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应用分析
宋蕙桐(广东理工学院)
摘要: 为了带动我国网络交易安全系数的提升,为人们的支付生活提供保障,必须要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款,为人们的支付生活提供法律保护。本文从网络交易的发展历程出发,提出了加强信息纰漏保护、实行赔付制度、平衡保护对象等完善措施,旨在营造安全支付环境,提升人们生活的便利程度。
关键词: 民商法;网络交易安全;赔付机制
当下科技的不断发展带动了金融行业不断的发生改革,当前我国的支付方式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移动设备成为了人们支付的主要工具,网络支付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在这个背景下,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与人们的利息息息相关。应当正确的认识到民商法对于营造网络支付安全环境的意义,不断的进行法律条款的更新和完善,带动我国交易水平的提升。
按观赏者观赏景物时的状态,对景手法可分为动态对景和静态对景(表3).动态对景是指在轴线或道路的一端布置对景景物,使得观赏者在行进的过程中可持续观赏景物.静态对景是指当观赏者驻足于一点时恰可欣赏到对景景物.
一、我国网络交易发展的历程
随着我国“互联网+”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技术在生活被广泛应用,人们利用网络交易的快捷性有效的节约了购物时间,同时提升了便利性,随时随地的进行付款,可以说,当前网络经济交易产业已成为目前我国主要的经济产业之一,对人民的生活、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起到极大推动作用。网络交易主要是指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以信息平台为载体进行的资金往来活动,是资金快捷流通的一种方式,也是当前人们支付主要使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至关重要,必须要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分析研究。网络交易具备以下特点:第一,避免了传统交易模式的问题性及滞后性,相对于对传统交易,它打破了时间和空间额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资金的流通。第二,实现了交易方式的智能性。在买卖过程中采用电子化、网络化等技术,大大地提升了交易速度及交易效率。第三,网络信息的大数据涵盖了比较全面的商品信息,提升了资金安全的保障性,网络交易中双方可以对资金、商品等相关信息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掌握了解,使购买或者交易活动更加具备科学性。最后,实现了物流快速配送服务,通过网络下单,物流可以将商品以最快速度送达,实现了购物的高效性。
主观病情评估可根据视觉模拟量表[7](visual analogue scale,VAS)疼痛评分标准(0~10分),其中0分:无痛;3分以下:有轻微的疼痛,能忍受;4~6分:患者疼痛并影响睡眠,尚能忍受;7~10分:患者有逐渐强烈的疼痛,疼痛难忍,影响食欲和睡眠。纳入评估的症状包括鼻塞、黏脓性鼻涕、头痛。SNOT-22量表评分参照曹长兴等[8]的研究,分为22个条目,每个条目分值按受影响程度分为0~5 分,0分表示没有影响,5分表示影响非常大。患者根据自身情况对22个条目分别评分,最后计算总分值(0~110分)。
二、网络交易安全现状
当前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逐渐的扩大,在2018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经高达32亿元,已经是人们生活、购物中主要使用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代社会人们的消费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购物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人们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性的同时,也会受到一定的安全威胁,违法违规行为也使网络安全受到了相应的侵害,加大了网络交易的风险,主要如下,供参考。
(一)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
网络具有虚拟性,同时不能“面对面”进行商品的查验和交易,因此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交易信息可能不真实。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很难对网购时的一些想要购买的商品予以掌握和了解。因为这些商品的信息来源基本都是由商家所提供的,消费者网络交易过程中只能通过说明信息进行选择,并不能与商品进行直接的接触,而商家为了能够取得销售额获取更高的利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商品的情况,使消费者获得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盗取消费者信息情况严重
在互联网商业时代,网络交易环节中信息是宝贵的资源,而网络交易的信息呈现出一种无序开放的状态,消费者提供信息进行商品的购买,但是这些信息的安全性却难以得到保障,会被泄露。随着高科技和软件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非法人员特别是一些不良的商家为了能够获取更高的利益,通过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技术来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二次营销而将消费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售卖,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被泄露,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隐患,带来较大的风险和损失。
三、网络交易安全立法完善及民商法保护的应用
当前网络交易与现实交易存在着跨时空跨地域的差异化,因此为了将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明确规定,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商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明确划分,应当实行赔付制度。网络交易由于缺少真实性,虚拟性色彩较重,消费者无法当场查看验收所购商品,在很多方面缺少实体交易的直观性与透明度。所以构建统一的先行赔付体制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十分重要,因此民商法应当对“现行赔付”机制进行逐步完善。可以通过立法规范网络交易“现行赔付”机制。
(一)提升网络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
宏观闭合模块主要对模型中商品市场均衡、国际收支均衡及投资储蓄均衡等进行分析,并对模型中内生参数和外生参数进行设置。商品市场均衡要求商品供求相等,得到相应的均衡价格。要素市场均衡包括劳动力均衡和资本均衡。假设劳动力价格和资本价格内生,劳动力和资本供给外生,供求相等,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
在进行网络交易过程中,“信息”是主要应当保护的内容,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在民商法中加强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安全性。首先,应当对经营者的交易商品信息包括产品质量、价格、功效、产品产地等信息进行反复核实,披露有利于消费者的信息,方便消费者对相关产品进行正确的了解和选择。其次,必须从网络交易体系上,在改革创新的基础上加强规范化管理,通过对网络经营者信息全面披露提升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强制性要求网络经营者对其商品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披露,可以对保护网络消费者知情权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有利于我国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及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完善现行赔付机制
在进行网络平台交易的过程中,加强法治化建设,加强互联网立法水平,使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坚持依法治网,能够保证网络交易的质量,为网络环境进行约束和规范。因此必须要加大民商法在网络交易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完善如消费者保障权益法、网络安全法等,为消费者提供保障。
网络经营者想要进入网络交易平台可以采用会费制、会员制等方式缴纳会费,成为网络现行赔付机构的会员,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制度,对网络经营公司的行为进行有效管控及规范。这样可以在消费者在发生消费纠纷的时候。由现行赔付机构对网络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这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有效的规范企业行为,对经营者的自律起到督促作用,这样更好地提升了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安全系数,避免了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三)平衡保护对象
网络交易平台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交易主体,针对网络交易安全保护应该采取平衡保护,所保护的对象不能只是以消费者为主,网络经营者也应当在保护范围当中,对消费者的平衡保护可以主要从市场层面、环境监督等多方面进行,同时也应为网络经营者提供一个合理、规范、自由及标准的网络规范营销环境。因此在民商法立法中要加紧推进将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利益等方面进一步的细化,有效的进行责任的落实规范那,在其立法过程中将经营者也纳入保护范畴之内,对其自身收益、利益及运行方面等进行全面保护,完善法律体系,当消费者自身出现问题时,商家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的出现,带动企业在当前网络环境中健康发展。
四、结语
当前网络支付方式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发展中重要的一部分,同时更是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提升了便利性。因此,为了有效的减少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加强对于人民利益的保障力度,应当认识到民商法的重要性,不断的结合当前新型的支付环境进行法律完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提升法律监管力度,加强对于网络支付平台的监督,加大法律约束,从而带动支付环境的快捷发展,安全系数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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