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施工角度浅析索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意义及应用论文_刘志晶

从施工角度浅析索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意义及应用论文_刘志晶

刘志晶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省南宁市 530001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筑行业的竞争愈加激烈,于是施工企业对项目管理更加严格。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属于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开始重视合同管理。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特点是周期较长、投资金额较大,又涉及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种供应商、政府各监督部门等复杂的合作关系,所以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是一个繁冗复杂的过程。在履约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无法预判的实际问题,尤其是引发各种索赔,索赔有可能会改变整个项目的工期、价款等实质性合同内容,因此处理好索赔事项对于施工企业的盈亏尤为重要。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合同管理;索赔

引言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力要求,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一项正常的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的起因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可能由以下几种起因:

(1)工程合同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工程合同条款不齐全或矛盾错误,设计图纸、规范引用错误等。

(3)工程环境变化,如法律及自然条件的改变等。

(4)工程变更,如增减工程施工范围,改变原设计图纸等。

(5)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洪水等。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索赔的分类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期索赔;一类是费用索赔。

2.1.1工期索赔通常是指施工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向建设单位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从施工单位的角度来讲,常见的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发出索赔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2)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3)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4)建设单位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或未能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间内向施工单位下达开工通知;(5)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日期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6)监理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7)因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的原因,未能按施工合同要求配合施工直接造成停工;(8)非施工单位原因或监理单位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9)因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10)因建设单位指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未能及时进场施工或进度滞后或施工未达到要求而返工的时间造成施工单位工期延误;(11)非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或监理单位工程师同意或施工单位有证据证明的可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12)施工过程中出现正常情况下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或情况,如未预见的岩石、淤泥、地下水或不可抗力等。

2.1.2费用索赔通常是指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费用索赔有如下情形:(1)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加速施工,缩短工期,引起施工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2)工程变更引起的减少或增加工程量、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施工单位费用增加;(3)建设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款项或其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延时开工、停工窝工、周转材料停滞、机械台班停滞损失及施工单位向劳务分包人、专业分包人、材料供应商承担的违约损失等;(4)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给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由于建设单位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从而导致施工单位蒙受经济损失;(6)由于建设单位违约,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7)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等。

3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索赔

反索赔,顾名思义就是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一般认为,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反驳和反击,这种反驳和反击就是反索赔。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规范,通常把施工单位就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索赔”。把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单位违约而导致建设单位损失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索赔定义与其相一致。因此按此种定义的话,从施工企业利益出发,施工单位除做好索赔工作之外,还应随时准备好应对建设单位的反索赔,施工单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反驳和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要求。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成立的条件

首先,索赔成立要有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造成实际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原有约定不符合或相违背,进而引起该工程的工期或费用发生改变的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不断地发现并且跟踪监督索赔事件,从而发现可以索赔的机会,降低项目损失,避免项目亏损。

其次,索赔要有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二是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施工单位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三是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的证据

索赔证据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索赔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索赔的成功与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工程信息和资料,这些信息和资料是展开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施工单位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自始至终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与存档,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系统的收集和管理关于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财务等方面的资料。索赔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和有效性。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常见的的工程索赔证据有以下几种类型: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施工单位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

(2)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建设单位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施工单位问题的答复信等。但商讨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常不能作为变更指令或合同变更文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和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传真、电子邮件等和对工程问题的处理意见要及时索取书面证据。信封上的邮戳记载的发信和收信的准确日期,也可以起证明作用。

(3)各种会议纪要。在标前会议和标前澄清会议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问题的书面答复,或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师和各施工单位定期会商,研究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可作为合同的补充,会谈纪要须经各方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开工后建设单位的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进度计划、每月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报表等。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不仅是工程的施工顺序、各工序的持续时间,还包括劳动力、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现场设施的安排计划和实际情况,材料的采购定货、运输、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等。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志、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它们能全面反映工程施工中的各种情况,如劳动力数量与分布、设备数量与使用情况、进度、质量、特殊情况及处理。各种工程统计资料,如周报、旬报、月报。这些报表通常包括本期中以及至本期末的工程实际和计划进度对比、实际和计划成本对比和质量分析报告、合同履行情况评价等。

(6)工程照片。如表示工程进度的照片、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建设单位责任造成返工和工程损坏的照片等。

(7)气象报告。如果遇到恶劣的天气,应作记录,并请工程师签证。

(8)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土质分析报告、文物和化石的发现记录、地质承载力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材料试验报告、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

(9)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10)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1)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中央银行的外汇比率等公布材料。

(12)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包括:工资单、工资报表、工程款帐单,各种收付款原始凭证,总分类帐、管理费用报表,工程成本报表等。

(13)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其它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政策文件。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的程序

6.1 施工单位索赔程序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索赔事件或施工单位发现索赔机会时,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1)施工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施工单位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施工单位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施工单位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施工单位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6.2 建设单位索赔处理程序

施工单位除了解自身的索赔程序外,还应熟练掌握建设单位对索赔的处理程序,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索赔的处理程序如下:(1)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单位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出具经建设单位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建设单位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3)施工单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施工单位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相关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索赔是不可避免的。“勤索赔、高结算”是承包工程的国际惯例,指望通过招投标获得一个优惠的高价合同是不现实的,只有通过“勤于索赔,精于索赔”的先进合同履约管理,才有机会获得相对较高的结算造价。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切实把索赔作为合同履约管理最重要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以利润为中心,就是以索赔为中心,尤其是签订合同时难以确定合同造价的,履约过程中的增项、工程变更、材料更换、条件变化都只能通过扎实的、有效的索赔才能实现,进而企业的施工利益才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2017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9月22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15号1999年3月15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29号1998年3月1日颁布 2019年4月23日修订

【4】建设部中国工程建设网----http:www.cacem.com.cn

【5】浅谈合同管理变更索赔的若干原则[J].

赵旭红、郝亚平、李永军 技术与经济,2010(29):276-277.

作者简介:刘志晶(1987-),女,汉族,河北衡水市人,本科,工程师,主要从事施工单位的投标工作、合同管理、合同审核及辅助现场施工合同履约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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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按升降操作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

(12)分体液压升降爬架的螺栓连接件、升降动力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落装置、电控设备等应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

1.2.4拆卸

(1)分体液压升降爬架的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拆除工程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除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的措施,严禁抛扔物料。

(2)拆下的材料及设备要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予以报废:

1)焊接件严重变形且无法修复或严重锈蚀;

2)导轨、附着支承结构件、水平梁架杆部件、竖向主框架等构件出现严重弯曲;

3)螺纹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

4)弹簧件变形、失效;

5)钢丝绳扭曲、打结、断股,磨损断丝严重达到报废规定;

6)其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

2.总结

在高层建筑施工中,外脚手架用量大,使用时间长,费用高,要求安全、适用、经济。随着建筑形式的多样化,促使脚手架朝装拆简单,移动方便,承载性能好,使用安全可靠的方向发展。在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主体施工中,附着升降脚手架有明显的优越性,它用料少,只安拆一次,爬升快捷方便,经济效益显著,是一种很有推广价值的高层建筑外脚手架。

参考文献:

[1]糜嘉平.建筑模板与脚手架研究及应用〔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吴之乃等.建筑10项新技术及其应用「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论文作者:刘志晶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细部》2019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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