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利益制衡协调机制_国家部门论文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利益制衡协调机制_国家部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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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协调机制。其中首要的,也是最基础的,就是要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因为,各类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能,就在于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而在各种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就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以调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当前,调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最重要的就是使各种正当的利益能够形成并保持一定的均势。这里所说的利益“均势”,是指一种利益格局,而且是一种动态的利益格局。在这种格局中,各种正当利益都有它自己的位置,尽管具体构成不同,甚至难免也会有差别或矛盾,但在总体上却是彼此相容而又相互制衡的。它既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利益均衡状态,又是一种可变动的利益均衡发展的态势。其主要特点是具有一定的张力,允许而且鼓励各种正当利益相互竞争,并在保持一定均势的前提下发生此消彼长的变化。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建立健全利益均势协调机制的前提,是必须切实疏通各阶层、各群体、各方面利益的诉求渠道,使不同的利益要求都能充分地表达出来。因为,利益均势的协调必须建立在对各种利益关系全面把握的基础之上,否则就谈不上协调,更无法形成均势。为此,凡是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决策、决定,特别是分配方案,一定要首先听取大家的意见,要全面了解并正确分析各种不同的,甚至对立的利益诉求。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建立严谨的利益征询程序制度,并不容随意简化或走过场;而且,当涉及比较广泛领域的群众利益,而只能进行“抽样”调查来了解民意时,一定要注意体现“代表”的广泛性;同时,还要开设群众向决策者直接反映意见的电话、电子信箱及其他对话途径,以弥补“抽样”调查的不足。

建立健全利益均势协调机制的基本任务,包括建立健全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均势的协调机制。这三种利益均势的调适,尽管有所区别,但却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而且都同人的生活权益和生活质量息息相关,丝毫马虎不得,否则就可能增加社会的不和谐之音。下面拟就这三方面的利益均势协调问题,略抒浅见。

一、完善物质利益均势协调机制

在各种利益的协调中,最基础的是物质利益的协调。社会主义要讲“按劳分配”,从而必然要重视人的物质利益。正如邓小平所说:“为国家创造财富多,个人的收入就应该多一些,集体福利就应该搞得好一些。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① 所以,建立健全利益均势协调机制,首先要完善物质利益均势协调机制。

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完善物质利益协调机制应该着重从四个方面付出努力:

其一,要充分发挥国家政策在协调物质利益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构建物质利益均势,必须完善国家政策调控机制。因为,国家政策导向虽然是宏观的,但它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包括各种各样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投入),从而能够对人们的利益和利益协调产生关键性的影响。例如,2004年,中央出台各种政策性文件,其中包括对十三个粮食主产省、区实行粮食直接补贴,直补的资金总额为100亿元;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直接减轻农民负担近200亿元;各地政府采取多项措施为农民追讨拖欠工资,到11月底,全国总共兑付拖欠农民工工资146亿元,等等。这些政策措施,程度不同地调高了农民的物质利益比例,在前三季度,农民人均现金收入达到2110元,实际增长11.4%。这种国家政策的调控作用,无论是从影响面或深刻度来说,都是其他措施所难以比拟的。

今后,国家还要进一步完善这种政策调控机制,以调适现存的物质利益关系和物质利益格局。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如下三个方面的国家政策调控机制:

(1)反对垄断机制,即要通过国家政策调控,有效防止有人独占或垄断,甚至是非法占有某些物质利益。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的报告中强调指出:“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② 为此,我们要通过富有成效的国家政策调控,一方面杜绝有的部门或单位利用控制了人们谋求新发展的某一审批程序或必要条件,违反规定地漫天要价;另一方面杜绝有的部门或单位,因为拥有某种“得天独厚”的条件,而垄断了经营、管理以及教育和培养人才的权力,并要防止由此所造成的物质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性。

(2)扶贫助弱机制,即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政策,实施扶贫助弱,尽可能提高贫、弱群体的实际收入。这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地区性的扶贫助弱,如对相对比较落后的农村、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或某一省、市、自治区乃至某一具体地区实行扶贫助弱;另一种是收入性的扶贫助弱,即对年均收入在最低保障线以下的人们实行扶贫助弱;还一种是健康性的扶贫助弱,如对残疾人或患有某种特殊疾病的人实行扶贫助弱。在这里,关键是合理确定需要实施扶贫助弱的群体,以及合理确定给予扶助的政策和力度。

(3)税收运作机制,即要完善税收的运作和管理,使之对物质利益起积极的调节作用。此中的关键是在于,如何合理地制定纳税的低限以及纳税比例的递增率,其基本思路是适度提高低限,稳定中收入者纳税比例,适度扩大高收入者纳税递增率;如何确保税收的正常运作,有效杜绝偷漏税现象的发生,特别要把税收重点扩大到工薪阶层之外(如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各类“走穴”演员及业余兼职者等),并加大对偷漏税者惩罚的力度。

其二,要充分发挥地方政策在协调物质利益中的中观调适功能

这同国家的宏观调控的功能是基本一致和相互呼应的,对人们物质利益的调节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相对国家的宏观调控来说,它更注重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除了要回应国家的宏观调控之外,还要通过制定政策或措施,对本地区的物质利益格局作中观性调整,从而更加直接,也更富有针对性地协调人们的物质利益。例如,地方政府对某些领域或行业、某些特殊人群的生产或经营实行减税或免税措施;有的地方还组织“春风送岗”活动,为下岗职工,特别是大龄下岗职工提供一大批岗位,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有的地方则搞“春风送暖”活动,为贫困户盖经济租赁房,甚至直接向他们发放救济款、粮或其他衣物等。这些都是很重要的协调物质利益的措施。

在地方政府的中观调控方面,当前主要应抓好如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建立国家政策调控的补遗机制。一方面,地方政府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物质利益格局的特殊性,以明确在实施国家政策调控时,本地区应该实行哪些相应的,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措施和办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研究国家政策“鞭长莫及”之处,对于应该协调,而国家政策因注重全国一般性问题尚未顾及的,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政策,作为国家政策的补充和延伸,以实现对各方面的物质利益进行无遗漏的协调。

二是要建立地方政策调控的论证和监督机制。地方政府制定调控物质利益的政策,一定要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可行性的论证;而且,对于业已确定的政策调控任务或目标,各级政府要通过必要的检查或监督,责成各单位、各部门认真抓紧落实。现在,有的地方政策把调控指标定得太高,或者只适合于个别地区、个别领域和单位;有的地方政府、部门或单位则未努力去贯彻这些调控政策,结果使政策的承诺停留于文件上,成为没法给人们带来实惠的“白条”。这两种情况,都是应该引以为戒的。

三是要建立实施地方政策调控的探索机制。地方政策调控不像国家政策调控那么原则,而且是对国家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在协调物质利益的措施和办法上也相对更具体,往往能够使人们更直接感受到这种协调的意义和作用。也因为如此,开展实施地方政策调控的研究和探索具有更大的难度,也显得更为重要。我们要通过探索和研究,逐步掌握实施地方政策调控的规律性,并进而形成丰富多样的、卓有成效的措施和办法。诸如实施“春风送暖”、“春风送岗”工程等,都属于这一类有益的尝试或探索,是非常有启发的。

其三,要充分发挥部门或单位分配在协调物质利益中的微观导向作用

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最直接的物质利益协调,也是人们最关心、最容易感受到协调效果的环节。各单位或部门实施物质利益分配,一定要健全导向激励机制,即要通过分配方案及其实施,使人们明确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要想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物质利益分配的导向激励作用,最重要的是正确制定寓于其中的“导向”性原则。这种导向性原则必须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而且要坚持如下三个统一:

(1)坚持部门或单位物质利益分配导向同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导向的有机统一。一方面,部门或单位的物质利益分配应以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调控为前提,不能借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特殊性,而抵制或否定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调控。另一方面,在同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保持一致的同时,要充分尊重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别要考虑本部门、本单位物质利益格局的特点,考虑本部门、本单位的发展要求及其客观趋势,来制定实施物质利益分配的导向性原则。

(2)坚持提高效率和体现公平的有机统一。这是当前物质利益分配中的难点问题。我们要注重提高效率,贯彻多劳、优劳多得的原则,必要时可以根据人们的特殊贡献设置相应的重点或重奖岗位,以肯定和鼓励人们为社会尽心尽力,多做贡献。如邓小平所言:“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对发明创造者要给奖金,对有特殊贡献的也要给奖金”。③ 此前,他还深刻指出: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一样,“表面上看来似乎大家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怎么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④

实施物质利益分配在注重提高效率的同时,我们又要兼顾公平,而且要把它提到构建和谐社会需求的高度来认识,注意使物质利益分配尽量惠及广大群众,以保护大多数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江泽民说得好:“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⑤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宜力求形成橄榄型的物质分配格局,并以提高中间部分在整个分配中的比例为主要目标。特别在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的今天,我们尤其要遵循胡锦涛所说的,“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⑥

(3)坚持适度拉开分配差距同群众心理承受能力的有机统一。历史经验证明,不适度拉开分配差距,难以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别是无法实现鼓励先进的目的;但同时应该注意尊重广大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对于刚从“大锅饭”的分配制度下挣脱出来的中国民众来说,不易接受过分悬殊的分配差距。况且,如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⑦ 所以,我们应该善于在拉开分配差距和群众承受心理之间找到最合适的“度”,以确保物质利益分配的合理性。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人民群众既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又是其成果的享有者。”⑧ 各部门或单位要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分配方案,合理调整物质利益结构,使最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其四,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在协调物质利益中的辅助调适作用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再分配手段,是社会不同群体收入分配的“调节器”,通过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有助于实现先富促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社会保障是“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必须认真抓紧抓好。

就物质利益的协调而言,当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特别要注意抓好如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中国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规模大,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必须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现在的关键是在于,如何改革基金筹集模式,多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别要不断补充和扩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探索那些没有相对稳定工作岗位(特别是农民),从而没有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们,如何解决“老有所养”即老年生活保障问题。

(2)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中国政府于1999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使失业保险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我们一方面要认真抓好这个条例的贯彻和落实,特别要结合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的情况,为失业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内的生存和谋求再就业创造更优越的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强失业保险服务和就业服务的有机衔接,全面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失业人员在技能、心理方面提高竞争就业的能力。

(3)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切实贯彻中国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使之不打折扣地惠及所有应该获得救助或救济的人们;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把这种救助或救济工作推向农村,使得农民也能享受与农村条件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4)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合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的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同时,还要掌握好对特殊人群(如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政策。

二、建立政治利益均势协调机制

政治利益和物质利益一样,也有一个形成有张力的“均势”问题,这是保障政治稳定的必要条件。建立政治利益协调机制,就是要在各种正当的政治利益中寻求某种平衡点,并以这种平衡点为支撑,使得各种利益虽因其对社会的不同贡献而发生或升或落的变化,但却始终保持着相互促进、相互制衡的政治利益均势。政治利益的协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容忽视的,甚至是不亚于物质利益协调的作用。当今的理论界在谈到协调时,极少涉及这方面的内涵,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疏忽。

建立政治利益均势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从宏观上说,要努力构建群体性主体政治利益均势的协调机制。

所谓群体性主体,主要是指由某种特定的地位、利益或其他联系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包括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或其他社会集团、社会团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凡是合法的各种群体性主体的政治利益,都应该得到充分的肯定或尊重,而且要在社会的整个政治利益格局中占有相应的地位。

构建群体性主体政治利益的均势,就是要造成一种利益存在和发展的态势,使各种群体性主体的政治利益及其实现,都能处在最佳和较佳的状态中。构建群体性主体的政治利益“均势”,不等于要给予各个阶级、阶层、政党、社会集团或社会团体的政治利益以同等的地位,因为这还受其在社会中所扮演角色和所起作用不同的制约;但他们的政治利益虽有不同,却不失彼此之和谐。

构建群体性主体政治利益均势的协调机制,就是要让各个阶级、阶层、政党、社会集团或社会团体正当的政治利益都能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并形成合理的政治利益格局,引导或促进各种政治利益和谐、协调地发展。当前最重要、最值得做过细工作的,就是如何在现存的各种党派之间形成合理的、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政治利益均势。中国现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基本符合这种要求的政治制度。但就构建群体性政治利益均势而言,各个党派的政治利益固然占有不同的地位,但它们的诉求和实现,都得到了相应的肯定和保障。这对保持党派政治利益的均势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从微观上说,要努力构建个体性主体政治利益均势的协调机制。

个体性主体的政治利益,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公民利益。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二是职务利益。人们因为担任某种社会或组织职务,而获得相应的政治地位、政治待遇及其他政治生活条件。三是政绩利益。人们由于在政治工作和政治生活中做出了特殊的贡献,从而获得党、政府或社会所给予的政治荣誉、职务晋升和各种奖励。尽管不同的人所获得的上述政治利益是不一样的,但在这种不一样的政治利益格局中,必须形成某种均势,使获得不同利益的人在相互竞争和相互促进中保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当前,加强个体性主体政治利益的协调,主要着力点应放在如下三个方面:

(1)在公民利益上,重点落实公民权利的“平等”性。

实现和保障公民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基本要求。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民主、自由权利,同时也都要自觉履行相应的政治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既不容随意剥夺,也不容任意违犯。对于所有的公民来说,这是一种“人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针对当前社会上所存在的主要倾向,我们应该把宣传和落实公民权利的“平等”性,作为协调公民利益的重点。

落实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就必须坚决反对三种倾向:

其一,权高利大。这是造成公民利益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原因。不但当领导或干部的人容易产生“官本位”思想,其中不少人就有“高人一等”的自我感觉,从而不可能平等地对待普通群众;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居于下级者往往对上级也有“自降以待”的习惯,使得权高利大更加流行;与此同时,普通群众虽然反对“官本位”思想,但对领导或干部手中的权力也有一定的畏惧心理,从而不敢与领导或干部力争平等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落实公民权利的平等性,不但要求领导干部克服“官本位”思想,更自觉地把自己摆在同群众平等的位置上,充分尊重普通群众的民主和自由权利;而普通群众也要增强自己的公民意识,除了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挥民主和自由的权利以外,还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和争取自己应有的政治权益。

其二,恃强凌弱。这也是造成公民利益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客观上存在着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区分。如果关系处理不当,就可能发生恃强凌弱的现象,从而剥夺了弱者正当的公民权益。当前,特别要注意维护四种弱者的正当权益:一是手中不掌握任何权力的普通群众,他们往往是某些掌权者恃强凌弱的对象;二是少数民族,特别是人数偏少的民族,他们的利益诉求容易被忽略;三是妇女和儿童,前者容易受歧视,后者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四是生活、工作上有困难的人们,如失业者、残疾人或一些特殊病患者等,他们既可能有比较强的自卑感,又可能遭受歧视性的待遇。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所言:“关心群众,特别要关心困难群体的疾苦;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特别要为困难群体谋好利益,因为他们眼前最困难,最需要帮助。”⑨

其三,自我中心。在相互交往中,有的人喜欢以我为中心,全然不顾他人的利益和感受,从而难免会造成对他人公民权益的伤害或侵犯。在领导和群众的交往中,领导不能搞自我中心论,漠视群众的意见和利益,特别是剥夺群众的公民权利;群众也不能以我为中心,我行我素,忽视领导也享有相应的公民权利,并要为维护广大公民的权利而实行必要的集中和纪律。在个人与他人的交往中,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我为中心,随意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利;而应该坚持平等相待,特别要尊重对方的正当权益及其实现。在处理个人与集体及国家的关系上,一方面要提倡个人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服从和维护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在实现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个人的公民权利。

(2)在职务利益上,重点防止以权谋私的“特权”化。

现在有不少的领导干部,把自己手中的权力私有化,并转化为牟取私利的特权,从而程度不同地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不平等现象。社会的不和谐,往往就是从这种不平等的现象中引发出来的。职务利益“特权”化的根源是在于权力腐败,所以,防止职务利益“特权化”,也要在反对和防止权力腐败上下功夫。

其一,要明确权力归属,从源头上预防职务利益“特权化”。权力的运作存在着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的区别。其归属主体,是指权力的所有者。在社会主义中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有”。也就是说,人民就是公共权力的归属主体。所谓行使主体,则是指各种权力的实际运作者。由于归属主体不可能也没必要事事直接行使归其所有的权力,从而委任一定的机构或个人代其行使权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力的运作者都是“人民的公仆”或“人民的勤务员”。每一个领导干部或公务员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坚持“执政为民”,绝不把手中的权力私有化或小团体化,更不允许以权谋私或形成既得利益集团。而且,作为权力归属主体的人民,可以视权力行使主体的实际表现,而继续授权其行使,或收回委托行使权。

其二,要规范权力运作,严格民主程序,依法公开用权。一方面,所有权力行使者应该明确“职权法定”的道理,任何权力从根本上说都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说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加以规定的。所以,权力的运作要服从一种无私的秩序,必须遵循严格的纪律和程序,即如江泽民所言,“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⑩。另一方面,要增加权力运作的透明度,以确保其能够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不久前,中央纪委副书记、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同志又指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11) 各级、各类权力运行主体,特别是各级党政机构及其领导人,一定要增强实行权力公开运行的自觉性。“有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还没有认真抓,抓工作的力度不大;有些地方和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还不够规范,存在着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或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随意性较大;有些地方和单位不求真务实,搞形式主义,在政务公开的内容上避重就轻,遮遮掩掩,该公开的不公开等。”(12) 这是应该引以为戒的。

其三,要完善跟踪监督,健全奖惩制度,严厉打击以权谋私者。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所指出的,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13) 但这种监督,不能只满足于一时一事,而应该是全过程、多方位的跟踪性监督,以避免在权力运作的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而且,要视每一个权力行使主体实际运作情况,实施必要的奖惩。在当前,特别要加大对搞特权或权力腐败的惩处力度,使之所付出的“成本”大大超过非法或违纪所得,以警示他人避免重蹈覆辙。

(3)在政绩利益上,重点把好典型选择的“准确”关。

当前,最难的是如何准确地评价一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绩。如果不准确,由此所授予的政治荣誉和所给予的晋级、晋升或其他奖励,都会造成不合理的政治利益,甚至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此类教训绝不少见。其中的关键,是在于准确选择政绩典型。

准确选择政绩的典型,就必须坚持科学的政绩观,并要优化政绩评价和考核办法。其一,要考核建立政绩的目的。作为政绩的先进典型,建立政绩不是为了了给自己树碑立传或邀功请赏,而是为了坚持执政为民,造福百姓、造福社会。如胡锦涛所说:“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14) 其二,要考核建立政绩的手段和方法。建立政绩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既要有明确、可行的发展目标,又要付出实实在在的努力;而决不能脱离实际、不顾民力、急功近利地求“政绩”,不能投机取巧、违法乱纪、损人利己或弄虚作假,也不能靠媒体炒作来左右舆论。其三,要健全考核政绩的指标体系和实施办法。当前,特别要注意克服以往过于偏重经济方面内容的做法,坚持全面考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政绩;克服以往片面追求增长速度的倾向,坚持把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发展现状与未来发展可能性有机统一起来;克服以往过分看重年终报表及其数据所反映的“政绩”,坚持同时考察报表和数据之外的内容和表现,考察报表和数据的客观性和可信度问题。在政绩考核上,一定要走出“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的怪圈。树立政绩的典型,要讲求“准确”;而要做到“准确”,就必须进行全面的、科学的政绩考核。选择政绩典型,不能简单地以自述的“政绩”、自报的数据为依据,而应该注重实地考察,倾听群众的呼声,并要坚决杜绝任何人以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政绩的肯定或奖励。

三、健全文化利益均势协调机制

关于文化利益,人们说得比较少,理论界的研究也不够。其实,文化利益和经济或物质利益、政治利益一样,是人类利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人类越进步,文化利益的地位和作用越明显,人们对文化利益的追求也会越迫切。在社会主义时期,充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利益,已经成为共产党执政的一个重要目标。

正如江泽民在2001年的“七一”讲话中所指出的,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15)。党的十六大规划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使“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而且,“这次大会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16) 所以,我们要把文化利益提到与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同等重要的地位,认真抓紧抓好。

文化利益同样存在着协调的问题,至今理论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文化利益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它是对人们文化需求、文化生活条件、文化劳动权益的概括反映。文化利益都是具体的,而且是历史地发生变化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人们会产生不同的文化利益;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实现文化利益的性质和特点、程度和水平,都是不一样的。社会主义制度已经为人们文化利益的充分实现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但要把这种客观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还会受到其他方面条件的制约。我们现实生活中所实现的文化利益,仍然存在着不够充分或不够协调的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协调人们之间乃至整个社会的文化利益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努力构建文化利益均势,最广泛、最充分、最和谐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利益。

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当前最急需从如下五个方面加强协调,以促进文化利益均势的形成。

1.关于文化教育权利问题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每一个人、特别是儿童和青少年都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人们的这种权利;而且,我们要尽可能创造条件,让所有人都能享受起码的文化教育权利。

其一,在义务教育上,要狠抓落实和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具有“义务”性,国家或地方政府要增加投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接受义务教育的成本,防止在义务教育中从事各类“营利”或“创收”活动;在条件具备时,要拓展义务教育的规模,提高义务教育的层次,逐步向义务中等教育迈进。

其二,在非义务性全日制教育上,要狠抓育人和成才。这是人们接受系统的、自低而高教育的最重要阶段。关键要坚持智育和德育的高度统一,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人才。

其三,在成人教育上,要狠抓质量和规范。教学要到位,学习要认真,既不容卖文凭,又不能混学历,切实提高成人教育质量。而且,成人教育要同终身教育相结合或相衔接,确保全民终身接受教育。

与此同时,无论哪一种教育,都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管理制度。当前,特别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坚持办学规模同办学条件相结合,从现实可能性出发,确定扩大招生规模。二是坚决纠正乃至打击一切买卖文凭行为,以维护学生接受文化教育的正当权益。三是做好家庭困难的学生的救济、救助工作,拓展救济、救助途径,确保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

2.关于文化生活条件问题

协调人们的文化生活条件,重点应放在两个方面:

第一,协调城市和农村、相对发达地区同落后地区文化生活条件的差距问题。一方面,要采取投入倾斜政策,尽可能改善农村或落后地区的文化生活条件,缩小其与城市或发达地区的落差。另一方面,开展“文化下乡”或“文化扶贫”等活动,丰富农村或落后地区的文化生活,逐步提高农村或落后地区的文化水准。

第二,协调个体性主体在文化生活条件方面的差距问题。不同的个人,由于其社会地位、社会角色和经济条件的不同,实际拥有的文化生活条件是彼此各异的。有的人可能比较丰富多彩,有的人却可能相对单一、贫乏。为了缩小这方面的差距,关键是发展好丰富社会文化生活的公益事业,如免费性的文化教育、知识咨询、文艺欣赏等活动。

3.关于文化交往关系问题

协调文化交往关系,最重要的是抓好两项工作:

一是要完善平等的文化交往制度,建立平等的文化交往关系。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平等的文化思想、观点或理论的相互切磋乃至相互争论,不要搞“一花独放”或“唯我独尊”,更忌随意“扣帽子”、“揪辫子”;提倡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要允许他人进行辩解或反驳,真正形成平等的、和谐的文化交往关系。

二是要健全健康向上的文化交往鼓励或鞭策机制。无论是现实社会的还是虚拟空间的文化交往,都要注意其中所蕴含的政治、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导向性。从总体上说,要尽可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导向,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防止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国家统一、不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思想蔓延和传播。

4.关于文化知识价值问题

在协调知识价值方面,重在解决现实中的两个问题:

(1)不同学科知识的待遇差别问题。从宏观层面来看,哲学社会科学相对自然科学来说,没有获得应有的尊重或待遇。正是基于这一现实,江泽民强调“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17),这是很有针对性,也是非常有意义的。从微观层面来看,在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内部,不同学科或不同类别学科,被重视的程度和所获得的实际待遇也是不同的。在自然科学中,工科同经济建设关系最直接,从而也最受关注,在经费、人力、设备等方面的投入上,比理科具有更大和更好的保障;在哲学社会科学中,一般与经济建设关系比较密切的学科(如经济学、管理学等)所拥有的发展条件比较优越,而同经济建设或现实生活关系比较间接、特别相对比较远的学科,往往举步维艰。

(2)不同知识劳动的价值差别问题。从事某些专门领域研究、从而对象面不广的学术创作(如撰写学术论文、专著等),不但没有写小说那么丰厚的经济收入,而且经常要自己掏钱解决出版费或版面费问题;从事文艺作品的创造活动(如写歌词和谱曲之类),其价值往往大大不如实际运用其成果的劳动(如演员演唱等)。对于前者,我们要形成一定的政策或机制,扶持或激励人们从事“冷门”却是必需的知识创造活动;对于后者,应该使原始性创作同其作品被实际运用的情况联系起来,特别要改变目前这种报酬过低的状况。

5.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在协调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主要的是做好两件事:

一是通过应有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社会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要从法制观念层面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现在仍有不少人认为,盗版或剽窃“是既省钱又省力的事,不干白不干”,而且认为,“这是没什么大不了的事”。许多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仍然是“法盲”,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二是要形成一套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障、监督和惩处体系。现在,也有许多人明知侵犯知识产权不对,甚至是违法的,但由于利欲熏心或沽名钓誉,或抱着某种侥幸的心理,依然故我,不思悔改。所以,我们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障机制,以防为主,尽可能使人们没有机会侵犯知识产权;而一旦有人违反,力求能尽快发现,不给侥幸心理留有余地;同时,对于违犯者,一定要给予严厉惩处,使之不敢重犯,也警示他人避免重蹈覆辙。

注释:

①③④《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01—102、30—31页。

②⑤⑩(12)(16)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载2002年11月18日《人民日报》。

⑥胡锦涛:2005年2月19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2005年2月19日《新华网》。

⑦《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111页。

⑧(14)胡锦涛:2003年7月1日在全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讲话,载2003年7月2日《人民日报》。

⑨中共中央宣传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118页。

(11)何勇:《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求是》2004年第14期。

(1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27日《人民日报》。

(15)江泽民2001年7月1日在庆祝共产党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2日《人民日报》。

(17)《江泽民强调:大力促进社科事业发展繁荣》,2002年4月28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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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利益制衡协调机制_国家部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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