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协会与近代中国票据市场的发展_上海银行论文

上海银行协会与近代中国票据市场的发展_上海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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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公会是近代中国最重要的银行同业组织,从1918年成立到解放初期结束,历时30余年,在近代中国历史舞台上扮演着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社团组织,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外学者展开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1]。但是,对银行公会拓展票据市场的举措及成效却未见专门的论述。一些研究近代中国金融史的论著虽然考察了近代中国承兑汇票的推广与使用、银行票据承兑所的成立及其意义(注:洪葭管、张继凤:《近代上海金融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2-89页;上海金融学会、《金融研究》编辑部:《票据承兑与贴现》,1983年编印,第64-70页。),但鲜有探讨上海银行公会在近代上海票据市场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1928年以前的上海银行公会关注更少。因此,本文拟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着重探讨20世纪20~30年代上海银行公会拓展票据市场的机制及成效,并藉此考察银行公会在中国金融业早期现代化中的地位与作用。

据已有研究,中国的票据滥觞于隋唐[2] (P3-6)。隋唐时期,对外贸易和国内商业都有很大发展,商品流通在规模和空间上也较前有所发展。为了办理存款支取,此时期发展了支款凭证,如帖、书帖和“飞钱”等信用工具。唐代以后,随着“交子”、“关子”和“会子”等兑换券和纸币产生,兑换业有了新发展。明末以后,钱庄逐渐成为中国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钱庄票据(尤其是庄票)也就成为中国市场上重要的信用工具。不过,此时期的庄票与当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通用的票据有很大差异,后者不仅有规定的形式、内容,而且在各当事人之间还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和一定的转让手续,可是庄票不仅格式、内容多样,而且各地不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转让手续也很不规范。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商银行的涌入,钱庄与外商银行的关系日益密切,促进了庄票向现代票据过渡。华商银行兴起后,外商银行向华商收购货物时也逐渐收受华商银行的票据,华商银行也同时收受外商银行的票据,并通过外商银行结算,于是外商银行通用的汇票、支票和本票等信用工具逐渐在华商银行业中得以推广和使用。随着旧式票据逐步向现代票据形式过渡,中国银钱票据贴现亦得以缓慢发展。

由此可见,近代中国银行业的贴现业务几乎是随着银行的产生而开始的。清末中国通商银行、户部银行和交通银行,都曾规定票据贴现是主要业务之一,但是在20世纪20年代前开办贴现业务的银行不多,贴现的数额也甚微。据统计,1916年底,中国银行的贴现额为11.29万元,只占放款总额的0.1%[3] (P8)。随着银行业的迅速崛起,银行贴现业务也略有发展。据杨荫溥统计,截止1927年底,上海交通等6家银行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有“贴现”科目,贴现总额为163.1万元,占放款总数的1%[4] (P253-254),但是在各行放款业务中,贴现业务数额最小,所占比重也最低。

鉴于公债投机盛行、商业信用薄弱、法律不健全、票据辅助机构缺乏等因素是导致银行贴现业务不发达的主要原因,上海银行公会成立伊始就大力呼吁加强信用观念培育和信用制度的建设,并积极参与票据法的拟订和筹建票据辅助机构。“吾国商人信用薄弱,贸易往来必须现金,出立期票汇票以买卖货物者尚未多见,此不独影响银行之贴现业务,且亦为吾国商业不发达之一大原因”[5],因此,上海银行公会成立初期就在其机关报——《银行周报》上刊发了数十篇文章,呼吁加强培育信用观念和完善信用制度。如有的文章详细介绍了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银行开展信用调查和建立征信所的情况,指出“银行营业以信用为主,尤宜预防恐慌之袭来,以求营业上之安全,信用调查部之设所以必要”,“各银行依照其信用调查部之调查报告,小之则可据此决定放款贴现之方针,大则营业之前途以此转移”[6];有的论述了银行信用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认为“银行为授受信用之机关,沟通信用和促进经济之进化,实为其职责”,所以如果“银行业当由崇尚实物的担保,进一步而崇尚信用的信任”,则“裨益社会当非浅显,即银行钱业自身之营业亦能因以荣盛”[7]。如果说这些介绍和宣传还主要是基于理论上的摸索,那么1921年上海银行公会倡议各地银行公会创设征信所则进入了实践探索阶段。

20世纪初,资信问题愈益成为影响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钱庄通过有限的范围熟悉客户的信用,银行则开始仿效欧美做法,设立信用调查部,开展信用调查以保障放款的安全。作为通商巨埠,上海工商各业均较发达,且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对工商百业进行信用调查也绝非一家或几个调查人员可以解决。从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来看,要做到信息共享,就需要公共的信用调查机构,所以英国于1830年、美国于1840年、法国于1857年、德国于1860年、日本于1892年先后设立了征信所。各国征信所设立后,在拓展银行业务和促进银行业发展等方面,“皆成绩斐然”[8]。有鉴于此,1921年5月上海银行公会在第二届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议上,积极倡议各地银行公会设立征信所。上海银行公会认为“财政部所颁布之银行公会章程第一条有办理征信所事项之规定,……顾自吾国银行公会成立以来,对于此项征信所尚未着手办理,殊应酌量筹设”,并对征信所的组织结构、经费来源、社会功能等进行了详细论述[9] (P133-134)。上海银行公会的提议得到了各地银行公会的一致赞同,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议也议决“先由各地自行创办,至会员一层勿庸限定地点,名称应用征信所”,以作为建立全国性信用调查机构的准备[8]。

可是,由于条件的限制,各地银行公会并未采取真正行动。1924年,当第五届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议在北京召开时,上海银行公会强调指出:“默察社会现状其需要于征信所,以调查报告藉为经营上参考准备者,至为殷繁。惟事属创举,着手较难,人才固有待访求,经费尤宜先确定,以沪埠一隅之能力,则恐因陋就简,成效难期,若由各会众擎共举,则事半而功倍。且征信所与各地金融经济均息息相关,决非沪会单独进行,所可企图成立。按近年以来,在会各行亦咸知调查探访之必要,或设调查专部,或置调查专员,但各自调查常感不便,分则费用殷繁,合则力量较厚,沪会因夙既提案于其前,深愿早观厥成于其后”。各地银行公会一致推举由上海银行公会领衔筹办中国征信所,并允诺将在人才和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协助。会后,上海银行公会拟订了《上海征信所章程草案》12条,对征信所的组织结构、调查内容及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9] (P135-138)。遗憾的是,由于社会环境和条件尚不成熟,中国征信所的筹设被迫中辍。尽管上述理论介绍、筹组征信所的倡议最终都未能达到预期目的,但却对缺乏信用观念的中国银行界及整个工商界进行了一次现代信用观念的启蒙,促使银行界对广泛培育现代信用观念和建立现代信用制度予以重视。

信用观念、票据辅助机构固然是影响银行贴现业务的重要因素,但如果“无票据法之颁行,则一切贸易往来、债务之清算,倘用票据即无所凭藉,遇有纠葛障碍殊多”[10] (P152),因此“不可不有法律上之制裁,以防狡狯者之设法图赖”[5]。为了规范各式票据的使用和银行经营行为,以及维护会员银行的利益,1920年上海银行公会在《上海银行营业规程》中对重要票据的种类、使用手续与挂失止付办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9] (P84-85)。1921年,当北京政府修订法律馆拟修订票据法时,上海银行公会立即推举徐寄庼、谢芝庭、杨介眉、孙景西、徐沧水等19人组织票据法研究委员会[9] (P10),着重研究票据法修订的原则及其内容,以冀政府修订的票据法能够适合舆情。该委员会认为,“兹事体大,非多请专家共同讨论,不足以达大成”,于是广邀当时金融界和学术界的专家组织了票据法研究会。次年,上海银行公会董事孙景西建议上海总商会调查全国商业习惯,“并联合各埠商会与银行公会预为研究,编订票据法草案,以备国会审议通过施行”[11]。上海总商会接受了此项提议,于7月15日致函各地商会,强调了编订票据法的重要性。8月,《银行周报》开辟了两期的“票据法研究专号”,不仅详细地研讨了修订票据法的意义及方法,而且还登载了各地商事习惯和通用票据的式样和种类。为了加强各界关于票据统一和票据法制定的认识,上海银行公会还由银行周报社刊行了《票据法研究初编》(1922年)和《票据法研究续编》(1924年)。

尽管北京政府时期票据法未能制定颁行,但上海银行公会通过营业规程统一票据使用手续、组建研究会研究票据和票据法、利用《银行周报》宣传票据立法、倡议组建征信所培育信用观念等措施,对规范票据使用与拓展银行贴现业务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南京国民政府的票据立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尽管上海银行公会和工商各界都意识到统一票据的重要,并采取了多种方法来培育信用观念和规范票据使用,但由于受传统习惯影响,国内贸易的信用结算方法主要采取“三节结帐法”,即先将交易额记帐,到了“三节”(端午、中秋、春节)统一结算[12]。废历后,这种习惯略有改变,但没有完全根除,结帐方式愈趋多样化,如有五日、十日期庄票提货制,有月半、月底二次结帐制及每月底一次结帐制等。不过,这些结帐方法都采取“挂帐方式”,很少使用商业票据,贴现和重贴现的自然更少。与这种商业信用相适应,银钱业也有多种短期拆借的放款形式,如发放半个月、一个月的短期信用放款。可是,这种信用形式对于当时的企业和银钱业都不利,因为在定期结帐前,缺乏一定形式的信用工具,债券往往不能如期支付,影响销售方的周转,银行和企业的资本就大量地垫支于商业信用,银行所借的款项也间接地被凝结在企业的商业信用上,造成周转不灵。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银行和工商业都竭力提倡商业票据承兑与贴现。1928年,《银行周报》刊载了数篇文章,详细介绍了英美等国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情况及取得的社会效益。在工商界和银行界的广泛呼吁和参与下,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票据法》、1930年颁行了《票据法施行法》,从法律上对票据作了统一规定,推动了票据的使用。中央银行亦开始编订转贴现章程及一切单据,拟办转贴现业务[13]。为了进一步推广票据使用和拓展银行贴现业务,1932年1月上海银行公会票据研究会还制定了统一的汇票承兑契约和押汇信用证等重要单据[13]。除此之外,上海银行公会还借助会员银行的财产为准备,并以此为基础办理拆款、贴现等业务。

“一·二八”事变后,为了稳定市面,上海银行公会发起组织了上海银行业联合准备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准会”)和票据交换所(注:有关上海银行业联合准备委员会和票据交换所的贴现活动及意义,请参阅洪葭管、张继凤:《近代上海金融市场》,第76-79页。)。这两个机构不仅利于同业融通和调剂资金,而且促进了票据的使用和贴现,尤其是“联准会”公单的发行,为银行票据承兑所的成立奠定了公共信用基础。为了利用各会员的力量来充实会员银行的自身调剂,维持金融的稳定,上海银行公会不断改进了公单的形式与使用方法,规定公单不仅可以作为抵押品向“联准会”十足拆借,而且在未到期时,也可由持单人向“联准会”商请贴现,贴现手续按照《票据法》有关规定办理,贴现率由“联准会”逐日按市拟订并挂牌公布。如此,“联准会”作为公单最后的付款人,为公单的流通使用提供了可靠的信用基础,不仅起到了稳定金融的重要作用,而且也拓展了银行票据业务。票据交换所不仅方便了各行间款项收解,节约现金使用,而且通过推动票据交换,促进了票据的使用和贴现。

与此同时,上海银行公会仍然积极提倡承兑汇票的使用。例如,1932年10月《银行周报》先后刊发了国产搪瓷营业所试办商业承兑汇票的文章,详细论述了试办承兑汇票的原因及其意义,希望金融业和工商业通过提倡商业承兑汇票携手合作,促进金融业和工商业的共同发展[14]。1935年,为了挽救工商业危机,同时也为了维护银行业自身的利益,上海银行公会不仅采取多种措施救济市面,而且竭力推广票据承兑与贴现。

1934年,“白银风潮”席卷中国,上海市面通货紧缩,商家相互拖欠严重,银钱业因而“对信用放款大加紧缩”,“以致银根奇紧,通货窒碍”,工商业发展面临着更大的困难。为了谋求发展,1935年初上海绸缎业和丝业两公会认为“惟有实施商业承兑汇票最为妥善”,即丝绸厂在售出商品时签发为期三个月的汇票,由购货商承兑后,成为商业承兑汇票,销货厂可持之向银钱业贴现,银钱业也可以转贴现或重贴现[15]。上海市商会认为“此举实足以挽救市面,纾展银根”,于是致函银钱业公会和中央银行,希望后者合力促成此事[16]。上海银行公会亦认为实施商业承兑汇票是救济市面的良法,不仅立即召集执行委员会商讨承兑汇票的贴现办法[16],还联合上海市商会和钱业公会呈文财政部,希望中央银行能够迅速办理重贴现,并扩大此项业务[17]。为了推动商业承兑汇票尽早实施,上海银行公会还致函中国、交通等会员银行,指出商业承兑汇票之使用“以促进发展贴现事业与票据之流通,在目前市况极度衰落之时,提倡尤不容缓”[18]。

1935年3月下旬,中央银行复函同意对商业承兑汇票办理重贴现,但要求上海市商会和银钱业公会商定贴现办法,然后再由中央银行和银钱业研究重贴现办法[15]。获悉中央银行的承诺,上海银行公会立即组织委员会讨论商业承兑汇票的推行办法,认为承兑汇票可代替信用放款,应减低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加以积极提倡,同时草拟了贴现申请书[19]。为了划一各银行贴现手续,4月9日上海银行公会再次组织委员会对贴现手续及方法进行商讨,议定了六项原则:(1)以渐进方式将承兑汇票贴现替代信用透支放款;(2)呈请财政部准予此项贴现票据抵充发行保证准备;(3)请中央银行逐日悬牌公布贴现利率,以便各行酌定自身贴现利率,此项贴现利率应低于信用透支利率;(4)各行收受贴现后,可以互相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5)各行应为他行收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所需的调查尽量据实报告;(6)汇票到期,如遇拒绝付款,贴现银行应负报告同行之义务[20]。会后,上海银行公会一方面呈文财政部和行政院,希望将上述六项原则付诸实施[21],另一方面推定中国银行经润石和交通银行薛遗生两人,代表公会参与上海市商会举办的拟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办法的会议[22]。为了规范和统一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和内容,银行公会还委托银行实务研究会对汇票各项单据的式样进行研究[23]。

由此可见,为了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上海银行公会不仅采取措施规范票据的形式、内容,统一汇票承兑契约和押汇信用证,而且还利用《银行周报》广泛宣传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意义,对推行承兑票据及贴现的实行起到了积极作用。可是,由于中央银行的重贴现办法始终未能公布,各行基于票据业务的风险与收益关系不对称,对经办票据承兑业务不够积极,加之工商业“变更记帐习惯很难”,试办的商业承兑汇票也仅限于电机、丝织、蛋业、棉织等少数行业[24]。因此,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和使用并未收到预期的成效。

鉴于商业承兑汇票推广的困难,为了改善资金流通,促进工商业复兴和发展,上海银行公会拟设票据承兑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抗日战争前,银行对工商业已有大量放款,二者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可是银行“大都以抵押放款之方式为资金之供给”,“此种押款,在到期前,既不能藉贴现以资流动,一遇金融紧缩,呆滞之帐面债权更无周转融通之余地,于是银行资金有时常感缺乏”[25]。“联准会”对银行抵押放款的形式、效果作了详细考察,认为上述缺陷是由于“没有贴现制度的缘故”[26]。因此,1935年7月“联准会”建议“银行公会设立票据承兑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27]。上海银行公会认为:“以前凡工商业以货物向银钱业抵押者,订立合同规定期限,在未到期以前,受押者不得向抵押人催赎,于是乃有发生受押过巨,以致自身周转不灵之虞,今创银行承兑汇票得随时贴现及重贴现以救其弊”[28],于是委托“联准会”依据《票据法》筹建票据承兑所,“负责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事宜”,“为金融市场增加一种信用筹码,而谋资金之活泼”[29]。

依上海银行公会的设计,银行承兑汇票以发展国货生产及扶助出口为目的,所以凡工商客户有确实货物即可向该所领取承兑汇票,经该所估定价格后,便可开出相当金额的汇票,持向任何会员银行贴现,银行也可将贴现票据持向中央、中国和交通三行申请重贴现。与商业承兑汇票相比,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更著,而且可以随时贴现与重贴现,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数额,分期出票使用,不仅有利于工商界的资金流通,也有助于会员银行之间资金的调节[30]。为了满足秋季内地农产品上市时的资金需要,上海银行公会原准备在8月推出该项汇票。可是各行对承兑汇票的推行顾虑重重,以致“未能及时实现”[31]。1936年初,“金融枯滞依然如前”,上海银行公会深感“承兑汇票之合力提倡,不容再缓”,于是督促“联准会”加快承兑所的筹办事宜。

1936年3月16日,银行票据承兑所召开成立大会,宣布即日开始营业,同时还公布了《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章程》及其公约。依据章程,票据承兑所采取委员会制,设委员12人。委员会下设担保品评价及管理两组,每组设委员5人。依据章程,凡“联准会”的“委员银行及交换银行”均得加入承兑所为所员银行[26]。加入承兑所的银行,除了分别认缴300元、500元或1000元的入所费以外,还需填具申请书和签订公约。所签公约共12项,不仅对基金分摊、所员的义务权利、资格丧失等有详细的规定,而且一再强调“立约人对于本所承兑票据之买卖贴现应合力提倡”[32]。依据公约,承兑所的票据承兑基金由所员银行按照实收资本及公积金总数的1/16认缴,并一次缴足,其中5%以现金缴存承兑所作为营运基金,95%由承兑所存入认缴银行,以作备用。票据承兑所成立初,38家所员银行“认缴之票据承兑基金,总计国币7623750元”[33]。

为便利各行对于该所承兑汇票之贴现,也为了促进贴现市场之发展,该所还制定了“贴现交易暂行办法”。据该项办法,凡拟卖出该所承兑汇票之银行,均须在每日规定时间(下午二时前),将拟卖汇票的数量(金额)与利率(即最高限度的贴现率,也称卖价)通知承兑所;同时,欲买者可以在下午三时三十分前将欲买的数量与利率(即最低限度的贴现率,也称买价)通知该所。当买卖双方的价格互相合意时,即由该所通知双方,办理交割手续。如果当日有几个相同的买价和卖价相合时,承兑所可按卖方的汇票金额张数平均分配给买方,如果不能平分,由该所酌予支配。如果当日有卖出者而无买进者,则全数由该所照所定贴现利率贴现。买卖之数量,以5万元起码,其利率以每千元每日多少分为计算单位,并以二厘五毫为升降单位[34]。贴现利率可因期限长短而有伸缩,但以90天期为标准。同时,贴现率以每20天为一级,每级相差二毫五左右,定于每日下午三时后挂牌公布。

该所承兑汇票除了可以以“相互买卖”的方式变现,还可以自行商请任何一家所员银行贴现。如有需要,还可直接将贴现收进的票据向中央、中国和交通三行重贴现。为了保证同业收进的票据可以重贴现,3月19日,“联准会”致函中央、中国和交通三行,指出“办理商业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之重贴现之调剂金融,原为贵行主要业务,……将来同业对于敝所承兑汇票贴现后,需用款项时,拟请恳贵行准予重贴现,并拟请将重贴现利率逐日公布,以便奉为准绳”[33],中央、中国和交通三行为吸收市面余资,也可公开出售收贴进来的承兑汇票。由此可见,票据承兑所的成立,避免了买卖双方必须相遇的问题,也就是说,买卖双方无须在同一时间进行交易,从而增强了潜在交易伙伴的数量,也增加了找到一个交易伙伴的概率,降低了搜寻成本。面对多个市场或多个交易对象,票据承兑所通过多样化的选择,有助于熨平需求和供给的波动峰谷,降低交换风险。

由上述可知,无论是汇票形式还是承兑所的组织形式,银行票据承兑所不仅与上海银行公会初期的设想略有差异,与西方银行同类机构也有很大相异之处。就汇票来说,上海“银行承兑汇票”与西方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出票人与承兑人不同。西方普通银行承兑汇票往往是由工商行号发出的远期票据,请求银行为之承受并到期兑现,出票人是工商行号,承兑人为银行;依据票据承兑所章程有关规定,该所承兑票据以所员银行为发票人,而票据承兑所为承兑人;二是汇票产生方式不同。普通银行承兑汇票的产生方式一般有两种,即国内外进出口贸易和国内仓库存货,前者乃工商行号以提货单据,后者以存栈货物为担保品发出汇票,请求银行为之承兑,而该所是以上述五种为担保品;三是融通的对象不同。普通银行承兑汇票为银行对工商客户通融资金,而该所汇票则为银行同业之间的相互融通[34]。上海银行公会作出如上变通主要是基于近代中国信用制度不健全,尽管银行界和工商界曾多次呼吁加强信用观念的培育和完善信用制度建设,可是20世纪30年代工商业之间口头信用和挂帐信用大量存在,相互间拖欠严重,大量债权债务难以通过商业汇票等信用凭证建立,无形中给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交易带来困难。鉴于此,为了稳健银行经营,上海银行公会创设了另一种“银行承兑汇票”。

遗憾的是票据承兑所开业仅仅十六个月,就因抗日战争全面爆发而不得不停止,但该所的创设及其活动,不仅倡导了银行承兑,灵活了同业资金调剂,而且推动了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转化,促进了近代中国信用制度发展。据统计,自1936年3-12月,各行所发汇票由该所承兑共计84张402万元,全年中到期汇票无展期贴现的,其中已到期者27张134万元,未到期者57张268万元。该所承兑汇票贴现交易总数共计671万元,其中由“联准会”贴现466万元,由所员银行贴现205万元[25]。更为显著的是,票据承兑所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行贴现业务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36年主要银行的贴现业务不仅是1927年的12倍多,而且较1935年也增长了1倍多[35] (P62)。

当然,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还只是处于发展的初期,亦存在不少局限,如市场规模小、授信数额低。尽管承兑所采取了多种措施拓展业务,但是该所汇票之买卖限于所员银行之间,“只能造成银行同业间局部之短期资金市场”[34],而且所有银行可开出的最高承兑额仅为3049.5万元,这与当时中国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商品交易量相比,明显不足,授信总额仅相当于1932年28所公会会员银行(不含中国、交通两行)的放款的7%。此外,担保品中不仅含有有价证券和房地产,而且比例限额还比较高,这使得一些银行可能按其自身需要而非工商业发展和市场的合理需求,开具汇票进行融资,乃至引发某些银行的公债投机[35] (P88)。

联结团体与合群意识的萌发,是促使20世纪初中国商人成立各种新式社团的重要因素,也是个体和群体行动起来的动机,形成无数相互交错的力量,共筹竞进。因此,上海银行公会成立后不仅促进了会员银行之间及银行业与其他行业和组织之间的合作,而且提供了一种集体记忆,将以往缔造公共物品的成功经验累积传递下来,以促进银行技术创新和银行业发展。拓展票据市场即是上海银行公会促进银行技术创新和银行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票据市场的兴起是因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同时又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对金融业和工商业的发展亦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上海银行公会成立伊始就采取各种措施拓展票据市场。但是,票据市场的发展又是以票据制度发达为前提,大量的优良的短期信用工具对票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所起的作用尤为显著,所以上海银行公会不仅大力提倡和推广商业承兑汇票,而且还委托“联准会”创设票据承兑所,推行银行承兑汇票。尽管至抗日战争前,承兑所还只是处于发展的初期,交易规模极其有限,且存在诸多缺陷,但该所的建立为行庄提供了集体交换的场所,协调了买卖双方的行动,降低了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了银行资本结构,拓展了银行业务空间,推动了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转化与近代中国信用制度的发展,促进了中国金融业的早期现代化。

进一步分析,与北京政府时期相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银行公会拓展票据市场的措施更为广泛,也更有成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为了控制商会、同业公会等商人团体,强迫它们依照政府颁行的法规进行改组。1929-1931年,上海银行公会,虽奔走交涉于宁沪、官商之间,最终仍未能摆脱被强制改组的结局[36]。一些学者据此认为上海银行公会与国民政府之间是一种反向的、此消彼涨的关系。但由上述可知,上海银行公会的作用和社会影响并没有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及其对金融业的控制而节节下降,反而在某些方面更趋活跃。这一点,上海银行公会拓展票据市场的举措及取得的成效即是有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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