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的折扣应否终止?_商业承兑汇票论文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应否终止确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应否论文,承兑汇票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商业承兑汇票是我国法定的结算工具之一,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是我国企业广泛使用的资金融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企业将商业承兑汇票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后,金融机构在票据承兑人拒绝付款时,可以要求申请贴现企业偿付票面金额和费用。金融机构的追索权由《票据法》赋予,广泛存在于票据贴现业务中。当前对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会计上应否终止确认各方观点并不一致。

       二、当前的争议

       齐天华(2008)认为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不应终止确认贴现应收票据,应根据实际收到的贴现款,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作者特别指出“在我国,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就是一种典型的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同时作者认为“在我国,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业务基本上不存在到期不能收回票款的风险,企业可以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视为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对待…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作者进一步分别举例说明了上述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李长青等(2013)则认为无论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均应当终止确认,但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对追索权产生的债务责任加以说明。作者并未详细阐释应当终止确认的准则依据。

       两书的出版时间均在2006年我国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之后。两书的作者明确在前言中明确写道“本书所依据的会计规范是最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最新发布的会计准则”或“本书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显然两书的作者认为其在书中所述的方法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笔者检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现行文本后发现两套准则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是否应终止确认均无明确规定。美国一家会计实务类网站认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与背书均应终止确认,但并未指出依据的是何种准则。对中国知网数据库的检索则发现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我国实务类会计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几乎全部认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不应该终止确认,但是这些文章均未阐明企业会计准则下不终止确认的理由。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根据年报披露信息,笔者可以确定上风高科2011年年度报告中对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未终止确认;冠城大通2012年及2013年年度报告、天马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银禧科技2012年及2013年年度报告,对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均终止确认。

       三、是否终止确认的经济后果——基于MM理论的分析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如不终止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则“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即按照收到的对价同时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假定贴现前资产负债表中商业承兑汇票账面价值为FA,资产总额为A,负债总额为L,贴现收到贴现款金额为C。如公司将此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则资产负债率

;不终止确认,则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资产负债率

。当

按照法律规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时间较短,C相对FA如无重大折价,C通常落入上述区间,因此一般而言,不终止确认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将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更高。

       较高的资产负债率通常令权益投资者认为公司的财务风险较高,对未来现金流折现时将使用更高的折现率,导致企业权益价值下降。按照MM理论,企业的总体价值完全由经营风险决定,权益价值下降使得公司债务价值上升,财富从权益投资者转移至债权人。此外,权益投资者对公司管理层任免和薪酬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和较低的权益估值将使得公司权益投资者对公司管理层的绩效评价偏向负面,管理层利益也因此受损。

       四、相关管制规则在我国的演变:从《企业会计制度》到企业会计准则

       (一)原《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我国最早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的文件是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以下简称《解答》)。《解答》规定以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贴现,如果“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取得质押借款”,则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同时规定“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上述规定处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已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的规定。

       (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范了包括应收票据在内的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此项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第九条规定“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即不属于本准则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二)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五、《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具体应用

       (一)商业承兑汇票所有权上有哪些风险

       《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转移给转入方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最重要原则。使用这一准则分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我们首先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商业承兑汇票所有权上的风险有哪些?笔者认为持有商业承兑汇票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项:(1)票据到期,承兑人未偿付票据款,笔者称为偿付风险;(2)利率上升,偿付金额折现得到的现值下降,商业承兑汇票价值下降,笔者称为利率风险。

       决定偿付风险的主要是承兑人以往的信用记录和承兑人当前的财务状况,此外,承兑人所处行业的发展阶段和宏观经济状况对偿付风险也有一定影响。如果承兑人信用记录良好,当前财务状况稳健,所属行业处于成长期或者成熟期,宏观经济运行平稳,那么偿付风险通常较低。

       决定利率风险的主要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变化。在通货膨胀率较高的情况下,一般预期中央银行将加息,利率风险较高。此外评估利率风险还需要考虑短期货币供求的影响,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利率可能明显上升,增加利率风险。

       (二)贴现转移了所有权上的哪些风险

       根据《票据法》,承兑人如未按期支付票据款,金融机构有权向企业追偿,因此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企业保留了偿付风险,贴现未将偿付风险转移给金融机构。如果贴现后利率上升导致商业承兑汇票价值下降,金融机构将无权要求企业提供补偿,因此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企业不再承担利率风险,即贴现将利率风险转移给了金融机构。

       根据这一分析,《解答》中“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表述并不完全妥当。

       (三)贴现转移风险的显著性及相应会计处理

       商业承兑汇票所有权上的风险由偿付风险和利率风险组成。贴现转移了利率风险而未转移偿付风险,利率风险是否是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取决于利率风险相对于偿付风险的大小。

       根据偿付风险与利率风险的高低,可以得到如下商业承兑汇票所有权风险组合矩阵。

       A1象限中,利率风险高,偿付风险低,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贴现将利率风险转移给转入方,可以认为贴现转移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七条规定,应终止确认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

       A4象限中,利率风险低,偿付风险高,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为偿付风险,贴现未将偿付风险转移给转入方,因此贴现未转移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七条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

       A2象限中,利率风险高,偿付风险高,两项风险共同构成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贴现将利率风险转移给转入方,且转移的风险在所有权风险中占有显著地位,因此贴现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A3象限情形与A2象限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九条对A2和A3象限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范。按照第九条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考虑企业是否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图1 商业承兑汇票所有权风险组合矩阵

       《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十条对如何判断是否放弃控制规定如下:“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此处控制的概念与一般理解的控制存在较大差别。一般理解的控制是企业对资产的直接控制,此处判断控制的角度却是从转入方而非企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本质在于判断企业实际承担所保留风险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那么一旦转入方将此项金融资产整体出售,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将几乎全部转移给金融资产的二级转入方,即便所有权上的风险对二级转入方造成损失,损失也将由二级转入方自行承担,企业无须承担损失。如果转入方不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或者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那么转入方很可能不得不继续持有此项金融资产,即便出售了此项资产也因为额外条件的限制保留了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一旦此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对资产持有人造成损失,这些损失将传导至企业。

       承兑人信誉对汇票的流动性通常具有较大影响,某些声誉卓著的跨国公司票据已形成规模庞大的市场,很容易脱手。我国某些大型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我国金融市场也广为接受。票据的流动性对票据持有人出售票据的实际能力具有重要影响,是判断企业是否放弃控制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即承兑人信誉对判断企业是否放弃对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控制具有重要影响。

       A3象限的商业承兑汇票偿付风险低,利率风险低,容易定价。此类商业承兑汇票在我国的银行间票据市场通常具有活跃交易,金融机构也很容易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一般而言,在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下由实力雄厚的中央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归为此类。金融机构能够单独将贴现得到的此类商业承兑汇票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九条,可以认为企业放弃了对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控制,应当终止确认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

       当前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终止确认是广为接受的一种做法,但是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终止确认的理由观点并不一致。例如,齐天华(2008)认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终止确认,原因是“在我国,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业务基本上不存在到期不能收回票款的风险,企业可以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视为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对待”。李长青(2013)同样认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终止确认,但原因是“银行承兑应收票据的贴现不带有追索权”。笔者不完全赞同上述理由。笔者认为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的主要不同之处是承兑人身份是银行,可被视为一种承兑人身份特定的商业承兑汇票。我国的银行业从我国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至今,尚未发生过严重的票据违约事件,因此银行承兑汇票被普遍认为偿付风险很低,又加之我国当前经济环境总体稳定,票据利率风险较低,银行承兑汇票完全符合A3象限商业承兑汇票的特征,根据上文对A3象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分析,贴现后企业即放弃了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控制,因此应终止确认。笔者认为上文对A3象限商业承兑汇票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从理论上解释实务中终止确认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做法。

       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够单独将贴现得到的商业承兑汇票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或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则企业未放弃对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控制。按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九条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A2象限的商业承兑汇票,偿付风险高,利率风险高,难以定价,一般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金融机构通常不能够将该类商业承兑汇票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九条,应认为企业未放弃对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控制,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贴现后,金融机构享有追索权,实质上是企业对承兑人按期偿付票据提供全额担保。《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十七条对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和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的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做出了规定。假定企业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账面价值为FA,无减值,无利息,贴现收到贴现款金额为C,担保的公允价值为FV。按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346页,企业(假定为非金融企业)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继续涉入资产及负债的初始计量

       借:银行存款 C

      

       财务费用 FA+FV-C

      

       继续涉入资产 FA

      

      贷:应收票据 FA

      

      

       继续涉入负债 FA+FV

       2.继续涉入资产及负债的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十七条要求“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1)摊销担保公允价值

       假定初始计量的时间和票据偿付时间也即担保义务解除时间在同一会计期间。

       借:继续涉入负债 FV

      

      贷:财务费用 FV

       如不在同一会计期间,上述收入将按时间比例摊销计入损益。

       较高的资产负债率通常令权益投资者认为公司的财务风险较高,对未来现金流折现时将使用更高的折现率,导致企业权益价值下降。按照MM理论,企业的总体价值完全由经营风险决定,权益价值下降使得公司债务价值上升,财富从权益投资者转移至债权人。此外,权益投资者对公司管理层任免和薪酬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和较低的权益估值将使得公司权益投资者对公司管理层的绩效评价偏向负面,管理层利益也因此受损。

       (2)票据到期偿付

       1)承兑人按期向金融机构支付票据款项

       借:继续涉入负债 FA

      

      贷:继续涉入资产 FA

       2)承兑人未按期向金融机构偿付票据款项,企业全额代为偿付票据款

       借:继续涉入负债 FA

      

      贷:银行存款 FA

       3)代偿票据款后全额追偿

       企业承担担保义务后,应当对能否从前手或者承兑人追偿有关款项进行估计,如预计可以追偿有关款项则不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待收回有关款项后:

       借:银行存款 FA

      

      贷:继续涉入资产 FA

       4)代偿票据款后部分追偿

       如企业预期无法从前手或者承兑人全额追偿有关款项,预期可收回金额为RV,则表明继续涉入资产发生减值,减值金额为FA-RV,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FA-RV

      

      贷:继续涉入资产——减值准备 FA-RV

       从前手或者承兑人取得追偿款,追偿金额为 RV:

       借:银行存款 RV

      

       继续涉入资产——减值准备 FA-RV

      

      贷:继续涉入资产 FA

       这一会计处理方法在我国当前的会计实务中较少见,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当前我国利率水平总体稳定,利率风险较低,符合A2象限风险特征的商业承兑汇票较少。但是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未来利率波动可能加大,将来可能出现较多符合A2象限风险特征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与《解答》的比较

       (一)从规则导向到原则导向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前,我国长期执行规则导向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对具体会计事项的处理通常会给出简洁明了的规定。《解答》直接规定了附追索权的贴现“…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并将之作为不终止确认的理由。

       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通常仅给出处理某一类会计事项的原则,具体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需要会计人员结合具体情况对照原则做出职业判断。与《解答》相比,《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明确规定了终止确认的两个原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和放弃对金融资产控制,并在第八条规定了“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方法。

       受习惯性思维影响,我国的会计人员往往希望从会计准则中找到针对具体会计事项的明确规定,不习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准则确立的原则做出针对具体会计事项的职业判断。

       在实务工作中,笔者经常被问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否应终止确认。根据原《意见》的规定,这一问题的答案很明确——不应终止确认。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问题的答案却变成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应终止确认;在一些情况下应当终止确认;在某些情况下终止确认后,还需要进一步计量继续涉入的资产和继续涉入的负债。答案变得不再简洁,取决于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二)《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更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

       原会计制度体系下,财政部针对应收债权贴现和应收票据贴现便专门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14号)和《解答》两项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一项准则便对这两类会计事项做出了规范。在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可以预见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将不断出现,按照原制度的管制方法将需要发布越来越多的专项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有效避免了这一问题。

       (三)《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要求更高的专业胜任能力

       《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篇幅约4300余字,《解答》对应收票据会计处理做出规范的文字约800字。《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结构复杂,用词专业,理解难度较高。运用《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至少需经过以下步骤:(1)分析企业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有哪些,(2)评估各项风险的大小,(3)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时转移了哪些风险给转入方,(4)判断转移的风险是否为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5)决定会计处理方法。每个步骤都需要运用职业判断。

       (四)从谨慎性到中立性

       《解答》规定附追索权的转移均不得终止确认体现了传统会计信息的谨慎性质量特征,但本文第三部分的分析表明不终止确认具有财富转移效应,通常对债权人有利,对权益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不利。一律不终止确认对权益投资者和管理层未必公允。会计信息的谨慎性当前已成为极具争议性的话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选择强调会计信息的中立性,将会计信息的谨慎性视为对冲管理层固有乐观倾向达到会计信息中立性的途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这一观点,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所体现。我国《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对应国际会计准则的此项准则。

       七、结论和对实务工作的建议

       我国当前利率基本稳定,利率风险较低,一般而言,商业承兑汇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为偿付风险。贴现将利率风险转移给了金融机构,企业保留了偿付风险,即企业保留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应当终止确认。中国证监会《2012年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报告》认为某些上市公司直接将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未充分考虑在附追索权的情况下,票据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能够随着票据背书或贴现而转移”。本文的分析结论支持证监会的上述看法。

       如果承兑人是实力雄厚、信用评级优异的企业,或者我国经济环境变化致使利率波动加大,商业承兑汇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可能将发生变化,上述结论将需要重新审视。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处理的差异可能是因为各公司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不同,但也可能是因为所持商业承兑汇票的偿付风险与利率风险不同,公司的会计人员做出了不同的职业判断。笔者作为有一定经验的会计人员,阅读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时,因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有限,大部分情况下也没有能力判断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处理是否合理。笔者建议企业如果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规模较大,在考虑重要性原则的基础上,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适当披露承兑人的财务特征,充分披露企业管理层对偿付风险、利率风险的评估结果,企业管理层对贴现业务是否转移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的判断。此外,因为承兑人、经济环境不断变化,商业承兑汇票的偿付风险、利率风险处于也处于动态变化中,企业应定期评估上述披露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较高的资产负债率通常令权益投资者认为公司的财务风险较高,对未来现金流折现时将使用更高的折现率,导致企业权益价值下降。按照MM理论,企业的总体价值完全由经营风险决定,权益价值下降使得公司债务价值上升,财富从权益投资者转移至债权人。此外,权益投资者对公司管理层任免和薪酬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和较低的权益估值将使得公司权益投资者对公司管理层的绩效评价偏向负面,管理层利益也因此受损。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商业承兑汇票的折扣应否终止?_商业承兑汇票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