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与元明清时期彝族的处理_中原文化论文

土司制度与元明清时期彝族的处理_中原文化论文

土司制度与元明清三朝治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司论文,明清论文,制度论文,三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14)010-0169-07

      所谓土司制度,为元明清王朝在西南边疆及其他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实行的一项统治制度。土司制度存在600余年,在实行地区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土司制度本质上是中原王朝统治边疆蛮夷的政治制度,随着时代的改变必然退出历史舞台。

      近年来,一些学者重视边疆史的研究,视野从局部扩大到全国,探讨对象也扩展到历史疆域的形成、古代国家的形成巩固、国家对蛮夷地区的管理等方面。关于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问题,笔者认为,一些论文提出的问题值得关注。[1]兹就有关内容作进一步叙述。

      一、土司制度仅施用于中原王朝统治下的蛮夷地区

      与土司制度不同,元代以前中原王朝实行的羁縻治策,广泛应用于华夏以外广义上的夷狄。中原王朝自称“华夏”,视华夏以外的文明为“夷狄”。汉唐等王朝所称的“夷狄”,并非指某一民族或某一地域范围的民族群体,而是包括中原王朝边疆地区的本地民族以及同中原王朝有往来的邦交之国。土司制度的前身是羁縻治策。羁縻治策盛行于秦至宋代,以管控方面的宽松和随意、普遍施用于各地边疆为基本特点。汉唐等王朝实行的羁縻治策,如汉朝的边郡制度与唐朝的羁縻府州制度,既施用于边疆的蛮夷地区,也在王朝周边的地区推行。

      唐末两宋时期,华夏周边的地区逐渐成为中原王朝疆域不可分割的部分,中原王朝与远方他国的邦交关系亦渐明确。继起的元朝从全国统一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新的天下格局,内容大致是中国的边疆地区逐渐巩固和完善,成为拱卫国家的有力屏障,而中国周边的政治势力,则逐渐成为与中原王朝建立新型藩属关系的属国。

      土司制度的初期形态是土官制度。在平定大理国的初期,蒙元在云南地区推行北方常见的万户制度,但这一地区动乱不止。蒙古统治者借鉴委降附者继任原职的传统方式,并吸收南宋在广西设土官管理的经验,在云南行省实行土官制度,并迅速获得成功,以后在情况类似的西南边疆推行土官制度。从元明清三代的情形来看,土司制度仅实行于南部边疆与其他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在北部草原以及其他边疆地区,中原王朝仍实行传统的万户制度。另一方面,元明清诸朝推行土司制度,只限于纳入中央王朝有效管辖的蛮夷地区,而对朝鲜、安南、缅甸等邻国,则与之建立新型的藩属国关系。另外,在实行的地域范围、中原王朝与草根政权的关系、实施统治的措施、统治的有效程度等方面,土司制度与前代的羁縻治策也有明显的不同。

      明朝对土官制度进行全面改造并进一步完善,由此形成更高层次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与土官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内容规定更为严格和规范,同时,土司制度被推广到与南部边疆情况类似的其他蛮夷地区。在施行的地域范围以及影响的广泛程度方面,土司制度也超过土官制度。进一步来说,元朝的土官制度,初期是作为统治边疆蛮夷的制度而设计,以后因与实行地区蛮夷社会的内在机制暗合,实践以后取得显著成效,乃作为统治和管理南方类型蛮夷的社会制度而普遍推广。

      元朝的土官制度初期施用于云南、广西等南部边疆,明朝将之推广到包括湖南、湖北西部在内的其他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至于朝鲜、安南、缅甸等邻国,元明清诸朝不再以传统的羁縻治策应对,而是与这些邻国建立新型的藩属国关系。土司制度施用的范围趋于明确,是中原王朝在蛮夷统治制度方面的重大发展,也是土司制度因有明确的针对性,在实践中能取得显著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土司制度有特定的社会基础,仅适用于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

      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中原王朝对愿意接受统治的地方蛮夷首领进行任命,授予蛮夷首领相应的官职,并纳入国家吏治的体系管理。各级土司均有明确的职责和需要承担的义务。与内地官吏不同的是,经过朝廷的批准土司可以世袭,继任者可是原有土司的嫡子,也可是土司之妻或其他亲属。对级别较高的土司,朝廷允许统辖规定数量的土军。土军具备地方治安武装与服从征调国防军的双重职能,因此成为国家军队的有机组成部分。土司制度的这些特点,与前代的羁縻治策是不同的。

      南方蛮夷地区的地形条件复杂,气候类型多样,山地占土地总面积的绝大部分。不同海拔高度的地区,往往有不同的生态环境与不尽相同的动植物资源,居住不同海拔高度地区的居民,由此形成对特定生态环境及所衍生的动植物资源的依赖关系。以共同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大小村落,又以地缘与族属方面的亲近关系为纽带形成更大的势力。南方蛮夷地区民族种类众多,内部结构复杂,这些蛮夷既杂居共处和相互依存,为争夺有限的土地、水源、山林与矿藏等自然资源,以及发泄因复杂的历史纠葛而结下的仇恨,相互间又进行长期的对峙与争斗。

      南方蛮夷社会普遍流行“打冤家”(械斗)的习俗。苗人或因睚眦之隙而杀人,被杀之家则举族为仇,必报仇方后已。有仇欲报而势所未能者,则植树标识,父子相传历久不忘,报仇后乃伐树削迹。古代流行这样的谚语:“苗家仇,九世休”,[2]形容其仇恨之长远与难解。凉山彝族地区的家族械斗极为严重,上世纪30年代江应梁到凉山地区调查,他说大小凉山部落之间的关系,如不是亲戚便可能是冤家。凉山地区的彝族部落,平常虽以家庭为单位互不统属,而一旦有事,有亲戚关系的家族便迅速组合为一个庞大的团体,共同对付面对的敌人。[3]南方蛮夷在遭遇外来压力时,普遍又解仇结盟联合抵抗,一旦压力消除,又恢复原有的矛盾与争斗,如此往复不息。南方蛮夷社会流行的械斗,目的并非是将对方置于死地,而是通过械斗调整其社会关系,在资源和利益分配方面维持相对合理的格局,并通过械斗的方式,对世代聚集的恩怨作某种程度的回应。

      土司制度之所以获得成功,缘于该制度抓住了南方蛮夷社会的症结。南方蛮夷社会构成及其顺利运行的关键,在于各级土司及其子民与土地、山林、水源等自然资源之间,存在紧密结合的关系。另一方面,土司与其子民又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这种联系通过世代沿袭与统领的关系得以体现。唯有如此,在南方类型的蛮夷社会,在与其他地方蛮夷为争夺土地、山林、水源等资源进行的斗争中,以及因对外掳掠及械斗产生世代仇恨的社会环境中,各级土司及其子民方可立足,并借以保护自己和亲属的安全。由于朝廷授予土司合法的地位,土司接受朝廷的有效保护,各级土司必须为朝廷奔走卖命。若对朝廷不忠,若未能履行相应的职责与义务,朝廷随时可撤消涉事土司的官职。在明清两代的档案文献中,土司因此受罚乃至撤消职位的记载屡见不鲜。通过土司制度,王朝统治者插手蛮夷社会内部的争斗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并切实掌握立废土司官职的权力,以对南方类型蛮夷实现有效的控制。

      进一步来说,土司制度的普遍推行,减少了土司地区众多地方势力之间,为争夺土地、山林、水源等自然资源,以及土司职位继承权等进行的争斗。对南方蛮夷地区的自然资源,可以实现相对合理的分配与使用,对南方蛮夷社会复杂的关系,还起到协调和制约的作用,使其可以实现相对的合理与稳定。应该指出,王朝统治者对南方蛮夷地区的社会机制不可能有本质上的认识,但因土司制度施行之后取得良好成效,乃得以完善和推广。另一方面,土司制度的成功也启发了王朝统治者,即治理不同地区的蛮夷,必须考虑其社会与文化方面的特点,基于其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制定的统治制度,方能切实奏效并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此即在全国蛮夷地区,元明清三朝实行不同统治制度的基本原因。

      在非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上面所说的社会基础相对薄弱。如在蒙古草原,相对分散的随畜游牧是牧民主要的生产方式,牧民与草原的关系,主要是在广阔的地域范围迁徙和游牧,在居民与特定范围的土地、山林、水源等自然资源之间,基本上不存在世代相传的依赖关系。另一方面,北方游牧民族的社会细胞,是称为“落”的单个家庭或若干家庭的组合体,出自草原资源的利用不可过载、牧民习惯不断游牧等原因,各“落”之间通常距离数里之遥,“落”还随同放牧羊群处于经常迁徙的过程中。在北部草原,少见如同南方蛮夷地区常见的世代居住的村落,以及基于牢固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而形成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北方游牧社会流行重壮轻老的习俗,年轻彪悍便容易成为部落的首领,而部落乃至更大的势力因相互兼并而经常重组,其首领也如走马灯不断更换。因此,血缘与承继关系在北方游牧民族中相对淡薄。

      由此可见,在北部草原地区,在首领与下层牧民、草原具体地域等自然资源之间,并不存在类似土司地区三者紧密结合的关系。另一方面,草原地区的社会矛盾主要是外向型的,根据是游牧民族的社会经济是一种有结构性缺陷的经济,需要不断南下获取农业地区的粮食、布帛等产品作为补充。另外,游牧民族内部容易实现兼并与势力重组,使其内部矛盾较易得到解决。在气候恶劣的年份,草原游牧民族还需要南下避寒。在这样的情况下,北方游牧势力不断南下侵扰中原地区,便具有某种必然性。综上所述,中原王朝在北方草原地区无法推行土司制度,只能沿用传统的万户制度,或在万户制度的基础上做某些改变及调整。新疆、青藏高原等蛮夷地区的情形,与蒙古草原大体类似。

      三、土司制度使中原王朝对土司地区的统治明显深入

      土司制度的成功实践,使中原王朝得以实现对南方蛮夷的有效统治,其治理方式便是“以夷制夷”。土司制度的本质,是中原王朝认识到南方蛮夷种类和支系繁多,而且情况复杂多变,因此,设法利用这些错综复杂的内部矛盾,以达到使南方蛮夷相互牵制与深入统治的目的。《明史·土司传》对此已有议论。其言:“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縻。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以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然调遣日繁,急而生变,恃功怙过,侵扰益深,故历朝征发,利害各半。其要在于抚绥得人,恩威兼济,则得其死力而不足为患。”[4]

      “以夷治夷”,是历代统治者为应对夷狄梦寐以求的策略。但元代以前历朝施行“以夷治夷”很少获得成功。原因是元之前历朝的“以夷制夷”,施行对象主要是北部的游牧民族,做法多是中原王朝设法利用各游牧势力间的矛盾,支一派压一派,使其离心相攻,企望从中获益。但草原地区的形势复杂多变,旁观者很难操纵时局的变化。另一方面,北方游牧势力的崛起颇为迅速,其衰落离散也同样快捷。北部草原据于主导地位的势力,在历史上曾多次出现兴衰更替。中原王朝支持的某一游牧势力,有可能在形势变化后成为支持者的敌对面。南宋先后与金、蒙古实现联合,但最终被合作者击败的事实,便证明这一点。

      土司制度下的“以夷治夷”与前代不同。实行土司制度的元明清三朝,其“以夷制夷”主要是利用南方蛮夷的内部矛盾使之相互牵制。在南方蛮夷内部为争夺职位继承权、资源的占有以及因冤冤相报而出现的争斗中,中原王朝坐观成败,渔翁得利。中原王朝支持边疆蛮夷的方式,也由原来公开为某些政治势力撑腰,改变为以官职的授予及合法的承继为诱饵,驱使南方蛮夷首领为己尽忠,并在其与相关势力的争斗中,处于获得朝廷支持的有利地位。土司制度的成功施行,终于实现历朝梦寐以求“以夷制夷”的设想。另一方面,土司制度在南方蛮夷地区普遍推行,也造成土官易于坐大、朝廷或难以置喙的情形,这是土司制度具有“双刃剑”复杂作用的另一方面。在土司制度施行的过程中,统治者为此甚感头疼,明清两朝对土司统治进行改土归流,与此颇有关系。

      土司制度有羁縻治策难以企及的优越性,还表现在土司所掌握的大量土军,既作为地方保安力量而存在,也可接受朝廷的调遣出征他地。朝廷对土军的征调与使用有较严格的规定,并通过掌握土司职位世袭与否的批准权,力求削弱土司对土军的控制,尤其是世袭土司对土军的长远掌控。汉唐时边疆统治机构中由夷狄将帅掌握的军队,基本上是私人武装或雇佣兵,朝廷很难调动和指挥。若夷狄将帅坐大及天下形势剧变,夷狄将帅所掌握的私人军队,便可能成为挥向朝廷的利刃。

      在土司制度之下,存在大量不同级别的土官和土司。他们通常沿用传统的方式统治子民,但毕竟已是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吏,在统治的成效与社会反响等方面,他们必然仰观朝廷的脸色。对土官土司的忠诚度、文化水平与行政能力等,朝廷均有明确的要求,并通过考核、监察、批准职位传承等方式,对土官、土司进行遴选或淘汰,这是朝廷控制甚至取缔土司的终极武器。

      大量土军与土官土司的存在,缓解了朝廷对边疆的统治日益深入与派驻军队、官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大幅度降低了国家治边的行政成本。元代以前历朝多有治边、营边得不偿失的议论,一些朝臣甚至暗指拓边、营边的热衷者为国之蠹虫。元明清三代见于记载的此类建议甚少,主要原因是土司制度所需的行政成本很低,国家还从土司地区不断获得收益。由于对土司地区的统治明显深入,朝廷通过较大范围的经济开发,从土司地区大量获取有色金属与林木等资源。土司地区的税收虽不足以与发达地区相比,但也减轻了国库支出的负担。

      土司制度施用的对象是南方类型蛮夷整体。中原王朝通过授予国家官职控制其首领,依靠土司实现对南方类型蛮夷的有效掌控。中原王朝并不急于改变其社会结构与运行机制,对这一做法可视为“一国两制”或“一国多制”的前驱,可见中国历来有国家政体多样共存的传统。在南方类型蛮夷地区,受自然环境、动植物资源与生产方式多样化的影响,居民的种族、社会与文化不仅复杂多元,而且长期形成的传统与观念等根深蒂固,百姓习惯千百年来沿袭的生活方式,对首领极为恭敬甚至盲目遵从。土司制度获得成功,一个重要原因是朝廷实现对南方蛮夷首领的有效操控,却未在根本上触动其社会结构与运行机制,避免了可能招致的强烈反抗。

      另一方面,随着朝廷对蛮夷地区统治的深入,国家的意志与相关法令必然贯彻到基层,朝廷与土司对于民保守统治的矛盾逐渐凸现,激烈的纷争与变革由此而起。由此看来,土司制度注定是历史舞台上的过客,条件成熟时必将被其他制度代替。元朝在云南等南部边疆普遍推行土官制度。明朝明确划定实行土司制度的地域范围,驻扎卫所的农业地区通常不设土司,在少数地区则实行土流并治。在卫所地区与土司地区,不仅朝廷实行的管理方式有异,施行的效果与长远影响亦不相同。清朝则用大规模改流的方式,压缩实行土司制度的地域,仅在澜沧江以南的云南边疆,以及其他边远、荒瘠的地区保留了一些土司。

      中原王朝施行土司制度产生的社会影响是多方面的,尤重要者有三。一是朝廷对南方类型蛮夷地区的统治得以加强,甚至深入前代难以企及的边远地区;二是通过大量兴办学校和批准土司职位传承等途径,培养了土司及其子民对国家的忠诚,为南部蛮夷地区最终成为王朝国家有效管控的区域,奠定了坚实可靠的基础;三是为全面、深入开发蛮夷地区创造了条件,使元明清成为这些地区发展最快的一个时期。

      元代以前,南方蛮夷地区虽有一些内地式的教育,但兴办者主要是地方官吏或贬居其地的内地士人,由朝廷在蛮夷地区兴办正式教育,在这一时期尚未成为稳定的国策。元明清时期,朝廷对南方蛮夷地区实现了有效统治,发展学校教育成为巩固统治的一项措施。另一方面,朝廷在这些地区推行土司制度,积极传播儒学文化,也是提高各级土官的素质、增强国家凝聚力的客观需要。元明清尤其是在明清两朝,对在土司地区发展教育可说是不遗余力,不仅收到明显的成效,还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四、元明清三朝的土司制度存在个性化差异

      元明清三朝治理边疆,在施治目标、治策设计、实行措施与取得成效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要原因是元明清高层所具有的天下观、治边观以及胸怀和见识各不相同。换言之,元明清三朝实行土司制度,在预期目标、施行范围、实践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反映出此三朝经营边疆地区具有不同的思路、做法与风格。

      蒙元在南方蛮夷地区实行土官制度,并在实践中获得巨大成功,与其独到的天下观与治边观,对土官地区的蛮夷首领充分信任并大胆使用,以及在施政中奉行简便、随意的原则等有密切关系。土官制度肇始于云南地区。蒙元经营云南的基点,主要是获取攻宋所需的人力资源和战争物资,统一全国以后,元朝以云南为进攻中南半岛的前沿阵地。因此,通过建立巩固的统治稳定云南地区,并从当地蛮夷中汲取人力补充军队,是蒙元统治者最关心的问题,土官制度也应运而生。元朝统治的时间不长,中后期出现腐败,对土官制度未能做进一步完善。

      明朝经营南方蛮夷地区的基本思想,是尽量保持这一地区稳定,以便集中精力应对北部蒙古势力的南下。其做法一是在上述地区大量驻扎军队。由于实行卫所制度,在南部边疆形成军事移民的浪潮。卫所主要驻扎在农业地区,遂使农业地区尤其是大中坝子发展的速度加快,由此推动了卫所驻扎地区内地化的进程。明朝做法之二,是在卫所驻地以外的区域(主要是蛮夷聚居的边疆与僻地)普遍推行土司制度。究其原因,一是元朝在这些地区实行土官制度已具备较扎实的基础;二是明朝尚不准备深入统治及开发这些地区,而是将土司制度作为控制其地蛮夷的权宜之策。在这样的情况下,明朝继承元代土官制度的基本内容,同时,做进一步的完善与充实,由此形成堪称规范的土司制度,并将之推广到湖南、湖北西部、四川藏区与甘青藏区等其他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

      明朝的土司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一些还相当严重。首先,未能解决土司制度下土司容易成为割据、动乱根源的问题,而且因土司制度普遍推行、朝廷管理不善等方面的原因,明代一些土司先后坐大、割据甚至叛乱,进而发展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洪武十八年(1385),云南麓川土司思伦发率兵15万进攻景东,拉开麓川土司多次叛乱、朝廷先后调集数十万军队征讨的序幕。平定麓川土司的反叛后,云南南部边疆仍纷争不止,中南半岛北部乃被缅甸洞吾王朝吞并,进而脱离明朝的版图。湖南、贵州等地的苗瑶土司也多次发动反叛。

      其次,明朝统治云南、贵州、川西南等南部边疆,形成在边疆腹地大量设置卫所,在蛮夷地区则靠土司制度维持羁縻局面的不同模式,这两种模式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大相径庭。边疆腹地因朝廷长期重视,内地人口大量移居垦殖,很快发展为经济兴盛、文化领先的繁荣之地,而置于土司管理之下蛮夷聚居的边疆和僻地,则长期滞留在封闭、落后的社会阶段。明朝统治的中后期十分腐败,官府应对边疆事务拖沓失当屡见不鲜,更使土司制度中消极、阴暗的成分积累发酵,最终形成难以收拾的局面。麓川事件及其影响长达60余年,其后中南半岛北部摆脱明朝的管控,与朝廷在土司问题上处置失当不无关系。

      清朝统治者来自边疆地区,较少有“内华夏、外蛮夷”一类的观念,在治国的理念与治策方面,较之同为边疆夷狄的蒙元也更为高明。清朝治国具有全局观念,并将南部边疆视为帝国版图中亟待开发的部分。清前期内地人口大量增加,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高峰,于是出现大量流民携家带口、远赴边疆地区谋食的现象。清政府对此持默许的态度,实际上将南部边疆视为人口分流的潜在空间。另一方面,清代南部诸省农业地区的人口已十分拥挤,于是出现内地移民大量移居边疆和僻地的情形。

      清廷重视对西南诸省尤其是边疆与僻地进行开发,开发活动在康雍乾时期达至高峰。在经营西南诸省的过程中清廷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即在一些重要驿道所经之处,盘踞当地尚处于阶级社会初期的蛮夷,经常抢劫过往的行旅,严重影响驿路的安全。而一些富饶之地则为不法土司占有,长期荒芜得不到开垦。至于云南边境的一些土司,或与境外势力暗中勾结。云贵总督鄂尔泰在奏疏中说:在黔东南清水江流域,“苗患甚于土司。”地处苗疆中部的古州,左有清江可达湖南,右有都江可通广东,但因苗患严重,交通长期梗隔,其地几成化外,“如欲开江路通黔、粤,非勒兵深入,遍加剿抚不可。”东川一带则被土目盘踞,“膏腴四百里无人敢垦。”至于云南的镇沅、威远、元江、新平、普洱、茶山诸夷之地,“无事近患腹心,有事远通外国。”[5]

      为夺回被土司或夷霸侵占的土地、道路等资源,扫清朝廷深入统治的障碍,消除影响边疆安定的隐患,将上述地区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雍正帝委鄂尔泰为重臣,主持在西南诸省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总体上来看,雍正朝的改土归流并非是彻底取消土司制度,而是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与改革。改土归流以后,清朝仍在边疆和一些边远地区保留土司,使其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

      清代土司地区也存在一些问题。实行改土归流后,废除土司地区的社会矛盾发生变化,从明代后期土司势力与中原王朝的突出矛盾,转变为社会下层同朝廷与官府间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经过雍正朝的大规模改土归流,边疆和僻地的土地的所有权变更,出现本地民族与外来移民争夺土地的社会问题;原先在土司管辖下的蛮夷百姓,经过改土归流后成为国家的编民,虽然摆脱了土司的欺压,但随后被套上国家赋税征收的枷锁;改土归流以后,屡见本地民族受不法官吏和“汉奸”侵害的情形,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

      五、土司制度开创了因地制宜制定蛮夷统治制度的先河

      元代以前中原王朝应对边疆蛮夷的方略,可称为“羁縻治策”。其时中原王朝的疆域尚不稳定,边疆的夷狄势力与中原王朝的邻邦亦难分辨,羁縻治策施用的对象乃较为笼统,大致包括边疆夷狄、邻邦势力等泛称“夷狄”的部分。这一时期中原王朝交往的对象,重点是北方草原的游牧势力,羁縻治策较多表现出王朝统治者的警惕与防范。在相当长的时期,中原王朝以羁縻治策为应对夷狄的基本方略,广泛施用于华夏之外的各类夷狄,同时缺少针对南北方不同特点制定的具体对策。另一方面,从秦汉至唐代,基本上看不出羁縻治策发生了哪些明显的改变。

      在元朝创建土官制度之前,历朝施用的羁縻治策虽有灵活、随意等特点,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为应对边疆及其以远地区的夷狄,汉朝在边疆地区设立边郡,唐朝在边疆广置羁縻府州,边郡与羁縻府州共有的一个特点,是委任边疆夷狄首领为边郡或羁縻府州的长官,但具体职责和承担义务并不明确,同时,在履职考核、职位承继等方面也无具体规定,可说是赏与夷狄首领一顶漂亮但无用的乌纱帽。另外,历朝在边疆地区热衷于封官和赏赐,却忽视在边疆地区进行有深度的经营和有成效的开发。

      羁縻治策的内容主要源自经营北部边陲的经验。元以前的中原王朝普遍重视防守北部边疆,派驻军队以及屯田的重点均在北方草原,对南部边疆的统治则不甚重视,由此形成了“重北轻南”的治边传统。羁縻治策的不少思想和策略,来自应对北部夷狄的经验总结,并不甚适合情况复杂多变、民族及文化多元的南部蛮夷地区。

      如前所述,南方类型的蛮夷首领与其子民存在世代统属的关系,南方类型的蛮夷与赖以生存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之间,也有世代相传的紧密关系,南方类型蛮夷由此形成特有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基于上述认识,中原王朝的统治者制定并实施土司制度。由此可见,土司制度仅适用于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

      与南方类型蛮夷地区相比,北部草原的情形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北部草原的自然生态环境、可利用资源和资源开发利用的形式相对单一,由此决定游牧社会具有游徙性、动荡性、内部易整合等特点。

       其二,游牧民族的生产生活离不开草原,但草原这一自然资源缺少地域性的差异,长期放牧大群牲畜这一生产方式,又决定了牧民必须进行经常性、较长路途的迁徙,因此,牧民不可能与固定地域的土地长期结合在一起。换言之,中原王朝控制游牧民族人口所具有的意义,显然大于对牧民与土地两者关系的掌控。

      其三,北部草原长期处于阶级社会初期的军事民主制时期,掠夺、战争是日常生活的主题。北部草原长期实行万户制度,在万户这一统辖单位之下,分别设立千夫长或百夫长,依据管辖人口的数量分级进行管理,各级组织既是生产单位又是作战单位,平时各户牧民分散放牧,战时男子上马组成军队,在生产与战争间实现转换,颇为方便而快捷,万户制度显然更适合草原地区的游牧生活。

      其四,游牧民族主要靠在广大草原游牧为生,游牧民族以“落”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游牧民族内部的血缘关系与承袭关系相对淡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亦较简单。因为流行逐水草游牧的生活方式,牧民的生产方式大致相同,游牧部落易于瓦解或重组,政治势力的整合崛起与衰落消亡也十分迅速。游牧部落易于瓦解及重组的特点,又使游牧社会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与首领世袭关系,因不断遭受冲击而趋于瓦解。

      至于新疆、青藏高原等其他蛮夷地区,虽具有不同于北部草原的特点,但游牧经济在社会经济中仍占有较大比重,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也类似于北部草原。清朝在新疆实行的伯克制度,以及在青藏高原施用的金瓶掣签制度,均是以传统的万户制度为基础,再结合本地特点做进一步改造的产物。这两种制度共有的特点,一是朝廷虽亦重视土地资源的占有以及分配,但仍以对所辖人口的管控为主。二是制定伯克制度与金瓶掣签制度,十分重视当地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的状况,可说是为当地夷狄量身定制。

      北部草原的万户制度及其演变的过程,在施行地区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试举一例。由于流行部落迁徙以及政治势力经常瓦解和重组,给文化的积累与城镇的持续建设造成很大困难。王朝统治者在夷狄地区因此很难广建学校。另一方面,游牧社会的血缘关系与承袭关系淡薄,夷狄首领的更替主要与地方势力的重组或崛起有关,而职位世袭的情形较少。缘由于此,为培养本土官吏及其子弟而开办学校,便不如土司地区那样迫切。由此导致实行万户制度的夷狄地区,与推行土司制度的南方蛮夷地区,在内地文化的传播与国家观念的塑造等方面,都存在不小的差距。

      土司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使中原王朝确立了统治边疆蛮夷行之有效的制度。土司制度具有的特点,是由原先相对单一的简单规定,向不同的方向演变和发展,逐渐形成各具特点的统治制度。而这些统治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是以不同蛮夷地区的以下状况为前提,即自然环境的特点以及资源开发及利用的方式,当地的社会结构以及衍生的文化传统,蛮夷之间以及蛮夷内部复杂的关系。与统治者的上述认识相适应,明清时期在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实行肇自土官制度的土司制度;在北部草原等游牧地区,则由传统的万户制度发展为盟旗制度。在新疆等政教合一的沙漠绿洲地区,在万户制度的基础上演变形成伯克制度;在青藏高原地区,则由万户制度发展演变为金瓶掣签制度。

      中原王朝统治边疆蛮夷,经历了从羁縻治策到土司制度的探索与进步。相关制度也从早期的简单混同,逐渐发展到后期的系统完整,同时针对不同的对象量身打造。土官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原王朝统治蛮夷的制度出现多样化的改变,不仅在边疆及蛮夷聚居的地区,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不同的制度;对蛮夷统治制度与藩属国制度,也确立明确区分的原则,这些都是有历史意义的进步。

标签:;  ;  ;  ;  ;  ;  ;  ;  ;  

土司制度与元明清时期彝族的处理_中原文化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