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产品与证券市场对接的策略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证券市场论文,中国保险论文,策略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外投资类保险产品存在的差异比较
1.推出背景的差异。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下纷纷寻求创新。为了扭转由于传统固定利率的长期寿险保单缺乏竞争力而造成的保单持有人纷纷退保、保险资金外流的不利局面,各保险公司开始研究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近20年来,投资型保险产品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在某些国家,其保费收入已经占到寿险保费收入的30%~55%,并日益成为未来寿险业的发展方向。在我国,保险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速超过30%,而寿险保费收入在1997年超过财险保费收入后,其增长速度一直高于财险。与此同时,央行连续8次降息导致寿险公司蒙受巨大的利差损失。为扭转不利局面,保险公司纷纷从传统业务之外寻找解决办法,投资型保险产品就此应运而生。由此可见,国外推出投资类保险产品是为了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而我国推出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直接原因是降低利差损失。
2.投资账产方面的差异。国外的投资保险产品为投保人提供了多种投资账户供其选择,而国内现有的投资型保险如投资连接保险仅为投保人提供了一个投资账户,投保人常常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国外的保险金额具有灵活性,而国内的保费和保险金额是固定的,缺乏灵活性。
3.投资收益上的差异。国外一般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保险新品种积聚的保险资金,投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而且国外保险公司一直秉承投保和承保并重的发展理念,因而即使是部分保险公司自己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管理能力也比较强,一般都有较好的投资收益(见表1)。在我国,保险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保险公司一直是重视承保,轻视投保,而且投资类保险产品也只是最近几年逐步推出。同时,由于没有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各家保险公司均采取运营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而资金运营主体的模糊容易产生责任的混淆不清,从而可能降低投资效果。
4.监管和产品营销上的差异。在国外,被看成是一种证券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同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并同时受制于证券法规和保险法规。销售该产品的营销员要求具有保险和证券双重从业资格。而在国内,投资类保险产品只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在保险营销人员的选择上也没有具体的身份鉴定。
二、我国投资类保险产品面临的制约因素与存在的矛盾
纵观世界范围内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发展可以发现,投资类保险产品与证券市场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发展有助于证券市场的扩张;另一方面,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兴旺可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购买与证券市场相连接的保险产品。美国的证券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幅上涨,就有投资类保险产品所起的推动作用。在此期间,美国证券市场资本总额增长4倍,而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产增加了约14倍。
表1 1975~1992年部分西方国家保险行业主业经营与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
美国
日本
德国
法国英国
瑞士
保险主业收益率(盈余/保费) -8.2
0.33
0.51 -11.62 -8.72 -8.48
投资收益率(收益/保费) 14.44 8.48
8.72
13.01 13.29 11.55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报》2000.2.15。
1.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才10多年的历史,所以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有关实证研究表明,尽管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呈下降的趋势,但由于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和相关政策因素的影响,所以系统风险仍然偏高。首先,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化程度低以及规模小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非有效市场阶段。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领域,一方面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的条件、内容、时间等技术性缺陷致使信息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公开;另一方面,一些信息披露责任者对各市场主体弄虚作假,误导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投资者并不公平地获得真实的信息,虚假的信息使证券价格发生严重的偏离,少数信息操纵者通过操纵股价获取超额利润。从市场规模来看,有效市场是以一定的市场规模为基础的,否则市场的功能难以完全发挥。我国的股票市值占GDP的比值明显低于发达的证券市场,而且其中的2/3属于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其次,从监管部门对股票市场所制定的政策来看,存在着较大的政策调整所带来的系统风险。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处在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中,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和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和变化,政策的连续性较差。加强监管,进入股票市场的资金量就减少,股票价格就下降。反之,各种资金违规入市,股票价格就上涨,表现出股票价格受资金量推动的规律。而资金量受政策影响大,所以股票市场因政策变化带来的市场风险较大。可见,我国的证券市场与成熟的市场相比还存在差距。
2.从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来看,受制于分业经营的限制和资本市场的总体发展水平较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空间和渠道都处在较低水平,保险资金主要集中于银行存款,而不像国外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见表2)。投资类保险产品的资金只能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从而使得获利能力受到限制。股票投资由于具有较高的长期收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的第一选择。但是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投机气氛太重,即使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其投资风险也很难为保险投资所接受。目前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尚未达到有关法规所规定的比例上限就是明显的例证。
正是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的投资类保险产品面临较大的风险,尤其是投资连接保险。例如产品收益波动性与消费者预期刚性的矛盾,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的大小随投资账户的表现而发生波动,与此相冲突的是,消费者对收益的预期却呈现出明显的刚性。这种冲突在证券市场表现好、投资产品价值上升时不易表现出来。而一旦证券市场表现不好,投资产品价值下降,这一潜在冲突就会显现出来。
表2 各国1997年保险资金运用的构成比较(%)
项目
美国 英国 日本 加拿大 瑞士 中国
银行存款9.4
0.1 10.6 - 1
72.9
有价证券
5166.1 43.7
52.5 44 10.5
政府债券
1528.5
-
- -
8.9
贷款
27.4
8.1 27.3
35.4 2
8.3
不动产 3.5 19.6 4.74.6 15 1.8
其他8.7
6.1 13.77.5 38 6.5
合计
100
100
100100 100 100
资料来源:《上海保险》,1998.7。
三、我国发展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策略选择
从我国投资类保险产品对保费收入增长的贡献来看,投资类保险产品已经成为推动保费收入增长的决定要素,因此我们必须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其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1.从投资类保险产品自身的角度来看。第一,加大投资类产品的创新。由于保险公司自身管理水平和保险金投资政策方面的限制,与欧美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相比,目前国内的投资类保险产品存在着险种针对性不强、市场细分不明显等问题。我国的投资类保险产品必须结合国情进行创新,创新方式应该多样化,实现属地型创新,针对性创新和适应性创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而经济收入水平对于保险需求意义重大,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必须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的需要,实行属地型创新。在经济发达的上海、广州以及北京等城市,保险产品可以采用“保险+投资理财”的产品为主;在其他城市,由于经济不发达,保险市场的产品结构应该以风险较小的保障型产品为主。随着家庭结构的日益小型化和倒塔型的赡养老人义务,越来越多的人转向商业保险寻求保障,同时又能实现投资的目的,因此保险产品的设计要针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实现针对性创新。证券市场的发展决定了保险产品创新的程度和发展规模,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保险资金入市渠道的不断拓宽,应根据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变化,不断开发新的投资类产品,实现适应性创新。
表3
2001年四个季度各投资类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以及所占比例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寇江华,胡维清,《中国保险》2002.6。
第二,加强对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监管。我国保险业监管目前侧重于市场行为的监管,监管方式滞后。而投资类保险产品要求监管工作应具备科学性、前瞻性,重心位于保险业的稳定、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以及保险资金运作的风险监管上。针对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监管要提高监管的信息透明度,保证客户能够及时查阅保险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账户资产的价值,便于投资决策。另外,虽然投资类保险产品属于保险业,但是投资收益分配又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证券监管也应该是投资类保险产品监管的重要部分,所以要适当加强证券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对投资类保险产品的联合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投资类产品的销售,国外要求营销人员具有保险和证券双重从业资格,从这种产品销售角度来看,也应该加强证券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联合。
第三,谨防投资类产品的风险。近年来,央行8次降息,应该说我国的利率已经处于较低的水平,再次降息的空间不大,所以目前推出的长期性投资产品出现利差损风险的可能性较小。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可能产生的风险在于保险公司投资能力不足。因此,根据投资类产品的特征,经营该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只具有较强投资能力的投资队伍,分设多个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从而将激励机制引入投资机制中。此外还要防止退保风险,退保将会中断保险资金的长期运作并导致预期收益率的降低,因此要增强投资类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服务功能,提高产品的吸引力。
2.从投资类保险产品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首先,从投资类保险产品的消费来看,国外投资类保险产品是在消费者投资意识较强的情况下推出的。在我国,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增长,其处理闲置资金的方式也日趋多样化,但是在大多数城市中,储蓄仍是居民最主要的投资方式,因此对投资类产品的消费群体必须有一个正确的定位。由于投资型保险产品兼有保障和投资的双重功能,有些产品还要求投保人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力,因此并不适用于中低收入的投保人。从这几年的销售统计数字来看,投资型保险的客户群分布与传统保险产品相比有显著的区别,那些知识水平较高、对投资和风险理念有一定认识、收入中等偏上的消费者是这类产品的最佳目标客户群。因此,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应定位于这类消费者。
其次,从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结构变化来看,应该根据消费者的认可程度,对于不同的投资类保险产品采取相应的对策。2001年四个季度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结构变化(见表3)显示了当前投资类保险产品消费方面的特征。
从表3可以看出,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在整个投资类产品中所占比例逐步下降,分红类保险所占比例不断提高。2003年的统计资料同样表明,分红类保险产品已经成为投资类产品的主流产品,而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依然呈现下滑的态势。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投资连接产品的投资渠道除了传统的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之外,还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而证券市场从2001年中期开始的持续下跌使得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大幅度下降,而万能保险产品承诺的最低投资收益率也由于股市不景气而无法兑现。因此我国应该大力开发投资收益和风险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投资类保险产品,如分红类保险产品。只有在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的保险产品才可能得到保险消费者的认可,因此我国开发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策略应该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