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县农村治理“内卷化”与参与式扶贫关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贫困县论文,农村论文,关系论文,内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162(2016)01-0081-11 “内卷化”概念最早由美国人类学家戈登威泽(Alexander Goldenweiser)[1]提出,某类文化发展到无法稳定且无法转化为新模式的阶段后,文化内部不断精细化的过程即为“文化内卷化”;最早引入“内卷化”概念研究我国社会现状的学者是黄宗智[2-4],认为我国社会变迁是建立在有限土地上投入大量劳动力而获得的增长,是一种劳动边际效益递减的增长,即没有发展的增长并称之为“内卷化增长”。 在扶贫实践中,我们也可以观察到扶贫边际效益递减的“内卷化”现象。以云南省为例:一方面城乡差距远高于西部省份平均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城乡收入差距增大导致城乡发展二元化程度加深,一些地区致贫、返贫风险因素增加,虽然云南省贫困发生率逐年下降,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却在逐年上升(见表1),近七年年平均增长幅度高达276%,解决农村经济发展和贫困问题的需求十分迫切。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上施行家庭联产承保责任制,政治上施行村民自治体制。农村治理由于“乡政村治”的政治背景、“差序格局”的社会背景、“政府主导型扶贫”的政策背景呈现内卷化特征。大多数学者认为目前村一级组织“赢利型经纪人”的角色未从根本上转变,目前农村治理仍呈现内卷化特征[5-9]。随着我国扶贫工作复杂性增加和农村贫困边缘化,扶贫模式也随之创新: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定点扶贫、产业扶贫、参与式扶贫、精准扶贫等模式使扶贫方式多样化。我国在1993年引进国外参与式扶贫模式,全国10.6万个贫困村均需开展参与式扶贫规划。尽管参与式扶贫在国际上取得了较大成功,但是基于我国国情,“内卷化”治理结构与参与式扶贫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参与式扶贫能否有效开展及取得实际成效,仍然是亟待论证的课题[10]。随着参与式扶贫的推进实施,农村治理内卷化与农户参与矛盾凸显,具体表现为扶贫资源分配不公、扶贫资源被乡村精英俘获、农村地区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等,威胁农村治理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由于我国扶贫工作主要采用政府主导模式,所以“从社会政策视角解释更能说明我国贫困致因的循环激励在贫困者生计保护和发展机制的缺失”[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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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突破当前农村治理内卷化定性研究的局限,基于云南省扶贫调查数据,实证分析农村治理内卷化与参与式扶贫的关系,论证参与式扶贫能否缓解内卷化困境以及农村治理内卷化是否阻碍参与式扶贫有效实施。 1 理论综述 1.1 我国乡村治理“内卷化”理论及其发展 由于“内卷化”契合我国社会特征,得以在社会学研究中广泛应用,且应用领域、研究区域、组织层次都得到了拓展和深化[12]。李培林等[13]利用“内卷化”概念研究国有企业社会成本;何艳玲等[14]利用“内卷化”研究中国城市基层自治组织,认为居委会组织变革中的组织性质和运作机制不仅没有变化,反而加强了原有组织性质。 最早研究我国基层政权特征的杜赞奇[15]认为20世纪上半叶(1900年-1942年)我国华北农村政权出现“内卷化”治理,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权以“经纪”方式出现,即“乡村经纪人”[16]。目前我国乡村治理呈现“内卷化”得到了学界共识,农村内卷化是伴随我国农村治理方式和农业税费征收而形成的权力集中现象。首先,农村治理体制和方式深刻影响农村治理的权力结构,使贫困区农村居民政治参与度呈现阶层化特征:政治权利地位较弱的普通村民,难以获得扶贫资源分配的权利,同时弱的政治话语权导致经济交换地位处于劣势,最终导致贫困户自身发展能力受限,返贫可能性增加,影响农村参与式扶贫的实施和效果。1979年以后,随人民公社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乡村关系成为“利益共同体”,为收取农业税,村委会成为乡政府在农村的延伸组织,“取消农业税前,乡是介入村的,甚至村干部的选任也是乡镇极为关注的事情,当前乡村关系中,村有求于乡镇的多,乡镇有求于村的少”,乡村政权“内卷”于乡镇政府[17]。1982年,为制约乡村干部权利,在农村施行村民自治,即“乡政村治”体制,但学者认为“这种缘木求鱼的做法并不能给中国带来民主”,因为“村民自治最大阻力来自乡村干部,村民自治会改变村干部的权利委托方式,进而破坏现有地方国家政权的权利结构,而这也是乡村干部和上级不愿意看到的变化”[18],即村民自治未能改变农村治理内卷化困境。其次,农业税费改革后,基于乡村文化和经济特征以及村干部职能定位,农村治理内卷化并未消除,反而得到增强。为防止乡镇政府直接插手农村管理,我国从2006年开始在农村进行税费改革,全面取消农业税,乡镇政府虽不再过多干预农村治理,但农村治理非但没向村民自治转化,反而权利向农村特定群体转移,其中包括新生的结构性力量(地方势力与地方政府勾结)[17]、乡村干部[18]、乡村混混[19]等。学者[20]通过研究指出,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国家权利在基层的收缩,更是给“基层组织滥用权利提供了契机”,“内卷行政村组织有自治之名而无自治之实、行政化突出、管理服务蜕化、赢利动机增强”,村干部以经济建设之名,控制农村资源,扮演赢利型“商人的角色”。 农村治理内卷化表现层次多样,不仅传统农村组织呈现内卷化特征,新型农村组织也呈现出内卷化特征。农民自组织在组织发展、组织文化、组织制度、组织绩效方面均呈现内卷化特征[5];新型农村社区管理由于同质化考核机制等原因也面临内卷化危机[6]。农村治理内卷化给农村治理带来消极后果,致使我国涉农资金项目和资源下乡效益低下,乡村面临“‘资源消解自治’与村庄治理‘内卷化’窘境”[7],阻碍参与式扶贫资源分配,挫伤了普通村民参与积极性,最终导致底层抗争加剧,给基层稳定带来高成本和高压力[8]。 1.2 参与式扶贫理论及其发展 参与式扶贫理念源于西方经济学的发展理论,“参与”可以调动不发达地区群体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参与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增强主人翁观念[21]。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参与表现为在行动前,公民直接且自愿介入决策制定,通过赋予弱势群体更多权利,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国内最早引入参与式发展理论的李小云教授[22]认为“参与反映的是一种基层群众被赋权的过程”。“赋权理论对解决农民贫困最为现实的帮助就在于提出了‘参与式发展’的扶贫模式”[23],阿玛蒂亚·森[24,25]认为贫困的根本原因是农民获取收入的权利和机会受到剥夺,而参与式扶贫理论核心[26]为赋权理论、发展干预理论、分权和治理理论、弱势群体导向,可以缓解农民机会和权利受到剥夺的窘境。 国外对参与式扶贫效果评价大体分为两种观点:支持[27-32]和批评[33-34]。学者通过研究认为国家发展水平可以影响参与式扶贫效果,且国家发展水平越高,参与式扶贫成效越显著[35]。当前学者对参与式扶贫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冲突,造成“搭便车”效应[36];参与式扶贫带来公众参与的高成本[37],让参与式扶贫效果受到影响。 部分学者指出参与式扶贫的弊端在于地方政府对参与式发展模式的态度。地方政府认为“群众素质低,没有能力”,赋权所涉及的权利结构改变也为地方政府难以接受[10],使得地方政府截留国家惠农政策和惠农资金[38]渠道受到影响,参与式扶贫由于内卷化治理带来的高成本对扶贫效益产生负面影响[10]。 当前学界缺乏对参与式扶贫与农村治理内卷化关系研究。特别是,当前关于参与式扶贫研究更多侧重定性分析,缺乏实证数据论述参与式扶贫影响因素;虽然学者对乡村治理内卷化进行了多视角实证分析,但对农村治理权利内卷于村干部则缺乏数据支撑。本研究基于云南省扶贫入户调查等微观数据,不仅从理论层面通过赋权联结参与式扶贫与农村治理内卷化概念,通过实证数据证明两者存在强相关关系,而且基于农户数据,探讨农户参与式扶贫影响因素,最终基于研究结果提出针对性建议,可有效指导扶贫实践,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2 研究假设 当前我国农村治理呈现内卷化特征已得到学界共识。尤其是贫困地区,不同阶层间贫富差距较大,经济地位的弱势影响其政治话语权,使得农村治理权利更容易集中于特殊阶层,破坏参与式扶贫中赋权机制,进一步使得贫困居民获取收入的机会遭到剥夺,影响参与式扶贫效果的同时,反过来又强化了农村治理内卷化现状。当代贫困地区已呈现不同特征,美国学者米德称之为“新贫穷”,即贫困在于机会的缺乏而非无能力或不愿意利用能力的状态[39]。基于参与权利视角的社会排斥理论[40]可以更好解释“新贫穷”现象,由于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产权利不同,导致“社会成员处于中心或者边缘的位置,贫穷的社会成员在某个向度上因被社会排斥而具有边缘化倾向”[41],其实质上是对平等获取收入权利的剥夺。当前我国社会贫困,除自然、历史等影响因素外,最根本原因“是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福利制度和文化等五个维度长期遭受社会排斥,形成贫困再生产机制,进而使贫困处于代际传递和循环之中”[42],有学者直接指出农民政治权利不足是我国农村贫困的重要因素[43]。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对权利与贫困问题进行了科学阐述,并构建出贫困形成机理,指出“一个人能够利用所拥有的资源禀赋交换到各种商品组合的能力非常重要”[44],上述理论的核心在于权利与贫困,贫困人口资源禀赋和交换地位都较弱(即保障收入权利缺失),导致能交换到社会商品的可能性降低,形成贫困。农村治理内卷化和参与式扶贫通过影响贫困区农村居民交换地位,进而对贫困区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产生促进和遏制作用。具体如图1。 农村治理内卷化影响贫困农户资源禀赋和交换地位,进而影响交换权利,使参与式扶贫赋权机制受到影响;参与式扶贫可以增加贫困农户资源禀赋和交换地位,形成生产能力再造,最终实现贫困农户富裕,经济地位提高导致贫困农户政治地位提高,最终缓解乡村治理内卷化问题。基于我国国情,“农业税费取消前,基层政府和村干部在权力上‘共谋’,农村精英建立的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代表性自治’,而是一种‘权威性自治’,对村民权利、局部外的他者采取整体排斥立场”[45],阻碍参与式扶贫实施,但片面认为取消农业税可以改变农村治理“内卷化”困境,与其他学者研究矛盾[5-9]。农业税的取消没有改变农村治理内卷化现状,反而使权利集中到少数人手里,农民获取收入的权利和机会遭到进一步剥夺,影响参与式扶贫的实施。只有通过制度和激励政策保障参与式扶贫的实施,赋权贫困农户参与扶贫政策制定和资源的分配,创建“以村社为主导的分权普惠模式”可以有效改变乡村治理内卷化趋势[9]。根据相关理论和研究,提出本文研究假设: H1:取消农业税对农村治理“内卷化”的影响并不显著; H2:农村治理“内卷化”使得赋权机制无保障,影响参与式扶贫实施效果; H3:参与式扶贫可以缓解农村治理“内卷化”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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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扩展的能力与权利理论:贫困的形成机理 3 研究方法及数据 国内当前缺乏内卷化的实证研究,更多偏重访谈调查、案例分析等定性层面,尤其是未出现针对贫困地区农村内卷化的研究。根据贫困地区农村治理方式和特征,基于访谈调查发现:村民和村干部利益冲突成为贫困区农村治理内卷化的表征。为量化贫困地区农村治理内卷化,设计调查问卷,分别对普通村民家庭和村干部家庭扶贫参与情况以及基本生活状况进行分组统计。为验证假设一,通过分析村干部家庭和普通村民公共资源占用情况和获取收入机会异同,进而分析贫困地区农村治理权利是否更多集中于乡村干部家庭。村干部家庭和村民家庭由于造成资源分配不均和收入差距扩大,村干部家庭经济上的优势反过来进一步增加政治话语权,导致贫困地区农村治理内卷化加深。 我国农村治理采用村民自治模式,国家基层权利止于乡镇政府。但为实现新农村建设和小康社会等经济社会建设目标,村干部成为乡镇政府在农村基层的延伸和代表,即所谓的“盈利型经纪人”,使得乡村治理权利内卷于村干部阶层。尤其在参与式扶贫项目实施中,为实现国家扶贫资源有组织分发到贫困户,与村民接触最多的村干部成为实际政策执行人,享有决定谁家贫困以及谁家具有领取低保资格的权利,会导致扶贫资源分配缺乏公平。为验证假设二和假设三,采用两种思路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家庭是否有村干部和家庭是否参与扶贫项目单因素模型,论证分析参与式扶贫与农村治理内卷化之间的关系;其次,通过建立影响农户参与扶贫项目的单因素和多因素模型,深入论证农村治理内卷化与参与式扶贫的关系。 本文数据源于“云南省连片贫困地区农户情况和扶贫现状调查”。此次问卷调查涉及云南省10个地州(市)、19个县、22个乡镇、29个行政村(自然村);共发放问卷1543份,回收1443份,有效问卷1306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分别为93.52%和90.51%。每个县域随机抽查1到3个自然村(行政村),并基于家庭是否有村干部对数据进行分组,最终统计出县域中每个自然村(行政村)的总体扶贫参与度、家庭有村干部的扶贫参与度及家庭没有村干部的扶贫参与度(见图2)。 4 假设验证及研究模型 4.1 假设验证 4.1.1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治理仍呈现内卷化 农村治理“内卷化”是指权力没有随着村民自治政治制度的实施得到分散,权力反而集聚到少数人手中,村干部就是其中之一。在家庭有村干部和家庭无村干部的分组数据中,村干部家庭利用自身优势,获得比普通农民更多的公共资源:人均住宅面积是普通农户的2.06倍;虽然人均分配土地大体相当,但人均实际耕种面积比普通农户多700平方米。村干部家庭通过占用某些优势资源,使家庭收入来源得以保证。随着扶贫项目的实施,村干部家庭与普通农户收入差距有扩大的趋势,五年间收入差距增长比率高达45.57%(见表2)。 在后税费时代,村干部家庭通过一定手段,控制相关资源,使自身发展机会优于普通农户,进而快速成长为农村中的精英阶层,反过来又强化了对农村治理权利的控制,造成农村治理呈现“内卷化”特征。 4.1.2 农村治理“内卷化”影响参与式扶贫实施 农村治理“内卷化”使农民参与国家惠农资源分配的权利受到剥夺,造成扶贫资源分配不均,影响了扶贫效益,降低了普通农户对扶贫项目的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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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印刷原因,本图显示效果不理想,有需要原图的读者请与编辑部或作者联系索取。 图2 调查区域扶贫参与分组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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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贫困县农户家庭“是否参与扶贫项目”、“是否主动争取扶贫项目”、“是否需要向村干部表示感谢”调查上,家庭有无村干部呈现出不同特征(详见表3)。有村干部的家庭,参与扶贫项目占比较高,即使不主动申请扶贫项目,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扶贫项目的资助,并且超半数村干部家庭认为家庭获得扶贫项目资助,在一定程度上要感谢村干部,这与没有村干部的家庭调查结果相反。在“扶贫项目是否公平”的调查中,无村干部家庭基本呈正态分布,波峰略微向“不公平”方向倾斜,但是有村干部的家庭呈现偏态分布,波峰向“公平”方向倾斜;在“扶贫项目中接触最多的人”调查中,所有家庭的波峰都靠近“村干部”;在“出现困难向谁求助”的调查中,所有家庭都呈现偏态分布,波峰出现在“邻居”与“亲戚”之间(具体分布见图3)。在云南省扶贫项目实施中,村干部直接参与资源的分配,并通过自身参与分配的优势和权利,使扶贫项目向自身家庭倾斜,造成项目实施不公平,扶贫瞄准偏差,无法实现精准扶贫,进而导致农户对政府不信任,即使遇到困难,也不会向政府寻求帮助,更多依靠熟人和亲戚,这对基层政权稳定形成挑战和威胁,影响参与式扶贫和精准扶贫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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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纵轴为频数。横轴:a为公平统计(a1无村干部;a2有村干部),1表示“非常好”,2表示“较好”,3表示“一般”,4表示“较差”,5表示“非常差”;b为向谁求助(b1无村干部;b2有村干部),1表示“县政府工作人员”,2表示“乡镇政府工作人员”,3表示“村干部”,4表示“志愿者”;c为接触最多的人(c1无村干部;c2有村干部),1表示“县政府”,2表示“乡镇府”,3表示“村干部”,4表示“志愿者”,5表示“邻居”,6表示“亲戚”。 图3 扶贫参与情况分布统计 4.2 研究模型 4.2.1 关系检验模型 为更好地分析“家庭是否有村干部”与“家庭是否参与扶贫项目”的关系,采用分变量建模方法,建立两个研究模型: 模型一:因变量为“家庭是否有村干部”(“有”标记为1,“没有”标记为0),自变量为“家庭是否参与扶贫项目”(“参与”标记为1,“没参与”标记为0)。令“家庭有村干部”的概率为p=P(Y=1),则“家庭没有村干部”的概率为1-p=P(Y=0),由于变量均为二分类变量,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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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二:因变量为“家庭是否参与扶贫项目”(“参与”标记为1,“没参与”标记为0),自变量为“家庭是否有村干部”(“有”标记为1,“没有”标记为0)。令“家庭参与扶贫项目”的概率为p=P(Y=1),则“家庭没参与扶贫项目”的概率为1-p=P(Y=0),由于变量均为二分类变量,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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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统计软件STATA12(SE版)对调查数据进行Logistic回归,得到结果见表4. 4.2.2 扶贫参与影响因素模型 (1)扶贫参与单因素模型。农户是否参与扶贫项目,不仅取决于家庭是否有村干部,另外其他很多因素可以影响农户的扶贫参与。通过对问卷的分析以及相关数据的处理及模型回归结果,除家庭是否有村干部因素可影响扶贫参与外,问卷中能反映且对扶贫参与有影响的因素主要有:18岁到60岁的家庭成员人数(adult)、家庭成员中在读或毕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成员数(edu)、家庭少数民族成员数(minority)、家庭宗教信仰人数(religion)、家庭分配土地的面积(land)、家庭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plantation)、家庭住宅面积(house)、家庭2008年年收入(income)、家庭是否遭遇自然灾害(disaster)、家庭增收是否困难(increment)、家庭是否主动争取扶贫项目(strive)。通过统计软件STATA12(SE版)对单变量因素调查数据进行Logistic回归,模型显著性检验分析结果见表5。 (2)扶贫参与多因素模型。为了更好反映各单因素如何综合影响农户的扶贫参与,需建立扶贫参与多因素回归模型。因变量为“家庭是否参与扶贫项目”(“参与”标记为1,“没参与”标记为0),自变量为影响扶贫参与的12个因素②。令“家庭参与扶贫项目”的概率为p=P(Y=1),则“家庭没参与扶贫项目”的概率为1-p=P(Y=0),由于因变量为二分类变量,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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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统计软件STATA12(SE版)对调查数据进行Logistic回归,得到结果见表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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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究结果 在单因素模型和多因素模型中,家庭是否参与扶贫项目与家庭是否有村干部两者之间均显著相关,通过删除不显著变量,最终得到相关实证模型: 单因素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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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模型中可看出,扶贫参与和家庭是否有村干部正相关,即家庭有村干部可以促进农户参与扶贫项目,如果农户全部参与扶贫项目,此时家家户户都相当于有村干部,即达到村民自治状态,亦即所谓的分权普惠:每个农户均被赋予一定权利去从事乡村管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破除农村治理内卷化窘境,亦即研究假设成立。通过单因素和多因素模型对比分析,农户扶贫参与的显著程度存在差异,具体见表8、9。 首先,多因素模型中家庭分配土地的面积、家庭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家庭住宅面积、家庭增收是否困难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是由于它们与多因素模型中家庭是否有村干部变量存在多重共线性,是家庭是否有村干部的表征因素,这与描述性统计部分数据相符。其次单因素和多因素模型中变量显著性程度发生变化,一方面是由于观测案例值的变化;另一方面是由于多因素中各个变量间的交互影响作用。总之,单因素和多因素模型中,家庭是否有村干部和家庭是否参与扶贫项目均为强相关,亦即农村治理“内卷化”与参与式扶贫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从一定程度上印证了研究假设。 6 讨论 6.1 贫困县农村治理“内卷化”成因 研究证实参与式扶贫与农村治理内卷化存在显著相关关系,尤其是通过影响扶贫参与的单因素和多因素模型,乡村治理内卷化会显著影响农民参与扶贫项目的积极性和可能性:但凡家庭有村干部的农户,其参与扶贫项目的可能性高于普通农户。所以,只有破除农村治理内卷化困境,才能调动农户参与扶贫项目的积极性;同时只有深入分析农村治理内卷化产生的原因,并制定针对性的政策,才能从体制上根除农村治理内卷化滋生的土壤。 目前中国贫困县农村治理“内卷化”由“乡政村治”的政治背景、“差序格局”的社会背景、“政府主导型扶贫”的政策背景等多重因素造成。1982年国家恢复乡政府,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中国乡村形成了国家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我管理的双重治理模式,即“乡政村治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导致家庭经济的回归及家族势力的抬头,进而导致农村治理“内卷化”;“差序格局”自费孝通教授提出后[46],由于吻合中国社会特征,成为研究中国社会的范式,具体表现在农村治理中,村干部“以‘己’为中心”,扶贫资源则“通过有差等的次序和一根根私人联系而构成的网络”进行分配,从而稳固自己的治理地位,造成农村治理“内卷化”;长期以来,中国政府的扶贫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推动,在“组织、重点、手段、任务、管理机制都存在诸多问题”[47],造成效率低下[48],“目标经常发生偏离和转换”[49],并且这种依赖各级政府实施的扶贫,强化了扶贫管理的科层制,导致农村治理“内卷化”。 6.2 农村治理“内卷化”与参与式扶贫的关系 参与式扶贫的核心理念是赋权于农户参与扶贫资源的分配,目前中国贫困县的扶贫资源分配存在诸多问题,同时农村治理“内卷化”又强化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民主程序与少数人利益保护问题的矛盾”[50-51],这种矛盾凸显为精英俘获扶贫资源,导致扶贫工作内卷化发生,“即扶贫资源的越来越多的投入,并没有换得贫困人口的相同比例的减少,大量扶贫的资源被精英群体所获得”,这种结果又反过来导致了“村庄内利益的固化”,同时扶贫资源通过“差序格局”进一步进行“差序配置”[52],加重了农村治理“内卷化”和扶贫资源分配的不同,使农民获取收入的权利进一步被剥夺。通过构建“参与式扶贫与农村治理内卷化关系模型”来阐述两者关系:如若每个农户家庭都有村干部,即普通农户通过赋权参与农村治理,进而参与扶贫资源和惠农资金的分配与决策,缓解农村治理内卷化困境;如若农村治理内卷化程度加深,具体表现为农村治理权利集中到少数村干部家庭,使农户参与扶贫资源分配和获取收入的权利受到剥夺,难以实现弱势群体导向的目标,阻碍参与式扶贫的实施和绩效(具体见图4)。 6.3 缓解农村治理内卷化与参与式扶贫矛盾的建议 6.3.1 实施精准扶贫,建立扶贫瞄准机制 通过实证分析证实,只有当每个农户都有村干部时,参与式扶贫效果才最佳。但由于政治体制和农村治理现状,要实现家家户户都有村干部不现实,但可通过实施精准扶贫[53]来缓解农村治理内卷化与参与式扶贫的矛盾。精准扶贫是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湘西考察时对扶贫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学界虽对精准扶贫内涵认识不尽一致,但总体共识是:国家在实施扶贫工作时,要瞄准真正贫困的农户,做到对象、措施、效果要精准,坚决杜绝扶贫工作中的扶假贫[54]和恶意排斥[55]等现象。通过精准扶贫,可以提高真正贫困农户的经济收入,进而获得更多增加收入的权利,增强政治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从而破解农村治理的内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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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参与式扶贫与农村治理内卷化关系模型⑥ 6.3.2 改革乡村体制,赋予农民分配权利 通过对现有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激励农户参与农村治理,增强普通农户的主人翁意识;国家政策层面大力扶持参与式扶贫,通过培训使县乡政府改变扶贫观念,重视农民参与扶贫决策的重要性;加强扶贫资源和惠农资金的监管,防止扶贫资源投向出现偏差和扶贫资金的挪用;改变以往政府主导型扶贫方式,进而促进普通农户参与乡村治理,实现学者提出的“以村社主导的分权普惠”[9],通过参与扶贫决策调动农户参与乡村社会管理的积极性,缓解乡村治理“内卷化”困境,为实现村民自治创造有利条件。 6.4 研究不足及展望 乡村治理内卷化内涵丰富,家庭有无村干部只是具体表现之一,此外其他农村精英阶层也可造成乡村治理内卷化,比如:私营企业主、乡村混混、家族势力等。未来农村内卷化研究主体应趋向多元化,通过不同主体对参与式扶贫的态度和影响作用,进一步佐证农村治理内卷化与参与式扶贫的关系。 云南省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域发展不平衡,扶贫工作和效益呈现出不同于其他省份的特征[56-58],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政治比较开明[59],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相对较高,农村治理内卷化程度相对较弱,进而有利于参与式扶贫的实施。未来研究可通过全国扶贫数据对比,检验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类地区结论是否具有一致性。 ①家庭无村干部有效问卷共1223份,其中人均住宅面积有效问卷数为1151份、人均分配土地和人均实际耕种土地有效问卷为1188份、2008年人均收入有效问卷1203份、2012年人均收入有效问卷1213份;家庭无村干部有效问卷67份,其中人均住宅面积有效问卷65份、2008年人均收入有效问卷为67份、2012年人均收入有效问卷为67份。 ②家庭无村干部:是否参与扶贫项目有效问卷为836份、是否主动争取项目有效问卷为1122份、是否需要向村干部表达感谢有效问卷为1037份;家庭有村干部:是否参与扶贫项目有效问卷为48份、是否主动争取项目有效问卷为61份、是否需要向村干部表达感谢有效问卷为54份。 ③表中的分类正确率是以0.5的概率为分割点,分别计算事件发生时模型预测概率值等于大于0.5的个数与事件没发生时模型预测概率值小于0.5的个数加总后除以总观测案例个数后得到的百分比,是对事件发生的一种概率预测。 ④每个自变量类型不同。其中连续变量为:18岁到60岁的家庭成员人数、家庭少数民族成员数、家庭宗教信仰人数、家庭分配土地的亩数、家庭实际耕种的土地亩数、家庭住宅面积、家庭成员中在读或毕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成员数、家庭2008年年收入;分类变量为:家庭是否主动争取扶贫项目、家庭是否有村干部、家庭是否遭遇自然灾害、家庭增收是否困难(其中家庭增收是否困难为五分类变量,其余均为二分类变量)。 ⑤为了保证多因素模型中各个变量均为有效数据,多因素模型的观测案例个数被缩减为954个。 ⑥该模型中参与式扶贫与农村治理内卷化应该是负向关系,与回归模型的回归结果并不存在矛盾。由于回归模型使用的内卷化表征变量:家庭有无村干部。家庭有村干部,参与式扶贫程度高;如果每个家庭都有村干部的话,即农村治理不存在内卷化特征,参与式扶贫实施效果最好。所以参与式扶贫与家庭是否有村干部是正相关,家庭有无村干部与农村治理内卷化是负相关,最终导致参与式扶贫与农村治理内卷化呈现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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