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胜[1]2004年在《试析人权视野中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文中研究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大工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社会保障至少具有叁个基本功能:保障人权,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稳定。但如何看待叁者之间的关系,以何种功能为出发点和终极目的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却必然形成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理念,表现出了对现代社会保障价值的不同认识。总的看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是效率。社会保障价值的核心就是尊重和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发展权,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位受益主体就是社会弱势群体,评价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优劣的首要标准就是看该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以此为标准,本文对社会保障概念作了以保障社会全体成员人权为其内涵的第一要义的解释,认为,社会保障是以实现国民生存发展权为出发点,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实施的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总称。通过对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的考察,揭示出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因为在客观上社会保障制度从一开始的被动保障人权到后来的主动保障人权,从而才一定程度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的公平稳定。本篇的重点还是放在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宏观问题上:依据上述的人权理念标准审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社会保障法律滞后于确保社会保障权实现的需要;2、农民社会保障权严重缺失,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失职”;3、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对人权的保障存有严重隐患。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宏观思考:1、以人权为准则定位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职能;2、构建有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3、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周力[2]2014年在《论弱者的尊严》文中指出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都有可能存在弱者群体,正视这一客观事实是制度得到合理设计和社会能够良性运行的前提。当前,“弱者”这一称谓有外延扩大、强弱对调的趋势,一些人群的“弱势心态”蔓延,似乎弱者不再仅仅是指那些经济水平低下或物质生活状态脆弱的人。与此同时,公众对尊严的需要更胜于权利,而社会弱者在这种需要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尽管人的尊严已逐渐为各个国家的制度和法律所确认,但是各国在认知和重视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弱者及其尊严问题需要认真审视。本文以弱者的尊严为题展开讨论,通过对叁类传统弱者和叁类边缘人群进行分析,重识弱者的特征,并且尝试在词义和观念两个层面来认识“人的尊严”,归纳其基本构成,在此基础上,分析弱者尊严容易遭受侵犯的根源,阐述其在现实中的具体状况,据此总结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弱者的尊严。如果把弱者作为一个相对概念来理解,可能存在“时空转换”、“场域转换”、“具体处境中的转换”、“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转换”四种强弱对调,某一场景中的弱者可能成为另一场景中的强者。因此,不能由具体且单一的范畴作为标准来识别弱者,而应当提出更为综合的范畴。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分别从善恶、利弊、效率的基点来论证弱者问题,社会学和法学则侧重于从现实条件、资源分配和权利的角度来关切弱者。概括而言,弱者之“弱"蕴含在能力、权利、尊严以及自然环境、社会状况和制度体系六个范畴之中,虽然这六个范畴之间的因果逻辑有待澄清,但可以认为,对弱者的判断并非是以“与他人相较”的相对标准,而是以人的内在素质的脆弱性和外在条件的风险性这样的绝对标准。叁类传统的弱者和叁类边缘人群的存在均表明了这一点。灾民、难民、贫困群体和特殊群体的主要特征是内在的能力或外在的政治、社会条件遭到一定程度的剥夺,从而造成了在自主行为上的不自由、在自然性资源和社会性资源占有上的不平等,难以达成有尊严的生活;少数群体、"LGBT"群体、“特定人群”的主要特征是遭受了歧视,这种精神上或心理上的排斥是一种区别对待,常常与受歧视者的实际活动并不相关,在国际人权文书中,对人的任何歧视行为均被认为侵犯了人的尊严。总的来说,人所具有的属性、生存的环境、现实的处境、占有的资源等构成了人的综合条件,对人的能力、权利、尊严、自然环境、社会状况、制度体系六个范畴的认识,可进而划分为人的内在素质(能力、权利、尊严)和外在条件(自然环境、社会状况、制度体系)两类,成为弱者认识中“经济困难——能力受限、权利贫困、尊严缺失——自然、社会和制度剥夺或歧视”模式。在此之中,每一个条件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到尊严的实现。“尊严”常被用在与人相关的语境之中,指代“人的尊严”,但与“人的尊严”又有所不同。就“尊严”的词义而言,无论中西,都表示尊贵威严,象征着崇高的身份或地位,是一种内在价值的自我认识或外在评价。其不仅用于人,也用于人以外的主体,标志着某些独特品质,具有这些品质的主体获得超越于其他不具这些品质的主体的较高等级,它是一个关涉程度的名词,反映了现实世界中各种主体的层次体系。与“尊严”不同,“人的尊严”只对人类整体使用,为每一个人所固有,是人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的外在表现,它不承认任何的程度差异,人人平等,是对层次体系的否定。从“尊严”到“人的尊严”的过程,凝聚着人对自身的反省,也昭示着人的地位的提升。从观念的角度来看,我国古代关于尊严的认识强调人因为身份、地位而拥有的尊贵,必须在道德上、义务上以一定的行为举止加以呈现。儒家重视君子人格,以仁义为核心原则,道家提倡回归人的本性,以无为为最高要求,墨家则强调兼爱互利,法家从法的角度提供了一种维护尊严的视角。人的尊严的获得,需要人努力实现自我完善,表现为人的德性尊严观。西方认识人的尊严有一条“斯多亚学派式——基督教式——康德哲学式”的线索,传统的尊严观强调人作为“类”,因为某种特质或能力而具有相对于自然万物的尊严,进而要求个人内在的自我克制和外在的自我表现,基本属于德性尊严观;现代的尊严观则突出人内在的、至高无上的价值和天赋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为个人主张权利及向国家、社会和其他个人提出权利要求提供了理论依据,可以归结为权利尊严观。“人的尊严”的整个演变历史是一个从依附到固有、从少数到普遍、从外在到内在、从偶然到必然、从观念到概念的过程。在当代,学者们普遍承认“固有的尊严”这一事实,着重关注“可以实现的尊严”,旨在发现人可能受到影响的各种内在、外在条件。人是能够自由地并负责任地自主决定的主体,具有参与各种关系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他不可替代而又有脆弱性,对于能够让人自由地、完全地成为人的条件和机会,拥有不移的权利。缺少了权利的支撑和保障,便不可能拥有人的尊严。实现人的尊严,在积极意义上,要维护自我;在消极意义上,要避免侮辱、亵渎、蔑视、侮辱和侵害。由于人的能力是人类物质生活的根本,尊严是人类精神生活的极致,因此,就要求在起码的社会共识之下,构建尊重人的能力、维护人的尊严的制度。但是,从一开始,对弱者的保护只看到了弱者在物质、身体方面的伤害,而忽略了心理情感方面。当社会发展到了一定水平,对弱者的保护仅仅停留在物质帮助层面还远远不够,更应当给予其情感支持,在经济状况与精神状态、生理与心理的双重维度上展开。在公共生活中,当弱者无法施展其能力、平等获得各种资源、融入社会关系,以及遭受制度产生的剥夺和忽略、经历人际中存在的伤害和冷漠,都可能使尊严无存。给予弱者扶助和尊重,不能当作是一种施舍和恩赐,帮助弱者就是帮助我们自己,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人的尊严”的理念伴随着一些国家的人权制度架构而逐渐得到彰显,以《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宣示而真正确立。尊严与权利共同构成人权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内容。从法律内容来看,弱者的尊严要求法律应至少保证人在基本生活条件、独立自主的人格和安全叁个方面的内容,因为这是人最基本的需要,也是人的脆弱性所在。法律维护弱者的尊严,就是通过权利来保证人能过有意义的生活。当前,在适足生活水准权、公民的隐私权、受教育权、人格平等、人身自由等方面仍然存在保障不足,弱者问题不能仅仅通过“权利"而得到解决,对于公共生活中的人来说,保护弱者的权利与尊严,需要在国家法律中和社会生活里体现出人权的核心俭值——“尊严、自由、平等、友爱”。总的看来,维护弱者的尊严,应当提升尊严在宪法中的地位,确立人的尊严基础上的权利体系。处理好能力、权利、尊严和资源四者的平衡、缩小贫富差距、正确对待不同需求,减少贫富对立;纠正“以利为本”的态度,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能力实现机会公平。为此,更重要的是,营造自尊与尊重他人的社会氛围,使每一个人的尊严都能够在国家和社会层面得以实现。
吴宁[3]2005年在《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分层的结构性调整使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显。只有将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纳入法学视野,并归结为生存权、发展权的问题,才能使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持之以恒、行之有效的保护。本文正是试图通过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这一理论命题意义的厘定,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正当性证明,为实践中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提供法理学解释,进而探索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制度机制。权利因其强有力的道德支撑和制度化形式使其成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有效方式。权利的发展历程,也就是以权利的方式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不断加强的过程。对社会弱势群体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是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核心。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尊重是法律人文主义的彰显和确证,它立基于现代社会追求和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这一最基本的人权理念,它是实质正义观念的内在要求,符合社会正义原则。
林丽拉[4]2016年在《当代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当今世界,性别平等问题仍存在于大多数国家,它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且一直得不到真正解决。从历史发展的轨迹看,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完全实现性别平等,而妇女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关系到国家文明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因而,广大女性的权益应受重视、不能被剥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在政治参与、就业保障、受教育程度、家庭婚姻自主、生育自由、资源享有等各方面基本上享有与男子大致平等的权利,其生存状况有了基本改善,发展空间显着扩大,整体素质日益提升。但受限于我国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充分、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文明程度不高等基本国情的影响,妇女权益保护及发展仍面临很多问题。因此,保障广大女性平等享有各项权益,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是我国现阶段妇女解放与发展的核心目标。目前研究女性权益保护的成果不多,大部分文章只是从女性某个具体的权益缺失来分析,如家庭暴力、性骚扰、土地权益缺失具体问题展开分析,而从整个女性权益保护体系来分析的论文不多,本论文是在梳理、分析、总结国内外关于女性权益保护方面的研究资料的基础上,突破以往研究存在的局限或缺憾,并结合自己的专业方向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本文先是对女性权益及女性权益保护进行界定,并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内容及意义进行阐释与解读,本文认为“女性”符合当前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趋势,女性权益的保护就是要反对针对性别的歧视和差别对待,实现女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女性权益保护的内容包括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六个方面。女性权益保护的社会意义:它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标志和要求,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是国际人权法和我国法律的重要内容;女性权益保护的理论意义:女性权益保护深化马克思女性解放思想,推进女性主义理论研究,促进社会性别理论本土化研究,同时也丰富发展了和谐社会理论。接着,本文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历史与现实进行解读,从“五四运动前”、“五四运动至新中国建立时”、“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以来”四个时期来梳理女性权益保护的历史脉络,并总结了女性权益保护的历史经验,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阐述了当代中国女性权益保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当前增进女性权益保护的机遇是:信息化、市场化的社会为保护女性权益提供平台作用;联合国致力于促进性别平等为中国保护女性权益提供了借鉴作用;国家的制度、政策为保护女性权益提供良好的条件;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的贯彻实施为保护女性权益起到了推进作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时代机遇所提供的女性权益保护并没有充分实现,女性失去了政府的“保护伞”,加上隐性性别制度的潜在运作,转型期的女性在政治权益、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都存在边缘化、不公平的困境。我国出现女性权益保护的困境的实质是女性地位分布的边缘化,女性资源享有上的边缘化,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存在性别盲点;女性权益缺失的原因包括历史原因、现实原因和女性自身的原因。从历史原因看,传统性别文化根深蒂固及传统社会性别分工制度对女性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从现实原因看,生产力发展不充分制约了女性权益的全面实现;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及相关机制不完备使女性得不到“实质”保护;社会环境对女性有较严重的性别歧视。从女性自身原因看:女性主体意识淡薄,女性素质整体上偏弱是女性权益保护困境的直接原因。针对上述女性权益缺失的原因,本文提出加强当代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的新思路,首先,创新女性权益保护的理念和方法:这就要求我们要以马克思女性权益思想为指导,同时吸收借鉴西方女性主义的思想精华及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女性权益保护的成功经验;其次要完善我国女性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内容;完善我国女性权益保护相关部门职能:包括强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强化妇联的工作职责、不断加强民间组织的作用及加强跨部门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完善我国女性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包括建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社会化工作网络、切实加强女性权益保障的队伍建设,落实女性权益保护的监督工作。再次,抓好五个文明建设,营造女性权益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要促进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物质环境;把社会性别意识融入决策主流,为女性权益保护提供良好政治环境;构建先进性别文化,打造女性权益保护和谐的文化环境;推进社会性别分工的平等化,为女性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社会环境。最后,提高女性自身素质和能力,包括增强女性主体意识、提升女性自身素质、及通过女性赋权,提升女性自我发展能力。
王春丽[5]2017年在《社会发展中的正义追寻》文中研究表明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方式,表征着人的存在样态,揭示了社会生活的本质,人的社会性本质。人的实践活动总要涉及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关系,于是产生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的矛盾。为了解决矛盾,创造人类的理想存在状态,就产生了一系列的正义理论,并根据正义理论进行的制度设计以及相应的正义实践活动(革命实践、改革实践)。通过正义理念的引领、正义制度的建立以及正义实践的推动,人类面临的各种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人类历史向前迈进一步。所以社会正义通过社会发展而实现,社会发展通过社会正义而推进。人类的实践活动既要实现正义又要推动发展,社会才能不断进步。人类追求正义是为了实现发展,追求发展也是为了实现正义。社会正义与社会发展虽然水乳交融,但二者又有各自的特定内涵和逻辑规定。社会正义是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而进行的反思评价、制度设计、实践活动,社会发展是由人的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而推动的整个社会前进上升的状态。二者如影随形、亦步亦趋构成人类实践活动的两大主题。正义是如何实现的,又是如何起作用的,就要从社会发展的历程揭示其演变的规律和所起的作用,从而有效应对当今社会发展面临的种种问题,才能克服人的新异化、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离,人们才能过上合理、正当的生活以及幸福、良善的生活,人才能作为具有丰富属性和广泛需要的个体而存在。人的这种存在是要通过长期的社会发展历程而逐步实现。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体的存在处在人身依附状态,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人们通过对规则秩序的遵守而形成的正义维系着社会共同体的运转,并使人们从自然力中获得初步的解放;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可以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在市场上进行平等的交换,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交换而形成的交换正义推动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并使人们从自然力中获得进一步解放的同时,也从人身依附中解放出来。但是交换的正义是极其有限的,这时候人又陷入了对物、对资本的依赖中,人作为商品而存在,人的存在是一种异化的存在。交换正义带来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危机和战争的频发。人类如何从困境中解脱出来,社会中的先进分子就会提出新的正义理念、正义诉求,使人从对物的依赖中解放出来。以人为本和谐共享的正义成为这一时期的正义诉求、正义理念,从而引领社会走向正确的轨道,现有社会的弊端才能得以克服,人才能从物的依赖中解放出来,人才能作为具有丰富属性和广泛需要的个体而存在,从而实现人的个性解放。当然社会正义的实现,除了通过社会形态的更替而实现外,还要通过一定阶段上的体制变革、法律调整、政策修订来实现。因为社会形态的更替不是一蹴而就的,从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种社会形态迈进,要经过大量的体制变革、法律调整、政策修订才能完成。通过正义性体制、正义性法律、正义性政策的实施,社会才能在一定阶段上保持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为向新的社会形态过渡积累条件。我国现阶段的改革开放既要实现正义,也要推动发展。所以为了确保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就要运用已有的正义理论、发展理论解决我国现实发展中存在的正义问题,从而有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紧跟世界发展的步伐。本论文主要包括五部分:导论;社会正义与社会发展;社会正义在社会发展中的实现;社会正义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正义问题。第一章:社会正义与社会发展。主要包括:社会正义的概念及特征;社会发展的概念及特征;社会正义与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关联。社会正义总是作为一种价值追求、思想理念渗透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然后又通过一定的制度、体制、法律、政策加以落实。所以,社会正义应从价值取向、制度设计、实践活动几个层面来理解,才能对社会正义有全面的把握。从哲学上讲社会发展,就要从主客体的统一去把握。也就是说社会主体人自身的发展与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的完善的有机统一。离开社会主体的发展,谈社会发展是毫无意义的,离开社会客体的发展,社会主体的发展是无法实现的,社会发展也就无从谈起,所以社会发展是社会主体的发展与社会客体的发展相统一而形成的社会整体的发展。社会正义和社会发展既水乳交融又若即若离,二者有着紧密的内在逻辑关联。社会正义为社会发展提供航标、动力,引领着社会发展的方向,推动着社会发展的进程;社会发展为社会正义提供条件、保障,使社会正义通过社会发展不断得以实现。第二章:社会正义在社会发展中的实现。主要包括:社会正义在社会形态更替中的实现;社正义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中的实现;关于社会正义的评价标准。社会正义的实现总要受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人们只能提出相应的正义理念,并通过相应的制度、体制、法律、政策得以实现。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就是以人身依附为基础的规则秩序;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就是以资本依附为基础的平等交换;社会主义社会的正义就是以人为本的和谐共享,这是社会正义通过社会形态的更替而得以实现。社会正义还通过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体制变革、法律调整、政策修订而得以实现。对什么是正义应当如何评价呢?首先要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去评价,离开生产力的发展谈正义,就会陷入空想、幻想。法律、道德作为维系社会运行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价正义的基本标准。第叁章:社会正义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主要包括:社会正义在社会形态更替中的作用;社会正义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中的作用;关于社会正义作用的争议及评价。人类为什么追求正义,因为正义是针对社会发展出现的问题,社会中的先进分子就会提出相应的正义理念,这种理念经过萌芽、发展、系统、成熟,从而在社会中得到普遍的认同,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正义实践的理论指导。从而促进人的解放和新社会的产生,社会向前推进一步,社会制度更加公正,人类的存在状态也就更加理想。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通过正义共识的形成和正义制度的建立,社会处在稳定、有序、和谐的发展状态。第四章: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正义境况。主要包括: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正义体现;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存在的正义问题;针对我国现阶段正义问题的对策。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正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各种原因,社会正义在各个领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为经济领域的贫富差距问题、政治领域的权力腐败问题、文化领域的教育不公问题等。针对各个领域只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使各种领域中的不正义问题得到解决,我国社会发展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梁德友[6]2010年在《转型期中国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研究》文中指出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关怀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它关涉到弱势群体的自由、和谐、全面发展,是弱势群体真正摆脱弱势地位,融入主流社会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是促进弱势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本文把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研究置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运用建立在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交叉透视基础之上的道德社会学研究方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分析与逻辑演绎相统一、实证分析与规范研究相佐证的研究思路,探索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基本理论与实践,并尝试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转型期中国弱势群体伦理关怀体系。伦理关怀以“人是目的”作为指向和尺度,是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肯定的一种深层次关怀。伦理关怀的“伦理性”不仅体现在关怀方式、方法上,而且还体现在关怀的内容上。从人的叁种存在方式来分析,伦理关怀有物质—精神—道德叁个维度,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必须从这叁个维度展开;从道德责任的角度来分析,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责任主体有政府、社会、弱势群体个人。其中,政府和社会是弱势群体改变弱势地位不可或缺的外部支持。弱势群体个人必须承担起“自我关怀”的责任,积极改造弱势心理,主动增权,提高自我关怀能力;从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方式来分析,必须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公平与倾斜原则和发展原则,运用伦理的手段和伦理的方法,对其进行伦理关怀和支持,促进其自由、和谐、全面发展;从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道德实践分析,应坚持“以生存为核心,以发展为目标、以权益为保障,以尊严为目的”为路径取向。其中伦理救助是维护弱势群体尊严,构建弱势群体精神家园,实现对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深层次需求。在伦理救助路径选择层面,本文探讨了思想道德教育在弱势群体伦理救助中的价值、意义以及策略方法。
祝平燕[7]2006年在《社会转型期妇女参政的社会支持系统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妇女参政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重要内容之一,从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从毛泽东、邓小平到江泽民,他们都论述过妇女参政问题。妇女参政是男女平等理论的基本内容,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计划经济年代,由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妇女参政的高度重视,并着重采取了性别比例保障政策,使中国妇女参政在短短的几十年里,取得了西方妇女要经过几百年才能取得的成就。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转型,妇女参政开始出现比例下滑。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妇女参政程度虽然仍在提高,我国人大女代表的绝对数虽然没有减少,但中国女人大代表的比例在国际上排列的名次连续下降,女性执政比例总体停滞不前。1978年至1998年,我国女人大代表一直在21%徘徊,到了2002年,我国的女人大代表减少到20.24%,1994年,中国女人大代表名列12名,1997年名列16名,2000年名列20名,2003年排名38位,2005年排名42位。如果不采取措施,专家预计在今后五年内,中国女人大代表在国际上的排名还可能后退。妇女参政问题成为政治学、社会学和女性学的重要研究课题。妇女参政是妇女发展的一个核心领域,妇女参政曾经是我国妇女研究领域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参政研究才较多地进入研究视野。到20世纪90年代,受国内民主进程的影响,同时也受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激励,妇女参政才成为较为热点的研究课题,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关于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的问题,进一步引起政府决策部门、妇联、妇女学界、媒体、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各界的重视。今天,研究妇女参政问题对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发妇女人力资源以及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将妇女参政置于社会转型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以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作指导,以政治学、社会学中的社会支持系统为研究范式,整合政治学、社会学和女性学的相关理论成果,探寻社会支持系统中的各种要素是如何制约着妇女参政的。文章将宏观研究与微观分析、对策研究与理论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研究在妇女参政中,文化因素、法律政策、大众传媒、非政府组织、社会关系网络及参政妇女自身等因素在社会转型期妇女参政中的影响和作用。其中,必须重点发挥先进的性别文化、政府、妇联、妇女参政议政能力和特殊的心理素质等因素的社会支持作用。文章第一章探讨了妇女参政的文化支持系统,认为以往的社会支持理论有个最明显的局限,就是没有考虑到社会支持的文化层面。中国人强烈地受到文化传统的影响,人们的社会化过程就是被文化模塑的过程。性别文化是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封建社会的性别文化是一种男尊女卑的性别文化。西方文化中也存在着女卑论、女人弱智论和女人祸水论等落后的性别文化。现代西方女权主义是对传统性别文化的反叛。其代表人物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对妇女参政有直接和间接作用的观点。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中国妇女必定受到中西方文化双面夹击的影响。因而,必须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化,批判继承西方文化的有益成份,构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的性别文化。第二章以外国和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作比照,分析了政府对妇女参政的支持的重要性。西方妇女参政的发展,除了女权主义运动的推动外,主要是与这些国家政府对妇女参政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政策的干预相联系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保障妇女参政的法律,使女性的参政行为得到立法的保障,并制定了性别比例政策来保障女性在领导层和政府机构拥有一定的比例,从而推进了中国妇女参政的发展。在社会转型的今天,中国妇女参政总体上来说还需要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特别是要继续发挥妇联在妇女参政中的巨大作用。第叁章以妇女非政府组织为载体,探讨了非政府组织和妇女非政府组织在推进民主政治,促进妇女参政中的作用。西方妇女NGO对妇女参政推动作用很大。相比之下,中国的妇女NGO从总体上看还不够成熟,直接针对促进妇女参政的妇女NGO还不多,组织分散,参政目标不明确。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妇女NGO对妇女参政的作用将愈来愈大,因此要加强妇女NGO的建设。第四章以人权和参政权为基础,认为联合国是当今推进妇女参政的叁股重要力量之一。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进程中,联合国基于尊重人的权利价值和尊严,强调男女平等和妇女的各项基本权利,对妇女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予以特别关注,制定了许多保障人权的文书,留下了许多促进妇女发展的里程碑式的国际公约,召开了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和促进妇女参政的其他会议,使近十年来世界妇女参政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今后,联合国仍然是不可小视的妇女参政的支持力量。第五章以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为基础,描述了妇女参政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对妇女参政的支持。认为社会关系网络模式是获得社会资源的叁种模式之一。参政妇女可以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获取一定的社会资本。这种由具有相当密切关系和一定信任程度的人所组成的个人社会支持网为参政妇女提供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资本。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尚不太发达的中国,强关系是妇女获得政治社会资本的重要途径。亲属和朋友在个人社会支持网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目前仍有必要建立妇女参政的社会关系网络。第六章从社会支持理论和政治学原理的维度,分析参政妇女自身如何建构自我支持系统。认为妇女的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角色定位、政治成就动机、毅力和意志、参政议政能力是构建参政妇女自我支持系统的主要构件。经济状况和受教育程度对妇女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功效感、政治态度和政治行为都有很大的影响。在当前传统性别文化还有相当影响的环境下,参政妇女必须具备特殊的心理素质,与男性相比,正确的性别角色定位、政治成就动机、毅力与意志、参政议政能力对参政妇女缺~不可。据此,文章提出了建立妇女参政的自我支持系统的具体对策。文章最后得出五个基本结论:妇女作为参政上的性别弱势群体,在较长的时期里,还需要文化、政府、妇联、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妇女社会关系网络及妇女自身等社会支持网络的支持:中国妇女参政面临比西方妇女更为厚重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其他支持系统都是在这个文化氛围中发挥作用的;政府的政策法律的完善、性别比例保障政策、妇联的支持对妇女参政是一个硬性的支持条件:联合国和非政府组织对妇女参政的支持力度将越来越大;社会关系网络在目前对妇女参政仍然有一定的支持作用,但随着民主制度的完善,社会关系因素会逐渐淡出,而参政妇女的政治实力将愈显重要。总之,社会转型和全球化会加快民主政治和妇女参政的发展进程。
伍琳[8]2016年在《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与财政支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其生存与发展常常远离大众视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因此,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既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内在要求,又是实现全民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应有之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进入了飞速发展时期。但是我国残疾人制度在康复、教育、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残疾人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机制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多可以借鉴和完善的地方。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由政府直接主办,还是以国家担保的形式通过社会举办,政府都要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因此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支持是其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目前大多数专家学者更加侧重从宏观层面上对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具体对策开展探讨,对残疾人社会保障财政支持角度进行的研究还是比较欠缺。本文一方面从历史发展角度,将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变迁过程划分为初建与停滞、恢复与快速发展、以及健全完善叁个阶段进行考察,并总结了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从中探求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规律和历史经验。另一方面围绕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比较国内外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借助对福建省抽样调查数据分析,提出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机制建设的总体目标与思路、基本原则、基本框架以及优化配套方案的政策建议。
张晶[9]2011年在《农民社会保障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具有法定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属性,实施社会保障被视为现代国家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理所当然地应该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始终是处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边缘,制约了整个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站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起点上,加大对农民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反映了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本文在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从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法律属性入手,在对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变迁与现状进行分析,以及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一般规律之后,提出了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总体构想和具体思路。全文通过五章论证上述主题:第一章,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社会保障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和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的权利属性给予充分论证,以此为切入点,转入到对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研究上。通过对农民公民身份权的承认以及对我国户籍制度的剖析,论证了我国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曾经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过巨大的贡献,让他们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这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应然要求,也是社会公平和权利平等的必然要求,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第二章,基于对权利和制度互动关系的认识,即当人们取得一项权利时,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发生变化,因此社会保障权也是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紧密联系的。本章通过考察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及其历史沿革来分析农民社会保障权内容、方式和手段的变化,指出目前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建设存在发展水平较低、认识不统一、法制发展滞后和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而分别从经济、政治、思想观念叁个方面对影响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现实因素做出深入分析。第叁章,关注西方发达国家所建立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尽管西方国家的农民在当今主要是一种职业概念,促使西方许多国家实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和具体条件不尽相同,但通过对其中一些国家覆盖全民或只针对以农业劳动为职业的农民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实践的考察,分析其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演变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不仅能够拓宽我们的视野、提供政策启示,也能增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尤其是要在一个农业人口占70%的国家建立起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在国际上还没有先例可循,没有现成的道路可以走。本文认为,国外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主要包括: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次序;强调政府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以法律形式规范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第四章,提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总体构想,为下文针对不同群体的具体分析奠定基础。总体而言:第一,必须从思想观念上认识到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第二,基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总体思路只能是城乡统筹;第叁,必须确立保障农民最基本生活需要、差别性保障和保障多层次性原则,以推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四,必须通过完善法律体系、确立司法救济机制,来加强对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护;第五,强调我国政府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包括制度供给责任、财政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等。第五章,以区域群体为视角,将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划分为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农民、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叁种类型。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群体的农民所具有的不同社会保障需求,提出不同的构建思路。对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农民而言,要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医疗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叁个方面进行改革,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衔接;对于失地农民而言,除了完善现有的法规体系和土地征用制度,以及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之外,还需按照失地农民市民化这一目标导向,设计一个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制度相衔接的方案;对于农民工而言,需要不断推进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这个群体逐步融合到其所属的产业工人中去。最后,在本文余论部分,重点关注了成都和重庆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探索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方面,所做出的有益创新,并在阐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指出了现存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思路。
孟庆瑜[10]2004年在《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文中研究指明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不能彻底摆脱环境资源和社会产品的有限性或稀缺性的限制或束缚的条件下,一个国家选择和确立一种什么样的分配制度、形成和维护一种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和分配秩序,将直接决定着有限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直接关系着广大社会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安全与进步。在经历了20余年的改革发展,社会经济生活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今日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财富总量的迅速增加,并没有实现全体国民社会福祉的普遍提高,人们实际面对的却是经济总量增长下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面临严重困境、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等一系列的社会分配的不公平问题。作为一种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分配的公平与否以及公平的实现程度,基本取决于分配前提的平等性、分配规则的公平性、分配过程的秩序性和分配结果的合理性,其中的关键是分配规则或分配制度问题。因此,把分配引入法律特别是经济法的研究视野,无论是在分配理论的创新上,还是在分配制度的改革上,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本论文着眼于社会分配正义目标的实现,分配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创新,从分配关系的法律分析入手,遵循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路径,从导论、价值论、机制论、制度论、应用论等五个层次对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这一基本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导论部分,笔者从剖析分配在现象形态、经济流程和配置格局或结果等方面的表现,在宏观和微观的经济运行、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社会生产关系的联系等不同侧面所具有的丰富经济内涵入手,详细分析了分配关系的法律意义。具体指出分配关系是指分配主体与分配受体之间基于分配对象的划分与配给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将因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体制以及关系主体在分配过程中的地位、职责、权限等方面存在差异而有不同的关系内容和表现。究其实质,分配关系在经济层面上表现为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之间以及它们各自内部的一种资源或财产的分取与占有关系;在社会层面上表现为分配关系主体之间以及它们各自内部的一种利益划分与协调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则表现为他们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权力和权利的分权与制约关系。这种财产和利益的分配关系需要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律的介入与调整,基于经济法在调整分配关系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优势,权力与权利在经济法律内部正确配置的过程就是经济法律对于财产和利益关系的规范与调整的过程。 价值论部分,基于法律价值的体系化存在这一法学理论前提,笔者首先在充分认识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所具有的多面性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分配正义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裱十经济法的研究视野作为法律在社会分配领域的永恒价值目标,与平等、自由、公平和效率等具体价值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然后,在对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正义进行历史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分配正义在古代社会制度下,一方面给予秩序与安全以突出地位,但另一方面又降低了自由和平等价值目标的重要性。在资本主义时代,分配正义的自由和效率价值才得到明显的提升和有效的实现。而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分配正义则处于一种“平均主义”的极端扭曲状态。即使是在经济发展全球化、一体化的国际背景下,分配正义在不同类型国家的社会经济法律制度下也呈现出明显国别差异性。最后,在促进和保障社会分配正义作为法律调整分配关系的总目标的前提下,具体构建了以平等、效率、公平与秩序为内容的分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系,以及基本原则在不同分配法律制度中的选择适用。 机制论部分,笔者以确立和构建法律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机制为目标,提出了以分配权在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等所有社会主体之间和他们各自内部的不同配置机制为内容的实现路径。首先从作为分配法律制度核心范畴的分配权的法律界定入手,详细全面地分析了分配权的特征、类型划分、性质和部门法归属,提出了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为目标的国民收入分配的计划调控权、国家财政分配权、征税权、金融调控权、价格分配干预权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分配权力,以及以企业收入分配权、个人收入分配权为组成部分的分配权利的法律内容。然后,具体剖析了分配权在不同主体之间及其各自内部乃至不同地域空间的配置模式和运行机制,但这种分配权的法律配置结构和运行机制往往受到企业利益主体及其分配权利优势、劳动者利益主体的斗争力量与分配规则矫正、国家及其权力与分配制度的相机调整等内在因素和技术进步、制度环境、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制度论部分,笔者在简要分析影响分配制度选择的主要关系因素的基础上,全面构建了国家分配权、企业分配权和居民个人分配权的制度保障体系。就国家分配权的制度保障体系而言,国家计划法律制度、国家预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支出法律制度、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国家价格分配法律制度等构成其主要内容。其中,计划法律制度的社会分配功能理应得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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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论弱者的尊严[D]. 周力.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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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代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研究[D]. 林丽拉. 华侨大学. 2016
[5]. 社会发展中的正义追寻[D]. 王春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17
[6]. 转型期中国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研究[D]. 梁德友. 南京理工大学. 2010
[7]. 社会转型期妇女参政的社会支持系统研究[D]. 祝平燕. 华中师范大学. 2006
[8]. 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与财政支持研究[D]. 伍琳. 福建师范大学. 2016
[9]. 农民社会保障权研究[D]. 张晶. 武汉大学. 2011
[10]. 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D]. 孟庆瑜.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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