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勘合文书探析——以黑水城文献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水城论文,探析论文,元代论文,文书论文,文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元代在行政体制运行过程中广泛采用一种勘验制度,即勘合制度。已有学者利用传世文献对其起源、出现时间、特点、管理、使用范围等进行了探讨,①亦有学者关注到黑水城元代勘合文书,②但有关元代勘合制度及黑水城元代勘合文书的研究,仍有剩意可寻。现知黑水城出土元代勘合文书原件3件,③为我们了解元代勘合文书的形态、特征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依据这些原件及其他相关文书,可进一步考察元代勘合文书的运作流程等问题。今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元代勘合文书的形态、特征及运作流程作进一步探讨,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黑水城元代勘合文书原件的确认 胡光明已考证出,“勘合”一词最早出现于唐代,当时“勘合”仅作动词使用;“勘合”以纸质文书形态出现是在元代,而元代的勘合制度又深刻影响了明代的相关制度。④然而在黑水城文献公布前,学界一直无缘得见元代“勘合文书”的原貌。《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曾归纳出“勘合文书”一组,首次指出黑水城文献中存在勘合文书,并对其进行了归类。基于这组文书中记有诸如“今用某字某号半印勘合书填前去,合下仰照验,比对元发号簿墨迹、字样相同”等文字,该书将这组文书称为“勘合文书”。⑤但实际上,这些文字表述的是如何使用勘合,文书本身并非“勘合”,其性质应为“勘合相关文书”。此外,潘洁认为黑水城文献中存在“抽分勘合”、“军粮勘合”等类勘合,⑥其所谓的各种“勘合”,也是记载如何使用“勘合”的文书,非元代勘合原件。潘洁还指出黑水城“勘合”文书共三件,一件为M1·0140[HF193A正],“大致可以将其推断为半印勘合”,其他两件为M1·0170[F111:W54]、M1·0172[84H·F111:W13/1091]。⑦至于后两件为何种勘合,潘文并未确定。可见,在有关勘合原件的确认及文书性质的判断上,尚存探讨空间。 《吏学指南》“牓据”条云:“勘合,即古之符契也。”⑧我国古代最早的“符契”莫如战国时期的虎符,虎符分两半,君王、外任将领各执其一,只有当两个半符相合之后才能发出调兵命令。可见,勘合亦应由两部分构成,且这两部分应分别具有虎符的“半符”特征。据笔者比对,黑水城文献中确有文书具备这一特征,具体如下:(1)M1·0140[HF193A正]《广积仓支黄米文书》;(2)M1·0141[HF193A背]《广积仓支黄米文书》;(3)M1·1542[84H·F13:W70/0421]《押印》;(4)M1·0170[F111:W54]《天字号收米文书》;(5)M1·0172[84H·F111:W13/1091]《杨三宝收米文书残件》。(图见封3)以上文书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中第1、2件,分载一纸的两面,从文字笔迹及其内容看,应属于同一件文书。为方便研究,将这两面文书称为甲件,第3件称为乙件,甲、乙件属于一种类型;第4件称为丙件,第5件称为丁件,丙、丁件属于一种类型,下面按类型分别说明。 (一)第一种类型的勘合原件 甲件:M1·0140[HF193A正]、M1·0141[HF193A背] 1 眩忽帖木 阿妞不即 古急义 2 怯都麻 眩忽眩你 刘赛姐 3 忽剌真 阿忒古思 法都麻 4 阿汝 5照过 实支黄米伍(印章)硕肆斗整(印章)。 6(八思巴蒙古文)(印章) (印章) 7 右下广积仓官满殊失厘。准此。 1 七月初二日全支讫。⑨ 乙件:M1·1542[84H·F13:W70/0421] (签押) (签押)⑩ 甲件相对完整,正面存文字7行,背面1行,背面还有图案一幅,似为版画。此版画似是利用文书的背纸进行的印刷,属于对该纸张的二次利用,应与文书内容无直接关系。 文书正面第1—4行书写人名10名。第5行可分为两部分,前两字“照过”为朱笔,后“实支黄米伍硕肆斗整”为墨书,两者笔迹不同,可知此件至少经过了两次书写。该行文字之上还钤盖多枚印章,其中“支”字与“伍”字之间钤盖一枚,“硕”字与“整”字之间钤盖一枚,这两枚印章均为正方形朱印,大小相当,钤盖方式及印文均同。该印文与照那斯图等的《元国书官印汇释》中八思巴文“亦集乃总管府印”(11)的摹写本相同,可以确认,这两枚印章为“亦集乃总管府印”。由此可知,此件中支取黄米的数量是经过亦集乃路总管府批准的,而前4行的人名,是“黄米”的支取人。第5行除钤盖两枚八思巴文“亦集乃总管府印”外,还斜钤一长方形印章,印文为汉字,共4行,能辨识者为第4行的“至正柒年”。由此推测,该印章载有支取粮食的时间等内容。第6行分为两部分,上部为八思巴字,下部为汉字。八思巴字与汉字均存左半部分,汉字为“洪字玖拾贰号”。吉田顺一等指出,该行八思巴字译成汉字亦为“洪字玖拾贰号”,“洪字玖拾贰号”是本件文书的识别号码。(12)该行除载有一半八思巴字与汉字外,在八思巴字与汉字之上还分别钤盖印章一枚,印章存左半部分。八思巴字上的印文极为模糊,不能辨识,汉字上所钤印章为八思巴文,该印章与《元国书官印汇释》所载“亦集乃总管府印”的摹写本左半部分完全吻合。由此判定,汉文“洪字玖拾贰号”之上所钤盖的当是“亦集乃总管府印”。这表明汉文字号及相关印章,当为亦集乃路总管府所书、所钤。据之又可推测,该行的八思巴字及其印章也当为亦集乃路总管府所书、所钤。第7行,字体、墨迹与第5行相同,该行文字中的“广积仓”,为亦集乃路总管府的司属机构,表明亦集乃路总管府向“眩忽帖木”等人放支黄米,一是在广积仓支取,二是由该仓仓官满殊失厘负责。 背面的“七月初二日全支讫”,当是对正面文书中支取粮食的记录。这说明在使用正面文书支取粮食后,该件文书交给了粮食放支机关广积仓,广积仓核实了支取情况。 据以上判断,此件是一件元至正七年(1347)七月“眩忽帖木”等人凭亦集乃路总管府下发的公文,在该路广积仓支取粮食的文书。此件之重要特征在于,第6行载有半字号与半印章。 乙件为残尾,仅存文字3行,第1行与甲件第5行的后四字从书写格式到内容都极其相似,且该行所钤盖两枚印章,经与甲件比勘发现,完全相同,亦为“亦集乃总管府印”。第3行载有半字号与半印章,半字号与半印章的形态与甲件第6行相同,均存左半,该行的半字号似为“□字廿捌号”。该行的墨色较之其他各行略淡,推知此行与其他各行非一次书写完成。该行的半印也为“亦集乃总管府印”。第2行的“准此”二字与甲件第7行的“准此”亦类。由此断定,乙件实与甲件相似,也应是一件元代用来支取粮食的文书。但该件的背面无图案,这进一步证明甲件背后的版画与支取粮食的内容无关。乙件的重要特征也在于其载有半字号与半印章。 《通制条格》卷14“司库”条载:“至大四年六月,中书省。户部呈:‘万亿宝源库申:……照得凡收支钱物,必须半印勘合……’都省准呈。”(13)据此,至大四年(1311)六月以后官府仓库收支钱粮时要使用半印勘合。黑水城文献中一些与钱粮发放有关的文书证实了此规定的实施情况。如M1·0194[F74:W2]《往字九十八号支黄米小麦大麦文书》第6—14行载: 6一下广积仓 总府除外,今用往字九十八 7 号半印勘合书填前去,合下仰照验 8 比对元发号簿相同,更照无差,依数 9 责领放支施行。 10 开 11 实支粮壹拾壹石捌斗内黄米 12 叁石捌斗,小麦叁石捌斗,大麦叁 13右各行 14 至正六年十月 吏沈克(14) 此件提到,至正六年十月在广积仓放支粮食时,要求使用“往字九十八号半印勘合书填前去”,“比对元发号簿相同”后,放支粮食“壹拾壹石捌斗”。这说明带有字号的“半印勘合”是在广积仓支取粮食的凭证。甲件不仅是一件元代在广积仓支取粮食的文书,且其所载的半字号与半印章无疑是用于勘验与比对之目的,因此可以确认,甲件应是一件支取粮食的元代“半印勘合”文书原件,而乙件亦是如此。 还需要补充一点,即元廷所要求的“凡收支钱物,必须半印勘合”的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灵活处理的情形。黑水城文献显示,亦集乃路在放支钱粮时往往会用到“半印勘合”,但在收纳税粮时则不用,如M1·0945[F193:W13]《票据》文书,(15)包括粘连在一起的文书两件,其一是“以总管府(亦集乃路总管府——笔者按)的名义发给农户的税粮通知书”,其二是“广积仓收到税粮后的仓票”。(16)若按元廷之规定,此件作为元代亦集乃路总府及其广积仓下发的收纳税粮文书,也应是半印勘合。但该件的图版却未见用于勘验的字号与印章。类似此件的元代收纳税粮文书,黑水城文献中还有10余件。这说明元代“收支钱物,必须半印勘合”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灵活运用的情况。 (二)第二种类型的勘合原件 丙件:M1·0170[F111:W54] 丁件:M1·0172[84H·F111:W13/1091] 丙件与丁件均为残件,从文书录文可见,丙件第1—2行、3—4行、6—7行、8—9行均先述“人名”、“米”、“石数”,再书写“天字某号”,且“天字某号”从“天字拾柒号”连续排列至“天字贰拾号”,“天字某号”均存右半部分。丁件第1—2行、3—4行与丙件上述各行的书写格式及内容相同,且丁件的纸张颜色、文字笔迹及墨色等与丙件完全吻合,由此断定,丙、丁件实为一件文书。由于丁件第4行的“天字拾陆”与丙件第2行“天字拾柒号”的数字相连,据此推断丁件应在丙件之前。现将丁件、丙件拼合、复原如下: 复原之后的文书今称之为戊件。从内容上看,第1—8行、10—13行排列有一定规律,第9、14、15行的内容与其他各行不同。从现有文字看,第9行当为“初一日”支“米”总数,该行似为1、3、5、7等行所载粮食数额的总和,第14行与第9行相似,亦应是第10、12行的支粮总数。第15行因残缺过甚,其意不明。如此可以将戊件前14行的书式概括如下: 1人名+米+石数 2天字某号 3人名+米+石数 4天字某号 5人名+米+石数 6天字某号 7人名+米+石数 8天字某号 9某日支粮总数 10人名+米+石数 11天字某号 12人名+米+石数 13天字某号 14某日支粮总数 可见,戊件不仅载有多名支取人的姓名、支粮种类、支取数量,且载有多日支取粮食总数,据之推断,此件应为某机构放支粮食的登记簿。 戊件虽残缺年款,但此件是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单位在1983年和1984年发掘黑水城遗址时所获。李逸友已指出,这两次“在黑城内发掘所得的汉文文书中,凡是属于公文及民间交往的世俗文书,都是元代和北元遗物”。(20)另,从文书纸张类型、文字笔迹等方面判断,此件与黑水城其他元代文书都一致。再者,从文书所载人名判断,“忙古歹”一名为蒙古语。《南村辍耕录》所载蒙古氏族中即有一支名曰“忙古歹”。(21)如此可以确认,此件当为一件元代支取粮食的登记簿。此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在每名支取人后均载有“天字某号”的文字,且“天字某号”均存右半。无疑,戊件中的半字号应与甲、乙件所载半字号的功能相似,也是用于勘验与识别。据此初步判断,戊件可能是一件与甲、乙件形式不同的元代勘合文书原件。 元代在放支钱粮过程中,不仅需要使用如甲、乙件等半印勘合支取凭证,还需使用“号簿”或“半印号簿”等予以对勘。前文M1·0194[F74:W2]文书记载,在广积仓放支粮食时要“比对元发号簿”后,放支粮食“壹拾壹石捌斗”。黑水城M1·0870[84H·F19:W107/0647]文书中,第1、2行记载“今用收字伍号半印号簿相同,更照无差,依数责领放”等,(22)表明放支钱粮时需用载有半字的“收字伍号”凭据比对“半印号簿”无误后,才能依数放支。显然,载有半字的“收字伍号”凭证,即是“收字伍号半印勘合”。“号簿”或“半印号簿”,当是“半印勘合号簿”的简称,它们与“半印勘合”相对,“半印勘合”是领取粮食的凭证,“号簿”则为放支粮食的登记簿或底簿,只有将领取凭证与放支登记簿比对无误后,才能放支钱粮。换言之,“半印勘合号簿”应是半印勘合的底簿。戊件是一件元代放支粮食的登记簿似无异议,其与作为半印勘合的甲、乙件有共同之处,即该件也载有用来识别和比对的半字号。因此,戊件应为元代放支粮食的“半印勘合号簿”原件。虽然戊件是“半印勘合号簿”原件,但其并无“半印”,甲、乙件作为“半印勘合”不仅有半字号,还有半印。若“半印勘合”中的“半印”为实指,则“半印勘合”应称为“半印半字号勘合”,然而传世典籍及出土文献中均未见“半印半字号勘合”这一术语。这似乎表明“半印勘合”中的“半印”二字,只是半印与半字号的代称,并非实指。因此,将带有半字号的戊件称作“半印勘合号簿”是可行的。 综上可知,甲、乙件载有半字号、半印章,戊件载有半字号,这些半字号与半印章,无疑与古代符契中“半符”的特点和功能相似。可以确认,以上3件属于罕见的元代勘合文书原件。 二、从黑水城文献看元代勘合文书的形态与特征 关于元代勘合的形态与特征,胡光明认为,“勘合为纸质印刷品,其上编有字、号,既表明勘合的编排体例,又用于校勘比对”。(23)“勘合为纸质印刷品”的判断似有可商,但勘合之上“编有字、号”的看法无疑正确。依据黑水城文献可以对元代勘合文书的形态、特征作进一步说明。 其一,元代勘合文书,实由“半印勘合”与“半印勘合号簿”两部分构成。甲、乙件与戊件,分别属于“半印勘合”与“半印勘合号簿”文书,它们是“勘合文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两部分共同的形态、特征是均载有半字号,差别是,“半印勘合”的字号存左半,“半印勘合号簿”的字号存右半。可以推见,若甲、乙件与戊件所载内容为同一事项,它们的字号必能相合,即印证了所谓“勘合,即古之符契也”的论断。然除此之外,元代传世文献缺乏更详尽的描述,但我们可以从明代勘合的记载中得到某些启示。《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十五年(1382)春正月,“始置诸司勘合,其制以簿册合空纸之半而编写字号,用内府关防印识之,右之半在册,左之半在纸”。(24)明代勘合文书由两部分组成,一为“簿册”,一为“纸”,两者之间用字号与印章关联,字号与印章的右半在册、左半在纸。明代勘合文书的“簿册”与“纸”正好对应黑水城文献中的“半印勘合号簿”与“半印勘合”。此外,笔者在《中国明朝档案总汇》(25)中找到一件与甲、乙件相似的徽州文书。该书第1册第114页载有一件“嘉靖二十年四月十七日”徽州契约,契约尾部有“□字□百三十一号”一行,该行文字存左半,文字之上的半圆形印痕亦存左半。此件契约中半字号的内容及形态与甲、乙件相似,印章亦如之。由此可知,此件明代徽州文书也应是“半印勘合”原件。可以推见,用来与此件契约相比对的也应是类似于戊件的“半印勘合号簿”类文书。据明代传世文献及“半印勘合”原件可见,明代的勘合文书亦由两部分构成。元明相因,由明代勘合文书的构成形式,也可以看到元代勘合文书的影子。由此亦可推测,元代勘合文书很可能是由“半印勘合”与“半印勘合号簿”两部分构成的。 同时,通过黑水城两类勘合原件可知,作为勘合文书的两个组成部分,甲、乙件“半印勘合”的字号与印章并非居于文书边缘,戊件“半印勘合号簿”中的字号亦如是。两者的字号与印章,似是通过叠压后完成的书写与钤盖,而不是将一纸文书钤盖骑缝印章后分成的两部分,这说明“半印勘合”与“半印勘合号簿”本身即是两纸文书。将这两纸文书的字号、印章进行勘验、拼合后,则可以称之为“勘合”,但元代传世文献有时或将“半印勘合”简称“勘合”。而“半印勘合号簿”,又有“关防号簿”、“关防文簿”等多种名称。(26) 其二,元代勘合文书,似有双语和汉语勘合两种形式。据甲、戊件可知,甲件是一件用八思巴文和汉文两种文字书写的“半印勘合”,而用这两种文字书写的半字号居于一行,且表达的内容相同,可以推见,与此件半印勘合相对勘的“半印勘合号簿”亦应为双语字号。这种双语勘合,一方面具有双重验证功能,另一方面则能适用于蒙古人、汉人等不同的群体。戊件是一件仅有汉文勘合字号的“半印勘合号簿”,可以推测,与之相对勘的“半印勘合”的字号亦应仅为汉文。可见,元代的勘合文书实际存在双语字号与汉文字号勘合两种形式。 其三,元代勘合文书,似又存在有印章与无印章两种形式。甲、乙件“半印勘合”均有半印,且印章存左半,钤盖于字号之上,可以推见,与这两件相对勘的“半印勘合号簿”亦有半印,且印章钤盖于字号之上,存右半。此类勘合中,印章与字号结合使用,起到了双重验证效果。戊件“半印勘合号簿”无半印,可见与之对勘的“半印勘合”,亦无半印。当然,戊件之所以没有印章,有可能与亦集乃路在收纳税粮时未使用勘合类似,也是地方政府在实际应用勘合文书过程中,对勘合制度的灵活运用。 另外,甲、乙件作为亦集乃路总管府下达的支取钱粮半印勘合文书,其字号之上所钤印章,均为八思巴文“亦集乃总管府印”。这可以说明:一是元代勘合文书中字号处所钤印章,并非为勘合文书所专制;二是哪一机构制作、下达勘合即钤盖哪一机构的印章。从《元典章》的记载来看,也不存在单独制作勘合印章的可能,如该书“司吏知印信事”条载:“随处达鲁花赤,凡行文字及差发、民讼一切大小公事,与管民官一同署押管领。其行用印信,达鲁花赤收管,长官掌判封记。”(27)即凡一切大小公事使用的印信,由相关部门的“达鲁花赤收管,长官掌判封记”。这表明有关部门大小公事所行用的印信,当为该部门的印章。 其四,元代勘合文书中,汉文字号是必备的要素。甲、乙件与戊件均载有汉文半字号。甲、乙件作为半印勘合,仅载有一个汉文字号;戊件作为半印勘合号簿,载有多个汉文字号。这说明:一方面,一件“半印勘合号簿”要对应多件“半印勘合”,而非仅对应一件“半印勘合”。另一方面,戊件中多个汉文字号,对应着不同的支取人以及支取粮食种类和数量,而甲、乙件的字号仅对应一项支取粮食的内容,如此可知,元代勘合可能是一事一勘合。《至正条格》“抽分羊马”条载:“抽分羊马……拟合设法关防……每勘合一纸,止填羊一口,或马一疋、牛一只,开写膘分斤重,给付客旅收执,不许多添数目。”(28)说明在抽分羊马时,一纸勘合只能对应羊一口,或马一疋、牛一只,不能使用一份勘合抽分多羊或多马、多牛,亦即所谓一事一勘合。 由黑水城文献还能发现,元代勘合文书汉文字号的形式是“以字系号”,即“某字”+“多号”的形式。字号中的“字”有特定来源。甲件的字号采用了“洪”字,戊件采用了“天”字,黑水城文献中与元代勘合相关的其他文书,还涉及“者”、“张”、“往”、“玄”、“宙”、“辰”、“黄”、“收”等。(29)除“者”字出自《千字文》最后一句“谓语助者,焉哉乎也”外,其他多出自于《千字文》的前三句:“天地玄黄,宇宙洪荒。日月盈昃,辰宿列张。寒来暑往,秋收冬藏。”(30)这说明勘合字号中的“字”多来自《千字文》。(31)勘合字号中“号”的排列也似有规律。戊件涉及同一事项,其所用号数前后连贯,可以推见,与该件号簿对勘的多件半印勘合的“号数”亦应前后相连。而戊件所有“号数”之前,均使用了统一的“天”字,这似乎又反映出,涉及同一事项的勘合文书的字号,是在统一的“字”下连续排列“号数”。 其五,元代勘合文书,除载有用于勘验的字号、印章之外,还载有其他内容。甲件就载有放支粮食的种类、数量、放支机构、发放人、领取人等,戊件也载有支取人、支取粮食种类及数量等。这说明勘合文书中的字号、印章并非独立存在,只有将勘合字号、印章与其他事务结合使用,这些字号与印章才有了实用价值。或许正是由于勘合文书载有需办理的事务,而相关事务的内容可以有别,故元代勘合能够在不同行政领域加以运用,如胡光明认为,元代的吏、户、兵、刑、工部及中书省均有使用勘合的情况存在。(32)通过黑水城文献还可以发现,在元代路总管府等机构的诸多行政事务中,如抽分、酿酒、分例、祭祀、官吏选用等,也大量使用了勘合。或许又因为勘合文书中所载各类事项的文体有异,所以元代勘合又有了不同的类别,如元代还有“半印勘合公据”、“勘合关牒”、“半印勘合帖子”等多种名称存在。至于勘合中的字号、印章与需办理事项等内容是如何完成的书写,将在下文详述。 三、从黑水城文献看元代勘合文书的运作流程 元代勘合文书的运作流程,前人尚未涉及,下面以黑水城文献为中心,试作探讨。 第一步,制作勘合。在勘合文书使用之前,首先应完成勘合的制作。据上文对元代勘合原件形态、特征的分析,笔者推测,在勘合的制作过程中,是先将折叠好的半印勘合纸置于号簿之上,放置的位置是既要使两纸的重叠处在号簿中居右,又不使两纸重叠于号簿的右边缘,然后以两纸交接处为中心书写《千字文》与号数,或再钤印。《千字文》与号数及印章左半存于半印勘合纸上,右半则存于号簿之上,最后将半印勘合纸移开。这样,一张写有左半字号和印有左半印章的半印勘合文书即制作完成,而号簿之上则留有同一行字号和印章的右半部分。然后如法炮制,再将叠好的另外一张半印勘合纸置于号簿之上,并向左侧移动,留出一定的空间,制作出下一张半印勘合,这样在半印勘合号簿之上存有多个勘合字号,而每一件半印勘合又可以将字号与半印勘合号簿一一对应。在半印勘合号簿上的这种书写与排列字号方式,符合我国古代汉语从右往左、纵向书写的传统习惯。用上述方法制作完成的勘合文书,因仅有字号和印章,可称之为“空勘合文书”。“空勘合文书”的两个组成部分,可称作“空半印勘合”与“空半印勘合号簿”。 以上关于元代勘合制作方法的推测,虽无法直接从元代典籍中得到证实,但可以通过明代勘合的制作过程加以印证。日本学者田中健夫据《荫凉轩日录》复原过明代勘合制作的方法:首先准备空纸A、B,一为底簿,一为勘合,在纸张A、B相叠的中心按“本字 号”印,然后在“本字 号”印中,填写数字“壹”,后再将A、B两纸分开,遵此法,再制作下一张勘合,填写数字“贰”等。(33)田中对于明代勘合制作方法的解说,与笔者对于元代勘合制作方法的推测相类,不过田中所说的明代勘合底簿与勘合空纸折叠处钤盖的是“本字 号”印章,然后再书填数字,而元代则需手写《千字文》与编号。 第二步,下发半印勘合号簿到勘合机构。黑水城文献显示,在使用勘合文书的过程中,需事先下达半印勘合号簿到有关机构。如前文《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勘合文书”所载“今用某字某号半印勘合书填前去,合下仰照验,比对元发号簿墨迹、字样相同”等语即提及,在使用半印勘合时,要用其与“元发号簿”比对,所谓“元发”即“原发”之意,这说明在半印勘合使用前,半印勘合号簿已事先下达到勘合使用机构。《经世大典·赋典》云:至元二十五年,“京畿都漕运使司。站车赴各马头仓般运粮斛,仰本司先将半印勘合支簿开发都漕运使司收管,然后押印勘合关文,开坐所运粮数,分付押运官,赍擎前去都漕运使司投下。比对元发半印号簿相同,都漕运使司亦同勘合,下仓支拨交装。”(34)此条说明,在下发半印勘合文书前,要先将“半印勘合支簿”开发“都漕运使司收管”,然后才将“押印勘合关文”“付押运官”。这里的“半印勘合支簿”当是“半印勘合号簿”的别称。 黑水城文献及《经世大典》的上述记载显示,在使用勘合文书前,需事先下发“半印勘合号簿”到勘合使用机构进行保管,但这两条材料未载事先下达的是未书填其他内容的“空半印勘合号簿”,还是已书填相关内容的“半印勘合号簿”。从传世材料看,为“空半印勘合号簿”的可能性较大。《元典章》“新降盐法事理”条载:大德四年(1300)十一月,“两淮都转运盐使司承奉中书省札付:钦奉圣旨节该:‘……盐仓从运司置立关防号簿,每号余留空纸半张,印押过,预发诸仓收掌。如承运司勘合,比对元发字号相同,辨验引上客名印信别无诈冒漏落,即于簿上附写“几年月日,承奉运司几年月日某字几号勘合,放支客人某人盐若干”,然后照依资次,拨袋支盐。’”(35)此条表明,放支盐时盐仓需“从运司置立关防号簿”“预发诸仓收掌”,然后再勘合支盐。盐仓发付各仓收掌的号簿“每号余留空纸半张”,经勘验后,在号簿上写明勘合时间、字号、放支某人、盐数等内容。从此条来看,事先发至各仓收掌的“号簿”,可能是“空半印勘合号簿”。另外,戊件中还记载了关于某一日支粮总数这一内容的推测,因此其为“空半印勘合号簿”的可能性较大。 总之,事先下达半印勘合号簿到使用机构进行收管,应是相关勘验活动实施前的一项步骤。 第三步,下达勘合使用通知。黑水城文献表明在勘合文书使用之前,可能还会有相关公文下达到勘合使用机构,如M1·0426[F26:W101正]《至大四年七月阿黑不花宁肃王分例文卷》载: 此件是至大四年七月廿二日,亦集乃路总管府下达给广积仓、支持库等部门,要求它们使用勘合放支阿黑不花宁肃王分例米面的公文。显然,此件是在广积仓、支持库等部门使用勘合放支分例之前下达的。这种由上级部门下达的公文,类似于现在“通知”类文件,可称为“勘合通知”。此件“勘合通知”包括如下内容:(1)确定使用勘合的机构;(2)将要使用的半印勘合字号;(3)勘合的使用要求;(4)放支钱粮的数额等。前揭M1·0194[F74:W2]文书的内容与该件相似,亦应为“勘合通知”。该类“勘合通知”表明,在相关机构进行勘验之前,有关部门可能会预先下发相关文件,告知勘合使用机构予以照验,有关机构接到通知后,才使用勘合文书进行钱粮放支等各项活动。 第四步,填写半印勘合,交付使用人。通过上文“勘合通知”类文书可以看出,每次勘合前,都要求将某一字号的半印勘合“书填前去”。之所以要进行“书填”,主要因为此时的半印勘合尚属于“空半印勘合”,即仅有字号和印章而已;而“书填前去”的内容,则应为需办理的事项,如甲件中所载的领取人等即是。同时可以推见,有权对“空半印勘合”进行“书填”者,应为半印勘合的发文机构。这说明一件半印勘合文书能够使用,至少要经过两次书写,上文乙件中的字号与该件其他内容的墨色不同,也证实了此点。 半印勘合书填完成后,即可交付使用人,并由其携带,赴勘合机构进行钱粮支取等活动。如上文《经世大典》所载,将“勘合关文”“开坐所运粮数”之后,则将其“分付押运官”。 第五步,比对勘合,完成相关勘验活动。勘合活动的中心内容,即是比对勘合。《通制条格》“关防”条载:“如有收支钱物,须要本库色目、汉儿库子、攒典眼同开库,比对勘合,明白销附,书押收支,如违痛行治罪。”(37)此条表明,在收支钱物过程中,使用勘合文书主要进行“比对”,但不载比对的细节。上文《元典章》“新降盐法事理”条记载,“承运司勘合”时需“比对元发字号”。这里提及的“元发字号”应是原发半印勘合号簿的字号。该条进一步说明使用勘合文书过程中要比对半印勘合号簿的字号,而与半印勘合号簿进行比对者,当是半印勘合。 黑水城“勘合通知”类文书更进一步说明,如何比对半印勘合与半印勘合号簿的字号等。在勘合时,需将半印勘合与半印勘合号簿相关联的部分“合”在一起,对其“墨迹”和“字样”进行比对。所谓比对“墨迹”,应是检查两件墨迹是否相同;所谓比对“字样”,应是检查两件之上各有的半个字号和印章能否合而为一。经比对,当半印勘合与半印勘合号簿的字号与印章能够合而为一,而“墨迹”也相同时,则表明该件半印勘合为真。所谓“勘合”,“勘”为比对,“合”则指合而为一。若勘合使用机构所收掌的勘合号簿为“空半印勘合号簿”,则还需在其上记录有关半印勘合的内容,如上文《元典章》所载,当比对完成之后,要在簿上附写“几年月日,承奉运司几年月日某字几号勘合,放支客人某人盐若干”。当上述活动完成之后,则可进行钱粮放支等多项内容。 第六步,对勘合文书进行保管与审查。勘合活动完成后,文书似由相关使用机构加以保管,《元典章》“准除钱粮事理”条载:大德元年七月,“……将本省所辖去处,但奉上司文字及各路关文,应副军人行粮、工匠口粮及造作、递运、和雇和买钱帛等各项,年终差拨人吏,赉所支数,抄连许支,并下仓库勘合关钱粮人收管一切文凭,于上使讫关防条印,令照算人吏赉回,就分付各仓库收贮照勘相应”。(38)向各个仓库下达的“勘合”等一切文凭,都需由各仓库收贮。甲件亦显示,该件半印勘合在放支钱粮结束后,广积仓对放支情况进行了核实,这说明该件使用完成后,交付了勘合使用机构,而用来与甲件进行比对的甲件的号簿,则亦应在该仓保留。 勘合文书由相关机构保管后,元政府对于勘合文书的管理还未停止,黑水城文献显示,在勘合使用完成后还需由专门的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如甲件第5行有用朱笔书写的“照过”二字,“照过”为元代肃政廉访司照刷案牍的专用术语,该术语是此件半印勘合经过肃政廉访司检查的标志。肃政廉访司“照刷检核案牍,涉及诸色地方官府所办理的庶务”。(39)一件半印勘合在使用完成后,和其他行政公文相同,须接受肃政廉访司的审核。既然半印勘合如此,勘合文书的另一部分半印勘合号簿亦应如此。至此,元代勘合文书的使用过程才告结束。 本文撰拟过程中蒙匿名审稿专家及郝春文教授、孙继民研究员提出诸多修改意见,在此谨致谢忱! ①胡光明:《勘合考释》,《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②潘洁:《黑水城出土勘合文书种类考》,《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4期;《试述黑水城出土勘合文书》,《西夏学》第10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10—214页。 ③《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原载4件勘合文书,经拼合后实为3件。 ④胡光明:《勘合考释》,《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⑤如M1·0807[F13:W104]文书载有“总府今用宙字壹号半印勘合书填前去,合下仰照验,比对元发号簿墨迹、字样相同,更”等文字。 ⑥潘洁:《黑水城出土勘合文书种类考》,《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4期。 ⑦潘洁:《试述黑水城出土勘合文书》,《西夏学》第10辑,第210—214页。 ⑧徐元瑞:《吏学指南(外三种)》,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3页。 ⑨塔拉等:《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第231、232页。 ⑩塔拉等:《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1845页。 (11)照那斯图等:《元国书官印汇释》,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11年,第193页。 (12)吉田順一等:《ハラホ卜出土モン ゴル文書の研究》,東京:雄山閣,2008年,第125頁。 (13)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434页。 (14)塔拉等:《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273页。 (15)塔拉等:《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1215页。 (16)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北京: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76页。 (17)塔拉等:《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253页。 (18)据《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定名可知,“奴”被释作“收”。 (19)塔拉等:《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254页。 (20)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0页。 (21)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1,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3页。 (22)塔拉等:《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1092页。 (23)胡光明:《勘合考释》,《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24)《明太祖实录》卷141,台北: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2222—2223页。 (2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中国明朝档案总汇》,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26)参见《元典章》户部卷之8《典章二十二》,陈高华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826—827页。 (27)《元典章》吏部卷之7《典章十三》,第506页。 (28)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至正条格》,首尔:人文出版社,2007年,第38页。 (29)如TK211《放支口粮状》第4行有“者字贰拾号半印勘合”等(史金波等主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216页)。 (30)《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弟子规》,李逸安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75、135页。 (31)施一揆《元代地契》一文(《历史研究》1957年第9期)载至元二年(1265)四件契约之二中有“除外合□□□又字九号半印勘合公据付本人收执”一语,若施先生释读不误,则说明此件元代契约的勘合字号之字为“又”,然“又”字不属于《千字文》的内容,但因受材料所限,“又”字的出处目前尚难知其详。除施文外,笔者未见元代勘合字号的“字”为《千字文》之外者,故认为元代勘合字号的“字”多来自《千字文》。 (32)胡光明:《勘合考释》,《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33)转引自郑梁生:《再论明代勘合》,氏著:《中日关系史研究论集》10,台北:文史哲出版社,2000年,第19—22页。 (34)《永乐大典》卷15949《经世大典·赋典》,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969页。 (35)《元典章》户部卷之8《典章二十二》,第820—826页。 (36)塔拉等:《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523页。 (37)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第404页。 (38)《元典章》户部卷之7《典章二十一》,第768页。 (39)李治安:《元代政治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11页。以黑水市文献为中心的元代勘误文献分析_文书论文
以黑水市文献为中心的元代勘误文献分析_文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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