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生产要素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 —2101 (2000)01—0005—(09)
在中国,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承认要素的所有权和要素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的实现,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突破几十年“按劳分配”的框框,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便是大势所趋。从中国分配制度改革来看,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只不过是一个刚刚开始的突破性进展,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进步,但我们相信,它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意义,一定会在未来的漫长过程中不断放大地显示出来。据此我们还可以断言,真正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实现收入分配差距合理化的重要举措。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涵
我认为,“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所有权,从生产要素使用者那里获得报酬的经济行为,就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即按生产要素分配。”(注:卢嘉瑞:“论按生产要素分配”,《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4 期.)按照这样的释义,就必然涉及这样几个问题:(1)什么是生产要素,生产要素都有哪些种类?(2)按生产要素的什么(数量、 质量抑或贡献?)分配?(3)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含义包括哪些内容? 对这些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见仁见智。
笔者认为,所谓生产要素即进入生产过程并最终将发挥作用的各种资源。目前我们能够看到和判定的参加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主要有:劳动、劳动力、资金、资本、经营、知识、形象、网络等。
(1)劳动。劳动是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要素, 付出劳动就要获取收入,天经地义。但这里的“劳动”包括“集体劳动”和“个体劳动”两类。“集体劳动”特指公务员提供的劳动和参加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部分集体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些劳动获取的收入为按劳分配所得。
“个体劳动”是一种自由度更大的、带有自营性质的劳动。“集体劳动”之外的劳动,诸如家庭承包制范围内的农民的劳动,从事城乡个体经济的劳动者的劳动,私营企业主的一部分管理劳动,职工业余兼职从事的一些劳动,如向社会提供的各种有偿服务、演出活动和写作、创作活动等,这些劳动所获取的收入属于特定意义上的非按劳分配的个体劳动收入。
(2)劳动力。劳动力作为一种要素参与生产过程和分配, 是以劳动力作为商品为前提的,在一切出卖劳动力的地方,例如各类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劳动力售后所得即工资收入,实际上都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货币表现。
劳动力的质量(主要指智力的质量)有着很大的差别,有的劳动者的智力水平很高甚至是奇高,有的劳动者的智力则很低。因此,劳动力的报酬也会有很大的差别。例如,在北京外资企业工作的“白领”,年薪可以达到十万八万甚至更多,而在个体、私营企业里面打工的体力劳动者,年薪也不过三五千元。差距之大,纯系劳动力质量差别使然。
(3)资金。资金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货币形态的(现金), 一类是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资金参与分配,是指按收入资金的数量,根据事先确定的比例或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它是资金所有权在分配上的实现。资金的投入和存在形式主要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和购买债券、劳动者个人购买各类性质的企业的股票、城乡劳动者集资办企业或事业、承包农户向农业生产中的投资等。此外,以各种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投资于企、事业单位,也是一种常见的形式。
有一点必须明确的是,资金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所得的各种收入均不带有剥削性质;是一种不带有剥削性质的非劳动收入。
(4)资本。资本是作为剥削手段而投入生产过程中的要素。 这是资本与资金的本质区别。资本也有两种形态,一是货币形态,一是实物形态。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私营企业主以及外商向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入的资本,都要取得回报(收入),其中,除了他们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劳动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大部分收入属于按资本分配的剥削收入。
(5)经营。经营也是一种生产要素。 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不难看到,同是一个企业,同是那些机器设备,同是一支员工队伍,政策和市场环境也没有发生变化,可换了一个经营者,经济效益就发生了变化。究其原因,是经营上的不同所致。所谓经营,就是完全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按照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要求,谋划、管理企业的各种活动的总称。经营要素一进入生产过程,便无可回避地受到检验。一个优秀的经营者经营管理企业的全部过程,是其组织领导能力的卓越演示、智慧才能的充分释放、丰富经验的广泛运用。因此,优秀的经营管理是一种宝贵的资源,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希望,是员工追求未来目标的依托。
经营管理要素参与分配,是现代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能否按经营分配,不仅关系到经营者自身利益能否实现,而且关系到企业所追求的目标能否实现。
按经营分配,既是一种激励,也是一种约束。奖优罚劣,不只是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也是对企业全体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总之,有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全体员工的积极性。
(6)知识。知识也是一种生产要素。 知识要素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从参与生产过程的知识要素来看,它至少包括科学知识、技术、诀窍、信息发明与专利、软件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当代,科学技术是决定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首要因素。科学技术广泛运用于生产过程和其他领域,能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并能够迅速增加社会财富,同时也会为各种知识的所有者带来可观的收入,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7)形象。形象在这里特指人的形象和品牌形象。 这里的“人”特指有特殊贡献、重大贡献的人,这样的人的形象永远闪烁夺目的光辉,永远是人们学习的楷模;这样的人的形象是极其宝贵的资源,能为企业和社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和难以估量的社会效益,因而是企业,乃至社会的一笔巨大的财富。从企业文化理论的内涵看,这样的人便是企业英雄人物,他既可以是总裁、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等高层管理人员,也可以是企业普通员工。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各条战线涌现出一批诸如鞍钢的孟泰、大庆的王进喜(又称“铁人”)、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的张秉贵、沈阳市第二百货商店的孙作树(又称“卖车大王”)等形象高大的企业英雄人物。孙作树所在的商店仅有150平方米, 就是这样一个微不足道的小店,每一年都售出巨量自行车:1991 年销售17239辆,1992年销售20017辆, 1993 年突破30000 辆, 1994 年销售30065辆……。“二百”自行车销售量,在沈阳市年年独占鳌头,让业内人士瞠目结舌。孙作树创出如此惊人业绩的基本经验就是四十年如一日,真诚待客。具体而言“主动问客、耐心介绍、帮助挑选、当好参谋、搞好维修、试骑一月、包修五年”的28字服务秘诀和“售前精心安装、售中搞好服务、售后做好维修”的一条龙服务措施。
近几年来,“卖车大王”孙作树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许多商厦老板看到了“卖车大王”的魅力,认为他是一棵常青的摇钱树,或以重金,或以优厚的物质待遇为条件聘用,但孙作树均不为所动。他说:“我16岁来到‘二百’,一干就是40年。我是在‘二百’成长起来的劳动模范,我不能离开‘二百’,因为‘二百’是我的家!”
还有一例也颇能说明问题。全国首家以劳模命名的公司——南京张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唐先生认为,劳模招牌的无形资产是有价值的。他透露说有外商正与该公司洽谈一大型合作计划,据说就是冲劳模的名气和信誉来的。(注:《中国商报》1999年1 月14 日王永平文, 转引自1999年1月21日《文摘报》.)这就是“形象效应”。形象既是资源,参与生产(或流通等)过程,创造效益,那么就应该获得与其贡献相适应的收入。
品牌也有个形象问题。不同品牌的同类商品,有的知名度颇高(甚至蜚声全世界),在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这样的品牌就是名牌。名牌有价,名牌价值就是形象财富。这样一份材料颇能说明这个问题:
1994 年全世界最著名的商品品牌中——“可口可乐”以价值 359.50亿美元排在首位;“万宝路”香烟以价值330.45 亿美元名列第二;“雀巢咖啡”以价值115.49亿美元名列第三;“柯达胶片”以价值 100.20亿美元名列第四;(注:转引自1995年8月18日《消费时报》.)……
不能把品牌价值简单理解为就是商标的价值,品牌价值包括商标价值,但主要的是这种品牌的商品(包括售后服务)的质量、使用价值、外观形象等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已树立起最优的形象,成为他们热衷消费的对象,因此而使这种商品的品牌有了价值,且价值巨大。名牌商品不仅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任,也能得到全社会的信任和支持。据说,就是可口可乐公司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厂家一夜之间都被摧毁,而单凭它本身的品牌价值也足可以使这个公司东山再起,全世界的大银行,可以以可口可乐的品牌作借贷担保而提供资金,重建工厂,迅速恢复往日雄风。
品牌形象不仅融入生产过程(激励生产者保持品牌的名优形象),而且也融入市场和消费领域(成为人们热衷消费的对象)。品牌形象既然有价,是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必须高度重视的因素,那么也应该参与收入分配,不过这种收入分配同其他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一样,也只能发生在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情况下。
(8)网络。网络在这里特指产品赖以转手的渠道。一般而言, 网络具有稳定性,对产品顺利转手起到相当大的保证作用。世界上许许多多规模较大的公司都有自己的供、销网络。诚然,网络的建立绝非一蹴而就,它是有关的业务人员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公关活动、频繁往来而逐渐培育起来的,所以,网络就是资源,网络就是财富。
由于网络是通过具体的个人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不能忽视网络关系带有浓厚的“私人”色彩,尽管这种关系曾经是依靠企业建立起来的。事实的确是这样,一个公司往往会因为某个人的调离而同时带走了网络关系,因而公司因此陷入被动局面且不说,甚至可能蒙受巨大的损失。
毫无疑问,网络也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所以网络也理应参与收入分配。
综上所述,形成和产生上述8种要素都需要投入, 都能够为企业带来效益,因而都有价值。这些要素都是一定所有者的要素,因而都体现一定的权属关系。既是所有者的要素,既是一定权属关系下的要素,那么它就必然要求实现其经济利益,按生产要素分配便由此发生。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完整而确切的定义,是既包括对收入的分配,也包括对风险的分配。
那么,具体而言,按生产要素分配,到底是按生产要素的什么分配?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还是生产要素的供求?抑或生产要素的贡献?
计划经济体制下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近年来,有的学者主张“按照投入要素的数量及产出效率和贡献进行分配”(王守安,1998)。还有的学者主张“按要素的贡献来分配”(赖德胜,1999)。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按劳分配,“劳”是依据,按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工资报酬。至于劳动的结果如何,劳动者可以不闻不问,与己不相干。这种分配制度(工资制度)是一种“凝固”的工资制度,计时工资尤其如此。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不仅资源配置要以市场为基础,而且产品价值的实现也要依赖于市场,市场是判定企业经济效益和要素价值的试金石。市场地位的提升及其决定性作用,使我们对按要素分配的实施有了新的思路和办法。
“按贡献分配”在操作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贡献是依据“企业产品产出的最大改变量”(赖德胜,1999)来确定,则不能确定某一(或某些)要素的贡献只在于改变了产品的质量,这一要素的贡献有多大,或者,这一(或这些)要素的贡献既改变了产品的数量,又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呢?这一要素的贡献又如何测定?
由此可见,结论只能是,按要素分配,既要依据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又要依据要素贡献(效益)来分配。而贡献的大小由市场来调节,因而是一个变量。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一)按劳分配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必然性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是社会主义现阶段分配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从理论上讲,按劳分配就是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在这种分配方式下,劳动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在扣除劳动者为社会公共需要所作的必要的贡献之后,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所有权,从生产要素使用者那里获得报酬的经济行为。如前所述,现阶段我们能认识到的生产要素主要包括劳动、劳动力、资金、资本、知识、形象、网络等。要素中的“资本”有两种含义:广义的资本包括一切生产要素;狭义的资本可以仍然视为生产要素中的“资本”。在过去一个很长时期内,我们把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对立起来,甚至把按劳分配说成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原则和规律,把按资分配看作是资本主义分配方式。这是与当时坚持单一的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密不可分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已经确立。与之相适应,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分配结构的调整势所必然。然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居于主体地位。而按劳分配是公有制范围内基本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是公有制在分配上的实现,它体现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因此,个人收入分配结构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马克思生前曾经设想,未来社会是单一的公有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因而按劳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的。主要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确曾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最初阶段实行过这样的经济体制。但各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兴起,又都先后放弃了这种体制。就我国而言,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经济体制中,企业已经成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们既有自身的经济利益,又有较多的自主权。在这种情况下,按劳分配自然就有了新的特点。首先,分配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过去是国家,而现在是企业,国家只能运用政策进行调整。其次,实现的机制发生了变化。过去是按统一计划进行分配,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这就涉及到局部劳动能否被社会承认和承认的程度问题,也就是个别单位的产品的使用价值能否转化为价值和转化的程度问题,而是否转化和转化的程度又恰恰直接关系到企业利益进而企业劳动者利益的实现。这样一来,就企业之间的关系来看,等量劳动未必获得等量报酬便成为一种必然。这是就一般而言,至于有些(而不是全部)垄断和带有垄断色彩的行业还会凭借自身的地位获得超常的收益。第三,适用的范围变了。过去,按劳分配是适用于全社会的,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的原则,而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只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而在有的范围内却不是按劳分配。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
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关系。“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82页.)“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537页.)离开了利益关系的经济关系是不存在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之所以必要,从实质上来说,是由各种利益关系决定的。
首先,按生产要素分配是要素所有权利益实现的需要。人们在一定社会的利益的实现和实现程度,是由社会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决定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必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生产要素分配,便是其中的一种分配方式。各种进入生产过程的资源都是生产要素,例如土地、资金、劳动以及技术、专利、诀窍、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所有权,从生产要素使用者那里获得报酬的经济行为,就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即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劳动者就要取得工资,土地的使用就要收取地租,资金的使用就要取得利息(红利),技术、专利、诀窍和信息的使用也要取得报酬。确保了要素所有权的利益,才能够有效提高要素的利用效率,才能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进而缓解科技兴国与科技成果闲置的矛盾。
其次,从所有制结构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作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利益实现的需要。从本质的意义上讲,个人收入是个人所拥有的一切参与社会生产的要素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对这些所有权的承认。这些所有权当然也是“私有权”,即是属于个人私有的权利,是“私有制”的体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不承认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的“私有”性质的,一切生产要素都姓“公”,“公有公用”,无偿平调和使用自不在话下,个人收入分配也只能采取平均主义。然而,所有权是不断发展着的。由于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的变革,现阶段的所有权关系更复杂、更丰富了。从生产资料的权属关系看,在公有的所有权之外,有了非公有的私人所有权。不仅如此,原本属于个人所有或部分个人所有的劳动力、技术、诀窍、专利、资金等生产要素,其个人所有权也得到了承认,其报酬的合法性,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就生产资料的权属关系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私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是同这个阶段不甚发达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在回答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能不能一下子废除私有制这一问题时,讲得清清楚楚。他说:“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建立公有经济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征象显著即将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并且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5月第1版,第219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将同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些非公有制经济的业主将生产要素投入生产领域,当然也要获取报酬。
第三,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市场经济是通过竞争性的价格机制来实现资源配置的,通过竞争,优胜劣汰,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这种竞争的前提是一切产品,首先是各种生产要素都必须是商品,作为商品对待,对它们的使用当然也要支付报酬,即支付利息、地租、租金、工资及其他费用。这些费用构成企业的生产成本,并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所以企业将根据产品的价格和各种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动来决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产品结构调整和各种生产要素的选择。由此可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相一致的分配方式,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有力杠杆,是提高效率、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动力。
有必要指出,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有的可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这部分要素的报酬,自然由国家或集体征收,不能成为个人收入的来源。既然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具有客观必然性,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又是必要的和现实的,那么就应使两者结合起来,偏执于任何一方都是脱离实际的、错误的。
三、正确认识和评价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性质和作用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具有二重性
1.从性质上看,一方面,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劳分配。生产要素中的许多要素例如知识、技术、专利、诀窍等,是智力劳动和复杂劳动的结晶,是取得高效率和高效益的关键因素和主要支撑力量,理应得到回报并得到高回报。有些资金是劳动报酬的积累,有些生产资料是劳动报酬积累的转化形式。这些资金和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要素再投入生产过程获得报酬,这种劳动报酬属非劳动收入。这里有两种情况,若这部分要素作为资本(流动的或固定的)投入再生产过程,其收入便成为剥削收入,否则便不是剥削收入。另一方面,某些生产要素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如果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剩余价值的再生产过程,由此而获得的报酬,也是一种剥削收入。
2.从来源上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报酬来自三个途径:(1 )劳动所得。如以属于个人所有的知识、技术、诀窍、信息和其他方式的服务换取报酬,以小规模的生产资料自我经营获得的净收入;(2 )资金自行增值。如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国家债券和股票(分红)所获得的利息等;(3)剥削收入。 即要素所有者作为资本所有者所获取的收入。
3.从作用上看,按生产要素分配将会产生两种后果: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对进入生产过程的一切资源的价值和作用的承认和实现,是调动人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和文化进步的有力杠杆。知识经济时代崇尚的是高能、高智力和高技术,一俟技术、专利、信息、诀窍等知识要素进入生产领域,“按业绩付酬”便成为最易于被普遍接受的既公平又有效率的分配方式。业绩是贡献的标志,贡献的大小决定于个人的知识、技术水平和创造发明的本事。按业绩和贡献付酬,使工资质量和效果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有利于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资金进入生产领域也要参与收入的分配,这种收入的实质是资金所有者因让渡货币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目前在我国,这种按资金分配有多种具体形式,如个人或企业通过储蓄存款、购买债券、购买股票等所获的收益都属于按资金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既有利于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来源,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也有利于将一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积累资金。资金和生产资料作为剥削雇佣劳动的手段进入生产过程,自然也要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分配。资本所有者按资分配所获得的收入,则是一种剥削收入。这种分配过程的连续性和资本的不断膨胀,在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的同时,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使社会财富不断增加。在通常情况下,按生产要素分配,将使要素所有者程度不同地增加收入。
然而,还应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对按生产要素分配如果没有有力的措施加以调节和控制,将会出现三个不良后果:(1 )在当前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和继续扩大的情况下,引发两极分化;(2 )使社会分层复杂化并加剧社会矛盾;(3)对国家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调整、 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将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是破坏性作用。
(二)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势必拓宽社会不同收入阶层的收入来源渠道,其中受益最大的将是资本要素所有者和知识要素所有者
第一,从整体上来看,要素所有者(指生产资料私有者)和一般工薪阶层以及其他劳动群众之间的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扩大。一般工薪阶层和其他劳动群众是按劳分配,收入增长的弹性小;而按生产要素分配,除资本所有者可能发生生产经营风险外,一般来说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增长的幅度大,对资本所有者来说甚至其收入会产生“乘数效应”。
第二,要素所有者内部日趋激烈的竞争将导致他们之间在财富的占有量上出现巨大的差别。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者对生产要素或社会财富的所有或占有状况决定了他们在社会个人收入中所占的份额。由于他们占有的生产要素数量和质量的不同,以及各自参与市场的态势和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不同,因而决定了他们各自从社会索取收入的不同。竞争的无情和资本积累、积聚的功效将在他们之中产生相当数量的百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同时也不断地产生出大批破产者和贫弱者。
第三,知识阶层的整体收入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其中一部分人将跻身于高收入阶层。据调查,在知识阶层中,具有较高职称的职工收入均高于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至于相当一部分知识分子的工资外收入,其数额更为可观,可以达到工资的数倍。在外企工作的中国职员,其收入比内企要高得多。据调查,在北京外企工作的中国职员中月工资最低为3000—4000元,中等为7000—8000元,最高可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上。这里,学历也是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在营业部职位上,业务经理的年薪北京为27万元,上海为18万元,广州6.9万元;在会计师职位上, 北京为8万元,上海为5万元,广州为7万元。(注:参见1997年9月23日《信息日报》.)此外,不少地方和企业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也会使他们迅速致富。我国一部分知识分子将跻身于高收入阶层,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突出表现。
第四,富裕程度与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关系。按生产要素分配,知识要素价值的回报同知识要素价值一样,必然呈超常显示。因此,受教育程度将成为影响个人富裕程度的重要因素。多项调查表明,中国目前各地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与户主文化程度有决定性的关系,并且文化程度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呈扩大趋势。1990年小学文化程度就业者与大专以上学历就业者的人均收入之比为1:1.2;1996年小学文化程度就业者与大专文化程度就业者收入的比例为1:1.5,与大学本科就业者收入的比例为1:1.7。收入差距呈现了明显扩大之势。
第五,高收入阶层与贫困阶层的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扩大。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条件下,由于社会成员对生产要素或社会财富所有或占有的情况不同,他们在市场和收入分配领域的地位和机会就会有很大的差别,这种状况决定了要素所有者中的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必然远远大于贫困阶层的收入。从中国当前收入差别状况和社会分层的走势看,他们之间的收入差别必将进一步扩大。
四、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技革命的重大举措。然而,它是一项新事物,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来自思想和实践方面的阻力和困难,因而也不可能设想很快就会产生一套完善的制度规定,分配的目标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客观要求,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将长期存在,有鉴于此,我们必须以足够的信心、勇气和魄力,去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关键问题。
第一个问题:认识问题。认识问题不解决,实践就迈不开步子。当前各方面人士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认识和态度还有很大分歧,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还有的持漠不关心和观望的态度。分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怎样看待要素回报中的剥削收入?一是怎样看待贡献突出的知识分子、科技人员和经营者获取的高收入?
如我们在上文的分析中所述,按生产要素分配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劳分配,另一方面,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体现允许有剥削收入。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剥削和剥削收入已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外国资本在我国的投入和我国私人资本的投入,都是具有剥削性质的资本要素投入。不允许有剥削收入,就不会有这些资本投入,没有这些资本投入,就不会有改革开放和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
在生产要素中,知识(技术)和经营要素的地位最重要,能够发挥其他要素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因为如此,知识要素和经营要素的投入理应得到高回报。
知识经济时代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高新技术一俟进入精神生产领域和物质生产领域,就会使生产领域的面貌焕然一新,就会创造极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个中原因,最根本的一条是因为知识和经营是复杂劳动的积累和结晶。恩格斯早就提出了“对复杂劳动支付较高工资”的主张。他和马克思都认为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他在《反杜林论》中阐述马克思的“比较复杂的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这一观点时,批判了杜林的“一切劳动时间都是完全等价的”的错误观点,并提出和回答了“对复杂劳动支付较高工资的全部重要问题”。那么,划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根据是什么呢?这个根据就是劳动力的质量不同。劳动力质量的标志是体力和智力;其中,智力是主要的。马克思说:“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11页.)受过专门训练、智力水平高的劳动力,是复杂劳动力;没有受过专门训练、智力水平低的劳动力,是简单劳动力。由于智力水平有高低之分,所以复杂劳动力可从事比较复杂的劳动,而简单劳动力则只能从事简单劳动。就商品价值决定而言,“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注:《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1版,第58页.)弄清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的道理,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恩格斯主张“对复杂劳动支付较高工资”。对复杂劳动支付较高工资,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有力杠杆。恩格斯深刻指出:“只要分配为纯粹经济的考虑所支配,它就将由生产的利益来调节,而最能促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地全面发展、保持和运用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240页.)毫无疑问,我们应该坚持这种分配方式。
第二个问题:承认所有权权益,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所有谁受益。坚持这一原则,首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从实际情况看,国企产权,有两个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是绕不开而必须解决的。这两个问题是:
(1)完全由银行贷款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 众所周知,从1984年起,基本建设投资逐步实行贷款制,至1985年全部将国家预算资金拨交建设银行,以贷款方式发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计息使用。这里的问题是,由这部分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谁所有?是国家,还是企业?这里有两种情况:其一,完全是由银行贷款创办的企业,在企业部分或至未来某个时期全部偿还银行贷款后,存量固定资产归谁所有?我认为这里的逻辑和道理是十分简单的,归企业所有不容置疑。这是一种集体性质的企业所有,是企业所有的第一种含义,是单一的企业所有制。其二,原有企业在改建扩建中,通过银行贷款形成的增量固定资产归谁所有?这种情况比前一种情况稍微复杂一些。按前一种情况的道理,这部分增量固定资产归企业所有也是不容置疑的。这也是一种集体性质的企业所有,是企业所有的第二种含义。不过,它是与原“国有”资产复合在一起的“企业所有制”。当然,这种“企业所有”也是相对独立的。问题在于,就该企业而言,这部分增量固定资产是和原存量资产共同运营的,即新旧投入合而为一,共同生产,共同创造利润。既然如此,就应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困难,实行股份制是最好的办法。
(2)通过企业留利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 在改革开放20年当中,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经过了几次大的改革。 第一次, 1978年实行的企业基金制度,即对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根据其完成国家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的情况,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作为企业基金留归企业。第二次,1979年7月, 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 决定在部分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办法。 198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经委颁发了《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从而在全国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通过各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国家留给工交企业的财力逐渐增多,使企业有了一定的经济自主权和财权。第三次,从1983年元旦起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利改税的第一步是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先加大税收的比重,实行税利并存。主要内容是: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纳税后的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合理进行分配,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第四次,从198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制度。通过第二步利改税, 改革了工商税,合理调整产品税税率,增设资源税、增值税和几种地方税,在征收所得税以后,区别不同情况征收调节税,税后利润留归企业支配。第五次,从1988年开始进行税利分流制度的探索和实验。税利分流就是将税收和利润明确分开,国有企业除依法纳税外,税后利润采取不同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上交国家,作为国家所有制的体现,一部分留给企业,作为实现国家赋予企业的经营权的相应的财力保证。
上述的每一次改革的初衷,都是对如何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的探索和尝试,最终达到既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有利于达到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的目的。经过20年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随着企业自主权的不断落实和扩大,企业活力的潜力也正在被不断发掘出来。与此同时,企业“自有”资产即固定资金和自借自还的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已达到一定的规模。据早些年有关部门的统计, 1980 —1984年企业扩大自主权以后,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自有资金总量超过了1800亿元,接近当时我国工业固定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全民所有制企业自留资金的投资规模每年也以200—300亿元的速度增长。(注:转引自《经济研究》1986年第1期,第28页.)这笔资金(资产)应属于企业所有(注:卢嘉瑞:“试论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经济论坛》,1987年第10期.),这是一个绕不开而必须承认和解决的问题。 但事实上,其权属关系一直没有解决,企业并没有分享到其所有权实现的经济利益。进一步分析我们还会发现,同国有资产相区别,企业所有的这部分资产既不属于全社会,也不属于本企业职工,而是属于企业自身;同企业集体所有的资产相区别,国有企业中企业所有的这部分资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不是像集体所有制企业那样,通过单独核算来完成,而是同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一并参与生产过程,在总投入中扣除成本和纳税后,企业对其全部剩余部分行使占有权和支配权,因此,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与企业资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同时完成的。这样一来,就有一个利益分割问题:如果承认国有企业中一部分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尽管企业不是初始出资人),那么,企业利益的代表就应与原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代表一样,按各自的出资额和拥有的资产(企业所有的)享有所有者权益,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分析到这里,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水到渠成: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显然,这样做,既有利于明晰产权,又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第三个问题:承认知识、技术、专利、诀窍等要素是智力劳动和复杂劳动的结晶,坚持对复杂劳动支付较高报酬。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纷纷出台高薪政策吸引人才。例如,名牌大学特聘教授年薪10万元;深圳市劳动局公布《深圳部分职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其中博士最高年薪为8.4万元人民币,本科生最高年薪3.6万元人民币(注:转引自1999年7月17日《燕赵都市报》.),青岛市某从事饲料加工的私营企业以月薪两万元的优惠条件聘请中国人民大学一位教授兼职任其营销顾问(注:转引自1999年5月9日《文摘报》.); 以及科技人员以自己的科研成果作为技术股份入股,与企业合作将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并参与企业的分配,也已不是稀罕事……。这些政策和做法是对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革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知识要素参与分配,虽未普遍,但已使人们看到了知识价值回报的希望,对激励科技人员积极从事创造性劳动将产生深远影响。
工人是企业生产力的主体,工人的技术水平是高新科学技术转化为企业生产力的关键性因素。所以,产业工人的技术也应该视为生产要素而参与企业分配。然而如今产业工人学习新技术的积极性并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分配不公。1999年5月3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我偶然看到中央电视台1台的一个节目, 看完之后才知道这是《当代工人》专题节目。这个节目中,工人们的议论是坦率的,主持人的见解也很深刻。我不妨把当时的部分发言记录转载于此,以飨读者:
主持人:工人为什么不学技术?
工 人:因为待遇低。
工 人:一个钳工,全国技术能手,和李瑞环握过手,但直到现在也没有房子住。
主持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但是一个穷的榜样也是没有力量的。
工 人:现在一个“歌星”唱一首歌就是几万,而工人一年也挣不了一万。
工 人:邓小平讲,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应该让产业工人先富起来。
工人们的意见未必都对,但他们反映的事实却是无法否认的。我们希望各界都来重视产业工人不愿意学技术这一现象,从解决分配不公入手,坚持按生产要素分配,调动工人的积极性。
应给予企事业单位以自主决定经营者和员工工资报酬的权利,允许企事业单位自主决定以一切能体现价值的方式,向创造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支付较高报酬。
第四个问题:承认经营要素的作用,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经营也是一个独立的生产要素。俗话说,成也厂长,败也厂长。一个企业搞得好不好,与厂长、经理的经营管理水平有直接的关系。近些年来,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经济效益下滑严重,个中原因虽很复杂,但经营管理不善是主要的原因。 国家统计局曾对8 省市256家亏损企业做过调查,因政策性亏损的不到10%,80%以上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所致。(注:转引自1995年10月20日《南方周末》.)由此可见经营管理的重要性。经营是多方面知识和技能的融合,是智慧与经验的结晶,有极强的价值属性和实践属性,是经营者的资本。因此,经营者的报酬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对经营企业创造了高效益的经营者,应付给高薪,抑或实行年薪制。从目前已经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的情况看,有三种现象值得注意:(1)不考虑经营者的实际业绩, 盲目给以高薪。(2)与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差距过大, 例如有的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是职工平均工资的80—100倍,这就未免太高了。(3)穷“庙”富“方丈”。有些企业严重亏损,但老总年薪却高得惊人。位于福清市的福建省福耀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原是一家乡镇企业,后来与外商合资成立股份公司并上市,1998年亏损1789.99万元。但据公司1998 年的财务年报披露,当年该公司的8位主要管理人员的年薪总数为323.4万元,其中总经理曹德旺年薪206.15万元。(注:转引自1999年6月24 日《文摘报》.)如不杜绝此类现象,年薪制不仅不会发挥积极作用, 反而会成为造成企业和社会不安定的一个因素。
第五个问题:完善税收制度,调节过高收入。没有完善的税收制度,按生产要素分配就可能导致和加剧两极分化。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要增加财产税税种,尽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还可以考虑直接向个人征收高消费税,这也是一种调节过高收入的有效工具。
收稿日期:1999—11—2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96AJL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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