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专差专使巡视考察制度
余 同 怀,柏 桦
(安徽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淮南 232001)
摘 要: 明代继承前代制度,时常派遣专差专使以及勋臣、宦官到地方处理应急事务,并且对地方进行巡视考察。由君主直接派遣的专差专使被授予很大的权力,除了处理应急事务之外,在地方巡视考察中发挥重要作用。派遣专差专使巡视考察地方,既是专制君主扩大耳目的举措,也是整肃吏治的重要手段,作为时代的产物,曾经在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维护王朝的政治统治,规范官员行为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
关键词: 明代;专差专使;巡视考察;镇守中官;钦差
派遣钦差到地方处理各种事务,乃是历代君主经常采用的办法,奉有钦命而代天子巡狩,也是王朝掌控地方的重要环节。元代经常差遣官员宣抚地方,称之为“奉使宣抚”,这些被差遣的官员,“布宣德意,询民疾苦,疏涤冤滞,蠲除烦苛,体察官吏贤否,明加黜陟”[1]卷91,百官志八。明代因循此制,遣使、遣官,甚至遣国子生、宦官承办一些事务,也成为常态。被朝廷差遣的人,无论官职大小,都是钦差,回京复命,都可以将所见所闻上奏,从考察的角度而言,他们不仅仅有巡视之责,也拥有一定的考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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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镇守中官巡视
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在没有废除中书省的情况下,率先废除地方行中书省,而改设三司,各省也不再以省为名,而称承宣布政使司,与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每布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从二品)、提刑按察使(正三品)、都指挥使(正二品)为主官,设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从四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都指挥同知(从二品)、都指挥佥事(正三品)为佐贰官,各有经历司等属官。“明代省级权力机构由行省到三司的演变过程,其实也是省级体制下降的过程。”[2]263这样的设置,不但在一个布政司内没有负全责的长官,还分别隶属于中央各个部门,都指挥使司听命于兵部,按察司听命于都察院和刑部,布政司财政听命于户部、司法听命于刑部、工程听命于工部、礼仪祭祀听命于礼部。在官员任命上,文官归吏部,武官归兵部。
朱元璋改设三司制的意图非常明显,就是削夺地方权力,使之不能够与中央相抗衡,避免割据势力的形成。这种相互制约的体制,在政治稳定与社会秩序良好的情况下,实行起来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一旦出现动乱与自然灾害,事权不一,则难以处理。明人何乔新认为:“我朝惩前代藩镇之弊,以都司典兵,布政司理民,按察司执法。凡军戎调发之政,布、按二司不得专,非有符验,都司亦不听调也。平日所以能前却之者,恃有三尺法耳。一旦有事,白刃临其身,厚禄诱其心,三尺法焉能制之。”[3]卷17,兵部四面对这种情况,朱元璋采取临事补救的措施,派遣大臣、亲信、宦官前往主持事务,便有了“镇守”之名。如让沐英镇守云南,此后又“以云南都指挥使宁正为右军都督府左都督,命镇守云南”[4]卷219,洪武二十五年秋七月庚寅,这是镇守武臣。陕甘出现叛乱之时,“命曹国公李景隆佩平羌将军印,往甘肃镇守”[4]卷231,洪武二十七年春正月辛酉,这是镇守大臣。在有战事的地区,派遣总兵、副总兵官前往征讨镇守,而派宦官去监军。“省级最高权力机构从洪武中期开始到正德、嘉靖,经历了以下演变过程:都司、布司、按司‘三司’并立——镇守中官、镇守总兵、镇守文臣‘三堂’并立——巡抚都御史主持军务。”[2]264这仅就军事与地方管理而言。从地方官考察的角度,“三堂”因为授权所在,都有一定的权力。特别是镇守中官,在被废除之前,所有的地方事务都参与办理。朝廷下旨地方,往往也以“镇守、巡抚、巡按等官”为词。当然,这些镇守除了中官之外,还有总兵、文臣,但真正参与地方事务管理的还是镇守中官、镇守文臣。
中官染指地方政务,也是始于朱元璋。洪武建元以后,朱元璋常常派遣宦官去观军、劳军、参与地方政务。如洪武元年(1368),“上遣中使、奉御等官至北平,犒北征将士”[4]卷35,洪武元年九月乙卯。洪武四年,“关中饥。上命陕西参政班用吉、监察御史赵术、奉御徐德等发粟赈济,凡二万五千余户”[4]卷67,洪武四年八月乙酉。洪武十一年,总兵官辰州卫指挥杨仲名在前方作战,“命内臣尚履、奉御吕玉诣军,观兵阅胜”[4]卷121,洪武十一年十一月庚午。洪武十四年,征南将军颍川侯傅友德等在云贵作战,朱元璋也派宦官前往,“内使罗信至,知将军调度有方,节制严整”[4]卷140,洪武十四年十二月辛未。除此之外,宦官还受命办理其他事务。如有传言讲到总制和州郭景祥之子持矟欲杀其父,朱元璋先是派按察使核实属实,所以要诛此子。马皇后得知,认为郭景祥就一个儿子,杀了就绝嗣了。朱元璋再遣内使前往核实,最终“无持矟事”[4]卷147,洪武十五年八月丙戊。至于“遣内使赵成往河州市马”[4]卷100,洪武八年戊辰;“遣中使至桂林等府市牛”[4]卷246,洪武二十九年秋七月己巳;“遣尚膳太监而聂、司礼太监庆童赍敕往谕陕西河州等卫所属番族”[4]卷217,洪武二十五年三月己丑。这些都是经常性的,而赐宴外国使臣、大臣丧葬、慰劳臣下、采买用品,也成为常制。这种惯例,理所当然地为其子孙继承性地予以发挥。
派遣专使考察地方官,并没有达到统治者预期的效果,如刚刚即位的宣德帝曾经对吏部尚书蹇义等说:“近闻考察之官,少能著实,但信偏言,更不博询。其有勤于职业,因理公务,不免施刑。小人不喜,诬为酷暴,今辄罢退。庸滥之官,纪纲不立,人所狎玩,或贪赃贿,低首下气,依阿度日,小人贪其易与,乃更保留。如此不当孔子曰:‘众好恶必察焉’。宜严戒饬之,务尽至公,毋使正人受诬,小人得志。如或不当,责有所归。”[28]卷5,洪熙元年闰七月丁未虽然强调责有所归,但还是不能够保证这种专使考察的公正性。
永乐六年(1404),礼部议奏巡狩合行事宜时,就讲到“分遣廷臣,考核守令贤否,即加黜陟”[27]卷82,永乐八年六月乙卯。次年,所派遣考察地方官的官员回来复命,汶上知县史诚祖被定为“治行第一”,永乐帝亲自颁赐玺书,“并赐内酝一尊,织金纱衣一袭,钞千贯”[22]卷281,循吏史诚祖传。在表彰循吏的同时,也惩处酷吏,于是“劾奏郡县贪吏坏法者,莫甚易州同知张腾,劾其贪暴虐民十数事,遂征下狱”[27]卷93,永乐七年六月壬寅朔。永乐帝一共5次亲征,都称之为“巡狩”,按例都派遣廷臣考核地方官贤否,所派遣的多是御史等官。当巡按御史取得考察地方官的权力以后,这种不时派遣官员到地方考察官员,也逐渐从原来仅仅是“巡狩事宜”,变为不时差遣了。
与其派遣专使考察收效不大,还不如利用现有制度以加强对地方官的考察。宣德七年(1432),“命各处巡抚侍郎,同巡按监察御史,考察方面官,仍同布政司、按察司,考察郡县官”。这是吏部尚书郭琎等提出的建议,因为各地方已经有巡抚侍郎,再派遣廷臣专门考察,似乎是多此一举。所以宣德帝认为:“方面官及巡按御史,从公考察足以别贤否,无巡抚侍郎,不必别遣官。”[28]卷94,宣德七年八月庚子也就是说不再派遣专使进行考察了,从而在制度上废除专使考察制。
所有镇守中官都是朝廷的耳目,除了采办等事涉皇家事务向皇帝负责之外,随时向皇帝奏报地方情况也是他们的要责,而监督文武官吏,更使他们染指地方政务。按照级别,在外总兵多是一品武官,巡抚多是二品大员,镇守中官是太监的级别为正四品,少监级别为从四品,监丞级别为正五品,应该说级别不高。但镇守中官是奉皇命而来,因此在一起讨论地方政务的时候,经常因为座次发生争执,以至于相互弹劾,产生争端。成化十四年(1478),兵部尚书余子俊等,奏申明条例十事之一,就讲到“息争端”的问题,指出:“在外总兵、巡抚,恒以位次相争。合令左右都督与左右都御史并,都督同知与副都御史并,都督佥事与佥都御史并,俱文东武西。独伯爵以上,则坐于东,而内臣居中,则争端自息。”[7]卷174,成化十四年春正月乙酉成化帝从之,而成为定例。自此以后,镇守中官理所当然地居中而座,亦可见镇守中官在地方上的地位。
干部饶命,饶命。我该死,该死。我对天发誓,我确实不老实,我是编的,不,我开头说的句句是实,一点儿都没编,我编的是在酒店喝酒这一段儿。当时情况是这样的,他们一个都没来,我一等他们不来,两等他们不来,最后我绝望了,就自己喝上了。我想他们都嫌我是个劳改犯,是不敢来了,一气之下自己喝上了。我一气喝了半斤多,晕晕乎乎地醉了。我一醉就开始邪神道气的。我老实交代,这都是我假想着地自说自话,他们压根儿没到场。我当时心里确实失望啊确实苦啊。你想我辛辛苦苦等了这么多年等的是这样的一个结果能不失望能不苦吗?我只有这么自个安慰自己一下才好受些。两位干部,我这是不是真有病了啊。
镇守中官地位特殊,并不意味他在地方事务上拥有绝对的权力。因为一旦出现政务纠纷,按例都要奏报皇帝,孰是孰非,既有内阁与六部审议,也有皇帝的裁决,很难做到怪罪一方,因为“国家之制,边方以文臣巡抚,以武臣总兵,而内臣纲维之。事体相须,职位相等,胜则同其功,败则同其罪”[7]卷90,成化十七年四月甲辰。彼此之间是一种相互制约而荣辱与共的关系,使他们之间任何人都不能够独断专行。
镇守中官有弹劾地方文武官员的权力,既可以奏罢地方官,也可以举荐地方官,但没有升迁罢黜官员的权力,而制度上还不允许他们参与地方官的考察。如景泰二年(1451),镇守福建刑部尚书薛希琏,奏乞会同右监丞戴细保,考察文武方面官员,当即遭到六科给事中们的反对,认为:“旧例之任不以属内臣,希琏乃欲会同内臣考察,不惟假以媚权贵,抑且因以纵黜陟,殊失大体,有辜重任,请正其罪。”景泰帝宥免薛希琏之罪,不准镇守中官参与考察,下诏云:“考察官员,仍如旧例。”[8]卷28,景泰二年十一月癸卯也就是说,地方官考察,依然由巡抚、巡按、按察使会同进行考察,镇守中官不应该参与。但这仅仅是制度上的规定,实际上许多镇守内官还是参与考察事务。如镇守浙江太监张庆与巡按御史畅亨不和,彼此互相弹劾。镇守太监张庆就提出巡按御史畅亨“奉诏考察官,去留不公”,经过覆勘,“似有回护妄奏之情”[9]卷20,弘治元年十一月癸未。结果镇守太监张庆被调回京,巡按御史畅亨停俸两月。由此可见镇守中官对地方官考察事宜的关注。
永乐八年(1410),“敕王安等监都督谭青等军,马靖巡视甘肃,此监军、巡视之始也”[22]卷74,职官志三。由此可见,在永乐年间中官已经有镇守与巡视之别,而在弘治、正德年间,镇守中官巡历所部成为常态。如四川巡按御史荣华曾经“乞令巡抚官如故事,每半年在边治理。其镇守太监,常在省城守护,藩国无事,不许出巡,庶彼此不至观望,推调地方,可以无虞”。弘治帝“谕令内官不许无故劳扰地方”[9]卷122,弘治十年二月戊戌。可见镇守中官是经常出巡的,如今进行限制,只是以“无故”为名,有故则另当别论了。再如南京吏部尚书陈俊等应诏言二十事讲到:“云南、福建、浙江等处银冶,盗多民扰,况镇守太监每于冬月,自往各府监督煎银,尤为劳费。宜止令专理银场,专委布、按二司官,岁督银课为便。”[7]卷263,成化二十一年三月己丑至正德时,镇守湖广太监杜甫,希望能够“以时巡视所属,比较参奏”。兵部提出“镇守巡历,非旧规,不可许”。正德帝“内批特许之,仍赐以敕”[10]卷149,正德十二年年五月庚寅。自此镇守中官巡视所属,参奏府州县官也就成为例,在考察地方官方面,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白居易的闲适诗体现的是他的生活体验和生活智慧,然而这种生活体验和生活智慧的表达深受道家美学思想的影响。在其闲适诗的创作中竭力追求不加雕饰的自然朴素之美,思想上又表现出通达洒脱,委顺适性的人生态度。这些都是对道家美学中“知足”“适性”“心斋”“坐忘”等思想的继承,体现的是道家思想推崇的精神独立,虚静知足,以至逍遥自在的精神状态。正是这样一份乐天适性的审美心态成了白居易闲适诗本真自然,淡而有味的诗歌特色。
正德十六年(1521)开始裁撤一些镇守中官,到嘉靖十八年(1539)在外内官全部取回,镇守内官之制宣告终结。但市舶、织造、采办等事务,特别是万历时期的矿税,依然由内官把持。虽然没有赋予他们巡视考察的权力,但也难免奏报地方事务,影响到地方官的前程。
二、钦差巡视
君主专制政体是以君主为政治核心的,即便是如此,君主也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些场合,君权要适用到它的极限;在另一些场合,适用则也应限制。行政的妙处,乃在于十分懂得在不同的情况下应使用哪一部分权力,而且宽猛得宜。”[11]209中国古代对君权的限制,除了在制度上构建谏诤、会议、廷议、集议等制度之外,以祖宗为名的“祖制”也是制约现行君主的重要理由。“中国古代有一个难以改变的观念,凡是祖宗定下来的制度,子孙总是表示要‘恪守成宪’,不敢轻率改变。”[12]241但祖宗不能够限制君主随机应变。在位君主以各种名义派出使臣,督管某些事务,既是制度赋予的权力,又是君权的重要体现,这就是诸使差遣负责制。
首先,专差专使巡视考察的目的明确,重点突出,但也存在权力过大而导致腐败的问题。史家评议永乐帝遇有“水旱灾伤,必遣人巡视赈恤”[27]卷274,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壬午。在巡视过程中,有责任心的专差专使也能够尽职尽责。如永乐时户部尚书夏原吉,“自南京抵北京,缘河巡视军民运木烧砖,务在抚绥得宜,作息以时。凡监工官员作弊害人,及怠事者,悉治如律”[27]卷73,永乐五年十一月丁亥。宣德时,大理寺卿胡概,数次受命巡视苏、常、松、杭、嘉诸府民瘼,“锄豪强,剪奸黠,无所顾避”[28]卷113,宣德九年十月甲寅。成化时,南京大理寺卿夏时正,“巡视江西灾伤,除无名税十余万石,汰诸司冗役数万,奏罢不职吏二百余人,增筑南昌滨江堤及丰城诸县陂岸,民赖其利”[22]卷157,夏时正传。弘治时,南京刑部左侍郎樊莹巡视云贵,“单车屏从,躬访利病,虽岩阻炎瘴,人迹所不到处,一一履行。奏劾镇守及巡抚官罪状,黜不职文武吏千七百余员。修城池,励兵马,赈贫穷,抚流散,威惠大行”[31]卷48,南京刑部尚书赠太子少保谥清简樊公莹行状。这种巡视多是皇帝直接委派,他们也对皇帝负责,再加上本人的素质,也就使专差专使巡视考察的作用能够正常发挥。因为专差专使拥有特别授权,也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如永乐十四年(1416),河南布政司左参议王徵在巡视民瘼时,“所至恣肆贪酷,杖杀新郑等县吏民数人”[27]卷178,永乐十四年秋七月甲寅。专差专使的个人素质往往也会影响到巡视考察的效果,如镇远侯顾兴祖巡视吕梁洪道,“乃溺于酒色货贿,坐视民患,恬不究心”[27]卷214,永乐十七年秋七月庚申。借权力而谋己私也是难免的,如巡视山东驿传强敏,“受赃已发为民”[23]卷2,宣德十年春正月乙酉。
朱元璋遣使承办某些事务是非常普遍的事情,所遣之人,既有职官,也有宦官,甚至连国子生都在差遣之列。在官制上,设有行人司,“凡赍捧诏赦、奉使外夷、谕劳、赏赐、祭祀、征聘贤才、赈济军务、整点军马等事,则遣之,余非奉旨,诸司不得擅差而行人之任重矣”[4]卷232,洪武二十七年三月戊申。除了差遣行人以外,在任职官、宦官、功臣、驸马等也常在差遣之列。特别是差遣宦官,更成为被其子孙继承的一种常态,以至于“军营厂狱,矿关采办,无一不以宦官领之”[13]卷38,撰者按。除此之外,身带皇命的各种钦差,也是相望于道,以至于当事人都很难分辨出来。曾经有人指出,在方面官中为什么有称为钦差者,有不称为钦差者呢?敖英解释说:“国初设官分职,咸有定额。往莅职掌者领部檄焉,皆不领敕,不称‘钦差’。其后因事繁难,添设职掌,按察司如提学、屯田、兵备、边备、巡海、抚民之类,察院如清军、巡茶、巡盐、巡关之类,都察院如巡抚、巡视、总督河道、总督漕运、提督总制军务之类,皆领专敕,各于职衔上加‘钦差’二字。于此以见前项职司俱出自朝廷处分,非吏部专擅也。”[14]428也就是说,凡是有钦差之名者,都领有皇帝颁发的专敕,在敕书规定的权限之内可以便宜行事。特别是旗牌制度的出现,使他们能够更灵活地运用权力。旗牌数量不断增加,可以颁领旗牌的人也越来越多,在万历时期已经有数千面副,“旗牌拥有者可以在战场上处死逃兵或叛将,征调地方人力物力,拥有一定便宜权力,在政治、军事、司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5]85。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钦差都有单独上奏的权力,有敕书者可以在敕书规定的权限内行事,不在规定权限的事情可以奏闻请旨。
目前,高中美术课程的内容丰富多彩,对学生审美能力的提高是非常有益的。可是全国各省、各高校美术专业的招生考试基本上摒弃了高中美术课程的教学内容,而局限在素描写生、色彩、速写这几门上,这样既不能体现高中美术课改的成果,也无法衡量考生的艺术素养和创造能力。随着课程改革的全面推行,新的美术课程标准明确了美术课程的人文性质,使美术教育内涵更加丰富多彩。高中阶段对美术特长生的教育应结合学生的特点,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并在教学中不断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与技巧,教师要尝试运用新的理念来解剖老教材,给美术课堂教学带来了勃勃生机,使学生的灵性在课堂上得到充分展现。
钦差所至,当地官员不敢怠慢。即便是钦差经过,地方官也不敢怠慢,如海瑞所讲,朝廷乃是父母,抚、按、藩、臬、僚属、过客、乡士夫都是长兄弟,因此州县官常常是“止可洁己,不可洁人,洁人生谤”[16]知县参评,146。特别是这些过客,大多是钦差。早在朱元璋时,“朝廷每遣一人出差,即是其人养活之计”。这些钦差凭藉朝廷授予的权力,气势凌人,所以“州县官吏,答应奉承,惟恐不及。间有廉洁自守,心存爱民,不为承应,及其还也,即加谗毁,以为不肯办事。朝廷不为审察,遽加以罪,无以自明”。也就无怪乎“在外藩司府县之官,闻有钦差官至,望风应接,惟恐或后”,最终是“上下之间,贿赂公行,略无畏惮。剥下媚上,有同交易,贪污成风,恬不为怪”[17]卷21,奉天殿灾疏。对于百姓而言,应付钦差,往往不堪其苦,“钦差等官往来应付,差使日益浩繁。夫甲日益贫耗,甫归之席未暖,而后差之装运又行。前次之债未偿,而后差之帮钱随继。甚则荡废产业,鬻卖子女,痛楚万端,无所控诉”[17]卷98,明旧章厘宿弊以图治。对于地方官而言,他们“无不畏造流言于当路,图报复于不料”[18]15。地方官畏惧钦差,是因为钦差有奏事的权力,一旦被钦差访得短处,回京奏闻,则难免丢官卸职。
除了钦差之外,还有各种公差人员。他们在外有所见闻,除了向本管官汇报之外,达到一定级别者也可以进行题奏。如成化三年(1467),礼部奏准:“其京官公差在外者,应行事务,照例依韵书写奏本。若有紧急密切事情,恐有漏泄,许写题本。务要字画真楷,不许草率。”[7]卷39,成化三年二月丙辰这些公差人员,既可以写奏本,又可以写题本,若是在公差之时发现地方官不公不法,当然是可以揭发。这也是有明一代的地方官畏惧这些“过客”的主要原因。公差人数更多,除了中央部院公差人员之外,所有衙门都会有公差人员。只有上司衙门的公差才有可能汇报下属衙门的不公不法,所以上司衙门的公差也往往气势凌人。如《大诰·差使人越礼犯分第五十六》讲到:“皂隶系是诸司衙门执鞭、缒镫、驱使勾摄公事之人,此等之徒,往往承差于所属衙门,干办公务或勾罪人,径入公廨,据公座而坐者有之,当道直行者有之,从正门入者有之。”扬州府差皂隶到高邮州,该州同知居然“跪与执结”。朱元璋将他们二人都“杖断流入云南烟瘴”,并且声称“敢如此者,罪亦如之”[19]774-775。这是被朱元璋发现了,没有发现的不知凡几。奉上安下的政治体制,要求对上绝对服从,上司衙门的公差才能够气势凌人。因为他们的“谗毁”“虚誉”,往往能够决定下级衙门官员的荣辱,甚至命运(官运和生命)。而他们向上的汇报,实际上也扩大了巡视范围。因此无论是皇帝,还是中央各部院,抑或是地方各级衙门,听信公差人员“谗毁”与“虚誉”的现象还是非常普遍的。在官僚政治之下,内外臣僚也都难免“持禄固宠,任情作弊,谗谤公行,奸邪得计,变乱黑白,颠倒是非”[20]149。在这种情况下,中谗者废、遭谤者罢,遭遇谗谤的职官也不在少数,通过邀誉而升官晋级者更是多见。特别是“正德以来,士多务虚誉而希美官,假恬退而为捷径,或因官非要地,或因职业不举,或因事权掣肘,或因地方多故,辄假托养病致仕,甚有出位妄言弃官而去者,其意皆藉此以避祸掩过,为异日拔擢计,而往往卒遂其所欲。以故人怠于修职,巧于取名,相效成风,士习大坏”[21]卷55,嘉靖四年九月乙亥。政治腐败导致官场风气日趋败坏,以至于“中外臣工,率探政府意向,而不恤公论。论人则毁誉视其爱憎,行政则举置徇其喜怒,是为承望”[22]卷235,余懋学传。在众多毁誉的人群之中,拥有权势的大臣可以操人生死。但众口铄金,众多钦差与公差人员的毁誉,往往能够影响朝廷的决策。仅以提督学政而言,朱元璋重视教育,从中央到地方,乃至村社,都建立学校;而且明文规定各府县生员的名额,考取生员之事,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负责,“正统元年(1426)始特置提学官,专使提督学政”。景泰元年(1450)罢设,天顺六年(1462)复设,以后成为制度。按照当时颁布的敕谕:“提学之职,专督学校,不理刑名。所受词讼,重者送按察司,轻者发有司,直隶则转送巡按御史。督、抚、巡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许侵提学职事也。”[22]卷69,选举志一提学官到各府县督考时,“所过之处,遇有军民利病,及不才官吏贪酷害人,事干奏请者,从实奏闻”[23]卷336,天顺六年春正月庚戌。因此提督学政也拥有了巡视考察的权力,可以弹劾不法地方官员。如黄润玉提督广西学政,“时寇起军兴,有都指挥妄掠子女万余口,润玉劾而归之。副使李立入民死罪至数百人,亦为辨释”[22]卷161,黄润玉传。各布政司的学政从按察司副使、佥事遴选,其地位与各分巡道相同,因为主管学校事务,所以尊崇。如河南学政陈选,在大宦官汪直出巡时,“都御史(巡抚)以下皆拜谒,(陈)选独长揖”。汪直问他官职是否大于巡抚都御史?陈选说:“提学何可比都御史,但忝人师,不敢自诎辱。”当然,陈选之所以敢于顶撞汪直,一是他词气严正,二是“诸生亦群集署外”,在这种情况下,“(汪)直气慑,好语遣之”[22]卷161,陈选传。提督学政按照敕谕授权,往往气势凌人。如嘉靖十年(1531),提督广东学政萧鸣凤,“刚愎任性,因肇庆知府郑璋屡忤之,不胜忿,榜之于廷,璋遂投劾去,按臣逮治”,最终也是“俱送部别用”。按照级别,萧鸣凤为正四品官,知府为从四品官,不能够随便施以笞杖,“而庙堂竟平之,殊不可解”[23]卷22,宪臣笞属吏。其实也没有什么不可解的,乃是权力的效用。“传统的权力,未从外部加以破坏时,几乎总是要经历一定的发展过程的。由于得到人们的尊敬,它就胆大起来,自以为公众不会不赞成它,因而也不把公众放在眼里。”[24]57只要有权力,在将之强加于人的时候,人们只有顺从,但也不能够消除人们的质疑,在接受批评的过程中,也会有所改变。明王朝相继出台对钦差与公差人员的限制,则说明这一点。如《应付通例》讲到:“国初公差人员,应合给驿及应付脚力,各有等差。累朝以来,给驿渐广,事例不一。嘉靖中,申明旧制,公差俱改给勘合,其应给勘合及拨夫,俱有则例。”[5]卷148,兵部·应付通例《应付通例》在洪武年间定有11条,嘉靖年间增定为50条,凡是违反者,巡抚、巡按可以进行参劾。《大明律·礼律·仪制·公差人员欺凌长官》条规定:“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欺凌守御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过还役。历过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25]94无论规定多么严格,只要钦差及公差人员能够影响与决定地方官的命运,地方官们就会把他们视为座上宾,也就不能够怪“至于今日,其号为指挥者,以金紫之服,低眉俯首,奔走使者之前,若隶卒然”[26]卷9,官制。面对能够决定自己命运的钦差们,文武官员不得不屈从,他们不是屈从于钦差,而是屈从于权力。
三、专使考察
镇守中官有南京等处守备中官、诸边镇守中官、各布政司镇守中官。南京等处守备中官主要是护卫留都,管理内外事务,“内事有南京内府衙门及孝陵卫事务,后湖垦艺及被谪种菜净身军人的管理,各地发往南京有罪内使的惩治及囚禁等;外事有南京城防江防的筹划、南京诸狱的录囚、大胜关等关隘官军的提调,江南各地赋税钱粮的征收等”[3]272。诸边镇守中官主要在于监军与抚夷,各布政司镇守中官职在安民。镇守中官都具有监督文武官吏,镇压各种反叛,缉捕人犯,协调文武官员政务,招抚流亡等权力,几乎含括地方所有事务。
据《明会典》讲:“其镇守内臣,自永乐初出镇辽东、开原及山西等处,自后各边以次添设,而镇守之下,又有分守、守备、监枪诸内臣。”[5]卷126,兵部·镇戊一因为出镇与镇守有一定区别,宦官出镇始于建文四年(1402),而“镇守中官的设置,当在永乐末年,主要在辽东、甘肃、交阯等边镇”[3]269。实际上“自永乐之初即有大批内官在北疆活动——备御、出使、采办、领军征进及开设卫所”[6]25。在宣德以后,镇守中官开始普遍设置到各布政司,直到嘉靖十八年(1539)才全部裁撤,此制实行百余年。
粗糙集理论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处理数学工具,主要应用于已知信息不精确、不完备、不统一等场合。科学合理地将灰色系统理论和粗糙集理论进行结合,能更好地解决信息不确定、不完全处理领域的问题。粗糙集理论的重点内容是知识约简,即利用已知的决策对象、决策指标、灰色聚类结果形成一个原始决策表,考虑到元动作单元故障模式的已知数据存在不完全性并且聚类结果存在灰性(即信息不精确)的特点,若直接对所建立的原始决策表进行知识约简,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极小决策算法与问题的实际意义相悖。为了优化决策算法,使决策规则更具柔性,笔者先对原始决策表进行离散化处理,然后对它进行知识约简。
有关明代监察制度,当代学者从多方面进行分析与探讨。如杜婉言、方志远在总结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时指出:监察系统纵横上下设置的完备及运行机制的严密超过前朝,还有比较详细的行政监察法;监察官员作为皇帝的耳目,受委寄深而威权重,充分体现了以内制外,以小制大的君主驾御之术的成熟;明代监察严密的目的,只在于巩固和加强皇权;严密中也有各种缺陷[29]281-285。张德信认为:明代监察制度相当严密,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并且从职官、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监察,分析了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30]268-305。专差专使巡视考察乃是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的环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发挥重要效能。
之所以派遣大臣去地方巡视考察官员,也是有一定理由的。如吏科给事中包良佐提出:“御史虽有访察之例,而巡历不过一年,是其责未专也。是以在外有司,多未得人,乞慎选才德素有清誉大臣一人,前去考察,廉勤者存之,老疾罢软者黜之,贪墨害民明有实迹者,依律究问,重加贬斥,或考察者徇私任情,并治以罪。”[23]卷178,正统十四年辛丑因为当时巡视考察制度尚不完善,派遣大臣也是必要的举措。这些大臣往往也很尽职,如南京刑部右侍郎吾绅,“奉敕考察两广、福建方面官,有参政素贪黩,结权要,且以(吾)绅为故僚友,(吾)绅竟黜之,时称其公”[11]卷82,正统六年八月乙酉。兵部右侍郎李贤考察四川有司官员,除了将“耄疾昏庸,行检不饬,为民病者,已具疏闻”外,还荐举“持心公正,操行端洁”的按察司副使胡渊、佥事高澄,希望他们能够“以为持宪者劝”[8]卷41,景泰三年十一月庚申。应该承认,并不是所有奉敕巡视考察地方官的大臣都能够秉持公正,往往也是徇私舞弊,挟私陷人。如大理寺少卿李畛,“奉敕考察官吏民”,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把肥乡知县许显“送刑部鞫而黜之”。许显不服,控告到都察院。都御史陈智为许显论辩,李畛“即摭(陈)智诸违法事”。明英宗认为:“(李)畛为理官,朝廷因恤民瘼,俾专考察,既宠私人生事,又挟私意陷人,不服法司对理,妄捏风宪死罪,不才如斯,岂堪再用,其罢为民。”[23]卷77,正统六年三月壬子这仅仅是经过皇帝裁决的案件,其受到不公正考察的微末之官,是无权申诉的。
已经普遍设置巡抚,再派遣朝廷大臣考察地方官,显然就是多此一举。弘治元年(1488),兵部提出:“皇上即位以来,各边将官,有自陈去者,考察去者,劾奏去者,所留者颇皆得人。今欲再遣大臣巡视考察,不无烦扰,宜姑置之。”[9]卷17,弘治元年八月甲午得到弘治帝的认可,以后便很少派遣大臣去地方考察,而巡抚考察地方官,也就变成“奉例考察”,不再颁给敕谕,专使考察也就成为巡抚考察了。
四、利弊分析
明代专差专使巡视考察虽然没有形成固定的制度,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一直存在,而且在预防官员违法违纪、惩治贪官污吏、减少决策失误、调整统治政策、促使政策实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严密控制军队,避免司法审判畸轻畸重、减少冤狱、整饬文书等方面发挥监督的效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意使他们与现行职官体系构成相互监督之势,其效果是明显的,其弊病也是突出的。
专使考察虽然没有制度规定,但在特殊的情况下,还是可以派专使到地方进行巡视考察。比如说在有灾异、星变时,皇帝要下《罪己诏》,群臣都要修省。为了达到弥灾异以回天意的效果,派遣专使巡视考察则成为一种临时措置。如正统元年(1436),南京兵部右侍郎徐琦奉命“考察南京畿内郡县官员,时灾异屡见”[8]卷45,景泰四年三月己卯。此外,工部左侍郎郑辰,“奉敕考察云南、四川方面官”[23]卷166,正统九年五月甲寅。南京礼部右侍郎姚夔,“奉命考察云南官吏”[7]卷113,成化九年二月己巳。大理寺丞李茂,“景泰初,奉敕考察南京百司,风采凛然”[23]卷323,天顺四年十二月庚子。景泰三年(1452),兵部右侍郎李贤,“奉命考察四川有司官员”[8]卷41,景泰三年十一月庚申。左副都御史刘广衡,“奉命考察湖广布政司等衙门”[8]卷41,景泰三年十一月辛酉。由此可见这种派遣大臣到地方巡视考察,乃是经常的现象。
有明一代皇帝差遣官员、亲信、勋贵、近臣、宦官等承办某些事务,乃是非常普遍的事情。有些事务处理经过不断差遣,也就成为常制。如巡抚、巡按、镇守、巡视、经略等,虽然没有纳入正式官制序列,但颁发印信,称为“关防”,不是官印却发挥比官印还重用的作用。关防为长方形,所用印泥为紫色,俗称“紫花大印”;官印正方形,所用印泥为红色。在公文运转过程中,关防不但犹如官印,而且因为具有钦差性质,其权威性也就大于官印。
其次,专差专使巡视任务明确,权力集中,所受制约较少,直接对皇帝与正官负责,在履行职权时可以畅行无阻。即便如此,也会受到官僚政治的影响。专差专使外出巡视,由皇帝颁发敕书,明确他们的职权范围,授予他们直接上奏的权力。如永乐元年派遣监察御史巡视民瘼时,永乐帝明令他们“用心咨访,但水旱灾伤之处,有司不言者,悉具奏来。军民之间,何利当兴,何弊当革者,亦悉以闻”[27]卷17,永乐元年二月乙卯。这是直接对皇帝负责。而洪熙元年(1425),宣德帝派遣大臣巡视江浙时,除了依旧例奏闻军民利弊之外,对于“官吏粮里及公差官员,有贪刻虐害军民,及土豪恃强侵欺小民者”,除了照例奏闻之外,“应合擒问者即擒问”,要他们“务除凶恶,以安良民”[28]卷8,洪熙元年八月丁亥。正统十三年(1448),河南、山东出现旱蝗灾害,朝廷派刑部右侍郎丁铉前往巡视,敕书有云:“或有贪官污吏暴虐小民,即拿问惩治。军民缺食者,发仓赈济。”[23]卷166,正统十三年五月甲辰很显然,凡是专差专使巡视,都有一定的授权,特别是司法权与财政权,使他们在巡视过程中减少许多阻碍。而大多数专差专使也能够认真履职,巡视的功效明显,在澄清吏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故史家认为:“仁、宣之间,化理郅隆,又能进贤退不肖,而数世之后,固可蒙业而安也。”[32]卷28,仁宣致治君主专制政体与官僚政治是共存的,在权大于法的情况下,自然也会弊端百出。如巡视浙江民瘼的都察院佥都御史俞士吉,“以大臣出视民瘼既归,其民情何如?年谷何如?水患何如?未闻有一语,而汲汲进谀词”[27]卷67,永乐五年五月辛亥。专制君主希望官僚们一心奉公,有效维护朝廷的利益,但官僚们都有自己的打算,为了自身的利益,弃职权于不顾,借职权以谋私,乃是常见的现象。
但是,如果仅仅是“行动者”,那么民俗学者和其它的非遗传承人之间有何区别?当我们一再强调我们能利用“专业知识”或“学术水平”服务于非遗工作时,是否忘记了我们“倾听民众、跟随行动者”的初心呢?是否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而在无意间加剧了权力的等级分化呢?是否也正在冒着遮蔽生活世界原有逻辑、代之以精英逻辑的风险呢?如果作为旁观者的民俗学者并不能比亲身传承民俗的传承人更能理解自己的文化,那么民俗学者参与非遗行动的身份合法性与行动意义又在何处呢?
再次,专差专使巡视考察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密切相关。《明史》认为:“明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所以“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这种官场风气也得以维持,故此“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以至于“英、武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鲜贪残,故祸乱易弭也”。即便是“嘉、隆以后,资格既重甲科,县令多以廉卓被征,梯取台省,而龚、黄之治,或未之觏焉”。只是在万历后期,才“吏治既以日媮,民生由之益蹙”。之所以吏治尚能够控制,是赖有太祖之法,当“太祖之法蔑如”[22]卷281,循吏传序,吏治便不可问矣。吏治清浊,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拥有特别授权的专差专使,将监察与行政权力集于一身,而所赖以维系的是“公正之服人者至,而直道之终不泯也”[22]卷161,周欣等传赞。随着宦官专权,权臣依附,这种直道渐渐地陵夷,各种不正之风已经开始弥漫于官场。如弘治十六年(1503),侍郎樊莹巡视云南,“奏黜监司以下三百余人”。身为云南籍的户部员外郎席书,就提出“今樊莹职巡察,不能劾戚畹大臣,独考黜云南官吏,舍本而治末”[22]卷197,席书传。在官僚政治日益膨胀的情况下,专差专使的巡视考察功能也难以正常发挥,在贪赃枉法,掠取民脂民膏方面却日甚一日,如万历时期“矿使四出,而采珠、榷税、稽积、盐括、羡赎者,蜂起用事,利病尽归阉宦”[31]卷29,光禄大夫太子太子太保尚书赠少保兼太子太傅杨公俊民墓志。这些专差专使以搜括为专职,即便是有考察之责,也成为末节,还容易打击报复,加剧吏治的腐败。
还有,专差专使巡视在审录罪囚过程中,曾经纠正过不少冤假错案。但其司法权不断扩大,也使司法体制发生变化。明代从洪武到天顺年间,朝廷常常遣官会同巡按御史、按察司恤刑,至成化时成为定制,“遣部寺官分行天下,会同巡按御史行事。于是恤刑者至,则多所放遣”[22]卷94,刑法志二。值得注意的是,此后的专差专使审录罪囚,已经不再是主察地方官司法审判的不法不公,而是承担起司法的责任,其监察职能与司法职能的重叠,也导致司法程序发生变化。
同时,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校内英语培训,并举行技能竞赛,以赛促教,让教师能够流利的使用英文阐述课程教学内容。加强国际、国内交流,选派双语教师到国外、国内培训和进修,提高双语教学水平。常州纺织学院支持和鼓励教学团队和兄弟院校之间的合作,为双语教学相关课题研究提供支撑,通过一定的奖励机制来激发教师们的工作热情。
此外,在专差专使选用方面,固然有君主用私人的倾向,但在具体选用方面还是有严格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弘扬正气的作用。“明代是中国古代士大夫意气风发的时代,敢说敢为,欲与人主论短长的风气极盛。通观有明一代,为君者任意杀戮、侮辱士大夫,在中国历史上是罕见的;但士大夫的气节在历代也是罕见的,越是受了廷杖、挨了板子,就越是觉得风光,在社会上的地位也越高。”[2]246专差专使乃是特别选用,除去君主的私人之外,他们应该是这群士大夫中的是突出人物。他们人数不多,但敢作敢为,若是对皇帝进行谏诤,不但南北科道官能够遥相呼应,在外的专差专使也是争先恐后。一些专差专使,纠举不法官吏,举荐卓异贤能,不但能够正人,也能够正己。至少在明代前一百年,他们还能够发挥巡视考察的效能。即便是在明代中后期,因朝政腐败而导致政治昏暗,因社会经济发展而促使生活奢靡,还是有一些专差专使能够以廉洁自律。
最后,明代专差专使巡视考察自出现以来,就利弊共存,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免要面临许多困境。面临这些困境,统治者时常在制度上予以调整,但有些并没有调整,因为是“大率遵旧制行之”[22]卷71,选举志三。既然是旧制必须因循,也就很难摆脱困境。历史证明,只要有私有制与公共权力的存在,就会产生腐败。特别是在君主专制政体下,一切制度的制定都是以专制君主为核心,“官吏权贵的划分,仔细考察起来,无非是专制君主及揽权者们弄权斗法的结果”[33]66。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清明与昏暗,廉洁与腐败,都是相对而言。政治清明往往能够遮盖昏暗,崇尚廉洁往往忽略腐败,关键在于何者为主导,是否能够在掌控的范围之内。
总之,明代专差专使巡视考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既有来自法律方面,也有来自人为的,更脱离不开政治与经济。凯尔森从法与国家的理论分析君主专制政体的法律,“君主本人是不负责任的;他不在法律之下,因为他是不对任何法律制裁负责的”[34]332。明代君主专制的高度发展,使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首脑人物多是不诚实的人,而要求在下的人全都是善人;首脑人物是骗子,而要求在下的人同意只做受骗的呆子;这是极难能的事”[11]24。专制君主以专差专使巡视考察,无非是扩展自己的耳目,加强对全体臣民的监控,但也难免被自己的耳目所愚弄。弗里德曼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法律制度,“按惯例,制裁被分为两大类,奖赏和惩罚即积极和消极制裁。受法律管辖的人们会选择一种,躲避一种”[35]89。明代专差专使巡视考察,其本身就兼有奖赏和惩罚,选择与躲避也必然的,再加上官僚们趋利避害的本能,利用制度保护自己,同时也利用制度祸害他人。这一切都是专制政体所造成的。正如梁启超所讲:“所以发生之由,莫不在专制政体。专制政体者,实数千年来破家亡国之总根源也。”[36]90即便是如此,也不能够忽略专差专使巡视考察在奖廉惩贪,澄清吏治,端正仕风,激励官吏,移风易俗等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更不能够忽略其弊端的存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得失利弊,既是评价历史制度所应该持有的态度,也是希望能有适合人类发展的更好的制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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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8-10-20
DOI :10.13718/j.cnki.xdsk.2019.05.019
作者简介: 余同怀,法学博士,安徽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 K2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841(2019)05-0171-09
责任编辑 张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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