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与“杂耍”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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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与“变戏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969(2000)03-0005-03

“辩证法”会挑选人的。它好像是一种生命存在,对人性有着很高的要求。

这点我们从生活中就能观察到。对于辩证法,有些人能够用、有些人就不能用,有些人用起来得心应手,而另些人讲辩证法总让人觉得不像那么回子事。还有一些人,在他们的手里,辩证法简直就成了“变戏法”,今天说东、明天就变成了西。不论说东或者改口说西,真理总在他们那一边,他们也总能在辩证法理论中找到根据。比如今天他要打倒某人,就说“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哲学于是便成了斗争哲学;明天想要团结某人了,又可以说“发展是对立面的‘同一’”,哲学因而又变成同一哲学。这两句话都是写在辩证法书里的,看起来似乎都有根据。这种人可谓吃透了辩证法,所以也就总能高人一筹、权威永存。这其实只是一种诡辩论。

辩证法,不论东方或西方的,在它产生之时,都同诡辩论有着难分难解的联系。这二者可以说是有着渊源关系的。

在西方哲学中,赫拉克利特被称为“辩证法的奠基人”,他有一句名言是这样说的:“人不能两次迈进同一条河流”。这句话的意思是形容一切都处在变化之中,“万物皆流,无物常住”,当你第二次踏进河流时,遇到的已经不是原来的河水,而是新的水流。这句话可以看作是朴素辩证法的典型语言。据说,赫拉克利特有个弟子名叫克拉底鲁,他进一步发挥老师的这句话,仅仅改动了一个字就把它变成了诡辩论。他的话是:“人一次也不能迈进河流”。两次变成一次,话的性质就完全变了样子。按这句话的意思,既然一切都在变化,在你想要、但还未曾踏进河流之时,河已经变得不是河流、你也变得不再是你了,一切都不存在,也就没有迈进河流这件事。事情果真变化得如此之快,那就连他说这句话也要划上问号了,因为那样一来,世上就不再是“无物常住”而是“无物存在”了。把辩证法转化成为诡辩论就是这样的容易!

中国古代哲学的这类诡辩事例也很多,甚至比西方的还要典型。事物的同与异、一般与个别、相对与绝对总是相互联结而存在的,只要是离开了“对立统一”,无论把哪个方面绝对化都会走向诡辩。像人们熟悉的惠施与公孙龙关于“合同异”、“离坚白”的辩论,那些所谓的“白马非马”、“犬可以为羊”、“马有卵”、“卵有毛”、“狗非犬”、“白狗黑”、“鸡三足”、“火不热”、“目不见”等等听来十分怪异的论断,就是通过扭曲对立面的同一关系得出来的。在这里辩证法与诡辩论不过毫厘之差。

其实,不只是辩证法与诡辩论之间具有这样的关联,真理和谬误之间何尝不是如此!只要把真理稍微夸大一小点,就会使它变成谬误。所以,辩证法、真理能够选择人,它却无法排除被它所不喜欢的人们去滥用。今天我们在大街上有时会看到打着“辩证法”旗号给人算命、看相的术士,在古希腊同样有被称作“智者”的人用辩证法作广告以招揽学生赚钱的事。他们的说法更具诱惑力。他们说,他们招收学生教之以辩证法,这个辩证法的好处就是,它可以保在你打官司的时候无论有理没理都能让你获胜!

虽然如此,我们毕竟不能把辩证法和诡辩论看作二而一、一而二,不加分辨地混为一谈。假冒伪劣产品可以乱真,但假的终究是假的、真的仍然还是真的,历史的发展终有一天会让它们显露出本相来。诡辩论并不是辩证法,只是假冒辩证法,其实它是地道的形而上学——形而上学的一个变种形式,只是它善于鱼目混珠,让不明就里的人真假难辨。

虽然如此,怎样保持辩证法的纯正性,不致使它混同于诡辩论,这仍然是个问题。辩证法的内容无限丰富,表现形式又无限多样。“既属对立而又彼此同一”的这一辩证法论点,赋予了一切关系以广阔的活动领域,这样的理论运用起来有着太大的灵活性,这就是它容易混同诡辩论的原因。打着辩证法的招牌搞诡辩论是令人最可怕、也最危险的,这样的人你很难去应付,因为他“怎么说都行,不行也得行;怎么做都对,不对也是对”,反正“理”总在他那一边。所以人们对辩证法怀有某种戒心,曾经流行过“不怕讲唯物论,就怕讲‘辩证法’”的说法,这话从历史经验中总结出来,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的。

反过来设想,我们又不能把辩证法变成一种有固定原则的公式,比如说肯定“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让它泾渭分明。这样虽然能够避免人们随意去发挥和运用,而这样一来辩证法也就与形而上学无别,失去了它的特有品格。

富于灵活性,这点正是辩证法优越于形而上学的宝贵品格。辩证法之所以为辩证法,就在于它不承认有确定不移、永恒不变的绝对准则,由此它才能推动人们不断去改革创新,破除人们无所作为的保守思想和阻碍发展的陈规旧制。这样,辩证法在运用中就须有条件的限制和要求。辩证法是讲求条件的,不是无条件限制的。越是灵活性的理论,越是需要条件制约。这个条件,既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其中首先就是对人性提出的高水准要求。

一般来说,辩证法表达的人性、人世、人生的大道理,属于“正道理论”。只有正派人,即具有为人类献身精神、肯于追求真理的人,方能掌握并运用得好;辩证法与钻营私利、歪门邪道无缘,人如果有了私心或私利,辩证法就会被私字“酸化”为诡辩论。辩证法在现实中有人能用、有人不能用,有的在前半生用得挺好、到后半生往往就下道了,或者相反,其原因就在这里。

具体的说,辩证法这种理论也是有性格的。关于这点,马克思曾经明确地说过:“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地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

超越现存的“批判性”,是辩证法的灵魂,这也就是它的个性。很明显,这样的理论只有那些不据守陈规旧制,力求开拓进取、赋有创新品格的人才会喜欢,也才能运用;安身立命于旧制度、旧体制的人是决不会喜欢辩证法,也决不会掌握辩证法的。然而这并不等于他们不去利用辩证法。我们从历史的经验中看到,思想保守、反对改革创新的人也会而且需要利用辩证法,他们利用辩证法是为了掩饰自己的保守立场,为了从内部去瓦解辩证法,作为他们的策略手段来使用的。这个策略手段就是:接过革新、变革、发展的口号,然后按照形而上学的方式把它推向极端,不顾任何条件地一个劲鼓吹革新、鼓吹变革,“横扫一切”、“继续革命”、直到天下大乱,以方便于他们去浑水摸鱼。所以我们遇到的诡辩论,最常运用的就是克拉底鲁的手法。

真正说来,分辨这一点也不难。辩证法并非毫无章法的理论,就辩证法的原理机制说,它的灵活性是有它确定的内在规定和自身的章法的。把辩证法看成“怎么做都行,怎么说都对”,那如果不是有意的歪曲,也是天大的误解。这个章法和规定就是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确定的区别和界限。我们如果掌握了这个界限,诡辩论就难以蒙混过关。

就根本性质归根结底来说,辩证法不过是人性的表现。人性有革新的一面也有保守的一面,这正如事物的运动须以静止为条件,没有静止也就不会有运动是一个道理,人如果没有保守性同样也不会有革新,保守和革新都属于人性。人之为人、人与事物不同之处只是在这里:一切事物都以保持生存为最高准则,而人的生存只能实现于不断的自我超越中。正如黑格尔所说,“精神的本质在于它的存在就是它的活动”,这就是人和物的区别。人只能在历史的过程也就是自我超越中生存,人如果不能超越生命的重复循环、不能超越狭隘的自我、不能超越已经达到的现存,总之一句话,人如果不去不断更新自己、超越自我,人就不能保持自己的生存。但也很明显,这里的变革也好、超越也好,都必须以生存为前提,这里属于人与物共同存在本性的问题。人是生存于自然性与超自然性的“张力空间”的,辩证法就属于对立两极之间的“张力网”,它既是创新者的理论,同时又是与形而上学对立的全面性理论。这就是人性的本质,“辩证法”就是自觉了的人性的自觉的理论表达。

我们必须消除那种把辩证法理解为形而上学的另一极端,看成只讲运动、发展、变革的理论误解。辩证法主张革新、并不排除保守,主张运动、并不否认静止,这才叫做“对立统一”。对立的统一才是辩证法。

“对立统一”就意味着反对任何形式的“绝对化”,包括反对把相对的静止性、保守性绝对化,也包括反对把绝对的运动性、革新性绝对化。把“绝对性”绝对化,坚持“是就是‘是’,否就是‘否’”,这是形而上学;如果把“相对性”绝对化,“以是为否、以否为是,怎么说都行”,就变成了诡辩论。

掌握“对立面的统一”可以看作就是辩证法的章法。不过,对立面的统一也是有“条件”要求、而不是无条件限制的。事情并不是这样:只要彼此不同,不论什么跟什么之间都可以看成是相互对立的;同样地,也不是只要属于同一个事物的自身就可以看作是同一的。我们肯定“矛盾是绝对的、普遍的、无条件存在的”这句话,并不意味“对立”和“同一”也是无条件的存在。我们过去常常误解这点,把“矛盾”和“对立”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同起来(作为词它们有时是并用的)。其实,同一是相对、有条件的,对立也同样是相对、有条件的,因为“对立”和“同一”是彼此互为条件、只能在相互制约中存在的。没有同一性也就不能构成对立,反之,不具有对立关系也构不成同一性关系,它们只能在相互规定中存在。诡辩论的特点就是不讲条件,把对立和同一都加以抽象化,然后便可以由他们的主观意志去随便运用。

对立的同一和同一的对立,对立面的这种相互规定表明,一极已经作为胚胎存在于另一极之中,对立面的每一个方面也都是具体、包含自身内在规定的,只有这个矛盾的胚胎发展到一定点时,这一对立的方面才会向它的反面转化了去,从而实现矛盾的运动。

对立面的相互规定还表明,矛盾只能是具体存在的,天底下并不存在抽象的矛盾,这个矛盾和那个矛盾决不会完全相同。具体的存在,这就是说,矛盾是存在于它的特定条件中的,只有通过对事物的具体分析才能把握事物的矛盾。把矛盾当作普遍的公式,不讲求条件、不作具体分析,只要是有需要,就可以随手“拈来”,需要什么样的矛盾,也就会有什么样的矛盾,像过去习惯做的那样。这并不是在运用辩证法,而只是“变戏法”,辩证法的声誉,就是在这样的“玩弄”中被败坏的。

话说回来,人是创造性的主体,原则、规定都是由人制定并要人掌握的,有再多的原则、规定也难以限制住人,如果不改善和提高人性素质的话。人能造“真”的,就有本事去造“假”,对人而言的那种“真”原本就是从“假”的而来。今天人们的造假本领真是令人佩服,假烟、假酒、假药、假唱、假文凭、假钞票、假夫妻乃至假父母……,“假辩证法”比起这些来又算得了什么!

如何识别诡辩论、对付假辩证法,可以说是一门“学问”。对这门学问我们研究得还很不够,所以至今我们不得不仍然经常要遭受假辩证法的蒙骗。

收稿日期:200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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