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EPC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即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工程管理
一、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优点
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一是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二是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三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目前存在的弊端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虽然具有责权明确、有利于控制投资,工程进度可控等优点,但受政策法规、市场环境和参与主体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国内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未能有效的发挥其优点,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有关EPC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EPC工程总承包 “无法可依”的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对EPC工程总承包却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建筑法》虽然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但也未明确EPC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难以解决EPC工程总承包实施过程中的纠纷。
(二)业主方管理素质不高,“家长式”作风严重。
EPC管理模式,是国际工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我国引进这种模式的初衷是为了加强管理,由专业化的队伍完成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保证各个环节顺利衔接,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总造价。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业主认为实施EPC工程总承包后,其权利受到了削弱,仍习惯将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分别发包,这对国内EPC工程总承包的推广和发展形成了障碍;还有一些项目业主采用EPC工程总承包后,仍然存在过去的“家长制”作风,事无巨细,均要亲力亲为管理,甚至代行EPC总承包商部分职能,自行采购主要设备及材料,直接或间接组织工程招标并确定施工分包商,一定程度上架空了EPC总承包商,使EPC总承包商形同虚设。而EPC总承包商对施工分包商、材料供应商选择权和决策权的丧失很容易造成工程施工与材料采购相脱节,延误工程进度,降低工作效率,使EPC总承包商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使EPC工程总承包丧失了其本来的意义。
(三)EPC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条件模糊,EPC总承包商承接资质不明确。
关于EPC工程总承包承接资质,国家没有法律法规层面的明文规定,只是在相关文件中规定,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由于不同专业类别的资质等级要求和项目规模划分不尽相同,这就带来了EPC市场准入的混乱。EPC工程总承包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总承包商具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按现行的仅仅具有勘察设计或是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就能承担EPC工程总承包任务,显然是不利于工程项目实施的。
(四)建设单位进行EPC招标的条件尚不明确
对于EPC的发包是在可研批复后还是初步设计批复后,因EPC工程总承包的普及性和各政府部门、业主对此类建设模式的理解程度不一,尚无明确的说法,导致很多业主束手束脚,担心违规招标。
(五)EPC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缺乏取费依据
目前,由于EPC行业指导文件不健全,EPC项目招投标报价的范畴及有关价目的计费标准五花八门,部分业主和承包商对价格组成理解不清,导致实施过程中,很多费用存在争议和纠纷。总承包管理费往往是合同双方矛盾重点,目前国家和地方没有针对EPC项目总包管理费的计算标准,而正EPC建设模式下,总承包商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对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并承担所有风险与责任,该费用理应计取。但是实际中缺乏取费依据的情况下,此项费用在最后政府审计时可能会被砍掉,这样就会给总包方带来利益损失,也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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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EPC行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界定不清晰
1.EPC总包单位能否分包
国家近年来力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并鼓励支持设计单位开展EPC总承包建设,设计单位一般无施工资质,承接到工程总承包项目后,建筑安装工程必须进行分包。对于施工能否分包的问题,无论是在与业主沟通还是工程接受国家审计时,均被认为不可分包。主要依据在于《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施工单位能否对非主体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分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对于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接的EPC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会把土建安装工程打包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由于大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一般体量较大、专业较多,施工单位可能有些非主体的专业工程自己无法实施而需要分包,施工单位再行分包的这种行为会被认定为二次分包,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对EPC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规范化的探讨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有关EPC工程总承包的政策法规。
针对“无法可依”的问题,要建立健全EPC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EPC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制定有关EPC工程总承包的管理办法,规范对工程总承包的市场管理,使EPC工程总承包有法可依。还要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市场,参照FIDIC条件,制定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范本,使承发包双方都有法可查,从而稳定市场。
(二)提高业主方的管理素质,充分发挥EPC总承包模式的优势。
项目业主要转变思想观念,加强业主EPC总承包管理知识的培训和项目管理的培养,深刻领会EPC总承包建设模式的精髓,避免“家长制”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要抓大放小,给EPC总承包商自主权,提高EPC总承包商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三)从立法和招标文件入手,解决EPC工程总承包承接资质模糊问题。
为确保EPC建设模式稳定健康发展,一是需要行政主管部门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和细化市场准入条件;二是项目业主在招标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要有充分全面考虑。例如,设计单位开展总承包业务,在设计和调试试运行方面是强项,但是施工阶段是其薄弱环节,如果简单的认为具有设计甲级资质就可以承担该类别的所有工程,未免有些以偏概全,如果规定投标人具有设计甲级资质外,还需有一定数量的一级建造师,应具有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等,这样方能有效提高和保障施工阶段的管理水平。
(四)EPC工程总承包在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发包有利于工程实施。
关于EPC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条件,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根据近期中国铁路总公司试点的盐城至南通铁路和克拉玛依至塔城铁路厂沟至塔城段这两个项目来看,项目业主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及工程质量、进度要求为标的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开展EPC总承包招标工作,对承发包方都有利。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设计方案、建设标准、投资限额等都确定的条件下,项目业主也可以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五)出台EPC总承包管理费相应的法规、办法。为进一步提高EPC总承包商的积极性,保障EPC总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总承包管理费的合法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定,明确其计价基数及费率,以避免引起经济纠纷。
(六)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可解决EPC总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项目业主在组织项目EPC总承包招标时,可明确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有些非主体、非关键专业工程施工单位自己无法实施时,可按《建筑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七)全面对接EPC总承包的规则和要求,增强EPC总承包商项目管理能力。要做好工程项目总承包,核心是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多元化、复合型管理人才。当下,我国的承包商要大力培养复合型、能适应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各类项目管理人才,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标准等,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水平,以适应我国日益发展的EPC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需要。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现代社会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具有责权明确、进度可控的优点,对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以及实现投资控制,具有极大优势。虽然目前还存在着一些管理缺陷有待改善,但却阻挡不了它在国内推广和实施。我们应该认真学习研究国内外的优秀成果,使EPC模式广泛应用于国内建筑工程领域。
参考文献
王勇 浅论推行EPC总承包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建筑经济2009第3期(总第317期)
论文作者:唐敏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13
标签:总承包论文; 工程论文; 模式论文; 项目论文; 业主论文; 建筑法论文; 资质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