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时期京津两地婚姻自由的实施进展_婚姻论文

论民国时期京津两地婚姻自由的实施进展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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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054(2006)06-0075-09

一种风俗的形成与流行和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密切相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风俗之所以能在中国社会沿袭数千年,是因为儒家学说在中国历史上所占据的独一无二的统治地位。当事人不能参与自己的婚事而只能由父母包办、媒人牵线,这符合儒家道德规范中的“男女授受不亲”、“别男女、防淫逸”以及“百事孝为先”的核心思想。在近代以来历次变革思潮中,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遭到质疑,传统的婚姻风俗也受到冲击。尤其在张扬个性的五四新文化时期,旧的道德与风俗遭到严厉批判,自由恋爱、婚姻自主得到热烈的宣扬。自此之后的整个民国时期,婚姻自由的热流开始向包办婚姻的土壤中缓慢浸淫。城市由于能够接触西方文化而得以开风气之先,婚姻自由的实施进度也远比乡村为速。但是,风俗是长时间所形成的,其变革的步履相当蹒跚。作为北方重要都市的京津两市,婚姻生活中传统与近代并存的二元状态尤其明显。对民国时期京津两市婚姻自由的实施进度作一考察,不但可以勾勒出近代婚俗变革的历史进程,也有助于理解社会风尚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差距。

对于长时间内约定俗成的风俗,人们一般都习非为是,很少考虑它是否合理。但在以反传统为突出特征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旧式婚姻遭到了严厉的批判。新文化人士发表了大量言辞犀利的文章,对旧的思想道德以及文化传统进行了深刻的批评与剖析。而那些接受过新式教育的血气方刚的青年男女,由于思想敏锐、易于接受新鲜事物,成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支持力量,也成为推动婚姻变革的核心队伍。在破旧立新的思想变革中,新式婚姻受到推崇,慢慢地流行开来。

在民国时期对婚姻自主的提倡中,几乎都是非此即彼、势不两立的舆论导向。婚姻自主是相对于包办婚姻而言的,而恋爱自由又是基于婚姻自主之上的进一步要求。因此,追求自主的婚姻变革就是在对旧式婚姻大肆批判的气氛中进行的。对于旧式婚姻道德的弊端,当时各地舆论几乎有着一致的口吻。1924年,上海《妇女杂志》发表文章指出,“中国的男男女女,因被礼教的束缚,习惯的制限,他们的结合,不过是凭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第三者所操纵所掌握,什么恋爱,什么自由,是完全说不到的”。这种包办的婚姻,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际中看,都弊端丛生:“不自然的旧式婚姻没有恋爱做基础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且从事实上理论上考察,这种结合不过是增加旷夫怨女,对社会对婚姻当事人都是有害而无利的。”①更有人向父母专婚发难:“这种没有自主权的结婚,直与‘强奸’之罪相等,或许更甚,因为一般的‘强奸’,不过被强奸的一个人受痛苦,而且是一时的;若在盲目结婚的‘强奸’言之,则含有永久性的,而且关乎男女两方的痛苦,同时影响家庭秩序的不安宁,更进而关联到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都蒙莫大的损害。”②在铺天盖地而来的批判文章中,旧式婚姻成了“买卖”、“包办”、“不道德”的代名词。

以学生为代表的接受了新思潮熏陶的青年男女,由于对新式婚姻的信奉与迷恋,成为推动婚姻变革的主要力量。一时之下,“社交公开”、“男女同学”、“自由恋爱”、“婚姻自主”等,成了报纸杂志以及青年男女中最为时髦的名词。京津两市是高校云集的地方,以学生社团为核心所组织的进步杂志不计其数,例如天津的《觉悟》、《女星》,北京的《共进》、《秦钟》以及各学生会所创办的会刊等。这些学生杂志对于旧式婚姻的态度,自然是泾渭分明的严厉批判。1922年12月,北京大学部分学生创办的《共进》杂志,以纯真质朴的声音宣泄了对于旧式婚姻的不满:

提起中国婚制,真叫人痛心!什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简直没有置喙之地。糊里糊涂的就把女儿给人了!糊里糊涂的又给儿子订下媳妇了!无论子女是什么意思,完全不管。子女好象没有思想,没有意志,没有脑筋,所以由人包办。又好象买卖物具一样,随便买一个,随便卖一个,那里想到是为子女的婚姻?③

语言虽略显直白,但这一观点在青年学生中具有普遍性,可以代表大多数青年男女的心声。在社会现实中,他们也把反对包办婚姻、追求婚姻自主视作与黑暗势力作斗争的神圣行为。在民国时期京津等地的知识青年与进步社团中,敢于自由恋爱的实施者经常被举为推崇的榜样。1923年4月1日,徐颖溪与姚作宾举行婚礼,受到天津同仁的关注。徐颖溪是天津第一妇女补习学校的教员、《小学生杂志》的编辑、“天津女权同盟会”的总务副委员长。曾组织过妇女星期补习学校,可以说是天津女界的知名人士。她20岁时才知道两岁时即被订婚,对方乃一阔少,心中自然不愿,而父亲又有意提早成婚。为退婚事她和家庭几经冲突,最后以死要挟,才得父亲见谅而允许。经人介绍认识姚作宾后,两人通过写信逐渐增进了解。在婚姻观念上,姚作宾也不主张父母代办,和父母斗争过多次,虽然未得解约,但他明确宣告不承认两岁半时父母的订婚,毅然和徐颖溪缔结姻缘。由于他们是冲破旧婚姻束缚后经自由恋爱而结合的,这在讲求婚姻自主、自由恋爱的20世纪20年代具有典型意义,天津进步社团女星社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女星社成立于1923年4月,是以邓颖超为首的一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联合其他进步知识分子创办的,主要负责人如总务委员会委员长邓颖超、《女星》总编辑李峙山、编辑谌小岑都是觉悟社社员。由于同属于一个圈子内的朋友,女星社社员不少人参加了徐姚二人的婚礼,谌小岑做记录,李峙山做发言,记录与发言随后都在《星火》与《女星》杂志分期发表。详细报道徐姚二人的结婚典礼,女星社认为是具有特殊意义的:

偏重礼仪不注重实际的中国旧婚制,早为我们所怀疑而欲改造的了。我们理想中的新结合,现亦有勇猛的青年,不避旧礼教先生的谩骂,脚踏实地的做去,颖溪和作宾的结婚,确是恋爱的结果,确是不受父母长者的支配。在这种古墓般的旧社会里,能这样把新的婚姻实现出来,亦未尝不是一件很可庆幸的事。所以今天特地把他俩的结婚记披露出来,给一般有志改造婚姻的青年,做一个参考资料,至于他俩恋爱的过程,亦将有一本详细的册子,报告于社会上。④

女星社对于徐姚结婚的重视与评价,符合当时大多数进步青年的思维逻辑。婚姻自主、自由恋爱不仅仅是一种时尚,也是关系终身幸福、打破旧婚制、解放受钳制青年的英勇壮举。正因如此,在新式婚姻尚未普及的20世纪二三十年代,新式婚礼几乎成了宣传布道的场所。新人在婚礼上几乎都有一个发表演说的必要环节,内容当然是自己恋爱结合的过程以及自由恋爱对于人生幸福的重要。1922年10月底,天津《大公报》记述了当地一对夫妇的结婚典礼。男女两人均为中学以上学生,主张婚姻自由,男女解放。

新郎新娘行礼毕,即相继演说,痛陈婚姻乃男女切身之问题,不可随随便便,以致后悔不及,须知有良夫妇,然后有良子弟,良家庭,良社会,良国家,其关系何等重大,岂可不慎之于先……⑤

“闻者莫不为之感动”表达了记述者对于文明婚礼中夫妇演说的肯定与赞誉。借婚礼宣传自由恋爱的新式婚姻,几乎成了当时的一个惯例。恋爱的结合,在新式婚姻中极为重要,也成了证婚的主要内容。在徐颖溪、姚作宾的结婚典礼上,李峙山在发言时首先申明:“今天他们两人的结婚,已经打破向来婚姻的制度——不是父母包办的婚姻,是根据恋爱的结合”。随即宣讲包办婚姻之弊害,勉励那些追求婚姻自由的青年,在婚制革新尚未完成之前,必须为了自己婚姻的幸福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气来:“‘自我革新’的精神有了,不怕恶势力的压迫,不怕社会的腐朽舆论,拼命的去奋斗,准可得着较好结果。”⑥

在这一定位之下,清末民初出现的婚姻自由在民国时期有所推广,受到了青年男女的广泛欢迎。城市开风气之先,作为北方大型都市,北京、天津成为展露新式婚姻的平台。新式婚姻有两个层面上的内容,一是配偶选择上的自主,二是婚礼形式上的新颖。择偶是婚姻的关键步骤,经过近代以来的宣传与实践,民国时期结婚当事人对自己婚事的参与权有所增加,他们对自己的婚事有了一定的发言权,还出现了注重双方才学品德、追求情爱的择偶观及其动向。1944年出版的天津郊县蓟县县志谈到,随着学校教育的发展,学识相当在择偶条件中日渐突出,因而“近年男女注重求学,婚姻渐趋重知识矣”⑦。随着“自由结婚”的呐喊和风尚的出现,新式婚礼也开始在京津等通都大邑中流行。与传统婚礼的过程冗长、礼仪繁芜、信神信鬼、浪费赀财等特征相比,文明结婚作为一种西化的结婚仪式,体现了一套新的婚姻礼制和婚姻观念,在进步人士及城市青年中具有广泛的市场。

婚姻自由是青年一代在自身婚姻问题上的意志与需求,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重重阻力。新旧婚姻的差异,不仅仅是形式与内容的悬殊,更是两种理念的背道而驰。子女们要从鄙视自由恋爱而又操控权利的父辈那里争得婚姻自主权,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早婚的习俗,更为婚姻自由的实施增加了一把沉重的枷锁。无论是习俗还是法律,退婚都困难重重。在政府与文化都日益提倡婚姻自由的时代,青年们在社会现实中却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他们争取婚姻自由权的努力,经常遭遇到传统社会的权威、舆论、礼俗、法律等各方面的挑战。

从婚姻变革的轨迹来看,民国时期正处于新旧过渡的关键时期。婚姻自由作为新式婚姻的核心要素,在青年群体中受到欢迎,而在尊奉传统习俗的长辈那里,则被强烈地排斥。传统婚姻礼俗在实施几千年后,已经凝化为人们生活中固有的一部分,其认可程度甚至会超越法律。长辈们通常认为,在婚姻问题上他们要比子女更有分寸,为了保障子女婚姻的牢靠,唯一的办法就是按照传统礼俗去严格执行。因此,当新式婚姻开始出现的时候,传统世界开始躁动不安。1917年1月江西一对中学毕业生借浙江会馆举行文明结婚,婚礼尚未开始,观者如潮,秩序混乱,婚礼只得草草收场。记述者这样来评价此事:

似此野蛮轻薄有何文明之可言?即其行礼不过互相鞠躬两两弹琴而已,其章服亦不过删除旧俗之所谓凤冠蟒袍,另着新式之水红礼服及许多之缄球,披水红之帛绫而已。新郎之形式与旧无甚差异。若此文明结婚耶?主婚人等知势难维持,又见风琴椅凳等物俱被挤倒,打得粉碎,只好潦草了事,才十一句余钟,即令新郎与新娘各乘大轿同返永建所寓所,尚未达预定之开会时间云。⑧

婚礼毕竟还只是外在的内容,他们还可以用冷眼旁观、讥讽挖苦的心态来审视。当青年一代开始触及婚姻的关键所在——决定权的时候,父辈们就由衷地感到了恐慌与不安,几乎是不假思索就给予回绝。当一名男子想与他素未谋面的未婚妻通信时,女子的父亲表示反对:“婚姻问题,有父母,有媒妁,不用你们自己商量”⑨。

按理说,无论谁张罗婚事,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当事人的幸福。父辈们之所以不肯让权,除了严守固有风俗之外,主要还是不信服子女的判断能力,另外他们对于婚姻自由本身也有着很大的误解。人们在最早接触到这一名词的时候,经常按照字面意思去理解:支持者强调婚姻以感情为纽带,好则合,坏则散;反对者则提出,如果婚姻不受约束,那社会岂不乱套。婚姻自由本意是为了促进婚姻的幸福,但社会中常见自由结婚者率先走上离异之旅。观念保守的老辈人连带对自由恋爱本身也产生了成见。他们认为:“吾辈从前结婚时,向未闻有爱情二字,而皆白头偕老,现代之青年由恋爱而结婚者,何以离婚之案日见其多。”⑩无法接受这一点的不仅仅是那些因循守旧的老辈,不少文化人士也感到困惑。1913年9月,天津《大公报》的评论即述说了这一烦恼:

近来法庭诉讼,男女之请求离婚者,实繁有徒。此皆前此未有,而亦为社会所不乐者也。

夫婚姻不自由,夫妇之道苦,既许自由结婚,并许自由离婚,未始不弥补人家缺憾之法。然吾视于今之呈请自由离婚者,窃有疑焉。盖今之请求离婚者,多出于自由结婚之夫妇,鲜出于旧礼结婚之夫妇。夫婚既结于自由,必其性情相合,可以偕老百年者,从前巧妻拙妇之怨,已无自发生,何以欢乐未几,辄赋终风,甚且数结数离,视夫如传舍也。岂自由聚不可不自由散耶,抑不如是不能达自由之极轨耶,以是为自由结婚自由离婚,曾不如名为自由嫌隙之为当矣。(11)

宗旨的不同必然会导致新旧婚姻外在形式上的差异。旧式婚姻重视的是传宗接代、香火延续,自然强调夫妻双方关系稳固、白头偕老,而新式婚姻讲求的是感情浓密,即使是自由结合的夫妻,也难保不中途发生变故。但是在传统道德体系已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国社会,无论新旧人士,一时都无法接受婚姻的破裂,尤其是自由结婚者易于离婚的局面,更使新式婚姻可以促进婚姻幸福的说法难以自圆其说,自然也难以抵御来自传统方面的猛烈攻击。

在这一背景下,婚姻自由在京津两市,遭遇着传统势力的强烈抵制。被学子们视作无比神圣的自由恋爱,在守旧的父辈那里,却被看作是不顾廉耻的玷污名节。两代人思想认识上的差异,铸成了爱情旅途中的无数悲剧。1924年下半年,京师警察厅即受理了一例这样的案件(12)。这在北方城市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可以作为婚姻自由遭遇传统抵制的一个典型。成德女子中学汉文教员刘定瑞与校内女生陈蕙卿发生恋爱,并且私订终身,致使女子怀孕。女子父亲发觉后,强令女儿退学,软禁在家。刘定瑞意欲求婚,多次上门求见均被拦阻。陈蕙卿的父亲陈其琮不堪其扰,1924年6月,以“刘定瑞坚持欲与其女儿订婚并欲来面见请备案饬警保护”为由,一纸诉状将刘定瑞告到京师警察厅。警厅也对刘定瑞的行为不以为然,当即批复所属区警:“查刘定瑞身充教员,应知道束身自爱,乃竟向女生求婚,被人拒绝,屡缠不休,实属衣冠败类,合行抄录原呈,令仰该区查照,饬警保护,如该刘定瑞仍敢行同无赖,即予传案,以凭讯究。”

陈其琮得到官府庇护后,将警察厅的批文直接登载在京报上。刘定瑞认为此举,“使定瑞之誉一文不值,一败而涂地”。此后双方陷入僵局。刘定瑞无法进入陈宅,而陈蕙卿身怀有孕,求救信件频频外传。刘定瑞急迫之下,将陈蕙卿信件一连几封寄至陈其琮单位的领导赵局长那里,其本意既为自己开脱责任,也希望他人介入,以扩大声势。不见成效之后,9月2日刘定瑞在地审厅控告,陈其琮为回避丑事,举家迁返原籍,以致传唤无踪。诉讼被取消后,刘定瑞悲愤异常,随即投函给京师警察厅总监,以犀利的言辞,抨击了警厅对陈其琮饬警保护的批准,“致民夫妻活离,父子不见,可悲可哭”。京师警察厅无法接受刘定瑞的讥讽,认为“此案如果系刘定瑞所投,殊属无耻,恐非安分之徒”,9月19日下令将刘定瑞传案备讯。因后者已赴山东谋事,查传无着。10月2日,刘定瑞被传唤到厅,羁押在案。刘宅四处活动,还搬出上海时兆报馆直隶通信社社长庚复光出面求情,直到10月22日,警厅才决定“将刘定瑞交其兄刘定寿具领”。刘定瑞切具安分甘结,事情才告一段落。

在刘定瑞被羁押期间,陈蕙卿也投函京师警察厅总监,要么释放刘定瑞,使夫妻团聚,要么将她一并收押。尽管两个人在音信阻隔的情况下仍然为他们的结合而艰苦卓绝地斗争,而且这种斗争还是在舆论与法庭所歧视的情况下进行的,但他们毕竟无法与传统抗衡到底。从刘定瑞所具甘结内容以及事件的结果看,他与陈蕙卿的爱情不能容于父母,不能容于社会,也不能容于执法部门。只有放弃对自由恋爱的追逐,屈服于传统的舆论与势力,他们才能被免予追究,事件才能平息。刘定瑞在1924年10月被警厅羁押之后,在自己所写的申诉状中语气与态度已发生了重大改变。声称是陈蕙卿因仰慕而以死相逼,自己迫不得已才被动接受了陈蕙卿的感情。被陈其琮阻止之后,也是陈蕙卿一再投函求助,自己才遵照嘱托而四处活动的。一段冲破世俗的纯真恋情,终于被世俗所扼杀,其中的当事人在被世俗消弭了锐气之后,被迫反省自己的行为。自由恋爱与社会现实发生冲撞时只剩下两种结局:或者是青年男女以自己坚贞的意志获得了父母的同情,或者是他们被世俗击败,摆在他们面前的,也就只有低头认错、私奔、殉情几条路了。

青年男女婚姻自由权之所以遭到严厉抵制,除了长辈们所认为的不合礼俗、有辱门庭、担心吃亏上当等原因外,还有一个现实的困难,就是既有婚约的束缚。早婚习俗在中国沿传已久,当青年男女知晓自由恋爱的时候,不少人已被父母早早缔结了婚约。婚约向来受到习俗与法律的保护,退婚本身不但难以执行,还遭到乡邻的鄙视与耻笑。北洋政府时期,婚姻条文的宗旨多数沿袭清代。大清律例对于悔婚的制裁是异常严厉的。只要不存在欺骗隐瞒,婚事订定之后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反悔。即使假冒骗婚,除非假冒者已经订有婚姻,否则婚姻不是告吹,而是和假冒相见之人结亲。对于由于信息不畅而导致的多重订婚,年轻人要服从于长辈。除非已经成婚,否则必须退掉自己所订立者,而从尊长所定(13)。在清代法律中,几乎没有给不满意的婚姻留有退婚的余地。到了1930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对于青年男女的婚姻自由权才有所体现。其中规定了一些对青年男女有利的条款,例如婚约当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订婚须达到一定年龄,婚约不得强迫履行等,这反映了尊重当事者个人权利的平等原则。但是,法律依然对悔婚采取限制的宗旨,一则并未就违反婚姻自订者当如何处罚作出规定,另外法定退婚的门槛也很苛刻,多数是客观现实中致使婚事无法正常进行者,例如另订婚约、故违婚期、生死不明、判处徒刑等(14)。这些既尊重婚姻自主又限制自由退婚的精神,造成了民国司法退婚问题上的二元状态。与此同时,自由结婚权的实施,经司法院解释后也受到重重约束:“凡未满二十者为未成年人,其结婚须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倘未经同意缔结之婚约,法定代理人得请求撤销”(15)。法定代理人,一般指的是当事人的父母。司法院对于自由结婚的解释,使得“父母之命”在子女婚姻问题上仍然具有决定性作用。1921年7月发生在北京的一对恋人双双毙命的惨剧,即反映了婚姻自由与传统壁垒相撞后的脆弱与无奈。

北京黄某自幼在日本留学,后考入东京市民中学校,校内有三中国女生,黄某在校,即与一女生名梁振华者结百年之缘。梁幼随乃兄贸易于日,后兄因病死,女即将一切货物变卖,以供衣食。后金用尽,则每日上午到工厂作工,下午到校读书,生计极艰。自黄某到校,一见该女士贫苦好学,大为敬爱,遂每月津贴女士洋十五元,女遂不去作工。后二人又同去往东京大学预科肄业,感情日洽,乃定婚姻。去腊回北京,设礼堂于报子聚贤堂内,一切礼仪,皆从新式。此时黄某父母不知此事, 已为其子说定北街凌某之女为妻。迨黄某同梁女士返里,其父母即问此女为谁,黄婉陈前情。其母大不以为然,说将梁女士为妾,凌某之女为正室。黄某闻之,屡向其母劝陈无效, 因愤成疾,抑郁病故。其母见子病死,迁怒梁氏,遂逐出门改嫁。梁女士闻之,既悲死者之多情,复感生者之无良,不如一死报郎之为念,遂于死者之头七,自缢于黄某之灵右,桌上留一绝命书。黄母欲将女士抬埋于义地完事,但黄某之父不许将女薄殓,已将其合葬一穴矣。(16)

其实,即使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因婚姻问题和自己的父母对簿公堂,或者因自己的退婚而致使父母被对方推上法庭,这对任何一个年轻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障碍。因此,婚姻自由作为新鲜事物在民国时期得以提倡,青年男女因其关系自身幸福也格外看重,但是由于婚姻自由和传统势力发生冲撞,真正能够实现者比例有限。如果不是遇到开明的父母,青年男女要实施自己的婚姻自由权,那就只有要么顶住舆论的压力,奋力抗争,最终获得父母的认同,要么待自己经济独立后,自行其是,不惜与家庭决裂。婚姻可以说是风俗中最为森严的壁垒,与之抗争需要拿出无限的勇气,而且还要具有百折不挫的承受能力。在民国时期京津两市的历史舞台上,到处都在演绎着情节迥异的青年抗婚的悲喜剧。

婚姻自由作为新式婚俗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它在中国的传播需要一定的媒介,即能够接触西方文化的地点与人群。京津两市作为北方的重要城市,无疑是实践新式婚姻的合适场所。而知识青年由于接受过新式教育,也对新式婚姻的向往达到了痴迷的程度。风俗的改变是艰难而缓慢的,而新式婚俗的传入不可能不对京津婚俗的改变产生影响。综观整个民国时期,传统礼俗在京津两市的婚姻缔结中仍然占据主体位置,婚姻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仍遭到主流文化的歧视与排挤。但是,无论是从理念还是从实践上看,婚姻自由都在缓慢地向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壁垒中渗透。尤其到了民国后期,“婚姻必须经当事人同意”逐渐得到了民间与司法的认同。这是历史的进步,也是几代青年人坚持不懈进行抗争的结果。

与上海、广州等沿海城市较快的西化速度相比,京津两市作为北方的内地城市,社会风气变迁的步伐明显缓慢。直到民国后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仍然是这里的主流。不仅是讲究身份地位的大户人家,就是普通百姓,也毫无例外地沿袭着这一传统。从大量的地方法院档案可以看到,婚姻缔结的方式成了解除婚约一类案件纠纷的关键所在。父母们依然按照传统方式为子女代订婚姻,如果不是遭遇反抗,他们丝毫也不觉得自己有任何差错。1946年5月,北京地方法院受理了一例官司,19岁的赵大竹由母亲赵傅氏出面,凭媒说与同龄的刘明义为妻之后,心有不愿,到法庭起诉解除婚约。由于婚姻是由双方父母出面订立的,在解除婚约时婚姻当事人也均未出面,而是由双方父母(即赵傅氏与刘明义的父亲刘子恒)代理。5月14日下午法庭推事与当事人的一段问讯笔录,可以反映当时北京的婚姻风俗。

问赵傅氏:赵大竹请求什么事?

答:请求解除刘明义与赵大竹婚约。

问:根据什么理由?

答:党文斌(媒人)说刘子恒家是玉器行,后来听说是开下处的,所以我们不愿意了。

问:几时定的婚?

答:今年正月十二日。

问:订婚时由谁出的名?

答:女家由我,男家由刘子恒。

问:由双方家长作的主?

答:是。

问:没向你女儿商量吗?

答:没有,我们是老家庭,后来他听说了,不愿意。

问:订婚时你女儿与刘明义在场没有?

答:没有,就有双方家长与介绍人。

问刘子恒:你有什么话讲?

答:我们有婚书,订好了不能解除。

问:订婚时你儿子同意了吗?

答:由我们双方家长作的主,后来向我儿子说了,他也愿意。

问:你见赵大竹了没有?

答:在杨家见了一次,没说话。

问:赵大竹与你儿子见面了没有?

答:也相对看了一回,没说话。

问党文斌:你有什么话讲?

答:我在杨姜氏家作活,赵傅氏与我认识,托我给他女儿说婆家,我才托杨姜氏说的,我与刘子恒赵大竹全不认识。

……

问赵傅氏:既没向你女儿征得同意你怎么就作主呢?

答:我们是老家庭。[17]

由这段问讯笔录可以看出,民国后期北京通行的订婚风俗仍然是父母出面,媒人牵线,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除了可能在某些特定场合被安排相亲之外,其余的均不必参与。自己的婚事根本就不用发表意见,甚至事先都不知晓,只是事后被告知一下而已。当法官问起为什么不征求当事人的同意时,赵大竹的母亲赵傅氏的一句话最能说明问题:“我们是老家庭”。也就是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仍在老北京相当流行,大多数青年男女依然享受不到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的缔结有时极为随意,两个家庭相互之间没有任何联系,所有情况自然也一概不知,全凭媒人信口辞说,甚至媒人对双方也不了解,几经周转之后才扯上关系。

对于这种生硬牵扯的类似撞彩票似的婚姻,深受传统风俗影响的青年或许还能麻木地接受,而受过新式思想熏陶或者知晓婚姻自由大意的青年男女,显然无法再无动于衷地任凭摆布。经过男女青年层出不穷的抗婚斗争,文化人士对于婚姻自由的大力宣扬,以及国家在司法方面的逐步改善,婚姻自由的底线——婚姻须经当事人同意,民国后期已逐渐在社会上获得一定的认同。20世纪40年代北京地方法院解除婚约案例的较易和解,可以清晰地反映这一情况。在遇到类似案例时,法庭已不再拘泥于退婚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法规条文,只要一方坚持退婚,法庭一般会支持其要求,而且调解工作似乎也不再太过困难。上述赵大竹欲与刘明义退婚的案例,就顺利地获得了和解。5月14日问讯过程中,法庭问刘明义的父亲刘子恒:“现在尚未结婚,赵大竹本人不愿意,将来恐没有好感,可否给你儿子另订婚呢?”刘子恒表示愿意咨询一下他儿子的意见。5月21日第二次庭讯的时候,刘子恒回答:“我儿子来信了,他说将来结婚也是麻烦,不如退婚,请令原告将定礼两个戒指返还。”(17)法庭宣布和解成立。

捆绑不成夫妻的道理,在民国后期退婚诉讼中经常被法庭使用,当然这样做也有它的法律依据,即婚姻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但是,这一原则在民初实施的时候经常被退婚所必须符合的几项具体条件所遮盖,婚姻法规中的二元状态,终于发生了有利于婚姻自由的逆转。1945年6月,19岁的郑连荣向北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和她姑妈家37岁的表哥王恩善解除婚约。据郑连荣交代,这场婚姻应该属于骗婚,姑妈应承为她找寻婆家,说是年岁相当,家境不错,没想到最后却是与自己年龄悬殊的表哥。她的姑妈在法庭上对骗婚之说矢口否认,对退婚一事也极不认可:“我儿子虽然岁数大,他能挣钱就得啦。”法庭调解的口吻很具时代特色,始终以二人的婚姻幸福为劝导内容。7月14日第一次民事调停时对王恩善说:“他现在既是不愿嫁你,你能够非要不可吗?”7月19日第二次民事调停时对王恩善的母亲劝说:“现在他不愿嫁你儿子了,就是娶过去,将来不也是捣乱吗?”(18)得到法律支持后,婚约的最后解除自在情理之中。

子女与父母在婚姻问题上的权利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要肯定青年男女的婚姻自由,就必须从法律上削弱父母在子女婚姻问题上的决定地位。1930年民法中的婚姻章节规定,未及法定订婚年龄(男17岁,女15岁)者,婚姻不得订立,父母代订者,当事人可于成年后予以否认。这个否认的程序,一般得经法庭起诉。到了40年代之后,司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有所改变,父母代订或不及年龄的婚约可直接视作无效,青年人若对无效婚约予以起诉的话,法庭根本就不予理睬。1944年8月,北京地方法院接到了年仅14岁的童养媳于丽要求解除婚约的诉状。9岁的时候,家境贫困的于丽被母亲许配给24岁的邓秉勤,随后被接到夫家童养。据于丽声称,到夫家仅一年,邓秉勤因窃盗他人车辆而离家外逃,四年之间音信全无。自己在夫家备受婆母虐待,况且二人年龄相差悬殊,因而请求解除婚约。在9月5日的传讯笔录中,于丽在谈及退婚理由时说“当初我娘家妈把我许配与邓秉勤并没得同意,请求准予解除婚约”。连14岁少女都知道借助于婚姻法规,由此可见,“婚姻须经当事人同意”的法律条规已在社会有一定普及。不过,这一条款对于有着童养经历的人有点勉强。法官反问:“你已在邓家五年头了,还说不同意?”于丽当时回答:“实没得我同意,诓说在他家住养,不懂什么叫童养。”法庭最后还是支持了她解除婚约的请求,但凭借的是关于法定年龄的规定,对“婚姻须经当事人同意”的条款则进行了有意的回避。

本件原告于丽九岁时与被告订定婚约,虽经五年,但截至现在仅为十四岁。被告代理人对原告上开之主张并无争执,是原告与被告之订定婚约迄未满十五岁可无疑义。按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条定有明文,此项规定有强制性质,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变更。该原告与被告所订之婚约既与上开法条不合,依同法第七十一条法律行为违反强行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之规定,自应归于无效。虽原告在被告家中童养有年,要属另一问题,双方当事人应与未定婚约相同,均不受任何拘束。及原告对无效之婚约竟诉请解除,自非法之所许,应认为无理由,予以驳回。至被告之年龄究为几何,以及操行有玷、他去无踪等情,是否可认为重大事由,殊无论究之必要。(19)

根据以上理由,法庭判决“原告之诉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法庭不承认二人的婚约,自然也谈不上婚约的解除。国家法律与民事习惯出现了冲撞,法律上不承认的婚约,在民间未必认为无效。于丽本意是想让法院直截了当解除他们的婚约,法院貌似支持的不予理睬,其实是将这个麻烦仍然留给了当事人自己。这种判决对于百姓来说,自然还存在一定困惑。除非对方主动配合,否则他们婚约的解除还得与对方来协商。这种尴尬的造成,法院或者也是无意。

在第二年的同类判决中,法院已改变了这一行文方式。1945年5月,31岁的刘淑贞向北京地方法院提起解除婚约诉讼。母亲曾托赵伯麟为媒将她许与李振声为妻,淑贞在母亲去世后得知此事,对于这种代谋之婚约绝难承认,当即嘱令胞弟函达媒人赵伯麟解除婚约,男方以订婚已有年余,正要择期准备迎娶,而且婚事已众人皆知,颜面攸关,不愿退婚。法庭经过审理,确认原告与被告李振声之婚约关系不成立,理由如下:

查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如其婚约并非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而由其父母代为订定者,则除子女事后合法追认作别论外,自不得认为有效(三十一年上字第2257号判例)。本件原告与被告李振声之婚约,据媒人赵伯麟称“在男方与李振声嫂子接的,在女方与刘淑贞母亲接的头,刘淑贞并不知道”云云,在女方显系由淑贞之母代为订定,并原告于知道之后,即不予追认,则该项婚约自属无效,从而其本于无效婚约所生之法律关系,即属不能成立,原告之请求非无理由。(20)

法庭当即宣布:“确认原告与被告李振声之婚约关系不成立,原告其余之诉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三分之一,被告李振声负担三分之二。”这一判决显然要比驳回原告意思清晰,且更能为声请人所接受。不过,直接宣布父母代定或不及法定年龄的婚约无效,阻止青年人对无效婚约的起诉解除,其实也是一种对青年男女实施婚姻自主权的庇护。这简化的不仅是程序,更是观念与法理上的巨大变化,青年男女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不必再到法庭起诉,他们终于可以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与父母理直气壮地分庭抗礼了。民国后期的司法实践不但支持通常意义上婚姻不能自主者的解除婚约,对于发生经济纠葛、双方意见悬殊的,法庭也想方设法予以通融。金钱在传统婚姻中必不可少,尤其对于贫困家庭来说,经常将女儿作为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对于这种抵押式的婚约,按照欠债还钱的传统思维,婚约的解除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从民国时期的京津两市来看,陷于两难困境的年轻人敢于为了自己的婚姻幸福提出抗议,而法庭似乎也在极力为他们寻求路径。前述童养媳于丽的解除婚约,即可视作其中的典型。在童养媳的婚约当中,不但有财礼的过割,还有经济难以估算的寄居,解除婚约通常会遭遇到男家的极力反对。法院对这类案例的支持,已表明民国时期京津城市婚姻自由权的逐步普及。

相对于乡村来说,城市的节奏要明快许多,社会风气变化的步伐也要爽朗一些。不过,对于京津两市婚姻自由权的实施,还是应该有一个清晰的判断。青年们向往婚姻自由,法律也给予支持,但长辈与风俗的阻力,仍然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一则他们在经济上尚未独立,二则婚姻自由权利的实施,往往还得承受舆论与亲情的压力。婚姻自由更多地停留在观念与法规层面上,在社会现实中,除非遇到开明的家长,否则青年们的婚姻自由权就难免遭受挫折。解除婚约案例的增多,决不是婚姻自由权普及的结果。诉讼本身以及价格不菲的审判费及其他费用,足以将许多人阻挡在法庭之外。如果解除婚约能在民间自由实施,没有人愿意多此一举。此外,解除了包办的婚约,还只是婚姻自由的初步,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他们还有更多的困难需要面对。

[收稿日期]2006-06-03

注释:

①高尔松,高尔柏.恋爱论[J].妇女杂志,第11卷第1号,1924年1月.

②丘式儒.我的自由结婚观[J].妇女杂志,第14卷第7号,1928年7月.

③崔溥.急需改革的中国旧式婚姻制度和由经济上来解释这种改革的天然趋势[J].共进,第27号,1922-12-10.

④小岑.改造途上的婚姻——徐姚结婚记(上)[A].天津女星社.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5.

⑤文明结婚[N].大公报,1922-10-30.

⑥峙山.在徐姚结婚时的讲话[A].天津女星社.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5.

⑦蓟县志.1944年铅印.

⑧江西·此之谓文明结婚[N].民国日报,1917-01-27.

⑨何心冷.我的婚姻问题解决法[J].妇女杂志,第9卷第7号,1923年7月.

⑩已经太晚了[A].生活周刊社.迷途的羔羊.上海:生活书店,1932.

(11)无妄.闲评二[N].大公报.1913-09-15.

(12)北京市档案馆馆藏京师警察局档案,J181-18-22139,陈其琮关于刘定瑞坚持欲与其女儿订婚并欲来面见请备案饬警保护的呈(一),1924年6月;J181-18-22140,陈其琮关于刘定瑞坚持欲与其女儿订婚并欲来面见请备案饬警保护的呈(二),1924年10月.

(13)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4)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中华民国现行法规大全第一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5)自由结婚,凡年龄未满二十岁者须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得请求撤销[N].大公报,1931-03-19.

(16)地方新闻·北京·一对情场失意人[N].民国日报.1921-07-22.

(17)北京市档案馆馆藏北京地方法院档案,J65-22-549解除婚约,1946年5月.

(18)北京市档案馆馆藏北京地方法院档案,J65-21-2147解除婚约,1945年6~7月.

(19)北京市档案馆馆藏北京地方法院档案,J65-20-5209,解除婚约,1944年8~9月.

(20)北京市档案馆馆藏北京地方法院档案.J65-21-2860,解除婚约,194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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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时期京津两地婚姻自由的实施进展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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