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何全面把握公有制的含义,正确认识公有经济的客观作用,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十五大报告阐述的重要内容,也是十五大向全党和全国人民提出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文试从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就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
马克思最初设想的公有制是“自由人联合体”,这是一种全社会的财产所有制,即生产资料(财产)归获得自由的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支配和使用,通常简称为社会所有制。马克思的这一构想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制度深刻批判的基础之上的,目的在于铲除经济剥削的根源,摆脱人对物(财产)的依赖,实现人的“自由个性”和人的全面发展。〔1〕建立社会所有制的经济意义在于:(1)形成适应社会生产要求的财产占有方式,即实现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与生产资料共同使用(社会化生产的基本特征)的有机统一,消除私人占有与社会化生产的矛盾。(2)淡化财产(资本)对经济的支配权力(包括对劳动的支配权、对经营的控制权和剩余的索取权),体现劳动者社会经济地位的平等性,从而保证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创造能力和各种潜在能力得到充分发挥,推动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在公有制条件下,财产的占有与财产的使用是有机统一的,社会不允许任何人凭借财产权和其他非经济的强制权支配和剥削他人的劳动,人们也不需要凭借财产权去获取收益。当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的时候(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人们只凭借劳动去获取个人收益。在劳动权为获取个人收益的基本权利的条件下,人们获取收益的机会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主要凭借财产(资本)去获取收益更为平等,这就在制度上保证了所有劳动者获取收益的平等权利,从而为充分调动人这一首要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了基础。
近代社会主义的实践基本上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构想去建立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苏联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建立了两大公有制模式:一是国家(全民)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在法律上归一国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并由国家代行所有者职能。由于理论上证明国家行使所有权职能能够体现全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又将这种所有制称为全民所有制,并被认为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在主要的工业部门建立了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工业体系,代表先进的产关系,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呼应。二是集体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一定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共同占有,在集体内部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共同使用的有机统一,财产权被淡化,劳动权成为基本的经济权力;在对外交往中,又强调财产所有权的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无偿占有和支配集体的财产。在广大的农村主要是按这一模式构建所有制关系的。由于这种公有制只在一个狭小范围内实现了资本和劳动的联合,因而是一种低级的公有制形式,它只适应于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这两大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在长期的计划经济实践中存在的基本形式,构成计划的基础。其经济意义在于为实现国民经济的全面计划化提供可靠的微观组织基础。客观地分析,社会主义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两大公有制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所有制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点在于:(1)无论是国家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都强调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所不同的是区域有大小之分),财产具有公共的性质,这是与私有制具有本质区别的所有制形式;(2)这两大公有制均在相当程度上强调保障劳动者获取收益的平等权利的重要性,消除财产对劳动的统治和剥削,使劳动者能以主人的身份投入创造财富的生产活动。不同之处在于:(1)二者发生作用的基础不同,社会所有制发生作用的前提是在全社会范围内消灭了阶级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方式,或者说只有在社会消灭了阶级和私有制的条件下,社会所有制才能充分发挥出其巨大的加速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功能;而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只要在社会基本消除了阶级对立和重要生产资料已经归劳动者占有的条件下就可以发挥作用,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甚至存在阶级矛盾和阶级对立,只要政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就可以使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发挥作用。(2)二者的公有化程度不同,社会所有制强调财产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不需要突出明确的财产占有主体;而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则表明财产占有是有区域性的,占有主体也必须明确。(3)二者对财产权作用的定位不同,社会所有制在于淡化财产权的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凭借财产权获得经济权益;而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则不能忽视财产权的作用,要赋予财产占有主体对剩余的控制权和索取权,要重视资产的增殖目标,即要通过公有资产的不断增殖去壮大公有经济,抑制和消灭非公有经济。可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社会所有制与当代社会主义在实践中形成的公有制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发生作用的条件、公有化程度和运行机制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性。这是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解公有制的含义、分析公有制的作用、探索公有制的运行机制和实现形式时必须把握的基本点。
二
中国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是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必须经历的一个特殊历史阶段。小平同志最伟大的贡献之一就是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为我党制订切合实际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指导。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2〕“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3〕因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4〕“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只有到了下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5〕可见,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生产力不发达的社会主义,严格地说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它包括创造发达的生产力和富裕的生活水平、向“够格”的社会主义迈进的整个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显著特征是:生产力发展的起点较低,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地区经济的发展不平衡,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长期共存,二元经济结构明显;国家还很贫穷,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显然,在这样一种落后的经济状态下开始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并不充分具备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的物质基础,它在经济上并没有超越资本主义,而是与世界资本主义同处在发展市场经济这一历史大阶段,在世界经济竞技场上与资本主义同台竞争,并在生产力方面处于劣势地位(没有完成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完成了的工业化过程)。因此,要真正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上逐步超越资本主义,唯一的正确选择就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搞建设,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因素去发展和壮大社会生产力。为此,我们在所有制的选择上,就不能单纯强调发展和壮大公有经济,片面追求公有化的“纯”度,同时还要重视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所有制形式,挖掘一切能够挖掘的经济因素来为壮大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就象我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强调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因素、结成广泛的民主统一战线去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一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必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所有制形式,结成多种所有制长期共同发展的广泛的“经济统一战线”,去实现发展生产力这一基本目标。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深刻原因。
在这样一种基本经济制度下形成的公有制形式,不仅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所有制有重大区别,而且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也有不同的规定性。
首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化的程度不宜过高。因为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实行“公有”有许多限制因素,如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管理水平较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力机制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公有化”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我们忽略了公有化的限制因素,盲目求“纯”,片面追求“一大二公”,就会使制度安排失效,产生灾难性的后果。我国“大跃进”和“文革”期间片面追求所有制的“升级换代”就是证明。依据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我国在公有制的选择上,应以发展各类民间组织、劳动者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各种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体为主,亦即以发展各种带有集体性质的公有制形式为主,国家所有制的面不宜过宽,国有经济发生作用的领域应主要体现在公共品领域、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主导行业和关键领域。在广泛的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的运作者主要是以资本收益最大化为原则有选择性地适度参与,而不是以建立标准的国有制企业为主要任务。
其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要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没有相容性,因为社会所有制强调生产资料全部归社会占有、财产权力已失去经济意义,而市场经济是以财产权为核心制度的经济,每一个市场主体必须有独立的财产权和商品所有权,市场交换的实质是产权交换。如果全部财产归社会共同占有,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就不存在。可以说,只要这个社会是以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在实践中形成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形式主要是适应计划经济要求的,尽管在国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存在商品交换关系,财产权的作用没有完全淡化,但它们的活动是以服从统一计划的要求为前提的,计划是第一位,交换是第二位的。当我们强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时,就必须改变传统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运行机制,突出财产权的核心作用,使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第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必须在市场竞争中谋求发展和壮大。初级阶段公有制与传统公有制面临的最大不同环境是:它必须在竞争中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公有制与计划经济是相伴而生的,非公有制的发展受到严格的限制,公有经济的发展不存在非公有经济竞争的压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是竞争伙伴关系,二者同台竞争,接受市场法则的检验,公有经济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市场压力。公有经济作用的发挥主要靠其自身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靠其自身素质的提高和管理机制的改善。
三
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与市场经济能够相容呢?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解决的现实问题。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列宁在十月革命后不久(经过战时共产主义后),推行了新经济政策,引进了商品货币关系,但这一实践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是权宜之计;后来斯大林推行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市场在一个狭小范围内存在;“二战”后东欧和苏联等国先后进行了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结果是选择了市场经济,放弃了社会主义。中国市场化改革,显著的特征是既选择了市场经济道路,又保留了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一种伟大的制度创新。这一制度创新的意义在于证明:恰当的公有制形式与市场经济是能够相容的。
从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公有制形式看,它们与市场经济既有相容性,又有矛盾性。相容性表现为:(1)多种所有制的存在,客观上要求赋予公有制企业独立的财产权,成为自主经营的商品生产者,能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对外开展交换活动,形成商品交换关系。(2)公有制企业一般具有较高的组织化程度和一定的经济规模,表现为一种社会化生产方式,同时在组织内使生产资料的共同使用与公共占有相统一,能较好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3)公有制更能体现平等性要求。在企业中,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从而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整个社会,基本上消除了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不平等而带来的机会不平等,更有利于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4)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存在还是补充市场不足、保持经济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国民经济中,客观上存在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如公共品领域),通过发展国有企业有利于增加公共品供给,弥补市场不足;同时,市场的竞争可能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如失业率高、周期性经济危机等),造成社会经济的动荡,一批国有企业的存在可以成为保持经济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由此可见,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除全社会所有外的其他各种公有制形式并不排斥市场经济。
但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存在矛盾性。这种矛盾性突出表现为财产对经营者的约束相对疲软。市场经济能否成为一种有效资源配置方式的关键在于经济当事人是否具有完整的财产经营责任。所谓财产经营责任是指从事财产运作的当事人必须承担财产盈亏的责任,对财产的增殖充分关心。只有在经济当事人承担财产经营责任的情况下,才能驱使财产运作者重视财产的安全和增殖,采取各种刺激效率提高的手段,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扩大销售、增加利润,从而使市场经济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公有制与私有制的重要差别是在经济活动中从事财产操作(包括运用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财产在运营过程中的盈亏状况之间的相关程度不同。在典型的私有制(业主)企业条件下,经营者自己就是所有者,企业经营的成败,利润的高低,直接或全部地表现为经济当事人个人财产的增减,这时,资产的运营状况与经济当事人的个人利益相关度最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私有制企业(股份公司)条件下,所有者通过“用手举票”(股东大会)和“用脚踢票”(股票和产权转让)的方法约束经营者履行财产经营责任,即私有制下的两权分离是以经营者对所有者承担完整的财产责任为前提的。所有者的财产硬约束决定了它对经营者的财产责任约束也是硬化的。但在两权分离条件下,经营者的个人收益与财产运营状况之间的相关程度相对于业主制企业要低。在公有经济条件下,由于公有经济的所有者是一个集体概念,没有明确量化到个人,即使在技术上能量化到个人,其约束力也很小,因为每个人所占份额太小,要每个占有很小份额的个人去充分关心份额很大的财产,几乎是不现实的,因此所有者的约束是疲软的。在所有者约束疲软的情况下实行两权分离,经营者的财产经营责任不可能是硬约束的,经营者的个人收益与财产营运过程中的盈亏状况之间的相关程度必定是很低的。
由此我们可以说,在业主制企业条件下,财产对经营者利益的约束最硬;在两权分离的私有企业,财产对经营者利益的约束相对硬化;在两权分离的公有企业,财产对经营者利益的约束相对疲软。这种由公有经济性质所决定的利益软约束关系,较难创造充分关心财产增殖的利益主体,适应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必须对财产实行硬约束的要求。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最深刻的矛盾,如果我们不重视这一矛盾,简单认为只要赋子公有企业相对的独立性,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制度,就能够塑造出有效的市场竞争主体,那就很可能出现两大危险:一种危险是公有企业适应不了市场竞争的要求,因为它没有充分关心财产增殖的主体,表面上人人都是财产的主人,都有关心财产增殖的责任,实际上人人都没有关心财产增殖的动力和压力,其结果是效率低下,对竞争反应迟缓,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另一种危险是公有资产大量流失,公有企业名存实亡,公有财产成为少数人获取个人利益的手段,并被逐步演化为私有财产,或成为空壳资产、不良资产。因此要真正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必须正视这一矛盾,妥善解决这一矛盾。
四
要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全适应,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公有经济的客观作用,积极推进公有资产管理方式的改革,科学选择各种能够体现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特性的公有制具体实现形式。
(一)重新认识国有经济的作用,探索有效的国有制实现形式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计划的载体,国有制经济的范围覆盖了国民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其作用是巨大和全面的。现代工业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是以国有制为主体形成的,国有企业不仅是工业生产和流通活动的基本组织者和国民经济计划的主要实施者,而且是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社会总资本的主要拥有者和经济稳定的中坚力量。它不仅决定着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速度、规模和质量,还决定着非国有经济的活动领域和发展规模,事实上成为整个经济活动的主宰。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国有制本身与市场经济存在深刻的矛盾,还由于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充分调动一切所有制力量去加速发展生产力,因此计划体制下国有经济“包揽一切”、全面主宰经济过程的局面必须打破,这就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国有经济的客观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作用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首先,国有经济不可能象计划体制下那样在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都发挥主体作用,而是把发挥作用的重点放到公共品供给领域上来,主要组织公共品的供给,弥补市场的不足,成为公共品的基本供给主体;其次,国有经济介入竞争性领域的主要目的不是要成为市场竞争的领导者,而是作为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和实施产业发展战略的一支重要力量,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影响产业发展战略实现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再次,在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之外的广泛的竞争性行业,国有经济的作用明显弱化,它只能和其他经济成分一样接受市场调节,实行优胜劣汰,各种经济成分在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既不存在谁主导谁,也不存在谁战胜谁的关系,而是同台竞争,相互影响,共同接受市场法则的检验。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在非竞争性领域、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竞争性行业的关键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在其他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一样处于平等地位,谁适应市场的能力强,谁的作用就更为明显。因此,我们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不能片面强调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的竞争主体,而是要根据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作用,分类指导,形成多样化的国有制实现形式。主要实现形式有:
1.国有国营企业形式。主要适应于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共品生产领域,如城市公共交通和基础建设、国防安全建设、公共卫生建设和基础科学研究等。这些物品的消费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对这些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主要适应于国有国营企业形式,其主要任务是高质量组织公共品供给,而不是追求市场收益最大化。也就是说,这类企业是以非市场竞争主体的形式存在的,要形成特殊的管理机制,不宜实行“两权分离”,并把它推向市场。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对公共品的需求将不断增大,这类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和生命力将更为明显。
2.国家控制经营企业形式。主要适应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基础性产业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竞争性行业中的关键领域,如铁路、邮电、民航、电力、石油化工、银行、钢铁、电子等行业,国有企业要占领主要阵地和关键领域。在这些行业,非国有制企业可以在不同程度上介入,形成适度竞争局面,但国有企业是主导性的。对这类国有企业,国家应采取控制经营的方式,其经营方向、经营目标和经营者的选择要体现国家意志,实行适度的两权分离,即以国家不失去对企业的控制为两权分离的“度”。这类企业要实现双重目标:一是经济稳定目标,即成为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手段、实施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主体;二是资产增殖目标,即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因此,要形成区别于一般现代企业制度的特殊评价机制和治理结构。
3.国家开拓型经营企业形式。对于一些新兴产业(尤其是高风险产业)、投资期长、耗资巨大并在短期内收益不明显的产业,往往是各类市场主体暂时不愿经营或无力经营的产业,但这些产业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常常主导着一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国家应通过其投资行为率先开拓这些产业,为经济发展创造新的生长点,从而吸引其他市场主体投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这类企业的任务就是开拓新的产业和市场,当新的产业和市场形成以后,将资产转让出去,进行新的开发,从而主导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成长和发展方向。
4.国家“债权式”经营企业形式。在广泛竞争性行业,国家除抓住影响国民经济全局的关键企业(特大型企业)外,对于竞争性强的大中型企业应放开经营,让这些企业在市场中自由竞争。由于国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国有财产对经营者的约束相对疲软,较难创造充分关心财产增殖的有效主体。因此,对这些企业不宜采取私有制条件下的资产委托经营机制,而要采取特殊的资产委托经营方式,即将国有资产视同为一种“债”,获取相对固定的资产收益率,实行彻底的两权分离。具体操作是: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资产管理者确定稍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率,通过竞争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在合同中明确若干考核标准,若符合考核标准,经营者可以长期经营;若不符合考核标准,资产管理者就可以通过产权市场转让资产,解除经营责任(相似于股东在股票市场上用脚踢票)。
5、国家“租赁式”经营企业形式。对于竞争性行业的中小型企业,除拍卖、兼并方式外,可采取长期租赁的方式。如租赁期定为15一20年,根据现有资产存量确定每期租金,通过竞争招标方式确定承租者。在租赁期内企业是国有性质的,租赁期满出售残值,企业失去国有性质。
(二)改造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发展多样化集体性质的公有制形式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性质的公有制形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因为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以民间社团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有利于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较易构造有效的市场竞争主体,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显然,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具有不相适应的一面,因为这种所有制从法律上看企业财产归集体所有,但实际上产权是虚置的,因为它没有明确具体的产权主体,所有的集体成员既是财产的主人,又不是财产的主人。其缺陷在于:(1)就单个集体成员来说缺乏充分关心财产增殖的动力,往往更注重短期收益的增加;(2)不利于资本化经营,形成以资本为核心的企业经营机制;(3)对经营者的监督往往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而失去效力,经营者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难以抑制。因此,必须探索和发展多样化的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
1.股份合作制形式。这种形式的最大特点是企业的职工既是股东,又是直接生产者,它使资本和劳动在一个企业内实现了直接结合,有利于企业全体职工关心企业的成长,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有机结合起来。这是一种特殊的股份制,它与一般股份制的最大区别是:企业财产是由企业全体职工合股形成的,体现了财产权与劳动权的统一,带有集体的性质;但又不同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它同时强调劳动的合作关系和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利。它不仅有利于构造有效的财产管理制度,而且有利于实施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应大力提倡。
2.公共机构持股制形式。它是由各类非盈利性的民间机构合股形成的经济实体。这些民间机构的财产本身具有公共性质,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非盈利性服务的,但由它们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又是盈利性组织,要以资产增殖最大化为目标。发展这种类型的公有制企业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发挥非盈利资产增加社会财富的作用,而且可以扩大非盈利性服务的范围,实现社会的双重目标,应大力提倡。
3.供销合作制和消费合作制形式。前者是由农民合股形成的为农民服务的流通组织,后者是由消费者联合形成的为消费者购买服务的流通组织,它们能够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和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4.改造传统的集体所有制。有效方法有:一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将企业资产量化到个人,形成新的公有制形式;二是集体基金制,即将集体企业的财产视为集体成员共同占有的基金,由集体成员民主产生的基金会根据一定章程负责操作,可以采取持股方式委托经营者管理,可以以债权人身份租借给经营者使用,也可以直接投资到各类企业,成为股东,通过资本化经营方式使集体财产得到活化。
(三)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扩大公有制作用的范围
以股份制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能够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它扩大了资本的组合空间,能够容纳各种不同所有者的资本,形成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既有利于实现两权分离,创造与社会化生产相适应的财产制度,又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在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大力提倡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化企业形式,这不仅可以充分吸收各种分散的社会资金,调动一切所有制力量来为壮大社会主义经济服务,而且可以扩大公有制作用的范围,弥补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缺陷,使公有制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首先,要大力发展多种公有制交叉持股的混合公有制企业。这种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壮大公有制,另一方而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为这种企业存在多元的产权主体,能够较好地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治理结构,有利于资本化经营,形成以资本运营为核心的企业经营机制,使产权关系明晰,使所有权的财产约束和经营者的责任约束相对硬化。
其次,要大力发展以公股为主、其他经济成分同时并存的混合所有制,只要控股权掌握在公有制组织手中,这种企业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并扩大了公有制作用的范围。但要防止三种现象发生:一是公股比例太大,私股比例太小,致使私股缺乏对企业运营的关心,只重视分红的多少,不利于形成有效的产权约束机制;二是公股单一化(只有某一公股成分),这不利于吸收各种公有制形式的长处,要尽可能吸收二种以上公有制形式共同入股;三是防止私股侵蚀公股,即要防止出现盈利私股得利、亏损公股冲抵,虚置私股、低估公股价值等私股侵蚀公股的现象。
再次,要鼓励和引导以非公有制形式为主、公股适当参与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发展。以私股为主的混合所有制尽管体现私有制特征,但它是一种适合社会化生产要求的组织形式,只要有利于发展和壮大我国的生产力,同样要提倡和鼓励其发展。其重要作用有:一是促使个体小生产方式转变为现代大生产方式,扩大经济规模,提高整体生产力水平;二是有利于引进外国资本,提高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三是从外部对竞争性行业的公有制企业造成竞争的压力,迫使公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在一些有发展后劲的私有制企业,公股也可以适当介入,这不仅有利于打破公私界限,而且有利于提高公有资本的运作效率,并影响私有资本活动的方向。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
〔2〕〔3〕〔4〕〔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第225页,第64页,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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