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国家资本主义的三个问题_企业经济论文

现阶段国家资本主义的三个问题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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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中国结束了短暂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跨步进入了社会主义。在这场变革中,私人资本主义就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途径走上社会主义的。在公私合营经济进一步转变为国营经济后,国家资本主义随之消失。50年代末至70年代中期,“一大、二公、三纯”的公有制曾一统天下。然而,70年代末开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逐步形成,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重新崛起,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小视的力量。令人遗憾的是,现阶段国家资本主义的理论却严重滞后,尤其是现阶段国家资本主义如何界定、国家资本主义为何存在、国家资本主义前途如何这三大理论难题仍困扰着我们的改革实践。在社会主义走过40年历程的今天,迫切需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的解答。

国家资本主义的科学界定

国家资本主义最初产生在资本主义时代。“照所有经济著作解释,国家资本主义就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由国家政权直接控制某些资本主义企业的一种资本主义。”[①]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实际就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因其本质是私人垄断,国家是私人的代表。这不是现代意义的国家资本主义,亦不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在苏联建国后并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列宁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对资产阶级的赎买设想,提出了国家资本主义的理论并进行了具体的实践。列宁认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国家资本主义与以往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根本不同,“在政权属于资本的社会的国家资本主义和无产阶级国家的国家资本主义,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家资本主义为国家所承认并受国家监督,它有利于资产阶级和反对无产阶级。在无产阶级国家里,国家资本主义也为国家所承认并受国家监督,但它有利于工人阶级,目的在于抵抗依然很强大的资产阶级并和他们作斗争。”[②]列宁将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国家资本主义,明确概括为“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活动范围的资本主义”。[③]在苏联过渡时期,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包括:合作制、代购代销制、租赁制、租让制等。前三种是国内形式,是苏维埃政权利用民族资本家的资本或生产经验,同他们合作经营企业的一种形式。租让制是对外形式,即利用外资、引进外国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把工厂交给外国资本家经营,由国家实施监督和控制。列宁认为国家资本主义只存在于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在小农占优势的落后国家,应该利用国家资本主义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④]列宁还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国家资本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的入口,是社会主义取得可靠的胜利的条件”。[⑤]

我国过渡时期的国家资本主义,基本是参照苏联的模式,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来实行的,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从国家对私人工商业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等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到公私合营的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毛泽东明确指出:“中国现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其绝大部分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的,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不是普通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是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⑥]

然而,我国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国家资本主义长期销声匿迹,在70年代又重新复苏,并迅速发展,这却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始料未及的。因而,当前我国理论界对现阶段国家资本主义的界定也存在严重的分歧,概括起来用公式表示有以下划分界说:

(1)“二分法”。国家资本主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2)“三分法”。国家资本主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3)“四分法”。国家资本主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内私营企业。

(4)“五分法”。国家资本主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外资商业性借贷、承包、租赁+国内私营企业。

“二分法”认为,只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才是国家资本主义。如王元龙先生提出,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国外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的配合与合作,双方共同投资经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按投资或合同内定的比例分配企业的收益,是具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二重的经济。”因而是社会主义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活动范围的资本主义。[⑦]该观点认为外商独资企业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资本完全是私有性质,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生产的目的是获取剩余价值,因而是完全的外国私人资本主义经济。

“三分法”认为“三资”企业均属国家资本主义。这是主流派观点。如何炼成教授认为“三资”企业,“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与外国资本结合并受我国法律控制的企业,因而属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范畴”。[⑧]持该观点的人们还强调其理由是,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与外国私人资本的融合体。它们不仅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政策法律,且与社会主义经济紧密相连,其经济活动要接受国家监督和管理,受公有制经济的影响。至于外商独资企业,虽然产权是单一的外资,但要遵守我国法律规章,其经济活动得接受国家管理、宏观调控、工人监督,受公有制经济的影响,仍然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活动范围的资本主义。但是,“三分法”并不承认国内私营企业同外商独资企业是同样的性质。何炼成断言,私营企业“实质上是一种私人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⑨]这便是“三分法”同“四分法”的重大差别。

“四分法”认为,除“三资”企业外,国内私营企业亦是国家资本主义,私营企业是“资金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⑩]国内私营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从本质上来说是同样的,其产权均是私人所有,但均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接受国家管理、宏观调控和工人监督,按国家规定的范围从事经济活动,与社会主义经济相联系,为社会主义服务,接受社会主义经济的影响。因而,国内私营企业是土生土长的国家资本主义,与现阶段的外商独资企业只是“国籍”不同而已。

“五分法”认为,除“三资”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外,“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加工、来样装配、补偿贸易)、外资承包、外资租赁、外资商业性贷款等均属国家资本主义。如吴宣恭教授认为“三来”企业实践实际是中外资本在“生产环节”的合资和合作,“补偿贸易”本质上属于商业信贷的一种形式,与其它商业信贷一样,是受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调节和利用的资本。外资承包、外资租赁都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监督、调节和保护下进行的,因而都是国家资本主义经济。(11)

我认为,对现阶段国家资本主义的理解可以依据列宁的国家资本主义理论,苏联和我国过渡时期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从两个层面来把握:一是社会主义经济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从而国家可以控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用内部和外部力量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二是社会主义经济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并未有产权融合,企业是完全的私人资本,但公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统治地位,因此,可以国有经济的力量从外部对其实行监督和控制,使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两个层面均体现国家资本主义的根本特点是接受国家监督、管理,在规定范围内活动。

对照这两个层面,各种国家资本主义的界定优劣就显示出来了。“二分法”拘泥于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的产权融合,而忽略了其主要特点是接受国家的监督和管理。“三分法”承认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在内的“三资”企业为国家资本主义,却排除了国内私营企业,这里犯了对同一事物的双重标准错误。“五分法”与“四分法”无本质差别,只是太宽泛,有些已超出了企业性质范畴。如“三来一补”、“外资商业银行借贷”,均是一种贸易形式和借贷关系,外商承包和外商租赁都只是特殊的经营形式。

显然,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符合第一个层面的要求,外商独资企业和国内私营企业符合第二个层面的要求。因此,我主张“四分法”、“三资”企业和国内私营企业均属国家资本主义。国内私营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从本质上来说是一样的,只不过前者是土生土长的,后者是“舶来品”。而土生土长的私营企业与社会主义的联系就更紧密了。从第二个层面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这两类企业虽然在产权上是完全私有,但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有密切的联系,国家可以对企业从外部实施监督和管理,而并不在乎其内部是否有公有经济成份。

因此,现阶段国家资本主义可以界定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能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活动范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国内私营企业这样一种复杂多样的经济成份。在这里,前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体。这里的限制,指的是遵守国家的法律规章,服从政府管理,接受工人监督。规定其活动范围指在国民经济总体活动中为社会主义服务,与社会主义经济相联系,接受社会主义经济影响,接受宏观调控和为社会主义经济作补充。

现阶段国家资本主义的生存原因

首先,现阶段我国生产力状况是国家资本主义存在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社会主义是在资本主义相对落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不具备成熟的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决定社会生产力的基本状况是:总体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呈多层次性。生产力的水平低,要求我们大力发展生产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搞单打一的公有制,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其中包括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生产力发展不平衡,要求我们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有利于各地生产力特点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如在东南沿海、经济特区,可以大力吸引外资,建立“三资”企业,推动发达地区利用地理优势率先发展,并逐渐向内地扩展,而广大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则可以加大私营经济的发展力度。生产力的多层次性,要求适应多层次生产力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除了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国有经济和适应中等生产力要求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外,现代科学技术产业所代表的生产力层次也需要我们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设备,因而,要求“三资”企业的发展。而各种分散闲置的资本和剩余劳动力,以及与之相应的较低层次的生产力,为私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要求,个体经济的广泛存在又为私营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

其次,一定社会主体经济与非主体经济同时并存的客观性为国家资本主义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社会空间。任何社会的生产力都不可能是同步的,因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其经济形式也是多样化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奴隶制时代就出现了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形式,封建社会中也孕育着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形式,在资本主义时代也大量存在着个体小生产者,同时也不排除集体合作制经济。因此,主体经济与非主体经济的同时并存是人类社会的一般现象。主体经济不能包揽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部,必然需要非主体经济作补充。因此,国家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并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其存在和发展并不影响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地位。只有社会主义经济占统治地位,对国家资本主义进行监督控制,才能使国家资本主义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

再次,国际经济一体化,为国家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外资和国际市场条件。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不妨碍我们加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资金不足而又市场广大、资源丰富、劳动力价格便宜,而资本主义世界则出现了资金过剩、市场饱和等状况,因此,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三资”企业经济必然要突破各国市场障碍和所有制限制而在我国登陆。经济发展的市场化、国际化,带来了各国经济的相互开放,资本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国内资本和国际资本的融合,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对接,是开放经济的现象。中国开放首要的是吸引外资,借助外国资本,发展我国经济建设。同时,积极利用“三资”企业发展对外贸易,进入世界经济竞争的大舞台。因而,“三资”企业以及由此带动的国内私人资本的集结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

最后,两种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共处,是国际资本主义生存的国际环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东方国家为代表的社会主义与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形成两大对立的阵营,从50年代的封锁与反封锁,到60、70年代的长期冷战格局,主客观条件都决定我们同西方是“两股道上跑的车”,长期处于对峙状态,以意识形态的针锋相对使得经济上老死不相往来。80年代以来,冷战格局被打破,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的主流,出现了国际间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竞争与合作同时并存的局面,两种社会制度求同存异,政治上尊重各国资金的历史选择,不强求社会制度的统一,以自身发展来展开竞争与竞赛,经济上寻求共同利益,谋求对双方有利的合作。合作的重要形式就是经济技术的交流,资本不分国界,商品不分地域,技术没有国籍,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对各国都有利。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三资”企业在我国沿海登陆并向内地扩展就是顺乎自然的了。

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前途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资本主义从无到有,迅速发展。截止1994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221718个,已开业的外资企业10万家,从业人员超过1400万。截止1995年6月,注册的私营企业已达56.3万户,从业人员821.7万人,注册资金2460亿元。实践证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最强劲的增长点,国家资本主义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发展对外贸易,增加财政收入,弥补国家建设资金不足,解决劳动力就业,促进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在坚持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补充。这已经突破了列宁关于“国家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入口”,只有过渡时期才存在国家资本主义的理论。但随之而来的又引出了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前途这个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

我认为,国家资本主义不仅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存在的理由,即使在成熟的社会主义仍然有生存的条件。

首先,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资本主义还有加快发展的余地。当前从总体上看,国家资本主义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小,经济力量较弱。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的还是公有制经济。今后这种公有制经济为主,其它所有制经济为补充的格局仍要保持,但应当加快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促进多种所有制在竞争中共同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的条件下,可以允许国家资本主义在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占主体地位。如在经济特区,可以让“三资”企业逐渐占主体,在一些竞争性行业可以放手让国家资本主义发展,国有经济可以适当退出。同时,私营企业在商业服务业等领域有比工业领域更大的活动空间。

其次,即使在成熟的社会主义阶段,国家资本主义仍然有存在的可能。有人认为,在未来成熟的社会主义阶段,国家资本主义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就不再存在,社会进入单一的公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社会。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在成熟的社会主义阶段,生产力也不可能整齐划一。即使生产社会化发展到非常高的程度,也不能以单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包揽社会生产力的各种层次。生产力的多层次性,就决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多层次性。一切社会均存在主体经济形式和从属经济形式,未来成熟的社会主义也不例外。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当某种科学技术、劳动工具和劳动方法成为普遍的形式,与这种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经济形式就成为主体经济形式。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生产力的发展和变革却不是齐头并进的,而是呈不平衡状态。虽然新的生产方法已发展成为普遍现象,但旧的生产方法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存在,因而与这种生产力相适应的旧的经济形式就会同时保存下来。从历史上看,一定的社会制度即使在成熟的鼎盛时期,也未成为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封建社会成熟以后,封建土地所有制也未成为唯一的社会经济形式,残存的奴隶制生产关系,以及萌发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都同时存在。在欧美国家资本主义进入成熟阶段时,也有许多分散的个体小业主存在,至今美国的夫妻店、家庭工厂依然兴旺。推而论之,国家资本主义作为一种依附性的经济将在成熟的社会主义阶段依然存在。

再次,港澳台模式和全球范围内两制并存使国家资本主义具有长期存在的可能。随着1997年和1999年港澳的回归,以及台湾与大陆关系的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三资”企业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未来港澳台地位来看,它们将长期保留资本主义,而又必须要与大陆的社会主义经济发生联系。实际上现在的“三资”企业大多是港澳台资企业,进入成熟的社会主义阶段后,只有继续允许国家资本主义存在,才能一以惯之地与港澳台地区衔接,并由此将经济、政治、社会联系维持下去,互相促进,展开竞赛。同时,通过港澳台这一重要渠道,与世界保持广泛的经济、政治、文化联系。在大陆上如果消除了国家资本主义,就无法同港澳台保持经济上的联系,影响国家政治上的完整统一和对外经济、文化的交流。此外,从全球范围看,两制并存将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久远,也就是说当我们进入成熟的社会主义阶段,国际范围内仍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国家。在这种状况下,经济一体化、国际化,仍要求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相互开放、相互交流,竞争与合作并存,这样,国家资本主义也就可能继续存在。

总之,国家资本主义可以在社会主义时期长期存在下去,但国家资本主义本身却又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根据社会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自然而然地向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过渡;二是像港澳台回归祖国后仍保留特殊的资本主义制度那样,在社会主义成熟阶段,也可让其维持原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补充,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国家资本主义的前途即是:允许存在,自愿选择。

注:

[①]《列宁选集》第4卷,第627页。

[②]《列宁全集》第32卷,第477~478页。

[③]《列宁选集》第4卷,第627页。

[④]《列宁选集》第4卷,第525页。

[⑤]《列宁选集》第3卷,第556页。

[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出版,第88页。

[⑦]王元龙《三资企业》,人民出版社1994年7月出版,第5~6页。

[⑧][⑨]何炼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及其改革》,载《(资本论)与当代中国经济》,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73页、第72页。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11)吴宣恭《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7月出版,第319~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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