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调整初期“误差修正”问题研究--以引水工程为例_国民经济论文

国民经济调整初期“误差修正”问题研究--以引水工程为例_国民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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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8(2015)01-0075-09

      “大跃进”运动以追求经济建设上的大规模和高速度著称,以“大办”为特征,全国掀起的生产建设高潮表现在各行各业。以农田水利建设中的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建设为例,据1961年统计,“1949年5座,1957年21座,1960年动工兴建与续建的曾达300座。在这300座中,截止1961年已建成与基本建成的87座,已拦洪尚未建成的84座,共171座。连同1960年以前建成与基本建成的共计139座,已拦洪尚未建成的87座,两项合计226座。”①单1958年施工的大型水利工程全国共计135个,投资约10.74亿元②。国家水利部门认为“全国很多大型水库和大型灌区都是在这一时期开工兴建的”,但“由于不少工程,不按基建程序办事,缺乏前期工作,仓促上马,违反自然规律和人力物力的可能条件,造成很大损失”,甘肃的引洮工程即是一例③。

      1960年代初期,国民经济遭遇严重困难,从1960年下半年开始,全国进入经济调整时期。在中央“有些工程,特别是某些水利、钢铁、机械工程,必须坚决地暂时停下来”④方针的指引下,各地对在“大办”浪潮中兴办的基建工程进行统一摸底和整顿,对一些难以为继的基建工程做出暂停或彻底下马的决定。由于兴办中“一平二调”的“共产风”盛行,这些基建工程多无偿调拨了当地百姓的生产和生活物资,引起百姓极大不满。而这些大型基建工程多为当地的政绩样板,“左”倾指导方针使得政治运动接连不断地出现在工程上,大批干部无辜受牵连,严重打击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为了实事求是地改正错误,各地随之在这些基建工程上采取了经济和政治两方面的纠正举措。经济上,把平调物资给百姓以最大限度的退赔;政治上,对在这些基建单位上历次政治运动中受不公正待遇的干部,进行复查和甄别平反,是对跃进时期“反右倾”运动中所犯扩大化错误的初步纠正。这些举措调动了群众和干部的生产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由“大办”工程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加快了国民经济的调整步伐。

      以往学术界讨论过农村的退赔问题⑤和60年代初的甄别平反问题⑥,但鲜有从“大办”浪潮中兴办基建工程如何进行善后处理的角度因应这两个问题。本文拟以引洮工程⑦为个案,探讨中共如何实事求是地处理由“大办”而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引洮工地上的经济“纠错”:物资退赔

      在1959年4月的上海会议上,为纠正“共产风”问题,中央要求“对人民公社建立以来的各种账目作一次认真的清理,结清旧账,建立新账”,号召全国展开“算账”活动⑧。1959年六七月份,引洮工程上进行了一次全面大算账的活动,“当场兑现给工区(县、公社),民工生活、工具、车辆、器材、医药等费共计1030万元”⑨,基本清算了此前引洮工程平调各县、公社的物资。因此,到1961年清算退赔平调物资活动中,主要针对的是1959年7月以后的平调。

      在1960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中央要求“社队各级和县以上各级各部门的平调账,都必须认真清理,坚决退赔”,并规定“要强调退赔实物。原物还在的,一定要退还原物,并且给以使用期间应得的报酬。原物损坏了的,修理好了退还,并且给以适当的补贴。原物已经丢失或者消耗了、无法退回的,可以用等价的其他实物抵偿”⑩。甘肃省的“退赔”即遵照此指导精神。1961年3月,省委发出指示要求“公社化以来,省、专、县、社举办的水利工程,不论是否完工,所花费的劳力、畜力、材料,占用的青苗、树木,使用或损坏了的工具、车辆等,都应清算退赔。那一级举办的,由那一级清退。前一段虽然作了处理,但不彻底的,再进行彻底清算退赔,一定要把应该退赔的财物,退到原被平调的单位或个人。”(11)。

      具体到引洮工地上,工程局党委称“本着‘破产’还债、坚决退赔的决心,拿出工程的全部家当,坚决、全部、彻底地进行退赔”(12)。退赔工作从1961年4月开始,主要分三个步骤。引洮工程的平调主要来自个人、集体和全民(即公家),退赔首先要算出平调这三个来源的具体数目;其次,对引洮工程现有物资进行清理折价;最后按照“留足留够工程所需用的物资,并进一步拿出更多的实物彻底退赔”的原则对上述三个平调来源进行退赔。

      计算平调账步骤由省委派来的工作组协助。经过三个多月的工作,基本算清了平调账。所平调物资都折合成人民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上调物资以原调拨价加运费按新旧程度折旧核定;退赔物资一律不加运费只按国家调拨价计算”,除去1959年全民算账运动中已退赔金额,“从58年开工到61年3月底还平调了3200多万元”(13)。这是此次需要退赔的总数。

      其次,对工地上现有物资进行清理和登记。随着1960年12月的民工精减,各工区都对工地上的钢材、水泥、木材、爆炸品等四大工程器材和几种主要工具进行清点和登记。“总计钢材1646吨,轻轨345吨,木材3032吨,黄、黑炸药2439吨,钢钎180吨,撬杠116吨,洋镐74943把,铁锨94455张,磅锤50994个,板镢29243把,胶轮架子车3556辆,包胶轮木车1855辆,木轮车13356辆。”(14)这些物资分别存放在兰州、陇西、会川、岷县、卓尼以及古城至马河镇的施工点上。上级规定,这些器材清理和退赔的原则是“凡属工程所需而又感货源缺乏的各种器材,必须保证留足工程用量,分别运往古城、陇西、会川等点集中保管,留足后的多余器材,其中工程尚不使用易于霉变失效或已经霉变用废的材料、工具等按农业生产需要,尽先作为赔退的实物或赠送给当地县社农业生产;不适用于农业或按规定必须上调的器材,申请省上上调。”(15)在这一原则下,物资器材的处理大致有四种途径:一是首先满足古城水库的维修和防洪需要;二是上调省上,由省委统一安排处理,如外调给同一时期修建的昌马河水库工程、刘家峡水库工程等;三是就近支援当地公社,用于农业生产;四是退赔给最初平调这些物资的公社、生产队。这一处理先后顺序显示仍旧遵循“先国家、再集体、后个人”的原则。

      针对所有者为全民的平调物资,引洮工程局党委规定“省、地、县各单位支援的物资器材、办公用具及现金等,一律不退,但原属于临时借用的物资器材和现金,应一律归还;凡不予退还的物资,应进行彻底清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要补办产权转移手续。凡各工区从后方拿来的群众集资款,一律退回各地。各县调来的水利款,一律不退,作为工程投资。”(16)引洮工程作为甘肃省的样板工程,全省上下都曾支援。在开工之初,省委列出详细的“引洮工程所需物资表”,上书几百种诸如“办公桌、行军床、风钻、油印机、扩音器、水桶、架子车、开关灯头、60W灯泡”等物资(17)。有机关甚至将“五灯直流收音机1部,搪瓷茶缸子14个,搪瓷小碗21个,红铜小勺17个,蚊子油17瓶……”(18)等物资都拿来支援。支援背后实际上是变相摊派,但这些按照规定都不得退赔。

      针对平调个人的退赔,主要要求补发民工工资。引洮工程自1958年6月开工到1959年3月为止,民工基本为无偿劳动。到1959年“3月1日起按民工实有人数每人每月发给13元工资。”(19)在这次退赔工作中,局党委要求“从引洮工程开工至1961年3月底,按工地实有参加施工人数的劳动工日补发工资,够一月者按24元计算,不足一月者,每人每天按0.8元计算(包括伙食费),补发工资。”(20)如此规定,尽管是对劳动力价值的肯定,但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家庭派出劳力到工地,公社已经给此家庭以相应的工分补贴,其家属也得到了年终分红,现在再补发工资,公社其他成员和干部都不满。因此有些县要求对1959年2月以前的民工工资退回公社、大队统一参加分配,作为大队的共同财产而非民工的个人财产(21)。对此,引洮工程局清退办公室指出“按照省委关于纠正平调、坚决退赔的具体规定执行”,坚决要求工资补发给本人(22)。然而这些规定实际上很难得到切实执行。由于施工三年多民工人数巨大,材料显示仅1960年1至12月的工地实有民工人数分别为“142,622、139,252、132,597、109,747、104,598、99,629、69,377、49,484、32,679、29,336、26,062、21,469”(23),总人次合计956852。这一年若以退赔原则显示的每月“24元”减去已支付的“13元”即每月补发11元为计,需支付工资10525372元。而从1958年12月至1959年6月,工地上更是每月都有约15万人施工。这笔开支总计过亿,远非工程局和甘肃省所能够承担。没有资料显示有民工得到了退赔原则中规定的工资。

      针对平调单位集体的畜力、材料、房屋、土地、工具等,局党委要求一律清算退赔,实物还在的一律退还实物,且付给使用期间的租金和运费;使用坏了的工具、材料、死亡的牲畜,则折价赔偿;占用土地,一律退回,并酌情付给合理报酬(24)。这一退赔办法与各单位对自身的平调账相对应,各县、公社、生产队对引洮工程平调本级机构的物资进行了清算。例如,1961年5月中旬,天水地委召开退赔会议,有关各县市对引洮工程平调情况进行了核算。根据汇报,引洮工程在天水地区“平调总值为6858931元,其中:天水市2166258元,武山2923709元,秦安1658100元,武都110864元。截止6月10日,工程局先后分批退赔各有关县(市)1277400元,占应退赔数的18.6%。其中天水市40万元,武山50万元,秦安377400元。应退而未退的5581551元。其中天水市1766258元,武山2423709元,秦安1280700元,武都110864元。”(25)这个数据往往与引洮工程局本身核算的平调数字不太一致,但相差不大。退赔原则仍旧遵循先退实物、再折价,退赔仍旧建立在实物充裕的基础上。特别是机械设备,如拖拉机、推土机、铲机、大车、架子车等,规定“适宜当前农业生产需要的物资,应调拨支援农业(包括水利建设)”(26)。实物退赔之后用现金赔,最后则利用已有其他实物折价退赔。

      尽管在处理退赔过程中,工程局党委专门成立了清退办公室,要求“彻底清理、坚决退赔、积极上调”,“拿出家底,破产还债”(27)。但引洮工程作为省级政治工程,“共产风”一刮三年,平调物资不计其数,因此给退赔带来很大难题。退赔原则虽详细而严格,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则困难重重。

      第一,由于施工路段长达180公里,施工线路几次更改,各工区几经办公地点搬迁、撤销和合并,造成所有物资、现存物资、已使用物资与账面不符,甚至出入较大。原因是有的物资丢失,有的没有入账,甚至还有被个别人私自侵吞挪用。

      第二,大量浑水摸鱼、伺机偷盗甚至集体贪污的现象亦充斥在整个退赔工程中。定西工区五中队59人集体私分了粮票954.6斤,面粉330斤,黄豆754斤等(28)。尖山施工点的退赔工作中,主持者私分了“锦旗21面,彩旗5面,黄纱5尺,花布24尺,毛巾100条,袜子40双。”(29)为了防止偷盗,有的地方甚至不得不要求对“正在清交的库房,白天轮流看守,晚间巡夜放哨”(30),可见偷盗现象之严重。

      第三,有的物资存放在不同的施工地点,造成退赔成本颇高。如卓坪有炸药82吨、硫磺9吨、其他物资9吨;门楼寺有炸药35吨,其他物资15吨;包舌口有炸药105吨,其他物资13吨;石门沟有炸药15吨,其他物资22吨。这些地点相隔几十甚至一百多公里,然物资同属定西工区(31)。按规定需将物资集中运输在同一地点,然后分配处理,不仅需人力、物力运输,还需花费较长时间。

      还有些小问题,如有的工区买的办公用品,并没有做账,积少成多,难以核准;个别小东西,如钢钎、撬杠、大小磅锤、大小圆盘锯等,因规格不一,无法详细统计和折价,造成价款难以确认等(32)。鉴于上述各种问题的存在,在退赔中要做到各县、公社、生产队核对的平调物资款项能够利用工地上剩余的物资来退赔,并不容易。

      有的退赔比较合理,能够做到几方满意,基本前提是剩余物资较多。例如,位于临洮县的康家集是陇西工区的办公地点,陇西工区在施工期间曾平调此地农民物资,因此康家集点已有物资主要退赔给临洮、陇西两县。经过两个工作组对康家集点存放器材物资的清点和上门对陇西、临洮两县10个生产队和群众的登门拜访、查对、核实后,应该退赔属于生产队集体土地、房屋、家具等财物折价为37492.36元,属于群众的7931.44元。用现金兑现4683.42元,用实物折价兑现5722.51元。剩下未兑现的还有35017.87元,全部属于应退赔给生产队集体的,工作组计划用移交给临洮县上的物资相抵(33)。移交给临洮县的物资器材根据“新的物资按照国家牌价,旧的物资按照新旧程度双方议定的价格计算”的原则,1961年6月由陇西工区移交给临洮县的物资如铁锨、洋镐、废铁等总折价27877.12元,全部相抵退赔给生产队(34)。其余不够的,把粮食、油料、蔬菜作物共402.9亩折价4862.73元,作为退赔;另外还有食盐、电池、火柴等商品以及不能赶往古城水库的家禽、家畜和在康家集当地由工程局出资盖的房屋等,都顶作赔退款(35)。总的算下来,这一退赔基本做到了使陇西县、临洮县满意。

      但更多的情况是,尽管核实了物资,找到了责任者,由于原工区机构撤销和负责人不在其位等原因,各方推诿,难以实现退赔。武山、天水、平凉工区都曾平调陇西县北宸公社社员、集体的土地、树木以及各种家具、灶具等,共清算了161894元。除天水工区用木料顶替3万多元以外,其他一直没有退赔。到1961年9月底,北宸工委向陇县县委和甘肃省委退赔办公室提出此问题。10月底,省委退赔办公室将此报告转发给引洮工程局党委,局党委请工程处安排,再无下文(36)。可见,退赔尽管是上级党委要求对老百姓的一个交代,显示上级党委从群众利益出发的姿态,但仍旧需要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作保障。

      在对这些有形物资器材进行处理的同时,引洮工程局党委要求对建设期间所形成的档案和资料进行清理,要求“做到‘只字片纸不丢’”,档案范围“包括本单位给上下级的行文、给有关单位行文、人民来信处理、会议文件记录等。”且“档案之外的各种材料、报刊、杂志、工程照片和民工编写的文艺作品”都要求作为“资料”一并清理(37)。经过清查整理,最后统计出“现存档案53810件、机要文电15727件(其中:已处理烧毁15305件,留存393件)、技术档案3866件”,“全部移交水利厅引洮工程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38)这些档案也成为本文的资料基础。

      经过将近一年的物资清理和退赔工作,随着引洮工程的彻底停建,这一工作也基本结束。1961年11月,省委书记处要求抽调省级有关厅、局干部组成“引洮工程物资处理小组”,对原已处理物资进行检查,并对现有剩余物资就地进行分配和处理。在“破产还债”原则下,将工地剩余物资折价赔偿,最后还差800万元需省财政厅补贴(39)。自此,工地上的物资清理退赔工作告一段落。尽管有的退赔难以做到尽善尽美,但执政党勇于面对错误并着手纠正的态度无疑提高了经济调整的成效。

      二、引洮工地上的政治“纠错”:干部的复查甄别

      1960年底,甘肃省开始进行国民经济调整,发现各地区历次政治运动特别是1959年9月的“反右倾”整风运动对干部的打击面特别大,如“重点批判的党员干部占参加运动的党员干部总数的13.1%;受党内各种处分的干部占已作处理的犯错误干部总数的47.03%”(40),由此也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为了纠正过去错误、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1960年12月23日的甘肃省委常委会议讨论提出“过去历次运动中,打击了一批好人,造成了一批假案,必须彻底清理。凡是明显搞错了,都要立即平反,摘掉帽子,恢复名誉,补发工资”,并要求“县以上党委,要成立办公室,翻阅档案,查证材料,一个一个地审查,一个一个地结案”(41)。次年2月,在中央、西北局工作组的介入下,天水地区首先进行了对“反右倾”整风运动中冤假错案的甄别试点工作。3月,甘肃省组织工作会议召开,决定对“反右倾”整风运动中的错案进行集体复查,并于24日成立了“反右倾整风案件复查委员会”,具体负责这一工作(42)。

      在此精神指引下,1961年4月1日,引洮工地上成立“反右倾整风案件复查委员会”(1961年8月开始改为“案件甄别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事宜。复查委员会由引洮工程局的组织部长领衔,其他主要成员还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组织部副部长、卫生处处长、生活管理处处长等人(43)。这几位干部出身贫农或中农,经过了1955、1956年甘肃省委组织部的干部审核,显示其“历史清白”(44),唯此方可担此重任。

      作为甘肃省的红旗样板工程,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引洮工程走在前列。据1959年12月25日统计,“全工程共批判斗争党员干部272人,占参加运动党员干部总数的22.97%”,甚至大于甘肃省的平均值。此次复查集中在1961年统计时的148名受党内各种处分的干部(45)。

      在对这些干部进行甄别复查时,通常对照原有材料及结论,进行细节核对,逐条提出查对意见。复查形成的结论,还需由本人阅后提出相应意见,表示同意与否,如果不同意某条,还需再次核对。核对后各级干部都报上级单位核准审查。鉴于引洮工程局此时已划归甘肃省水利厅管辖,规定“凡工区副书记、副主任以上干部,在改变处分时,一律报水利厅党组审查,转报农村大口审批;工区副部长、副科长一级干部,在改变处分时,由工程局党委审批,报水利厅党组备案;其他干部改变处分时,一律由工程局党委审批”(46)。下面以原靖远工区第五大队基层党委副书记文某的甄别过程为例。

      文某是在1959年“反右倾”整风运动中遭到批判的,1960年元月26日靖远工区党委对其作出了“党内警告”的处分。其依据主要有“一味追随右倾反党分子李××。反对党的领导和第一书记挂帅;攻击污蔑大跃进,拒绝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议,企图引洮工程下马。”(47)在此次甄别复查中,逐条进行了查对:

      1.关于在顶头上司右倾反党分子李××的授意下,积极拉拢落后势力为私设常委的主要成员,狂妄自大,目中无人,反对党的领导的问题:

      (1)处分决定中写:文××同志在顶头上司右倾反党分子李××的授意下,积极拉拢落后势力,为私设常委的主要成员。

      经过查对:1959年春季李××(1959年反右倾定为右倾反党分子这次列为复查)和文××二人闲谈中,李说:“咱们一天光团的开上会了工地上没有人领导施工。这是个问题,我看把你、我、陈炳、詹成甲、王朝五人作为临时常委(五人都是总支委员),咱们今后多开支书会,有些精神一下子,可以传达下去”,文说:“这样以来每个中队都有一个,咱们一研究,在中队里就召开支部会贯彻开了,还能照顾到平时工地上经常有干部”,并问“是否要上报工区”,李说:“不报了吧!这是临时地”,他俩人就这样说了一次,后给詹成甲、陈炳、王朝也没有说过此事,也未以此名义召开过什么会议,未形成事实,应予否定。

      2.目无组织纪律,拒绝贯彻执行党的指示和决议,为右倾反党分子李××的得力助手和参谋的问题:

      (2)处分决定中写:工区党委决定斜崖岘多面施工,分几路出渣,加速工程建设,他却拒不执行说:没有条件“滚去有利”,“陶主任来也提不出个啥办法,王书记光说”。

      经过查对:工区党委对斜崖岘多面施工,分路出渣问题决定后,在大队开会研究时,文在会上提意见说:目前“滚去有利”,出渣快,如果下面要在修路,上面就不能施工了,这是文在会议上讨论施工问题时个人所提的意见,并非拒绝不执行。“陶主任来也提不出个啥办法,王书记光说”的话,是在运动中追问斜崖岘未及时多面施工,分路出渣问题时,文检查的。

      3.关于乘大算账之机,密谋引洮工程下马的问题:

      (1)处分决定中写:乘大算账之机,密谋引洮工程下马,睡大觉,看小说,攻击王××未达到目的,提出调离五大队,放弃对民工的思想教育和施工领导,造成严重逃跑,从大算账开始到十月,就逃跑民工102人。

      经过查对:59年大算账期间,由于其他同志对文提了意见,因而一度表现有消极情绪,并非是整天睡大觉,看小说。关于提出调离五大队的问题,是因陈×不老实交待违法乱纪,王××指出文和李有包庇,因而思想未通,曾向组织部长提出要求调动到别队工作。

      在大算账、精减民工后,民工思想混乱,施工松弛,民工逃跑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责任不在文××同志(48)。

      经过详细复查,并经文某表示“看了材料后,同意工区党委对我的问题的复查处理意见,我本人没有任何意见”后,甄别结论上交至现属定西工区管辖的定西工区党委讨论。讨论后认为“文××同志的问题,是对工作中一些问题的意见,有些是反映了当时实际情况,有些是生活细节方面的问题”,故原处分“应予否定”(49)。

      显然,这一甄别复查过程十分复杂,需要对原有“罪行”作出错误认定的意见逐条进行批驳和查对,最后提出甄别。但既然这些意见当初被认定是“错误”的,必然也有相应依据。只是在当时环境下其错误性质被放大,此番遇到宽松的政治环境,即以宽松对待。

      此次复查不仅对这些干部进行了政治上的甄别,经济上也作了相应补偿,开始补发曾因受处分停发或降低的工资。如与前述文某有关系、曾任靖远工区区委副主任的李某,在“反右倾”运动中被定为“反党分子”,并处以“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降三级处分”(50)。1961年的复查甄别中,将对李的原处分予以否定,并恢复原工资级别,补发1960年4月起的工资(51)。

      不过,也有少部分干部在此次甄别复查中没有得到平反,主要因其错误原因在“乱搞男女关系”等生活作风问题上,这类道德问题无关政治环境。如原榆中工区技术科副科长哈某,在1959年4月榆中工区第七次党委会上讨论而定的“反党分子、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处分、下放劳动锻炼”的决定,当时认定的错误有:“(1)进行反党活动;(2)在干部中搬弄是非,在领导之间,挑拨离间;(3)强揽组织工作大权,随时调动干部”等。在对上述错误复查期间,他又犯了“与女民工乱搞男女关系”的错误。接着于1960年9月29日由局党委讨论决定定性为“严重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给予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降两级处分。”(52)在此次甄别平反中,对他的上述错误进行逐一对照,最后认定“除长期隐瞒伪党团合并的问题,交审干部门处理外,关于攻击党委领导,破坏党的团结的问题,不是事实”;但又认为“严重的是,在他犯错误后,组织复查期间,和女民工搞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给党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小影响”;并强调指出“这是哈的主要错误”,因此“给予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处分”(53)。可见在那个年代,党对干部道德问题的关注程度之深。

      随着引洮工程的下马,这些干部大多回了原单位,有少数干部的甄别问题还没有解决。对此,上级要求“凡遗漏的属于工程局各直属单位的由水利厅负责甄别。甄别后的工作问题,由水利厅出给证明,是干部的由人事局负责安置,是工人的由劳动局负责安置。属于各工区的由有关专区和县人民委员会指定部门进行甄别和安置他们的工作。”(54)在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下,干部们得到了应有的补偿。

      就甘肃全省而言,截至1962年6月底,“全省脱产干部已甄别结案的有11574人,占应甄别总人数14854人的78%”,“应该恢复职务和安排工作的有5546人,现在已作了安排的有5245人,占94%。应该补发工资的有2459人,已经补发了的有1727人,占70%。”(55)但这种“纠错”步伐随着1962年8月以后“重提阶级斗争”,逐渐结束。

      在讨论引洮工程下马的报告中,甘肃省委称:工程“使用国家投资约一亿五千万元,耗费了大量的水泥、钢材和木材”,“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给全省人民带来了很大的损失,给党在群众中造成了极不良的影响,教训极为深刻。”(56)为了减少损失,中共从经济和政治两方面进行了“纠错”。经济上的物资退赔和政治上干部甄别复查,显示中共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敢于直面错误解决问题的态度,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由于引洮工程大力修建却未见效益所带来的损失。中共坚决面对和改正错误的态度和做法,在某种程度上,重建了干群对中共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之宗旨的信任和信心。

      在进行经济上的平调退赔时,中共力争做到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同时尤以国家利益为重。一方面,物资器材的处理上,首先需要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其次强调支援集体公社的农业生产,最次则退赔给原平调单位;另一方面,虽强调“坚决退赔”,对形为“支援”实为“摊派”而来的“省、地、县各单位支援的物资器材、办公用具及现金等”,却规定“一律不退”。除此之外,由于财力不支,很多退赔难以做到各方满意,比如虽规定对民工工资进行补发,但多流于形式。

      不过,引洮工地上一年多的退赔过程仍旧显示着中共在尽最大可能面对并挽回过去刮“共产风”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这极大地鼓舞了国民经济调整初期的干群信心。千方百计地对工地现有物资进行清理,然后因地制宜地采用先实物、后折价、转换实物和现金补偿等多种方式进行退赔,也体现了中共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能够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经济上行之有效的调整政策,使集体、个人在物资方面的损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更为重要的是,中共通过这种表示坚决退赔的方式对群众表达了坚决改正错误的决心和态度,使人民群众重建了对中共的信任。

      政治上对某些干部进行甄别平反,反映了中共敢于直面过去的政治错误并采取相关措施来弥补错误所带来的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一度受挫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也为国家挽回了大量曾无辜受压的栋梁之才。对当时定案事实和言论进行逐条核对并要求涉案人签字确认的细密清理过程,显示了中共的认真负责,这一实事求是和深入细致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给中共频繁发动政治运动伤及不同人群的弊端带来了一抹亮色,也在某种程度上减缓了这一弊端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①《中共中央批转水电部党组〈关于当前水利工作的报告〉》,《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859页。

      ②《1958年水利工程施工的限额以上项目进行情况一览表》,1959年1月16日,甘肃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44-1-226。以下简称为甘档144-1-226.

      ③《新中国农田水利史略(1949-1998)》,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④《关于安排1961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意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第39页。

      ⑤如王玉贵:《20世纪60年代初农村人民公社退赔研究——以苏州地区为考察对象》,《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柳森:《国民经济调整中江苏农村的退赔问题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第3期。

      ⑥如周星夫:《忆60年代山东的甄别平反工作》,《春秋》2003年第1期;安振英:《1961-1962:河北省甄别平反》,《炎黄春秋》2008年第2期;李先明、董业勖:《1961-1962年党的甄别平反工作》,《党史文汇》2009年第8期。

      ⑦引洮工程是“大跃进”时期出现在甘肃的超级水利工程,涉及甘肃中东部定西、天水、平凉等地区20多个县市,以“民办公助、就地取材”为兴办方针,在建期间举全省之力全力支援建设。劳动力、粮食、工具、物资等大多来自上述地区的无偿调拨,而干部则来源于甘肃省级机关或各对应市县的相关部门。1960年底,甘肃国民经济遇到严重困难,逐步开始调整。引洮工程在1961年初只留下重点项目——古城水库继续施工,随后于1962年3月彻底下马。从1961年初到1962年,遵照上级指示,引洮工程局党委在工地上展开纠错步骤。——参见刘彦文:《“大跃进”时期的甘肃引洮工程述评》,《中共党史研究》2013年第5期。

      ⑧《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页。

      ⑨《关于召开引洮工程全民算账活动分子大会的情况报告》,1959年7月15日,甘档231-1-33。

      ⑩《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农村整风整社和若干政策问题的讨论纪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第95~96页。

      (11)《甘肃省委关于纠正平调、坚决退赔的具体规定》,1961年3月3日,甘档91-4-844。

      (12)《关于彻底清算平调、坚决退赔意见的报告》,1961年7月16日,甘档231-1-97。

      (13)《关于彻底清算平调、坚决退赔意见的报告》,1961年7月16日,甘档231-1-97。

      (14)《说明》,1961年2月20日,甘档231-1-97。

      (15)《关于器材清理和退赔实物的意见》,1961年4月13日,甘档231-1-97。

      (16)《关于纠正平调、坚决退赔的具体规定》,1961年4月12日,甘挡231-1-97。

      (17)《引洮工程所需物资表》,1958年4月6日,甘档231-1-428。

      (18)《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支援引洮工程物资表(手稿)》,1958年8月14日,甘档113-1-276。

      (19)《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4月26日会议要点》,1959年4月30日,甘档231-1-15。

      (20)《关于纠正平调、坚决退赔的具体规定》,1961年4月12日,甘档231-1-97。

      (21)《陇西县关于退赔中出现的几个问题的报告》,1961年5月31日,甘档231-1-528。

      (22)《引洮工程局清退办公室给陇西县委报告的回复》,1961年7月4日,甘档231-1-528。

      (23)《引洮工程历年分月实有民工统计表》,1961年,甘档91-4-879。

      (24)《关于纠正平调、坚决退赔的具体规定》,1961年4月12日,甘档231-1-97。

      (25)《天水地委关于引洮工程平调退赔方面的报告》,1961年6月29日,甘档96-1-450。

      (26)《关于引洮工程物资处理的意见》,1961年7月28日,甘档91-9-197。

      (27)《器材物资清理和退赔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1961年6月30日,甘档231-1-524。

      (28)《关于五中队集体贪污私分粮食、粮票、蔬菜款的调查报告》,1961年8月11日,甘档231-1-527。

      (29)《关于物资清理和退赔工作的总结报告(摘要)》,1961年8月25日,甘档231-1-46。

      (30)《康家集器材清理赔退情况报告》,1961年7月14日,甘档231-1-527。

      (31)《引洮工程局清理物资和退赔工作情况简报》(第6期),1961年7月11日,甘档231-1-526。

      (32)以上问题根据《引洮工程局清理物资和退赔工作情况简报》(共10期),1961年6月25日到8月29日整理,甘档231-1-526。

      (33)《康家集器材清理赔退情况报告》,1961年7月14日,甘档231-1-527;《关于会川、关山、康家集器材清理和赔退情况汇报》,1961年7月12日,甘档231-1-527。

      (34)《临洮县退赔器材移交清单》,1961年6月4日,甘档231-1-527。

      (35)《关于会川、宗丹、尖山、康家集器材物资清理退赔工作检查报告》,1961年8月,甘档231-1-527。

      (36)《省退赔办公室批转武山、天水、平凉退赔报告》,1961年10月31日,甘档231-1-46。

      (37)《关于清理档案、资料的意见》,1961年6月26日,甘档231-1-97。

      (38)《关于引洮工程物资处理情况的报告》,1961年12月15日,甘档91-9-197。

      (39)《关于引洮工程物资处理情况的报告》,1961年12月15日,甘档91-9-197。

      (40)西北局甘肃工作组办公室编:《情况反映第31期·李同志的报告》,1961年2月4日,甘档91-18-200。十类分子:1958年3月20日由甘肃省委组织部提出,即右派分子、历史反革命分子、投敌叛变分子、阶级异己分子、投机分子、各种坏分子、严重违法乱纪分子、革命意志衰退蜕化堕落变质分子、极端个人主义分子、严重右倾分子。

      (41)《甘肃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关于进一步贯彻西北局会议精神的决定》,1960年12月29日。甘档91-4-642。

      (42)中共甘肃省委党史研究室编著:《中国共产党甘肃大事记》,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

      (43)《关于报批复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报告》,1961年4月7日,甘档231-1-97。

      (44)《干部简历登记表》,1961年4月7日,甘档231-1-97。

      (45)《关于反右整风运动中错案复查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1961年4月18日,甘档231-1-97。

      (46)《关于反右整风运动中错案复查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1961年4月18日,甘档231-1-97。

      (47)《中共引洮上山水利工程局靖远工区委员会关于文××同志错误的处分决定》,1961年1月24日,甘档231-1-233。

      (48)《关于文××同志所犯错误的甄别结论》,1961年8月24日,甘档231-1-233。

      (49)《关于对文××同志所犯错误的甄别意见》,1961年9月12日,甘档231-1-233。

      (50)《中共引洮上山水利工程局靖远工区委员会关于右倾反党分子李××错误处分的决定》,1960年1月26日,甘档231-1-233。

      (51)《关于对李××同志所犯错误的甄别结论》,1961年10月13日,甘档231-1-233。

      (52)《关于哈××同志所犯错误的甄别结论》,1961年8月29日,甘档231-1-233。

      (53)《给予哈××同志所犯错误的甄别意见》,1960年9月26日,甘档231-1-233。

      (54)《关于引洮工程若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64年4月30日,甘档138-1-754。

      (55)《加强领导加速做好甄别工作》,1962年8月21日,甘档91-18-252。

      (56)《甘肃省委关于引洮工程彻底“下马”的报告》,1962年4月18日,甘档91-1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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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调整初期“误差修正”问题研究--以引水工程为例_国民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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