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增进论文

“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增进论文

“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增进

蔡高强,焦园博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 国际法在长期的实践当中存在着价值理性弱化的困境,价值理性的趋弱使得国际社会忽视国际法在国际治理中的地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出世为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增进带来曙光。当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初具影响力,国内政策报告已有初步的系统阐述,该理念在联合国决议中多次出现,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为国际法提供“价值指向”方面有极大的发展潜力。人类命运共同体语言系统中的诸多表述对于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增进皆有启示意义,从内部形态塑造来看,该理念对于“善治”价值中的“合法性”“善意遵守”皆有指导性的表述,从外部环境改良来看,该理念可与“合作”价值下的风险防范、角色定位两方面相联结。为确立具备可操作性的国际法价值理性增进路径,中国、国际组织乃至全球国家都需要扮演好相应的角色,为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指引下增进国际法的价值理性而努力。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价值理性;善治;国际合作

价值理性在通常意义上被理解为对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乃是赋予某种价值以绝对性的表述。作为与价值理性相对应的概念,马克思·韦伯[1]56同时也提出与价值理性相对应的工具理性的概念,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由此成为后世学术研究的一对基本概念。从人类实践“合目的性”的角度来说,创造属于人类社会的意义世界即是“价值理性”生成的根源,价值理性解决“做什么”的问题,工具理性解决“如何做”的问题[2]93。从指导人类实践的角度而言,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应当是统一的,现实却往往并非如此。

对于法学学科来说,法学不仅应当是关于“如何做”的学问,也应当是“做什么”的学问,作为制度性的规范,法律的价值不单单在于提供一种治理途径,而是要提供一种精神价值,即“法治”精神。对于国际法而言,客观上存在着将国际法工具化的功利性行事方式,作为价值理性的“法治”精神尚未得到充分阐释。

一、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困境与机遇

法律规范在较长时期内,被视作达成其他目的的方法,法律自身没有成为人类意义世界中的“目的”本身,作为工具而存在的法律规范长期处于服务于其他治理模式的尴尬境地,美国霸权亦不例外[3]58。随着法学成为独立的学科,法律规范不仅遵从“自由”“公正”等通常意义上的价值理性,“法治”概念及其精神也开始上升为独立的价值理性。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越来越成熟和完善,国际法理应得到改进,从纯粹的外交工具转变为有独立价值的理性规则[4]。问题在于这种趋势在国际法层面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现,权力导向的国际体系从根本上遏制着国际法价值理性的成长。

(一)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困境

国际社会长期以来秉持工具思维看待国际法,由此导致的问题在于,国际法在增进自身价值理性的过程中,价值理性下的“合目的性”往往被限缩为独立个体的“目的”,即各个国家的独立利益,本质上脱离于国际法作为全球制度性规范而服务于全球性秩序的属性。国际法在价值理性增进中的此种困境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属性紧密相关[5],尤其“国家至上”的绝对主权论调更是将国家置于价值位阶的最上层,不断忽视建立国际层面秩序的现实需求,其结果必然是符合本国利益即推崇备至,上升为价值追求,不符合本国利益即视若无物,贬低到一文不值。工具思维的泛滥致使国际法无法从根本上成为值得信赖的国家间契约,结果则是国际法在实施效力上沦为“软法”,在表现形态上呈现“碎片化”,从制度构建上偏离于人类命运共同体试图整合全球利益之努力。

国际法革新的首要任务,即是对工具化国际法的因素进行反思,塑造国际法的价值理性。在长期探索和谐、合作关系的道路上,中国将自身对国际治理的思考凝聚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如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全球治理思路,仍在塑造自身体系的过程当中,但人类命运共同体胜在极具价值塑造的潜力,更能指示价值理想的目标[6]9。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于全球价值的整合将有效地帮助国际法淡化自身作为国家间博弈工具的方面,使国际法更好地致力于塑造自身的价值理性。反思国际法的工具理性并非要抛弃工具理性。工具理性本质上是价值理性实现的前提与基础[7],脱离工具理性的事物无疑将走向虚无主义,舍弃工具理性的国际法则容易脱离国际社会的现实状态。考虑到目前国际法价值理性的缺失,相比于工具理性,我们所要做的只是使价值理性取得比当前现状更多的权重而已。

(二)国际法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相逢

共同体是建立在有关人员的本能的中意或者习惯制约的适应或者与思想有关的共同的记忆之上的[8]。对于浸润在多元文化中的多极世界而言,此种本能与习惯尚没有完全成型,但人类并不缺少“与思想有关的共同记忆”。此种共同记忆可以是对牺牲千万生命的惨烈二战的反思铭记,人们通过《联合国宪章》、海牙及日内瓦的系列武装冲突法条约来反思战争,引领世界走向和平;此种共同记忆也可以是丝绸之路上繁华的经济走廊,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及其框架下促进双多边贸易合作的经贸协议确立常态化的合作机制,引领世界走向繁荣。在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共同记忆”的塑造中,作为制度规范的国际法极少缺席。国际法的发展史便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见证,可以说虽非万能,但没有国际法是万万不能的[9]

国际法是一种初级(primitive)的法律体系,但其中的大部分规则能够提供重要的法律尺度参考,从而使得所有国家,尽管存在各种差异,都成为国际共同体的成员[10]。此种对于共同体理想的追求也贯彻在国际法的思想史之中。以相互同意方式制定的适用于所有或多数国家的法律,考虑的不是特定国家的利益,而是由众多国家组成的更大的共同利益,即所谓的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11]。“在将来的某一天,这个世界上的各国政府和人民能够就最符合人类需要和愿望的社会和经济制度的问题取得比今天更为一致的意见。”[12]国际实践也表明,由平等主体组成的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某些需要由国际法加以保护的基本价值或共同利益,它们构成国际社会建立和存在的基础[13]。上述观点从另一种角度来看,即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同表述,即使非要对它们加以区分,其间也毫无疑问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当今的多极世界是国家交往规则基本成熟的世界,国际社会不再担心异见之间的交相侵伐,多极格局带来的挑战反而更多地表现为国家如何冲破阻碍交流融合的壁垒,实现政治、经济、文化乃至人类价值的共荣共生,以达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终极追求。法治共生亦是共同体演进的应有之义,“法治化是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的必然要求,建设国际法治和全球法治是推进全球治理现代化和世界秩序法治化的必由之路。”[14]16国际法无疑将成为未来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制度重心。

在充斥着短视性博弈思维的国际环境下,想要将国家的自我实现与国际社会尚且步履维艰的理想图景统一起来并非易事。在当前追求“共同体”的道路上,尚且没有对全球同质性价值做到最大限度的凝练,“人类命运共同体”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将成为中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重要话语贡献。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的联结也并非简单的粘合,与其他领域的话语不同,国际法层面的话语不仅需要符合逻辑,还必须符合法理[15]39。将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增进以和谐的方式联结于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之下,需要从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出发,进而吸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精华,最终找到新时期国际法的价值立足点。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以法律制度为视角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阐发的论述被湮没于国际关系与思政类研究之中[16],更遑论将“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进行联结① 当前可公开搜索到的相关学术文章有:谢海霞《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与国际法的发展》;龚柏华《“三共”原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基石》;黄德明、卢卫彬《国际法语境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李赞《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理与路径》。 。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的联结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② 《礼记·礼运》。 “天下大同”自古是中华文明精神传承的理想远景,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现代中国人对大同理想的构思。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现代问题的重要启示意义在于,为跨越地缘政治冲突、意识形态斗争、文化思想隔阂之藩篱提供指引,从更高层次的精神探索中寻求不同道路之间的契合。在中国的努力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框架不断完善,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力也不断提升,正适宜于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增进。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从概念到框架

“达则兼济天下”是中国古代先贤的“天下情怀”,其意义远超中国反哺世界的物质层次,将回馈融合于同构美好家园的精神层次。如何使人类命运共同体引发国际社会的同理心,增加国际社会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情感代入,关键即在于如何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

综合管线深化设计对于建筑工程的整体性能有着重要的影响,能够精准的确认工程的整体规划,利用相应的数据进行操作分析,最终运用详细的操作软件进行决策与整合。因此,需要大力拓展该技术的运用方法,协调各管线的安装与规划,进而确保整体施工工艺的精准性。

中国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阐述仍有待充实发展,最亟需充实的方面即国际法。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方面,以规范治理见长的国际法是对国际关系的规范性确认,并对此种确认赋予“法律”属性。从这一角度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还需要加大对国际法规则制定的影响力。

目前中国对人类共同体的阐述主要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方面是基于对当前世界性挑战的分析所阐述的基本价值追求;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中国实践经验所提出的全球合作治理方案。在价值追求中,中国提出“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内容涉及政治、安全、经济、文化、环境5个方面,倡导国家在各领域的对话交流;在治理方案中,中国将自身一贯立场中意识形态的方面予以剔除,其中主要提及: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尊重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扩大同各国的利益交汇点;积极促进国际合作,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

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的建设实施均利用取水工程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为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需切实加强取水许可管理。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机构应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通过后,按《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节水灌溉设施建成运行后,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依法对其取水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由中国植根于国际法

对于“系统信任”中的民主性,在现代世俗社会中,民主已经成为合法性最重要的来源[24]99。对此,人类命运共同体明确提出全球治理中应“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民主化共同体对应于多极世界格局的发展,其构建的先决条件,即尊重每一个国家的命运自主性,命运共同体必然是自由灵魂的共通。“尊重各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便要以保障国家决策中的意思真实性,保障系统建构中的民主性为基础。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出发,亦需强调国际法善治系统的民主性,其核心要义正在于使国际法为国际社会提供去中心化、去人格化的权威,保障各个国家参与国际决策的充分自主性,免除每一个国家做出决策时所可能引发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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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8日,习近平在联合国总部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以《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为题发言[19]。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在日内瓦万国宫出席“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以《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题发言[20]。正是在2017年,在中国的大力倡导下,联合国开始在多个场合的文件中述及“人类命运共同体”:2月10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协商一致通过“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被写入联合国决议② UN document:E/CN.5/2017/2。 ;3月份,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所有国家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有关问题”和“粮食权”两个决议③ UN document:A/HRC/34/L.21,p.2;A/HRC/34/L.4/Rev.1,p.1。 ,并在2018年3月,又通过关于“促进人权领域的互利合作”的决议④ UN document:A/HRC/37/L.36,p.2。 ,确立在相关问题上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远景追求;2017年3月,安理会全票通过有关阿富汗局势的第2344号决议,提出在阿富汗地区加强国际合作,以更好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① UN document:S/RES/2344,p.1。 。2017年第72届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于12月份通过“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进一步切实措施”和“不首先在外空放置武器”两份安全决议,这也是理念首次纳入联合国的普遍性安全决议之中② “Encouraging all States to contribute actively to the prevention of an arms race in outer space…with the objective of shaping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 UN Document:A/72/407。 。2018年6月在纪念联合国外空会议50周年的高级别会议上,成果文件中提出以和平目的与促进全人类福祉为方向的命运共同体愿景③ UN document:A/AC.105/L.313。 。

在这5年间,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于国际法的嵌入态势已经基本形成。上述文件、决议的制定机构从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到社会发展委员会、人权理事会,覆盖经济、政治等多方重点领域。人类命运共同体可以获得如此高认同度的缘由在于:其基本立场可以凝练为“和平”与“发展”,对于远未达到终点的人类进步事业而言,这两个目标在当前以及长远的未来都将符合国际社会对于善良价值的期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经走上成为国际社会共同价值的道路,其中所凝结的价值都是不容置疑的。

在明确问题中的变量与不变量后,还应主要使用未知量对图中线段进行表示,同时还可对利用已知形成的结论与可使用的数学知识形成良好的知识链。如与线段平行知识具有联系时,不仅可较好地了解内错角、同位角以及同旁内角互补等信息,还能较好地明确平行线分线段成比例,相似三角形等信息,因此我们应重视知识之间的关联。

在不可逆的全球化环境下,国家越是倾向于扮演非合作的角色,其偏离国际社会主流的可能性越大。即使是美国,在挑起与中国的贸易战并扮演非合作角色时,脱离合作而带来的利益流失意味着敌对状态终究不能长远。在合作状态的塑造中,大国必将承担更为主动的角色,如何避免大国从事“破坏性”行为将是塑造国际法价值理性中的关键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也由此强调“中国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塑造中国在国际合作中的主动建设者角色,确立中国在合作立场上的可期待性;对外则强调“推进大国协调和合作”,在创建合作型国际体系的道路上,尤其倡导大国之间的良性互动。大国以外的角色也不可忽视,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秉持正确义利观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以保障国家地位平等的方式寻求将所有国家统一在以“合作”为名的旗帜之下。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的善治价值

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增进就是要提升国际法作为全球治理方式的地位,其中所承载的意志必然应当符合国际社会最普遍的信念。对国际法的信念期待,即是将国际法层面的“治理”上升为“善治(good governance)”,实现国际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应当具有的“善良治理”素养。国际法善治价值的实现可以从“合法性”“善意遵守”两个方面切入分析。“合法性”所代表的是国际法在制定中的善良属性,即所谓静态意义上的“良法”;“善意遵守”所代表的是国际法在运行中的善良属性,乃是国际法动态运行的根本保障。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际法“合法性”的增进

心理学家卡瑞尔(Caryl Rusbult)曾按照「破坏性—建设性」「主动性—被动性」两类维度,将组织中应对冲突的方式分成 4 类:退出(exit)、忽视(neglect)、协商(voice)和忠诚(loyalty),即组织行为学中的 EVLN 模型[35-36]。此种模型重在探查行为个体的主观意志因素,对于分析国际社会中的国家角色而言具有参考价值。对于国际社会而言,扮演何种角色不仅是每个国家自我塑造的结果,也是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影响的结果,鼓励“主动性”与“建设性”行为对于国际社会中的合作塑造来说极为重要。

“合法性”在本源的意义上是与“可接受的”一词联系在一起的,此种“可接受的”通常意指“民主意义上的合法性”,亦可以是“功能意义上的合法性(对特定期待价值的实现)”[23]。“民主意义上的合法性”与“功能意义上的合法性”即是评价是否构成“善治”的基本范畴。换言之,在国际法尝试构建其体系的“系统信任”时,应当充分关注此种系统建构中的民主性以及系统目标的功能性。

刑诉法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控辩双方举行庭前会议,这样的规定不明确容易让人产生分歧。所谓审判人员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条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所以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庭前会议必须由合议庭之外的其他法官担任,因为他们担心庭前会议如果由案件的审理法官来担任的话会形成庭前预断,对审判阶段造成不利影响,影响实体公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庭前会议应该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中的主审法官当任,这样便于集中审理使法官明晰争点为庭审做好准备。

在过去5年间,中国对于国际社会的治理始终抱有兼济之心,以制度规范形式参与全球治理的功夫亦驾轻就熟。从亚投行到一带一路,从维护地区安全到环境治理,与国际法相关的治理中频现中国身影① 当前《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成员国与意向成员国已达共84个,“一带一路”潮流引领下与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已达69个;2016年中国批准关于印度、巴基斯坦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义务的备忘录,致力维护亚洲地缘稳定,此外还于2014年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中国于2016年9月正式批准《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中国在文本谈判艰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中国还批准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修正案或议定书。 。人类命运共同体(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humanity/human beings)也在5年间多次出现在国际组织决议之中,且集中于联合国框架之下,虽说从效力层次到适用范围都处于发展初期,但也正是依赖于当前的积累,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未来才有可能以条约、协定等成文渊源形式存在于国际法体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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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系统信任”中的功能性,应当认为制度合法性的起点要回到制度功能的原点进行探讨[25]14。人类命运共同体明确提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数个功能性目标。从约瑟夫·拉兹的观点出发,法制之“权威”依赖于正当化论证,依赖于被约束者的内心响应[21]22。滕尼斯所说的“与思想有关的共同记忆”即是国际法层面此种内心响应的线索所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基于国际社会发展的共同经验记忆,总结出上述数个值得期待的特定价值。当前世界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①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此表述为:“世界面临的不稳定不确定性突出,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 ,无论是和平与发展的国际政治环境、多元互鉴共融的经济文化交流、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都无疑是值得追求的,国际法是否具备“合法性”,正在于它是否契合这些功能性目标。

回归到国际法的“善治”价值之中,只有同时遵循民主性与功能性的国际法才是法律意义上值得遵守的规范,国家行为符合此种意义上的国际法才是真正的“合法”,才有可能真正被善意遵守。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际法“善意遵守”的增进

“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是法学领域最为经典的阐述之一。国际法常被诟病为“软法”,便在于其无法建立健全的遵守机制。国际法在实现价值理性的道路上,不仅需要完善自身的合法性,还需要完善自身的遵守机制。

2012年,中国提出“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17]此时中国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思尚处于初期,在借鉴发展“共同体”概念的基础上前所未有地将“共同体”概念扩展到世界层次。在这一时期,中国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阐释重心放在“共同发展”上,更多地强调以发展促和谐。在此后的5年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方面都登上新的台阶,此时的中国提出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国家层面的政策报告中以专门章节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予以阐述[18]。其中的表述不再局限于先前主推发展的思路,转而走向多元并举的综合性思路。

在漫长的中世纪“均势”格局主导下,欧洲曾实验性地走向威斯特伐利亚主权体系[26]。在此后的数百年中,主权的最高性及平等性特征使主权发展为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概念[27]422。然而从客观来看,与主权理论相伴而生的古典“国家理性”理论助长国家的利己倾向[28],不断使国际社会陷入“公地悲剧”的发展困境。在国际法层面,国家从不会表示国际法不值得遵守,而是为自己的行为在国际法体系内进行辩护[29],“主权”便是国家在自我辩护中最常见的借口。这般对国际法的遵守很难称之为“善意遵守”,可以说国际法得不到“善意遵守”的问题根源即在于对主权理论的滥用,为此,一些学者提出将“禁止滥用权利”引入国际法作为国家主权行动受到制约的依据[30]

1.化学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正发挥着积极作用。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

实现国际法“善意遵守”的关键即是审视主权理论。中国历来是坚定的主权维护者,但在中国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阐述中,却没有出现“主权”两字。“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立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岛。”[18]主权理论在这般全球共进的背景下却成为画地为牢的托辞,不得不说人类社会在运用主权理论的道路上已经走得太远。如果想要如一些观点所认为的,认定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传统国家主权原则的继承和发展[31]35,则必须依托人类命运共同体来革新主权传统,在面对恐怖主义、网络安全、气候变化等问题时,尽可能使主权理论突破绝对性,以恰当的主权让渡对接于国际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避免国际法被束缚于传统主权理论框架之中而无法全力施为。甚至还需要考虑得更为深远:主权国家不仅应当遵守国际法,还应当以最大的善意来遵守。作为脱离意识形态争论的理念,中国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诸多具体阐述已经给出“善意”的尺度,人类命运共同体所确认的各类善良价值与善良行事准则,即是“善意”的标准。

再次,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肃清宗法制度不良影响。完善基层民主制度,首先必须严把选举入口,对选举过程实行严密监控,对候选人实行严密资格审查,并以制度性规定将其明确为上级党委职责,一旦出现霸选、贿选和其他违规情况,除对当事者进行惩处外,同时对上级责任人严厉追责。其次,教育农民群众,根除宗法观念中的不良影响,加深对现代法治社会和村民自治体制的理解和认识,使其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力,不畏强权,不受他人摆布操控,按照自己意志,选好能带领自己发家致富奔小康的领路人。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之下,对国际法善治价值的阐述应始终以“善”为目标,既是“良法”意义上的善,也是“遵守”意义上的善。即使要沿袭传统,也要懂得顺势而变,循善治之道不断革新自身,才是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所应当推崇的国际法。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的合作价值

重视并强化国际合作在国际法中的价值,对于国际法而言有重大意义,国际法本身并无法直接带来合作,国际法通过塑造有利于合作的因素来激发合作,此种功效在客观上为国际法创造出新的价值理性。“我们的文明,不管是它的起源还是它的维持,都取决于这样一件事情,它的准确表述,就是在人类合作中不断扩展的秩序。”[32]

(一)从风险防范看国际法的合作价值

规避风险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需求,国际社会错综复杂的特性使其风险特征更为明显[33],规避风险已成为国际社会交往的优先考量因素。当今世界中零和博弈引发的对抗状态不断腐蚀着国际关系的稳定性,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摈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道路”的角度来看,正是要在国际关系中建立降低风险的制度性安全,尤其国际法所确定的一些原则性基础,可以确保所有国家在关系人类生存的关键问题上不再回到各自为营的状态,例如《巴黎非战公约》与《联合国宪章》所确定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为国际合作奠定国际环境基础。此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合作共赢”并非合作便能共赢。“合作”即使在一带一路框架下也是最重要的关键词[34],然而在强调显性共赢结果的同时,绝不能忽视隐形风险的预防,探查并规避合作中的风险因素,正是国际法的功用所在,例如当前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政治、人文研究尚不充分,一带一路合作仅凭发展合作意愿是无法完全消解其中风险的,筹建一带一路各类机制尤其是规范制度的价值正在于此。

此竹栽培品种已于2018年10月通过国际竹类栽培品种登录权威的新品种国际登录认证,国际登录号:No.WB-001-2018-030;活体保存地:湖南省森林植物园(中国·长沙);命名范式保存地:国际竹类栽培品种登录中心(ICRCB);腊叶标本采集地为湖南省森林植物园,现存放于中国科学院国家植物标本馆(CAS)。

目前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经强调发展“全球伙伴关系”,扩大各国之间的“利益交汇点”,国际法作为保障国际社会合作交汇中风险最可控的方式,还没有得到充足的重视。政治手段或许是当前国际社会解决国际关系问题的有效方式,然而在建立长期的和平与发展局势方面,国际法显然是保险系数更高的选择。一国不遵守国际法或许可以获取短期的利益,但因主权信誉受损而丧失的公信力却难以修复,故对于大多数主权国家来说,违背国际法的风险是不可承受的。国际社会的诸种合作领域,理应注重国际法对于合作的促进作用,充分刻画国际法作为合作促进者的形象,将合作真正塑造为国际法的基本价值。

(二)从角色定位看国际法合作价值

“合法性”即是社会层面的可行性,正是因为法律制度具有“权威性”,才会使用“合法性”一词对行为进行性质划分。所谓权威(authority),即能让他人基于依赖而自发服从的力量[21]21,法治即是非人格化的权威,其基础是系统信任[22]。问题在于国际法层面的“合法性”是存在瑕疵的,基于其系统信任的“权威性”也是不完全的权威。

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高度同质化人类价值的凝结,对国际法嵌入态势的形成使我们可以在国际法价值理性的问题上进行高屋建瓴式的思考。国际法若要倚赖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指向”功能增进自身的价值理性,既取决于国际法的内部形态塑造,也取决于国际法的外部环境改良。从内部来看,国际法作为法律规范应具备 “善治”价值,“善治”内涵对于法律而言正如地基之于大厦,乃是讨论国际法问题的基础;从外部来看,国际法作为制度保障可以促进“合作”,反之“合作”亦是促成全球法治的路径,在增进国际法价值理性的道路上当遵循“合作”价值,不能各自为政。人类命运共同体已在多处对“善治”“合作”价值予以确信,国际法势必要对此作出回应。

①全身性疾病。主要为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重要器官疾病。心脑血管疾患主要有:并发严重高血压、急性心肌梗塞、未能控制的心力衰竭、近期因脑血管意外发生偏瘫者;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部感染及肺功能显著减退者;此外还有:肝功能明显异常者;全身出血性疾病;糖尿病血糖控制不佳者;精神障碍、不能配合治疗者。

从角色定位分析国际法“合作”理性的塑造,一方面,必须要强调国际法规范形成中的共进意识[37],在创建合作型国际法体系的道路上,要使大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建设者,倡导大国为全球双边多边条约合作起好示范作用,尽可能为全球交往提供可复制的高效制度规范样本;另一方面,寻求建立以“合作”为旗帜的“统一战线”,将多领域的交流合作纳入规范保障的范围,倡导所有国家在国际法层面全面遵循合作共赢原则,通过将国际社会中权力设置、利益分配、人文交流等交互过程规范化、制度化,来避免更多破坏者角色的出现。

五、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增进路径

国际法的价值理性亦需要实践予以支持,正如价值理性无法脱离于工具理性而存在一样,价值理性得以存在的前提即在于可以映射至具现化的思维客体之上。对于国际法来说,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存在应当为国际社会的各极力量带来价值,应当是对国际社会的规律性之驾驭。反过来说,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增进也应当依托于国际社会的各极力量,将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指向”的功能投射于国际社会的现实之中,以更具操作性的路径追求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增进。

(一)以中国话语推动国际法的价值理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对和谐世界的构想,中国已经极力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蓝图描绘中摈弃有关意识形态的划分,以求理念在人类社会精神层面的共融程度有所成就;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样也是中国的处世哲学,引导中国以更为人性化的方式参与到未来世界的塑造中,即以自身的话语影响世界,而非粗暴的强权压制或意识形态输出。

近年来中国不断在国际层面发声发力,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规则主导能力、经验都已趋于成熟[38]4,借助中国话语优势推进国际法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联结无疑是当然选项。中国想要推动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增进,作为倡导者的中国尤其要在法治领域皆取得举足轻重的地位,方才有主导新规则建设的实力。在进一步塑造自身影响力的同时,中国要发挥好经济方面的平台优势,凭借与欧美发达国家、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建立的良好经贸关系,消解国际经贸法律制度中的隔阂,遵循由点入面、重点突破的思路,寻求以国际经贸领域的规范合作带动整体规范合作,致力于多边攸关甚至是全球攸关体系的塑造,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名义,在国际条约关系中重新扛起全球化的大旗,逐步增进国际法在善治方面的公信度以及合作方面的影响力。

(二)借助国际组织推动国际法的价值理性

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在呼应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作为建立在国际法之上的常态性框架,国际组织可以为国家间主权矛盾的调合提供可靠的谈判场所。国际组织理应成为推进国际法与人类命运价值相联结的关键纽带[39]85

问题在于当前各类国际组织往往受困于国际社会多极力量诉诸“公正”规则的声潮。国际组织作为国家发言的主要场所,更应当在其机制中重视话语表达的规则平等。在政府间国际组织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践行的最大隔阂依然是邓小平时期提出的南北问题[40],南北国家在国际秩序中的取向分歧是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众多政府间国际组织尚未妥善处理的根本性问题。各类组织框架更应当遵循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指引,致力于转变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议题重心,将注意力更多地引向有关“发展权”的国际法之塑造① UN document:A/RES/34/46,A/RES/41/128。 ,强调在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促进共通共融。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方面,倡导深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专业性权威,减少传统行政权威对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尤其要注意调整该类国际组织在介入国际社会议题与干涉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以保证在为全球问题建言献策的同时,避免因涉嫌干涉内政而降低自身的可信度。尤其当前各类国际组织的造法趋势引发诸多争论[41]27,对非政府组织的造法行为应当予以关注、引导,在保持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致的基础上塑造新的国际法规则。

婚,肯定是要结在易非的房子里的,可让不让主卧给他们呢?易非想到了李倩倩,她实在是不想让她这个外人鸠占鹊巢,可她马上就要成为向南的老婆了,他们要风雨同舟共度一生,而且,她是他孩子的妈,就凭这一点,她也不能亏待她。让一对新人,窝在小客房,自己占着主卧?这来往的宾客看见了,像什么样呢?

(三)依赖全球参与推动国际法的价值理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本质上是关乎全球国家的理念,“人类前途系于各国人民的抉择”,全球国家都参与到共同体规范的塑造中,国际法才有可能凝聚出最普遍意义上的人类价值。国际法推进的全球参与要针对传统议题与新兴议题分别予以讨论。

在传统国际法议题方面,应当注重碎片化全球规则的聚合。如今国际法的碎片化时代已然到来,仅中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便达两万余项,大量的国际条约在填补空白的同时也极易割裂国际法的体系完整性,而碎片化的国际法体系显然无法承担起人类命运共同体制度保障的重任② UN document:A/61/10,Paragraph 244。 。现阶段在全球层面整合国际法规则必然存在困难,因此更应当致力于国际法规则的区域性整合。中国应以身作则,为国际法规则的整合造势,例如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平台梳理整合亚欧大陆上的诸多次区域规则,为全球性规则整合做好前期准备。

在新兴国际法议题方面,尤其要关注全球新兴领域的规则参与问题。全球新兴领域主要涉及外层空间、网络空间等领域。从发展前景来看,上述领域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将愈发重要,也更容易吸引全球国家的目光,在这些领域发力将使国际法在整合人类共同价值方面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39]85。从新兴领域的规则塑造之始,便要注重规则整合,充分发挥联合国等权威国际组织在新兴领域的研究优势。此外,新兴领域对于国际议题的民主化讨论模式而言是极佳的机遇,重新建立民主规则远比从既有规则中发展民主规则更容易,可以在最大限度上排除潜在既得利益者的阻挠,更有利于对发展中国家话语权利的保障。

六、结语

从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的关系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可以为国际法提供更充分的正当性依据,即使此处所阐述的更多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启示,也不能忽略国际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行的重要阵地。

作者对高压化成箔各种测试参数、方法作了长期深入研究,结合铝电解试验数据,总结出:高气压水煮对化成箔皮膜抗水合性作破坏性测试、大尺寸试样对化成箔皮膜漏电流进行测试的方法,将化成箔性能差异进行“放大”,通过对两项测试指标的综合分析,判定不同技术形成的化成箔皮膜与电容器电解液配合的适应性及对不同规格电容器的适用性,期望对高压铝电解电容器制造中如何用好化成箔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当前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巩固正是要依赖于国际法,塑造其作为人类共同价值的地位。尤其从表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律样态而言,统一的法律比离散的法律更有利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推进,以全球趋同为追求的国际法制度可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发挥提供更好的舞台。国际法已经成为国内法制定中的重要参考标杆,在多个规范领域成为国内法接轨的对象,国际法的这些优势对于推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影响力而言,应当说是宁滥勿缺的。各国也需要通过不断的法律制度改革,实现法律的趋同化,减少乃至消除法律领域的隔阂,更好地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接轨,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42]59。中国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导者与国际社会的重要一极,应当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的沟通互动中有更多建树,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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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Rational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Context of“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CAI Gaoqiang,JIAO Yuanbo
(Faculty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5, China)

Abstract: International law have run into trouble of lack of value rationality in its long-term practice,and the lack of value rationality makes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ignore the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however,the emergence of the idea of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brings the dawn of the realization of value rationality of international law.At present,the idea of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has begun to have influence,and domestic policy report has a preliminary expression of it,it also has appeared many times in the resolut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other occasions,all these show that the idea has great potentia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value direction” for international law.Many expressions in language system of the idea have implication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rationality of international law.From the value of“good governance”,the idea has a guiding expression for the “legitimacy” and “observation in good faith”.From the value of“cooperation”,the idea can be associated with the risks-prevention and role positioning in cooperation.In order to establish an operable way to realize the value rationality of international law,China,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even the global countries need to play a corresponding role and work hard to realize the value rational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under the guidance of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Key words: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international law;value rationality;good governance;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中图分类号: DF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3370(2019)04-0162-09

DOI: 10.15918/j.jbitss1009-3370.2019.1520

收稿日期: 2018-07-13

作者简介: 蔡高强(1967—),男,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caigaoq@xtu.edu.cn

[责任编辑:箫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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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增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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