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_技术风险论文

论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果转化论文,风险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认为,风险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一大障碍。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存在生产风险、市场风险、“寻售”风险、交易风险,这些风险以不同方式作用于科技成果所有者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本文得出结论: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之一,便是要给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提供防护。本文最后提出了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防护的一些基本对策。

1.当各级政府部门致力于从体制和资金两个方面试图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时,却发现所采取的措施并无多大效果。例如,武汉市这几年在开发区建设、科技体制改革、人才流动、技术市场、科技信贷等方面采取了大的动作,但科技成果转化仍步履维艰,目前,据初步统计,武汉地区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仍有三分之二积压。究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在促使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障碍因素——风险。

2.只要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种种现象进行初步分析,便不难发现风险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影响。例如:(1)各地大力建设技术市场,但技术市场却出现洽谈多、成交少的现象,关键原因是科技成果的需求方(企业)对待售成果的技术质量、成果开发应用的成功率、预期效益、预期市场等方面存在疑虑,怕购买成果后承担风险。有人认为构成技术交易障碍的主要因素是技术商品定价,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因为目前我国技术市场中技术商品定价普遍偏低,大多低于其应有价值,也低于国际市场的比较价格;况且几万元一项的技术成果,对于企业来说应当是能够承受的;科技成果转让难,表面上看是价格障碍,而从实质上看,定价过高有时是企业不愿购买风险性过高的技术商品的一种借口。让我们来作一个假设,即假设企业购买某项科技成果后肯定会受益,那么,企业便没有理由舍不得数万元的技术转让费来购买技术;关键的问题是上述假设中的“肯定会收益”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即,企业购买成果后,其实际开发应用前景是不确定的,是具有风险的。(2)我们可以感觉到目前我国技术市场中的一个奇特现象,即:短平快成果供不应求,而中、大型成果无人问津,这便是所谓的科技成果“结构性短缺”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这是因为,我国企业目前风险意识、风险精神、以及抗风险能力不足,因而在购买成果时具有风险回避倾向;因而风险小的短平快技术颇受青睐,而风险大、收益高的技术难以得到转化。(3)许多地方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了科技信贷和风险投资建设,但却未取得预期效果。一是银行的科技信贷只贷给周期短、风险小的项目;二是风险投资资助的并非风险性开发项目,而只是一般性项目;甚至形成科技信贷流动资金化、风险投资信贷化的不合理状况。究其原因,是风险问题没有解决好,就科技信贷而言,若银行贷给高风险项目,银行便需承受很高的信贷风险,而银行进行科技信贷的收益仅仅是少量的利息(且大多是优惠利率),因而银行进行科技贷款存在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只有通过贷给低风险项目来尽量降低这种不对称;就风险投资而言,目前的风险投资公司由于资金实力弱而难以通过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也由于风险资金来源单一而难以通过扩大风险承担者数量来分摊风险,因而风险投资公司在自身抗风险能力弱、又缺乏社会对其风险实行分摊与防护的情况下,只能表现出风险回避行为。由此可见,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障碍问题已十分突出,应当引起充分重视。

3.风险,涉及到风险承担者、风险对象、环境三个方面;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风险对象的复杂性、风险承担者能力的有限性,均构成加剧风险的客、主观原因。广义概念下的技术开发过程,包括技术阶段、生产阶段和市场阶段,技术开发的风险也将遍历这三个阶段,形成技术风险、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当科技成果已经形成,但未进行转化时,意味着此时已完成技术阶段,而即将进入生产阶段和市场阶段。对于技术开发者来说,虽然技术阶段已结束,并已经历技术风险,但其风险依然存在,这主要是因为:(1)其在技术阶段投入的资金、人力、物力、时间、精力尚沉淀在技术成果中,其投入是否能得到回收、增殖,尚需根据成果转让或转化来决定,因而投入的回收、成果的效益,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具风险的。(2)技术开发的风险具有时滞影响,即技术风险将影响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例如,由于技术风险而导致的技术成果缺陷,有可能转移到生产阶段和市场阶段,造成质量低下、次品率高、生产成本增加,进而构成新产品的销售障碍与市场抵制。(3)实践证明,技术开发在技术阶段、生产阶段和市场阶段的资金投入或费用是递增的,投入的递增意味着风险的递增;当形成技术成果后,意味着还存在着更大的风险——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即使各阶段分别进行的投入不是递增的,但累积投入却是递增的,比如,设t时期的投入为I(t),即使I(t)>0不成立,但由于I(t)>0,因此,从技术开发发生初始投入的0时刻开始,累积投入

却必定是递增的。设t[,1]为形成技术成果的时刻,t[,2]为生产成功的时刻,t[,3]为市场化成功的时刻;则三个阶段的累积投入有

由于累积投入的递增,因而失败的时间越后,开发者所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成果的转化往往存在很大的风险。

4.当技术开发者完成成果后,有多种途径实现成果的转化。例如:(1)将成果直接应用于生产,这意味着技术开发者将承担全部技术风险(已实现承担)、生产风险(将来承担)和市场风险(将来承担)。当技术开发者本身主要具有技术能力,而缺乏生产能力(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市场能力时,技术开发者所面临的风险是十分大的。(2)将成果进行转让。对于技术开发者来说,成果转让的过程,一方面是通过获取技术转让费回收技术阶段风险投入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将成果与风险一道转移给受让方的过程;对于受让方来说,可免去技术风险,但随着成果的受让,又需承担生产风险与市场风险。当技术成果存在技术缺陷、或技术成熟度不高时,意味着技术风险由转让方向受让方进行了不合理的风险转移,使受让方承担了不该由他承担的额外风险;受让方或者拒绝接受这种成果,或者在合同中规定转让方继续为受让方的成果转化、生产提供后续技术服务,或者采取“入门费加提成”的支付方式使转让方为受让方分摊一部份生产风险与市场风险。(3)采用技术入股、联合开发生产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这种情况下,技术成果所有者可有三种考虑,一是技术成果所有者存在生产要素短缺,如资金、生产、市场等要素的短缺,因而需通过联合来寻求要素互补,以取得实现成果转化所必需的各种要素;二是为了实现利益扩大,当技术成果所有者生产、市场实力薄弱时,单纯转让技术的收益不理想,而独自生产又受规模制约而效益偏小,因而试图通过联合开发生产以实现规模效益,虽然这种效益会因其它参加者的进入而被分摊,但如果规模效益明显,技术成果所有者也可望取得较高的比较收益;三是为了通过横向联系、合作以实现风险在众多承担者之间的分摊而使自己承担的风险降低。

5.当科技成果拥有者自己进行开发、生产与经营时,他将面临如下风险:(1)投资风险。随着新产品的试制、小批生产、大批生产、试销、广告宣传、大批销售等过程的推进,投资需求将越来越大,投资风险也越来越高。新产品开发、生产、销售过程,虽然是一个不确定性逐步降低(即许多潜在风险因素逐步转化为显现因素)的过程,但也是一个投资累积增长过程,同时还是一个不可逆程度不断加剧的过程,因而风险损失(指一旦失败后的损失)是递增的。产品创新的投资风险,还表现为产品创新的投资是测(指预测)不准的,即产品创新的投资需求很难进行准确估计;通常的情况是,实际所需投资往往大于预先的估计,从而导致追加投资。(2)生产风险。一般地,从实验室出来的科技成果,离产业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技术成熟度、生产可能度、工艺适应度、规模经济性等均可能存在缺陷,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生产风险,如:缺乏批量生产的可能性,缺乏生产这种产品的合乎精度要求的设备工艺,缺乏合乎生产性能要求的原材料和零配件,需新添设备或大幅度调整工艺而造成大量不可预见费用,产品性能不稳定、次品率高,等等。(3)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科技成果转化中最复杂,最不可测,最不可控,而风险损害最大的一类风险,也是目前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最主要原因。市场风险既有政策、法律、产业发展趋势的变动以及进口冲击、出口阻滞等方面的因素作用,又有消费者需求变动、竞争对手出现、技术替代与产品替代等因素的作用,而这些因素均具极大的不可控性。市场风险也与主观因素(或产品创新主体因素)有关,如市场容量估计错误、产品定位错误、贻误上市时机、上市方式不恰当、推销渠道不畅、促销不力等等。

6.如果科技成果拥有者采用技术转让的方式,他也将面临许多风险。(1)当转让方的技术收益与受让方利用该成果进行生产的收益挂钩时,转让方仍将承担一部份生产风险与市场风险。(2)转让方的技术转让是一种“寻售”过程,由于信息障碍,以及“寻售”过程存在寻售成本,因而转让方最终实现的转让方案、转让对象(即受让方选择)不可能是最优化的,而只能是一种有限步的搜索下的某种可接受解,最多只能达到满意解。如果采用技术拍卖方式,也只能在有限的竞拍者中找到十分局部的最优解,而这种局部最优解往往大大劣于全局最优解。这样,科技成果这种风险性商品便很难通过成果转让来充分体现其风险价值,其风险投入并不一定能得到回收。(3)有些科技成果只有在获得了专利之后,才有可能顺利得到转让,才有可能在转让过程中受到保护。获取专利意味着信息公开,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这种信息公开意味着使竞争对手有了一定的信息参照,从而可能使竞争对手开发更具竞争性的技术。专利保护相当于允许技术相对垄断的存在,但也为其它开发者打破这种相对垄断提供了某种条件。而对于专有技术,因不可能象专利技术那样受到保护,因而信息风险更大。专有技术是一种技术秘密,只有在信息保密的情况下它的价值才能存在;而专有技术在转让的谈判过程中,潜在的受让方又必须通过了解该专有技术的有关信息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决定是否购买该专有技术;因此,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人便面临在转让谈判过程中是否向潜在受让方公开信息的决策,如果不公开信息,便不足以使对方信服而顺利转让;如果公开信息,则一旦对方不购买该专有技术,那么,专有技术所有权人便将蒙受可能的损失。这便是信息公开风险。(4)在技术转移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受让方的违约将使转让方蒙受风险损失。违约行为包括:不按合同支付技术转让费、违背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如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等等。目前,我国一些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技术转让费已成较普遍现象,成为我国技术转移中的新的障碍。

7.如果科技成果拥有者自己无力直接进行生产转化,也不能将其成果转让出去,此时,科技成果拥有者将蒙受许多方面的风险:(1)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成果随着技术的无形磨损(技术新度递减)和市场的无形磨损(市场需求渐逝)而发生价值递减,形成潜在的风险损失。(2)对于专利技术,专利权人需不断支付专利维持费,这意味着科技成果形成之后的一种新的投入,如果专利得不到转让,这种新的投入将成为一种追加风险。(3)专利权人在推销其专利成果时,需要投入推销费用,如广告费、旅差费、谈判费等等,如果专利成果未能转让出去,则将形成另一种追加风险。在专利成果“寻售”时间很长的情况下,即使成果有可能转让,也将使专利权人承受交易成本风险:如果专利权人将“寻售”成本加入技术转让定价中,则将削弱成交可能性;如果专利权人不将“寻售”成本加入技术转让定价中,则意味着他自己承担“寻售”成本。(4)如果专利技术存在市场潜力,那么模仿一般是存在的,而模仿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威胁;模仿不仅使专利技术的潜在市场被挤占,而且被人模仿的技术也很难再转让出去。

8.科技成果所有者所面临的风险,有可能导致下述不良后果:(1)当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很大时,将堵塞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通道,导致科研单位、科技人员或发明者将科技成果进行封存。(2)当科技成果转让前景不好、转让难度大或专利保护不力时,以及当专利权人无力支付专利保护费时,将可能放弃专利申请。即使是已获专利保护的技术,如果因侵权者甚多而造成追诉困难、法不责众,或申诉成本过高时,专利权人在遭侵权时便可能放弃申诉,而这种“放弃”,更可能加剧进一步的侵权行为。(3)预期风险过高时,便可能导致科技成果拥有者的风险回避行为。其一,一些科技型企业在科技成果生产应用中不愿意扩大生产规模,导致我国大部份科技型企业的生产规模普遍偏小;其二,造成科技成果转让中的短视现象,例如,一些科研单位或科技人员在完成成果后,不愿进行继续投入以对成果进行完善,从而使技术商品质量、成熟度低,而这又进一步构成技术转让障碍。

9.许多企业之所以愿意花钱购买科技成果而不愿意自身开发,原因之一便不愿意承担过多的风险,购买科技成果相对于自己开发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是一种相对风险小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便倾向于购买风险小的科技成果,于是,一些风险大的科技成果便难以得到转让。企业在购买科技成果时一般会考虑以下风险因素:技术成熟度、技术先进度、技术质量、未来所需投入、工艺适应性、与企业现有产品的关系、市场潜力、寿命周期、是否独家转让、转让方(生产企业)的产品市场覆盖率、技术被模仿或替代的可能性,等等。

10.由于风险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一大障碍,因此,我国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应作适当调整。应充分考虑如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风险防护的问题,主要包括:(1)加强技术政策的引导,降低科研开发中的盲目性,提高科技开发的针对性,减少低水平开发、盲目开发。(2)加强科技信息工作,一方面要实现信息的充分传播以降低技术开发的不确定性,提高成功率,减少技术开发风险;另一方面要沟通科技成果供求信息的传输通道,特别是要加强科技成果需求信息的传输,减少成果所有者的“寻售”风险和交易风险。(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杜绝假冒行为,限制不合理的仿制行为,保护科技成果所有权人的利益。特别是要强化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使被侵权者得到应有的损失补偿。(4)加强中试基地建设。科技成果的中试可以提高技术成熟度,降低成果应用的风险。目前,特别要注重在技术市场中建立和发展中试基地,使待售技术通过中试而便于转让,降低交易风险,同时也利于降低技术受让方的风险。(5)给科技成果转化以优惠。如对科技成果转化以减免税(提高风险收益、降低风险投入)、优惠利率信贷(降低风险投入)、提供信贷担保(提供风险保障)、进行风险损失的部份补偿,等等。对于某些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可对其形成的产品进行政府购买,帮助其启动市场,降低其市场风险。(6)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我国的风险投资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风险分散化、风险承担社会化,以及风险投资运动的良性循环化。而要做到这些,需要政府给予风险投资生存与发展的环境、给予优惠政策、给予风险保障、给予法律认可和规范。(7)发展科技保险业务,通过开设技术交易保险、新产品质量信誉保险、专利实施保险、技术中试保险等业务来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风险补偿。(8)发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市场。目前我国的技术交易中介的“坐商”特征比较明显、技术经营方式单一、技术经营效率较低,因此,应发展一些功能较强的技术交易方式,如技术期货、委托开发与技术定货、技术拍卖、技术典当等等。

注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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