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利配置与收入增长关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利论文,收入论文,农民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6X(2014)11-0082-19 多年来,关于农民收入的相关研究颇丰,然而鲜有文献直接从农民权利配置与农民收入增长关系的角度对农民收入增长进行深入研究。农民权利配置主要是在农地流转、农产品流通、农村金融服务、农业生产、农民合作等领域给农民配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农民权利配置与农民收入密切相关。1994-2003年,农民权利配置相对较少,相应地,这一时期农民收入年均增速仅为4.74%,远低于同期GDP的年均增速(9.35%)。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时隔19年后再次聚焦农村,至2010年中央连续7年发布与农村问题相关的一号文件,不断对农民权利进行配置与优化,相应地,2004-2011年农民收入年均增速上升为7.6%,虽仍低于同期GDP的年均增速(9.53%),但与以前相比,有了明显的增长。农民权利对收入的影响可见一斑。 农民收入增长低于GDP增长的事实似乎也表明配置到农民手中的权利其增收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的确,农民权利配置过程中存在着权利被侵蚀的情况。比如,农业生产中农民不能完全控制其收益权;[1]农民合作中农民的决策权得不到保证,农民参与二次分配的权利被剥夺了;[2]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过程带有自上而下成立和多数按行政村而非按渠系组建的特点,[3]这一组建方式未能实现收益权效用的最大化,国家对农田水利的投资应通过机制建设提高农村水利资金投入的效率,避免农民收益权的损失;[4]农产品流通中渠道权利严重倾向于龙头企业;[5]农地流转中供给小于需求,农民的收益权未得到充分保证;[6][7]农村金融服务中抵押权未下放,农民缺乏可抵押的物品;[8]国家农贷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维持国家与农户在分割有限农村剩余过程中的一种脆弱平衡,这种功能客观上限制了农民权利的使用;[9]以政府间利益博弈为主线而展开的农信社改革始终将农村金融的真正需求者置于事外,因此这些改革会沦为各方参与者对收益进行瓜分的游戏,[10]等等。 上述情况表明,在农民权利配置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同时,不当的权利配置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基于此,本文力图分析农民权利配置如何影响农民收入,了解农民权利配置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讨优化农民权利配置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对策。本文的基本框架是: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是农民权利配置提高农民收入的理论分析,第三部分为农民权利配置与农民收入关系的描述性分析,第四部分为农民权利配置与农民收入关系的实证分析,第五部分是主要结论及对策建议。 二、农民权利配置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理论分析 农民权利配置包括第三方强制力量(主要指国家)对农民权利实施的国家配置和农民对已拥有的权利进行的自主配置。①农民权利配置与农民收入关系主要研究在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下,农民权利配置水平的提高如何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由于权利具有可分性,包括分成不同部分和不同比例,所以农民权利配置水平可以从农民权利配置不同权利的组合和不同比例两个方面加以考察。基于此,本节主要解释四个问题:(1)农民权利的国家配置和自主配置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一般机理;(2)农民权利配置的不同组合与农民收入的关系;(3)农民各种权利配置比例与农民收入的关系;(4)市场均衡及农民供求能力视角下农民权利配置组合、配置比例与农民收入的关系。 (一)假定及解释 假定1:权利配置水平与收入正相关。 巴泽尔(Barzel)认为,交易是有成本的,产权作为经济问题从来没有被完全界定过。[11]正因为如此,权利的有效配置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无论是供给者与需求者都会因权利的有效配置而受益。反之,权利配置效率低将导致交易成本上升,致使交易双方受损。进一步地,奥尔森(Olson)认为,如果买卖的交易成本超过买卖本身的所得,那么买卖双方就不会成交。[12]因此,权利配置若被选择作为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手段,其配置成本要低于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得,并且要优于其他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权利具有保障交易双方因获得某项权利而获取收益的基本特征,这就在客观上为通过配置权利提高收入提供了可能。权利配置成本越低,权利配置水平越高,则交易双方的收益越多。 假定2:权利配置主要配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且各种权利间存在着相互制约、上级权利向下级权利衍生的内在逻辑。 埃格特森(Eggertsson)认为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契约权和转让权。[13]阿贝尔(Abel)认为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安全权等。[14]罗马法典规定产权包括所有权、邻接权、用益权、使用权和抵押权。本文认为产权包括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所有权指产权主体对客体的归属、领有关系,它是排斥他人违背主体意志和利益进而侵犯主体所有物的权利;处置权包括所有权主体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如何安排、处理客体的权能以及主体安排和决定客体使用方向的权能;使用权是指产权主体利用、改变或消费客体的权能;收益权指产权主体直接或间接获得利益的权利,其中间接获益权利是指通过产权主体所拥有的所有权、处置权和使用权获得收益的权利。产权的基本权利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是由其派生出来的。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使用和处置其手中的权利来获取收益,而使用权只是产权处置权的一种,收益权是建立在前三种权利基础上的一种权利。因此,产权可分为四级: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其中二、三、四级权利中还包括更为具体的其他权利,如处置权中会包括抵押权等。并且二、三、四级权利除了可以通过上一级权利获益外,还可以从其他上级权利中获益,如收益权的实现可以直接通过所有权完成,而不需要处置权和使用权的参与。 假定3:权利配置具有不同组合、不同比例,构成权利配置的不同结构,且不同的权利结构本身无优劣高下之分,权利配置实现提高交易者收益的功能需要与权利主体的能力相匹配。 权利具有可分性和可让渡性,权利这两个特征为形成不同的权利配置结构提供了可能。配置给不同主体的权利若要实现其降低交易者成本、提高收入的目标,需要交易者本身具备控制使用某一类型权利的能力。因此权利配置结构需要与交易主体的能力水平相一致。不同结构的权利配置需要用交易者能力这一“引擎”来启动。也就是说,不同的权利配置结构在不同的交易主体下,可能存在着提高或降低交易者收益的两种可能。 假定4:权利配置对收入的促进作用在市场机制下得以实现,权利配置结构需要与市场供求均衡水平相匹配。 经济运行的主要载体是市场,市场的最优状态为充分竞争下的供求均衡,市场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由低水平均衡向高水平均衡演进。权利配置作为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方式,需要在市场供求均衡机制下发挥作用,换言之,权利配置水平要与市场的供求水平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就会出现作为一种资源的权利配置的损失。 (二)农民权利配置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一般机理 在市场沿着竞争性均衡轨迹演进的前提下,农民权利配置会在市场机制下实现对农民收入的促进功能,其一般机理如图1所示。 (1)权利配置与供求能力 (2)供求能力与供求均衡 (3)权利配置与农民收入 图1 农民权利配置提高农民收入机理 图1显示了农民权利配置提高农民收入的一般机理。图1(1)中为农民权利配置水平,为农民的供求能力,为农民市场机制下的供求能力曲线。图1(1)表明,随着农民权利配置水平的提高,他们在市场中供给与需求的能力不断增长。其原因是随着农民权利配置水平的提高会降低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成本,从而农民会用剩余的资本来提高供给水平,或者增加需求,权利配置节省的成本越多,农民的供求能力提高的幅度越大。 图1(2)中,为农民的供求能力,为市场供求竞争性均衡水平,为市场供求竞争均衡曲线。随着农民供求能力的提高,市场供求的竞争性均衡水平也会相应地提高,两者正相关。原因是当交易中交易主体的供求能力增强时,市场中供给与需求会更多地得到满足,供求失衡的情况会减少,市场会由供求不均衡走向均衡,由低水平均衡走向高水平均衡。图1(2)中,M点为市场非均衡与均衡的分界点,即当农民的供求能力在时,市场达到了首次供求的竞争性均衡,其水平为。M点以上的曲线为市场供求竞争性均衡由低水平向高水平演进的路径。 在图1(1)和图1(2)的基础上,图1(3)显示了农民权利配置水平与农民收入间的正相关关系。其中为农民收入,为农民收入曲线。随着权利配置水平的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究其原因,不仅是农民权利配置降低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成本,而且市场供求竞争性均衡水平的提高会使农民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并从中获取利益。 由于农民权利配置包括国家配置和农民自主配置两部分,因此在实际经济运行中,会在一般机理下表现为另外的路径(见图2)。 在农民权利配置增加农民收入的一般机理下,图2显示了农民权利配置的一般路径。图2中H表示国家配置与自主配置的配置值,L为权利配置水平,为农民收入,为农民自主配置水平曲线,为国家配置水平曲线,为农民自主配置收入曲线,为国家配置下的农民收入曲线,为农民权利配置路径。为农民自主配置与国家配置比例的比值,范围为0~100%。 (1)配置比重与配置水平 (2)配置比重与农民收入 (3)农民权利配置路径 图2 市场供求竞争性均衡下的农民权利配置路径 图2(1)中,农民自主配置权利水平随着配置比例的提高而提高,国家配置水平会随着国家配置比例的提高而下降,N点处两者会具有同样的配置水平。因为在市场机制下,国家不能取代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应该努力培养农民的自主配置权利的能力,提高农民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是不断提高的,而在其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国家配置的比重会不断下降。如在配置水平时,若农民自主配置只需要这一比例,而国家配置则需要这一比例,这表明高比例国家配置会提高成本。而在比例下,国家配置却能产生的高水平,这说明农民自主配置在初期因农民配置能力不足而没有国家配置效率高。这一点在图2(2)中得到进一步地说明。 图2(2)显示了农民权利配置比重与农民收入的关系。农民权利的国家配置与农民自主配置共同提高了农民收入,其中国家配置对提高了农民收入的促进作用呈下降趋势,农民自主配置对提高农民收入的促进作用呈上升趋势。如农民获得的收入,其政府配置比例为0%,自主配置比例为100%。在收入下,农民自主配置比重为,国家配置比重为。M点以左部分国家配置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大于农民自主配置的影响,M点以右部分农民自主配置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大于国家配置的影响。BHO为农民权利配置区,农民自主配置权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要大于国家配置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即国家配置比例大于农民自主配置比例所带来的农民收入的增长要少于国家配置比例小于农民自主配置比例所带来的农民收入的增长。 根据国家配置和农民自主配置权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变化,图2(3)显示了农民权利配置的一般路径。R点以下部分为国家配置为主的阶段,国家配置比例大于农民自主配置比例,这一时期农民收入增长,但增长幅度要低于R点以上部分国家配置比例小于农民自主配置阶段。相应地,这一路径与市场由非竞争均衡到竞争均衡、低水平均衡到高水平均衡的发展路径保持一致。 (三)农民权利配置的不同组合、不同比例与农民收入增长 根据权利的可分性可将权利分成不同部分,不同部分还可分成不同比例,权利配置可将不同比例的不同权利配置给不同的所有者。权利包括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权利的“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四层分级假定,下一级的权利都可以从所有上级权利中获得,如四级权利(收益权)可以包含在一级权利(所有权)、二级权利(处置权)和三级权利中,而下一级权利则不能包含上一级权利,如处置权中不能包含所有权,这恰好解释了权利级别越低,其对所有者收益影响越小这一论断。因此可假定四种权利对农民收益影响程度的排序为: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上述四种权利的配置对交易者的收益增加是递减的。权利层级关系假定为研究权利配置结构与农民收入关系提供了逻辑起点(见图3)。 (1)权利不同部分与收益 (2)权利结构与收益 (3)权利的收益可能曲线 图3 农民权利配置结构与农民收入增长关系 图3显示了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四种权利按不同权利和权利的不同比例进行配置时与农民收入的关系。图3(1)表明了权利的不同部分对农民收益的影响。P为权利所占比例,I为农民收入,L为权利的收益曲线,为所有权的收益曲线,为处置权的收益曲线,为使用权的收益曲线,为收益权的收益曲线。四种权利的收益曲线表明权利与收益成正比。四种权利收益曲线由上向下排列表明四种权利对收益的影响由强变弱,如的收益需耗费所有权,或处置权,或使用权,或收益权。如果在获得收益时权利配置与上述不符,则会出现权利的无谓损失。以所有权为例,若所配置的权利超过,则所有权就会出现损失;若所配置的权利低于,则农民收益减少。 图3(2)显示了各种权利的不同组合②与农民收益的关系。各种权利除了可以单独使交易者获得收益外,更多情况需要组合配置使用来提高交易者的收益。由于各种权利对收益的贡献度不同,因此若要获得某一收益,需要各种权利的不同比例的恰当组合,否则就会出现权利损失。假定要获得的收益,需要比例的处置权、比例的所有权、比例的收益权和比例的使用权。③实际上,由于上一级权利与下一级权利之间的权利包含关系,在获得同样收益的情况下,上一级权利使用多,就意味着下一级权利使用少,这样就形成了四种权利的多种组合,不过最终所有权利配置到一起产生的收益总和应该是。这就为拥有不同权利的交易者获取同样的收益提供了可能。 图3(3)显示了不同权利和权利的不同比例下的所有权主导的权利收益可能曲线。④其中为所有权,分别是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为所有权与处置形成的权利收益可能曲线,为所有权与使用权形成的权利收益可能曲线,为所有权与收益权形成的权利收益可能曲线。这表明当交易人被配置了所有权后,其他各权会有相应的配置比例,随着所有权配置比例的增加,其他各权配置比例会降低,因为所有权属于对其他三权有支配关系的一级权利。在所有权配置既定下,其他三种权利的配置是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如所有权为时,与其相匹配的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分别是,且。也就是说,所有权主导下的权利配置收益可能曲线表明随着所有权配置比例的增加,其他三种权利配置比例会相应地降低,这保证了不会形成权利资源的无谓损失或被除交易人之外的第三方通过寻租获利。在所有权下,ABC就是交易者获得收益的一种权利配置组合,偏离A,B,C三点的其他权利配置组合均会造成权利损失。 总之,图3显示了在权利包括四个层级关系的组成部分和权利可分成不同比例的假定下,单一权利与复合权利如何配置才能有效率提高交易者收益的各种可能。 (四)市场供求竞争性均衡、农民供求能力与农民收入增长 权利采取何种形式的配置需要根据农民在市场中的供求能力以及市场均衡发展的水平来确定。农民权利配置的多少要与其能力及市场发展水平相一致,否则会出现权利配置的损失。农民在市场中交易能力的发展规律是由弱到强,市场会由非均衡向均衡、低水平均衡向高水平均衡发展。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其行为受制于市场的整体供求均衡水平,因此农民权利配置必须首先保证与市场竞争性均衡水平相一致(见图4)。 图4显示了交易者能力与市场均衡条件下的农民权利配置与收益的关系。D为农民权利配置,I为农民收益,为农民交易能力下的权利配置收益曲线,为市场均衡下的权利配置收益曲线。收益曲线向右上方倾斜表明权利配置水平的提高会增加农民收益,收益曲线本身也表明农民交易能力以及市场均衡水平的提高与农民收益成正比。曲线位于曲线的上下方,并且有向曲线无限接近的趋势,这表明农民权利配置与其收益的关系就是以市场竞争性均衡为逻辑起点,通过权利配置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交易能力,进而实现权利配置提高农民收益的目的。这就要求权利配置过程中尽量提高和两条收益曲线的一致度。如果不一致,就会导致权利配置低效,甚至失效。 图4 农民交易能力、市场供求竞争均衡下的权利配置 假如以方式对农民进行权利配置,若按,则农民会获得的收益,按则农民会获得收益,但若按,则的权利配置农民会有的收益。而()就是因农民交易能力缺乏而损失的收益,这些收益被第三方获得。()就是农民交易能力超出市场发展水平而获得的垄断利益。因此,当在上方时,权利配置侧重于提高市场均衡水平,在下方时,权利配置侧重于提高农民交易能力。如在收益时,权利配置方式要选择与相近的方式,而不是与相近的方式。中国目前农民权利配置主要是侧重于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交易能力,即线处于线下方。 三、农民权利配置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定性分析 根据农民权利配置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一般路径,本节主要从农民权利配置与农民收入关系的现状、农村经济发展供求均衡和农民在市场中的交易能力三个方面对农民权利配置与农民收入关系加以分析。 (一)农民权利配置与农民收入关系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权利配置有如下特点: (1)大部分权利都是在国家配置的基础上实施的,这样的权利配置结构表明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处于劣势,市场参与能力不强。 (2)农民的权利配置存在着权利结构不完整现象,国家权利配置中过多地集中在使用权的配置上,这种配置所产生的效用往往是短期的,而非长期的。 (3)农民权利结构中所有权长期以来只包括人力资本、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设备、资产(房屋、存款)等,所有权未能得到扩展。而所有权的长期固定,客观上要求其他权利的配置需要更高的比例,同时对其他权利的配置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样就会增加权利配置的成本,也使得国家在配置权利过程中存在较多权利寻租的可能。 (4)农民各类权利配置间的协调不够。如长期以来处置权和使用权的配置就未能形成相对应的权利配置,这种情形会阻滞农民收入的增长。农民收入增长长期低于GDP增速和低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的“双低”现象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 此外,配置到农民手中的权利在实际运用中受到了诸多阻滞。主要表现在: (1)政府在诸多权利配置中存在着明显的谋利行为。比如,王冰认为,在农业生产中,农民不能完全控制其收益权,虽经过农地确权,但其收益权之前受制于政府,之后受制于市场。[1]又如,在农村共公物品的供给中,绝大部分公共物品由政府出面干预完成,政府可以从中获益。另外,集体用地的流转是通过乡及以上级别政府通过在村民中征收然后上市交易完成的,政府实现财政增收。 (2)现有的权利配置方式及其结构致使农民自主配置权利的能力较弱,不能在竞争性市场中实现平等交易。曹阳认为,农民需要成为农业生产组织中的一个节点,其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应该加以保证。[15]宋茂华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民主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只有领导人有决策权,普通会员无决策及监督权。农民合作组织中一般非农民的企业或政府作为介入力量,它们会处于支配地位,利益驱动会使农民权益受到严重限制。其决策往往采取“一股一票”而非“一人一票”,农民的决策权得不到保证,更有甚者,农民参与二次分配的权利大多数都被剥夺了。[2]“公司+农户”作为农产品营销的主流形式,公司和农户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权利结构失衡。[16]孙侠和张闯的研究表明,从成本利润率的角度来看,批发商收益要高出农民收益6~10倍,零售商收益要高出农民收益的5~7倍。[17]陈薇和杨春河认为,农产品经销商的利润占全部利润的80%,农产品生产者只占利润的20%。[18]张闯和夏春玉认为,在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两类流通方式中,渠道权利是严重倾向于龙头企业的。[5]在农村金融服务中,李爱喜认为,农村金融中缺乏农户偏好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金融产权制度。[19] 由此可知,农民权利配置并未充分实现其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功能。主要表现为:(1)农民权利配置结构和方式与市场的发展阶段、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存在不匹配的情况。(2)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假定下的谋利冲动致使其在权利配置中“越位”行为较多,政府约束水平较低。(3)农民长期以来的“非市场主体”惯性致使农民权利较多受到其他权利主体的分割。 (二)农村经济供求均衡视角下的农民权利配置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供求主要表现在农地、农民合作组织、农产品、农产品流通组织、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这些领域的供求情况与农民相关权利配置有密切关系。 1.农地供求。农地流转面积由1999年的1.56%上升至2008年的8.7%,[20]供求逐年上升。张照新的调查结果显示:45.6%的农户有转入土地的愿望,而具有转出意愿的农民仅占14.7%,供给仅为需求的三分之一。[21]钱忠好和洪名勇调查发现农地流转情况是需求大于供给。[6][7]与供求相应的权利配置方面,农民通过对农地的流转处置并未得到其预期的收益,农民农地流转的收益权没有得相应的配置,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不高。 2.农民合作组织供求。目前中国缺乏有效率的农合组织,虽然数目在连年递增,但总体上依然还存在着供小于求的局面。相应的权利配置方面,在向农民配置了农民合作组织的使用权后,农民手中主动参与农民合作组织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分使用,主要是农民参合后其收益权配置不到位,或其收益权被侵占。 3.农产品供求。姜明伦等人认为,农产品供求紧平衡是常态,部分农产品的自给压力加大,其中粮食需求不断加大,粮食市场供求偏紧的状况并未得到有效缓解。另外,部分农产品如土豆、大蒜、大白菜、山楂等出现了极端的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的情况,其供求失衡的周期逐渐缩短。[22]国家在配置给农民的农产品所有权、处置权过程中,一波三折,收购政策、价格政策、补贴政策等的变化影响了农民对农产品所有权和处置权的使用。 4.农产品流通组织供求。对于专业化的农产品流通机构,无论是市场还是农户,都有着较强烈的需求愿望,但农产品市场的成熟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情况制约了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建立,因此同样也存在着供小于求的情况。农产品流通组织主要是国家给农民配置的一种使用权,但流通体系不完善、流通机制不合理使这一权利的配置受阻。 5.农村金融服务供求。农村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农户贷款难,至2007年末,2.3亿户农户中有贷款需求的农户为1.2亿户,而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农户数为7 800万户,占全国农户数的33.9%,占贷款需求户的65%。张杰等人、黄维健等人认为,中国绝大部分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与金融需求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格局,需求远大于供给。[23][24]这些年来国家在农民金融服务权利的配置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效果并不明显,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改革政策延续性不够,执行力不强,因此农民贷款成本太高,等于丧失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使用权。这与农村金融服务中供远小于求的供求状态不无关系。 从上述农村经济各方面供求与权利配置关系角度来看,本文的基本结论是:(1)农民权利配置对市场均衡发展的促进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农民手中相关权利配置缺乏或手中已有的权利在运用过程中的损失致使供小于求。(2)农民国家权利配置中的“配置偏好”和权利配置的“非延续性”导致农民权利结构与市场发展水平不协调,直接导致供求不均衡。(3)各个领域中权利的配置均存在对农民收益权的忽视,未能充分考虑农民作为权利实施主体这一因素,导致国家配置权利与农民应用权利水平间的不一致,间接导致供求的不均衡。上述权利配置对供求均衡产生了负面影响,并最终导致了农民收入下降。 (三)农民交易能力视角下的农民权利配置 农民开始进入市场参与交易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才开始的,长期以来其市场交易能力虽一直呈现逐步提高的趋势,但其交易能力一直都不高。主要表现在农民合作组织、农业生产、农村金融服务等领域。 1.农民专业合作中的农民交易能力。宋茂华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农民的决策权得不到保证,更有甚者,农民参与二次分配的权利大多数都被剥夺了。[2]孔祥智和史冰清的研究表明,87.9%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权结构属于股份化倾向型和松散型。[25]曹阳认为,农民需要成为农业生产组织中的一个节点,其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应该加以保证。[15]可见,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权利主要配置给了组织的领导,而最下层的农民并没有更多的决策权。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决策权被侵占导致其在市场中的交易能力下降。 2.农产品流通中的农民交易能力。在农业生产中,农民不能完全控制收益权,其收益权受制于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农民议价权不足,导致其成本上升,交易能力下降。 3.农业合作组织中的农民交易能力。温铁军认为,政府在参与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造成应该用于公益性服务的财政投入转化为小集团资本或者是私人资本的结果,也使得许多公益性的设施和人力资源成为小集团资本或私人资本获得的手段,形成事实的“扈从关系”。[26]类似情况会导致农民在使用农民合作组织的过程中交易能力下降。 4.农村金融服务中的农民交易能力。王静等人根据对陕西洛川县168户果农的调查得出有35.7%的农户认为影响其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的阻碍因素是需要抵押。而农民缺乏可抵押的物品,农地的抵押权还没有下放。[8]农民的农地处置权不完整,农地不能作为抵押物而进行贷款抵押。现在条件下农民用农地抵押的风险依然很高。郑梦熊认为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门槛太高。[27]正如李爱喜所说,农村金融中缺乏农户偏好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金融产权制度。[19]在农村金融服务中,农民存在着抵押权缺失和使用权成本过高两大问题,这两点使农民的交易能力下降。 从权利配置的角度来看,本文的基本结论包括:(1)农民缺乏相应的参与市场的权利,即使配置到农民手中的参与市场的权利也未能充分实现其功能。(2)政府政绩观及谋利冲动导致农民权利受损,交易能力下降。(3)市场发展水平高于农民交易能力,两者之间“落差”太大,致使农民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积极性不高,交易能力反呈下降趋势。(4)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导致其他市场主体侵蚀农民权利。 综上所述,本节从农民权利配置、农村经济供求均衡水平以及农民在市场中的交易能力三个方面对农民权利配置与收入关系作了分析,得到的结论基本一致,主要包括:(1)现有的农民权利配置未能充分实现其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功能。(2)农民权利配置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权利配置滞后于经济发展。(3)权利配置对农民收入的促进作用未能充分实现的根源包括市场、政府和农民三个方面。(4)农民权利配置不足的两大表征是:农民自主配置权利不足,各种权利配置缺乏横向与纵向协调。 四、农民权利配置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定量分析 (一)变量选择 本文样本选择的区间为1994-2011年。这一区间是农民收入增长由低速向高速变化的代表性区间,也是农民权利配置变化较大的典型区间。1994-2011年农民权利配置情况如表1所示,与农民权利配置相匹配的相关变量如表2所示。这些变量体现了农民在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四个方面的权利配置,并且对应了农民收入结构中的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 (二)数据选择 本文选择了1994-2011年与农民权利配置相关的9个变量的面板数据对农民权利配置与农民收入关系做出计量分析(见表3)。 (三)计量检验 根据表3数据,本文对农民人均纯收入(PCI)与私营企业乡村就业人员(PEE)、农村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PIFA)、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APPI)、农产品销售价格指数(ASPI)、农地流转比例(FCR)、粮食产量(GY)、农用机械总动力(TPAM)和国家支农支出(FAS)等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以发现农民权利配置与其收入间的关系。 1.各变量平稳性检验。各变量取对数后,使用ADF对平稳性进行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以上的平稳性检验发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除了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和农产品销售价格指数取对数后直接满足零阶平稳性,其余的各变量均是在一阶差分后变为平稳序列,即这些变量为一阶单整变量。⑤ 2.各变量之间的格兰杰因果关系。为研究各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其他变量与农民人均收入的因果关系,使用格兰杰因果检验,结论见表5。 3.影响农民人均收入变动的长期协整关系分析。根据E-G两步法,以农民人均收入(LNPCI)为被解释变量,考察以粮食产量(LNGY)、国家支农支出(LNFAS)、农用机械总动力(LNTPAM)、私营企业乡村就业人员(LNPEE)农村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LNPIFA)等为解释变量,做长期协整关系检验(见表6)。⑥ 进一步对上述估计结果的随机误差项所做的平稳性检验表明,各变量与农民收入之间存在着协整关系。总的来看,上述各变量对农民纯收入均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其影响程度由高到低是:农用机械总动力、固定资产投资、粮食产量、私营企业乡村就业人员、国家支农支出。 4.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农地流转比例之间的协整关系。由于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农地流转比例同时为一阶单整时间序列,有必要对二者的协整关系作出分析。OLS估计结果中,D-W值为0.785,处于存在序列相关的区域。因此,需要对两变量引入滞后项,经过多次检验,利用AIC准则、SC准则和LM值判断,引入农民人均收入滞后一期、农地流转比例滞后一期和滞后二期,所得到的估计方程最为合理。另外,农地流转问题多年来涉及农民农地权利调整,农地流转的周期一般较长,其对收入的影响会滞后,因此需要加入滞后两期的检验。引入滞后期后的估计结果见表7。 进一步地,随机误差项平稳性的检验表明,农地流转比例与农民人均收入存在协整关系。 (四)结果分析 根据上述实证分析显示的农民权利配置各变量与农民收入的因果关系、相关程度以及农民收入1994年以来的变化特点、农民收入结构的变化特点、农民权利配置各变量的变化特点,结合1994年以来农民权利配置的基本情况,本文进一步分析农民权利配置与收入关系的基本特征,并且从影响农民权利配置水平的权利配置方式、权利配置结构、农民交易能力、农村市场供求竞争性均衡水平四个方面来分析农民权利配置影响农民收入的原因。 1.农民权利配置相关变量与收入的因果关系、相关系数。与农民权利配置相关的主要变量和农民收入间的相关关系、因果关系如表8所示。 2.农民收入增长、收入结构及其他变量的变化分析⑦。从农民收入增长来看:1994-2011年,农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从1994年的人均年收入1221元增长到2011年的人均年收入6977.3元,增长了5.71倍,年平均增速为6.17%。但1994-2003年平均增速仅为4.74%,远低于同期GDP年均增速9.35%;2004-2011年农民收入平均增速为7.6%,也低于同期GDP平均增速9.53%。这一时期农民收入增速也远低于城镇居民的年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总的来看,自1994年以来的农民收入先经历了缓慢增长(1994-2003年),然后是较快增长(2004-2011年),但整体上农民收入增长存在着“低于GDP增速、低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的“双低”现象。 从农民的收入结构来看,农民收入中经营性收入不断下降,已经由1994年的72.23%下降到2011年的46.18%,但平均仍达到59.95%;工资性收入不断增长,由1994年的22%增长至2011年的42%,平均为32.74%。工资性收入与经营性收入仍有较大差距,两者之和占到总收入的92.69%,而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两者所占比不足10%。转移性收入1994-2007年占比不足5%,但至2011年已经占到总收入的8%,2008年后增速较明显。财产性收入一直以来不足3%。总的来看,农民收入结构不均衡,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绝对主导,转移性收入不断增长,财产性收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从与农民权利配置相关的各变量的变化来看: (1)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不断减少,自1994年的2672.1万人下降到2011年的113万人,每年平均减少17%,减少最多的一年为2008年(41%),17年间减少至原来的4.22%。 (2)农村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自1994年以来一直增长,年增长率为126.97%。其中1994-2003年的平均增长量为166.92亿元,但1997-2003年的年增长率仅为33.78%,1998年甚至出现了负增长。2004-2011年的平均增长量为815.7亿元,其中2009年增量达到1482.7亿元,年增长率为140.89%。2004年以后的增长明显快于2003年以前。 (3)农民地流转比例1994-2011年的平均增速为6.58%,整体上不高。且1999-2003年的流转比例年均增速仅为2.5%,2004-2007年的年均增速为5.35%,2008-2011年的年均增速为12.9%。13年来农民流转比例逐渐扩大,增长速度逐渐加快,但增长幅度不大。 (4)粮食产量从1996-2011年经历了先下降后上升的“V”形变化轨迹,最低点在2003年,为人均334.29公斤,1996年和2011年基本持平,分别为414.39公斤和425.15公斤。年均增长率为6.19%,1994-2003年的年均增长率为负的13.51%,2004-2011年的年均增长率为30.82%。 (5)农用机械总动力自1994年以来一直保持增长势头,且增长过程“不温不火”,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年均增长率为6.44%。 (6)国家支农支出1994-2011年总体呈上升趋势,年平均增长率为21.85%,从1994年的399.7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9 937.55亿元,增长了24.86倍。从总的变化轨迹来看,其增长率是先下行后上行,2003年以前增速整体下降,2004年以后增速上升。1994-2003年的年平均增速为13.55%,2004-2011年的年平均增速为32.22%,相当于2003年以前增速的2.38倍。最低点为2003年,增速仅为2.92%。从6个变量总的情况来看,除私营企业就业人员逐渐减少以外,其他变量均保持了增长。其中农地流转比例增长率、农用机械总动力增长率、粮食产量增长率低于同期GDP增长率,国家支农支出增长率、农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均高于GDP增长率。 此外,与农民收入密切相关的农地流转、农民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农产品流通、农民村金融服务等领域存在着长期的供求失衡现象。[28] 3.农民权利配置的情况分析。⑧1994-2011年间,农民权利配置主要是以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完成的。1994-2003年中央没有发布关于农村问题的一号文件,因此1994-2003年农民权利基本上依赖农民自己的配置和优化。2004年,中央在时隔19年后第一次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关注农村问题,并且从2003-2010年连续7年发布关于农村问题的一号文件,这些一号文件对农民的权利进行了一系配置和优化。具体如下:2004-2011年各年一号文件都强调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这无疑优化了农民农地使用权,增加了收益权;2004年、2005年、2006年、2009年、2010年的一号文件都强调“多予、少取、放活”,通过“三项补贴”、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加大支农支出,同时引导资金进入农村,实施奖励政策,这些措施直接或间接地配置给农民更多的收益权;2007年国家免除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学杂费,相当于间接配置了收益权;2005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均提出加大农业科技支撑,推进农业机械化,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图配置给农民更多的收益权,优化了农用机械方面的使用权;2005年、2007年、2008年提出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加强建设现代农业人才队伍,保障农民工权益,这些旨在优化农民人力资本方面的所有权,配置更多的收益权;2009年提出全面落实“四到户”,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旨在优化农民手中农地的处置权,增加收益权;2010年提出的促进农民进城落户是对农民人力资本所有权的一次优化。总的来看,2004-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显加强了对农民权利的配置,主要特征包括:强调农民权利的配置以市场为取向;权利配置中大多数权利都是以国家支农支出的形式配置收益权;对人力资本所有权、农业机械的使用权、农地流转的处置权等进行了部分优化。 4.农民收入相关变化与农民权利配置的匹配分析。1994-2011年农民收入与农民权利配置情况表明,这一时期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4-2003年,第二阶段为2004-2011年,两个阶段农民收入及权利配置的情况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两个阶段内农民收入与农民权利配置的匹配情况见表9。 表9中,1994-2011年,农民收入各相关变量的变化规律与农民权利配置的规律基本上保持了一致,农民收入各变量增长时,权利配置较多,下降时,权利配置较少。1994-2003年农民权利的配置与优化以农民自主配置与优化为主,2004-2011年农民权利的配置与优化以国家配置为主。 5.农民权利配置与农民收入关系的主要特征。表8和表9显示了农民权利配置与农民收入间的诸多关系,表明了农民收入变化中权利配置的特征。 (1)从整体上看,农民权利配置与农民收入之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但农民权利配置未能充分实现其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促进功能。以下三点可表明:表8中农民权利配置的6个变量均与农民收入呈正相关关系;表9中各变量的变化中大部分变量的增长速度均低于GDP增速;表9中1994-2003年间农民权利配置少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2004-2011年间农民权利配置多因而农民收入增长较快。 (2)表8表明,在所有权利配置中,与农用机械总动力有关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与农村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最大。与农地流转比例⑨有关的处置权和收益权的配置、与国家支农支出有关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配置、与私营企业乡村就业人员有关的所有权和收益权配置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相对较小。 (3)农民权利配置变量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系数与变量本身的增长率不匹配(见表10)。 表10显示,匹配较好的是与农村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权利配置,也就是说,与这一变量相关的权利配置效率最高;配置效率低的变量为国家支农支出和农地流转比例,以国家支农支出权利的配置为例,只有配置多于农村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权利6.74倍才能产生与农村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权利配置相同的效果。在农民权利配置中,很多情况下并未选择效率最高的权利配置,1994年以来配置最多的是与国家支农支出相关的收益权也证明了这一点。 (4)表9中1994-2003年农民自主配置比例高,重新配置的少,优化的多;2004-2011年农民自主配置比例低,重新配置的多,优化的少,这表明农民自主配置权利和优化已配置的权利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远低于国家配置和重新配置。 (5)表9表明农民收入增长中的权利配置主要依赖的是各个领域中的收益权的配置和优化。 (6)农民收入的各个组成部分与权利的配置不匹配(见表11)。 表11显示工资性收入占比32.74%,而与其相关的权利配置却最少;转移性收入占比5%,却配置了最多的收益权。 (7)表8中农民收入权利配置各变量中农民最关注的是与国家支农支出和私营企业乡村就业人员有关的权利配置,而与农用机械总动力和农地流转比例相关的权利配置则最不受关注。这一情形与农民权利配置变量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系数不匹配。 (8)农民权利配置基本上是在农村经济各领域供求失衡情况下进行的,权利配置未能有效缓解供求失衡的状况。 6.农民权利配置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原因分析。上述农民收入中权利配置的特征表明农民权利配置虽然自2004年以来配置水平不断提高,但仍存在诸多配置失当的问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因此需要明晰农民权利配置因何如此,以及这种权利配置因何影响收入增长。从影响权利配置水平的四个要素来看,农民权利配置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在权利配置方式上,1994-2011年,尤其是2004年以后是以国家配置为主。这种“政府偏好”的配置方式客观上弱化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政府作为权利配置主体的“谋利冲动”致使其存在“越权”配置可能,会出现谋利行为。农民长期以来的“非市场主体”惯性致使农民权利较多遭到其他权利主体的分割。这些会造成农民权利配置产生损失的后果。 (2)农民权利配置结构的诸多不当同样导致农民收入增长受阻。农民权利配置中过多地配置收益权和使用权会使得农民增收渠道单一;收益权与其他权利缺乏互相协调导致收益权的效用不能充分实现;配置的权利与权利对收入的影响系数不匹配使权利配置效率下降;所有权的长期固定,客观上要求其他权利的配置有更高的比例,同时对其他权利的配置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会增加权利配置的成本;农民权利的国家配置中未能充分体现农民的偏好影响了农民权利效用的发挥;权利配置结构与收入结构的不协调拉长了农民收入增长的周期,降低了增长的速度。以上权利配置结构导致权利配置在促进农民收入过程中事倍功半。 (3)1994-2003年,农民在市场中的交易能力弱,国家未能完成农民权利的配置;2004-2011年农民在市场中的交易能力不断增强,但权利的国家配置方式及配置结构的选择未能充分保障农民的交易权利,甚至抑制了农民交易能力的使用。具体表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决策权被侵占、农产品流通中议价权不足、农业合作组织中的农民与组织主导者存在“扈从关系”[26]、农村金融服务中抵押权缺失和使用权成本过高等方面。进一步地理解,农民交易能力未能充分实现在于政府政绩观及谋利冲动,其导致农民交易能力受损;市场发展水平与农民交易能力间“落差”太大,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望市场兴叹”,交易能力不升反降;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所导致的其他市场主体对农民权利的侵蚀。总之,农民权利配置与农民交易能力的错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 (4)农民权利配置中的“配置偏好”、权利配置的“弱延续性”以及农民权利结构特点导致农民权利配置与市场供求均衡水平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市场发展对权利的需求与农民手中的权利不一致。这样在市场导向的前提下,农民权利的增收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 五、主要结论与建议 本文的主要结论有以下几点: (1)农民权利配置各变量的增长率总体上低于GDP增长率,这表明1994-2011年来的农民权利配置效率偏低。 (2)与农用机械总动力有关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与农村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是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最主要的权利配置。 (3)与国家支农支出、农地流转比例、农用机械总动力有关的权利配置和这三方面权利对农民收入增长影响系数的匹配不当大大降低了农民权利配置的效率。 (4)农民权利配置中过多地以转移性收入的方式配置了收益权,缺乏各种权利的适度匹配,这会使配置者与被配置者产生路径依赖,提高配置成本,降低农民收入。 (5)国家权利配置中忽视农民交易能力、政府配置偏好、政府谋利冲动、缺乏与市场均衡水平的匹配是农民权利配置水平偏低的重要原因。 本文的主要建议包括: (1)控制直接补贴规模,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将收益权的配置从注重短期转变到注重长期。 (2)适度控制农地流转的比例及速度,使其与农民交易能力及市场均衡水平保持一致。 (3)引导农民开设家庭农场,扶持专业化农业生产,从而加大与农用机械总动力有关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与农村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的配置比例。 (4)细化农产品交易规则,建立农地流转保障机制,从而不断提高农民权利配置水平,规避农民权利在使用中被侵蚀的风险。 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了相应的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①农民权利的自主配置需要完全竞争的市场和市场化农民,依据中国市场与农民的现状,本文重点研究农民权利配置的国家配置部分。 ②图3(2)给出了四种权利同时参与权利配置的情况,还可以存在一种、两种或三种权利不同组合的权利配置情形,这里不再赘述。 ③同一收益可以有不同的权利配置方式,这里只列举一种。同一收益可由多种权利方式获得,这为权利所有者提供了更多的获得收益的可能性。 ④除了所有权主导下的权利收益可能曲线外,还可由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为主导,即纵轴为上述三权。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⑤由于在选择的样本区间内,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和农产品销售价格指数取对数后满足零阶平稳,不能与被解释变量(农民人均收入)保持同阶单整,根据协整理论不能做回归分析,所以没有对该指标做定量分析。其他变量中也包含了农民权利配置中的各种权利,因此具有代表性。 ⑥由于变量农地流转比例(FCR)缺少1994-1998年的年度数据,所以在以下计量中先不采用,在最后部分单独考察农地流转比例与农民人均收入的定量关系。 ⑦以下数据均根据1995-2012年各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计算而得。 ⑧以下各类权利配置来自2004-2010年历年中央一号文件。 ⑨此处的农地流转比例为与农民收入同期的流转比例。标签:农民论文; 农村金融论文; 收益权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供求关系论文; 市场均衡论文; 农业论文; 供求理论论文; 三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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