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民社会是和谐社会政治民主的捍卫者,社会稳定的支持者。公民社会的发展是推动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力量,与和谐社会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良性互动关系。通过重点对公民社会发展在和谐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现状及其困境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公民社会;和谐社会;发展;措施
1引言
我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不断壮大,对公民社会的引导和重视,能够推进民主与法治社会的构建。同时,健康有序、良好的公民社会一定程度上能够缓和社会矛盾,规范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并提升党和政府执政能力建设,提高信誉。因此,分析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问题,对充分地认识和了解我国发展进程中存在的社会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公民社会的概念及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对于公民社会概念的界定国内学者各持己见。俞可平[1]把公民社会定义为,“国家或政府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因而,公民社会强调的是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具有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
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我国,公民社会的范畴比和谐社会的范畴要狭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2]。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处理好公民权利,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问题,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治理及其监督管理等,这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都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协助和推进。
3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发展的困境分析
3.1存在利益分歧,难以达成统一
公民社会主体包括非政府组织(NGO)、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行业组织等,其功能更多的是从事公共领域内的非营利性的活动[3]。我国每一项政策的制定都是在宏观方向及其方针主流思想的引导下制定的,政策的制定与位执政者的价值理念、知识水平、社会认知程度等因素相关。而公民社会组织在利益诉求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会考虑本组织的利益。利益分歧在社会中显而易见。
3.2公民参与国家事务权利难以落实
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政治参与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民主化和社会化。近年来,虽然党和政府制定了更多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如提高公民代表比例,减少对相关社会组织的制约条件等。但结合近几年各传播媒介报道来看,公民政治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在现实中仍存在难以落实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相关详细的法律依据;二是参与形式单一;三是参与过程和结果不透明等。这些问题都制约着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落实。
3.3制度层面的制约
现阶段,我国对公民社会中的组织进入社会层面的管理仍有一定的限制,并不是全面的允许。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享有结社的自由权,只要符合条件的公民或组织均可申请从事相关的公益事业,但同时提高了公民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同时,我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双重管理体制,使得社会团体主管部门与登记机关存在脱节管理,监督疏漏等问题。
3.4公共资源、资金分配不均匀
公共资源是与私有资源相对立的,是社会资源的重要部分,其主要包括教育资源、文化资源、医疗资源、就业资源等,是否合理分配公共资源,与每一个地区的生活质量,保障程度息息相关。公民社会更多的是从事公益性事业,因而要求公民社会组织能够更好地进行资源整合、合理分配分配,缓解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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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双方存在监管疏漏
现阶段,虽然党和政府力图通过各种方式的改革来增加社会团体的自主性,使这些组织更好地发挥自身的特点,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并规定党政权力部门领导人不得担任各种民间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领导职务。但我国公民社会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社会,很多的社会团体都是在政府的指导下建立的,具有明显的官办色彩。基于这种官办色彩,在监督层面上处在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处境。
4对策
4.1坚持公正公平的价值导向,建立双方多渠道利益诉求机制
我国的公民社会组织从事着各类的公益慈善事业,涉及范围广,发挥着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党和政府要注重公民社会组织,坚持公平公正的价值导向,建立政府与社会团体之间多渠道的诉求机制。
(一)加强沟通、互动。沟通是有效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政府能够及时了解社会团体的动态和实际情况,社会组织也能及时了解党和政府对自身建设的相关方针和政策。
(二)开展相关的座谈会议,形式可采取网络媒介的形式,也可以是面对面的形式。当双方基于某一问题的决策存在争议时,应认真听取利益损害方所提出的意见,并给出双方都满意的答案。
(三)综合利用调研、投票、信访等方式。此外,利用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信息,可采用邮箱统一收取回馈意见。
4.2积极落实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监督等都是社会监督的主体,仅仅依靠政府的管理是不够的,更多的是需要共同参与和监管,应积极落实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首先,要尊重并赋予社会组织更多的管理和监督权,对公共信息,政府相关事务进行监督、举报。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对社会组织所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做出回应。其次,注重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国家事务的激励方式。在激励方式上,可以通过物质奖励如增加财政拨款的比例,给予更多的主动权与自主权,或者是公共项目评价要求进行公众参与。
4.3完善公民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
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责任机制,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一是要营造一个开放、宽容的社会环境,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程序。二是建立终生追责的责任机制,克服行政化,官僚化。三是及时完善和更正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完善相关的优惠政策。
4.4合理整合公共资源与分配资金
基于合理、有效、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整合公共资源与分配资金,将有限的资源合理的分配在教育、慈善事业、社会公益、学校、医疗机构等地方。在资金方面,政府要加大对我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并在各类公共及慈善项目上进行支持,同时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合法的服务和经营,提高其服务性、营业性收入,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4.5强化双方相互监督和管理
公民社会中的社会团体是党和国家执政建设的重要监督力量,二者互相监督。为了提高我国公民社会组织对主管部门、党和国家执政建设中监督的勇气和魄力,减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滋生,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首先,从公民社会组织自身的角度来说,要真正做到自律与他律的协调。对组织所开展的社会事务建立相应的财务及收支管理、募捐与捐助过程做详细的报告和备案。其次,从主体的管理者即政府的角度看,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视察,或设定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四川:科学出版社.1997
[3]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
杨柳琴,(1991-),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文化研究。
论文作者:杨柳琴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4/20
标签:公民论文; 社会论文; 组织论文; 和谐社会论文; 政府论文; 社会团体论文; 国家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