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思考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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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社会绝大多数人对于财产权益的认可,是对经济组织、经营方式、交易行为中主体的财产权力、利益、责任所采取的某种安排,它把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利在当事主体之间进行划分,以巩固某种经济秩序和实现某种财产权力。

从理论上讲,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是应该明晰的、理当属社区内全体农民所有。对于乡镇企业的法人代表而言,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虽不如私有企业直接,但相对于国有企业却要直接的多。企业上缴乡村集体的利润,无论是用于“以工补农”、“以工建农”,或是从事文化、福利、基础设施建设;也无论是用于统一支付社区农民的税费开支,还是以红利方式直接分配给社区农民、企业的经营者及职工,作为社区内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己的权益,同时企业通过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经营者的积极性也可得到相当程度地激发和调动。然而,乡镇企业产权关系,现实远非理论上那样简单,实际上是处于模糊、分割和缺位状态。其表现在:一是土地资产占有权的模糊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定,土地作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应支付费用,计入成本并使其增值。目前,绝大多数乡镇企业对土地的使用都是无偿的,导致乡镇企业的利润不实,集体资产难以增值;二是相当部分的乡镇企业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时期社队企业的发展和延伸,这部分企业名为集体所有,但实际上没有确定人格化的所有者及占有关系,使企业普遍缺乏财产处置权和独产自主权;三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承包经营企业的资产增值归谁所有,缺乏明确规定。加之承包指标体系不完善,审计监督制度不健全,导致部分企业收入转为承包者所有,并资产化,企业资产流失严重。究其原因:一是乡镇企业大部分是由社队企业转化而来的受人民公社一大二公、政企合一的残余影响,企业一直沿用一种共同占有、按劳分配的模糊方式,从事产权管理;三是乡镇企业同社区地域政治实体有极为密切的依存联系,从而表现出对社区政府的强烈依附性特征,使得两者在资产上难以划清和界定;二是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对乡镇企业产权问题未作深入探索研究,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和乡镇企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也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产权问题的严重性。

乡镇企业产权关系理论与现实的巨大反差,实际上把乡镇企业发展推向了生存和效率不能兼得的两难困境,对乡镇企业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1、平等竞争、公平分配的原则难以实现。乡镇企业产权关系模糊与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是相悖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则,任何平等竞争应当建立在全部投入的经济比较基础上,任何分配都应当是某种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产权关系模糊,乡镇企业就无法按照上述规则真正实现平等竞争和公平分配,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使乡镇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丧失了加快发展的动力。

2、产权责任不明,政企职责不分,企业活力弱化。在法律意义上,厂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由于产权关系模糊,产权责任不明,政企职责不分,一方面乡村领导随意干预企业的行为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企业法人代表对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有极大依赖性。当出现资金短缺、产品滞销时,总是依赖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帮助解决。当前,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强,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这种功能正在快速消失。在此情况下,产权关系模糊,必然对企业的生产要素的组织,产品市场的开拓造成严重威胁。

3、阻碍要素市场发育,强化区域封闭意识。乡镇企业的崛起,对要素市场的形成和拓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产权关系模糊对这种作用的充分发挥具有相当程度的阻碍。乡村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控制和干预乡镇企业的基本事实,无疑会限制要素投放市场的理性选择,在助长要素市场区域封闭的同时,强化了农民千百年来所形成的区域封闭意识。受社区组织,特别是企业创办动机的影响,乡镇企业的用工制度也表现出典型的以本社区职工为主的劳动力结构,虽然在劳动要素市场开放有效驱使下,出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区域的自发流动,有时甚至是较大规模的省区间自发流动,但却经常受到地方政府以保护本社区剩余劳动力就业为初衷而采取各种手段阻止,这不可避免地形成劳动要素市场一定区域封闭性特征。这种要素市场的区域封闭性,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和抵消了乡镇企业市场经济发展对农民传统观念的有效冲击。

4、滋长企业不良行为,集体资产流失严重。由于产权关系模糊,使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了一系列“老大难”问题,影响着企业健康发展。如包盈不包亏,当企业盈利时经营者按承包合同获得高额报酬,而当亏损时经营者却无法承担亏损责任,即使实行风险抵押,事实上经营者抵押的资产,对于企业亏损的金额来说仅仅是“杯水车薪”。又如,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尽管各地对此相当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却难以抑制,除了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资产损失外,还有“三项资金”流失。此外,公费吃喝盛行,公费享受娱乐等现象也十分严重。这些现象,无不挫伤着企业职工和积极性,从而扼杀了企业的生机与活力,对企业产生十分有害的影响。

综上所述,当有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的产权主体不明,政企职责不分,经营效率不高,发展后劲不足。正是由于现实的乡镇企业的产权模糊所致。因此,从根本上改革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使分割和错位了权益体系逐步复位,此乃乡镇企业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其衡量标准有三:一是对克服外在性作用能力的强弱;二是市场成本交易费用的大小,三是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中央领导同志讲话中多次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主要有两条:一是高度的资源配置效率,高度的劳动生产率;二是维护社会公正,实现共同富裕”。因此,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必须遵循这一目标。

根据上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及乡镇企业当前的现实状况,理顺乡镇企业产权关系,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最具有现实意义的理性选择是实行股份合作制。而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定产权主体。目前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对此看法不一,争议颇大。归纳起来其观点大致有三:一是职工产权主体论:认为劳动是积累的来源,企业积累是由企业职工劳动创造的,产权主体应属企业职工;二是企业产权主体论:认为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的创办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产权主体应属企业;三是集体产权主体论:认为企业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企业的原始积累为社区集体投入,企业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社区全体农民,产权主体当属集体。

笔者认为,把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的全部财产量化到企业职工,实际上是对社区全体农民权益的侵犯,至于企业历年积累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计税工资的结余等,属职工所有,可根据职工贡献大小、工龄长短量化到职工,参与分红,但不得转让与继承。因而,职工股构不成产权的主体。产权主体界定为企业,从法律上讲,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于其资产所有者之外的法人,企业本身不应对企业拥有资产所有权。从决策角度看,如果厂长(经理)行使企业股的股权,则与集体股、职工股分庭抗礼,出现了决策权多元化局面,破坏了厂长(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管理体制。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产权主体理当属社区内全体农民,其依据是:从理论上讲,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与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权界定,就是要界定与财产有关的不同的人行为中的责、权、利关系,并不是要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不是变更企业所有制的性质,而是在坚持公有制的同时,明确企业产权,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产权制度。产权界定是理顺财产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而不是改变所有权的性质。相反,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为了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以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从法律角度上看,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乡镇集体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农民所有”。从创办企业的原始积累来源上分析,乡镇企业兴起于70年代,当时农村人民公社用集体土地、房屋并实施“高积累”、“低分配”的政策,为乡镇企业创办提供了资金积累,以及利用“劳动在厂、评工记分、回队分配”的生产队劳动力提供了劳动积累。从而,办起了“五小”社队企业,经过多年滚动发展,目前已有不少企业形成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元的资产。但原始积累的投入是企业资产增值的基础的根本条件。因此,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产权主体属社区内全体农民,是顺理成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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