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英杰[1]2010年在《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听证制度是民主制度在当今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以法律手段赋予行政管理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要求的一种重要途径。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起步较早,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目前已经相对完善和成熟,逐步形成了系统化的行政听证体系。行政听证制度在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中国法律后,经过法律工作者不懈地努力完善,该制度在《价格法》、《行政许可法》等许多重要法律法规中均得到了较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适用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更好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行政机关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法治文明建设中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热情,同时对于进一步发扬行政民主,提高政府公信力以及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功不可没。但由于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所以行政听证制度必然还存在着不足,比如行政听证公开透明性不足、听证代表地位不明确以及遴选机制不完善、听证主持人地位不明确、听证笔录效力不明确等问题,使行政听证处于“听而不证”的尴尬地位,严重削弱了行政听证制度应有的作用,亟待解决。所以,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对行政听证制度加以完善,加快行政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完善,对于加快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就是针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去完善这一切入点着手,探讨目前适合我国实际的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建议和措施。全文主要是在对国外成功经验的总结回顾过程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反思,探究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根源,最后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合理措施和途径。文章主要分为四部分对行政听证制度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论述。首先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行政听证制度的相关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阐述,为后文研究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主要说明了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以及特征和原则。行政听证制度由于种类比较多,所以很难进行统一的概念界定,只能结合其自身的特征加以分析。其特征主要表现为带有准司法性、程序的严格性、公正和公开以及苛刻的时效性,通过这些特征描述行政听证的概念。最后分析了行政听证的叁大基本原则,即公开原则、职能分离原则和有限听证原则。通过综合分析,可以对行政听证制度产生较为清晰的轮廓界定。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表现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行政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导致行政听证制度目前还存在公开透明性不足、听证代表选拔以及地位的尴尬性、听证主持人界定不明确以及责任监督机制不完善等一系列严重的缺陷,阻碍了行政听证作用的全面发挥。文章第叁部分是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进行探析,发掘出现这一系列问题的深层根源,为后文提出完善建议埋下伏笔。从行政听证制度本身设计不完善、执法者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这些内因,以及公民权利意识模糊、主体责任感不强等外来社会因素加以分析,找出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目前存在的最深层次的根源。文章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同时也是文章的点睛之笔,在前文针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渲染铺垫之后,该部分有的放矢的针对问题的关键之处,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和发展建议以及措施,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相关的参考。主要的措施包括增加行政听证的公开性,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完善听证代表选拔产生方式并赋予其足够的调查研究权利;明确听证主持人的选拔方式并为其设立主持人的职权保障措施;要正视听证笔录效力的提升;最后要完善违反行政听证程序的救济制度以及建立行政听证责任追究机制。目的在于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有效措施,真实的击中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出现问题的要害部位,促使其尽快得到发展和完善。全文是在不断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逐步提出完善的想法和依据,对于实践中指导政府更好的开展行政听证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纵观全文,文章各部分层次分明,逻辑结构严密,完整的论述了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的问题以及出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相关建议和措施,为我国法治文明的发展以及行政政府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但荣露[2]2015年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就相关的法律和事实听取行政决定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一种法律程序制度,它是国家赋予当事人充分表达自身诉求的一种重要方式。该制度在西方国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完善的制度。我国首次引入该制度是在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在随后的《价格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行政听证制度得以进一步发展,其内容规定得更加明确详细,听证范围也不断扩大。它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决策的民主科学性,保障政府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短等因素,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严重削弱了行政听证制度应有的作用,需要及时加以完善和解决。本文对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探索,文章以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切入点,探讨了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建议和措施。全文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分析了行政听证制度现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措施和途径。首先,文章就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内容方法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其次,文章就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功能进行了分析界定,分析了行政听证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和实施原则,在立足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上,阐述了当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主要形式,为后而研究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接着,文章围绕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展开,针对当前阶段我国行政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挖掘了这一系列问题内在根源。再次,文章对国外行政听证制度进行了借鉴,通过介绍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得出了我国值得借鉴的经验。最后,文章针对前文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该部分有的放矢地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和措施,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相关的参考。
崔宇辛[3]2012年在《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各方面发展都经历了重要转折或划时代的跨越。市场经济这一主体经济时代的来临,以及信息时代的来临,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契机的同时,也对中国政府制度体系的建设提出了客观要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在中国,公民参与意识将日益觉醒,由此,行政咨询必然成为中国政府过程的关键环节。随着五四宪法的颁布实施,行政咨询制度在中国建立了起来;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加快、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国行政咨询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然而,总体上,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的发展是缓慢的、滞后的,也是问题丛生的;并不能发挥出应有作用,阻碍着中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它也成为中国行政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方面。面对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的诸多问题,文章运用了主体——客体分析模式,试图从主客体互动耦合的一个新角度来分析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主体——客体分析模式,以政治系统理论、制度理论、团体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等为理论支撑,以改革开放的时代转型、公民意识的唤醒与觉醒为现实基础。通过该模式的运用,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的构成及整体运行过程展现于我们面前;各主体、客体结构现状及存在问题,以及主客体之间的结构现状与问题,也得到了更为详尽的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大背景下,治理理论的多元社会治理结构的趋势、咨询服务业发展壮大的客观要求以及网络媒体带来的政治参与方式的变革,都成为了中国行政咨询制度改革的源源动力,推动着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的全面深入发展。从主体——客体分析模式对中国行政咨询制度做出的分析来看,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的改革仍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然需要通过多路径多方向的探索,然后逐个逐步突破改革难点。从中国行政咨询制度改革的动因来看,中国行政咨询制度改革的路径及方向如下:第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发达国家行政咨询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汲取有用、可用经验;第二,通过制度文化的转型与创新,公民政治文化的形成,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的完善;第叁,行政听证制度作为中国行政改革的突破点,与行政咨询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能够为行政咨询制度的进一步构建提供有利条件;第四,政府新公共行政典则规范的确立,传统公共行政范式内部的“松弛”、治理理念的盛行,对政府行政制度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推动了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的改革;第五,现代化沟通平台的建立,依托电子政务发展的整体框架,为网络时代我国行政咨询制度的改革提供现代化的沟通平台,促进中国行政咨询制度主客体互动格局的改革。
郭立鑫[4]2013年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认为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在民主法制化高度发展的今天,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参政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作为民主化的重要标志,行政听证制度越来越呈现出其优越性。进入20世纪以来行政听证制度被不少国家广泛适用,并被不断的发展、健全。在保证公民合法权益,防止、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体现现代法治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制度中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使行政相对人充分陈述其意见,保证其在平等的基础上积极有效的参与到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中,使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最大范围内得到维护,使行政权力有效规范的行使。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形成起步较晚,在部门法律中还仅限于行政处罚法,价格决策法等少数几个法律,并且规定的相关内容十分有限,呈现出不少缺陷,行政听证制度的价值并没有真正意义得到有效体现。本文作者通过对其他国家行政听证制度的学习,特别是将我国听证制度与法治发达国家的听证制度进行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外国听证制度成熟的设计,法律条文的制定,并涉及了国外学者此方面的学说,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重点对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和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对如何健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论文共分为叁个大部分阐述。第一章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本部分在简要介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情况后,重点阐述了目前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听证制度分散的规定在单行法中,且法律规定不统一;适用听证案件的范围过窄,并且规定的不合理;对听证主持人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亟待完善;对行政相对方外的第叁人的权利保护不足;我国行政听证记录法律效力较低,缺少法律上的效力定位;目前实践活动中,真正举行听证的案件数量极其有限。针对上述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本章下半部分对其进行了原因分析:对程序公正的意义认识不清,行政程序规范设计中的缺失,公民维权意识的薄弱,传统意识的行政权力强势地位对行政听证制度良性发展的影响。第二章国内外典型听证制度的比较及启示本部分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与外国行政听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分别从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确定问题;是否适用正式听证的问题;各国关于行政听证制度第叁人的规定;关于行政听证主持人的规定和听证笔录的法律地位等主要五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用来进一步探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第叁章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几种建议本部分是通过第一、二章的论述,在指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比如目前关于听证的规定还仅在几部法律之中,可操作性不强,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低,听证主持人资格不规范等等,阐述了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笔者借鉴了许多学者关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成果,并结合目前实际处境,提出六个方面的建议用以健全听证制度:1、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拓展,包括价格听证程序中公开企业成本的完善和建立、健全房屋拆迁听证制度;2、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意识;3、扩大听证参与人的范围,我国应把第叁人也纳入到参与人的范围之内;4、我国应规范主持人制度;5、确立听证笔录的法律地位;6、应制定完善、规范、统一的行政听证制度。
姜斐斐[5]2010年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文中指出行政权具有易扩张性和侵犯性,如不加以制约,就容易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各国均在努力探索控制行政权的办法。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即为行政机关设定更多的程序义务,赋予相对人更多的程序权利,无疑是避免行政侵权的具有实际效果的办法。行政听证制度正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设计,赋予相对人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限制行政权滥用,平衡行政权力与相对人的利益。行政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为现代各国广泛采用。我国自从1996年在《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听证制度以来,听证的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已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价格决策等领域的听证。但由于我国引入该制度较晚,在价值体系和制度规范方面,还有很多缺陷与不足,实践中听证制度被虚化的问题突出。本文力求通过对行政听证进行法理探源的基础上,正确总结分析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的问题,并找出其原因,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策略。从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程序抗辩权的有效行使,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定的质量,增强其可接受性,有效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树立行政听证制度独立的法律价值,加快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进程,不断完善关于行政听证制度的规范,不断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
叶余[6]2013年在《我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已经有十几个年头,正是一项法律制度逐渐从幼稚走向成熟,从不足走向完善的大好机会。而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决定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广大和深度。本文主要研究的正是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针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本文主要从叁方面入手进行研究:首先,对我国现行行政听证制度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从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问题、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问题以及行政听证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叁个方面来研究我国现行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的不足;其次,通过研究各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以及其如何决定其行政听证适用范围,从中总结各国决定其行政听证制度的经验;最后,通过借鉴各国制定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经验,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适用范围问题的改善提出几点建设性的建议。
杨静[7]2012年在《我国行政听证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已经把行政听证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最重要的制度。在我国从行政听证制度被正式写进法律到现在,许多行政领域也正式引进了行政听证制度,该制度对促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发挥了很大作用。从现行法律看,行政听证已经成为我国现代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笔者认为行政听证的效力作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重要部分更需要理论界进行研究,如何认定行政听证的效力及行政听证效力的表现目前在我国研究的很少。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影响了我国行政听证效力的实现:我国现行行政体制因素使我国行政听证的效力无法充分实现;我国现行行政程序制度也影响了行政听证效力的实现;最后我国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比较低。由此可见行政听证效力在我国的实现还需时日。本文试图对以前关于行政听证效力的研究做一整理,同时对于怎么充分实现行政听证的效力发挥个人的见解。本文较为全面的介绍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及其理论渊源,界定了行政听证效力的内涵,深入、系统地研究其分类,分析了行政听证的法律效力,提出了影响行政听证效力发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总结了实现行政听证效力应遵循的原则及实现的途径,以此推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
肖淑玲[8]2007年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听证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通过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并将之体现在行政决定中,相对人能动参与了行政程序,进而参与了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决定的作出,体现了行政的公正与民主。我国自从1996年在《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听证制度以来,听证的范围不断扩大,在促进行政民主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行政听证制度引入我国的时间较短,与国外的行政听证制度相比较,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实践中“听而不证”的现象特别突出,听证制度被虚化。此外,理论界关于正式听证尚有一些基本问题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笔者在阐述听证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对如何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张新佳[9]2007年在《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及其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听证程序作为现代程序的核心,是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未确立听证程序的国家,就没有现代行政程序”之说实不为过。毫无异议,在我国这样一个尚未完全确立行政程序的国家,研究行政听证有着重要的意义。听证制度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是天赋人权在行政领域内的延伸与发展。1946年,美国公布实施了《联邦行政程序法》,首次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其自身有着深厚的法律渊源和重要的法律价值,它的完善与否是一国政府能否依法行政的重要参照,也是公民权能否获得保障的重要依托。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在国内外形势急剧变化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于20世纪80年代引进听证制度,而听证制度也在我国民主政治的进程中得到了快速、稳步发展。但听证制度毕竟是舶来品,对中国而言是新事物,有自己发展、完善的过程。由于我国现代法治的发展起步较晚,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都不是很完善,对听证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所以在听证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不和谐、违背听证制度本质、本意的矛盾和问题,比如行政听证立法缺失、听证范围狭窄、现实状态脱离听证本质等等,使得听证制度作用的发挥受到阻碍。所以,我们应该针对制度适用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种种问题,从行政程序理念、行政听证立法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等几大方面来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当然,听证制度与中国社会、政治体制的融合不会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发展现实客观上又要求它尽快发展完善起来。所以我们应该对其大胆设想和改革,扭转对听证制度的不良观念,加快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步伐、加强各种配套制度的建立以促进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丁越[10]2011年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行政听证制度足现代国家行政程序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确保行政机关公开、公正的行使行政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在法制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发展比较成熟,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才开始逐渐被引入到我国,自九十年代末开始尝试引入到行政领域。虽然,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发展较为迅速,已经涵盖了诸多行政领域,但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还属于创设阶段,存在较多问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文章的论文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听证的概念、分类以及行政听证制度的原则、地位和作用;第叁部分通过对比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具体制度设计,为我国自身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方向和借鉴;第四部分主要阐述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选取的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分析,推出目前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也就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在前面章节理论及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相应对策。
参考文献:
[1]. 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反思与完善[D]. 谭英杰. 吉林大学. 2010
[2].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D]. 但荣露. 东北林业大学. 2015
[3]. 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研究[D]. 崔宇辛. 山东大学. 2012
[4].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研究[D]. 郭立鑫. 吉林大学. 2013
[5].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D]. 姜斐斐. 湘潭大学. 2010
[6]. 我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问题研究[D]. 叶余. 西北大学. 2013
[7]. 我国行政听证的效力问题研究[D]. 杨静. 辽宁大学. 2012
[8].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D]. 肖淑玲. 贵州大学. 2007
[9]. 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及其完善[D]. 张新佳.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007
[10].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研究[D]. 丁越.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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