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型期经济中政府经济职能的分层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我国转型期经济中政府经济职能的分层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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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浅层次职能:制定游戏规则和保护产权

市场经济活动规则包括基本规则和具体规则。就基本规则而言,市场经济总是与特定社会经济制度不可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政府参与制定并由人大通过的宪法制度反映着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本质要求和经济与社会基本发展规律,规定着市场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乃至社会制度变迁的基本边界和约束条件,因而是制定规则的规则或基本规则,其约束力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但是,高度抽象的宪法宣言必须转换成可以操作的具体规则,才能指导经济实践。因此,政府的基本职能还包括构建产权规则、行业管理条例和会计准则等约束市场活动主体行为空间和行为方式的更加具体的规则体系,其中最基本的规则当然就是界定、行使和保护产权的相关制度。

市场经济中,人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活动面临经济资源稀缺的紧约束,经济纠纷不可避免。产权界定明晰的意义,在于它使人们在相互交换活动中形成合理预期,降低交易费用,创造交易的高效率。因为有效率的产权将有助于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和由此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冲突;反之,产权界定含混,便难以规范经济人的行为空间和行为方式,商业欺诈、合同违约、欠债不还等侵权行为无法避免,也无法获得法律解决,从而使“经济人”交换产权的成本增加,降低其生产或交换的兴趣,抑制经济活力。

“保护产权”的政策含义在于,由政府搜寻破坏产权行为的信息和提出侵犯产权的明证,再由独立于行政政府、中立于利益冲突双方之外,凌驾于二者之上的司法机构公正而权威的仲裁,从而使市场活动中纠纷的解决变得相对简单容易,效率和公正性更高,成本较政府直接解决时更低,政府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退出市场,避免因政府的不适当干预产权造成的经济效率下降,发达国家的经济实践也证明这一点,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改变我国现行的司法机构与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同属于一种经济性质,即属于同类特定利益集团的格局,司法机构必须脱离行政政府,独立建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社会公正原则建立了完整的包括基本和具体规则在内的游戏规则体系,便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价值实现、利益导向、优化配置资源、评估和筛选以及刺激创新等强势功能了。

上述分析还说明,制定游戏规则、保护产权不过是政府的基本或浅层次经济职能,连这样一个基本职能都行使不好的政府只能是一个弱政府,因而也是无法确保市场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如果像有的学者所说,它是政府的首要即最根本的职能,岂不或者使政府陷入古典经济学的“守夜人”的角色,或者给政府任意干预产权留下借口?若政府不能圆满承担制定游戏规则和保护产权的基本或浅层次职能,必然要么出现政府缺位,即该管的事没管好;要么发生政府越位,即不该管的事不放手。这既是政府为何必须加快出台和修订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的理由,也是为什么公司化改造后的国有企业,借鉴了当今最成熟的法人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却仍然无法摆脱政企不分困扰的原因。

二、次深层次职能:弥补市场失灵,强化宏观调控

市场游戏规则全面建立和运行起来,一个经济的生产要素产权(不管国有还是私有)和劳动力产权(私人性)明晰后,政府便可以依法管理经济,独立的产权主体可以依法自主经营,理论上,便能驱动经济系统以最小经济成本向消费者提供最需要的商品组合,优化配置资源。然而,市场机制发挥高效率还有一系列严格的前提条件,包括完善而结构合理的市场体系、弹性的货币制度,旨在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反垄断机制、市场自由进出机制、畅通的信息传播渠道和手段体系等。但是,即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从来不完全具备,也不可能完全具备这些前提,因而市场存在失灵在所难免。当不利于社会公正、公平的收入分配格局或结果形成,便会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介入失灵的市场就变得必要了。正如保罗·A·萨缪尔逊指出:“我们的经济是私人组织和政府机构都实施控制的‘混合经济’:私有制度通过市场机制的无形指令发生作用,政府机构的作用则通过调节性的命令和财政刺激得以实现”(萨缪尔逊,1992,68页)。政府次深层次职能又可以进一步细分:

1.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次深层职能中的基本或初始职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也迅速扩张着对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而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所面临的无法通过收费而补偿生产成本的刚性约束使得私人利益主体望而却步。还有一些投资额大、建设期长、回收投资具有不确定性的半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高速公路、市政工程、大型博物馆、图书馆和剧场等,尽管可以收费,但考虑居民消费承受能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国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等,而不可能有充分的价格表现,它的需求不应由市场完全反映。收费也只能是满足维持其正常运转部分所需,另外很大一部分费用只能由政府筹措。

尽管在理论上,有效率或最优的公共物品供给量可以由社会成员对公共产品的偏好与生产成本的市场均衡决定,但是在具体操作中,政府很难确切知道消费者的真实偏好,尽管排除了金钱政治基础和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统一的物质利益关系的公有制政府,在审议一项事关大众利益的议案时,从总体上是符合民意的,但不排除具有特殊利益的部门或地方管理者提出并借助其特殊身份实施部门(地方)自身局部利益高过社会广大或全国民众利益的个案。因此,在相应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建立官学商民多方参加的“听证制度”,则可以弱化制度或决策制定上的政府单一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更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更有效率,即提高资源社会运用效率和社会福利。由国家提供公共产品也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国家来生产,政府可以适当方式,如,以公开招标或采购方式将生产委托给私人企业,从而降低自己生产的成本,发挥私人所有制在动力和约束功能方面的天然优势。很显然,建立起这样一种机制是以政府明确区分其提供和分配社会公共产品的经济职能和具体组织行为为前提的。

2.监督、调控和管制经济运行过程是次深层职能中的核心或主要职能。政府对整个经济过程的监督、调节和必要时的管制是现代市场经济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运行的必然要求。即政府不仅要承担起维护游戏规则的裁判角色,以监督和规范市场行为主体的自利行为;对处于过渡经济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有时政府还必须直接参与“游戏活动”,以确保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最大限度地消除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外部不经济现象;通过政策措施鼓励更多的要素和私人厂商进入某些具有未来主导产业概念的战略产业,像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等,甚至在发展初期,政府可以作为产品的早期大购买者,起一个先期示范作用;政府有目的地改变市场经济参数,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导向,来间接调控宏观经济活动走向和形势;在极必要时,有限期地直接管制局部经济活动指标;通过设立国有(控股)企业直接贯彻执行政府的各项经济计划、战略规划,满足社会基础需要,促进总量平衡,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度化,协调地区布局,等等。

3.公平的收入再分配和宽覆盖的社会保障。这可以看作次深层次职能中的终极或根本职能。作为市场过程最终分配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初始的供给和所有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初始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人人平等的,消除了分配不公的制度基础;社会所有制结构主体也是公有制,因此,分配不公即使发生,也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还存在旧的社会分工,属于社会成员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又是通过每一个具体的“理性人”来分别使用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使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带有局部占有的性质和事实上的占有差别,并由此与个人和集体的特殊的经济利益具有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明晰的产权规则不仅承认和保护初始产权(公有与私有),也保护高效率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新增产权。

但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效率第一原则,也确使分配不公或较大的收入差距客观地存在,这种差距任其扩大到某种程度反过来会降低市场的相对效率,即使市场达到了帕累托最优,分配不公达到一定程度也会导致“市场失灵”。公有制主体政府的职能就在于,一方面借助税收机制使收入过高者得到调整,这要求我国的税收制度必须逐步由间接税为主向个人所得税为主过渡。另一方面又对需要社会扶助的低收入者,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得以摆脱困境,将分配不公量化在社会公众可以忍耐的限度内,并逐步消除因初始条件的差别或市场经济活动造成的差别所可能加剧的终极分配结果的不公现象,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均等化。同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其他弱者,如,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对市场经济作出生产性贡献,也就没有正常收入的公民予以实质性经济照顾。我们在新闻报道中常见的政府官员“送温暖”活动不仅不能证明政府已尽职尽责,恰恰相反,只能说明在社会保障工作方面,政府的经济职能“缺位”。

如果说政府界定和保护产权,目的在于从市场的自然属性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自发运行的强势功能,那么,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和建立宽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则是政府借助于“政权机器”,有意识地帮助广大社会成员规避市场经济风险,自觉地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终极目标建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分配格局。这种职能也是通过市场,借助于价值形式实现的,因而,相对于前述市场直接的自发功能而言,具有一定的间接性;也说明政府的这一职能是在不破坏或坚持市场效率和市场公平的前提下,来谋求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

三、最深层次职能:消除对经济改革的阻碍与对抗

这是过渡经济时期的特殊的边缘职能,或转型经济时期公有制政府特有的“准职能”,它客观地反映着政府是主动的或被迫的“改革者身份”。具有政治与经济一体性、交叉性和过渡性特征,但它却是过渡时期最具有革命性和深远意义的特殊职能和特殊身份。其“特殊性”在于,首先,这一“准职能”行使得好坏,最终决定着国有经济能否与市场经济有机兼容起来,从而关系我国市场化取向改革的成败、工业化的完成质量以及与全球经济融为一体的程度,决定着我们能否迈进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和知识经济社会大门。其次,这一“准职能”是基于经济职能的内在要求并超越了它的经济性质本身,内含着政体性质和意识形态的某些变革。最后,这也是改变过渡经济时期我国政府在社会整体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即建立有限政府所面临的首要而艰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其界定为最深层次职能。

1.克服因工业化、市场化和有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摩擦而产生的改革阻力。中国过渡经济的根本特征是,在推进工业化的进程中建立市场文明。中国在兴起工业化建设之初,由于体制基础是违背大工业客观需要市场交换和价格信号导引的中央计划集权体制,依靠政府行政强制来推进重化工业化,导致两个后果,一个是至今尚未完成工业化进程。不少经济学工作者们认为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但若从工业化质量来看,显然名高实低,甚至某些方面还未从根本上改变农业大国的特征。另一个后果就是中国市场经济具有原始性和落后性。城乡市场发育差距过大,农村市场化率较低,科技创新商品化程度低。产业之间排斥市场的纵向行政关联度高,市场信息不畅且不对称,市场分工粗浅而协作简单,缺乏规模生产效益。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技术、人才、企业家、熟练工人市场发育不良。市场制度供给的严重不足使市场机制的功能缺损以及市场发育深度和广度均受到很大局限。

因而,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面临同步推进工业文明与市场文明的双重重任。迫切需要从价格到产权,从生产到贸易,从所有制结构到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从经济制度到政治体制,从所有的具体制度安排到抽象的宪法制度均发生全面的变革或修正。问题则在于,一方面这种转变客观需要大量缩小(减少)政府规模(职能),建立高效和廉洁的有限政府;淡化政府干预色彩,充分发育市场,打破地方贸易保护,塑造独立的市场行为主体,尊重契约自由和消费者主权,腾出市场机制的充分作用空间,还市场经济以本来面目。矛盾的另一方面在于,为了实现工业化,向一元经济过渡,必须加快资本的积累过程,优化调整经济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政府的强干预和宽控制,这不可能不在相当大程度上制约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最终影响工业化的进程和质量。如何克服因工业化、市场化和有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摩擦而产生的改革阻力成为政府必须摆在头等重要地位加以解决的“过渡性”职能。

2.削弱或消除行改革之名,实阻挠或反对改革深入的特定利益集团的势力。在处于转型经济时期的公有制国家,公有的生产关系本质上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力相适应的,因而从长期趋势的意义上讲,具有促进社会生产力进步的必然性。但并不排除政府部门受主观认识、客观的能力局限、巩固特定意识形态和特定范围的经济利益格局的需要,而维护与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相矛盾的旧有的生产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格局)或反对改革既有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的外部呼声。同时,政府部门不具有改革的内生动力,作为既得利益集团,政府部门是存在限制制度供给和创新的机会主义行为的。“被迫改革”都是对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和民众强烈抗争的消极反应方式。限于作者的能力,我们仅从经济利益关系安排的角度,分别分析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为,以解释为什么必须把消除对改革的阻碍与对抗作为政府当前最紧迫的也是最深刻的职能。

(1)地方政府机构既是改革的组织者,但由于又成为改革的对象,导致部分权力的丧失,在权力货币化的经济中,意味着官员的原有利益格局被打破,他们便以各种方式或明或暗地抵制改革,或借改革之名而扭曲改革。有些学者以保持地方财政收入、就业和稳定等较为“高尚”或“利他”的帽子来说明地方保护主义的必然性。其实这些只是地方官员目标体系中的次要目标,最深层次的问题或根本目标是保护权贵个人或权力结盟集团的既得利益,如,寻求权力“租金”、为亲朋好友经商或安排工作提供便利、获得地方企业的选票,等等,地方政府官员是中国最大的阻挠或对抗经济改革的势力。我们必须解决如何在过渡经济中为保证市场化改革与工业化的完成,为需要一个强政府与从根本上改革政府职能,会使受损的政府利益集团为保护货币化的权力或“权力经济”而最终变成改革的抵制者的矛盾。难以进行下去的改革,一定是因为触及到了地方的某些既得利益;虽然打破行政垄断可使大多数人受益,仅使少数官员受损,但他们“所形成的对改革的阻力却可能很大,因为人数较少的利益集团,可能在社会选择中拥有较大的发言权或决策权,因而仍有足以同人数较多的利益集团相抗衡的强大势力”。

(2)一些国有垄断经营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为保护本部门原有的高额垄断利润或经济利益而借国情需要之名,对抗打破垄断、建立各种经济成分之间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改革呼声。表现在在民众利益集团强烈的不满声中,或是“岿然不动”,或是改革“步履蹒跚”。经济学家樊纲先生曾指出,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恰恰在于:“任何一种体制改革,说到底都必然涉及到利益关系的改变,总会有一些人的利益要受损;没有人受损,就不可能有人受益;或者现在不受损,将来就不会受益”(樊纲,2000)。如,行业经营特许权的逐步消除所导致的利益分配规则与格局变化,使从事这些行业活动的原利益主体在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结构中所处的相对地位,由消除垄断之前的高收入阶层逐步退化为一般收入阶层,由此产生对行业改革的抵制。再如,某些特殊行业的内部优惠或免费消费,像电信行业职工免费安装电话、免交月租费和限额内的免除通话费;电力行业职工用电上的优惠;民用航空业职工的国内免费乘机等等。但这种行业内部免费受益本质上是由社会公众的“消费价格”中“扣除”而替前者交纳或提供的,实际上就是以社会福利的损失为代价换得行业内的帕累托“最优”。

由于垄断行业管理者将其职能界定于保护本行业特殊利益,因而必然对行业外部社会公众和行业内基层改革中提出的制度创新要求和改革方案不及时认可,而总是观望、研究和充分试点,又常常否定基层的积极探索和社会公众的合理建议,甚至在“深化改革”的旗号下,又将基层的权力部分收回,异化甚至阻碍改革。由此可以预见的后果是,延误改革时机,新旧矛盾交织,增大摩擦阻力和改革成本,使游戏规则缺乏公正性和公平性,游戏活动缺乏透明度和稳定性,最终拉长渐进式改革过程。

要真正增强企业活力,使其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强者,必须首先转变地方和行业政府的职能、观念和行为,使其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要真正消除对经济改革的阻碍与对抗,则必须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民主政治制度,因此,社会主义经济改革中的政府经济职能转换实际上是与政治职能转换或政治体制改革密不可分的。

四、外延层次职能:协调国际经济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资本运动是跨国界流动的,资本生产和流通的国际化,使得国家的经济职能充分必要地扩大到国际经济关系的广阔领域之中;同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市场经济国家共同构成一个世界经济体系,即市场经济全球化格局也相应需要国家在国民经济范围内的经济职能加以扩展。我们认为,它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前述政府国内经济职能与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要求相适应的深化;二是国家经济职能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泛化和外延,涉及各国经济利益、经济关系和经济政策安排与协调。其性质概括起来,体现着国家处理国内、国际各类经济主体之间和主权国家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就第一方面的含义而言,以2001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标志,加入WTO将为中国的经济转型确立一个明确的国际化的目标、规则和时间表,中国的经济体制将由此纳入全球市场经济的轨道。政府着力于构建符合国际市场经济规则的经济职能体系和转换政府行为,将使双重体制并存的局面得到根本性转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将完成主要任务,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矛盾也将发生重要变化。

如果说,2002年以前,中国经济变革的性质是“改革开放”,以改革促进开放,那么,今后相当长时期,改革的性质将转化为“开放改革”,以开放促进经济、政治、文化与意识形态等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使中国市场经济社会全面融入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运动中去。从某种意义上讲,下一轮竞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政府职能与效率方面,尽管职能的转换并不必然地意味着政府运行效率的提高,但却是其必然前提。中国经济改革成功,融入全球市场经济体系,政府职能和效率的转变并不是其全部的推动力,但失败的唯一根源则一定在于政府制度改革的迟缓、低效和非根本性。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居于“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和主导地位的国有经济”能否与市场经济后天真正兼容起来,同先天就与市场经济融合的私有经济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和竞争力的微观基础。

如果说加入WTO之前我国所实施的“改革开放”政策是政府本身适应市场经济建设要求而“自我革命”的过程,国内准市场经济规则具有“软”约束性,那么,从现在开始,“开放改革”路径则使政府面临国际市场经济通行规则的强制或“硬”约束所带来的要么选择痛苦的深刻改革,换取改革和发展的良性循环;要么选择或明或暗的抵制、拖延或异化政府制度改革,而长期受国际规则“惩罚”的痛苦。显然,理性的政府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规则要求而深化调整其国内经济职能,主要包括:

一是政府从“越位”的地方“退位”。如,政府坚决退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涉;克服以直接干预微观投融资活动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倾向;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最大限度地取消审批项目,提高审批效率。改革的原则是,凡能由市场调节、企业自主决定、中介机构能够提供服务的事情,政府坚决退出不再过问;下级政府能管好的事项坚决下放;必须保留的重大事项归口由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坚决管好。

二是政府在“缺位”的地方“补位”。(1)确立服务于企业的观念以适应多元化经济模式的要求。这种观念是不分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分中资或外资经营、不分本地还是外地企业、不分企业的规模大小而一视同仁的。(2)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版权、偷税骗税、逃汇骗汇、走私贩私、逃废债务等经济犯罪活动,大力整治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运行环境和市场秩序监管。(3)按公共财政原则,改革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公共事业的投入,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宏观监控和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健全社会保障网,为市场经济活动者提供避险机制。(4)中央政府还应建立符合多边贸易体制规范的外经贸新体制、统一的外经贸管理机构和外贸战略以及外经贸支持体系。当前,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约束地方政府(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博弈行为,但这并不等于强化政府对外经贸活动的直接管制,而是既要打破政府垄断经营外贸格局和逐项审批引资项目的制度,鼓励各类经济主体自由贸易和投资,公平竞争;又要维护国家外经贸活动的有序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维护本国外经贸活动的基本制度:国家经济利益最高原则。

就第二方面的含义来说,市场经济全球化格局中,在迅速发展的高科技革命的推动下,以跨国公司为载体和产业资本运动为主体的资本国际化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的主要基础,各国再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国际化的基础上,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和互联网的信息高速公路进一步将全球生产、投资和交易等所有活动连接在一起,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空前提高,市场机制作用国际化,价值规律在世界范围内支配全球经济活动。这样,政府不能仅仅从公平、效率和稳定角度修正和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维护国内经济良性发展,还应作为更高层次上的“经济人”,有效参与各种有关国际贸易与发展的政府间谈判活动,保护和最大化本国的整体经济利益,提高本国整体竞争力,改善贸易、资本运营(资本输入与输出)和技术引进环境,促进外贸经济的良性发展。这样做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得到解释:

1.市场经济活动者的趋利本性和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决定各国企业为在世界范围内争夺有利的资源产地、商品市场和投资场所而展开激烈竞争,难免发生尖锐冲突。这迫使政府外延其经济职能,需要亲自出面与各国谈判,寻求某种双赢结果,并通过政府在国际经济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加强对话,参与规则制定,调节和协调各方经济利益关系、缓和矛盾,以促进本国在世界贸易组织内贸易的增长,加速资本集中,提高投资水平,促进本国企业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分工、生产专业化和技术合作的发展与贸易争端的解决。

2.市场经济中,各国都针对市场经济自发运行的过程建立起一整套包括各项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在内的经济调节体系。这一套机制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现实环境中,完全可能彼此矛盾使其国内效果互相弱化,甚至抵消,这也使得政府的经济职能必须外延到通过国际协调组织来协调各国宏观经济政策。

3.各国企业的国内外经济活动会遇到诸如国际汇率(利率)、保护贸易(关税与非关税政策)、国际债务的清偿和通货膨胀等许多共同问题,需要各国共同进行超国家经济调节,以维持对各国有利的世界经济稳定发展局面。

4.在经济全球化运动中,尽管有着类似世界贸易组织这样的相对公平的谈判和解决纠纷的场合和机制,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之间长期存在着经济与贸易发展不平等或关于经济活动中非经济权利问题的争议,如人权问题等,要求我国政府既要维护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与义务对等的经济权利,又要反对敌视国家以政治多元化或民主自由为借口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当然,中国加入WTO也有利于政府经济职能调整与政治职能改革的相互推进。因为受到国际经济规则约束的同时,健康和适度的国际压力,完全有可能推动中国政治体制和政府架构的理性变革,反过来为经济改革与发展开辟道路。

结论是,在开放经济中,没有政府经济职能适应国际经济规则要求的深化和行为的转换,便不可能有政府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地位和协调能力的根本性提高。政府国际经济调节职能是政府国内经济职能深化和外化的结果,因而后者意义更加深远;又由于政府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调节性经济职能是在主权经济而不是经济联合体之间进行的,因而,政府在其中的调节作用或职能行使状况会受到一定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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