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萍[1]2004年在《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权属认定及处理》文中指出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财产关系中夫妻的经济基础,同时也影响婚姻家庭的精神生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产类型日益增多。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夫妻个人财产制度。随即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一)、(二)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相对于修改前的婚姻法,新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界定有了较大的突破。本文就在当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矛盾突出、争议较大的部分财产以及部分类型新颍、处理难度较大的财产,作了分门别类的论述,以图对此些财产类型的性质特点有进一步的认识。 本文以四十多份离婚判决书为素材,从审判实践角度出发,分五个部分论述了不同的财产类型及处理意见。 (一) 不动产。由于我国的国情导致了现实状态下多种形态的房屋并存,本文主要论述了房改房、承租房、有限产权房、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四类房屋的性质及分割意见。
张东倩[2]2015年在《离婚诉讼中按揭房权属的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房价的一路飙升,按揭房已然成为大众购房的最佳选择之一。与之相应,在离婚诉讼中因按揭房权属认定而引发的争议也逐渐增多。如何公平合理的认定按揭房权属成为了几乎与子女抚养同等重要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解释叁出台几年来,为解决离婚诉讼中的诸多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针对按揭房屋的权属认定及分割问题,由于其规定粗疏、操作性较差,致使按揭房权属的认定及增值部分补偿问题仍旧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无论判决还是调解离婚案件,各地法院处理按揭房权属认定纠纷时都会面临《物权法》和《婚姻法》的适用选择,物权法思维逐渐被用于解决婚姻领域财产纠纷问题,而婚姻家庭的特殊属性及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却逐渐被忽视。不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是造成按揭房权属认定困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缺少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及登记机构,致使不动产登记市场呈现无序混乱迹象。2015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不足与缺陷,并不能达到统一不动产登记立法之目的。因此,处理离婚诉讼中按揭房的权属认定时不应单纯强调保护个人财产,应正确处理好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从维护家庭共同体的角度出发,尊重传统婚姻家庭理念,侧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重视劳动价值,公平、合理的处理离婚诉讼中按揭房权属纠纷。本文通过案例引发的思考,分析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按揭房权属困难的原因,通过比对实践中按揭房权属认定的不同观点,总结出影响其认定的核心因素:时间因素和资金因素。本文还讨论了颇具争议的按揭房增值部分法律性质及认定原则,介绍了罗马法“嫁资”制度给予笔者对于认定按揭房权属的启示,并针对如何正确认定按揭房权属问题,从离婚财产认定制度、婚前财产协议制度、引进信托制度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完善及司法建议,希望对健全婚姻法体系尽自己绵薄之力。
宋育霞[3]2012年在《夫妻间房屋权属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房屋作为私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家庭生活和私有财产构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婚姻家庭案件中房屋争议越演越烈,夫妻间房屋权属争议层出不穷。夫妻间房屋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到婚姻中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权利,婚姻关系及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善意第叁人的利益。研究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具有显着的现实意义。在相关问题的研究中,结合取得房屋的方式、时间以及资金来源和房屋自身的特点,应用婚姻法及物权法的立法理念及基本原理,对夫妻间房屋权属认定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以期寻找到认定夫妻间房屋权属的一般规律或标准,厘清《婚姻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的适用问题。全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供应角度出发,理清了哪些住房涉及房屋产权,哪些住房不涉及房屋产权。针对房屋取得方式的不同,提出了夫妻间房屋权属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与第叁人权益的保护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分析了在法定财产制情形下夫妻财产的归属和在约定财产制情形下夫妻财产的归属。第叁部分主要从立法上考察我国物权法与婚姻法对夫妻间房屋权属认定的规定。第四部分主要是讨论夫妻间房屋权属认定的原则与依据。夫妻间财产权属认定原则中,婚姻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原则应是主要原则,物权法规定的公示公信原则为辅助原则。夫妻房屋权属认定的依据中,产权登记无疑是判断房屋权属的主要依据,但购房资金来源、产权取得时间、购房时间对判断房屋权属也有一定影响。第五部分则针对夫妻间的房屋问题,结合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的规定进行评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解决之道。本文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研究方法:第一,价值研究方法。在分析问题时,始终遵循婚姻家庭法所提倡的价值与追求的目标,不局限于具体的法律法规,寻找法律背后的价值。第二,比较研究方法。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吸收借鉴有益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分析解决问题。第叁,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在进行具体问题的研究时,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引入到夫妻财产权属认定的研究之中。关注基于两性生理差别而产生的两性社会文化的差异,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
姜大伟[4]2018年在《夫妻一方所持股票期权归属认定的法理证成及其规则》文中提出股票期权是兼具身份性的财产权利,持有人可依其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行权,夫妻他方不得干涉。然在行权时,基于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以及尊重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其行权后的收益作为既得财产,应综合考量期权取得时间、婚姻存续期间、行权时间以及夫妻财产制等因素,对该收益之归属予以合理认定。股票期权无论是持有人婚前取得抑或婚后取得,其行权时所得之收益,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合理分割。离婚时尚未行权之期权,其行权收益在性质上为期待财产,待符合行权条件且持有人决定行权时,应综合考量实际情况对既得收益之归属予以合理认定并分割。
龙梅[5]2007年在《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探讨》文中认为夫妻债务制度是一项交织于财产法与身份法之间的特殊债务制度。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债务制度最为重要的一部分,问题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且涉及第叁人的交易安全。伴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们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的巨大变化,夫妻财产关系必然要迎纳新的因素、新的内容,由此也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夫妻债务的规定作必要的修改与协调。我国《婚姻法》经过2001年修正及其司法解释的先后出台,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处理逐步认识和重视,司法实践和社会工作总结了不少有效的经验,司法机关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审判工作意见、决定,但迄今尚未设立一套具体的较为系统全面的夫妻债务制度。法出多门,难免产生纵向矛盾和横向冲突。为此,需要国家立法机关按严格的立法程序予以总结、确认、提升,统一理顺、消弥冲突,增补、充实到婚姻法典中,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夫妻债务法律制度。立法不仅是要解决昨天、今天发生的问题,而且更要解决明天的问题。基于法的稳定性、导向性价值的必然要求,科学完善的立法必须带有一定的前瞻性或超前性。《婚姻法》应该用辩证的、发展的观点来对待现实情况,既面对当前的客观情况和问题,也考虑过去和未来的客观实际,把社会现象看成是运动发展的河流,尤其要预测和把握普遍性、必然性的发展趋势。唯有如此,在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设计上才能真正展示法的生命力和稳定性。夫妻债务制度在夫妻利益与社会交易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其说是立法现实性的反映,不如说是立法前瞻性的要求,而实质则是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同步构建。本文结合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范的制度进行反思,在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围绕着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理性思考,着重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保护夫妻财产利益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发展方面的理论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相关建议。论文由前言及随后的四个部分构成。论文第一部分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现状进行述评。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内容入手,对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范围、清偿责任和审判实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反思。结合《婚姻法》规定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现行夫妻债务制度进行内容梳理,结合相关法理对夫妻债务的范围进行区分和界定,并对夫妻债务清偿责任予以分析。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所存在的许多弊端,分析了现实生活中损害夫妻一方利益和损害交易第叁人利益的一些情形。从理论、现状和审判实践叁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反思。在理论方面,主要反思了将夫妻债务问题主要规定于离婚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从夫妻债务与夫妻财产制彼此的关系入手,对二者规范的内容进行分析,论证夫妻财产是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的共同体,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论证了夫妻债务制度的内容受制于夫妻财产制类型。还提出了现行夫妻债务制度中存在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在对现状进行反思中,主要从范围、清偿责任以及个人债务清偿责任的现状进行了反思,分析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叁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和《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规定的不妥之处: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规定仍过于宽泛,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单一,既不利于在实践中准确地把握和适用,也使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审判实践方面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疏漏,“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债务的认定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缺乏债务有效处分应满足的有效条件进行了探讨。论文第二部分是对各主要国家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考察与借鉴。德国、瑞士和法国是夫妻财产法律制度规范最完善、最发达的叁个国家。以《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为例,对于立法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应由夫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综观各国立法明确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关于对夫妻的债权人给予保护的具体规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这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完善,都很有借鉴意义。论文第叁部分对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首先,从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夫妻利益与交易安全进行价值比较。从夫妻利益与第叁人利益的立法价值衡量入手,对夫妻正义与第叁人交易安全的价值评价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价值选择进行分析,论证在夫妻债务制度立法时,应当以维护第叁人交易安全为主,并兼顾夫妻利益正义。夫妻债务制度涉及保障夫妻财产利益与维护社会交易利益,婚姻立法对这两种利益的确认和维护应当是协调统一的。其次,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1、夫妻共同债务优于个人债务清偿原则。2、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优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再次,从法经济学的效益分析入手,分析夫妻从事经济活动要涉及夫妻财产利益,所负债务为何种性质、由何方财产偿还、婚姻解体时如何处理等关系到第叁人交易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论文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建议。从立法层面和制度运行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具体建议,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由于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债务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无法得到有效制止,并直接导致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加剧。要克服这些弊端,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制度作必要的修改与协调。第1节提出了实体处理对策。具体包括:1、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2、明确夫妻订立、变更、废止夫妻财产契约的对外效力。3、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以保护交易安全的建议。为了更好地确立家事代理权制度,切实在审判实践中区分夫或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权代理处分的范围,保障与之交易的第叁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交易发展,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婚姻家庭法应明确规定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仅限于日常事务。第二,分配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举证责任。第叁,对夫妻一方单独巨额负债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4、完善夫妻债务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的建议。5、建立财产补偿制度。6、建立分居债务制度。第2节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程序处理对策。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清偿及分担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重视从司法程序上依法操作。目前在实践中采取的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的做法。鉴于在离婚诉讼中一并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存在前述诸多弊端,因此提出单独审理的观点。总而言之,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设计上,应当坚持个人与社会、权利与义务的协调统一;坚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既充分肯定婚姻家庭的微观性、私益性,贯彻婚姻自由和家庭成员平等、民主、和睦的“家庭自治”,确认和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利益,又强调婚姻家庭的社会性、公益性,奉行“齐家治国安天下”的古训,维护婚姻家庭所负载的社会公共利益。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将夫妻共同债务从夫妻债务制度中单列出来进行专门研究,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和清偿责任进行重点分析,从理论基础、实体处理对策和程序处理对策叁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制度作必要的修改与协调,从立法层面和制度运行层面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具体建议。在谈到实体处理对策时,建议我国婚姻法十分有必要将解释一中有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上升至法律层面并予以完善,包括权利的范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债务责任的承担、权利行使的限制、对夫妻及第叁人的效力等内容,以便切实在审判实践中区分夫或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权代理处分的范围,保障与之交易的第叁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交易发展。
库利恒[6]2015年在《婚房产权归属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房屋作为婚姻家庭生活之必需场所,一直以来都是新婚夫妇关注的焦点,尤其是近来房屋价格的持续升温,房屋价值在夫妻财产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而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婚房产权归属纠纷问题层出不穷,成为了夫妻离婚时的众矢之的。因此,确定夫妻婚房产权归属是解决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前提,是定纷止争之必要。我国《婚姻法》针对该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并相继出台了叁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的依据。但法律的滞后性与概括性决定了当前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因此,本文在分析了国内外立法对夫妻婚房产权归属问题所做规定的基础上,着重结合《婚姻法解释(叁)》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夫妻婚房产权归属立法的合理及不足之处进行了剖析。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现行夫妻财产制下的婚房产权归属,寻求夫妻婚房产权归属的理论依据。首先对婚房进行了概念分析,并进而对婚房产权归属予以界定。接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最后对夫妻财产制与婚房产权归属的关系作出了说明,指出了夫妻财产制作为理论支撑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我国婚房产权归属立法探析。首先追溯我国婚房产权归属立法的历史沿革,主要是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接下来是对当前立法的优缺点予以了阐述,并着重针对《婚姻法解释(叁)》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具体条文细化设计上存在的不足,同时对新司法解释带了的加名问题予以了分析论述。第叁部分:国外婚房产权归属立法考察。本部分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婚房产权归属的立法,分析总结其立法先进之处,以期对我国完善房产立法提供借鉴。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婚房产权归属的立法建议。本文在前叁部分的基础上,从立法价值取向和具体制度两个方面,参考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自己建议,以期对我国婚房产权归属的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高明[7]2010年在《论离婚诉讼中的房屋分割》文中认为婚姻既是古老的话题也是常新的话题。随着我国离婚率的增加,与离婚相关的问题逐渐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随着人们离婚自由观念的不断深入,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也已经上升为离婚问题的核心。在当今社会,作为婚姻住所的房屋无疑是人们生活最为重要的财产之一,同时也是夫妻家庭生活的中心。离婚不仅没有消灭当事人对住房的需求,相反婚姻关系的解除增加了当事人对房屋的需求量。近年来,随着房价的飞速上涨,离婚诉讼双方对房屋的争夺也近乎白热化,因而离婚诉讼中房屋的分割是当事人争议最大的焦点。对于房屋的分割,虽然我国立法机关在2001年对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出台了若干相关司法解释,但现实离婚诉讼中房屋分割出现的情形纷繁复杂,加之我国历史形成及现有的多元化的住房政策,致使关于离婚房屋分割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会出现法律调整滞后或“真空地带”。婚姻当事人在感情破裂时,常常为了争夺房屋而争论不休,司法机关在处理复杂而又千差万别的离婚房屋争议案件中也显得摇摆不定,同样的案件也会因具体的复杂情况而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这不仅没有实现案结事了的和谐稳定,而且大大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本文拟对不同财产制下的离婚诉讼中的房屋分割问题予以分析,并试图对不同类型的房屋从法律角度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尝试通过对婚姻法的价值取向的理解从更高层次解决离婚诉讼中的房屋分割问题,以期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有所助益。本论文除引言、结语外,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房屋对于婚姻的重要性,尤其对于离婚双方,房屋的重要性更为甚。因此正确有效解决离婚诉讼中的房屋分割问题意义重大。同时对于我国财产制和房屋的类型进行概括,为下文的展开论述作基础。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夫妻法定财产制下的不同类型房屋的分割问题。鉴于我国多元化的住房政策,文章采用分类的方式对夫妻购买的公有房屋,夫妻按揭所购房屋,夫妻拆迁安置房屋,夫妻继承房屋,夫妻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予以一一分析。第叁部分主要论述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房屋分割问题。首先分析夫妻约定财产的性质。然后对一般共同制下即约定婚前一方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履行物权登记,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等婚姻法和物权法适用的冲突与适用问题予以分析。文章通过分析认为应当适用婚姻法调整。同时对分别财产制下的夫妻赠与行为与夫妻一般共同财产制进行区分,对于该情况下的赠与行为,合同法和婚姻法的冲突适用,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离婚诉讼中房屋分割相关制度提出建议。建议分叁个层次:第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填补调整漏洞,并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统一审判尺度。第二,面对法律适用冲突的情况,要充分利用法理来判定法律位阶,从而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第叁,对于离婚中房屋分割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以婚姻法的原则作为价值取向和审判依据,从而妥善解决离婚诉讼中的房屋分割问题。
张伟静[8]2011年在《离婚诉讼按揭房屋的处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按揭购房现在已经是普通家庭购房付款方式的常态。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对这种迅猛发展的购房方式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很长时间内法律没有及时作出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困扰。正因为如此,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叁》(以下称司法解释叁)。此解释第五条和第十条对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购房的归属及增值作出了规定。不可否定此解释的出台对长期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一公布也引发了轩然大波。有人认为,它是一个“让男人张狂,让女人抓狂”的司法解释,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考虑不周,甚至有人认为此婚姻法解释将婚姻过度契约化严重伤害中国婚民的感情,是一个冷冰冰,硬邦邦的司法解释。本文从司法案例入手,通过做案例分析对离婚时按揭房的权属、按揭房增值部分的分割等问题进行研究,对司法解释叁对此作出的规定进行评析。按揭房是一类房屋的总称,不是任何按揭房都存在离婚时分割的难题,比如夫妻之间有约定的按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按揭共同还款的按揭房等就不存在很大的难题。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婚前一方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一类按揭房的分割问题。首先,对案例进行简单介绍及分析。从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到法律适用对案例进行简单分析。后总结出案件当事人所争议的两个焦点问题。其次,对焦点问题进行重点研究。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第一按揭房屋的权属问题,即按揭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文对司法解释叁对此问题做出的规定进行评述。如果为婚前个人财产对房屋就不涉及分割问题,但对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可分、如何分割问题就比较复杂。如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按平均主义兼顾照顾妇女的原则进行分配。对于此问题笔者是从婚姻法的夫妻财产一般原则“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出发进行推导。最后得出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按揭房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第二个焦点问题是房屋增值部分的性质及分割处理。有人认为增值是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有人认为增值是投资收益,谁出了房屋款谁就有权分享房屋收益。笔者认为,增值应分为自然增值和被动增值,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最后,任何法律都不是尽善尽美的,本文指出司法解释叁对按揭房分割规定的一些弊端,提出自己建议。
侯代明[9]2014年在《论夫妻财产协议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伴随着社会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夫妻之间的财产矛盾纠纷日渐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往法律规定不合时宜、婚姻当事人诉求于法无据等问题。但从当前实践来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夫妻间财产协议纠纷处理的指引仍不甚明确。本文针对夫妻财产协议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问题,进行现状、影响因素、解决途径等方面的分析和探讨,为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尽绵薄之力。本文主体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夫妻财产协议概述。对夫妻财产协议的概念、属性、类型以及现实意义等进行了阐述,旨在归纳学界关于夫妻财产协议的属性的不同观点,明晰夫妻财产协议对于婚姻生活的重要意义,引出本文对司法实践中效力存在较多争议的离婚财产协议、夫妻赠予协议的基本认识和观点。第二部分为我国夫妻财产协议的基本状况。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协议的主要法律依据、夫妻财产协议的社会现状、夫妻财产协议的司法实践现状,以及夫妻财产协议对诉讼离婚的有利、不利影响四方面的论述,多方面、多层次呈现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来源,分析夫妻财产协议在现实生活、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的基本情况,以及在实践中对诉讼离婚的重要影响。第叁部分为夫妻财产协议在离婚诉讼中效力的样态。针对仅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夫妻间赠与协议、无效婚姻期间订立的财产协议、代理人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等四类典型夫妻财产协议,通过逐一列举和评析其在离婚诉讼中效力问题的不同观点,旨在透过夫妻财产协议效力现象,进一步发现协议效力的本质影响因素,深入阐述本文对于夫妻财产协议效力认定的看法和观点。第四部分为解决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协议效力问题途径。从完善仅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的规定,完善夫妻赠与协议的规定,完善无效婚姻期间订立的财产协议的规定,完善代理人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规定,完善夫妻财产协议的公证制度五个方面,阐述本文对解决夫妻财产协议在离婚诉讼中效力问题的观点,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
全慧敏[10]2015年在《离婚诉讼中夫妻股权分割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日渐成熟,人们创造财富的能力和机会也大大增强,生活水平也有了质的飞跃,不同层次的人群财富储存形式也不尽相同,呈现多样化趋势,不单纯保持原有的金钱等有形财产形式,还表现为知识产权、人力资本或是某种预期收益等无形财产形式,这种无形财产形式也同样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当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这些不同形式的财产,在分割时给双方带来了诸多困难,而又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陈列出这些无形财产如何分割,使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中的无形财产分割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多的部分。本文拟针对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找到较为合理的分割方式,以实现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为实践操作提供理论依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以及研究的意义,同时对国内外研究的现状进行比较分析,为后文的论述作铺垫;第二部分为夫妻股权分割概述,对相关概念进行陈述,同时对股权分割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介绍,为更合理的处理夫妻股权分割问题提供指导;第叁部分对我国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股权分割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提出我国在股权分割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对国外关于股权分割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介绍,吸收和借鉴国外对股权分割的先进方法和经验;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离婚诉讼中夫妻股权分割的对策,通过理论研究提出较为合理的对策,建立相关制度和体系,减少离婚诉讼中因股权分割问题带来的争议。通过本文的论述,以期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践中夫妻股权分割问题提供理论帮助。
参考文献:
[1]. 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权属认定及处理[D]. 张爱萍.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2].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权属的认定[D]. 张东倩. 河北大学. 2015
[3]. 夫妻间房屋权属认定问题研究[D]. 宋育霞. 东北师范大学. 2012
[4]. 夫妻一方所持股票期权归属认定的法理证成及其规则[J]. 姜大伟.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5].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探讨[D]. 龙梅.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6]. 婚房产权归属问题研究[D]. 库利恒. 郑州大学. 2015
[7]. 论离婚诉讼中的房屋分割[D]. 高明. 中央民族大学. 2010
[8]. 离婚诉讼按揭房屋的处理问题研究[D]. 张伟静. 辽宁大学. 2011
[9]. 论夫妻财产协议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D]. 侯代明. 大连海事大学. 2014
[10]. 离婚诉讼中夫妻股权分割的法律问题研究[D]. 全慧敏. 东北林业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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