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管理(DRM)与个人合理使用的冲突与解决_合理使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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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821(2005)01-0103-03

数字版权管理(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是保护多媒体内容免受未经授权的播放和复制的一种方法。它为内容提供商保护他们的出版物(图书、音乐、软件)内容或其他数据免受非法复制和使用提供了一种手段。MediaDNA公司市场部副总拉里·沃尼克(Larry Vernec)认为,DRM是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安全付费机制及促进各种传播模式,而在信息内容供应商到消费者之间应用的一系列接口技术。公众在收藏、利用和开发数字化内容时,无疑会涉及到数字版权风险。因此,关注DRM技术的发展,对于合理使用数字化出版物的个人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数字版权管理(DRM)的原理及法律特征

DRM技术目前仍属于起步阶段,其发展已经经历了两代。第一代DRM技术主要致力于对数字化内容的安全性与加密技术的开发,以达到用技术手段解决对数字化内容的未授权复制问题。第二代DRM技术则扩展到对数字版权的描述、交易、论证、保护、监控、跟踪和版权持有者相互关系的管理上。典型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通常包括加密(encryption)、公钥/私钥(public、Private keys)、数字证书(digital certificates)、数字水印(digital watermrks)、存取控制(access control)、验证(authentication)、安全通讯协议(secure communications protocols)、安全内容存贮(secure con-tent storage)、权限描述语言(rights specification language)等技术。DRM技术主要有两大功能,首先是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数字版权保护和认证计费技术实现。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可以有效地杜绝通过网络和计算机非法复制、传送数字信息产品;认论证计费技术是一整套数字信息产品计费、认证、收费、报帐的用户付款结算系统。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许可证获取(License Acquisition),许可证获取是从DRM许可证服务器获得许可证的过程,以便允许您的设备播放受DRM保护的内容。目前,较为流行的DRM有Adobe公司的PDF Merchant和Web Buy,可对数字化出版物设定访问权限和加密钥匙,并确认购买者的购买行为。Adobe Content Server可直接从出版商或销售商的Web站点对PDF格式的数字化内容进行包装、保护、发行和销售。采用Adobe Content Server加密的数字化出版物原则上只允许在购买时执行下载的设备上阅读,但用户也可以借出或者转让所购买的数字化出版物,但不能同时在多台设备上阅读,另外,还可以限制出版物的打印、指定阅读时间范围等。

对于DRM带来的市场前景,美国知识产权和网络律师Bret A Faussett认为:首先,DRM简化了版税的计算。DRM的自动计算系统可以精确地计算出销售收入和作者应得版税。其次,DRM可以保证交易安全。DRM给予传输的信息的特定标记,可以使发送方和接收方确认所传送的信息是否是消费者订购的。再次,保证信息包装、传输、集成、销售等,内容提供商不违反与版权人签订的版权许可使用合同。DRM可以使一个站点管理员识别请求下载者的地址以确定其是否是版权许可合同中约定的合法用户。例如作者仅仅许可在国内的范围内传输、销售其作品,DRM可以通过对地址的识别禁止任何国外IP地址用户的下载使用。美国科技市场研究公司Jupiter Research的报告称,美国数字版权管理软件市场在2008年的销售收入将从2003年的3600万美元提高到2.74亿美元。

在法律地位上,DRM对数字版权的保护获得了版权法的认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11条规定:“作者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上的权利,针对他人未经同意或无法律依据的行为,在作品上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的,各缔约方应提供充分法律保护和有效法律救济,以禁止他人规避该技术措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18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未经该有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案》(DMCA)第1201节规定禁止规避作品保护和版权保护措施的三类行为,包括直接规避作品技术措施、为规避作品技术措施提供手段和直接规避版权技术措施的行为。尽管DRM得到了内容提供商的欢迎,并得到版权法的承认,但却引起了公众的抵触,因为其主要功能——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与版权法赋予公众的“个人合理使用权”相冲突。

2 数字版权管理与个人合理使用之间的冲突

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案》(DMCA)颁布实施后,其中措施权利的规定引起很多异议。批评者认为这一规定过多地倾向于保护著作权人和出版商等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忽视了公众的权利。在Universal City Studios,et al.v.Corley一案中,DeCSS软件的支持者们辩解说DCMA的反技术措施条款“违反了宪法,消减了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权利。”公众对DRM的抵触不仅表现在对版权法的责难,而且在具体行动上开始对DRM实施破解,2001年10月中旬,微软的DRM第二版被一位化名为“Beale Screamer”的男子破解,微软的DRM系统着重于保护声音文件的数字版权,Screamer为破解微软的这一DRM系统提供了一个DOS程序。Screamer抱怨到:“DRM的应用限制了传统的音乐销售模式。我购买了一首音乐,我希望(并要求)我对它拥有在传统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权利。我应该能够占有它,把它拷贝到我家里所有的电脑上、我的便携式电脑上和我的移动MP3播放器中——应该能拷贝到我买的所有听音乐的东西上面。而微软的DRM使我不能这样做。”所以他开始对微软的DRM采取行动。

传统版权法上的个人合理使用,是指版权法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目的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几乎所有实行版权制度的国家都规定了个人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的首倡者——英国,其版权法第29条规定,为研究或私人学习之目的,可以对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进行复制使用。第30条规定,对某一已发表作品或作品的表演进行批评或评论,在附加充分说明的条件下可以在使用者自己的作品中引用该作品。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其中有为了批评、评论、学术研究等目的而合理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复制品或录音制品,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来使用该作品,都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规定。德国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了引用的合理使用情形,为说明内容而在独立的科学作品中采用已经出版的单独作品;在独立的语言作品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段;在独立的音乐作品中引用已出版的音乐作品片段。第53、54条规定了个人使用或其他自用的复制,为科研自用或是编制自己的档案的需要,或是为了自己了解时事,允许个人制作或让人制作零星的复制品。法国著作权法第41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了私人合理使用,其中第一款规定了私人在家庭范围内的无偿表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第2款规定了私人复制合理使用,出于复制者本人使用的需要复制作品属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1、2款规定了个人合理使用,第1款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合理使用。第2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合理使用。

同时,个人合理使用与公民的宪法权利紧密联系,它保证了公民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使个人得以充分发展。只有在获取充分的知识、信息的基础上,个人创作成为可能,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表达思想、发表自己的观点,在这个意义上,个人合理使用又保证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而DRM明显限制了个人合理使用。如果个人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著作权的限制,DRM则是对这一限制的反限制。首先,各国规定的个人合理使用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自由使用作品,DRM则是典型的“授权——许可”模式,它只允许通过身份认证、经过授权的人才能接触到作品。而且由于DRM一般存在不同层次的许可,所以即使通过身份认证,也不能自由使用作品,而只能根据授权得到某种程度的使用。其次,个人合理使用不必向任何人支付报酬,但是DRM本身是一个清算中心,提供付费机制,消费者只有在付费以后,才获得使用作品的授权。而且DRM具有防止没有付费、未经授权的滥用行为,以避免造成内容提供商的损失。再次,个人合理使用制度允许个人在著作权法规定范围内自由使用作品,而DRM技术对消费者使用作品的方式进行了控制,消费者即使购买了作品,也无法自由使用。例如消费者从音乐网站购买了一首音乐的下载权限,DBM的限制可能使他只能在其书房里的PC上播放这首音乐,而不能在除此以外的其他设备上播放。DRM对公众在传统版权法上享有的个人合理使用的限制和压缩,引起了公众的抵触。

3 问题解决途径

3.1 DRM的功能定位

DRM对公众为个人目的而自由获取、使用作品权利的限制是不可忽视的,消费者对DRM的抵制从长远上来看无疑也会影响到数字信息产品包装、传递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应提供一个较为理想的解决方案,既能促进技术和网络产业的发展,又可以保证数字环境下个人合理使用的空间。为解决DRM和个人合理使用的冲突,未来的DRM应具有以下的功能:

3.1.1 禁止非授权使用的同时,保证合法用户的方便使用

网络消费的特点在于便捷、快速,DRM应提供简单而快捷,降低消费者的时间、精力成本。同时,消费者的需求是多样化的,DRM应能提供多种选择。DRM应提供信息内容预览、在线阅读、打印、复制等多种途径让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消费方式。这种功能将消费者的使用行为控制在购买行为发生之时,而非让用户在付费之后受到种种限制,这样就可以减少用户的不满和反感。

3.1.2 体现人性化,产品“给出”在先

目前的DRM更多地表现了对消费者的硬性控制,DRM应更加具有柔性,注意和消费者的沟通。内容提供商可以向消费者免费送出样品,免费样品能够指引消费者购买产品。Network Associates公司就采取“给出”策略,公司创始人约翰·麦卡菲(John McAfee)1989年在他的电脑公告牌上贴了一个电脑杀毒工具,要求下载的人认为这种工具值多少钱就给多少,第一年他赚了500万美元,McAfee于1992年上市,到1997年市值达32亿美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独立网络安全公司和第十大独立软件公司。

3.2 DBM的标准化

DRM巨大的商机吸引了大批的公司进行研发,Adobe公司、Microsoft公司、IBM公司、Xerox公司等都在进行DRM技术开发、目前美国从事DRM软件开发的公司已达100多家。如微软的DAB(Digital Asset Server)是对网络出版物的发行和销售进行管理的企业级产品,网络出版物的发行机构可以利用DAS实现网络出版物的销售、加密及对已售网络出版物传送过程的跟踪。由施乐公司和微软公司联合组建的ContentGuard公司开发出XrML(Extensible Right Markup Language,扩展权利标记语言)可以管理信息内容的使用状况。国内比较著名的有北大方正的人Apabi Right Server和Apabi Retail Server,两者联合起来可以对CEB格式的文件进行加密、分配不同的权限、分发网络图书下载许可证,以确保版权的保护以及信息的安全传递。

众多的DRM软件给出版商带来多样化选择的同时,也给数字产品的管理和利用带来困难。图书馆对数字产品的收藏和利用无所适从,消费者对众多的DRM软件的数字版权管理内容无法一一了解。消费者在使用数字产品时很容易触犯数字版权的禁区。因此,DRM系统的标准化,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有许多开放组织在进行DRM的标准化工作,以提高不同DRM系统间的互操作性,MPEC小组分别在多媒体领域的DRM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IETF(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着手在DRM的低层开始了研究;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也成立了一个DRM专题小组。

3.3 DRM合理的定价

有效的、合理的定价是解决冲突的关键,消费者不应对技术为他们带来的便利支付过多的代价。内容提供商对数字化产品定价应按照以下原则:

3.3.1 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成本

快捷、便利和低成本是消费者选择消费产品的原因,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可以在家里或办公室通过点击鼠标购买数字产品,这就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成本。所以信息供应者的定价方案在考虑多样性的同时,也要兼顾简单、可行性,尽可能地降低消费者时间、精力等购买成本。

3.3.2 个性化定价

不同的人群对电子图书、音乐的需求和使用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对于同一本艺术类电子图书,一名普通消费者也许只是为了欣赏,而一位学者则可能为了深入地研究;由此,前者也许只需在线阅读,后者则可能需要下载打印以细细琢磨;前者也许只购买自己喜欢的那个章节的在线阅读权限,而后者则可能需要这本书的全部。同样的产品给不同人带来的价值是不同的,所以网络信息供应者不应统一定价,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使用方式应坚持有差别的定价,即个性化定价。

3.3.3 消费者应拥有定价的主动权

与传统的“推”(PUSH)式消费相对,数字化产品消费是“拉”(PULL)式消费。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生产者将商品推向消费者,消费者对商品和价格都处于一个被动的接受地位。而在数字化产品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将自己需要的商品信息传递给生产商,然后再把生产商定做好的产品“拉”回来。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处于主动地位。内容提供商也同样接受消费者的定制要求,对定制的产品,供应商应给消费者报出自己认为合适的价格的机会,以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参与性,体现消费者作为“上帝”的权利。

3.3.4 免费仍应存在

和在商店购买实物一样,消费者在做出决策之前,需要对拟购买的产品进行翻看、试听,内容供应商应提供这种便利,而且提供的此种便利应该是免费的。如果在消费者的决策阶段就要求其支付费用,消费者也许只有望而却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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