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县丞任职资格与迁转途径述论——以开封府赤畿县丞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县丞论文,北宋论文,为例论文,任职资格论文,途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13)03-0076-05
中国古代,县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也是官员设置最为简约的一级政府。在县级政权中,除了作为长官的知县、县令外,只有县丞、主簿、县尉等数名佐官,其中县丞作为县级副长官,协助长官处理一县政务,对县政的运作与基层社会的稳定有重要的影响。北宋时期,开封府直辖的赤畿县是全国级别最高的县,正是由于这种行政地位上的特殊性,使得赤畿县官员的管理制度与其他县官存在较大的差别,尤其体现在县官的任职资格与迁转途径方面,以县丞为例,赤畿县丞的入选资格明显高于普通县丞,而其在升迁方面的优势也更为明显。
一、北宋县丞制度概述
县丞是北宋县级官制中最不稳定的职位,最大特点是废设无常,权限不清。宋初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不设县丞,直到宋仁宗天圣年间,才在京城所在的开封与祥符两个赤县各设县丞一员,据《宋会要》职官四八所载:“仁宗天圣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开封府开封、祥符两县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时两赤县簿、尉多差出外勾当,而本县阙官,祠部员外郎苏耆以为言,乃命增置”[1](职官四八之五三)。有学者认为,这是文献记载的北宋朝廷正式设置县丞的开始。不过,据史料记载,似乎在此之前,开封府赤县就已设有县丞,如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天圣四年(1026年)三月壬午条载,命权知开封府王臻权御史中丞,臻建言:“三司、开封府诸曹参军及赤县丞、尉率用贵游子弟,骄惰不习事。请易以孤寒登第、更仕宦、书考无过者为之。”[2](天圣四年三月壬午)明确提到开封府“赤县丞”,且在时间上早于《宋会要》中提到的初设赤县丞的四年七月,然而,学者在探讨北宋县丞设置时间时并未注意这一点,甚至在讨论中没有提及这条材料。《宋会要》收录的这道诏令也出现在《长编》中,如《长编》同卷同年七月乙丑条载:“置开封、祥符县丞各一员,仍令吏部铨注幕职、令录有出身人。时两赤县簿、尉多差出在外,县事颇失经理故也。”[2](天圣四年七月乙丑)对于《长编》中的“自相抵牾”的记载,可作如下两种理解:一种是我们假定王臻出任权御史中丞的时间虽在四年三月,但其关于赤县丞人选的建言可能是在七月赤县置丞后提出的,李焘在修史时顺便附于其拜中丞条之后。将时间不明的事件附于内容相近的有明确记时的事件之后,是编年体史书惯用的手法,《长编》中也不乏此类情况。如果这一判断能够成立,则《长编》所载并不矛盾,而学者关于北宋县丞初设时间的推定也是可信的。问题是我们无法确定王臻建言的确切时间,有可能是刚一就任即提出规范赤县丞人选的问题,也可能是之后的某个时间,故这种假设并不能解释《长编》的“自相矛盾”。另一种便是赤县原本就设有县丞,天圣四年(1026年)七月的诏令是增设而非创设,是学者对史料的误读给我们留下了《长编》所载“自相抵牾”的印象。不过,《宋史》的相关记载为学者们关于宋初县不设丞的观点提供了依据,《宋史·职官志》七载:“县丞初不置,天圣中因苏耆请,开封两县始各置丞一员。”[3](卷一六七)关于天圣四年(1026年)始置县丞的结论来自《宋史》该条记载。那么到底是《宋史》所载正确,还是《长编》出现了记述上的错误?尚需进一步分析。《会要》关于这道诏令的原文为:
“诏开封府开封、祥符两县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时两赤县簿、尉多差出外勾当,而本县阙官,祠部员外郎苏耆以为言,乃命增置”。
此处两个关键词需要注意,即“仍于”和“增置”,“仍于”一词似乎表明此前两赤县设有县丞,而正因为存在从有出身选人中选拔赤县丞的成例,才会出现“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的规定,而“增置”似可理解为在原有人员的基础上增设县丞的意思。另外《长编》在记载这道诏令时,虽较《宋会要》稍略,但核心内容是一致的,只是将“仍于”改为“仍令”。虽然尚未发现仁宗之前存在县丞的史例,但上述迹象表明,天圣四年(1026年)七月诏令之前,两赤县应已设有县丞,这道诏令并非北宋县丞制度创设的标志,只是增设而已。不过,该诏令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设置赤县丞的各种规定,对北宋县丞制度发展的影响不可忽视。
这道诏令对此次县丞设置的范围、原因、县丞的位次、人选均有说明。设置范围仅限于两赤县,设置的原因仅仅是因为两县的主簿与县尉多被差出公干,在无人可用的情况下特增设县丞以替其职,从这一点看,此次县丞的设置具有临时性,虽然后来没有被取消,但直到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天下普设县丞之前,县丞设置的范围没有扩大,主要限于开封府赤、畿县。另外,作为县的副长宜,县丞序位在主簿、县尉之上。县丞主要是从拥有进士出身的幕职、令录等低级文官亦即选人中选拔而来。其实这只是地位较高的赤县丞的任职条件,对于熙宁以后大量出现的普通县丞而言,任职资格方面的要求要低得多,如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规定,二万户以上繁剧县的县丞由幕职官或县令人充任,就没有提到出身方面的要求[1](职官四八之五三)。对于县丞的职权范围,诏令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大概是负责县簿、尉因频繁差出而积压下的各种政务。
史料中没有关于开封府畿县丞设置的确切时间,相关研究也没有涉及畿县丞设置的问题,但是,从相关记载可以看出,畿县置丞当在熙宁普设县丞之前,且不会晚于仁宗朝。例如,《宋会要》职官四八载,仁宗庆历八年(1048年)四月,诏“开封府畿、赤县丞不许他处奏辟”[1](职官四八之五三),同样的记载也出现在《长编》中①。这至少表明,早在仁宗朝,开封府诸畿县即已设有县丞。
北宋县丞的普设始于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主要是为了适应顺利推行新法的需要。熙宁四年(1071年)三月,编修中书条例所言:“欲令诸路转运司具州军繁剧县分,主户二万户以上增置县丞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神宗从其请,于是在两万户以上的大县普设县丞[3](卷一六七)。这些大县县丞人选资格与赤县丞很接近,只是没有对候选者的出身规定硬性要求。因新法而设的县丞在北宋后期受到党争的影响很大,直接导致其在元祐以后废设无常的尴尬局面,如哲宗元祐初,随着新法的废除,诏令:“应系因给纳常平、免役事添置丞、簿,并行省罢。内县丞如委是事务繁剧,难以省罢处,令转运司存留,保明以闻。”[2](卷三七五,元祐元年四月己亥)徽宗崇宁年间,蔡京全面恢复新法,并在诸“县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1](职官四八之五三至五四)。到了徽宗大观三年(1109年),随着时局的转变,徽宗又诏令:“昨增置县丞内,除旧额及万户以上县事务繁冗,及虽非万户实有山泽、坑冶之利,可以修兴去处,依旧存留外,余皆减罢。”[3](卷一六七)总之,由于县丞是因为新法而大规模设置的,故元祐以来,随着新法的时兴时废,县丞也几经废置,到北宋末也未形成稳定的县丞制度。所以说,县丞是北宋县级政权中最不稳定的职务。
关于宋代县丞的员额及设丞县的范围,有学者认为,宋代是中国历史上县丞员额最简省的朝代,每县一员,且仅限于二万户以上的县。诚然,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诏令明确规定,州军繁剧县份,主户二万户以上增置县丞一员。然而,仅仅过了两年,随着变法的逐步深入,便在政务繁忙的开封府部分畿县设县丞两员,如《长编》所载,熙宁六年(1073年)诏在“开封府陈留、雍邱、襄邑、尉氏、咸平、中牟七县(实为六县②)各增丞二员。”[2](卷二四六,熙宁六年八月乙酉)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在蔡京的建议下,在所谓“农田如荒闲可耕凿,瘠卤可变膏腴,陆可为水,水可为陆之类;水利如陂塘可修,灌溉可复,积潦可泄,圩堤可兴之类;山泽如铜、铅、金、银、铁、锡、水银坑冶及林木可养,斤斧可禁,山荒可种植之类。县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1](职官四八之五三至五四)此次复置县丞的范围很广,并没有户口方面的限制,只要符合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设县丞。大观年间,虽然缩小了设丞县的范围,但仍规定:“万户以上县事务繁冗,及虽非万户实有山泽、坑冶之利,可以修兴去处,依旧存留”[3](卷一六七)。由上述可知,北宋县丞的员额及设置的范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处在不断调整之中。
二、北宋开封府赤畿县丞的任职资格
关于北宋开封府赤畿县丞的选任情况,前文已经有所涉及,即天圣四年(1026年)初置赤县丞时规定于有出身的幕职、令录人中选充。后来提高了赤丞的寄禄官资格,由选人改为新晋京官人,如仁宗皇祐三年(1051年),“诏开封府曹官、赤县丞,自今并除新改京官人……初,令铨司选用选人,一年无过,例改京官。岁久,改京官者甚众,故革之。”[2](卷一七○,皇祐三年三月壬申)如令文,之所以要提高寄禄官资格,是因为赤丞已经成为选人改京官的一条捷径。在宋代,按照正常程序,由选人晋升为京官相当困难,不仅要积累一定的任数、达到一定的年限,而且还要有人荐举、参加统一的考试③。正是在这种近似严苛的限制下,很多人一生身困铨司,直至老退仍无望改官。如北宋中期人何某以进士末等及第,历任仪州司理参军、开封府祥符县尉、果州团练判官,又历凤翔、彭州、河中、永兴四州府幕职,其入仕二十余载,前后历七任幕职州县官,最后竟以永兴军节度判官(选人)告老[4](卷一五,《致仕何君墓志铭》)。相比之下,选人一旦获得担任赤县丞的机会,最多一年,即可自动升为京官,确实有失公平。正因为如此,赤县丞成为权贵子弟竞相争取的优阙,于是才有了前述御史中丞王臻提出的限制贵游子弟充任赤县丞,改用“孤寒登第、更仕宦书考无过者为之”的请求,皇祐三年(1051年)提高赤县丞的入职门槛正是为了限制侥幸之人,保证仕途竞进的公平性。除了出身、寄禄官阶等方面的要求外,神宗时,还对赤畿县丞选任程序进一步加以规范,如熙宁初权知开封府的吕公著奏请“京畿县丞、簿、尉除举官外,令审官院、流内铨精加选择”,神宗从其请,并降诏加以执行[1](职官四八之六三)。吕公著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当时由官员荐举而来的赤畿县佐官多不合格,所以,要求流内铨在荐举的基础上加以拣汰。从举官到进一步精择,反映了赤畿县丞选任制度的规范化。元祐以后县丞的设置缺乏持续性,相关制度已不可考。
笔者通过对史料的爬梳,共找到10位有入选或迁转方面信息的赤畿县丞,这些县丞的选迁情况见下表。
表中列出了10位赤畿县丞入职与迁出的基本情况,其中赤县丞与畿县丞各占一半。这些信息包括县丞的出身、在任时的寄禄官、迁入前与迁出后的职任及任职地分等。虽然人数有限,但基于这些信息,还是可以对开封府所辖的赤畿县县丞选授予迁转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对有效的分析。
首先,赤畿县丞的出身。前文提到,朝廷规定赤畿县丞应该是有出身人,关于“有出身人”,前述刘隆有理解为殿试及第后的进士出身人。但实际上,在宋代,“有出身人”的范围并不限于进士及第者,而是可以笼统地理解为科举出身者,即所有通过科举考试入仕的人,包括进士正奏名出身、特奏名出身、诸科及第赐出身等,另外,由皇帝召试而赐出身人也属于“有出身”的范畴。我们再看上表,10位县丞中,除去1位出身未详者,其余9位中有5位是进士出身(含特奏名进士),其余4位均为无出身的荫补人,有出身与无出身人几乎各占一半。这说明制度层面规定的“有出身”是赤畿县丞选拔的必要条件而非必备条件。荫补人的大量存在也反映了官僚子弟在拥有优迁条件的赤畿县丞职位的竞争中占有一定的优势,如宰相韩琦的侄子韩公彦以荫补身份自外县主簿超迁为赤县丞[5](卷四六,《侄殿中丞公彦墓志铭》),又如,另一位宰相苏颂之子苏嘉也是以荫补身份自亳州司户参军直迁畿县丞[6](卷四)。他们的入选明显不符合朝廷关于赤畿县丞任职资格的规定,如前述,天圣四年(1026年)初设赤县丞时规定由有出身的幕职、令录人充任,皇祐三年(1051年)进一步规定,赤畿县丞自有出身的新改京官人中选拔。但韩公彦与苏嘉作为高级官僚的子侄,不仅没有进士出身,而且其资序也未达到朝廷要求,他们原来所担任的职务不仅远不及京官,而且与幕职、令录也不在一个档次。按幕职与令录处于七阶选人的中上层,而被统称为判、司、簿、尉的县主簿、州司户参军则是最低等级的选人。北宋时期,这一层次的选人一般只能担任赤畿之外万户以下县的县丞,如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四月,当时的中书省与尚书省联合上奏称:“诸路除已置县丞处外,余并置丞一员。……万户以上即差令录人,万户以下经任判、司、簿、尉,并许差见阙榜”。同年九月,尚书省重申了“诸州县丞除差判、司、簿、尉资序人”的规定[3](职官四八之五四)。韩公彦与苏嘉能够以远低于赤畿县丞入选资格的条件堂而皇之地就任,自然要得益于其显赫的家世背景。总之,进士不是赤畿县丞唯一的出身,无出身的荫补人也占有相当比例。
上表对10位赤畿县丞的前任职务做了统计,其中8位县丞前任差遣职可考,另外2位前任职虽未详,但却统计到了其在任时的寄禄官阶。就其前任职务而言,主要由幕职官与判、司、簿、尉构成,其中还包括一位在北宋后期大量出现的宫观官,可见地方州县的前任幕佐僚属是赤畿县丞的主要来源。就迁入前任职地分布而言,有一半的赤畿县丞来自淮南路,其余4位分别来自河北路、荆湖路、江南路及三京府(河南府)地区。换句话说,北宋时出任京府下属的赤畿县的县丞是淮南等路分州县属官升迁的重要途径之一。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职务并非赤畿县丞迁入前的唯一任职,也就是说,他们中很多人在擢为赤畿县丞之前,已经担任过多任州县属官,得到了很好的历练,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从政经验,这也是他们得以自较低的州县属官擢升为赤畿县丞的重要原因。如前述开封县丞韩公彦,升为开封县丞之前,历任广南西路所属的南仪州岑溪县主簿和淮南东路的楚州宝应县主簿,其中岑溪县距京城6 000余里,为宋代蛮荒远恶之地,如韩琦载为公彦做的《墓志铭》中称:“岑溪风土之恶,在岭南为第一”。岭南本为宋代远恶去处,而岑溪之恶为其最,可见此地自然环境之恶劣。正因为如此,很多人不愿意来此任官,而凡是在这些地区任过职的士人大都会获得较快升迁,所以,韩公彦任满后直接迁往处于近畿路分的楚州宝应县任职,楚州为淮南重镇,宝应为繁剧紧县,通过这里的历练,再加上有在远恶地区任职的经历及作为韩琦侄子的特殊身份,韩公彦很顺利的擢为天下级别最高的县丞——赤县丞[5](卷四六,《侄殿中丞公彦墓志铭》)。在这里,家世固然重要,而丰富的仕历及特殊的经历似更重要。再如,咸平县丞张耒,在出任畿县丞之前,前后担任过泗州临淮县主簿与西京河南府寿安县尉,临淮是淮南路上县,是江淮物资入京的重要孔道,实为繁剧大县,寿安更是三京府地区的畿县,行政地位高于普通县,既有治理剧邑的经验,又有畿县任职经历,同时还拥有进士出身,张耒入仕两任后迁为京府畿丞实非侥幸。与张耒相比,另一位咸平县丞郭僎的仕历更为丰富,据《宋史》本传所载,郭僎在调任咸平县丞之前,历任海州东海县尉、权祥符县尉、滨州招安县丞、及亳州蒙城、鹿邑二县丞,先后历五任县佐官,经历非常丰富[3](卷四五二)。从多位拥有丰富仕历的州县属官被擢为赤畿县丞的事实可以推知,强调从政经历、历任职数及莅县治民的实际能力是赤畿县丞选拔的重要原则之一。
上表共统计到4位赤畿县丞迁入前或在任时的寄禄官阶,其中既有位阶相当高的朝官,也有作为赤县丞常用寄禄阶的京官和幕职官。如开封县丞胡纶,其在任期间的寄禄官为奉议郎,奉议郎属于朝官的范畴,通常作为赤畿知县常用的寄禄官阶,用于县丞则属于高资低配的情况。另一位开封县丞向仲堪迁入前的寄禄官是承务郎,承务郎是最低级别的京官,向某应该是初改京官人,所以,符合仁宗皇祐诏令提出的以初改官人充赤县丞的规定。陈留县丞龚史与向仲堪的情况差不多,在迁入前即已拥有京官资序,寄禄官为宣德郎,按宣德郎是最高级别的京官,相当于北宋前期的秘书省著作佐郎与大理寺丞,通常是畿县及望、紧等繁剧县知县的寄禄阶,用于畿县丞,也属于高资低配。另外,祥符县丞范祖羲在任期间的寄禄阶为雄州军事推官,军事推官属于初级职官,位于七阶选人的第四阶,仅比令录高一点,明显低于皇祐三年(1051年)诏令规定的赤县丞的资序。一方面他是进士出身,另一方面,其父亲范百禄为元祐时期执政大臣,因而在进迁中占有优势。据范祖禹《范太史集》载,不仅祖羲,百禄另有三个儿子在元祐年间分别在京城附近及西京地区任职[7](卷四四,《资政殿学士范公墓志铭》,家族影响是范祖羲以较低的资格成功出任赤县丞的重要原因。
三、北宋开封府赤畿县丞的迁转情况考察
关于开封府赤畿县丞迁出任职的情况,前文已有论及,如仁宗朝规定,两赤县丞“选用选人,一年无过,例改京官”[1](卷一七○,皇祐三年三月壬申)。此规定虽然很笼统,却足以体现赤畿县丞在迁转方面的优势。如前所述,北宋时期,选人晋升为京官,有相当严苛的规定与复杂的程序,很多人终其一生也无望改官,而选人一旦获得担任赤县丞的机会,在任一年便可直接晋为京官。这种迁转方面的优势,不仅体现在朝廷的诏令中,也同样反映在县丞迁转的具体过程中。如上表,在10位被统计的赤畿县丞中,有两位迁出去向未详,1位卒于任,因此,可供我们考察的只有7位县丞,其中3位为赤县丞,4位畿县丞。与迁入前任职相比,这些在赤畿县丞任上历练过的下级官员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优迁,基本上从迁入前的低级幕职官及判、司、簿、尉摇身一变升任京官知县、中央学官、在京监当及高级幕职等中外重要职任。就3位赤县丞而言,韩公彦迁入前只是一县主簿,迁出后担任最高阶的选人——节度判官,吴祥更是从迁入前的初等职官经赤县丞一任而直接擢为京府畿知县,向仲堪迁入前是可有可无的宫观官,迁出后获得了监当在京库务的优阙。4位畿县丞则分别从迁入前的幕职、州掾、县丞、县尉等低级地方属僚擢为中央学官与京官知县。就任职地而言,迁入与迁出前后也同样存在明显的反差,如赤畿县丞迁入前全部在地方任职,而迁出后有一半以上任职于京城及其周围县分,其他几位虽没有留在京城,但却迁往环境优越、经济发达、升迁较快的淮南、两浙及江南路分。从赤畿县丞迁入、迁出前后的职任及任职地的对比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出任赤畿县丞是州县低级属官入京任职或快速升迁的捷径之一。
赤畿县丞之所以能过获得优迁,与他们获得更多的被荐举机会不无关系,他们任职于赤畿县份,很容易接触到拥有荐举权的在京高级官僚,因而被推荐的机会远大于普通县丞。例如,在被考察的7位县丞中,有3位是因为得到荐举或辟举而获升迁,其中韩公彦得到其叔父韩琦的征辟[5](卷四六,《侄殿中丞公彦墓志铭》),而吴祥则是因为有“大臣称其材”,遂自开封县丞改秘书省著作佐郎、知考城县[8](卷46《故太常博士吴君墓志铭》),陈留县丞龚史就任伊始,便得到范祖禹的赏识,极力推荐其出任学官[7](卷二五,《荐龚史尚颍札子》)。而襄邑县丞苏嘉任满后竟获得了皇帝召对的殊荣,也因此特改京秩以知巨邑。
通过上述考察可知,就选任而言,赤畿县丞的入选资格远没有制度层面规定的那么严格,就其出身而言,无出身与有出身人几乎各占一半,这说明制度规定的以有出身人充任赤畿县丞只是其入选的必要条件而非必备条件。尽管早在仁宗时已明确规定,以初改京官人出任赤畿县丞,但直到北宋后期,幕职州县、判司簿尉等选人仍是赤畿县丞的主要来源。就赤畿县丞的迁转而言,任满后几乎都获得了优迁,尤其与迁入前任职相比,迁出任职的优势更为明显,而获得优迁的重要原因在于他们得到了更多被荐举的机会,这也是众多地方官努力争取在京城任职的主要原因。当然,必须说明的是,由于本文所统计到的县丞人数有限,不具备广泛的代表性,所以,上述关于北宋开封府赤畿县丞选迁方面的一些结论,不可避免带有一定片面性,只是对某一时期或部分县的情况的概括,并非整个北宋时期开封府下辖的所有县丞选任与迁转的通用法则。另外,从赤畿县丞选任与迁转的过程还可以看出,制度的规定往往比较笼统与抽象,因此,不能仅依据诏令或制度条文做出推论,对某一制度有全面深入的了解,仅分析令文是不够的,还应该对相关的个案做具体探究。因为我们所看到的政令条法多从大量事例中提炼出来的,在提炼的过程中,那些特殊性被过滤掉,只留下了具有共性的内容,而对于研究者而言,最值得关注的恰恰是那些具有特殊性的内容。
注释:
①据《长编》卷一六四仁宗庆历八年四月丁丑条载,诏“开封府畿、赤诸县丞、主簿、尉不许他处奏辟”。
②《长编》卷二四六校勘注曰:“七县,上列县名只有六县。疑此处「七」误,或上列县名有脱漏。”
③关于北宋选人改京官的规定,详参苗书梅教授的《宋代官员选任与管理》第四章第三节相关内容。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