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纪蒙古人的时代结构_成吉思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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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寫有《“兒童”之誕生》①一書的阿利耶思認爲兒童期的確切概念始於學校教育產生的近代。確實如此,在很多社會尚未出現與學校教育、社會生活相關的訓練制度之前,兒童期與成人之間的界限還不明確。這是因爲生活本身就是教育的過程。随著肉體的、技能的或精神的發展程度,人的勞動範圍逐步擴大,人也走向成人。然而並不是像許多的現代社會一樣,人的處境一律随著年齡的增長而有所改變。一方面,在不少社會中存在加入成人之列的儀式,使兒童進入成人之事明確起來。例如已成人的青少年在取得過集體生活、參加村級會議的資格時曾有年齡上的規定②。

古代,在皇權下法制整備的漢人社會中已經有了成人、兒童以及介乎其間者的區分③。那時是將應該承擔賦役義務的人定義爲成丁,也就是被視爲具備獨立勞動能力而能夠履行國家義務的人。此外,在判刑時要根據年齡來區別對待。在儒學的理念中,家族間的秩序是明確的,不僅針對輩分的不同,就是對年齡的長幼順序也有嚴格的要求。養成了以儒學爲中心的教育方式,其中是以年齡爲基準的。雖然不是全社會普遍如此,但可以說在知識階層中由於教育制度的存在而使兒童期早已明確。這類根據年齡所做的劃分,也散見於元代的史料中。在胥吏或下級官吏處理行政事務之手冊《吏學指南》的“老幼疾病”項中,將人的一生分爲“黃悼、笄、弱冠、老耄”等年齡段。同書“三殤”項中,給出了未及成丁而死之人的服喪期④。據此可知幼兒和青少年在群體和社會中是如何被認識、被定位的。這樣的劃分不都始於元代,而是早已有之,爲《吏學指南》所載,說明這些劃分即使在元代也與法制上的年齡劃分相關聯。而這樣的年齡劃分不失爲瞭解社會實相的線索之一。設置公共的年齡標準,表明統治者試圖根據人的能力來掌握其一生。

在12—14世紀的蒙古社會中,是否也曾有過以年齡爲標準的處理方式呢?與漢人社會不同,漠北時期不存在可稱爲學校教育的制度。那麽是以什么作为判定獨立人的標準呢?如果有的話,那它是否又與年齡相關呢?在新的社會結構形成的元朝政權下,這方面的情況是否起過變化呢?下面將以《元朝秘史》、《元史》列傳以及墓誌资料爲主考察其實際狀況。

一、兒童期

藉以瞭解12—14世紀蒙古社會的史料不多,很難知道當時兒童期一般被視爲到幾歲爲止。《元朝秘史》中也很少言及人物的年齡,連對年齡或以年齡爲標準的記述都很少見。因此不知當時人們對於年齡是何種概念。然而《元朝秘史》對於兒童或青少年,還是有一些年齡記述的。多見於表示其爲兒童、尚未成熟之時。就成吉思汗來說,有若干他未成年時期年齡方面的記述。即訂婚時的九歲,以及當時他下面有分別爲七歲、五歲、三歲的弟弟們與尚在繈褓中的妹妹等的記述。此外幾乎沒有年齡方面的明確記述,這當與缺乏年齡意識或認爲沒有必要劃分年齡的社會環境有關⑤。

但是表示兒童或未成熟的辭彙還是有的,以《元朝秘史》爲例,“可兀”、“可溫”,同日本語一樣表示己子和小孩兒之義。《元朝秘史》的例詞多屬於前者之義,也有兼具兩者之義的情況。純粹當作兒童之義使用的有以下幾例⑥。第119節,講述帖木真與泰亦赤兀惕的戰鬥結束後人們拾到一個名叫闊闊出的小孩兒,對他的描述語言是“兀出干 闊闊出 捏[舌]列禿 可兀泥(小 人名 名字有的 兒子行⑦)”,即“年小的名叫闊闊出的小孩兒”。第114節,將拾于篾兒乞惕部營地、被成吉思汗之母訶額侖收爲養子的曲出記爲“可兀客泥(小兒行)”;將拾于塔塔兒部營地的失吉忽禿忽(第135節)、拾于主兒勤部營地的孛羅忽勒(第137節),均以“兀出干 可兀客泥(小 兒行)”來表述。(兒子)綴接表示“可愛”之義的詞尾-ken構成,與意爲“小”的辭彙連用。第138節又將上述四人作“可兀客泥(兒子行)”,或許是因爲表示同樣年齡的兒童。據此,作爲表示兒童的語彙,當時不只單獨使用一詞,有時還前附形容詞,或者以來表示。

也有將“可溫”附在表示“人”之義的“古溫”一詞上使用的情況。例如,第81節稱看守帖木真的泰亦赤兀惕部青少年爲“可溫古溫()”,傍譯作“幼小人”,表明他還沒有成人。第90節稱初遇帖木真的孛斡兒出爲“可溫古溫”,傍譯作“後生人”。第93節稱同一時期的孛斡兒出和帖木真二人爲“札剌兀思(少年每)jala'us”。看來難以視其爲表示兒童之義的辭彙,但是也還不好說他們是已經獨立的大人。從上引諸例來看,關於長成“古溫”之前的人,有等幾種表示的詞語。這些辭彙當中,前三者表示更爲年幼的人,而後二者以青少年爲对象。第81節中先以相稱的人物後被稱爲“可溫”,保留了兒童之義,傍譯則作“後生”。說明他還不能被當作獨立的人。那麽,適合這些語彙表示的人又具體是多大年齡呢?下文就接著進行探討。

據第114節,被稱爲的曲出當時五歲。又《元史》卷130“徹里傳”稱生於元初的徹里爲“幼孤”。他的墓誌銘《平章政事徐國公神道碑》中有“六歲而孤”之語⑧。“幼”不僅指所謂的幼兒,也用於比較,但至少這裏所說的“幼”是指六歲的兒童。

第152節記載王罕七歲被篾兒乞惕人所擄,給人舂碓,十三歲被塔塔兒人擄去時,還在放牧。可知隨著人的成長其承擔的勞作也會相應發生變化。這一記載表明七歲的兒童承擔家務,而十三歲的兒童就已經達到了從事遊牧民本職勞作放牧的年齡了。《史集》塔塔兒部落篇記載了失吉忽禿忽參與救下拖雷的故事。當時雖然失吉忽禿忽在場,但是“家裏沒有留下男人”的記述說明十二歲的他還沒有被視爲大人⑨。同處還記載了失吉忽禿忽十五歲時冒著嚴寒,在大雪中隻身追獵野山羊的故事。當時成吉思汗得知後說了這樣一番話:“在下這樣大的雪和嚴寒的情況下,那孩子會凍死的。”⑩這說明十五歲也還沒有被當作大人看待。

第90節中孛斡兒出被稱爲“可溫古溫(後生人)”時,他正獨自(11)在馬群中擠馬奶。據《元史》“博爾术傳”,他當時十三歲。可以交管放牧中的畜群的人,不再稱“兀出干可溫”,而是以“可溫古溫”或“札剌兀”相稱。就是說,可以勝任放牧之職的超過十三歲的人似乎已度過了幼兒期,被當作青少年來對待了。處在這個年齡段的人,如第81節所述,看守帖木真的泰亦赤兀惕人是個“可溫古溫”,說明這個人在部落中已經被派了任務。下面,就太祖的事迹來探討兒童的年齡。

據《元朝秘史》第60節、61節,也速該在帖木真九歲時爲他訂婚,將他帶到丈人德薛禪家(12)。當時孛兒帖十歲(第66節),德薛禪說:“斡勤 米訥 兀出兀堅 備由(女子 我的 小 有)”(第65節)。十歲仍可說是“兀出兀堅”,也就是說還不是大人,然而九歲已經被視爲可以勝任一定程度日常勞動的年齡了。娶親之前女婿留住丈人家幹活的習俗,見於各地。所謂前往丈人家,顯示女婿已經達到能在其他地方充當勞動力的年齡了,因此可以推測九歲符合這一年齡。上述七歲之王罕的故事與此也不矛盾。第116節記載帖木真與札木合初次結爲安答是在他十一歲時,當時二人交換了作爲安答象徵的单拐。羊拐是兒童的一種玩具。其後,二人又交換了箭鏃,再次結爲安答。箭鏃亦屬兵器,二人的交換品由玩具轉爲兵器,表明他們是以成人的身份重結了安答。關於帖木真十一歲時的這件事,第201節回顧說“兀出格惕察黑突[舌]兒(小每 時裹)”。這是與後來再次結爲安答時的年齡相比而言的,不過仍可從中推知說十一歲爲“兀出干”並不奇怪。

其後不久,帖木真因父親也速該去世而返回自家,那是出於家族需要勞動力的緣故。第68節稱也速該身後留下的孩子們爲“可兀惕 兀出格禿(兒子 小有的)”;第70節中訶額侖提及自己的孩子們時說“可兀的 米訥 也客 兀祿孛魯恢牙察(児每 我的 大 不做的行)”(總譯:我的兒子將來怕長不大麽道);第74節也見“兀出格惕 可兀的顏(小每 子每行)”的說法。這裏所說的“兀出干”,或許是從與大人相比較的角度而說的,也可以理解爲是說孩子們多半是幼兒。然而,在第70節中向俺巴孩罕的斡兒伯、莎合台兩位夫人就也速該一家遭蔑視進行申辯的,第73節中前去攔回投靠泰亦赤兀惕部的百姓的,都是母親訶額侖。帖木真尚未作爲一家之主得到社會的認可,原因只是他還缺乏率軍的能力。即便丈夫去世後一般是由妻子代理其責,但如果兒子帖木真已被視爲獨立的成人,那麽就有可能是他與母親一起行動。之所以沒有這樣做,說明當時帖木真雖然被認爲已經可以從事一些日常的勞動,但是還不足以勝任社會性的家長的作用。因此只有被認可爲成人的母親來充當對外的代表。

據《史集》(第1卷第2分冊第81頁),父親去世時帖木真十三歲。《史集》記載的是出自蒙古人中間的傳聞,還不好確認當時帖木真是否已達十三歲。然而,傳聞是依據上述帖木真在父親去世時的情況而說他當時十三歲的,這也是由於人們不認爲十三歲已達到社會性獨立人之年齡的緣故。後來的情况,《元朝秘史》第75節有“長成了好男兒”、“爲奉養母親”的記述,也表明帖木真在父親去世時還沒有長成一個獨立的人。第79節記述泰亦赤兀惕人來襲擊帖木真時說“耳垢口水不淨的,已今非昔比”。這說明帖木真在父親去世後到他長成被社會所認可的成人年齡,需要幾年的時間。泰亦赤兀惕人來襲之時,弟弟合撒兒持弓與帖木真一起迎戰,把另外兩個弟弟合赤溫和帖木格藏進山崖的縫隙中。可知這兩個弟弟還沒有達到能使用弓箭的年齡。假如兄弟之間的年齡差確實是兩歲的話,可以推知帖木真三弟的年齡在十三歲以下,而他的年齡爲十六七歲左右。

梳理以上論述,則《元朝秘史》將未滿十一歲的人看作可以“兀出干”定義的孩子,過了十三歲左右雖然還沒有被視爲完全的成人,但是已經可以被派去放牧了,這個時期的孩子有時被稱作“可溫古溫”。在《元朝秘史》中,不見十三歲以上的年齡記載,大概是因爲人們已經掌握了這一年齡是邁向成人之分水嶺的道理。有一個元朝後半期的例子,見於《元史》“文宗后卜答失里傳”(卷114):

寧宗崩,大臣請立太子燕帖古思。后曰:“天位至重,吾子尚幼,明宗長子妥懽帖睦爾在廣西,今十三歲矣,理當立之。”於是奉旨迎至京師,以明年六月即位,是爲順帝。

不知這裏所說的“幼”是指幾歲,但至少是在十三歲以下。因此與這裏以“幼”相稱的人相比,只要達到十三歲就可以被迎爲皇帝了。實際上能不能勝任皇帝的職責另當別論,只是十三歲已經被視爲脫離了幼兒期的年齡(13)。

進入元朝,蒙古人尤其是統治階層生活的變化主要在於儒學教育也就是與日常生活自然累積的教育所不同的教育的開始。還開展了蒙古文的教習。蒙古社會首次出現了随師或入學等方式的教育,即在脫離日常生活的空間中學習與生活無直接關係的內容。《元史》“不忽木傳”(卷130)載:

至元十三年,與同舍生堅童、太答、禿魯等上疏曰:“……宜且於大都弘闡國學。擇蒙古人年十五以下、十歲以上質美者百人,百官子弟與凡民俊秀者百人,俾廪給各有定制。……”

這裏,不忽木奏請爲脫離幼兒期的十歲至十五歲的人實施學校教育之事。所說十五歲以下,恐怕是針對還沒有完全成爲獨立的人吧。

二、邁入成人的年齡

在與漢族有關的各種記載中,也並不都明確記載成人後的年齡。只是記載去世的年齡和年份的情況比較多見,因而按年齡追索逝者的經歷就相對容易。與此相比,對於蒙古人尤其是生於漠北時期且死於元代以前的人,要查核他們成人以後的年齡是困難的。《史集》常出現“據說爲……歲”的說法,大概是因爲《史集》的編纂者也認爲蒙古人沒有嚴格記憶年齡的習慣吧。然而如上所引,依據未滿十五歲之人的年齡記載來表示年幼、未熟、年輕的例子並不少。之所以不記十五歲以後的年齡,是因爲已經把他們與大人同等看待了。也表明當時的社會認爲人一旦成爲滿十五歲的大人,在日常生活中就沒有劃分其年齡的必要了。以十五歲爲兒童與成人的分界線,可從前引不忽木的奏文中得知(14)。下面就這一問題做進一步探討。

在漠北時期的蒙古社會,被視爲成人的一個標準是從軍。《史集》記載了札刺亦兒部亦勒該之子阿黑答失十一歲戰死之事(第1卷第1分冊第152頁)。成吉思汗西征歸來之時,十一歲的忽必烈和九歲的旭烈兀前往迎接(《史集》第1卷第2分冊第315頁),一般來說這是從軍前的年齡。那麼幾歲能夠成爲士兵呢?郭寶玉曾向成吉思汗進言“漢人有田四頃、人三丁者簽一軍;年十五以上成丁,六十破老”(15)。十五歲的根據又是從何而來呢?當時漢地尚有金朝,很可能是出身于金朝之地的郭寶玉習慣了金朝的制度。然而金朝是以十七歲爲成丁(16)。《元史》卷98“兵志一”序文載:

若夫軍士,則初有蒙古軍、探馬赤車。蒙古軍皆國人,探馬赤軍則諸部族也。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無泉寡盡簽爲兵。

不能認爲漠北時期曾有過從軍年齡的規定。進入元代,法定的年齡規定爲十五歲,因爲這是懂事的一般年齡。與此相比,按照至元七年的規定漢人是年滿二十歲當兵(见《元史》上引文同处)。就是說,可以推知前引郭寶玉的進言與其說是針對漢人士兵而言的,不如說是以蒙古社會的普遍意識爲基礎而言的,後來對漢人實施時又結合漢人的社會狀況定爲了二十歲。同樣由遊牧民建立的政權遼朝也規定了“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隸兵制”(17),即從十五歲起服兵役。

由此可知,作爲遊牧民十五歲是被視爲獨立人的平均年齡標準。在部族社會時期也沒有關於參加軍事活動的年齡方面的規定。一般是由父兄和各部落的首領帶著行動。列傳和墓誌銘中也屢見隨父兄出征的記述。因此才會出現前述那樣十一歲戰死的事例。列傳和墓誌銘中幾乎沒有對最初從軍之年齡的明確記載,有記載說撒里蠻十六歲參軍投入與阿里不哥的戰闘(18)、禿兀赤十六歲參加南征(19)。表中所列從軍年齡不限於初次上陣,應該是其作爲戰士的作用得到認可的年齡。這一年齡始於十五六歲,與視十五六歲爲成人之始的看法相吻合。十五歲是在不要求特別才能、技能和知識的範圍內可以獨立存在、並能夠勝任社會成員之義務的年齡,也是普遍能被視爲成人的年齡。那麽也可以推知《元朝秘史》第75節所說帖木真“長成了好男兒”,是指成吉思汗十五歲左右時的事,而其後不久他就遭到了泰亦赤兀惕人的襲擊。

對社會認可的“獨立人”,漢族社會中存在以結婚爲標準的現象(20)。成吉思汗與孛兒帖成婚後,曾前往拜見客列亦惕部的脫斡鄰勒汗。這大概說明結婚同樣也是蒙古社會判斷獨立成人的一個標準吧。尚不確定12—14世紀蒙古社會的結婚年齡是多少歲。成吉思汗被記爲九歲與其妻十歲的孛兒帖訂婚,而實際的成婚年齡並不清楚,只是可以根據《元朝秘史》的記載推測爲在他十七八歲左右的時候。

成吉思汗即位以後,設置了各種政治機構,建立了相應的制度,其中之一爲怯薛制。選怯薛,據《元朝秘史》第191節,在成吉思汗制服客列亦惕部族、最終成爲蒙古高原唯一霸主之時,“於千、百戶並白身人內子弟有技能身材好者充之”,第224節也提到“於各官並白身人兒子内選有技能身材壯的”充之,還進一步說:“下令不要拒絕願來我們跟前奉侍、學習的人。”這裏,怯薛還被定位爲學習或訓練的場所。表中所列入侍年齡,不僅包括入侍也包括拜見皇帝時的年齡,因爲人們認爲拜見皇帝顯示其已具備一定程度的思辨能力。怯薛因宿營和組成成吉思汗的直屬衛隊而集結,因此與其他的士兵一樣入侍也多在十四五歲之時,這一點不難理解。還有年齡更小就入侍或被皇帝召見的,如十三歲的安童、十歲的道家奴和拜住、十一歲的拔寶等人,而安童和拜住或許是因爲出自木華黎後裔這一特殊家族才會有此經歷的吧。元代,怯薛作爲培養官僚的場所其特性進一步增強。怯薛在皇帝和皇子身邊入侍的同時,體會爲官的職責。這種情況下入侍者也多爲滿十四五歲的人,因爲即使在訓練期間和培養期間內,他們也還是身處公共場所,必須能夠做出有思辨力的行爲。而在這一點上能夠得到認可的年齡一般是十五六歲。

三、長官的年齡

“獨立人”所需要的能力和本事因處境不同而各異,達到“獨立人”所需的時間也不盡相同。從負有職責的角度而言,僅達到從軍年齡還不能說就可以勝任作爲首領的職責。下面以武官的情況爲主展開考察。

武官的能力和資質是在實戰中得到培養的。戰場本身就是教育的現場。因此服兵役也是培養武官之教育的第一步。這樣的教育期限當時被認爲需要多少歲月呢?《元史》卷98“兵制”載:

太宗元年(1229)十一月,詔:“兄弟諸王諸子並衆官人等所屬去處簽軍事理,有妄分彼此者,達魯花赤並官員皆罪之。每一牌子簽軍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仍定立千戶、百戶、牌子頭。”

詔令禁止妄分管轄之軍,每牌子(十戶)選一個二十歲至三十歲的人簽軍,選出牌子頭即十戶長、百戶長和千戶長。就是說領軍的人再年輕也得由二十歲以上三十歲以下的人充任。在戰時體制延續的這一時期,即使十四五歲參軍,不滿二十歲仍然不能被委任爲牌子頭一類的下級軍職。以十五六歲參軍來算,已過了幾年,這時應該開始具備了作爲武官的能力。世祖曾規定軍官子弟年滿十八歲即可襲替(21),比太宗詔書中所定的二十歲還要早些,這可能與整頓官僚機構之後襲替成爲對功臣的一種恩惠制度有關。那時大多數功臣的家族成員很早就與父兄一同上戰場。也許十八歲就能勝任武官之職的人不在少數。但僅從表中來看,襲官的實際年齡還是以超過二十五歲的人爲多(22)。襲替多發生在父輩年老和去世之時,襲替时的年齡也就多在二十五歲左右,因为世代的交替在同一社会中会处于相同的年齡段。然而,如抄思之子別的因在父親去世時年紀尚幼(兩歲),到二十六歲才由潛邸時期的忽必烈指定繼承了父親的副萬戶之職(23)。又如特薛禪家族所授萬戶在帖木兒死于至元二十七年後,因兒子年幼而轉由三十五歲的弟弟蠻子台繼承,蠻子台去世後,已成人的帖木兒之子琱阿不刺才襲位(24)。而鎮南王帖木兒不花以三十九歲之齡在泰定三年襲繼兄職,是因爲侄子尚年幼的緣故(25)。按竺邇之子國寶至元四年死於蒙古漢軍元帥任上之時,因兒子年幼由弟弟國安襲職,任職十一年,歸職于侄(26)。又如懷都因叔父之子忽都答兒年幼而於中統二年代襲伯父之職,任職至至元十六年去世之時,後由忽都答兒繼承了蒙古軍千戶之職(27)。這種因直系子嗣“年幼”而轉由成人之弟繼承職位的例子還不少。

這些資料中所見“幼”一詞是單指比襲替年齡的規定即十八歲還要年輕,還是指別的因那樣的真正的幼兒,尚不清楚。蒙古社會至世祖朝處於戰爭時期,武官們肩上承擔著部落百姓的命運。社會肯定需求成熟的武官。

關於襲官,《通制條格》卷6“選舉·軍官襲替”記:

大德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樞密院奏:軍官每的兄弟孩兒每,父兄毎的替頭裏委付的,薛禪皇帝根底奏了,年紀到十八歲呵,委付有來。去年,俺皇帝根底奏來,“軍官每自己要閑推辭著,兄弟孩兒每拾伍陸歲、拾捌歲有,么道謊說著,即漸委付小孩兒每的一般有。軍情緊急勾當有,似那般委付小孩兒每呵,用著的時分大勾當疑誤了去也。如今軍官每的兄弟孩兒到二十歲呵,教當一年儤使,了得的一般,二十一歲上委付呵,怎生”。

則大德年間襲替年齡的下限是二十歲,留有一年的見習期。法令改變的端由,是因爲出現了不遵守十八歲方可襲替的規定,子弟一歲到十五六歲就謊稱已適齡而讓其襲替的現象。子弟一到可以從軍爲兵的年齡,族人就將自己武官的位子讓给他們(28)。能夠早早地將職位讓給子弟,是因爲現實起了變化:這一時期已沒有奔赴嚴酷戰場的需要,名爲軍官也有不負戰鬥任務之時,所以位子讓給沒有經驗的年輕人也並無大礙。但是還必須防備不測事態的發生。而且軍官不只是有戰場上的工作,平時還要管理士兵和他們的家屬。過於年輕、缺乏這方面能力的人當然無法勝任。將襲替年齡改爲年滿二十歲、留有一年的見習期,即反映了這一現實。海都之亂結束後,在既無向周邊擴張的戰爭又無大型戰役的大德年間,爲培養成爲武官而提供的教育機會減少了。這時不光需要作爲士兵的訓練,還需要涉及民政方面的知識。儘管没有明記具体見習什麽,但很有可能是指一般行政、爲官的教育。然而,也有特薛禪的後嗣所繼承的萬戶在至大三年由八歲的阿里嘉室利襲職的事例(29)。因此,這一規定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遵守還有疑問。

元代不僅需要武官也需要文官。文官承蔭年齡的下限,與推選參加科舉考試的年齡下限同爲二十五歲(30)。可是《元史》卷83“選舉志三”載:

[至元]五年,詔:“……諸蔭敘人員,除蒙古及已當禿魯花人數別行定奪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當儤使一年、並不支俸。……”(31)

承蔭的年齡一般在二十五歲以上,具體情況不得而知,但針對蒙古人看來是另有規定。不過其後《元史》卷33“文宗本紀”記載:

天曆二年七月辛巳“令諸王封邑達魯花赤,推擇本部年二十五以上、識達治體、廉慎無過者以充”。

則文宗朝下令諸王封邑的達魯花赤必須由年滿二十五歲的人充任。因達魯花赤多由蒙古人充任,所以這條詔令可以說是以蒙古人爲对象頒發的。因仿照以漢人爲对象的規定而設置,這一年齡與中上级軍官的實際襲替時間基本一致,這一點令人重視。即當時年滿二十五六歲就被認爲達到了能夠完全勝任官員職責的年齡。據《元統元年進士錄》,可以確認爲蒙古人的科考合格者的年齡分別爲:二十六歲(9名)、二十七歲(1名)、二十八歲(5名)、二十九歲(3名)、三十一歲(1名)、三十二歲(3名)、三十七歲(1名)、不明(5名),主要集中在二十六歲左右。如前所述推選科考應試者時以年滿二十五歲爲條件之一,這是以習得通過科舉考試的能力所需年齡爲依據的。同時期漢人的情況以三十多歲者更多見(32)。這或許與漢人的科考題目更難回答有關係吧。

下面接著討論在統治階層中處於高位之人的情況。成吉思汗在1206年即汗位時,應當是四十五歲。同他一起爲蒙古政權打下基礎、位居右萬戶、國王的木華黎,當時是三十五歲(33)。位居左萬戶的博爾术當時應該是四十歲至四十五歲左右(34),因爲有記載說他十三歲時初遇太祖(35)。那時認爲成就大事業需要長期經驗所培養出來的成熟性。上文已見軍隊首領應由二十歲以上二十歲以下之人充任的規定,就是說其上限爲三十歲。然而,作爲政權統治者的輔佐,身居統治廣大民衆的最高官位,爲了能夠勝任職責,對其要求能力的同時還要求豐富的經驗。能夠達到這種要求一般是在三十幾歲時。可以說這是進入元代以後的情況。表中就職年齡一項,記的是中央機構三品以上或與其職位相當之人就職的年齡,雖然可見皇太子真金就任中書令以及安童任官年齡的例外,但所見年齡多爲三十五歲以上至五十歲。從皇帝的即位年齡也可以看出這一點。太祖、太宗、定宗、憲宗和世祖的即位年齡分別爲四十五歲、四十四歲、四十一歲、四十二歲和四十六歲,均在四十歲以上。在皇帝的地位還不穩定的創業時期,皇帝有必要從擁有很高權威和很強勢力的人中選出。所以他們的即位年齡多在四十歲以後。順帶說一下,成宗以後皇帝的即位年齡趨向年輕。成宗爲三十歲、武宗爲二十七歲、仁宗爲二十七歲、英宗爲十八歲、泰定帝爲三十二歲(36)、明宗爲三十歲、文宗爲二十五歲、寧宗爲七歲、順帝爲十四歲。寧宗、順帝的情況是例外,而英宗也相對年輕,其他人的即位年齡都比一般初任武官的年齡要高。

而且皇帝即位的年齡、官員任職的年齡,也與襲官的年齡一樣隨著時代的發展呈現出年輕化的趨向。

結語

兒童期和成人期、成長爲能夠勝任領導之責的獨立人所需時間的長短以及人的生理的成長和能力、技術等方面的成熟度,因時代和社會的不同而各異。本文旨在整理介紹12—14世紀蒙古社會年齡劃分方面的情況。

通過梳理得以明確的是,蒙古人的一生,從出生到五六歲都是被作爲幼兒來撫養的,從七八歲起開始在日常生活中發揮一些作用,大致到十三歲之前要掌握牧民日常生活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從這個時期開始告別兒童期,逐步加入大人的行列,到十五歲就被視爲大人了。但是爲了成爲領導者,要經歷戰場和見習期的教育和訓練,這樣一來就過了二十歲,二十五六歲起逐漸具備足以勝任統治階層官職的能力,而三十五歲至四十五歲時會迎來最爲成熟的時期。據前引元代的兵役規定,男子到七十歲都有服兵役的義務,而且很多人去世之前一直在任,由此看來他們即使年過六十歲也不是作爲老人而是作爲完全的勞動力生活著的(37)。

另外,據不完全統計,107個蒙古人(皇帝除外)的平均享年爲53.7歲。而元代以前出生之人的平均享年爲57.4歲,生於元代之人的平均享年爲50.2歲。生於元代以前之人的平均享年更高(38),對於這一差別,暫時還難以做出分析,僅作爲事實列舉於此。

如前所述,進入元代人們生活中的最大變化就是以儒學爲首之教育的開始(39)。而聰明的孩子有時會因皇帝的指令十二歲就随儒學師傅學習(40)。科舉考試的應試資格定爲需年滿二十五歲,是因爲考慮到那是習得一般儒學素養所需的時間長度。爲官之人還要求具備日常生活所不需要的知識,服務於這一目的的教育機構和教育期限也就随之成爲必要。而且除文官外,軍官襲職之時也設置有見習期,使成爲獨立人之前的時間段有延長的趨向。不僅如此,元代隨著各種制度的建立,蒙古人十五歲以上的年齡也開始見諸報道了,這也是時代的變化之一。這一現象與規章和制度的制定導致年齡標準需要的出現有關。

以上的論述大致厘清了12—14世紀蒙古人年齡方面的情況,然而本文還未能依據這些資料就其社會特性做出分析,真正的研究有待今後進一步展開。

注釋:

①Philippe Aries,L'enfant el la vic familiaile sous l'ancicn regime,1960.似曾有人對阿利耶思的分析提出批判(Peter Burke,Hisotry and Social Theory,1980),但不諳法國史的筆者無法就該書的是非提出質疑。

②服藤早苗在《古代社會的男女老幼》(《日本史講座2·律令國家的展開》,2004年)一書中,给出了古代日本兒童進入社會的年齡。

③大島立子《元代的兒童與成人》,《愛大史學》第18號,2009年。

④《説文》曰:未成人而死曰殤。男子已娶、女子已嫁,皆不爲殤。長殤,十九歲至十六歲,其服九月及三月。中殤,十五歲至十二歲,其服七月止三月。下殤,十二歲至八歲,其服五月止三月。

⑤《蒙靼備錄》“靼主始起”謂:“亦嘗問彼生月日,笑而答曰‘初不知之,亦不能記其春與秋也’。”

⑥《元朝秘史》的傍譯也沒有區分二者來記。

⑦圓括弧内爲傍譯。

⑧《牧庵集》卷14。

⑨這個故事的主角,據《元朝秘史》爲孛羅忽勒的妻子。假設《元朝秘史》的記載是準確的,那麽即使說十二歲的失吉忽禿忽同在現場,人們也仍然不會相信他有獨自救下拖雷的能力,於是在場的孛羅忽勒之妻就憑大人的身份成了功臣。

⑩《史集》,余大鈞、周建奇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1卷第1分冊第175頁。

(11)實際上還不清楚他是否爲獨自一人,但是可以看得出他被赋予了一定責任。

(12)從他的弟弟們每人相隔兩歲的說法來看,這個年齡是否真實還有疑問。

(13)皇位繼承問題的政治因素很強,一概僅以年齡來判斷是危險的。考慮到年齡是繼承皇位的條件之一,而这里十三歲的年齡不被當作“幼兒”看待,卻被視爲已進入邁向大人之第一步的階段,所以从这一角度選用了這條史料記載。

(14)漢族是以十五歲爲邁向大人的第一步。但在元代負擔徭役的年齡始自二十歲(參閱拙文《元代的兒童與成人》)。

(15)《元史》卷149“郭寶玉傳”。

(16)《金史》卷46“食貨志·戶口”載:金制,男女二歲以下爲黃,十五以下爲小,十六爲中,十七爲丁,六十老。

(17)《遼史》卷34“兵志”。

(18)《元史》卷122“昔兒吉思傳”。

(19)《吳文正集》巻69,“故奉議大夫安定州達魯花赤禿兀赤墓表”。

(20)參見拙文《元代的兒童與成人》。

(21)參見下引《通制條格》卷6“選舉·軍官襲替”。

(22)如後文所述,隨著時代的推移出現年輕化的趨向。

(23)《元史》卷121“抄思傳”。

(24)《元史》卷118“特薛禪傳”。

(25)《元史》卷117“帖木兒不花傳”;卷30“泰定帝本紀”。

(26)《元史》卷121“按竺邇傳”。

(27)《元史》卷13l“懷都傅”。

(28)十五六歲就可以使父兄讓位,表明這個年齡已被視爲“大人”的下限。

(29)《元史》卷118“特薛禪傳”。

(30)參見拙文《元代的兒童與成人》第7頁。

(31)另參見《元典章》卷8“官制·儤使”。

(32)十六歲(2名)、二十一歲(1名)、二十六歲(6名)、二十七歲(3名)、二十八歲(1名)、二十九歲(4名)、三十歲(5名)、三十一歲(8名)、三十二歲(3名)、三十三歲(3名)、三十四歲(1名)、三十五歲(2名)、三十六歲(4名)、三十七歲(1名)、三十九歲(1名)、四十歲(1名)四十一歲(1名)、四十二歲(2名)、不明(1名)。

(33)均據《元史》本紀和列傳所記其享年推算。

(34)《元史》卷119“博爾术傳”。

(35)《元朝秘史》的敘事儘管並不都按年代順序而記,但如第一部分所引,可以推知他們二人相遇時成吉思汗的年齡大概在十二歲至十七歲之間。

(36)額爾敦巴特爾《元泰定帝生年小考——兼論晉王家族與高麗王室的閔係》,載《2010年韓國蒙古學會國際學術大會論文集》,2010年3月。

(37)列傳中可見七十歲仍在現職工作的例子。

(38)本來平均壽命可能更低。

(39)表中的入學年齡一項,不只包括進入學校時的年齡也包括立志學習時的年齡。

(40)例如月魯帖木兒十二歲時遵成宗之命入國學學習(《元史》卷144“月魯帖木兒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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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世纪蒙古人的时代结构_成吉思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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