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创新体制”理论评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论文,理论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国家创新体制”理论在西方经济学界的英、法、意等语种的文献中频频出现,一些学者连篇累牍地发表了不少评价该理论的论文,一些学术专著也不断问世,一些国际学术讨论会开始经常收到这类论文。
“国家创新体制理论”的思想基础被认为来源于德国古典经济学家李斯特的“国家生产体制理论”。在本世纪30—40年代熊彼特的著作中,“技术创新”的概念被明确使用,他认为,所谓技术创新,是指制造一种新的物品,建立一个新的市场,或实验地建立一个新的组织机构,等等。进入60年代,先是施姆克勤着重研究了技术创新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强调市场需求是推动技术创新的决定性力量。不久,弗里曼又提出,社会制度的作用是推动技术创新的关键因素,政府应该引导国家的技术创新。70年代后期,吉尔提出了“技术体制”概念,主要讨论创新的体制性质问题。80年代初,尼尔森等学者开始提出,在现代工业中,国家是科学技术这个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主要提供者。后来,马利蒂和斯米勒等人突出研究了独立企业间技术合作与联盟的巨大作用;他们的研究将创新理论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80年代末,瑞典经济学家兰德瓦尔提出了“国家创新体制”概念,在其几篇论文与专著中比较详尽地论述了这个概念,最终确立了国家创新体制理论。从此,这个概念便经常被使用,频频出现于文献之中。
在西方学者那里,“国家创新体制”是指一国境内在私营企业、公共企业、大学和政府机构之间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一种相互反应的机制网络;这些机构在机制网络下的反应,其目的是为了发展、保护、支持和调控那些新的科学技术;其反应方式可以是技术的、商业的、法律的、社会的和财政的。归纳起来,在一个国家创新体系的诸多环节中,有4个杠杆发生主要作用:第一,资金杠杆, 主要包括用于创新的私人企业基金和国家财政支持,后者则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战后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支持占美国企业R&D (研究与开发)总支出的1/3 —2/3之间;第二,政策法律杠杆,包括知识产权法,技术标准, 技术与公共购买政策等等,它们基本上适应于所有类型的国家;第三,市场杠杆,市场压力与市场导向可以使国内的技术与信息迅速流动起来,促使科技合作与相互影响;第四,社会杠杆,主要指组织创新与人员流动,前者的流向是从企业向企业流动,后者主要是从大学到实业界,但也包括从企业到企业。
“国家创新体制理论”主要强调如下两个问题:
一、国内的与国家间的创新活动相比,前者比后者显得更经常和更重要。近几十年来,国际技术转移与合作、外国直接投资等日益增加,例如在西欧,公司间、大学间和政府实验室之间的国际技术合作突飞猛进,已执行的项目有空中客车和尤里卡等十几个,人们正在看见一个欧洲创新体系的诞生;但是它还取代不了法国创新体系、德国创新体系,并且多国合作仅构成其海外R&D活动的一个很小比例,任何一个工业国家的许多R&D活动都产生在它的国界之内,一国之内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及其它类型的非正式合作都比国际间的合作更经常。实践研究表明,技术上的相互依赖与进步(至少在第一次传播阶段)在一国经济内部是极易获得的,例如,加拿大自然铀反应器的技术创新对其重水技术等一系列环节产生了重大的正面影响;日本在TV工业方面的世界领先地位推动了该国在VCR等录像与录制材料方面一系列的创新。
二、国家与民间的创新动力相比,前者起决定性的作用。在大多数的国家创新体制中,国家是一个决定性因素。这是因为,第一,国家在财政上对R&D的干预程度具有重大意义。以美国为例,60年代初其R&D强度(R&D毛支出/国内生产总值)达到顶峰, 其专利申请数额占全世界的比例也处于第一位;之后,在70—80年代R&D强度有所下降,其公民申请专利数目的世界霸主地位也随之让位于日本。但美国仍有一万多个国家支持的实验室,其R&D支出等于其它6 个最发达国家的总和,美国具有世界上最强大最富有多样性的国家创新体制。目前, 西方国家R&D的毛支出份额中虽然各国给予的财政支持不太一样,但也都在20 %以上(日本最低,为20%,美国49%,法国50%,意大利最高,为52%)。第二,国家可以在技术创新的方向与节奏这两个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如在美、英等国,用于国防目的的创新优于民用技术;而在加、德、日等,民用技术则具有优先地位。国家的领导作用除财政支持以外,还主要表现在行政计划、技术的进出口安排、政府采购政策与配额、知识产权法等。第三,在国家创新体系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应是合作性质的,但事实上不是所有的私人、公共企业、大学与国家实验室之间都相互反应,不是所有的创新合作都接受了公共基金或专利发明,因此,国家必须通过制定高等教育政策、语言与专业培训方案等手段对全国性的创新网络负起责任来。
从目前西方国家的国家创新体制来看,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诸如象美、加这样幅员辽阔、非集中化的地区割据的多样性创新体制,又有象诸如瑞典、芬兰等小国专门致力于公司R&D创新的体制;既有在国家指导下大幅度进口国外技术以促进实业界国家科技储备更新速度、同时在公司内部稳定地建立模仿性、适应性和创造性并举的“日本式”创新体制,又有将“政府创新”摆在首位并将其根植于一组大型私人与国家企业之中的“法国式”创新体制。它们各有千秋,殊途同归;不同的国家创新体制可以达到相同的经济目标,但总的来说,其手段是通过既定的制度安排与具有强烈国家色彩的方式。既然现存的创新体制结构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那么,人们应如何从理论上看待和解释那些经验分析中的诸多既定的财产制度?换言之,在诸多的既定创新体制中,如何对其纷杂的经验特征予以理论上的归纳与抽象?这涉及到国家创新体制这个概念的理论基础问题。
在他们看来,国家创新体制概念所论述的制度多样性在正统的经济学那里难以找到理论根据,因为后者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均衡与最大化等;均衡的获得主要是靠某种形式(如利润、资源配置等)的最大化;这就不能解释这个崭新的概念。国际贸易理论是允许某种程度上国家制度的多样性存在的:在比较利益理论框架内,各国的生产是呈专门化的,它们各自集中使用其天赋资源;但该理论使人们在每个不同国家身上所能发现的唯一特征将是由其自然资源禀赋所决定的特征。新贸易技术理论虽然允许国家的差异性不但可以表现在自然资源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创新活动及其需求结构方面,但认为其创新活动则取决于具体的人力资源状况(如科学家、技术工人数量的比例等);这种资源不是既定的,而是可以创造的,且这个创造过程需要适宜的制度;这个理论的结果还是最终未能解决既定制度的差异性问题。
西方学者们普遍认为,进化理论对财产制度的差异性及其存在的原因可以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并认为它对经济与技术变革的现代演进理论作出了贡献。进化理论集生物学、系统论、不可逆热力学和组织理论等之大成,并汲收了其许多专门术语,如能量、物质流等。
以进化理论为基础,国家创新体制理论认为,开放体系条件下的国家创新体制普遍具有如下4个特征,或称共性:
1.各自起源于生物进化和社会进化的生物界与人类社会都比以前更加繁杂和更有秩序。
2.当前的稳定状态的数目一定大于以前。就是说,不同的民族国家,即使它们是从同样的制度开始,也可以不同的制度结构结束。这种特征被称之为“多重稳定性”。其政策含义是,若干个体系结构可以同样是稳定的,可以取得同样的、可资比较的结果;其它社会制度结构和技术政策也可以具有稳定性。例如,美国通过小型的创新企业来取得经济增长,而日本则通过大型联合企业获得了同样的结果;因此,制度效仿不一定是技术政策问题的唯一答案。
3.最终获得的稳定状态是各种各样的,其最终结果主要取决于它所达到这种状态的轨道和历史事件。这个特征被称之为“轨道依赖性”。在接近“转变”之时,整个体制要经过随机波动,其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即很难肯定这个转变可能导致哪种状态产生;此时,某些历史事件可以影响该体制的最终状态。社会经济结构及其以往的政策将形成或限制未来的结构与政策。这个“点”与前一“点”是息息相关的;合起来即意味着,制度创新一定会达到它将要达到的那种结果,把任何“外来的”制度嫁接给一个既定的国家创新体系均是不可能的。一个能够自我运转下去的创新体系要求若干个相互反应机构必须同时存在,这些机构必须要与它所能够赖以生存下去的环境整体相兼容。
4.创新体制的变革具有不可逆性。除非引入外部环境变革,否则,任何一个体系都不可能完全退回到该体系的原有状态之中去。
至于对国家创新体制运作结果的评估与测算,西方学者们认为主要有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方法。前者是指每个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数目或每单位科研经费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数目;后者是指高技术产品与高技术服务的进出口、高技术产品的国际收支差额和专利的国际收支差额等指标。
以上我们简单介绍了国家创新体制理论的主要内容,从中可以看出,该理论的倡导者和研究者们极力主张,面对日新月异的技术革命浪潮,每个国家都应充分发挥其强大的协调与推动作用,完善和强化自己的技术创新体制,迎接技术革命的挑战。众所周知,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再也不存在“守夜人”式的政府了,政府的经济职能已经远远地超出了一、两百年以前“守夜人”的身份所规定的范畴;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推动技术革命和科技发展中的战略作用日益重要。国家创新体制理论的这些思想要旨无疑给人们以深刻的启发,它既是经验性的分析结果,也是规范研究的必然逻辑。尤其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对于我们如何清醒地认识在推动技术革命过程中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更具有现实意义。正如一些西方学者所指出的,我们在研究国家创新体制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在研究“国家”创新体制的同时,不要忽略技术创新全球化趋势的存在及其对它的研究。从60—70年代以来,在世界经济中,一种新的经济现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注意:技术创新全球化趋势,这个正在形成中的技术创新的国际网络对世界范围的技术革命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有的学者称之为“一种崭新的技术经济范式”。这种新范式主要表现在:
首先,跨国公式间的R&D相互控制。例如,美国公司的R&D支出中,外国控制的比率从1980年的5%上升到1988年的11%;英国从1981 年的15%上升到1989年的17%;瑞典从1981年的7%上升到1989年的17%。其中,美国制造业中外国控制的资助费用1977年是8.51美元(其中化学工业占4.8亿美元,电子设备近1亿美元,机械设备近7千万美元), 到1988年则高达67.5亿美元(化学工业占37亿美元,电子设备12亿多美元,机械设备近6亿美元)。1989年,在加拿大境内具有R&D活动的3311个跨国公司中,有463个是外国财团控制之下的,金额高达17.88亿美元,而加拿大的资金控制为28.8亿美元,即外国跨国公司控制了加拿大具有R&D活动的公司总数的14%,其资金控制占其支出总额的38.3%。
其次,国际技术联盟。国际技术联盟在理论上讲主要有3 种形式:一种是公司或实验室之间以协议备忘录的形式规定的具体R&D项目;另一种是不但在R&D方面签暑合作协议,而且在生产方面也进行风险共担的“合资生产”;再一种是较高级的形式,它不但包括R&D、生产,还包括有关促销的有关条款内容,即合资建立专门技术促销公司。1992年,IBM,西门子和东芝之间为开发新一代的记忆芯片而签暑的10 亿美元的R &D 合同就属于第一种初级的形式;而1991年美国的Motorola与加拿大的北方电讯公司为开发蜂窝式电话所签定的合同则属于第三种高级形式。据1989年荷兰对其7500个公司做的调查,具有较高比例国际技术合作项目的是那些出口额占其销售额10%以上的企业与公司。
再次,国际技术转移与高技术产品的国际贸易。测量国际技术转移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专利自我满足率”的下降幅度,在7国集团中, 除了加拿大和日本以外,其它国家对国外专利的需求发展十分迅速;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1年的统计,其大部分成员国的自我满足率都呈大幅度下降趋势:法国从1975年的0.30下降到1989年的0.18,德国从0.50下降到0.36,英国从0.39下降到0.24,美国从0.64下降到0.51。 在高技术产品的国际贸易方面,199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贸易统计显示,在西方7个主要发达国家中,在非电子机械、计算机与办公设备、 电子机械这三个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中,除了日本以外,其它所有国家的技术自我满足率都呈全面下降趋势,其中,美、英、德几乎下降了一倍左右。
最后,科技人员的国际流动。科技人员的国际流动构成了技术创新全球化趋势的重要机制之一。高层次的科技人员的国际流动日渐增多,比如合作研究、讲学、留学等。从目前全世界授与Ph.D 学位的总数中发达国家授与外国学生Ph.D 的不断增加的比例可见一斑。 在法国, 1981年授与的Ph.D中,外国学生占32%,到1989年上升到38%;美国从1978年的20%增加到1988年的29%;在加拿大,工程专业与实用科学等领域从1976年的33%上升到1986年的44%。科技人员国际间的流动必然带来广泛合作的科研成果,推动合作出版发表的论文与著作的数量与日俱增。从1976年至1986年这10年间,由两人以上的不同国籍作者合作撰写出版的科学论文的数量增加了一倍多,其中,日本从3.5 %增加到7.5%,前西德从9.7%到20.9%,美国从5.6%到10.2%,法国从10.3%到21.3%。
二、如果说创新全球化是超出国家范围的国际创新网络的话,那么,在国家网络与国际网络之间还有一个层次的网络,那就是国家集团的区域性合作网络。对这个区域性的创新网络,我们也不应予以忽视。就目前来说,比较成熟的、普遍引起关注的区域性网络主要有3个。 第一个是欧共体,这是当今世界上唯一的一个主要的超国家的、机制最健全的科技集团,与其它发达国家公司之间的合作相比,欧共体内部的国际合作较具有竞争力,并具有较强烈的迈向新的创新程序的取向,它的许多大型项目已经变成这个区域的许多成员国共同的公共项目;第二个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即北美自由贸易协议,该集团近年来技术合作与相互渗透的速度和范围非常快,例如,在美国境内外国资本控制的R&D总支出中加拿大占25%,同样,加拿大境内70%以上外国控制的R&D来自美国;第三个是日本,它的R&D的合作伙伴主要是美国,而不是亚洲“四小”和其它邻国。这三个区域性创新网络与全球范围的国际网络相比,其创新活动更表现出在这三个集团的每一个集团之中日益趋向集中的倾向。
三、一方面,技术创新全球化倾向具有诸多端倪甚至在某些方面愈演愈烈;另一方面,根据国家创新体制理论,现今不同国家具有自己民族特征的国家创新体制则同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这两种经济现象是否相互矛盾?如何予以理论上的解释?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当今技术创新国际化倾向将使国家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不清,作为国家创新体制本体的民族国家,其创新作用将越来越弱,国家技术政策将逐渐为国际协调所代替并将最终共同消失,剩下的只有市场势力才能担当起“协调”技术创新与技术生产的重任。有的经济学家将前一种经济现象称之为趋同现象,后一种称之为趋异现象。如果借用这两个术语的话,我们认为,与其它任何社会的与自然的体系一样,在技术创新的世界体系中,目前也存在着趋同与趋异这两种趋向。前者充分显示了体系的均衡性,而后者则充分体现出其不对称性;正是不对称性现象赋予了各个不同组织即国家创新体系的不同特征,从而世界体系本身在本质上导致了不对称的产生并在此基础上趋向平衡。于是,趋异与趋同现象的平衡状态得以维持下去,它们共同组成了这个世界体系。
所谓技术创新全球化,无非是指众多的国家创新体制下具有各种创新活动的组织机构所进行的诸多创新阶段所经过并相互作用的一种多层次的复杂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国家集团的区域性网络与全球范围的网络将会较明显地影响或改变每个国家创新体制的内部结构,但却不能取代它,更不能使它消失;反过来也一样。全球化的趋向给国家创新体制无疑将会带来或多或少的趋同因素与影响,但同时,它也反过来会产生专业化的因素与影响,使某些生产要素逐渐流向用于某种特殊创新活动最佳天赋的国家。这样,国家、国家集团与全球化这三个网络就同时发展着、更新着、相互影响着、并不断地膨胀着、相互竞争着。国家创新网络是国家集团与全球网络的基础与载体;国家集团与全球网络是国家网络的延伸与变体。虽然国际网络能够改变国家网络的某些功能或使某些功能逐渐转移,但并不压抑国家网络的发展。由于国际网络是在国家网络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所以,国家网络正变得越来越复杂,并且,技术创新活动的一体化运动在国家集团与全球范围的水平上越来越复杂。
四、国家不仅应在国境之内的创新活动中发挥巨大的领导作用,而且,在技术全球化的趋势面前,也应当发挥其巨大的推动性作用。战后以来的技术创新主要集中在电子技术、新材料和生化技术等尖端领域。这些尖端领域里的创新特点是对基础科学的强烈依赖,对技术工艺具有超高的要求, 对R&D要有巨大的先期资金投入, 对各独立公司之间的R&D要经常性地予以协调,对技术质量要有跳跃性的提高,对标准化政策、知识产权等要有明晰而严格的界定,等等。为此,技术创新的互补性资产(组织、市场、风险资本等)都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复杂化。
这些技术创新的新特点要求科学、技术、生产、组织、市场和国家这六个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相互反应更加迅速、更加准确、更加密切、更加集中。面对这些客观要求,只有国家才有资格承担起协调的重大责任,推动本国的技术创新活动和参与国际的竞争,使之在激烈的全球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一个国家在技术创新的国际化竞争中的竞争实力,主要取决于2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国内技术市场机制的完善与发达程度,另一个方面就是在推动国内创新和参与国际竞争中的决心与作用,强大的国家与发达的市场的有效结合是促进本国技术创新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先决条件。对后起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来说,更是如此。日本在某些领域的技术创新之所以取得了征服西方世界的巨大成功,就是由于国家巨大的推动和“过滤”的作用与市场不断完善的二者有效结合的结果。
五、国家创新体制理论的基本内容并没有脱离西方“正统”经济学的体系框架。从本世纪初庇古创立福利经济学以来,30年代提出“不完全竞争”概念的罗宾逊夫人,50年代曾集中精力研究公共产品理论并首次使用“公共产品”概念的萨缪尔逊,70年代现代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鲍莫尔,一直到80年代的马斯格雷夫;就是说,从旧福利经济学到新福利经济学,甚至从新古典到凯恩斯,这些“正统”的经济学代表无不承认市场本身具有某些固有的、靠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尤其是,近几十年来,“正统”的西方学者明确地认识到,“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不能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达到最优状态,从而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比如国家)予以介入和干预。科学技术,尤其是那些基础科学研究和某些重大项目的技术创新皆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市场对此软弱无力,或调节作用甚微;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必然要对此挑起重担,责无旁贷,或是“组织”或是“模拟”市场机制。
就“国家创新体制理论”强调国家是技术创新的决定性因素这一基本主要内容来看,无疑该理论的主要思想与方法并未超出“正统”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后者仍可在理论体系上“支持”着前者;并且,就目前“国家创新体制”远未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独立的理论体系的现状来看,寻找任何其它理论基础来“支持”和“解释”国家创新体制的概念都似乎有些勉强。
六、在未来的世界经济中,国家的总体竞争实力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技术创新的能力与潜力之上。社会主义市场的中国要在亚太和世界经济中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就必须首先创造一个有自己特色的、充满活力的国家创新体制,将东方文明与现代文化有机地结合在其中,迅速赶上技术创新的世界步伐,积极有效地促进和参与亚太乃至世界范围的经济技术竞争。
首先,国家要充分认识到技术创新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乘数效应,把技术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使之成为政府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广泛认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各种具体法律,使之法制化。其次,国家用于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要逐渐增加,对基础教育、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都不可偏废,否则,将会给民族与国家的未来带来难以弥补的负效应。再次,制定一些适时可行的激励政策与规定,建立淘汰机制与合理的科学家梯队,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动。最后,在某些专业学科中,要尽量适度地鼓励建立一些私人实验室;与此同时,要鼓励增设一些混合性质的科研基金,使之形成一种竞争态势,并且,要建立一些混合性质的风险资本公司,专门从事技术创新的风险投资事业,这样,私人实验室、科研基金与风险资本这三者就会根据“市场需求”而相互产生反应,发生作用,能够起到国家实验室所起不到的创新效率。这是国家提供科学技术而不是“生产”科学技术的一个重要方式。总之,这些举措,是在塑造和完善国家创新体制时所应有的含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