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宗教面临的新问题及对策研究_藏传佛教论文

西藏宗教面临的新问题及对策研究_藏传佛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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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是群众性信仰宗教的民族地区。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西藏现阶段的宗教问题,是西藏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课题,对维护西藏乃至全国的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和加快西藏的经济发展,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为了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研究新形势下西藏的宗教问题,我们对西藏近年来宗教的状况、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当前西藏宗教面临的新问题

西藏宗教,主要是藏传佛教,其他还有少数居住在昌都境内的纳西族人信仰天主教,在全区城市里居住的回族信仰伊斯兰教。在藏传佛教里,分为宁玛、萨迦、噶举、格鲁四大教派(偌称红、花、白、黄四大教派)。藏传佛教是西藏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群众的影响既广泛又深刻。9世纪中叶,在藏族聚居地区封建割据出现之时,佛教逐步在群众中得到广泛信仰,藏传佛教的诸教派开始形成。西藏封建割据势力逐渐和教派结合,成为一体力量。在以后的发展中,藏传佛教逐渐渗入政权,主宰政务,形成“政教合一”的特殊制度。这种制度一直到1959年平叛改革才得以废除。

鉴于藏传佛教在西藏的久远历史,信教群众又如此的广泛,西藏的经济发展与内地相比还很落后,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下,因此,广大农牧民群众对宗教的精神寄托就更带有盲目性和迫切性。而我们各级政府和组织对宗教的管理工作又没有及时跟上,尤其是“文革”时期的决策失误,再加上达赖集团利用宗教加剧对祖国的分裂破坏活动,致使当前西藏的宗教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

(一)一些地区寺庙发展失控,滥建寺庙和乱收僧尼现象突出

作为大多数群众信教的地区,为信教群众提供足够的宗教活动场所,这本身是符合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但在80年代初。各地寺庙发展严重失控,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地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到90年代,虽然寺庙发展的势头已没有80年代那样迅猛,但近两年全区每年仍以上百座的数量在增长,据调查,1990年全区宗教活动场所有1353个,到1994年8月,全区总共有寺庙、拉康、日追等宗教活动场所1743座。仅以拉萨为例,1990年拉萨市(包括所属6个县)共有宗教活动场所115座,而到1994年8月,其数量已增加到248座,平均每年增长30多座。据统计全区未经批准私下修建的宗教活动场所有223座,其中拉萨市就有27座。寺庙的盲目无序的发展,给管理增加了难度。而这种现象以拉萨地区更为突出。当分裂主义分子以少数寺庙作为据点进行分裂活动,造成个别地方局势的不稳定时,我们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就显得十分被动。

伴随着各地滥建寺庙,各寺庙私下乱收僧尼的现象也十分突出。据统计,1990年全区僧尼有42190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94%;到1994年8月,全区共有僧尼46380人,已占全区人口总数的2%。仅拉萨市一地,1990年有僧尼4324人,到1994年8月就有僧尼9189人,超编僧尼占定员总数的44.7%。这其中还包括那些常年流动在外,没有固定寺院的游僧。虽然各地主管部门对各寺庙的定编定员都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寺庙的僧尼超编后,主管部门对其处理手段不够有力。特别是对一些远离地区的寺庙,当地主管部门对其管理往往是鞭长莫及。

寺庙乱收僧尼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地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分布在农牧区各乡村的寺庙,其僧尼来源完全是当地农牧民的子女,而在寺庙僧尼总数中,年青僧尼所占的比重非常大,据比较保守的统计数字来看,在一些大中型寺院中,年青僧尼占寺院僧尼总数60%以上,在小寺院中,年青僧尼要占寺院僧尼总数的85%以上。而在各中小型寺院中,基本上都是50岁以下的青壮年僧尼。一些农牧民还送自己不满18岁的子女到寺院当僧尼。这一部分人入寺为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了当地农牧业生产的劳动力,无疑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农牧业生产有很大的影响。

另外,寺院僧尼的生活来源,靠寺院僧尼自己生产劳动获得的只是极少数,绝大部分是依靠群众的布施和僧尼从自己家中拿到寺庙。所以,这也从不同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群众及僧尼本人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一些较贫困的农牧区,一个家庭要常年负担一个白吃饭不干活的住寺僧尼确实有很大困难。而正是在一些较贫困的农牧区,青壮年农牧民入寺为僧的现象还比较多。

寺庙乱收僧尼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寺庙本身对入寺的年青僧尼的管教工作又普遍比较松懈。大部分年青僧尼,对藏传佛教的教规教义并非十分理解,一些年青僧尼入寺的原因,较多的情况是其家长受传统宗教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影响送自己的子女入寺;也有一部分人是受不了农牧区贫困艰苦的生活而入寺为僧的。子女只要进了寺庙,家庭哪怕再困难,也要无条件地供养入寺为僧的子女。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年青僧尼好逸恶劳的思想。这些僧尼入寺后,很难能潜心研习教规教义。一部分僧尼不守教规和寺规,违反法律扰乱社会治安。

(二)一些寺庙被达赖集团利用,从事分裂活动;有些僧尼不守教规、寺规和国法,扰乱社会秩序

在全区的大多数寺庙中,虽然都建立了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寺庙的民管会制度不健全,有的寺庙的管理权并不是掌握在爱国爱教的高僧大德手中。因此,境外达赖的分裂势力往往将这些寺庙作为据点,打着宗教的旗号,从事分裂和渗透活动。而这些寺庙往往又是在藏传佛教中有一定声望,宗教影响较大的寺庙。因此,所造成影响及欺骗性比较大。一些思想觉悟不高,对宗教盲目崇拜的人更容易上当受骗。个别寺庙的少数不遵守寺规、教规的僧尼受分裂思想的影响,不顾国家的法令,充当达赖分裂集团的急先锋,在社会上骚乱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在拉萨市各寺庙中,有僧尼参与骚乱游行和张贴反动标语的寺庙29座,涉及僧尼人数有500余名,另有300余名僧尼潜逃境外。

从加强寺庙管理这个角度来看,单纯依靠寺庙民管会管理寺庙的制度,很不适应新形势下对寺庙管理的需要。寺庙内部管理与寺庙所在地政府对寺庙的管理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脱节。少数不法僧尼正是利用管理上所存在的空子,逃脱寺庙的管束,在社会上扰乱生事。

(三)宗教干预行政、教育和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民主改革以前,藏传佛教在西藏是占绝对统治地位。虽然民主改革从根本上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但在一些历史上有影响的大中型寺庙中,“政教合一”的封建特权思想仍然还留有一些残余。因此,一旦时机成熟,这种封建特权思想就势必有所抬头,公开去干预当地行政,干预教育,干预农牧业生产,极大地影响当地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别是有的地方由于宗教的干预,使当地的基层政权处于瘫痪状态,难于开展工作。

山南地区某乡,由于寺庙势力的干预,当农田大面积发生虫灾时,借口不能杀生,阻止群众喷洒农药灭虫,致使粮食大面积减产。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活。某寺庙1989年召集乡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委员开会,公开向群众摊派牛羊,干预基层生产,在1993年某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该乡在寺庙设的投票点因喇嘛投掷石块干预群众投票而被迫撤去。某寺民管会主任公开叫嚣:“我们手里也有大印,所以我们寺庙与你们政府平起平坐。”该寺公然拒不执行县乡政府的决定。林周县某寺,以办学为名,私自招收适龄儿童入寺,名义上是学习文化,实际上是剃度为僧,在当地造成很坏影响。个别寺庙,公然禁止群众开山修渠,并向群众散布迷信言论,说开山必然会激怒神灵,人畜必会遭殃,弄得群众人心惶惶,难于安下心来一心一意发展生产。

(四)片面强调信教自由的权利

在前几年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过程中,有的片面强调信教自由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信教者似乎高人一等的氛围,忽略了对不信教权利的宣传和倡导,这就无形中损伤了不信教群众的感情。实际上,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应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即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享有不信教的自由。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的自由,都是不正确的,不是全面地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特别是在一个多数人都信教的地区,如果不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就很容易伤害这一部分群众的情感。

过份强调信教的自由,使个别共产党员忘记了自己的身份,有的公开参加宗教活动,有的家中供着佛龛。达赖分裂主义集团利用我们工作中的弱点,通过宗教孤立基层党员干部,挑拨干群关系。党员信教的现象,不仅在农牧民党员中存在,而且在有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党员中也存在。

二、新时期解决西藏宗教问题的对策

在新形势下,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西藏宗教事务的管理,切实抓好对广大僧尼和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西藏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解决当前西藏宗教问题的主要对策。为了保持西藏社会的长治久安,为西藏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们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指导,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认真处理好西藏现阶段的宗教问题。

第一,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自由等方面。在西藏这一群众性信仰藏传佛教的地区,要在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公民的权利,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公民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西藏逐步地建立和完善,农牧民群众生活逐步改善,宗教观念逐渐在一部分富裕起来的农牧民群众中淡化。我们应该在保障西藏信教群众信教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在带领农牧民摆脱贫困和愚昧状态过程中使宗教观念逐步淡化。

信教和不信教都是公民的民主权利,要反对歧视信教群众和歧视不信教群众的行为。在西藏,对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要一视同仁,贯彻好在信仰上互相尊重、在政治上团结合作的原则。

针对西藏少数党员信教、参加宗教活动的状况,应按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加以妥善处理。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无神论者,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对信教党员的处理,要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解决。对于极少数参与煽动宗教狂热,利用宗教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参与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依法处理;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经教育不改的党员,应劝其退党;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党员,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逐步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在西藏这一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和随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在农牧区的共产党员参加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不应视为信仰宗教。解决党员信教问题,除了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组织处理外,还应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丰富组织生活的内容,改进工作方式。各级党组织要经常关心党员思想、工作和生活,特别是要为年老体弱的党员排忧解难。对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不能发展入党。对那些政治上软弱、组织上涣散、严重受宗教干扰的基层党组织,要进行整顿。各级党组织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全面正确地宣传和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既要尊重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也要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第二、依法加强对西藏宗教事务的管理

依法加强对西藏宗教事务的管理,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是更好地抵制达赖集团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活动、维护西藏局势稳定的需要。西藏的大多数寺庙僧尼是爱国守法的,但确有少数僧尼被分裂主义势力所利用参与分裂祖国的活动,干扰了国家和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同时,滥建寺庙、乱收僧尼,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给群众造成了较重的负担。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切实依法抓好对西藏宗教事务的管理,使西藏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在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同时,依法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参与分裂祖国活动经教育不改的僧尼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确实倾向于分裂主义并经常参与骚乱闹事的寺庙要限期整改。达赖长期背叛佛教的教义和戒律,从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反动政治活动,是自甘背叛佛门的的宗教叛逆和图谋西藏独立的分裂主义政治集团的总头目。我们与达赖集团的分歧,不是信教与不信教的问题,而是维护祖国统一和反对分裂的问题,达赖集团利用宗教对西藏境内进行政治思想渗透是其分裂活动的主要手段。我们要正视达赖集团利用宗教从事分裂祖国活动的现实,揭露达赖利用宗教面具掩盖的政治面目,堵塞达赖集团反动宣传品的携带和散发,坚决打击派遣入境的分裂主义分子,抵制达赖集团对西藏寺庙和僧尼施加的影响。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治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混乱的现象,要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及西藏自治区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工作,制止滥建寺庙的现象。全区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已经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今后未经西藏自治区民宗委审批不得维修开放新的宗教活动场所。对已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要依法进行登记并建立各类档案。要认真分析研究各宗教活动场所近几年来的政治表现情况,对极个别听从境外分裂主义势力指使一贯搞分裂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要进行整顿,建立寺庙管理责任制,加大对各类寺庙进行管理的力度,从西藏寺院内部而言,可由寺院民管会(组)与僧尼、经师、僧尼家长签订协议书互相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责任;针对当前西藏宗教工作机构不健全,有的宗教工作干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不高的实际,应健全宗教工作机构,重视对从事西藏宗教工作的干部的培训。

依法加强对西藏宗教事务的管理,还必须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僧尼实行定编制度,并对定编范围内吸收的僧尼进行考核登记。寺庙定员僧尼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同时履行公民的一切义务。对寺庙要严格控制人员,不能超员。未经寺庙民管会同意和西藏宗教工作部门批准的住寺人员,要限期返回原籍。对回国定居的境外藏胞僧尼要求入寺的,按照藏胞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定居手续,再严格进行审查登记按规定批准为正式定员僧尼。对流散在社会上的僧尼,各级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对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内无依靠的老弱病残僧尼,要同五保户一样对待。

在对西藏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工作中,迫切要求制定宗教方面的各项法规,使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有法可依。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西藏宗教管理的状况,抓紧制定地方性的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西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关系到西藏的稳定,西藏的稳定涉及全国的稳定,因此加快宗教立法步伐,加大对西藏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力度势在必行。

第三,切实抓好对僧尼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引导和教育

西藏的大多数僧尼是爱国守法的。但由于达赖分裂主义集团对西藏境内进行政治渗透,有些僧尼不守教规,无视国法,从事分裂活动。我们应加强对西藏僧尼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宣传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增强他们热爱祖国和民族团结的观念。要鼓励僧尼发扬已故的十世班禅大师的爱国精神,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为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作出应有的贡献。要组织僧尼认真学习《宪法》及其它有关法规,增强僧尼的法制观念,形成一种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

从札什伦布寺恰札活佛勾结达赖集团进行分裂活动一事的教训中,我们认识到应重视寺庙民管会的建设,真正使寺庙领导权掌握在爱国爱教、遵守法律、遵守教规的宗教界人士手里。对宗教界人士既要关怀,又要加强引导和教育。对个别立场不坚定,在反分裂斗争中态度暧昧的宗教界人士,要批评教育,帮助他们丢掉幻想,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热情投身于西藏的建设事业。西藏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组)是当地政府领导下的由住寺僧尼选举产生的管理寺院的基层组织。各民管会(组)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全寺性的重大问题需经全寺僧尼大会讨论通过。西藏寺院民管会(组)要组织住寺僧尼学习时事政策和法律知识,提高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

宗教信仰问题是思想领域的问题,只能说服教育,不能用简单的压制打击的方法去处理。向广大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通过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信教群众逐步摆脱愚昧状态,以科学的态度去对待世界和人生。

第四,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藏传佛教发展史表明,它是随社会历史的演进而变化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从西藏和平解放40多年的实践看,藏传佛教也是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当前,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是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近年来西藏寺庙开展的以寺养寺、农禅并举的活动,既体现了“人间佛教”、“利乐有情”的宗旨,又通过商品经济活动锻炼了僧侣。我们要因教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宗教文化资源的优势,引导宗教界直接投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为西藏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

西藏宗教文化资源非常丰富,其独特的藏传佛教文化,奇妙的寺庙古建筑,珍贵的各类佛像和壁画,稀有的珍奇文物等等,都是得天独厚的宗教旅游资源优势。要开发利用好西藏宗教文化资源,支持寺庙开展宗教旅游业。要鼓励西藏寺庙开餐厅、茶馆、招待所,搞好旅游服务。

在班禅大师生前带动下,札什伦布寺创办了“岗坚发展总公司”,并在北京、深圳、尼泊尔等地举办分公司、分店,1993年上交札什伦布寺180万元,为以寺养寺提供了主要资金来源。我们应鼓励西藏寺院借鉴札什伦布寺的经验,创办各类寺庙经济实体,让活佛、僧尼亲自参加商品经济实践,为寺庙自养提供经济保障,为社会创造财富。要发挥宗教界联系面广的优势,引进资金技术开发西藏自然资源。

农禅并重,以劳养寺,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藏传佛教寺庙活动的富有历史意义的变化。我们要引导、扶持西藏寺庙总结经验,进行农、林、牧、副业的生产劳动,各尽所能,努力自养,要支持僧尼在寺庙附近开垦荒地、种植粮食,饲养牲畜,在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木,从事制作藏香、塑佛像等副业。这样不仅有利于改善僧尼的生活,而且会减轻信教群众的负担,改善僧俗关系。

藏传佛教要求教徒“修善积德”、“普渡众生”,作为追求来世幸福的条件之一,根据这一特点,我们要鼓励、支持宗教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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