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礼叶秦简”看秦代县乡机构的建立(一)秦代县乡机构的建立_里耶秦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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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秦汉时期县乡行政机构设置情况的记述,无论是班固的《汉书·百官公卿表》,或是司马彪的《续汉书·百官志》,大略“仅列官府之目,未详分职之名”。东汉时陆续编著的六种“汉官”,本是关于汉代官制仪式最原始最丰富的系统记录,但原书自唐宋以后就散佚不存,清代虽有孙星衍等所辑《汉官六种》问世,不过拾遗补缺而已。惟其如此,严耕望先生有感前代史志所记行政组织侧重中央,“至于地方,则殊忽略”,而近代治政治制度史者也“竟少有人致力于地方行政制度史之研究”,①于是潜心博求,而成《秦汉地方行政制度》这一鸿篇巨作。其对郡府、县廷组织及乡官的钩沉补阙,定位分职,卓然而有开创之功。然所考订拾遗之正史、政书、金石、简牍、碑铭、玺印等毕竟是秦汉400余年间留存下来的相关资料,如果把秦汉作为一个完整的时间单元予以讨论是成立的,但从中却无法窥见各级行政组织结构、官职及其职掌的沿革变迁。尤其秦朝国祚短促,县乡之机构分职情况在史书中更是语焉不详。所幸近年来有关秦及汉初以来的简牍资料陆续公布,为我们于残简断章中管中窥豹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而最新刊布之《里耶秦简》更加弥足珍贵,虽然公布的仅是古井出土的第五层至第八层的简牍图片及释文,但仍可据此对秦代县乡的机构设置及相关问题一叶知秋。

县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周,典型的地方行政县定型于战国中晚期的秦国。郡的设置晚于县,最初是作为军事占领区而出现的。故县制是最早成熟的地方行政组织,郡县制下郡的组织机构可能是仿照县制而设置的。严耕望先生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县廷组织》中按甲、乙、丙三节分别列出县廷的诸曹及职官,廖伯源先生将之与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所载郡县之属吏加以比较,发现两者“差异甚大”,并列表1所示。对于两者之间悬殊的差异,廖先生举东海郡吏员最多之县(海西县、下邳县)长吏属吏共107人,属吏仅103人;而《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所载洛阳令属吏则多达796人,据此判断“《东海郡吏员簿》所载之吏员名目,当是汉初时郡县属吏之官名,以后郡府县廷之组织扩大,实际所用之属吏人数渐渐增加,属吏之官名乃以其实际职务命名。”②廖先生用发展眼光认识县廷属吏定额与实际员额之间的差异变化,可谓慧眼独具。至于严氏所列22曹是否同时存在?廖先生未置一词,这当然不是有意回避,而是因为当时所见资料还不足以讨论这个问题。

其实,我们只要仔细分析严氏所列诸曹,就会发现其中许多“曹”并非县廷所设恒定机构的称谓,或官称,如“将作吏”、“市掾”、“邮书掾”、“邮亭掾”、“库啬夫”;或县廷列曹属吏之名,如“厩令史”、“厩啬夫”、“道桥津史”、“狱掾史”等;或不同时代不同郡县所设特殊部门,如“时曹”、“水曹”、“金曹”、“集曹”等。就是说,县廷在县令长丞尉及属吏之下不会分列22个职能部门,如此则过于庞杂了。将之与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所列县邑、侯国的吏员定额略加比较,就会发现不仅在机构上无法一一对应,而且在员额上也差距较大。如东海郡所辖最大的县——海西县吏员为107人,除去令1人、丞1人、尉2人、令史4人,以及乡级吏员乡有秩4人、乡啬夫10人、乡佐9人、游徼4人、亭长54人,合计为89人,余18人。③严氏所列县廷吏还有功曹、廷掾、主簿、主记室、少府、门下游徼、门下贼曹、门下掾、门下祭酒等,合计为9项,与22列曹总计31曹或部门,如此,海西县定员所余18人在严氏考订的县廷机构中即使每个机构只设1员,尚有13个部门缺员。由此可见,严氏是把散见于各种文字资料中的县廷机构和官称罗列到一起,这只能反映出秦汉时期在县廷曾经设立过诸如此类的机构和岗位,却不能确定这些机构或岗位的设立时代及其分合省并,更谈不上所列机构之间的貌离神合的关系了。

睡虎地秦简有许多部门法规如《秦律十八种》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司空、尉杂等以及县属各机构的“啬夫”如仓啬夫、库啬夫、田啬夫、亭啬夫、厩啬夫、司空啬夫、采山啬夫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战国中晚期秦国县廷的机构名称和官职情况,但还不能确切反映县廷机构的设置,故未能引发学界对秦国县廷机构概况的进一步探究。而里耶秦简属于秦朝洞庭郡迁陵县遗留下来的县级公文档案,年代为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年)至秦二世二年(前208年),在时间上基本涵盖了整个秦王朝。目前发表的虽然仅是其中的一部分简牍,但还是可以据此窥见秦代县廷机构的设置规模。

据已公布的里耶简牍释文,秦代的县令、长亦称县有秩或县啬夫,如简8:2242云:“陵=有秩毋□”,简文中重文号下句即迁陵有秩;简8:740有“县啬夫上见禾□……”④一句,当是迁陵县啬夫向洞庭郡上报庄稼生长情况的公文。睡虎地秦简中的“有秩”指的都是有秩吏,不见称县廷长官为县有秩的例子,前引简文可补以往认识的不足。县啬夫以下设有县丞和县尉,是为县啬夫的佐官。内廷设有主簿和少内,严耕望先生称之为“门下”。外廷见于记载的称为“曹”的列曹有尉曹、吏曹、户曹、仓曹、库曹、司空曹、狱曹等,此外还有少内、金布、田官、畜官、厩、髳长、校长、发弩等。这些“曹”和官称是县廷设置的平行机构或部门,还是京师诸官署的分支机构?这是我们必须首先思考的问题。虽然目前已公布的简牍文书有限,但将之与其他简牍资料结合起来考察还是有端倪可寻的。而要试图解决这个问题,有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搞清楚的,即迁陵县的哪些部门属于京师诸官府的分支机构——都官。

自睡虎地秦简公布之后,学界围绕由“啬夫”一职引发的“都官”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郑实、高敏、裘锡圭、高恒等先生纷纷撰文参与切磋,其余续绵延至今,尽管其中的一些枝节尚未贯通,但大体情况已经明朗,即“都官”乃中央列卿所属诸官署,或曰秦简的都官“是指中都官或直属于内史与郡”⑤的诸官署。当然,并非对具体简文的理解不存在歧见,王勇为证成秦汉时期在地方建有多层级农官系统,就对睡虎地秦简《效律》中有关职务连坐的如下规定提出不同看法。简文曰:“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⑥对这段简文,裘锡圭先生解释说:“都仓、库、田、亭啬夫”就是“都仓啬夫、都库啬夫、都田啬夫、都亭啬夫”的省文,“都”是主管、总管的意思,其中的“都田啬夫”乃县属主管全县田地等事的啬夫。⑦王勇则认为“都田”之“都”当即“都官”之“都”,“都田啬夫是中央官署派驻在县内的农官,主管全县公田”,其与田啬夫、田典等都属于都官系统的农官。⑧秦汉确实存在管理公田事务的都官,但简文中的“都田啬夫”是否属于都官系统,的确需要认真考察,因为如果“都田啬夫”为“都官”,则都仓啬夫、都库啬夫、都亭啬夫亦当作如是观,仓、库、田、亭都由中央派驻,县廷权限岂不所剩无几?⑨具体论之,我们认为“都仓、库、田、亭啬夫”非都官的理由如下:

从简文本身来说,前引《效律》的内容是针对“计用律不审而盈、不备”的过失行为而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做出的不同赀罚规定,按秦律,“官啬夫赀二甲,令、丞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何为“官啬夫”,裘锡圭先生指出:“秦律把仓啬夫、库啬夫、田啬夫等各种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的啬夫总称为官啬夫”。⑩即官啬夫作为主管在职务连坐中负主要责任,县令、县丞作为一县长吏负次要责任,据此,这里的官啬夫隶属于县。按照这个原则,如果是官啬夫系统的乡级啬夫犯有类似的过失,则乡级啬夫要负主要责任,而县级官啬夫负次要责任,就如同县令、丞坐其属下官啬夫过失一样,这就是“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11)的题中之意。在此,县令、丞——官啬夫——离官之间的层次关系非常清楚,由于县级官啬夫系统之在乡的“离官”也称“啬夫”,为区别起见,而称县级××啬夫为都××啬夫。在这一层级网络中,我们无论如何也无法把“都仓、库、田、亭啬夫”理解为“都官”系统。

另外,廖伯源先生据尹湾汉简《集簿》与《东海郡吏员簿》所载西汉末东海郡郡县之吏员人数为2203人,太守府27人,都尉府12人,其余2168人均为县邑侯国及盐铁官的吏员,指出“秦及汉初郡县行政之重心在县一级,郡府与都尉府但总其成,秉中央政府之诏书与命令下教诸县而监督其成效。至实际政务之施行与治民,则县廷之职务。”(12)联系县、郡制的演变过程,廖先生的认识应当是入木三分的。既如此,假令“都仓、库、田、亭啬夫”乃都官,是一县之主要经济活动及钱粮物资都不在县廷的直接管辖之下,按照这个思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还提到“都市、亭、厨有秩者”,(13)是否“市、亭、厨”亦属于都官系统?若是,县廷不是成了被掏空的摆设?这和地方行政在县而不在郡的精神是冲突的。

既然“都仓、库、田、亭啬夫”非都官,里耶秦简所见县廷机构中还有哪些最后可能属于都官系统呢?对此,我们可以采取排除的方法一一论证。我们注意到,既然里耶秦简属于迁陵县存档的文书档案,则档案中反映的上行、下行及平行文书应当主要体现迁陵县管内及其与洞庭郡之间的行政事务,其间虽然不排除迁陵县同与之平行的都官系统的公函往来,但所涉及的机构或部门绝大多数当属迁陵县所辖有。比如属于列曹的各部门大多署有“廷××曹”,诸如“廷吏曹”、(14)“廷户曹”、(15)“廷仓曹”(16)等。其余各官署虽然尚未见到如此署“曹”的用法,但从简文中亦可判断其隶属于县廷。诸如:

“司空曹”:简文中有“司空曹计录”、(17)“司空曹徒簿已尽”(18)等提法,从公文用印看,所用为迁陵县丞之印,简8:375云:“司空曹书一封,丞印,诣零阳。七月壬申□□”。

狱曹二字不见于简文,只有“狱东曹”、“狱南曹”等概念,但简8:988称:“迁陵狱佐士五朐忍成都谢,长七尺二寸,年廿八岁,白皙色,舍人令佐冣占”,可证“狱曹”是存在的。

至于“库”,虽然没有“库曹”的直接提法,但简8:405记曰:“辛酉,仓守择付库建车,曹佐般受券”,这是“库”亦称“曹”的明证。陈伟主编的《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以下简称《校释》)将这段简文句读为“仓守择付库建,车曹佐般受券”,(19)不知何所据,“车曹”何指?令人费解。按此,则简8:907所言:“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库建佐般出卖祠徹酒二斗八升于□(率)之,斗二钱。令史监”(20)中的“库建佐般”又当作何解?另外,简8:686详细记载了秦始皇二十九年八月“库守悍作徒薄(簿)”,并上报县廷,简文曰:“乙酉旦,隶臣负解行廷”。由此可见,“库”亦称“库曹”,并隶属于迁陵县。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吏、户、仓、库、司空、狱等均称“××曹”,它们应是县属外廷的平行机构,并非“都官”系统。在里耶秦简中,“都官”仅一见,其文曰:

邦尉、都官军在县界中者各

皆以门亭行,新武陵言书到署(21)由于该简残损严重,详情已不得而知,但从残余简文来看,其内容似乎与军队行军路线有关,“邦尉”按《校释》注为“郡尉”,则此处的“都官”亦当属于军事部门。当然我们不是说里耶简牍中极少见到“都官”的字样,就意味着迁陵县没有“都官”的存在,而是说,前文提到的诸曹应当都是县署机构而非都官系统。

校长、髳长、发弩亦见于《二年律令·秩律》,秩级“各百廿石”。校长,廖伯源先生认为即“传世文献之亭长”;(22)彭浩释为“主亭部盗贼事”。髳长,彭浩认为“髳长是县属吏无疑,职掌无考。”(23)发弩,亦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云:“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整理小组释“发弩”为“专司射弩的兵种,见战国至西汉玺印、封泥。发弩啬夫系这种射手的官长。”(24)裘锡圭进一步指出:“发弩啬夫也是县属官啬夫,他是统率专门发弩的士卒的。”(25)由此可见,“校长、髳长、发弩”均为县的属官,具体说应隶属于县尉主掌的“尉曹”。

“厩”的情况相对复杂,《睡虎地秦简》有《厩苑律》,是有关管理饲养牲畜的厩圈和苑囿的法律,从机构设置上说,有“大厩、中厩、宫厩”;从职官上说,有“厩啬夫”。“大厩、中厩、宫厩”乃都官无疑,其与文献所言“天子六厩”性质相同,《续汉书·百官志》云:“旧有六厩,皆六百石令,中兴省约,但置一厩。”(26)厩啬夫见于睡虎地秦简的《秦律杂抄》,在官吏乘马的评比活动中,如果“马劳课殿,赀厩啬夫一甲,令、丞、佐、吏各一盾。”(27)厩啬夫是养马机构的直接负责人,所以承担主要责任,赀一甲。裘锡圭结合《秦律杂抄》中的另一条相关规定,指出简文中的“令、丞”应是县令、丞,厩啬夫则是县属官啬夫,(28)因此,在评比活动中县令、丞作为厩啬夫的上司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而赀一盾。当然,这只是就睡虎地秦简的相关记载而论是成立的,若据此考察里耶秦简所见之“厩”,目前还不敢妄下断言。原因很简单,此次公布的简牍涉及“厩”的文书只有两件,且缺文过多,隶属关系暂时还看不太清楚。另外,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还出现了“都厩”(29)概念,或将之释为都官,或理解为县属机构。因此,这个问题只能留待日后解决。

田官与畜官在简文中屡见,所上“作徒簿”往往并列,如简8:285载“畜官、田官作徒薄(簿)”,所以可以一并讨论。从我们目前获得的信息分析,田官与畜官属于都官的可能性是较大的,这是因为:

第一,在传世文献和居延汉简中,田官指的是经营公田的机构,或指屯田机构,或指屯田区,(30)或指设于内地的都官,如汉武帝实行“告缗”没收的土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于是“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31)这里的“农官”取义应与“田官”相同,是中央诸官署在郡县设置的经营公田的机构,即“都官”。屯田的生产者主要是“田卒”或曰“戍卒”,文献中一般称之为“吏卒”,在身份上属于更戍的普通农民。而里耶秦简中田官使用的劳动力则以刑徒、奴婢为主,如简8:1566记田官的“日食簿”包括:

城旦鬼薪十八人

小城旦十人

舂廿二人

小舂三人

隶妾居赀三人。在刑徒、奴婢使用情况的“作徒簿”中还多处提到以多少刑徒、奴婢“付田官”的记载,诸如“廿四人付田官”、“六人付田官”、“三人付田官”等。(32)此外,在田官口粮发放的记录中也包括被责罚的居赀、罚戍、赀貣等,如:

径廥粟粟一石九斗少半斗。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田官守敬、佐壬、

禀人显出禀赀貣士五巫中陵免将。令史扁视平。壬手。

朔朔日,田官守敬、佐壬、禀人娙,出禀居赀士五江陵东就

史逐视平

径廥粟粟四石 卅一年七月辛亥朔朔日,田官守敬、佐壬、禀人娙出禀罚戍公卒襄城武、宜都、长利士五甗。壬手。(33)很显然,田官使用的劳动力在身份上与屯田明显不同,可证里耶秦简中的“田官”非屯田系统。

第二,里耶秦简所载“都官”有自己的粮仓,所上“食者籍”直接上报洞庭郡而非迁陵县,与县属列曹有别。按秦律规定,县仓的粮食入仓和出仓有具体的管理办法,《效律》云: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餼)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34)简文中的“离邑”疑即“离乡”,即县仓发放粮食由仓啬夫和离邑仓佐负责。出禀对象除了在各官衙服役的奴婢外,还包括县廷的“月食者”、屯戍的吏士等,例如:

卅一年十月乙酉,仓守妃、佐富、禀人援出禀屯戍士五孱陵咸阴敞臣。

五月乙卯,仓是、史感、禀人援出禀迁陵丞昌·四月、五月食。

令史尚视平。感手。(35)即县仓负责供给县属各机构的吏员、屯戍的将士以及服役、罚赀的刑徒、罪人等口粮,而从前引田官守、佐、禀人“出禀××”来看,田官似有独立的粮仓,因为县属粮仓并没有为田官预留“一门”,何况田官的“自食簿”不是上报所在县廷,而是上报到郡,如简8:672云:

卅年二月己丑朔壬寅,田官守敬敢言之

官田自食簿,谒言泰守府□对此,睡虎地秦律规定:“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36)可知县仓与都官在年终结算领取口粮的账目时是分别进行的,则里耶秦简所谓“官田自食簿”当与迁陵县上交的食者名籍是分开的,这也证明“田官”非县属,而应是都官。

当然,我们的分析至此还不能解决其他的疑问,比如里耶秦简中的“仓曹计录”是包括“田官计”(37)的,这就令人产生田官为县属的疑惑。对此,我们找不到县仓统计应包括“都官”在内的直接证明,但可以利用一些间接材料进行分析。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在规定官有器物报废的处理程序时要求“都官输大内,内受买(卖)之”,而“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买(卖)之。”(38)《厩苑律》规定每年对各县、各都官所属官有驾车用牛的考核时按制为“内史课县,大(太)仓课都官及受服者。”(39)睡虎地秦简的内容时间跨度很长,但都是秦统一以前的法律,《金布律》提到“都官远大内者输县”,说明距京师路途较远的要把报废器物输送到所在的县,县出卖以后自然要统计到里耶秦简所见的“金布计録”之中,即“□钱计”。(40)《厩苑律》所言“内史课县,大(太)仓课都官”所指应限于原有秦地,并不包括秦统一以后的广大疆域。

周振鹤曾指出:“商鞅变法时所置之四十一县,就是在秦的本土而非边境地区,并不隶于任何郡,秦统一后即属内史地区。”(41)秦统一前,由太仓课都官是成立的,可统一之后要求太仓课广大疆域内设置的都官就鞭长莫及了。但这里透漏出一个重要信息,即都官归太仓考课,按此理解,既然太仓无法考课远离京师的都官,改由各县的县仓考课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所以,迁陵县仓的“仓曹计录”含有“田官计”就不足为奇了,也是符合制度规定的。

另外,迁陵县的“尉课志”中还有“卒田课”的记录,说明迁陵县自秦王政二十五年建县以后,朝廷是将之作为新占领区加以对待的,因此从秦地征发士卒前来戍守,而且这些戍卒平时是要参加生产劳动的,如果我们考虑到秦代刑徒劳动的普遍性,把田官理解为屯田系统也能说得通,若此,里耶秦简中“田官”的设置就可以看作是后代军事屯垦的滥觞。

畜官在文献中是属于都官系统的,《汉书·百官公卿表》于“主爵中尉”条称:“属官有掌畜令丞”,(42)如尹翁归入守右扶风,案治黠吏豪民,“豪强有论罪,输掌畜官。”师古注谓:“扶风畜牧所在,有苑师之属,故曰掌畜官也。”(43)里耶秦简有单独的“畜官课志”,简8:137载:

□朔戊午,迁陵丞迁告畜官仆足,令

□毋书史,畜官课有未上,书到,亟日

□守府事已,复视官事如故,而子弗

事,以其故不上,且致劾论子,它承

就手。文书的内容大概是因为畜官不及时上报“畜官课”,迁陵县丞迁通报要弹劾畜官。“畜官课”的具体事项包括:徒隶牧畜死负卖课、徒隶牧畜畜死不请课、马产子课、畜牛死亡课、畜牛产子、畜羊死亡、畜羊产等。(44)正如前文所分析,对畜官的考课也由县仓负责,所以在“仓曹计录”中就包括“畜官牛计、马计、羊计”等。(45)由此可见,我们对里耶秦简中的“畜官”亦应如“田官”视之,大概也属于都官。至于“田官计”、“畜官计”等都官系统的各种统计资料何以存留在迁陵县的档案之中,或许与法律规定之“与计偕”有关,即都官的年终考核簿籍不需要单独上报,而是随同所在郡县的上计券书逐级上报。

第三,田官、畜官与县领官田、官畜在里耶简中是并存的。众所周知,秦及汉初一直推行国家授田制,田官若为都官,总领国有土地,势必与县属“都田啬夫”在职权上产生冲突。据张家山汉简,授田工作由县廷负责而非都官,《二年律令》明文规定:“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令者以次行之。”(46)简文中的“有籍”之“有”当释为“又”,(47)是说又登记官府控制的田宅,县令要立即按制依次授田。即在都官经营的国有土地之外,县廷还掌控一定面积的官田,这部分官田当另有专职吏员负责,按我们的意见,登记“未受田宅者”的簿籍由乡部负责,而登记官府控制的田宅及具体执行授田的工作则由田啬夫负责。(48)

如今,里耶秦简中尽管还没有出现“田啬夫”之称,但并不妨碍我们作进一步论证。在一份赀罚名籍中既有“田官佐贺二甲”,同一名单中还有“田佐□一甲”(49)的记录,或以为“田官佐”可能不止一人,下文的“田佐□”即田官佐的省文,但在一些“作徒簿”的名籍中,在前文没有出现“田官”字样的情况下所载之“付田”云云恐怕就不好如此解释,如简8:239载:“小舂五人, 其三人付田 ”;简2101有“二人付田:傰、婴 ”等。要知道,秦及汉初法律对书写文书时误、脱字有严格规定,张家山汉简《贼律》17简有残文云:“□□□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如果说在一般的作徒簿、赀罚名籍中省文、脱字或可谅解,而向上级通报吏员死亡的文书中应该不存在这种失误,如简8:1610就记有“田佐囚吾死”。更何况里耶秦简中既有“田官课志 田□□课·凡一课”,(50)又有“田课志。园课。·凡一课”(51)的记录,无论是田官课还是田课,在书写年终考核结果的署题时不会把“田官课志”省文为“田课志”。综上,我们认为“田佐”即田啬夫的副手,亦即睡虎地秦简中的“部佐”,“付田”即交付给田啬夫,“田课志”即对县属官田的考课,考课对象为田啬夫。

都官系统的畜官之外,县乡两级官府都有自己的牲畜饲养机构,对此,通过对比“畜官课志”和“仓课志”的考核内容或可获得说明:

《畜官课志》 《仓课志》

徒隶牧畜死负、剥卖课, 畜彘雞狗产子课,

徒隶牧畜畜死不请课, 畜彘雞狗死亡课,

马产子课, 徒隶死亡课,

畜牛死亡课, 徒隶产子课,

畜牛产子课, 作务产钱课,

畜羊死亡课, 徒隶行徭课,

畜羊产子课。 畜鴈死亡课,

·凡八课。 畜鴈产子课。

·凡(52)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两者的最大不同有两点:一是对畜官考课的对象主要是牛、马、羊是否产子与死亡,以及这些牲畜死亡、赔偿和分割出卖等,这与畜官管理的牧苑性质有关;仓课中则是猪、鸡、狗、鴈是否死亡和下崽、生蛋之类,这应是县属牲畜饲养的性质决定的。二是仓课包括徒隶死亡、产子、行徭等事项,这与“仓曹计录”中包括“徒计”、“畜计”(53)有关;畜官课只对徒隶牧畜死负、剥卖、畜死不请等做出法律规定,其与睡虎地秦简《金布律》的有关法规是一致的。由于畜官使用的劳动力基本来自司空曹管理的刑徒和奴婢,所以不列入对畜官的考核项目之中。另一个以往不为人知的是,迁陵县不仅存在县属牲畜饲养机构,而且乡部似乎也有专门的负责人员,如简8:2491就记录了一份残缺的“都乡畜志”,残留的简文计有“牡彘一”、“牡豕四”等。这不仅让我们想起汉宣帝时黄霸为颍川太守,曾“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以赡鳏寡贫弱者”(54)的惠民做法,或许秦代乡部饲养牲畜乃常制,而汉代已焉废止,所以才将此举视为循吏所为。既然都乡有自己的牲畜饲养,其他离乡如启陵乡、贰春乡照理也不会别有二致。如果作进一步推论,乡设饲养牲畜的部门,县亦当设有饲养牲畜的机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似乎可以暂且把田官、畜官列为都官系统,而不归入县属列曹。

如果我们把田官和畜官排除在县廷列曹之外,见于里耶秦简的县廷机构名目还有少内、金布、尉曹、吏曹、户曹、仓曹、库曹、司空曹、狱曹、厩等。其中,文献中所见“少内”为宫内主府臧之官,如丙吉受诏为郡邸狱使者治巫蛊之狱时,私自保养皇曾孙,“后少内啬夫白吉曰:‘食皇孙亡诏令’”,丙吉乃出私钱供养。师古注曰:“少内,掖庭主府臧之官也。”(55)睡虎地秦简公布后,知县级政府亦设“少内”,《法律答问》解释何为少内说:“府中公金钱私貣用之,与盗同法。”可(何)谓“府中”?唯县少内为“府中”,其它不为。”(56)是“少内”为县廷主管钱财的机构。“金布”不见于文献,但睡虎地秦简中有《金布律》,整理小组注谓“关于货币、财物方面的法律。”(57)

里耶秦简中屡有少内、金布的记载,从文书内容看,少内的性质与睡虎地秦简相同,而“金布”却不再以法律的名目出现。对此,陈伟等解释称:“少内,朝廷、县府掌管钱财的官署”;金布,“管理金钱、布帛等财物的机构”。(58)一般来说,“官署”和“机构”都可以表达官府的某个部门,如果暂时不考虑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微弱区别的话,按以上解释就造成迁陵县同时存在两个管理钱物的部门的结论,而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我们认为,就迁陵县而言,少内是县廷主管钱物的机构,金布则是少内的一个主司出纳、核算的具体办事单位,类似现代的财会科室。对此,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份公文:“四月丙午朔癸丑,迁陵守丞色下少内:谨案致之,书到言,署金布发,它如律令。欣手。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59)很显然,这是迁陵县守丞下发给少内的命书,由“守府快”送达少内,要求对某事“谨案致之”,发文时要求签署发文单位,即迁陵金布,省称“署金布发”。按公文的书写格式及内容,金布隶属于少内。类似的提法还有“迁陵金布发洞庭”、“廷金布发”等。(60)如此看来,《校释》的解释明显是把这两个概念的内涵颠倒了,即少内才是“管理金钱、布帛等财物的机构”,金布只“掌管钱财”,而且没有搞清两者是存在隶属关系的。

如果我们的判断不误,“廿八年八月乙酉,少内守敬出钱二千六百八十八”(61)云云,是从少内主管的角度来说的,而其具体执行也要通过金布。不唯如此,金布还负责县廷列曹主司物资的统计,如“金布计録”就包括:“库兵计,车计,工用计,工用器计,少内器计,金钱计·凡六计。”(62)。而且,县廷对诸曹及其领属部门的考核结果也要把副本上报少内的金布,由金布负责核准。里耶秦简保存的一份完整的“课上金布副”就很能说明问题,在这份考课副本中,对全县经营活动的考课几乎罗列殆尽,计有“桼课,作务,畴竹,池课,园栗,采铁,市课,作务徒死亡,所不能自给而求输,县官有买用钱,铸段(锻),竹箭,水火所败亡、园课、采金,赀、赎、责(债)毋不收课”。(63)

县廷其他诸曹如尉曹、吏曹、户曹、仓曹、库曹、司空曹、狱曹等各有所司,简中多有“××曹计录”、“××曹课志”等,其执掌情况一目了然,在此不一一举证,唯有尉曹、狱曹需要多费点笔墨。

尉曹主县中兵戎、爵赏事宜,其主官或为县尉。《汉旧仪》载:“旧制尉皆居官署,有尉曹官中领平锁署。”(64)里耶秦简有“迁陵尉计”的字样,而不称尉曹计,或许县尉主领尉曹,亦未可知。尉曹发出的上行及平行文书需要加盖县令的印章,如简8:1225:

尉曹书二封,迁陵印,一封诣洞庭泰守府,一封诣洞庭尉府。九月辛丑,水下二刻,走□以来。简8:453:

尉曹书三封,令印。其一诣销,一丹阳,一□陵。

廿八年九月庚子,水下二刻,走禄以来。简8:453所云“令印”即简8:1225“迁陵印”的省文,迁陵印亦即迁陵令印。尉曹有主爵令史,《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当置后,留弗为置后过旬,尉、尉史主者罚金各□两。”因置后涉及爵位继承,故由尉、尉史主之。里耶秦简有残文简载:

□□□□□□□□□迁陵尉计□

主爵发。敢言之。

……□□□□□”(65)据简文可知,尉曹似有主司爵赏的吏员,但关涉尉曹的文书不多,其中的一些疑点还有待进一步考察。

狱曹的问题较为复杂,迁陵县的狱见于记载者往往称“狱东曹”、“狱南曹”,诸如:

狱东曹书一封,令印,诣洞庭□

狱东曹书一封,丞印,诣泰守府。

狱南曹书三封,丞印,二诣酉阳,一零阳。

卅年狱南曹断狱。(66)唯独不见“狱曹”的用法,而目前看到的简牍涉及狱的记载又相对较少,这就给我们的判断带来极大的困惑,所以只能为无米之炊,尽可能做些推测的工作。就现有资料而论,我们认为迁陵县由县丞主典狱曹事,狱设东、南两个曹分署办公。

就文献记载而言,县级的“狱”设有狱史或狱掾史,如陈婴、曹参、任敖等早年均做过本县狱史。此外,尹湾汉墓简牍《集簿》另见“牢监”一职。据廖伯源先生考证,汉代郡县属吏之秩阶分为“有秩”、“斗食”、“佐史”三个档次,狱史之秩为斗食,牢监之秩为佐史,(67)均为不足百石的小吏。可见当时的狱事虽然重要,所谓秦始皇“专任狱吏”,但其级别却很低,不能与司空、仓、库等同列。正因如此,县狱直接隶属于县丞,《续汉书·百官志》在述及县丞之职时,本注曰:“丞署文书,典知仓狱。”(68)当然,在一些大县或郡府所在,也往往另设狱丞专典狱讼,严耕望就指出居延汉简中便有“禄福狱丞”、“阳翟狱丞”,(69)汉末东海郡属县亦有设置“狱丞”的,《东海郡吏员簿》记郯县吏员即云:“郯,吏员九十五人。令一人,秩千石。丞一人,秩四百石。尉二人,秩四百石。狱丞一人,秩二百石。”(70)可知“狱丞”的秩级低于县丞,但高于狱史。

今考之里耶秦简,县丞典狱讼亦有端倪可寻,简8:754载:

卅年□月丙申,迁陵丞昌、狱史堪讯。昌#(辞)曰:上造,居平□,侍廷,为迁陵丞。□当诣贰春乡,乡渠、史获误诣它乡,□失道百六十七里。即与史义论赀渠、获各三甲,不智(知)劾云赀三甲不应律令。故皆毋它坐。它如官书。这是迁陵县丞与狱史论赀“乡渠、史获”因失道各赀三甲,反被弹劾的自讼词,可证县丞是要亲自庭审一些案件的。

狱史之下,还设有狱佐一职,有简文曰:“迁陵狱佐士五朐忍成都谢,长七尺二寸,年廿八岁,白皙色,舍人令佐冣占”。(71)即狱史、狱佐是迁陵狱的主要狱官,而狱又分东、南两曹具体断狱,如简文所谓“狱南曹断狱”即其证。

通过以上分析,迁陵县列曹包括少内、尉曹、吏曹、户曹、仓曹、库曹、司空曹、狱曹等。其中,县尉主尉曹事,县丞主狱曹事。吏曹的长官或即“廷主吏”,(72)文献中有“主吏”的用法,如萧何曾为沛县“主吏”,或记为“主吏掾”,颜师古注引孟康曰:“主吏,功曹也。”(73)按“功曹”应是后起的官称,孟康或以后世官署名释之,但无论如何,“主吏”都属于郡县右职,声荣权重,当为县令长的主要属吏,故严耕望将之列于“纲纪”目下。若此,则“廷主吏”主吏曹事。户曹作为县属机构亦未见于文献记载,史书中只有“户曹史”、“户曹掾史”、“户曹令史”等提法。就是说,这些称为“曹”的诸官署虽然都是独立的司政部门,但在级别上似乎也不是并列关系,据《二年律令·秩律》,少内、仓、库“秩各百廿石”,司空或“百六十石”,或“二百五十石”,这四曹的长官属于有秩吏;尉史、户曹史均非主司官,或与狱史同级,属于斗食吏。按前文分析,“厩”的属性还不好决断,但睡虎地秦简有“厩啬夫”一职,张家山汉简《秩律》在述及县道官秩时亦有如下罗列:“县、道司马、候、厩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74)司马、候、厩都属于军事系统,如果“厩”为县尉直属,则迁陵县计有九曹。县廷九曹的设置与“九卿”之制不知是否存在一定的内在关系,秦始皇定制“数以六为纪”,(75)六、九皆三之倍数,这样的联想还没有确凿的证据,权作“大胆的假设”吧。

里耶秦简所见秦代乡级吏员设置及其职掌,与我们已有的认识大体相同。按《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乡置有秩、啬夫、三老、游徼,其中,乡有秩与乡啬夫为乡部长官,司马彪《续汉书》本注曰:“有秩,郡所置,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76)据尹湾汉简《集簿》,东海郡“县邑侯国卅八”,辖乡“百七十”。依《东海郡吏员簿》,乡有秩凡24人(其中一县不明)、乡啬夫137人,(77)合计不满“乡百七十”,说明每乡或置乡有秩,或置乡啬夫,或以乡佐代理,由此可证司马彪关于乡有秩与乡啬夫是根据乡的大小而分别设置的说法是符合汉制的。

就里耶秦简论之,乡级吏员统称“乡官”,如简8:213云:

□=及乡官弗当听

能入赀不能,遣诣廷

具体官称有“乡啬夫”,如“迁陵守丞律告启陵乡啬夫”;(78)乡啬夫之下设“乡佐”,有简文曰:“贰春乡佐缺一人”;(79)另外还有“乡司空”,如JI(16)6B面:“三月庚戌,迁陵守丞敦狐敢敢告尉:告乡司空、仓主,听书从事”(80)等。乡设“乡司空”此乃首见,其执掌应与使用刑徒劳动有关,简8:1631就记载了一份贰春乡的“作徒簿”,其文曰:

卅年八月,贰春乡作徒簿。

城旦、鬼薪积九十人。

仗城旦积卅人。

舂、白粲积六十人。

隶妾积百一十二人

·凡积二百九十二人。

卅人甄。

六人佐甄。

廿二人负土。

二人□瓦。(81)一个乡使用刑徒就多达近三百人,可见史书所谓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以致赭衣半道,囹圄成市的说辞并不虚妄。

迁陵县下辖三个乡,分别是都乡、启陵乡、贰春乡,乡的长官往往称“××乡守”,尤其是都乡,基本都称“都乡守”或“都乡主”。按“主”即长官之意,这与称作“少内主”、“丞主”、“司空主”的取义类同。唯屡作都乡守、启陵乡守、贰春乡守,以及守丞、少内守、仓守、库守、司空守、厩守、田官守等之“守”的取义颇令人费解。对此,学者意见不一,或以为“守”即“试守”;或以为秦时县一级的“守”即行长官之实;或以为“守”就是掌管、主管的泛称。(82)其实,只要我们仔细斟酌“××守”的前后文义就会发现,里耶秦简中的“守”在用法上是比较复杂的,不是哪一种解释就可以贯通全篇的,而是要根据具体的语境分别加以甄别。比如简8:770载:

卅五年五月己丑朔庚子,迁陵守丞律告启陵乡啬夫,乡守恬有论事,以旦食遣自致,它有律令。五月庚子□守恬□□。敬手。这是一份迁陵守丞下给启陵乡啬夫的文书,因启陵乡守恬有论事,要求启陵乡啬夫在庚子这一天的早餐时分遣乡守恬诣廷“致事”。可见,在处理一件事情时启陵乡的“啬夫”和“乡守”同时并存,这个“守”恐怕是以往学者的任何一种假说都无法解释的。

我们认为,“守”有时是在“试守”的义项上使用的。如仓的长官“武”在有纪年的简中自秦始皇三十一年二月至三月称“仓守武”,同年三月则称“仓武”,(83)“仓武”即仓啬夫武,有简文曰“迁陵守丞固告仓啬夫以律令从事”一句可证;“妃”自秦始皇三十一年十月至十一月称“仓守妃”,同年十二月则称“仓妃”。(84)同一个人如果是行长官之实,不需要有两种称呼;如果是掌管、主管的意思,同样没必要今天称“守”,明天不称守,通览《里耶秦简》(壹),某一官署的真官名称时常略写,直接以“官署名+人名”表达,如仓是、仓慈、库建、库武、司空色、司空得等,其中的仓、库、司空即仓啬夫、库啬夫、司空啬夫的省文,因此,这里的“守”只能是“试守”。(85)

此外,“守”还有临时代理、暂时署理的意思,对此,《二年律令·具律》在细化职官连坐责任时规定:

事当治论者,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县道界也;及诸都官令、长、丞行离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县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断治论及存者之罪。唯谒属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86)这段法律针对三种情况即县道的令、长、丞外出履行公务、都官令、长、丞行离官或县道官、都官患病,所置守丞及令长或真丞居署“治论有不当者”,真令长丞及病者需要连坐,只有事先向所属二千石官谒告方可免于连坐。这就说明,真官离署巡视或卧病,要置“守官”代理其职,也只有从“守”的这个义项上才能解释简8:770所见启陵乡啬夫与乡守同时并存的疑惑。从这个意义出发,或可解释里耶秦简屡见大量“守官”记载的问题。同时,考虑到迁陵建县时短且政局不稳,吏员一直短缺,如“少内缺吏见二人”,(87)“贰春乡佐缺一人”等,甚至连坐罪的官吏也不得不外任,简8:1445就记载了如下事例:

卅二年,启陵乡守夫当坐。上造,居梓潼武昌。今徙为临沅司空啬夫,时无吏。为此,迁陵县署置许多“守官”或许也不足为奇。当然,我们不是否定“守”为“主管”某一部门的“泛称”,但要结合简文具体分析。

最后的问题还是要回到“都官”的话题上,关于田啬夫,或以为属于都官系统,或以为乃乡啬夫的佐吏,田典为里典的副贰。(88)正如笔者在《田啬夫、田典考释》一文指出的那样,汉初乡部、田部是平行的两套基层管理机构,张家山汉简《秩律》中多处提到“田、乡部二百石”,即田啬夫、乡啬夫秩级二百石。今据里耶秦简,秦代乡部和田部也是并存的,简8:1600提到“乡部”,其文曰:

·伤一人,赀乡部官啬夫、吏、吏主

史主者各一盾。过一人,以人数

简8:269则提到了“田部”,既然如此,何以还要否定“田部”的存在呢?很有意思的是里耶秦简中保留了一份完整的资中令史阳里釦的“伐阅簿”,简文如下:

资中令史阳里釦伐阅:

十一年九月隃为史。

为乡史九岁一日。

为田部史四岁三月十一日。

为令史二月。

□计、户计。

年卅六。

可直司空曹。(89)以往,学者对居延汉简中的“礼忠简”和“徐忠简”做出种种推测,或认为是军吏的户籍,或以为是财产税和人头税的申报书,或以之为一种财产簿,(90)唯汪桂海将之定性为“累重訾直伐阅簿”,即“登记边塞亭长、隧长以上官吏的功劳、资历及其家属、赀产等情况的簿书。”伐阅簿与累重訾直簿内容不同,但因需要同时呈送,所以被编在一起。(91)里耶秦简8:269所见“伐阅簿”除其履历之外,还包括“户计”和“□计”,“户计”即户内人口统计,“□计”疑即“赀计”,簿书的性质与汪桂海的分析吻合,应该属于“累重訾直伐阅簿”一类的东西。

据簿书所载,釦在担任资中令史之前,曾做过九年的乡史,即乡部吏,又做了四年多的“田部史”,在一个人的履历中乡部和田部泾渭分明,即使暂时在里耶秦简中还没有看到“田啬夫”一职,但联系到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有关“田啬夫”的记载,而里耶秦简又有“田典”,(92)似乎已没有道理无视田部的存在了,而非要把田啬夫、田典说成是乡啬夫、里典的副贰。

[收稿日期:2012年8月28日]

注释:

①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序言》,台北:长达印刷有限公司,1961年,第1页。

②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台北:文津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第64—72页。

③见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竹简·东海郡吏员簿》,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79页。按令史不见为部门之长的例证,故从107吏员中排除。所余18人为官有秩1人、狱史3人、官啬夫3人、牢监1人、尉史3人、官佐7人,姑且认为这些吏员均可为县廷某一部门的主官,海西县亦不过设有18个列曹或部门而已。

④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101、48页。按:简号中第1位数字代表出土层位,后面的数字代表简号。以下凡引用该书在正文中标明简号时不复注出处,不标简号时同时注明简号和页码。

⑤裘锡圭:《啬夫初探》,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31页。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24页。

⑦裘锡圭:《啬夫初探》,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232页。

⑧王勇:《秦汉地方农官建置考述》,《中国农史》,2008年第3期。

⑨几年前我们在探讨这一问题时,由于学术视野的局限惜未拜读王勇的作品,这是应当检讨的。我们认为都田啬夫是县属主管全县农事活动的农官,而田啬夫则属于乡一级。参见拙文:《田啬夫、田典考释——对秦及汉初设置两套基层管理机构的一点思考》,《东北师大学报》,2010年第2期。

⑩裘锡圭:《啬夫初探》,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227页。

(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效》,第123—124页。

(12)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第77—78页。

(13)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93页。

(14)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699、8:829、8:1126;8:1700,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46、52、60、82页。

(15)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1072、8:1489,第59、73页。

(16)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1288,第66页。

(17)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480,第34页。

(18)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1428,第69页。

(1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44页。

(20)另简号8:845亦称:“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库建佐般出卖祠”,从时间和内容看,所记为同一件事。

(2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第190页。

(22)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

(23)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第294页。

(2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第128页。

(25)裘锡圭:《啬夫初探》,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280页。

(26)范晔:《后汉书》志第25,《百官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582页。

(2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第142页。

(28)裘锡圭:《啬夫初探》,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259页。

(2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释文修订本,第66页。

(30)参见沈刚:《居延汉简语词汇释》,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59页。

(31)司马迁:《史记》卷30,《平准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435—1436页。

(32)分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145、8:2097,第18、95页。

(3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764、8:1328、8:2246,第50、67、101页。

(3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效》,第98页。

(3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1545、8:2245,第76、101页。

(3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效》,第42页。

(3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481,第35页。

(3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第64页。

(3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第33页。

(40)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493,第36页。

(41)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5页。

(42)班固:《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736页。

(43)班固:《汉书》卷76,《尹翁归传》,第3208—3209页。

(4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490,第36页。

(4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481,第35页。

(4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户律》,第52页。

(47)参见拙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57页。

(48)参见拙文:《田啬夫、田典考释——对秦及汉初设置两套基层管理机构的一点思考》,《东北师大学报》,2010年第2期。

(4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149,第89页。

(50)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479,第34页。

(5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第141页。

(5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第168—169页。

(53)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481,第34页。

(54)班固:《汉书》卷89,《黄霸传》,第3629页。

(55)班固:《汉书》卷74,《丙吉传》,第3150页。

(5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65页。

(5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第55页。

(58)分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第36页、第23页。

(5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155,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19页。

(60)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6:18、8:304、8:506、8:935、8:1166,第7、27、37、55、62页。

(6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409,第30页。

(6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第169页。

(6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第152—153页。

(64)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汉旧仪》,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81页。

(6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1952,第89页。

(6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959、8:1155、8:1886、8:1874,第56、61、87页。

(67)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第71—73页。

(68)范晔:《后汉书》志第28,《百官五》,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23页。

(69)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19—220页。

(70)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第79页。

(7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988,第57页。

(7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52、8:709、8:1701,第12、47、82页。

(73)班固:《汉书》卷1,《高帝纪》,第3—4页。

(74)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第293页。

(75)司马迁:《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37页。

(76)范晔:《后汉书》志第28,《百官五》,第3624页。

(77)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第77—81页。按简文“乡百七十”后缺一字□,但从后文“乡三老百七十人”来看,此乡数不误,所缺字□应下读。

(7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770,第50页。

(7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887,第54页。

(80)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47页。

(8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第283页。

(82)参见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集),第136页;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第6—7页。

(83)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800、8:2249、8:763、8:760,第51、101、50、49页。

(84)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1545、8:56、8:821、8:1239、8:762,第76、12、52、64、50页。

(85)关于“守”为“试守”之义,魏永康通过邮件提出质疑,举简8:157的“启陵乡夫敢言之”与简8:1445的“启陵乡守夫当坐”,认为这两处记载均为秦始皇三十二年事,而“夫”为同一人,“启陵乡夫”即官名(启陵乡啬夫)+人名(夫)的略写。且据简文内容“夫”称“启陵乡守夫”事在称“启陵乡夫”之后,则“夫”先为真官后为守官是矛盾的。按:这个意见是中肯的,如果称“夫”者确为同一人,我们的结论就需要重新考虑,但称“夫”者为两个人,则“试守”的义项是成立的。由于这种现象目前仅一见,而且暂时还无法断定“夫”一定是同一个人,所以这里只能存疑。另外,魏永康还对本文提出一些参考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8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3页。

(8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1593,第78页。

(88)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第31、437页。

(8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269,第26页。

(90)以上参见[日]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研究》(下),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16—436页。

(91)汪桂海:《汉简丛考(一)》,载《简帛研究2001》,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82—384页。

(92)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第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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