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利益格局下的党群关系研究_公共权力论文

多元利益格局下的党群关系研究_公共权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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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党群关系,宏观上讲,就是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微观上讲,是指政党与社会团体、公民、选民以及自治性组织的关系。党群关系是世界上所有政党都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对于执政党来说,处理好党群关系是为了巩固执政基础,扩大执政资源的核心问题。本文将从多元利益关系的角度,对新阶段我国的党群关系进行探讨。

(一)

一般说来,政党是运行于政治体制的正式部分(合法性、立宪的部分)和非正式部分(社会的)的交界上的。政党不同于其他社会集团(如利益集团或韦伯所说的特定阶层),是因为政党不仅要谋求对合法的立宪权力的影响,而且还谋求占据其中的职务,即政党的代表们进入国家权力内部,形成政党执政。如此说来,政党是将国家机构与公民社会联系起来的特殊机制,而这种机制的具体化就表现在政党与群众的关系上。

政党要密切与群众的关系,必须履行的一项根本功能就是利益整合。因为利益关系在本质上是人们的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的反映,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核心,是一切社会政治生活的原点。中国的先贤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1]。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说: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问题“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个人动机和社会要求之间的关系”[2]。正确、有效的利益代表和整合,是政党与群众形成合作、和谐、密切关系的核心问题。

影响党群关系的若干利益变量可以用一个函数表示出来:PM(党群)=F(A、B、C、D……)(其中PM表示党群关系,而A、B、C、D等表示相关变量,F表示固定系数)。如果以党群关系和谐作为标准,执政党发展经济、造福人民、执政党的民主作风等诸多因素都与之有关联,但每一个单独的变量并不必然与党群关系和谐有正相关关系。例如,发展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密切党群关系最简单而又最深刻的内容。但在今天利益配置和形成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条件下,如果忽略了公平、正义的利益协调,经济发展、人民整体生活水平提高不一定促进党群关系的密切。此外,人民的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执政党在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这三个基本利益的基础上,还要努力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具体利益与根本利益等多方面的关系,才会有合作型的党群关系。

这就说明,新阶段执政党正确、有效的利益代表和整合,必须作为一个系统来建设,必须以“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为立足点,建立一整套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真实地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制度系统,立足于这一系统的制度创新和机制的有机运行。

(二)

中国共产党以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党坚持这一宗旨,决定了新阶段党群关系总体是良性的、是密切的。(注: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正确的,新阶段党群关系总体上是良性的、是密切的,有大量的材料可以证明。2005年1月3日《中国青年报》刊载的《中国居民生活质量指数研究报告》有很强的说服力:我国人民对宏观环境的发展信心十足,对国家目前总体发展方向持肯定态度(即认为“非常正确”和“比较正确”)的人群比例达到80.1%,而持负面态度(即认为“完全不正确”和“不太正确”)的人群比例仅为2.6%。)看不到这一点是根本错误的、危险的。但我们也要看到,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自然分化和整合的时期。改革开放是从放权让利开始的,其中就已经隐含着承认了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改革之初的市场取向已经培育出了多元的利益主体,并且使得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实现更加依赖于自身。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转型期的社会多元利益的矛盾、冲突和博弈,使得有的地方党群、干群的紧张关系不见缓和,甚至出现激化现象,这是构建新阶段党群关系时必须高度重视的实际问题。

应该看到,解决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出现的这些问题,应当从执政党自身着手,更确切地说,从执政党掌握的公共权力的运用入手。

公共权力是为管理公共事务而设定的,公共权力的使命是维护和促进私权。但公共权力自产生起,就与私权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以至对抗,尽管矛盾和对抗的范围、方式和性质各不相同。

公共权力与私权利不可避免的矛盾,在理论上说,是因为公共权力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行使权力的人可以排除其他人的意志而实现自己的意志。所以,掌握公共权力的执政党完全可以用公共权力的公共性来否认私权利,或者,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限制私权利。因而,在一般意义上说,掌握公共权力的执政党同群众多元的私权利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另外,公共权力有“两重性”的特性,这一方面可以使我们党用手中掌握的资源,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公共权力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它在客观上使得权力寻租、权力招租成为可能。一些党员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捞取私利,贪赃枉法、权钱交易,发生腐败行为也是难以避免的。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指出:“为什么过去很困难的局面我们都能渡过?根本的问题是我们的干部、党员同人民群众一块苦。”“现在的物质条件比那个时候好一些……为什么群众对我们还有那么多意见?这确实同我们脱离群众,特别是同高级干部脱离群众有直接关系”[3],与“一些脱离群众的制度”[4]有关。

我们党是中国社会唯一的领导党和执政党,掌握的公共权力之大,可支配的资源之多,是执政前所无法比拟的。因此,执政党应该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围绕党的根本任务和基本职能,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方略,把握新阶段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推进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

(三)

执政党协调多元利益,密切党群关系,最直接的任务应该有这样一些:

第一,执政党必须履行自己的执政使命,不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这是密切党群关系最重要和最深厚的基础,也是构建密切的党群关系最简单而又最深刻的要求。

第二,坚持政党宗旨真正的人民性,决不容许党内存在特殊的利益集团。政党在综合和代表公共利益时,同分散的、无序的、大量的、甚至彼此冲突的个体利益发生矛盾是难以避免的。不同性质的政党处理这些矛盾必然有不同的表现,这就决定了有不同性质的党群关系。在这里,政党的宗旨是决定性质不同的党群关系的根本。今天的中国共产党明确自己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且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坚持人民利益是具体的,人民利益无小事,强调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这就是构建合作的、和谐的、密切的党群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执政党必须加强保证这一宗旨的制度建设,决不容许党内存在特殊的利益集团,坚决打击介入非法利益,为个人和小集团牟取私利的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

第三,政党必须遵循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则,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改进或者创新民意传达与沟通的渠道,准确地把握公共利益。

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从理论上说,政党应当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现代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提供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维护公共利益是维持社会有秩序运行的基础。要形成合作型的党群关系,对执政党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准确地把握公共利益,从而更好地代表公共利益,即我们所说的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准确地把握公共利益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如果仅就字面上的理解,公共利益应该是对所有个体利益的整体性抽象,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每个个体的利益都得到了改进。但是,实际情况却远非那么简单。这是因为,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它的认识是存在着分歧的。经济学的边际革命以来,主流学派大都接受了主观价值论,抛弃了客观价值论。主观价值论者认为,价值评价完全是基于各自主观的判断,而正是因为有了买卖双方不一样的主观判断,才使得对第三者而言的等价交换带来了双方福利的改进,自愿交易才实现了双赢。

如果我们认可上述的道理,承认具体利益判断的主观性,那么,由于不同个体的利益是个性化的,是由个体表达的,抽象出一个所有个体都愿意接受的公共利益,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同时,执政党把握公共利益,仅仅运用多数同意的表决机制不一定有效(根据经济学中的阿罗不可能定理)。而且,使得每一个个体的利益都得到同步提高的“帕累托改进”(注: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帕累托最优,也称为帕累托效率,是博弈论中的重要概念,并且在经济学、工程学和社会科学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状态,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帕累托改进是指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一方面,帕累托最优是指没有进行帕累托改进的余地的状态;另一方面,帕累托最优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帕累托改进是以提出这个概念的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雷多·帕累托的名字命名的,他在经济效率和收入分配的研究中使用了这个概念。)也是很难实现的。

在社会分层和利益分化的今天,民主的精髓就在于广泛的民意介入,从而达到不同利益诉求相互博弈的平衡。在目前这种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下,利益主体越来越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来表达他们的诉求。被市场经济培育出来的多元利益主体也开始有更多的自主意识,他们必然要发出自身的利益诉求,发出基于这种诉求的声音。因此,需要循着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则,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改进或者创新民意传达与沟通的渠道,并有一系列制度设计对这种沟通予以保障。要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利益表达,为各社会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使多元化社会中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上通下达,供决策者参考、汲取,从而推出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调控、整合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要结合具体实际,尽快建立像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民主化、科学化的公众利益诉求制度。同时,在党的组织依托、设置方式、管理模式、联系群众等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我运行能力更强,党员参与程度更深,吸引力和凝聚力更大,更加富有效能的党的组织运行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来密切党群关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

第四,努力使政党意识形态社会化,努力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培育“共同体意识”。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有两重功能:一是对国家政治权力存在的合法性进行理论阐释,二是把合法性的阐释变成大众所接受的社会理想、价值和道德,形成一种社会凝聚力。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本身是一个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这里面已经隐含着承认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市场取向的改革自然而然地培育出了多元的利益主体,并且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更加依赖于自身。在这种背景下,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中仅表现为“自在的”利益集团日益变成“自为的”利益阶层,各阶层的成员越来越意识到本阶层的利益共通性,并且越来越以更多和更复杂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社会阶层构成由此发生了新的变化。而且,不同的社会阶层在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下,眼界和素质已有很大变化,法律观念日益增强,对社会的期望值和要求也大大提高。同时,今天的人们正面临着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型,需要寻求新的归属,加之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不少群体以利益、地域关系等为纽带,催生了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社会组织。非政府社会组织存在,让更多的“社会人”重新找到“单位”归属感。由于社会阶层的分化,一些新社会阶层在传统群团组织无法得到的归宿感,也在非政府社会组织中得到认同。因此,以“社团化”来促进对社会阶层分化的控制与管理,促进民间社团组织的发展,把新的阶层组织在各种社会团体中,为社会阶层的分化与组织奠定制度基础,应该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执政党把自己的意识形态社会化,用科学的理论来引领多元的社会思潮,在新出现的社会阶层中,在非政府社会组织中注入主流的共同体意识,使之在形成本阶层“共同体意识”的同时,也形成与其他阶层可以沟通的“全社会意识”,意义就更为重大,它是执政党协调利益关系,发挥凝聚力,整合社会的极为重要方面。

第五,政党在综合和代表公共利益时还必须高度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考虑“卡尔多—希克斯”标准。这个标准强调的是补偿机制,即如果实现某项公共利益无可避免地要侵犯某些个体的利益,就必须对受侵害的个体利益进行补偿,使得个体至少不至于因为大多数人利益的改进而蒙受个体利益的损失。如何确定补偿的标准,又要回到利益判断的主观性这个命题。这就要求政府必须与民众平等协商,而不能以公共权力压制民众的利益诉求。坚持重大问题协商于决策之前,扩大民众对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建立社情民意的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论证制和责任制等规范。我们党清醒地看到了这一点,强调:人民利益无小事,群众的利益都是具体的。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等制度,尤其要重视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积极构建灾害救助、社会救济、社会扶助和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之,利益分化有良性效应,它可以唤醒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竞争和效率意识,但是,允许利益分化,更应该控制利益差别过大。发展的目标,应该让每个人都享受到社会进步成果。社会财富过分集中于少数人和少数地区,是一种社会不公平,必然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当利益分化到一定程度时,执政党必须强化社会整合能力,让先富起来的地区和阶层主动反哺全省和全国,反哺其他社会阶层,促进利益分化走向利益协调,建设和谐社会,让全社会都来分享改革、进步和发展的成果。努力构建起点公正、程序正义、对结果适当纠正的和谐社会,就能建立起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正确关系,就能构建合作的、和谐的、密切的党群关系。

(四)

执政党协调多元利益,密切党群关系,还必须注重权力制约和自身民主建设。

首先,政党在代表公共利益时,还必须防止政府的公共权力的滥用,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设定界限,以权力制约权力。因为,政府是以公共利益代表出现在政治博弈中的。现实社会中,政府或政府官员在社会活动和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同样扮演着“经济人”的角色,人们经常可以从一些地方政府的决策和行政行为中,隐约看到政府自身利益的影子。因而政府行为不一定代表公共利益。随着政府自身利益主体意识的激增,政府及其成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很可能会使政府自身利益发生偏离和错位,造成公共政策失效。因此,执政党利益综合和代表的性质、能力,对政府行政行为影响意义重大。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政党,就能够通过完善公共决策的体制,优化公共决策系统,用法律手段规范、约束其决策行为,使公共政策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促进政府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一致,防止政府利益的无限扩张,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约束。

以权力约束权力是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基本方法,在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和领导党,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具有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结构和功能,国家的政权体系中实际存在着政党与政府的“二元制结构”,即既有执政党的组织结构,又有政府的组织结构,这两种结构在某种程度上都履行着公共管理职能。应该说,这样的权力结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都有着存在的合理性。

由于政府的管理职能更加具体、更加微观,因而大量发生的政府和民众的矛盾关系,不具有党群关系的性质,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这种特殊性,往往使得政府和民众的矛盾与党群关系发生关联,最后演变或聚焦到党群关系上,聚焦为党群关系的矛盾。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都要自觉接受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因而,执政党运用这种权力关系防范政府对公共权力的滥用,是当仁不让的任务。应当遵循党的执政规律,按照这样的权力关系,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创造性地解决新阶段的党群关系的体制和机制问题。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防范公共权力滥用的一般原则,但对发展中的国家来说,并不是最佳选择,因为它必然形成高成本和低效率的问题。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一定历史时期,在一定的领域,需要以效率优先,需要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此外,权力约束权力,重点是约束行政权,但是,这种约束的有效性,也只能是相对的,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他权力对私权的损害问题。因此,除了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路外,还需要按照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

1.以公正的程序约束公共权力。公正的程序是防止私权被公共权力侵害,以及通过公共权力实现私权的最佳手段;要求政府经过公正的程序处理涉及私权的事务,本身也是私权的组成部分。因此,凡一切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处理涉及私权事务必须经过正当程序,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以此来覆盖整个公权领域,是约束公共权力最有效又最经济的措施。

2.推进政务公开。公共权力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行使权力的人可以排除其他人的意志而实现自己的意志。它的外在表现就是封闭性和强制性。其中封闭性是本质属性,强制性是从属性的。因为是封闭的,所以需要强制实行。所以,用公正程序制约公共权力,就必须将公正程序原则转变为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即对哪些公共权力的行使设置哪些正当的程序,以及如何保证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切实遵守这些程序规则。公正程序之所以能够有效约束公共权力,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政府的行为必须公开进行。推进政务公开,应当完善听证制度。凡一切可能影响人民切身利益的决定和行为,都必须举行听证会,公开听取意见,并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应当赋予人民以办事选择权利。实行在本行政区域内由申请人自由选择同类政府机关办理有关事务的做法。提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由当事人决定,让人民自己选择行政决定。应当将某些管理性行为转变为服务性行为。例如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之后,有许多原来必须经过事先审批的改为事后备案,有一些必须登记的也改为可登记,也可不登记,一切由申请人自己决定。例如有的地区没有设立某项许可,公民从事某种活动不需要申请许可。应当注意用发布行政指导意见代替行政决定,等等。

其次,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是构建合作的、和谐的、密切的党群关系的内在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处理好党群关系的一个根本手段,党组织的活动也应该受到法律的规约,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但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组织虽然代表人民的利益,但一旦脱离人民群众就容易形成自主利益。(注:恩格斯认为国家的自主性表现在一方面它脱离各种阶级的利益而出现自主利益,另一方面它又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国家愈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愈是直接地实现这一阶级的统治,它愈加独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49页)。笔者认为,国家自主性的规律同样也适应于政党组织,政党是代表某个阶级利益的,但一旦脱离了那个阶级,便具有了政党的自主性。)所以,党组织也必须依赖法律手段规约政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边界,以保证政党代表而不是侵犯群众的利益。发展党内民主,就是执政党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建立合作的、和谐的、密切的党群关系的内在条件。

党内民主是一个政治组织内部的民主,它同国家形态的民主是不同的,党内民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生活中,根据党章和党的其他规定,党员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的民主程序和形式,享有对党的事务的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权利。代表大会、集体领导、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制度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形式,党内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民主传统、民主作风、民主方法是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应把握两点:一是要看到两者的区别,即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内部的民主和一般民主是有区别的,党内民主不等同于一般民主,更不能在实践中将民主的一般原则搬到党内来,党内民主应该有它自己的表现形式和独特内容。因为对于一个政治组织来说,首要的是保证组织力和凝聚力,只有这样,党才有力量。在这里,作为党员个人的权利和作为公民个人的权利并不是等同的,每个党员都有让渡部分权利的义务。二是要强调两者的联系,即党内民主也是民主的一种形式,它同一般民主不是内在本质上的不同,而是范围和表现形式不同。借口民主形式和范围的不同,否定党内民主所包含的民主的一般原则是错误的。党内民主不应是对民主的一般原则的否定,而应是民主的一般原则在党的组织和党内生活中的反应。如果脱离民主的一般原则,从党内民主的特殊性出发,排斥民主权利、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将党内民主界定为同一般民主截然不同的东西,就离开了我们发展党内民主的初衷。

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有利于完善各阶层利益表达渠道,建立起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实现利益有效整合的目标。因为党员分别是其所联系的部分社会成员的代表,来自不同阶级阶层的党员,分别代表了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诉求和愿望,惟有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珍惜来自各方的不同声音,才能把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诉求通过党员权利的行使,反映到党内来,使党的决策建立在对全局通盘考虑的基础之上。注重原有阶级阶层利益的维护,以充分调动全体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积极性,通过广泛而充分的党内民主,代表社会不同群体的党员可以竞相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把社会利益冲突和矛盾汇集执政党内部,最后通过平等的讨论、对话、沟通,形成符合社会各方利益要求的相对公平、公正的决策,充分体现党的代表社会最广大人民利益要求的价值追求,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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