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华侨汇款政策的制定与发展(1949/1956)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建国初期侨汇政策的制定与发展(1949~1956),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侨汇论文,政策论文,建国初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8(2015)02-0043-08

       侨汇是海外华侨华人汇回国内赡养家眷等款项的简称。作为近代以来中国非贸易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侨汇一直发挥着维持中国国际收支平衡、保障侨眷生产生活、推动侨乡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如何制定合理有效的侨汇政策以继续稳定并扩大侨汇收入,争取广大侨胞侨眷对人民政权的拥护和支持,就成为政府面对的重大问题。本文充分利用政府档案、地方志、报刊等史料,对1949~1956年建国初期中国侨汇政策的制定和发展问题展开探讨,以阐释新中国侨务政策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深刻内涵。

       一、侨汇重要性的认识

       建国初期全球华侨华人人口约1200万,其中分布在东南亚各地者达1000万以上,旅居美洲者约20万,国内侨眷总人口超过3000万①。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在《关于侨汇问题的报告》中就提出“侨汇工作,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是很重要的。这是一千万侨胞的正当权益,与三千万侨眷的生活问题。”②1950年5月6日《人民日报》刊文指出,侨汇对于中国国民经济和华南侨乡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战前约有一亿美金。据中国人民银行华南区行计算,一九三一年的侨汇,相当于我国入超的百分之五十一,一九三五年相当于百分之九十二,几可抵销入超。而华南每年的侨汇收入,可抵华北二年的输出总额。侨汇在我们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是很显然的。”③著名经济学家王达夫在建国初期刊发的《促进华侨汇款》一文中也提出,华侨汇款在中国社会经济运转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抗战期间中国政府不但依靠侨汇弥补了贸易入超,填补了财政赤字,而且还维持了国内数千万侨眷的生产生活,甚至还有部分用来投资教育、工商业,以及建筑房屋、桥梁等等,对经济建设贡献颇大④。

       除国家需求层面外,侨汇还堪比侨乡广大侨眷的“生命线”,仅从赡家性侨汇在侨汇用途中所占比例之高便可窥其一斑。按建国初期中国银行统计显示,赡家性侨汇比例高达侨汇总额的97%以上。以广东为例,建国前“在广东的国民经济生活中,侨汇则占着更大的比重。上千万的侨眷依靠它来维持生活与进行生产。以潮汕地区为例,据1935—1936年的统计,该地每年输入粮食二百万担左右,另有大批肥料输入,全靠侨汇抵偿。”⑤建国初期广东侨汇收入总额占全国侨汇收入60%以上,居全国及华南区外汇收入第一位。如粤中区1950年侨汇就有3000万美元,基本上就等于该区农业收入的总值⑥。在侨汇用途上,小笔赡家费占侨汇总数的97.73%,储蓄占1.02%,投资生产占0.2%,商业汇款占0.53%,机关汇款占0.51%,捐献占0.01%⑦。赡家性侨汇占比高是建国初期侨汇使用结构的重要特点,而国家通过侨汇结汇等方式,将本币派解给侨眷用于日常生活,将外汇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各项需要,以期达到国民两利的双赢目的。

       二、便利侨汇和服务侨胞原则的确定

       正是基于对侨汇重要性的认识,1949年6月3日在中国大陆尚未全部解放的情况下,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在上海公布的《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就率先涉及侨汇政策,其谈到该办法制定之原因系“为推进国外贸易,便利侨汇,平衡国际收支,防止投机,繁荣经济”⑧。而“便利侨汇”作为侨务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被写入同年9月29日全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这是新中国首次以文字形式正式提出国家对侨汇的管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⑨,对于华侨汇款应采取“便利侨汇”⑩的政策。“便利侨汇”原则的确定,使得一切在国家政策规范和指导下能够促进侨汇寄递,维护侨眷利益,增进侨汇增长的政策都具有合法性依据。在中央政策指导下,各级地方政府、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和侨务委员会等成为地方侨汇政策的主要制定、贯彻和执行者。

       1950年1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侨汇暂行处理办法》,在这一时期的地方侨汇政策中就颇具典型性。如其规定中国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必须对侨汇寄递实施便利和优惠,对侨汇私营机构的侨汇运营予以配合、照顾和规范,协助侨胞自备外汇进口等。其具体条例有:指定银行所经收之侨汇,于接得其国外代理行之收款通知后,应即将该项外汇移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其所需支付侨汇之人民币头寸,由其解款行向当地中国银行洽领,如指定银行在解款地并无机构设立,可托由中国银行解付;侨汇由指定银行自行收解者,由中国银行贴给手续费10‰,其非自行解付者,于外汇移存中国银行时,由中国银行贴给手续费2.5‰,办理解款之银行或侨汇业得7.5‰,其经由上海各指定银行托中国银行转汇者同;凡专营或兼营侨汇之机构,经核准经营侨汇者,得办理收解侨汇业务;福建省内暂规定福州、厦门、泉州三地中国银行逐日牌告外汇价格;为保障侨胞利益,便利侨汇,不受国内牌价变动影响起见,侨胞得以原币汇入,按牌价折价人民币或转作原币存款,以收款人名义向中国银行开立存户,领取存折,支用时按当日牌价以人民币支付;为便利侨眷,福建中国银行得以“侨汇原币存单”解付侨汇,持有人可随时向福建该行或其代理机构按当日牌价兑取人民币等(11)。《福建省侨汇暂行处理办法》着力解决的是侨汇寄递的解付方式及费用、侨汇经营资格、侨汇牌价优待、侨汇转存和侨汇购物等问题,实际是针对侨汇在国内派解及流转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定,其内容虽然看似只是调节国内侨汇寄递问题,但实际上还应看到其对海外侨汇运营的调节和促进作用,因为侨居地与国内侨乡之间的汇路是否通畅及便捷,汇款、汇率是否及时和合理都在影响着海外侨胞的汇款意愿。在福建之后,广东等地的侨汇管理办法亦先后出台。

       1950年8月经中财委批准,中央侨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召开华侨、侨眷和私营侨汇业经营代表参加的全国侨汇会议(又称“全国华侨侨眷福利会议”),大会将新中国的侨汇政策概括为“便利侨汇,服务侨胞”八字方针。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除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如上述《福建省侨汇暂行处理办法》等外,中国银行还先后采取了疏通汇路、设立华侨服务部、加快未解侨汇的清理等重要举措。

       (1)疏通汇路:国外汇路方面,中国银行主要采取的办法一是通过香港分行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宝生银号以及澳门南通银行等港澳中资银行,洽商其海外代理行在海外收揽侨汇,汇至港澳后再转汇国内各地中国银行;二是国内各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就地委托各外汇指定银行代理侨汇业务,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洽商其海外联行及代理行收揽侨汇,汇至国内各地外汇指定银行再转至中国银行;三是国外中国银行机构一旦表明接受中国银行新总管理处领导,即恢复同国内各地中国银行的联行关系及业务往来,恢复办理侨汇业务。国内汇路方面,中国银行采取的办法一是有计划地增设新网点解付侨汇;二是委托普设于广大城乡的中国人民银行网点和信用合作社代解侨汇;三是委托广大城乡的邮政网点代解侨汇。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于1950年2月9日公布的福建全省解付侨汇机构网点,中国银行只有4处,而中国人民银行有25处,邮政有50处(12)。

       (2)设立华侨服务部:华侨服务部首先由中国银行广州分行于1949年11月创办。随后,福建省的厦门、福州、泉州的中国银行机构于1950年5月成立华侨服务部。上海分行于1950年9月成立华侨服务部。各地华侨服务部从协助解决各种具体事务入手,诸如接待归国侨胞、代办旅行证件、代理认购折实公债并代为保管及按期收息、代理房产登记及租务、代收租金等等。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各地中国银行华侨服务部成立两年中,深入侨乡访问、座谈、联系侨眷1.53万人次;登门派送侨汇并AI写作回批21万笔;接待出入境侨胞3.6万人次;答复侨胞函询近1.7万件;代查亲属下落、代办侨生入学、代管房地产等2358件(13)。

       (3)加快未解侨汇的清理:解放前从国外汇入但尚未解付的侨汇问题,在解放后成为中国银行必须解决的大问题。这一部分侨汇的情况相当复杂:一是这些未解汇款的外汇头寸很可能已被原中国银行人员带到台湾;二是有些侨汇头寸还没有贷记解付行账户,要等与国外中国银行或代理行取得联系后才能解决;三是这些汇款的性质是否属于侨汇也需查清。经核查,此类尚未解付的侨汇数额为139219美元,其中8.7万美元收款方为原国民政府机关,其余为零星侨汇,每笔多数为100~200美元。虽然零星侨汇数额不大,但处理恰当与否对今后中国银行办理侨汇影响甚巨,因此中国银行采取先取保借款接济,待将来订出统一办法后再做最后处理;至于旧政府机关的汇款则予没收。对此,中财委于1949年11月10日作出具体指示:“为照顾侨眷生活及今后侨汇起见,同意采取收款人取保凭汇单抵押暂借办法,50元以内者按七折暂借,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按五折暂借,200元以上者按二折暂借……借款时按国家银行外汇牌价折付人民币,一俟中国银行海外机构为人民政府接收后,再行另订补退办法”。接此指示后,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即制订了《中国银行解放前未解侨汇贷款实施办法》,经报中财委批准后实施(14)。

       三、对侨批业的团结与管理

       近代以来主要经营侨汇的私营侨批业(侨汇业)(15)在海外均有联号,其在国内业务运转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海外侨批业的经营信心和积极性。以福建为例,1949年年底全省登记营业的侨批局有185家,其中厦门86家,泉州30家,福州25家。1950~1953年福建侨批业经收侨汇约占全省侨汇收入的80%,而1954年则高达87%(16)。以1950年厦门侨批局普查结果为例,如1947年成立的源兴批局,其海外联号有马尼拉:中和、南成、华侨、源春、三元、南光、坊永绵;纳卯:丰美;三宝颜:和安、春风、古达;描岛:中菲、南岛;新加坡:大川、先达、成光、恒昌、泉发兴;吧生:利华、安顺、庆和兴;吉隆坡:顺成、振南、建隆;槟榔屿:福建、瑞成、天里;吧城:泉胜栈;太平坡:瑞泉、南昌、福泉丰;香港:合成。1949年成立的光大信局,其海外联号有麻坡:长生员、太平、南昌、信记;新加坡:协隆源、永瑞美、瑞隆、立诚、建源等等(17)。因此,在中国侨汇政策制定过程中,除对侨汇寄递、牌价、存储、购物等方面政策外,对私营侨批业的管理政策也是建国初期中国侨汇政策的主要内容。

       战后华侨主要侨居的东南亚国家,在东西方冷战、非殖民化和民族主义政策等影响下纷纷出台限制华侨汇款的政策,严格管制侨汇输出,如1950年4月印尼政府大举搜捕36家侨批局,厦门正大信局等联号经营人员遭到拘捕(18)。菲律宾1949年初取消了经营汇兑业的执照,同年12月9日颁布严禁外汇令,14日颁布管制外汇新条例,限制外汇汇款由每月的100美元减至50美元,并只准全月收入在菲币200元以上者,而收入在菲币200元以下者汇款不得超过25美元,而且在汇款时还要列明过去汇交各收款人的姓名、金额以及出示经汇银行或信局的证明等(19);印度尼西亚准许华侨每人每月汇出荷币100盾,但该规定只限于荷管区,申请须居留字(俗称字头),要有一定住处,而办理银行及当地政府机构还多方刁难(20);马来亚自1946年4月起,华侨家用汇款被规定为每月叻币45元,1948年10月更颁令侨批局需缴纳保证金,不得有超额的汇款(21);越南严禁华侨汇款,只允许离越回国时携带200贡元(22);缅甸侨批局被取消合法经营权,虽容许个人向当地政府申请,但数量极少,它规定每月不得汇出个人收入的半数,全年个人收入超过2500罗比者需交纳入得税,因此,申请人汇款时均报低收入,汇额也就相应减少(23)。

       为加快反限制斗争,为侨批业经营提供业务条件和空间,国家开始重视长期经营侨汇的侨批业。1950年中国银行针对侨批业作为侨汇汇入最主要渠道这一点特别指出,“应组织水客,侨批局等进行收汇。在首先维护侨胞利益的前提下,解决各侨汇机构——指定银行、民信局、水客、国内邮局之间的分工合作,并适当分配其合法利润。”(24)这一时期以《华南区侨批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可以看出国家力图将侨批业置于中国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之下,又使其能够尽量保持经营状态的活跃和积极性,以此加快侨汇寄递和保障侨眷利益的做法,这也是侨批业在国家资本主义政策指导下的发展方向和具体形式。该办法规定:凡遵守人民政府一切政策法令在国内有分支机构经营侨汇向著信誉之银行或侨批信局可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在广州则为中国人民银行华南区行)申请并经批准者方得办理国外侨汇业务;侨汇办理人的任务为在一定海外地区收受侨汇将所收外汇结售于国家银行以所得人民币或侨汇存单分发侨眷;侨汇办理人不得经营黑市汇兑并不得有代客或自己经营有关资金逃避及套汇或其他投机行为;中国银行得核定侨汇办理人办理侨汇之手续费、批信来回之邮费或电费;侨汇批信局不得私自买卖交收外币及外币有价证券及各种外汇票据并不得经营其他未经核准之业务;分发批款力求迅速不得有积压即贬低暗扣欺蒙侨眷情事(25)。

       为保障上述政策,中央华南分局对非法经营并扰乱金融市场的不法行为均予以严厉打击。与《华南区侨批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公布的《华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明令禁止一切外币、金银、银元计价、流通或私相买卖,禁止携带外币出口或入口,禁止任何银钱业汇兑庄及商行经营黑市外汇,违者一律严处(26)。在朝鲜战争爆发后的反禁运斗争中,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头寸的严格管制则进一步要求侨批业经营必须具有正当性和积极性,防止黑市经营。1951年政务院正式颁布《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侨批业利用在海外长期经营黑市和反限制斗争中积累的经验和运营网络,打破外在封锁,以多种形式揽收侨汇(27)。建国初期侨汇政策的制定在实践上显然是可行的,这一可行性不仅在于侨眷对侨汇政策的认可,也在于侨汇政策实施的经济环境得到了保障。其中如人民币信用逐渐高涨,1950年国家财政赤字第一季度为43%,第二季度为40%,第三季度就降为9.8%,第四季度仅为6.4%,从第二季度开始,国家已无需通过发钞票来弥补赤字(28)。到1955年3月,国家实行币制改革,以人民币1元新币收兑1万元旧币,基本控制了通货膨胀的发生,而在此前全国物价在经历过一段波折后也陆续稳定下来。从广东侨汇收入来看1950年尚为4788.8万美元,1951年就增长到10222.8万美元,几乎增长了2.13倍。而1950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归侨、侨眷福利会议针对如何便利侨批业业务经营,明确提出了“团结内部,一致对外”等精神,使侨批业了解到国家与侨批业是团结合作,而不是排挤,只要站在为侨胞服务一面,政府将给予一切可能的支持与援助。对于侨批业的合理建议,会议也提出:(1)确定全国统一侨批业奖励金制度。根据“公私兼顾高低折中”原则,按收汇量付给5‰奖励金,保证其合法利润;(2)调整国外中国银行经收侨汇收费标准,使之低于侨批局收费的2%~6%,以更好地团结他们开展业务;(3)修改《批信事物处理办法》,双程邮资由国家银行代垫;(4)侨批业工商税按银钱业六折(即3%)计征;(5)经当地外贸局登记许可,在符合当地需要,不积压侨汇解付的原则下,可以兼营进口或以自备外汇方式进口(29)。

       然而这一发展势头随着侨乡土改和阶级成分的划定,以及“五反”运动的深入开展而使整个侨汇经营受到影响,侨批业积极性受挫则直接影响国家侨汇的总收入。如当时部分来往于国内外经营侨汇的侨批局和水客,因慑于国内社会运动而不敢返乡,甚至侨眷的侨汇也被作为“剥削佐证”而屡受侵犯,侨眷因拥有侨汇而被错划阶级成分,华侨回国后因购买土地而被划为华侨地主,经营侨汇并用利润购买土地的侨批业经营者也被划为地主、富农,侨批局经理工资收入在“五反”中要低于工友工资,正常红利得不到落实,侨批业内部组织臃肿复杂、人力浪费严重、劳资关系极为紧张等等,这些做法和状况干扰了侨汇运营,并严重影响到侨批业经营的积极性,进而严重影响到总路线提出以来中国工业快速发展对外汇的急迫需求。以广东为例,1952~1954年全省侨汇收入连续下降,下降幅度最高达30.85%,梅县建国初期尚有侨批员千余人,1950年回来420人,1954年时仅回来27人(30)。在此影响下,1953年粤省侨汇就比1951年减少3200多万美元(31)。

       四、贯彻保护侨汇政策

       1952年底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要求加快工业化发展,而工业发展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防安全的根本保障。但工业发展不仅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而且投资回报慢、所需物资多要从国外进口,而进口物资所需外币、保险费、佣金等等无一不需要外汇,这就使作为非贸易外汇主要来源的侨汇受到空前重视,而这一点也为纠正土改、“五反”运动中的工作偏差对侨汇的影响,恢复并增加侨汇提供了条件。如1954年福建召开全省侨批业第二次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纠正侵犯侨胞、侨眷合法权益的各种问题,鼓励侨批业“以私人名义,延用原牌号,分散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等措施(32)。1955年2月23日周恩来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这是建国初期最有影响力的一项侨汇政策,其中提及,“侨汇是我国外华侨从事劳动和各种职业所得,用以赡养国内家属的汇款,是我国外华侨的切身利益和广大侨眷的生活依靠,是侨胞、侨眷的正当权益之一。同时侨汇对国家建设有积极的作用,对全国人民是有利的。特别是侨眷集中地区,侨汇对于繁荣地方经济,发展文化公益事业,均有显著作用。因此,各级干部,特别是县、区、乡干部,应深刻认识侨汇的作用,予以应有的重视。”此外,还明确规定:一、侨汇是侨眷的合法收入,国家保护侨汇政策不仅是国家当前的政策,而且是国家的长远政策。二、在动员侨眷参加各种合作社,进行爱国储蓄,购买公债时,必须贯彻完全自愿的原则。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向侨眷强迫借贷,不得积压侨汇,不得擅自检查侨批和以任何借口变相侵犯侨汇。凡有侵犯侨汇事情发生,必须分别情节论处;对于有意挪用、侵吞、冒领、盗取侨汇和敲诈侨眷的不法分子,必须依法制裁。三、侨眷有使用侨汇的自由,任何人对侨眷把侨汇用于生活方面,包括用于举办婚、丧、喜、庆等事,不得干涉。四、国家鼓励华侨和侨眷把侨汇投入生产或者向国家投资公司入股,同时鼓励华侨、侨眷修建房屋,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此应给予便利。华侨素来热心家乡公益事业,如兴办学校医院、兴修水利、造桥、修路等,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此应表关怀,并给予指导、帮助,必要时予以表扬(33)。

       该项政策的颁布得到海外侨胞和广大侨眷的拥护和认可,在同年举行的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全国总工会主席赖若愚对上述侨汇保护办法表示了大力肯定,他谈到“近一年中,国内侨务方面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贯彻保护侨汇的政策。国务院在今年二月颁布了‘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这一命令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侨汇不仅是当前的政策,而且是长远的政策,任何人不得侵犯侨汇与干涉侨眷使用侨汇的自由。违法者应分别情况,依法论处。根据这一命令,各主要侨眷聚居地区的行政机关,都已先后采取了贯彻侨汇政策的具体措施,因而进一步密切了华侨与祖国的联系,全国侨汇亦逐渐上升。”同时“各级侨务工作部门也应以此为中心,结合国家各项工作贯彻侨务政策。在向各级干部交代政策时,必须使他们正确认识侨眷依靠侨汇生活是历史造成的,大部分华侨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在国外,留在国内的眷属,劳动力较弱,加以侨区原来就地少人多,因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侨汇仍将成为侨眷不可缺少的一项生活来源,所以任何歧视侨眷依靠侨汇生活,就是忽视近千万群众的切身利益。”(3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规范下以及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进行,作为私营工商业的侨批业逐步实现了改造。如1955年4月16日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管汇部分施行细则》,其中初步规定“侨汇业(包括侨批局、侨批员,以下同)的领导与管理分别为:甲,行政上领导由当地工商主管机关负责。乙,侨务政策上领导由当地侨务机关(或民政部门)负责。丙,侨汇及特准经营之业务属于外汇范围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管理。”(35)1956年2月中侨委提出了《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关于国内侨务工作的方针任务及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家将侨批业改造并定性为国家银行收取侨汇的代理机构,并明确这一行业由银行归口,侨批局所在地银行必须设置必要的专业机构(侨汇科或股或组)指定专责干部,推动开展业务。侨批业在业务归属和领导权上实现了社会主义改造。

       侨批业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社会变革的组成部分,尽管其具有适应新中国社会变革的主动性一面,但是1949~1956年的中国侨汇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所具有的被动性却仍然可以观察得到,因为这一时期的侨汇政策不仅需要考虑到海外侨众的汇款意愿和其所处的地区环境乃至整个国际环境,同时还要与国内整体社会经济变动相协调、融合,并尽量维持政策的稳定性,并从侨汇业务流程的便捷性和侨汇经营主导权的国家归属两个方面下气力推动侨汇发展和增进,尽管其出发点是要维持侨汇沟通,但是在整个大环境下的政策挤压和被动性在侨汇数字上有明显反映,从下表“1950~1956年中国侨汇收入表”中的侨汇波动性上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证明,而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的出台,才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这种被动性,并以纠正工作偏差的名义对侨批业的经营积极性有所扶助和弥补,并进而推动侨汇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持续发展。

      

       五、小结

       1949~1956年是新中国成立并历经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过渡阶段及最终宣布进入社会主义的重要时期,是20世纪中国社会形态变化最为剧烈的阶段。而在1949~1956年的中国经济政策领域中,既包含了新民主主义阶段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推行,又包含了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国有化改造。这一过程中国家前后所持的经济策略和目标可谓不尽相同。新民主主义阶段,“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36)。而社会主义过渡阶段则要求“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37)“一化三改”成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概括,按照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对人和社会制度进行的改造,也随之成为过渡时期社会领域中各行业国有化改造的主要形式。在此过程中,中国侨汇政策的面貌就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前一阶段国家还对侨汇重要性予以高度重视,大力恢复侨汇经营,维持侨眷生产生活需要和国家外汇需要,而后一阶段就转变为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社会性质的改变,包括承受土改和“五反”等社会运动的冲击,服务于国家工业化发展对外汇的需要等等,推动侨批业及其从业人员由私营侨汇领域的经营者转变为国有经营的机构和人员。这种波动式变化背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侨汇政策作为国家侨务政策的组成部分,与国家社会性质转变和社会政策变化密不可分,并随之而变。

       再从1949~1956年期间中国侨汇政策的实际运行成效而言,其总体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满足了国家对外汇的需要,有助于平衡中国国际收支;二是维系了侨眷的日常生活,促进了侨乡生产生活的发展。据统计1950~1956年期间中国仅有1个年份对外贸易发生出超,出超数额为0.82亿美元,有6个年份是对外贸易发生入超,入超数额是15.53亿美元。因此,在7年的外贸发展历程中,中国入超比出超多出14.71亿美元,而同一时期的中国侨汇总额是10.32529亿美元,也就是说侨汇几乎抵补了中国入超数额的2/3(38)。而就侨眷家庭经济而言,侨汇收入的增加普遍提升了侨眷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这种提升不仅来源于侨眷总收入的增长和提高,还来源于侨眷日常消费的提升和消费物品品种的多样化和较高的消费量。如1956年广东普宁县一普通农户年平均消费食油为2.2斤、猪肉4.35斤、咸(鲜)鱼3.32斤、食糖4.83斤,而该地区侨眷每人年均消费食油则为2.8斤、猪肉13.01斤、咸(鲜)鱼9.82斤、食糖6.56斤。1956年普宁县侨眷年总收入(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相加折算)是人民币49024.07元,而普通农户年总收入(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相加折算)是人民币3974.51元(39),由此可以看出,前者是后者的12.33倍,因此是否有侨汇收入,将从根本上决定侨眷家庭生活消费开支会呈现何种结构。侨乡是由千千万万个侨眷家庭组成,而普宁只是千百个侨乡的缩影,侨眷经济生活的变化当然影响着侨乡的变化。正是由于侨汇的不断注入,才最终形成了侨乡不同于广大内地农村的鲜明特征和属性,而侨乡社会的内涵也由此得以奠定。

       注释:

       ①《侨务工作的回顾》,《人民日报》1954年10月6日,第3版。

       ②南汉宸:《关于侨汇问题的报告》(1950年8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版,第809页。

       ③萧航:《广东侨汇恢复中》,《人民日报》1950年5月6日,第2版。

       ④王达夫:《促进华侨汇款》,《人民日报》1949年10月27日,第5版。

       ⑤萧航:《广东侨汇恢复中》,《人民日报》1950年5月6日,第2版。

       ⑥《广东省侨汇情况及其存在问题报告(草案)》(收入1953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第一次华侨工作会议文件汇辑),广东省档案馆藏(以下简称粤档),档案号:247-1-40,第47页。

       ⑦《广东省侨汇情况及其存在问题报告(草案)》(收入1953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第一次华侨工作会议文件汇辑),粤档247-1-40,第47页。

       ⑧《华东军区公布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人民日报》1949年6月11日,第2版。

       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

       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10页。

       (11)《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行史资料汇编》编写组编:《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行史资料汇编(1950~1978年)》(中),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82页。

       (12)中国银行行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银行行史(1949~1992年)》(上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131页。

       (13)中国银行行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银行行史(1949~1992年)》(上卷),第131页。

       (14)中国银行行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银行行史(1949~1992年)》(上卷),第133~134页。

       (15)随着19世纪以后中国赴海外人口的不断增多,逐渐出现了专为海外华侨带递信款的信局,因福建方言称“信”为“批”,所以又称“侨批局”(也有称民信局、侨汇局、银信局、金山庄等等)。侨批业也称侨汇业,具体是指凡专营或兼营揽收或(和)解付华侨汇款并寄递华侨侨眷信件和回执的私营机构和个人,它主要包括侨批局和侨批员(后者在1953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下文一律改用“侨批员”称呼前,国内一般将其称为“水客”,新中国成立初期也有人称其为“侨信员”)。参见《侨汇专用名词解释》(1953年),粤档247-1-79,第67页。

       (16)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建省志·华侨志》,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7页。

       (17)《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行史资料汇编》编写组编:《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行史资料汇编(1950~1978年)》(中),第87~93页。

       (18)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建省志·华侨志》,第199页。

       (19)《香港组织侨汇问题》(1950年),粤档247-1-5,第167页。

       (20)向阳:《四方八面压迫下的荷印侨汇》,香港《经济导报》第143期,1949年10月18日;《香港组织侨汇问题》(1950年),粤档247-1-5,第167页。

       (21)苏克:《侨汇局的困难和希望》,香港《经济导报》第180期,1950年7月18日;《香港组织侨汇问题》(1950年),粤档247-1-5,第167~168页。

       (22)《香港组织侨汇问题》(1950年),粤档247-1-5,第167页。

       (23)向阳:《在没落中的缅甸侨汇》,香港《经济导报》第145期,1949年11月1日。

       (24)中国人民银行:《六月扩大行务会议记录》(1950年6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第809页。

       (25)广州市人民政府秘书处编印:《广州市政》第二期,1950年1月15日出版,第75~76页。

       (26)广州市人民政府秘书处编印:《广州市政》第二期,第69~75页。

       (27)《侨汇改物资进口具体办法》(1951年),粤档247-1-13,第89页。

       (28)吴承明、董志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52)》第1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346页。

       (29)《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行史资料汇编》编写组编:《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行史资料汇编(1950~1978年)》(中),第97页。

       (30)《广东省侨批员审查委员会关于一九五四年侨批员审查工作总结报告》(1955年4月13日),粤档240-1-609,第2页。

       (31)《广东省几年来侨汇统计表》(1956年5月19日),粤档247-1-151,第243页。

       (32)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建省志·华侨志》,第199页。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人民日报》1955年3月3日,第1版。

       (34)《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发言》,《人民日报》1955年7月23日,第2版。

       (35)《广东省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管汇部分施行细则》,粤档247-1-136,第153页。

       (3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8页。

       (37)《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4页。

       (38)林金枝:《侨汇对中国经济发展与侨乡建设的作用》,《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2期。

       (39)《侨乡调查资料》,冯元:《侨汇与广东——1950年至1957年广东省华侨汇款的考察》,中山大学东南亚研究所未刊硕士论文,1987年,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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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华侨汇款政策的制定与发展(1949/1956)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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