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之所以有不同看法,与对颇弥、鍮石的不同解释有关,但主要还是因为对题名中拥有这两种告身官员的排位有不同看法。
颇弥为何物,史志文献均无明确记载,目前关于颇弥的看法有几种。方国瑜先生认为:“疑颇弥即颇黎,亦即熔石之璧琉璃。”(注:方国瑜:《南诏名号考》,《方国瑜文集》第一辑。)颇黎,又称水玉,有人认为即铅钡玻璃。吐蕃告身中有一种告身为“颇罗弥”(phra-men),由于南诏告身与吐蕃告身有一定关系,汪宁生先生认为,颇弥与颇罗弥二者当为一物,但不知究竟为何物。(注:参见汪宁生:《从文物考古材料看滇藏关系》,《中国西南民族的历史与文化》,云南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汪先生虽未明确颇弥为何物,但指出二者当为一物,使思路拓宽,这对于颇弥的考证很有意义。有研究者认为,吐蕃告身中的颇罗弥指的是虎皮,此告身即为虎皮告身。(注:参见冯智:《滇西北吐蕃铁索桥遗址及古藏文石碑考略》,《中国藏学研究中心藏学论文选集》,中国藏学出版社1996年版。)唐代白蛮语称虎为“波罗密”。樊绰《云南志》中,亦有“大虫谓之波罗”,“大虫皮亦曰波罗皮”(注:樊绰:《云南志·蛮夷风俗》。樊志原为“波罗密”,向达、赵吕甫均认为“密”字为衍字。)的记载。若将颇弥、颇罗弥、波罗联系起来,南诏告身颇弥似乎也指的是虎皮了。这些看法不能说没有一点理由,也可作一说,但难以服人。颇弥若为颇黎,不论是琉璃还是玻璃,似乎都不能位列金之后、银之前。吐蕃与南诏都有一种以虎皮旌勇制度,即披大虫皮。从敦煌千佛洞吐蕃壁画题名(注:题名为“……金银间告身大虫皮康公之女……”,见王尧、陈践译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第239页。)及《南诏德化碑》题名中的“××告身兼大虫皮”,“兼大大虫皮”来看,告身与虎皮为两种同时存在但又性质不同的标志。又据樊绰《云南志·云南管内物产》记载,南诏“亦有刺绣,蛮王并清平官礼衣悉服绵绣皆上缀波罗皮”。这种情况下,某种告身再为虎皮应是不太可能。有专家认为,吐蕃告身中的颇罗弥应译为“金银间”,颇罗弥告身即指金银间告身。(注:参见王尧、陈践译注:《敦煌吐蕃文献选》,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5页。)对照文献记载和文物考古资料,这种看法较有说服力。在《新唐书·吐蕃传》、《唐会要》及《册府元龟》中,确有吐蕃告身有“金涂银”或“金饰银”告身的记载。(注:《新唐书·吐蕃传》:“其官之章饰,最上瑟瑟,金次之,金涂银又次之,银次之,最下至铜止,差大小,缀臂前以辨贵贱。”《册府元龟》卷961《外臣部·土风三》:“其官章饰为五等,一谓瑟瑟、二谓金、三谓金饰银上,四谓银,五谓熟铜。各以方圆三寸褐上装之,安膊前,以别贵贱。”《唐会要》记载与《册府元龟》基本相同。)在前面提到的敦煌千佛洞吐蕃壁画题名中,也确有“金银间告身”。由于南诏告身与吐蕃告身存在一定关系,南诏的颇弥告身也应为金银间告身,“颇弥”为“颇罗弥”的记音。在南诏六等告身的排列顺序上,颇弥告身即金银间告身,居金告身之后和银告身之前是较为合理的,相对于虎皮、颇黎而言,更显得有说服力。
鍮石简称鍮。《玉篇·金部》云:“鍮,鍮石,似金也”。所谓鍮石,是指一种黄金带光泽的矿石,即自然铜或黄铜矿,也指以炉甘石与铜共炼而成的铜锌合金。《册府元龟》卷961《外臣部·土风三》记吐蕃告身中有“鍮石”告身。南诏告身碑阴题名明确记为“鍮石”,以吐蕃与南诏告身关系来看,可知吐蕃告身也应为鍮石告身。“”即“”,为一种玉。瑟瑟为玉,告身中当不应再有玉。因此,疑《册府元龟》所记“石”为“鍮石”之误。有人认为鍮石为镔铁。(注:参见汪宁生:《从文物考古材料看滇藏关系》,《中国西南民族的历史与文化》。)镔铁与鍮石完全不同,此说不知有何依据。从古人对鍮石的描述和《册府元龟》记吐蕃告身的排序以及唐官员服饰将鍮石列在铜之前的情况来看,(注:参见《新唐书》卷24《车服志》。)鍮石告身应列铜告身之前,南诏告身中铜告身应为最后一等告身。
当然,研究南诏告身等级如何排序,我们还必须结合碑阴题名官员的地位及排位进行分析,从各等告身制作原材料上去考证只是一个方面。题名中,有位获大鍮石告身的官员位次靠后,这可能是“鍮石为最下”的依据。但是,仔细分析题名官员排位,可发现这一看法难以令人信服。在大鍮石告身前5行有位获鍮石告身的官员,因碑文剥蚀不知大小等级,其结衔为“军将□鍮石告身赏紫袍□□”。按所有题名的写法来看,后面剥蚀掉的字必有“金带”二字,再其后为官员姓名,在这位鍮石告身官员之后,还有小铜告身甚至小银告身者。在大鍮石告身前9行,还有位获小鍮石告身的官员,列其后的有小银甚至小颇弥告身官员。这种排位说明,题名官员排位的主要依据不是告身。碑阴题名前几行官员的告身排列也很能说明这一问题。几位清平官中,有颇弥告身者列在了大金告身者之前,这表明在职务相同情况下,告身也不是排序的依据。题名中还有一种情况也能说明这一问题。题名官员中,明确可考无告身者不只一位,如第10行“□军将赏二色绫袍金带尹瑳迁,位居同为大军将又拥有小金告身的杨龙栋之前,前者无告身,但为“二色绫袍”,后者则为“紫袍”,这说明告身对官员排位的作用甚小。因此,不能因为获大鍮石告身官员位次较后就认为鍮石告身为最低等。
根据题名分析,可以认为南诏官员有几种等级身份,这可能与唐朝官员除有实际职务“职事官”外,还有阶、勋、爵的等级一样。南诏官员的各种不同等级身份用不同的标志表示。在所有题名官员中,有一共同的身份标志,即“金带”,这表明所有官员都有某种地位或头衔。樊绰《云南志·蛮夷风俗》称:“曹长以下得系金佉苴(即金带)。”这可能有误,或后期已作改变,因题名中清平官4、大军将皆有金带。南诏官员袍分锦袍、二色绫袍及紫袍三种,锦袍最高,紫袍最次,官袍颜色与质地亦标志官员地位高下。另外,“大虫皮”也为功劳标志。根据题名中官员排位,可知这几种标志均非排位主要依据,排位主要是按实际职务,如清平官、大军将、军将、曹长、大总管等等。在职务相同情况下,排位依据可能才是袍服。在题名官员结衔中,告身尽管都写在袍服之前,但对排位所起的作用则明显要小于袍服。
通过以上对比和分析可知,南诏各等告身排序应为:瑟瑟、金、颇弥、银、佉石、铜。这种等级排序是否为本来面目,可用与南诏告身有一定关系的吐蕃告身等级排序来印证。据藏文史书《贤者喜宴》载:“所谓告身,最上为金玉两种,次为银与颇罗弥,再次为铜与铁文字告身,总为六种。”(注:巴卧祖位·陈哇著、黄颢译:《贤者喜宴》,《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贤者喜宴》成书时间较晚,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出土的吐蕃社会法律之一的《狩猎伤人赔偿律》,(注: 王尧、陈践译注:《敦煌吐蕃文献选》P.T.1071号卷,第7-26页。)这一法律以不同等级告身为依据,明确规定了各等告身不同数额的赔偿命价。具体规定为:玉告身六千两,金告身五千两,颇罗弥告身四千两,银告身三千两,黄铜告身二千两,红铜告身一千两。赔偿命价额依次递减,从中可看到吐蕃各等告身的排序。此处提到的“黄铜”,笔者认为就是似金非金、黄色有光泽的佉石。这种排序可能还与佛教有关。慧琳《一切经音义》卷15曰:“佉石者,金之类也,精于铜,次于金。”这也可以作为南诏告身排序的参照。
前已谈到,南诏官员有几种等级身份,这些等级身份可能类似唐朝的爵、勋、阶,或似其中一种,或似几种的混合,不同的告身,只是这类身份的标志。南诏官员的这类身份可能也是对有功劳者的一种赠赐,为荣誉性称号,是一种与实际职务有别的虚衔,所以不能按此排位。当然,不同的告身可能在经济利益及法律地位上有不同的体现,因无明确记载,不好推测。由于为虚衔,故除清平官等高官必拥有高等次告身外,其余官员如唐朝一样,也出现官高而勋低或勋高而官低的情况。
三、南诏告身与唐、吐蕃告身的关系及实行这一制度的时间
告身制度本为唐制。《新唐书·选举志》所记“皆给以符,谓之告身”,即指这一制度。在杜佑《通典·选举三》中,也有唐代告身制度的记载。唐文官告身按规定由吏部授予,武官告身则由兵部授予,为此,在吏部与兵部都曾设有“写官告官”,(注:《唐会要》卷57。)专门负责书写告身。20世纪60年代末,新疆出土两件唐代“汜德达告身”。从出土的实物看,唐告身为一种纸文书,类似后来的委任状。(注:参见王永兴、李志生:《吐鲁番出土〈汜德达告身〉校释》,《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南诏的兴起与向唐王朝靠拢和唐王朝的大力扶持有关。在这一过程中,唐王朝多次遣使招谕,南诏也多次人贡,受官职,获得赏赐。如樊绰《云南志·六诏》记:“细奴罗……遣首领数诣京师朝参,皆得召见,赏锦袍袖紫袍。”“罗盛炎入朝,既主谒见,大蒙恩奖,敕鸿胪安置、赐锦袍、金带……”在双方的来往中,唐朝给予的这种袍带之类的赏赐很多。《唐会要》卷99有“对人贺正南诏赵莫三十七人赐官告”的记载,官告即告身,由此可知南诏有唐的告身,而且在割据之前当早已知唐的告身制度了。
从形式上看,南诏告身可能主要是受吐蕃告身的影响,但唐告身的影响也存在。如汉文“告身”一词,《南诏德化碑》碑文及题名用汉字写得非常清楚。而表示同样意思的藏文作“艺仓周”(yig-tshang-drug),其意为“六种章饰”,不是从汉文告身一词直接翻译而来,可能与唐官服服饰制度的意译有关。南诏告身制度不用藏文“艺仓周”的译音,而直接用汉文告身一词,不能说没有唐告身的影响,同时也说明,告身一词到8世纪时概念当已变化,既指授官之凭信,也指与官员等级相关的服饰标志等,至少在南诏应如此。再如“佉石”一词,也没有采用藏文“黄铜”(ra-gan)的译音,而用汉文词,这明显与唐制有关。唐太宗时规定:“深青为八品之服,浅青为九品之服,皆佉石带銙八。”(注:《新唐书》卷24《车服志》。)南诏告身之鍮石,显然来自唐制。笔者大胆猜想,南诏告身可能主要为一种章饰,但这种章饰不同于吐蕃安于膊前,而如唐带上之銙,当然这需要有材料证明。《南诏德化碑》载,皮罗阁为“大唐特进云南王越国公开府仪同三司”,汉文史书中也有记载,只是碑文将几次授封写在了一起。“特进”与“开府仪同三司”为唐阶官名,“王”与“公”则为唐的爵位。南诏首领很早就接触唐朝的爵、勋、阶制度,这对南诏以后在职事官外搞“虚衔”建立告身制度,尤其是划分告身等级等有一定影响。由于这方面无记载,不能详考,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推测。
多数研究者认为,南诏告身与吐蕃告身存在一致性。的确,将二者作一简单比较即可发现,前者在六等十二级的划分,各等的排序及采用“颇弥”一词等方面,都明显受吐蕃告身制度的影响。
吐蕃告身制度产生于何时现未发现明确记载,但从藏文文献记载来看,至少松赞干布时就已存在。松赞干布曾与韦·邦多日义策盟誓,誓言中提到了金字告身。(注:参见王尧、陈践译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第137页。)吐蕃告身由于出现时间相对较早,对南诏告身产生影响就有了可能,但产生这种影响的关键原因,还在于吐蕃崛起后的强大力量和不断进行的扩张。在南诏未统一之前,吐蕃已向滇西北扩张,并于7世纪中叶进入今洱海地区及楚雄一带,使这一带成为唐蕃争战的又一地区。进入这一带后,吐蕃与南诏有来往就成为必然。据藏文史书记载,双方早在正式联盟之前就已有了密切联系,皮罗阁甚至去赞普王廷致礼。(注:参见王尧、陈践译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第115页。)吐蕃对南诏的影响随唐与南诏关系的恶化而增大,天宝战争爆发后,这种影响达到了顶点。相对而言,南诏力量较弱小,处于某种依附吐蕃的状态,因此在政治制度等方面,南诏也仿效吐蕃。吐蕃告身制度本受唐制影响很大,但唐制过繁,吐蕃根据自身情况与需要加以简化,使之与其政治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作为后起政权,南诏仿效吐蕃可能比直接套用唐制更适当,这也是南诏之所以仿效吐蕃的原因。
需要强调的是,南诏是仿效吐蕃建立了告身制度,并不是像有些中外学者说的那样,是吐蕃在南诏推行、施行了或赠送这一制度,(注:方国瑜先生认为南诏阁罗凤时期告身皆为吐蕃所授,见方国瑜:《南诏名号考》,《方国瑜文集》第一辑;陈楠教授明确提出为吐蕃施行,见陈楠:《吐蕃告身制度》,《藏史论丛》,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美国学者查尔斯·巴克斯则认为南诏告身是“吐蕃君王赠送”的,见[美]查尔斯·巴克斯著、林超民译:《南诏国与唐代的西南边疆》,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2页。)这是南诏告身制度与吐蕃告身制度关系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必须讲清楚。因为,如果为吐蕃推行,就不成其为南诏自身的制度了。主张吐蕃在南诏推行、施行或赠送这一制度的依据主要为两条,一是《南诏德化碑》的有关记载,一是史书中关于韦皋收降蛮获吐蕃金告身的记载。《南诏德化碑》在“授长男凤伽异大瑟瑟告身都知兵马大将”后,确有“凡在官僚,宠幸咸被,山河约誓,永固维城”句。这一句可作多种解释,不能只理解为都授了告身。退一步讲,即使参加结盟仪式的南诏官员当时都获得了吐蕃告身,也不能证明南诏在此之后一直未建立这种制度,所有官员一直都得由吐蕃来不断地授予告身,因为这在两个结盟政权间来讲,完全是不可能的。韦皋收降蛮得吐蕃金字告身一事,史书多有记载,关键在“降蛮”二字。据《旧唐书·南诏传》载:“韦皋于雅州会野路招收得投降蛮首领高万唐等六十九人,户约七千,兼万唐等先受吐蕃金字告身五十片。”《册府元龟》将此事分为两条,分别记入《外臣部分征讨》和《外臣部降附》。唐代雅州羁縻州有会野州,当为材料中之会野路。“降蛮”,指“投降蛮”,不是“绛”(南诏)蛮。仅从这两点看,这一材料也不能成为吐蕃在南诏施行告身制度的证据。从唐与南诏当时总的关系来看,由于韦皋的努力和唐朝战略方针的变化,唐正在大力争取南诏以瓦解南诏与吐蕃的联盟,此时也不可能招降南诏几千户。再结合会野路地理位置分析,高万唐等应为处于唐蕃间(今雅安、甘孜一带)原吐蕃统治之下的部落首领。吐蕃强盛时确在其占领区推行或施行过告身制度,除高万唐等的记载外,云南丽江金沙江边的格子村发现的古藏文石碑也有当时此地汉裳蛮首领获铜告身及金告身的记载。(注:参见冯智:《滇西北吐蕃铁索桥遗址及古藏文石碑考略》,《中国藏学研究中心藏学论文选集》。)南诏与这些部落不同,虽在力量上要弱于唐、蕃,但远强于诸部落,有自己的统治区域和一系列政治制度,其与吐蕃结盟,明确称之为兄弟之国,并不是吐蕃的占领区。因此,不论从哪个方面看,吐蕃都不可能在南诏推行、施行告身制度,《南诏德化碑》题名反映的应是南诏自身所建的告身制度。
天宝战争使唐与南诏关系破裂,双方对立。南诏与吐蕃正式结盟后,与唐不通使问者达30多年,汉文史书对这几十年间南诏的情况缺乏记载。从南诏很早就与吐蕃有联系来看,南诏可能有人早于凤伽异获得吐蕃作为拉拢手段授予(赠送)的告身,但在双方联盟和风伽异获大瑟瑟告身后,南诏受其影响,才正式仿效建立了这一制度。作为制度,只能自己建立,不可能赠送或授予。
南诏告身制度实行时间可能不长,当只在阁罗凤时期。780年(唐建中元年),阁罗凤卒,孙异牟寻立,苦于吐蕃赋役苛扰的南诏逐渐与唐往来,于794年恢复关系。南诏告身制度很可能在异寻牟立后便不再实行,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南诏与吐蕃已逐渐敌对而不再实行这种主要学自吐蕃的制度,另一方面则可能与南诏制度的不断完善变化有关。樊绰《云南志·蛮夷条教》称:“近年以来,南蛮更添职务不少。”这种“更添”,就反映了南诏官制在不断变化之中,异牟寻立后,也当有这样的变化,告身制度就在这样的变化中不再实行,被其他制度所替代。实行时间过短,其间与唐又不通使问者,这可能是南诏告身制度史志文献无载的原因。
南诏告身制度与唐、蕃对南诏的影响有关,但更是南诏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涉及南诏这一制度的材料太少,使这一制度的诸多方面无法细考,整个制度的全貌仍是模糊的。同样因为材料太少,使得以上的初步探讨必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少看法只是推论,显得有些勉强,敬请前辈及同仁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