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评美国‘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实施战略——剖析美国学者就‘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给政府的战略性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信息高速公路论文,全球论文,述评论文,战略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冷战结束后,美国中止星球大战计划,1993年提出了建立“国内信息基础设施”(即NII,俗称“国内信息高速公路”)计划,1994年3月副总统戈尔在国际电信联盟(ITU )大会上宣布建立“全球信息基础设施”(GII),俗称“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倡议。倡议提出后, 美国“20世纪基金会”(Twentieth Century Fund)召集全美著名大学(如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哥伦比亚大学、加州大学等)和政府研究机构(如美国国会技术评估办公室)的传播学和信息学的14位专家学者,就美国国内和全球信息高速公路面临的重大问题为政府献计献策。讨论结果于1995年以W ·德雷克主编的《美国信息基础设施政策之战略》一书发表。一般来讲,美国专家学者的意见对政府制定政策有相当大的影响。1996年美国修改《电信法》,其修改的内容与本书中关于国内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议完全吻合〔1〕。到目前为止, 美国对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以下简称GII)问题的辩论甚少,所以分析该书所提建议, 有助于了解美国在GII方面的政策走向。
一、建议的内容
(一)该书的内容
该书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新政策环境”(第1—3章);第二部分:“关于国内信息高速公路的政策”(第4—6章);第三部分:“关于GII的政策”(第7—11章);第四部分:“展望与总结”(第12章及总结)。下面本文就该书作者们就GII 政策给政府的建议做一简要介绍。
(二)关于GII政策的建议内容
在“GII”方面, 美国专家学者们主要围绕着“由于各国经济间的边界受到全球网络、贸易和投资关系发展的侵蚀,怎样才能使各国把彼此分离和不兼容的信息基础设施,发展成为公众可以存取,彼此可以相互兼容运转的全球性信息基础设施?”〔2〕的问题, 向美国政府提出了战略性建议。
该书认为,美国外交政策的制定者们一直关注的主要是垄断产业部门所关心的能够成功地进入市场和保障海外的知识产权问题,忽略了关注发展一种公众可进入全球信息基础设施所包含的可能性这一更重要的问题。
在第7章,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彼得·考海(Peter Cowhey, 现在已是美国联邦电信委员会高级参事)对美国与其它工业化国家贸易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评论,指出了这种关系对将来全球市场的意义。 在第8章,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布鲁诺·兰温(Bruno Lanvin)论述了美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关系。在第9章中, 互联网协会的执行主任安东尼·鲁科斯基(Anthony M.Rutkowski )对国际电信联盟和国际通讯卫生组织传统的多边政府机构,进行了评论。在第10章中,纽约市福德姆大学的乔尔·里登博格(Joel R.Reidenberg )论及了全球网络中流动的信息问题。在第11章中, 哈佛大学卡利波索·尼古拉迪什(KalypsoNicolaidis)对“贸易与服务总协定”进行了框架分析。
书的最后一部分“展望与总结”概括了美国在信息高速公路决策过程中的现状,并对美国战略提出了建议。各章的核心观点在这部分中得到了集中体现,通过综合参加本项目的研究者的意见提出了40条建议,以渐进方式给今天美国政策制定者面对的一些最为紧迫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框架。其中15条(第26—40条)是对全球信息基础设施政策的建议(第1—25条为关于美国国内信息高速公路政策建议)。 建议涉及传统的电信、波谱频率管理、卫星服务等国际组织,新的国际服务贸易组织,国际隐私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需要改进GII 多边合作的机构框架等方面。15条的建议分5个方面,具体如下:
总方针 全球层次上的市场自由化,如同美国国内一样,应与促进媒介多样性、地方主义和非商业使用相协调(26);美国政策需要在确保公司进入市场的努力与促进运用新技术的国际合作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27);双边和多边协议不应损害多边主义(28)。
关于三个传统的国际传播组织 对于全球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一个灵活的全球标准化制定程序和开放式标准的产生是必须的(29);应寻求电信组织记帐和支付机制的选择性(30);国际广播和卫星组织在全球信息基础设施的背景下应重新审视(31)。
关于服务业的新型国际贸易组织 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意见相同的国家应寻求规范的集中统一(32);需要在限定商业活动方面制定多边的竞争政策和法规(33);在全球信息基础设施中应促进文化与语言的多元化(这是该书作者们有不同意见的问题(34)。
其它领域的问题 在全球信息基础设施中美国应在有效保护隐私权方面支持多边协调(35);多边发展项目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支持和合作,而且应该对其实际运用给予更大的关注(36);各国政府应拆除发展全球互联网的人为障碍(37)。
重新创建跨国多边机构 需要对许多跨国多边机构的行为对照全球信息基础设施认真评析和加以现代化(38);应创建一个“世界互联讲坛”,使之发挥应用合作的中枢作用(39);政府间的各种机构应向各种入网者的民主参与开放,应鼓励大众从网络上接收到各政府机构的信息(40)。
美国专家学者们认为,在这些建议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平衡全球自由化和各国家利益;进一步增强与国际传播相关的主要国际组织的灵活性;对多边的国际组织加以改革;拆除妨碍今日全球信息基础设施——互联网扩展的人为障碍。
二、对建议的初步剖析
(一)建议与政府的基本原则相吻合
让我们把这些建议与美国政府的基本原则作一对比。1994年3 月戈尔副总统提出“GII”的倡议时说,“GII”的基本原则与“国内信息高速公路”的5条基本原则相同:鼓励私人投资、推动竞争、 开放式进入、灵活性的管理规范、保证普遍服务。下面用对照表的形式,对比专家学者们的建议与戈尔提出的5条原则有无差别。
专家学者与戈尔5条原则对照表
戈尔专家学者
鼓励私人投资.全球的市场自由化应像美国国内市场自由化一样,
促进媒介多样化、 地方主义和非商业使用等方面
利益的平衡(第26条).
推动竞争.应追求电信机构的记帐和支付功能的选择性(第30
条);世界贸易组织应采纳多边竞争的政策,对限
制商业活动加以规范(第33条).
开放式进入拆除妨碍今日全球信息基础设施——互联网的人
为障碍(第37条).
灵活的管理规范在主要国际传播组织中进一步增强灵活性(第29条
).
保障普遍性服务加强对多边发展项目的支持和合作,对实际应用应
给予更大关注(第36条).
通过以上简单的对比可以看出:首先,在原则问题上,专家学者们的建议与戈尔提出的五项原则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其次,专家学者们对政府原则加以具体化,为实施政府的五项原则中所面临的困难提出了种种战略性的建议。
(二)建议的实质
1谋求扩大国际活动空间
首先从国际传播历史的角度看其策略走向。70—80年代,以不结盟运动国家为主的发展中国家以联合国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论坛,掀起了建立“世界信息和交流新秩序”(The World
Information
andCommunication Order)的斗争〔3〕。由于美国在这场争论中经常成为众矢之的,加之它在教科文组织的影响日趋衰微,结果在1983 年12 月29日,美国总统里根在国务院的建议下,照会教科文组织,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差不多把它所处理的每件事情都极度政治化,并且对自由社会的基本制度充满敌意,特别对自由市场及新闻自由为甚,还有它没节制地扩大开支。”〔4〕为由,宣布美国将于一年后退出该组织。
结果美国在观察一年之后,退出教科文组织(英国亦在一年后,即1985年12月底退出该组织)。美国的退出使它在该组织中尚可发挥的影响力于一夜之间全部消失。联合国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处理信息跨国流通问题上有传统的分工: 联合国主要处理政治司法 ( politico —juridical)方面的问题; 教科文组织受理的问题一直是与促进信息跨国流通的各种实际措施(practical measures)相关。
这种消失对美国今天实施GII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鉴于这种历史背景,美国为实施GII战略,需要调整对外政策。 这种调整充分体现在这些建议中。
(1)用“自由贸易”原则取代“信息自由流通”原则
美国试图利用建立GII的机遇,进一步垄断全球的国际传播, 然而在“世界信息与交流新秩序”的辩论中,美国所主张的毫无限制的“信息自由流通”原则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坚决反对,所以建议中把“信息自由流通原则”换成了“自由贸易原则”。正如第26 条建议所说, “15年以前,联合国关于研究传播问题的国际委员会,印发了一份高姿态的关于全球问题的调查报告,报告名为《多种声音,一个世界》,如果联合国今天也成立一个类似的委员会的话,它最后的报告的名称必然要称之为《多个市场,一个世界》。自从1980年初以来,论述全球传播政策的用语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传播从一个极为重要的活动(传播是社会发展,丰富文化和各种思想的公共领域的中心)已被一种把信息看作是一种可卖、可买、可消费的商品这样一种狭义的观念所取而代之了。这种观点变化来自美国,这股强劲势力形成一种持久的压力。过去,美国政府把‘信息自由流动’作为其在传播领域的外交政策的指导原则;当这一原则明显地遮掩住其利益时,也反映了一位自由主义者的杰佛逊式的冲动。现在,我们的指导原则是简单的‘自由贸易’。”“信息自由流通原则”换成了“自由贸易原则”,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
(2)试图重返“教科文组织”
不是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的美国在实施“GII”中,有诸多不便。正如第27条建议中所说:“如果要使全球信息基础设施获得广泛的支持的话,国际合作不应仅限于西方7国。不幸的是, 美国政府参加的主要的与GII 有关系的多边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和世界贸易组织——都不是寻求范围更为广泛的项目的恰当地方。对美国来讲,一个可以选择的方案是重新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教科文组织进行现代化,使之对实施GII可以起到一个恰当的东道主作用,”。〔5〕
(3)另起炉灶
如果重返教科文组织不成, 美国应创建一个“世界互联讲坛”(World Interconnection Forum)作为国际在应用合作上的中枢机构。在第39条中,该书的一位作者建议,“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赞许下创建“世界互联讲坛”……由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参加,配有网络、软件和由应用专家组成的少数秘书,就能以不多的开销,发挥一系列有用的功能。……它将弥补多边跨国的团体内的严重缺憾, 并可能有助于加速GII的发展和公众的使用。”〔6〕
(4)增大改造与GII相关的成立较早的国际组织的力度
美国退出了教科文组织,缩小了自己的活动空间,因而有必要增加它在三个成立较早国际组织(国际电信组织、国际电信卫星组织、万国邮政)中的活动,按美国的意图加以改造,以扩大退出教科文组织所失去的活动空间。这体现在建议的第二部分“关于传统的三个国际传播组织”第29、30、31条的标题中:“对于GII的发展, 一个灵活的全球标准化制定程序和开放式的标准的产生是必须的;应寻求电讯机构的计账和支付功能的选择性;应对国际广播和卫星组织在GII 的背景下重新审视。
(5)完善与GII有关系的新国际组织
建议提出,在美国增大改造与GII有关的老国际组织力度的同时,需要完善与GII有关的新国际组织。 这体现在建议的第三部分“服务机构中的新型的国际贸易”的3 条建议中:意见相同的国家应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寻求规范化的集中;需要多国的关于竞争政策和限定商业活动的法规;在全球信息基础设施中应促进文化与语言的多元化。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一条是15条建议中唯一注明有不同意见的建议,而且放在“服务机构中的新型国际贸易”而不是放在总方针里,看来这是为了取得强调维护民族文化欧共体国家支持的一个重要问题。
(6)政策上注意防止损害多边主义
美国退出教科文组织后,缺少了寻求进行多边合作项目的场合,双边的协议会容易形成支离破碎性贸易体系,不利于美国建立一种没有任何缝隙的相互联接的、开放式的GII,不利于美国的全球战略。 正如在第28条中提出的,尽管美国与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商定了一系列的双边协定取得了进展。但双边的和多边的圣战“削弱了有条理地管理全球利益的能力……(这些做法)常常着眼于经过挑选的问题,补救的总和也不一定符合全球利益……因此,美国需要确认,双边(和多边)协议要符合多边利益,一方面要减少外交的缺点,另一方面要简化自己的任务。要注意双边和多边协议不应损害多边主义。
(7)对发展中国家施以小惠以连通GII
发展中国家对美国过去和当前在国际传播中的角色是一清二楚。这一点美国人自己也明白:“GII倡议已经遭到了国际一些人的嘲讽, 他们把该倡议看作是在幻想好奇的新旗下,仅是通常的反映美国人要求的游行。关于互联网的一个通俗的笑话(即GII 真正支持的是全球信息侵略),反映的就是这种情绪。”因而美国要想从发展中国家得到更大的利益,必须对发展中国家施以小恩小惠。在第36条中提出,“总的来讲,富国与穷国之间的数量上的差距依然存在,而且质上的差距似乎还有扩大。在技术和市场的片面性的全球化中,‘第二’和‘第三’世界的主要大城市和富裕居民已被连接到全球的电路上,而它们的大多数人并未被考虑在内,这种传播划分区块现状的重要性在于,‘信息贫民窟’的保存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使社会经济发展畸形,进而出现了直接与第一世界的自身利益有关的问题。……甚至当发展中国家已经私有化和市场自由化了之后,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心情通常还是阻止对发展中国家进一步的财政支持。因而,虽然克林顿政府的关于全球信息基础设施的倡议中开列了促进全球服务这一条,并把它作为5 项指导性原则之一,但是这种话没有物质上的支持。认识到富国压缩预算和穷国对机构改革的责任后,在政府间的援助项目里可以做一些实用性的变通。”〔8〕
由此可见,这些建议多是围绕着如何医治美国退出教科文组织的后遗症而提出的:用“自由贸易原则”代替“信息自由流通原则”,以改变自己在“国际信息与传播新秩序”论争中给发展中国家留下的不光彩的印象;然后试图重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若能进去,按美国的想法加以改造;如果进不去,就创建一个新的政府色彩比较淡的国际组织;无论进得了还是进不了教科文组织,增大改造与GII 相关的成立较早国际组织的力度;完善与GII有关系的新国际组织; 政策上注意防止损害多边主义;对发展中国家施以小惠;从而连通GII。
2力图扫除实施信息力的“障碍”
下面从国际传播学的角度看这些建议及其要害。冷战结束后,美国中途停止“星球大战计划”, 上马信息高速公路, 其心愿是通过主导21世纪全球的信息传播,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称霸全球。中外学者认为,在评估国力方面,物质、能源的重要性相对下降,信息力作用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地缘政治地位向网络政治发展。我国高科技专家何德权说,“在信息时代,国家力量的概念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可以说‘信息资源就是力量’。在国际信息领域中,对信息占有、支配和快速反应的能力,将对一个国家的主权、应付威慑的能力和战略地位提出新的挑战,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9〕美国哈佛大学政治学院院长J·奈在1996年在《外交》双月刊中明白地指出,美国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将使21世纪成为最辉煌的美国世纪:“实际上,是21世纪,而不是20世纪,将会成为美国最辉煌的时期。信息是国际领域的新型货币,美国在通过信息去扩展其‘硬型’和‘软型’国力资源方面,比其他任何国家都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这位仇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客和学者曾指出,在信息时代,信息力成为将来重要的国力之一。“作为一种国力资源的信息,其美妙之处在于,在它能加强物质的军事国力的同时,它不可抗拒地使社会民主化。希望维持中央权力而又能从信息中收获经济和军事实惠的共产主义和独裁政权,发现它们已经签署了一个浮士德式的协议。”美国要称霸世界一手要靠军事、经济实力, 另一手要靠信息实力,1996年美国《外交》双月刊上发表的一幅画,生动地表明了这一点(见图)。
作为信息高速公路雏形的国际互联网尽管有种种优点,但是从传播学的角度讲,它依然没有超越传播媒介的范畴,即它依然只是众多媒介家庭中的一种媒介。传播作为一种共享信息的过程,如果信息发出者发出的信息,无论通过什么媒介,只要传播过程中有障碍,未被信息接收者收到,传播就未实现。
在国际关系中,大众传媒的传播力如同人口、领域、经济实力、外交实力、军事实力是国际关系权力之一。因而,美国要求其他各国政府搬掉发展全球互联网的人为障碍,实质上是在要求获得这些国家赋予美国在这些国家身上实施权力的权利。从国际间实施信息力的角度看,世界上千千万万投资于互联网的人们,实际上是有意无意地在购买赋予他国在自己身上实施权力的能力。所以美国极力主张“各国政府应拆除全球互联网扩展的人为障碍。”并屡屡作为建议的4 个核心问题之一提出。
互联网最大的特点之一是管理的无政府状态。如果各国政府搬掉了发展全球互联网的人为障碍,实际上就搬掉了调节信息进出口的闸门,使美国信息毫无阻拦地流入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很快会成为“信息盆地”,一旦如此,美国的传播力就会变成现实的权力。
可以预见,美国将对一些国家对互联网络的管理,不断加以无理攻击。这在建议中已经看到了端倪,建议以谴责的口吻说:“在许多情况下,上网仍然是国家垄断的一个独占的天地,而且只有在大公司或大学工作的人才可能上网。而且一些独裁国家依然在限制互联网,以控制信息流向其公民和从其公民流向世界。”〔10〕美国政府已经在这样做了。例如,美国国务院1996年《人权报告》中国部分中,就我国对国际互联网络的实用进行管理,要求‘不利用互联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正当作法进行无理指责,说这样做侵犯了公民的信息和通讯自由。
三、我们的对策
美国出于自身经济、政治、文化利益,提出了实施GII 的战略构想。各国的战略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国情制定的。各国国情不同,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应采取哪些相应的对策呢?下面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1、针对“自由贸易原则”, 我们应坚持在“主权原则”下的自由贸易。
过去,美国政府把“信息自由流动”作为其在传播领域的外交政策的指导原则;现在,美国的指导原则是简单的“自由贸易”。
自由贸易无疑要自由竞争,竞争的对手中有强者和弱者,就要弱肉强食,第三世界哪里是美国公司的对手。况且美国又已经做了政策调整,以扶植和培养超大型媒介企业为宗旨,以迪斯尼买进大都会/ABC 电视网为代表的一系列兼并活动为标志,美国媒介迅速的集中化和商业化,将导致6—10家巨大的联合企业统治世界的传播。 如果第三世界放弃信息领域的国家主权,等待我们的只能是媒介帝国主义的在信息领域中的殖民统治。
众所周知,在“世界信息和交流新秩序”的论争中,焦点之一就是尊重国家主权与自由传播信息之争。关于“自由传播信息”和国家主权原则的关系,“大多数国家以及国际法学者中较普遍的意见是:国家主权的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国际法的基础。并不存在毫无限制的所谓‘自由传播消息’的国际法原则。国家本身为了保障其境内的社会秩序,应有权对损害或破坏其社会秩序的某些信息的传播加以限制。《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9条规定,本条所载的权利的行使‘得予以某种限制’,这种限制‘须经法律规定并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甲)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乙)保证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11〕所谓“自由传播信息”并不是绝对的,它不应和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对立起来,而应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进行。
针对美国在GII中提出的“自由贸易原则”,我们不予接受, 并鲜明地主张在GII中只有“国家主权原则”, 自由贸易是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基础上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外贸出口有三个必备的条件:技术上可以贸易、经济上可以贸易和法律上可以贸易。法律条件最重要的就是关于国家主权的国际法条款。在当今依然存在着霸权的国际形势下,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主权意识,防止美国混水摸鱼,顺手牵羊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口号下,侵害他国的政治、文化主权。——对于美国主张大力建立非政府机构和企业之间联系的作法,发展中国家对当今美国炒热的“主权原则过时论”,应保持警惕,丝毫不能淡化主权意识;在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环节,防止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在分割、危害国家主权。
此外,美国提出“GII”, 讲“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不讲“国际”信息高速公路,这是在有意突出地理概念,淡化国家主权概念。我们宜以“国际”信息高速公路的说法代替“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以增强在建立世界性的信息高速公路时的国家主权意识。在当今国际传播学界对国家主权是国际传播的基本原则发生动摇时,我们更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
2、针对信息是一种普通商品的观念, 我们应坚持信息是一种特殊商品的观念。
80年代以来,美国学术界一直大肆鼓吹“把信息看作是一种可卖、可买、可消费的商品的观念”,并企图把它强加于世界各国。我们不能接受信息是一种普通商品的观念,而应把信息商品与物质和能源商品区分开来:一是物质、能源是消耗性的,而信息是非消耗性的,可以重复使用。二是应看到在信息中文化信息的特殊作用,信息服务中的附加价值观的服务不同于一般服务。正如一位作者所说:“信息不同于工业化产品,信息高速公路流通的大量信息,必然地会带有明显的政治和文化色彩。”〔12〕因而,坚持在国际贸易中,把文化产品列为不同于物质、能源商品的特殊产品;支持在将来的GII 的宽带网络中把附加价值观的大众文化信息商品作为例外商品的做法。
3、针对“拆除全球互联网扩展的人为障碍”, 我们应坚持关卡设置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的立场。
坚持在自己的国家内是否设立全球互联网络的关卡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其他国家无权干涉的观点。在这方面我们理直气壮。这样做符合国际法。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据此,各国在传播和信息领域同样享有全部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权利,并从中可以引申出“信息主权”的原则。
国际信息高速公路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我们要积极上网,跟上信息革命的潮流,不能“闭关锁国”,但也不能放任自流。在有利发展的前提下,可对奔流在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信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信息进行过滤处理,加以分类,分成如科技信息、经济信息、政治信息、大众文化信息。对不同的信息采取不同的政治、法律、经济政策,设立不同的关卡。
4、针对美国“加强对多边发展项目的支持和合作, 对实际应用应给予更大关注”,发展中国家应寻找机遇,从发达国家引进资金和技术发展自己。
由于美国信息市场趋于饱和,为了经济利润,想向外寻找市场。该建议提出,“允许第三世界远远落后,将会带来危险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影响。为了工业化世界的利益美国应避免这些影响的发生。”因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是可能的。我们应注意利用机遇从美引进资金和技术,发展自己的信息产业。
5、 针对美国试图“重返教科文组织”和创建“世界互联讲坛”,发展中国家应联合起来,重提建立“国际交流和信息新秩序”中的关键问题。
当美国提出重返教科文组织时,发展中国家不能降低美国重返教科文组织的条件。应重提建立“国际交流和信息新秩序”问题。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而不是“自由贸易原则”的同时,强调建立国际传播中的国际法,利用美国企图重返教科文组织之际,力争建立国际传播新秩序的国际法,订立国际信息高速公路的运行规则。当年“国际交流和信息新秩序”的争论焦点之一就是新闻法与新闻道德问题。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认为,要制定新闻国际法,把国际之间的新闻活动纳入国际法约束之内,认为没有国际新闻法和职业道德的约束性规范,会产生对不发达国家的新闻报道不真实、不客观,以至歪曲、丑化的弊端。美国等西方国家对这种要求不感兴趣,甚至表示反对。
当前,正如一位研究国际传播的学者所说,在当今穷国和富国差距日益拉大的世界上,弱小的易受攻击的国家正在呼吁建立国际传播和信息法以保护他们的利益。占信息主导地位的大国正在反对国际法,因为没有限制的信息和传播的自由流动使他们从经济上获得利润,并在政治和文化上可以影响弱小国家。〔13〕因而发展中国家有联合立法的要求,以国际法的形式建立国际信息高速公路的规章制度。使世界的国际传播走上法制化的新阶段,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世界文化多元化的发展。
注释:
〔1〕《1996年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t of 1996)是对《1934年通讯法》(规范美国通信和广播电视事业的基本法)的全面修改(请参阅郭庆光《〈1996年电信法〉的意义与问题》,载于《国际新闻界》,1996年第6期)。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1)打破媒介间壁垒,允许各不相同媒体市场的相互渗透。(2 )放宽媒介所有限制,促进竞争。(3)以法的形式规范节目内容, 限制色情和暴力等低俗内容的传播。这与《美国电信基础设施政策之战略》关于NII 在总则《General Approach》提出的建议基本一致。甚至,《1996年电信法》的一些具体作法也与该书中的建议相同。如,该法律中规定的在13英寸电视上安装V型过滤暴力节目卡的规定, 就来自“电视电脑空间中的言论自由应通过运用可能的设障技术,而不是通过信息检查去阻止未成年人从互联网中获取不适当的信息资料的方法,
得以保证。”见TheInformation Infrustructure Strategies for U.S.Policy,P.346.
〔2〕〔5〕〔6〕〔7〕〔8〕〔10〕William J.Drake,TheInformation Infrustructure Strategies for U.S.Policy,New York:The Twentieth Century Fund Press,1995,PP.xi-xii、P.366—367、P.376、P.366、P.373—374、P.375
〔3〕从战后到60年代,美国依据自己提出的“信息自由流通”的原则,在国际传播中出现了美国信息大量倾注到发展中国家的状况,直接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主权。70—80年代,以不结盟运动国家为主的发展中国家以联合国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论坛,掀起了建立“世界信息和交流新秩序”的斗争。教科文组织成为这场斗争的主要舞台。 1977年11 月教科文组织成立了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the Study of CommunicationsProblems)。1980年,该委员会向教科文组织第21届大会提交了名为《多种声音,一个世界》的报告,集中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基本要求。建立“世界信息和交流新秩序”的斗争,得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支持,却遭到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的反对。
〔4〕"U.S.in quitting Unesco affirms backing for U.N.",New York Times,December 30,1983.
〔9〕总主编朱丽兰:《世纪之交:与高科技专家对话》, 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第52页。
〔11〕贺其治:《外层空间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44 —145页。
〔12〕徐如镜:《发展信息产业事关国家命运》,转引自《信息论坛》论文集(一),计算机世界报社1995年版,第230页。
〔13 〕Howard Frederick, "Communication, Peace, andInternational Law",see Coleen Roach (ed.) Communication andCulture in War and Peace,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 1993,pp.217—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