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化背景下内蒙古牧区蒙古族与汉族关系研究&以锡林郭勒盟东吴旗为例_蒙古族论文

新城市化背景下内蒙古牧区蒙古族与汉族关系研究&以锡林郭勒盟东吴旗为例_蒙古族论文

内蒙古牧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蒙汉民族关系研究——以锡林郭勒盟东乌旗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锡林郭勒盟论文,汉民论文,牧区论文,内蒙古论文,为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14)06-0024-05

       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1]的新型城镇化理念,特别强调“以人为本”为理念、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我国目前的城镇化率为53.7%,少数民族地区城镇化率为43.13%。少数民族地区城镇化发展滞后,严重影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地区人口城镇化势必是一场少数民族历史上规模巨大的农民、牧民进城的过程,是当今时代各民族不断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

       一、内蒙古牧区城镇化背景下蒙汉民族关系的特殊性

       (一)地域特殊性

       边疆既是一个地理概念,也是一个融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的复合性概念。内蒙古边疆旗县具有重要地缘战略地位,是我国面向欧亚大陆的腹地,是国家重要的安全门户。内蒙古边疆北接俄罗斯、蒙古国,边境线长2000多公里,有19个边境旗县,其中,14个为纯牧业旗县,蒙古族人口469391人,占33个牧业旗县蒙古族人口的9%。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内蒙古边境旗县成为内蒙古蒙古族与蒙古国蒙古族、内蒙古蒙古族与俄罗斯布里亚特蒙古共和国蒙古族、内蒙古蒙古族与汉族、内蒙古蒙古族与其他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民族心理、民族交往碰撞、变迁、融合的交汇点,民族关系也较之非边境旗县更为复杂。

       内蒙古现有101个旗县,有33个纯牧业旗县,21个半牧业旗县,占据内蒙古旗县数量的一半以上,其土地面积为81.51万平方公里,占全自治区土地总面积的68.90%,其中,草原面积约554万平方公里,约占全自治区草原面积的63%,可利用天然草地面积5085.70万平方公里,占全自治区可利用天然地总面积的74.59%,牧业旗县蒙古族人口占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总人口的21.25%,可以说,牧区城镇化质量的高低关系着内蒙古城镇化整体体系的推进,牧区蒙古族牧民人口城镇化关系着内蒙古人口城镇化中少数民族人口城镇化的大局,牧区蒙古族牧民城镇化进程与汉族民族关系的发展关系着今后一个时期蒙汉民族关系发展的方向。

       内蒙古边境牧业旗县的特殊地理位置使得城镇化建设更具特殊性,蒙汉民族关系的发展比其他19个非牧业旗县民族关系更趋复杂。边境旗县的蒙汉民族关系既具有其他牧业旗县蒙汉民族关系的一般属性,又具有自己独特的内容,如边境牧业旗县蒙古族在对我国国家认同的基础上,多了一层对“同族同根”其他国家蒙古族的民族认同。因拥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语言、文化,在血缘、亲缘上也更为亲近。如,呼伦贝尔市鄂温克自治旗聚居着大批布里亚特蒙古族,与俄罗斯布里亚特蒙古族共和国的蒙古族属于“同族同根”的蒙古族,在民族认同和民族心理上更趋认同、亲近。民族具有政治属性和族体属性,因而边境地区民族关系,既是两国间国际关系的一部分,同时又是“同族同根”的跨界民族关系。

       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也为边境口岸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带来契机,常年开通的边境口岸贸易增加了我国边境旗县蒙古族、汉族与俄罗斯、蒙古的经济贸易往来,在日益频繁的经贸往来中,蒙汉民族之间存在合作双赢,也存在矛盾摩擦。内蒙古边境牧业旗县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与地区民族关系彼此互相促进。一方面,牧业旗县新型城镇化会促进地区各民族同国外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改变以往交往格局,促使民族交往向深度和广度扩展;另一方面,和谐的民族关系能够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和质量,更利于边境牧业旗县的进一步发展。

       (二)文化特殊性

       游牧与农耕是两种不同的经济部门,不同地域物质生产类型塑造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民族——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同时也形成了两种类型不同的文化——游牧文化和农耕文化。中国历史上游牧民族蒙古族与中原农耕民族汉族之间的交往历史,是游牧与农耕两个不同文化特质的民族之间的经济往来、政治交往、文化交流的历史,也是蒙汉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民族关系史。近代以来的城镇的聚集性促使异质文化的民族同时定居于共同的场域,场域的共同性为不同民族大放异彩提供了平台,民族间的文化差异也因此而展现。以“迁徙”为特征的游牧文化和以“安居”为特征的农耕文化培育和塑造了不同性格的两个民族。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渗透、矛盾、冲突,也增添了民族交往、交融的变数。内蒙古牧区新型城镇化特点在于不同于内地农耕地区城镇文化的特质。牧业旗县城镇化是以蒙古族为代表的游牧民族和以汉族为代表的农耕民族在城镇这一共同居住场域的现代社会的文化接触。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的民族关系总体上虽然和睦相处,但也不乏摩擦矛盾。

       二、东乌旗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蒙汉民族关系呈现的新特点

       (一)行政主导力成为推动牧业旗县城镇化进程中民族交往的主要动力

       国家政策在民族地区的发展中体现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同时,又具有体现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上的价值倾向。国家政策在民族地区实施的效果,直接影响着民族关系的发展走向[2]。

       蒙古族传统畜牧业的文化、制度,以及内蒙古特殊区情和生态地位决定了内蒙古牧区城镇化道路必须走由国家主导“自上而下”的城镇化道路。

       内蒙古牧业旗县人们适应城镇生活的程度低于农区人们适应城镇生活的程度。牧业旗县牧民以蒙古族为主,他们大多不精通汉语,无城镇谋生的一技之能,难以在城镇立足。内蒙古东部地区(主要是农区)城镇化是以大力发展制造业为主体的“自下而上”市场化城镇化道路。牧业旗县城镇化一无内蒙古东部地区那样的充足的人力资源;二无内蒙古东部地区那样的适合发展制造业的地域环境,而且牧业旗县生态脆弱,破坏容易恢复难,不适合大规模开展制造业;三无经济基础,金融体系不健全。因而,牧业旗县不能效仿内蒙古东部地区走“自下而上”的城镇化道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的城镇化道路。牧业旗县人口城镇化就要在政府行政力主导下,实施“自上而下”城镇化战略,鼓励大批牧民前往城镇定居就业。东乌旗此前响应国家号召实施了“撤乡并镇”、“生态移民”等政策,成功转移了牧区剩余劳动力及因草场退化而无法生存的牧民定居城镇。为了更好地安置转移城镇牧民的生产生活,全旗9个苏木均在旗所在地建立进城牧民便民服务大厅,积极为进城牧民做好进城后相关事宜,如民政、就业、社保、教育等,还为牧民提供有关人口转移相关信息。

       国家行政主导力量推动内蒙古牧业旗县城镇化的跨越式发展,同时也推动了蒙汉民族成员之间的民族交往,从而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发展。蒙汉民族成员之间在城镇化建设中以经济联系、经济利益为基础的新型相互依存的民族交往关系形成。如东乌旗政府提出“工业富旗”目标,工业企业的建设为蒙汉不同民族成员提供了共同生产劳动的场所,密切了蒙汉民族成员的相互交往。经济交往延伸了社会其他交往,如社会交往、文化交往等。广泛的社会交往加深了民族间的相互理解,容易建立起融洽、和谐的民族关系。

       (二)牧业旗县城镇化进程中利益多元化成为蒙汉民族关系复杂化主因。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中,中心问题是民族利益、民族权利的保障和民族发展的促进[3]229。

       民族利益是民族关系的焦点。民族利益指的是正当的、合法的、民族应有和应得的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说,民族关系是各民族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特别是从经济方面来说是这样[3]229。

       民族利益与民族关系是相互作用的一对范畴,是解决民族冲突的关键点。民族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4]。

       马克思认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5]25“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82“利益”是人类活动的源动力,是进行一切人类活动的动因。“利益”也是决定各民族间发生民族矛盾、民族冲突的最根本原因,也是影响民族关系的最重要因素。

       内蒙古牧业旗县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民族利益如何影响民族关系?

       一是牧业旗县城镇化过程中容易因利益分配不公而造成蒙汉民族成员的心理不平衡,进而影响民族关系和谐发展。如在牧业旗县城镇化过程中,牧民身份角色需要转换,从牧民到市民,从放牧经营草场到企业单位工作。进城牧民要与汉族成员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为获取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利益而不得不竞争,初来城镇的牧民缺乏竞争优势,在融入城镇过程中心理会有强烈的不平衡感。利益对民族心理的影响是双向的,如果民族利益问题得到正确的处理,可能促进民族的心理认同,有利于和谐民族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处理不好,则可能导致民族隔膜与民族仇视(雷振扬,2006)。

       内蒙古牧业旗县城镇化是蒙汉民族成员共享城镇化成果的过程。现实生活中如果利益分配不均,处理不当,如汉族老板偏袒汉族员工而歧视蒙古族员工,很容易造成蒙古族成员被歧视,强化其对政府机关、汉族成员的不信任心理,造成蒙汉民族成员之间的隔阂,影响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是牧业旗县城镇化过程中因民族利益问题造成的民族群体性事件,影响民族关系正常和谐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逐渐进入利益分化加剧,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增强的年代。民族利益是民族生存和发展必然涉及的领域,不同民族利益主体围绕利益得失产生各种摩擦、冲突,民族利益受损是导致民族冲突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酝酿大规模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内蒙古牧业旗县属于蒙古族聚居区,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许多区外汉族工商业者涌入边境小旗县进行开采开发,开发过程中因破坏草原生态问题、补偿款不到位等问题,与当地蒙古族牧民发生摩擦,有时酿成影响很大的民族群体性事件。如,2011年5月11日晚上11时左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泌旗浩勒图高勒镇萨如拉嘎查牧民莫日根和亲属以及当地居民20余人,以居住地附近煤矿的运煤车辆昼夜行驶、噪声大、尘土多,严重影响他们生活为由,阻止当时穿越草场简易公路的运煤车行驶,因而双方发生争执,这时运煤车突然强行启动前行,将挡在车前的莫日根拖出145米致死[6]。5月23日,西乌珠穆泌旗政府所在城镇爆发民众抗议示威,要求政府依法惩罚碾死牧民莫日根的肇事者,警民发生对峙。5月25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蒙古族中学、锡林浩特市蒙古中学、综合高中等学校的2000多名蒙古族学生和牧民在锡林浩特市政府所在地抗议,要求依法惩罚碾死牧民莫日根的肇事者,与此同时锡林郭勒盟东乌旗也出现了类似的抗议活动[6]。发生在内蒙古牧业旗县的“5·11”事件,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官、商、民之间因利益纷争而爆发的社会性群体性事件,而且是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

       在内蒙古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努力避免发生类似“5·11”这样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政府在拆迁、草场纠纷、补偿赔款等涉及利益纠葛的事件中,要充分照顾当地蒙古族利益,特别是蒙古族牧民的利益。协调蒙汉民族利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树立科学的利益观是解决蒙汉民族利益的重要保障。

       三、东乌旗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促进蒙汉和谐民族关系举措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本质上是和谐民族关系;和谐民族关系是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发展和完善和谐民族关系是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3]229。

       东乌旗作为内蒙古典型牧业大旗,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采取多种举措促进蒙汉民族关系和谐发展。

       (一)城镇布局规划注重地区实际,着眼长远,蒙汉居民呈混居形式

       民族居住格局,是特定区域内两个以上民族在空间上的排列与组合情况。它可以反映一个民族成员(不分性别、年龄、职业、教育等个人特征)在居住地与另一个民族成员接触的机会。

       居住格局是衡量民族关系的变量之一。不同民族的混居模式无形中为不同民族成员交往、互动等广泛接触创造了机会。东乌旗新型城镇化建设之前,蒙汉居住格局呈分片化,以蒙、汉学校为同心圆,周围居住单一民族居民。如东乌旗蒙古族中学、东乌旗道劳德小学附近居住着大批蒙古族;东乌旗第一小学、第二小学、东乌旗二中(均汉族学校)附近居住主体为汉族。东乌旗城区西部为蒙古族主要居住点,城区东部为汉族主要居住点。因此,蒙汉居民民族内部交往较多相互沟通较少,彼此了解不多。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东乌旗政府在城镇规划上打破以往蒙汉分区居住格局,新建的蒙古族学校、汉族学校不再按照东西两区分别建设,以科学规划、统筹管理为原则进行选址建设;新建的住宅楼小区里蒙汉居民混杂居住。这样,蒙汉民族间相互接触、交往机会多,交往空间从狭隘、闭塞走向开放、包容,蒙汉民族关系在相互了解、对话中进一步和谐。

       (二)蒙汉族际通婚增多,社会交往网络扩大

       民族通婚是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通婚。民族通婚是民族关系演变过程中的最高、最优形式[7]。城镇化的“聚集性”使各民族生存、发展空间一体化。民族通婚是城市化过程中各民族成员之间民族交往、互动的客观结果。民族间的通婚情况可以反映民族关系和谐的程度,民族通婚率与民族关系和谐程度成正比。民族通婚率高,表明民族关系和谐程度高,证明族际间交往多、认知深、认同高。

       内蒙古牧业旗县与农区县不同之处在于,牧业旗县地域广、人口稀、居住分散,因此,牧业旗县城镇化更突出地承担了城镇化“聚集性”、“辐射性”、“带动性”的基础性作用。

       牧业旗县城镇化使牧区蒙古族牧民向城镇靠拢,在一体化的城镇空间场域下,蒙汉民族成员共同从事生产劳动,交往频率越来越高,交往范围越来越广。他们在文化、生活习俗、价值理念上潜移默化地相互影响,客观上提供了民族间通婚的条件。如对东乌旗5个居民小区进行了实地调研,上门发放问卷200份,平均每个小区发放40份,有效收回问卷187份,在关于民族通婚率这一问答环节中,经统计,蒙汉通婚率为蒙古族家庭的30.6%。年龄段35-40岁的比例最多,其次是28-32岁,大多出生于70-80年代,以女方是蒙古族、男方是汉族的比例居高,占民族通婚家庭数的78.23%(其中,城镇汉族男方迎娶牧区蒙古族女方比例占56.6%),通婚当事人双方教育程度多在高中及以上,占通婚当事人数的54.67%。通婚当事人在日常交往中更加深入了解对方的生活习俗,彼此的生活习俗互相影响、渗透。节庆时,蒙汉双方亲属都会互相宴请,平日时也会时常相互去家中拜访,改变了以往蒙汉交流少的局面。蒙汉民族间的通婚使蒙汉民族关系加上“亲属关系”因素,彼此之间联系更为紧密、更为牢固。

       (三)提高进城牧民进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就业率,消除民族间物质生活差距,为和谐民族关系提供重要条件

       东乌旗和谐的蒙汉民族关系与东乌旗稳定的就业率不无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东乌旗依靠畜牧业优势资源兴建了东乌旗毛纺厂、东乌旗皮件厂、东乌旗乳品厂以及与东乌旗发展相关的东乌旗砖瓦厂、东乌旗发电厂等国有经济企业,解决了当地蒙汉居民的工作问题,蒙古族工人、干部在企业中所占比例较大。工作和收入的稳定性使得在企业工作的蒙汉民族成员都有较强的安全感。在同等条件给予蒙古族优惠照顾的政策,优先提拔蒙古族干部,在党的领导下培养的一批觉悟高、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蒙古族工人阶级队伍,也为日后蒙汉和谐民族关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新世纪新阶段,东乌旗政府仍将就业放在民生首位,积极为进城牧民提供就业岗位,增加进城牧民工资性收入,优先落实蒙古族大学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的就业率。

       东乌旗现在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牧业生产领域,发展以畜牧业为主导的生产、销售、加工为一体的产业链条。此举为牧民提供了一定的就业岗位,为进城牧民解决了后顾之忧。旗政府还利用第三产业的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更多的牧民在第三产业就业。2014年以来,为强化进城牧民的专业技能,拥有一技之长,免费开办17期技能培训班,培训牧民767名,成功就业652人;为鼓励进城牧民自力更生,鼓励创业,对符合创业条件的牧民每人发放3-8万元的小额创业贴息贷款,共计发放1434万元,帮助带动689人实现创业。同时,为解决牧民进城的后顾之忧,完善了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转移到城镇的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4351元,同比增长594元。主要依靠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各种补贴及社保机制的完善提高了总体收入。

       稳定的就业使蒙汉民族成员更愿意将时间、精力投入到创造美好生活的实践中,消弭了蒙汉民族成员间因物质生活差距而导致民族关系紧张的隐患。

       (四)积极开展社区活动,为蒙汉民族交往提供平台

       社区是不同民族群众共处的家园,社区活动能够将不同民族成员组织在一起,通过各种开放性、包容性的社区民族文化活动来促进各民族间的深入了解。

       东乌旗政府积极建设服务型社区机构,特别重视建设能够服务当地牧民的服务机构。按照一定民族比例招收工作人员,格外发挥蒙汉双语工作者的优势。在社区工作中广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优秀社区活动,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绩效和水平。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评选标准、评选办法、表彰形式、管理办法及奖励办法等,对基层社区中的先进模范予以表彰,让民族团结成为民族地区的风尚。

       通过社区服务窗口对牧民群众无微不至的服务,使新迁移到城镇的蒙古族牧民心理上有所安慰,再通过举行各种文化活动,促进蒙汉民族之间的民族交往,推动蒙汉民族关系在城镇化建设中更为和谐、融洽。

       收稿日期:201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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