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对贸易协定的环保审议引发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协定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美国成为与环保有关的贸易争议案的主要当事国
由于大多数环保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都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和资金投入,绿色消费市场也主要在发达国家,这就使得发达国家在绿色产品生产和消费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尤其是美国,凭借其在经济和利技方面的领先优势,主导了许多方面的环保和产品标准,并以环保为借口,在国际贸易中大力推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
迄今为止,在GATT与WTO所受理的八件与环保有关的贸易争议案中,美国都无一例外地成了当事方,其中以美国为原告的有两件,以美国为被告的有六件。八件争议案中,较为典型的案例有如下三件:
1.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1991年,美国以墨西哥捕捞金枪鱼的办法不符合其《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中关于保护海豚的标准为由,决定限制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墨西哥为此向当时的GATT投诉,要求GATT成立审议小组审理此案。GATT审议小组于1991年9月向GATT成员国提交了审议报告,提出如下两点看见:
(1)美国不能仅因为墨西哥在金枪鱼捕捞方面的法律规定与其不同,就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
(2)即使是为了保护动物健康或正在枯竭的自然资源,GATT的规则不允许一个国家为在另一个国家执行自己国内法的目的而对该国采取贸易行动,即美国不能以环保的名义寻求美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审议小组因此裁定美国败诉,但由于种种原因,审议小组的报告终未获得成员国会议通过,最后,墨西哥与美国通过双边协商解决了此案。
2.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案。1995年,上述两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投诉美国在汽油标准方面采取歧视性做法,限制委、巴两国向美出口汽油。DSB经调查发现,美国对进口汽油化学成分的要求标准高于其国产汽油,因此裁定美国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美国不服此裁定,曾向WTO上诉机构上诉,但上诉机构维持了DSB的裁定,美国最后败诉。
3.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诉美国虾出口案。1997年,美国认为上述四国的捕鱼者没有按照美国1973年《濒危物种法案》的规定,在捕虾过程中使用一种叫做“海龟滤出装置”的设备,因而可能危害海龟的生命或其生活环境;按照该法案,海龟属禁止捕捉的保护动物,而且按照该法案的解释,“捕捉”包括骚扰、猎取、捕获、杀害等行为或其行为企图。另外,按照1989年《美国公法101~102》第609部分的规定,使用可能对海龟造成不利影响的技术所捕捉的虾不能进口到美国,除非捕虾国已被证实比照美国的规定,具备了一个管理规划,或能证明在其特定的捕鱼环境不会对海龟造成威胁。鉴于上述四国在捕虾过程中没有使用“海龟滤出装置”,美国禁止从该四国进口虾及其产品的情况,上述四国因此投诉美国。WTO的DSB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发现,美国曾为西半球国家主要是加勒比国家采用“海龟滤出装置”提供过技术和财政方面的支持,并给了这些国家的捕鱼者一段很长时间的过渡期来使用该装置,但没有向亚洲国家包括上述四国提供过类似的帮助,所以认定美国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因而裁定美国败诉。
上述案例说明,美国已成为推行新的“绿色贸易壁垒”的最主要的国家。
二、美国对贸易协定进行环保审议的指导原则及其影响
自1978年原西德率先实行“绿色天使”环境标志以来,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先进的发达国家相继制订了环境标志制度,环保问题日益广泛地被纳入到了国际贸易实务之中。根据美国前总统克林顿1999年11月16日签署的第13141号总统令,2000年12月1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与美国环境质量署正式公布了《对贸易地皮进行环保审议的指导原则》,该原则进一步强化了美国在贸易中推行环保标准的做法,也标志着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制度规范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美国《对贸易协定进行环保审议的指导原则》共分八个部分、三十二条及四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
1.对综合性的多边贸易协定、双边或诸边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关于自然资源方面新的主要的自由贸易协定,必须进行环保审议;
2.对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有合理预见的影响”的贸易协定,也要进行环保审议(指导原则规定了判定具有“合理预见的影响”的若干标准);
3.即便是不进行环保审议的“其他贸易协定”,也不能免除联邦政府在贸易协定谈判中通过咨询、评估、评价等程序履行考虑环境问题的义务。
(二)审议程序
1.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进行贸易协定谈判前,将与国会、有关的公共利益团体及顾问委员会进行协商,并通过在《联邦记事》上发出通知、召开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对拟议贸易协定所可能涉及的环保问题的意见或建议,确定应予审议的环保范围。
2.在环保审议范围确定后,贸易政策联席委员会的下属分委员会或其“环保审议小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需要审议的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起草一份环保审议报告的初稿,并提供给社会公众发表评论。
3.在认真参考和吸取公众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对环保审议报告的初稿作出适当的修改或补充,并完成最终的审议报告,提供给贸易谈判者,以利于其谈判工作及协定预期目标的实现。
(三)审议重点
1.对政府管理职能方面的影响。例如对美国环境法律、法规、法令及多边环保协议的影响;对此方当局管理有关环境事务能力的影响;对环境政策手段及其他环保承诺的潜在影响等。
2.对经济的影响。例如对产品、工艺、经济部门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商品、服务及其分销类型与特点变化的影响;对交通流量、模式、方式变化的影响;对经济结构性变化的影响;对技术革新的影响等。
3.对环境的影响。例如对受影响环境在水平、强度、地理分布等方面变化的影响;对有关环境媒介的影响;对协定所导致的经济变化而产生的环保影响等。
4.对全球或跨境环境的影响等。
(四)运作特点
1.谋求最高利益。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曾指出:“最终的指导原则,将有助予我们谈判一个既有利于贸易、又有利于环境的贸易协定”。美国之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强调环保问题,是想凭借其强大的经济技术实力,以环保标准为手段,确保其在贸易谈判中的优势地位,谋求利益最大化。
2.坚持公众参与。《指导原则》第六部分及附件B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相关问题,包括参与的环节及过程、公众评论的时间(通常为45天)、举行听证会、公开信息的方式等。《指导原则》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环保审议和影响评估的规定,是该指导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强调部门合作。鉴于贸易与环保问题的高度综合性,《指导原则》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尤其是负责经济贸易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把关,切实做好对贸易协定进行环保审议工作。
4.突出可操作性。该指导原则既有实体性规定,如对环保审议范围、审议内容及环保影响范围等作了有关实体性规定,又有程序性规定,如对审议范围的确定、公众参与的程序等作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既有原则性规定,如对必须审议的三种贸易协定的规定,又有灵活性规定,如对“其他协定”的规定则较灵活;有些规定非常具体,如审议的内容、公众参与程序、环保影响类型、审议报告的结构及内容格式等,有些规定则相对较粗,如对全球及跨境环境的影响、指导原则的修改等只作了粗略的规定。总之,《指导原则》充分考虑到了可操作性的问题。
美国《对贸易协定进行环保审议的指导原则》是目前世界上第一个对贸易协定进行环保审议的具体指导原则,它在保证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方面作了尝试性的实践,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该指导原则的出台,也预示着今后美国对贸易协定的环保审议工作将更加制度化、严格化和全面化。美国环境质量署主席佛雷姆顿曾指出:“该指导原则是美国总统将环保问题纳入贸易政策主流工作的一个里程碑,这些原则为公众参与及精确分析环境问题,规范了一个独一无二的程序,有助于美国整合各部门力量来共同实现这一目标,美国今后的贸易协定也将因此变得更为强大”。美国先前已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若干协定进行过环保审议,目前正准备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的最终审议报告,对美洲自由贸易区的环保审议工作也正在进行。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还提议:“对WTO既定日程内的所有谈判,都必须进行环保审议”。
还应当看到的是,美国对贸易协定的环保审议,名曰“环保审议”,实为“全面审议”,重在“经济审议”。它审议的不仅仅是贸易对环境的影响,还包括对经济的影响,对其法律、法规及政府职能的影响等,对经济的影响是其实质和重点,其目的是凭借美国在环保方面的优势,通过这一工作,确保美国从贸易中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和环保利益。
三、几点思考和建议
1.绿色壁垒已逐步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形式,我国应积极加以应对。在国际贸易日益走向自由化、各种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不断削减的同时,新的绿色壁垒包括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技术标准、环境标志、绿色卫生检验制度、环保审议等却大行其道,日益盛行。由于发达国家在绿色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消费方面的优势地位,在实行绿色壁垒方面也更加积极主动、更加严格甚至苛刻,这对环保工作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无疑是一种新的挑战,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的外贸出口,必须积极采取应对绿色壁垒的对策与措施。
2.环保问题已纳入到WTO的主流中,加强环保工作是加入WTO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工作:作为“经济联合国”的WTO在其《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序言中,倡议各成员国尽最大努力、合理利用资源、改进生产方式,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经与会国部长们提议,设立了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WTO的有关协议中,已规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问题的条款,比如在GATT规则第20条中规定,有关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的商品贸易政策,不受GATT规则的约束;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及《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协定》明确了有关的环保目标,并允许发展中国家按其技术和社会经济的特殊情况制定环境标准;《农产品贸易协定》中规定,环保项目不属补贴减少限制之列;《补贴与反补贴协定》规定,允许各成员为执行其新颁布的环境方面法律而进行的补贴幅度可达20%;《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有关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的服务贸易政策,不属该协定规则约束之列等。加强环保工作,熟悉和了解WTO关于环境问题的有关条款与规定,尽快制定我国合理的环境标准及符合WTO要求的应对措施,有助于我们全方位主动适应加入WTO的要求。
3.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向是推进绿色GNP的增长。绿色GNP指标的增长及在GNP中比重的大小不仅反映了绿色产业发展的状况与水平,也反映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状况。在对经济结构尤其是产业结构作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中,应当树立起牢固的环境意识,制定科学的绿色产业发展战略,积极引进和采用对环境无害的技术和设备,大力研制和开发绿色产品、提倡绿色消费和出口产品的绿色包装,完善与环境相关的立法及管理体制,不断增大绿色GNP中的比重,以推动经济、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真正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
4.企业应把树立产品和企业的绿色形象作为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重要内容。绿色消费和绿色壁垒时代的到来,将改变企业的国际营销战略,据美国某咨询公司调查发现,82%的德国人、77%的美国人和67%的荷兰人在购物时会考虑到企业和产品的环境问题,消费者宁愿高10%的价格购买有利于环保的产品,这种趋势还不断发展。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凡是没有输入国认可的“环境标志”的产品,进口时将受到价格和数量方面的限制,也会受到消费者的歧视。因此适应绿色产品需求快速增长和绿色壁垒兴起的新形势,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绿色产品的开发,并学会绿色营销。
5.加强贸易与环境管理,努力实现贸易与环保的互动互促。贸易与环境问题已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我们的管理工作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除了加强环保、强调绿色营销以促进外贸出口外,也要高度重视通过对进口贸易的管理保护环境。为此,必须尽快制订适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及环保需要的科学的绿色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制定。
6.美国实行公众参与环保审议的机制值得借鉴。环境问题涉及面广、技术难度大,公众的参与符合环保公共产品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有利于集思广益,科学决策;也有利于求得公众的理解,确保环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公众参与环保审议的做法值得我们加以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