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家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八项原则_金融风暴论文

美国专家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八项原则_金融风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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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接踵而来的货币金融危机以及IMF 在处理危机中表现出来的无能为力,尤其是它对某些发生危机国家所采取的有悖常理的严苛措施更使其成为国际社会猛烈抨击的对象。作为布雷顿森林体系核心机构的IMF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要求、迫切需要加以改造这一点, 已经成为包括IMF在内的国际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可惜的是共识也仅止于此。 各国应从金融危机中汲取什么教训,如何对IMF进行改造、使得1944 年设计的国际金融体系能适应于日新月异的21世纪?美联储前副主席、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家Alan S.Blinder 最近提出了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八条原则。这八条原则又可分为两个部分,前四条原则涉及各国政府可以独立实施的经济金融政策;后四条原则涉及对IMF的改革措施。 这些观点不一定都很新颖,但在经历了多次金融危机以及对危机处理不当的教训之后,作为一个提纲挈领式的原则性总结,无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前一部分,对于我国在开放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防范金融危机更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原则一:不要实行固定汇率。这一点看来至为关键,但奇怪的是却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1990年代所有的国际金融危机,包括1970年代和1980年代的绝大多数危机都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固定汇率在投机者的攻击之下崩溃。实际上,在墨西哥、俄罗斯、巴西及东南亚各国的情形中,危机的核心都在于试图捍卫一个盯住在无法维持水平上的固定汇率。这些痛苦的经验足以使我们警醒:应该避免实行有损一国经济健康的固定汇率。这一观点并非基于对自由市场的盲目信仰,而是来自于对太多痛苦经历的实际考察。至于是否实行完全浮动并非关键,“肮脏”或有管理的浮动也同样可行。特定情况下也许有理由实行某种形式的固定汇率,但浮动汇率应该成为21世纪IMF的主要标准,正如1944 年的固定汇率一样。

不同的国家在特定时期可能有充分的理由将其货币盯住某一坚挺的外币。例如,巴西的爬行盯住汇率制和阿根廷的货币局制度使其在1990年代摆脱了长期困扰它们的超级通胀,香港的货币局制度在1980年代恢复了对港元的信心,但这些应该被看作是一般规则下的特殊情况。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规模日益庞大和富于流动性,固定汇率的可行性也随之下降,与巨大的市场力量相比,各国中央银行所能支配的资源显得如此微小。

任何决定实行盯住汇率的国家都应同时制定退出的策略,以便能在成为投机者目标之前的有利时机加以实施,避免灾难性的被迫贬值。如果墨西哥比索、印尼卢比、巴西雷亚尔的汇率能在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内逐渐下浮而不是骤然暴跌的话,这些国家的经济所需要的必要调整将容易缓和得多。

原则二:不要借入太多外债。1990年代发生的金融危机的另一个共同之处是,发生危机的国家都借入了过多的外债,特别是短期外债(也许巴西除外)。因此IMF 和各国政府均应大力抑制这种极端危险的行为。过度的外债与固定汇率相结合,便会酿成有害并易于破灭的“固定汇率泡沫”。它的发生过程大致是这样:由于当地的利率较高,美国(或德国、日本)的低利率资金对于新兴市场的银行与企业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于是他们便大量借入美元及其它外币,然后再以本国货币贷出或投资于当地资产。1994年的墨西哥政府、整个1990年代中的东南亚各国银行及企业的情况正是如此。一当固定汇率无法支持而崩溃,这些机构便发觉自己债台高筑,根本无力偿还。更甚者,随着该国经济在庞大外债的重压之下崩溃,数以千万计的无辜者也因之受到牵连。

有观点认为,新兴市场的借款者无法承担当地过高的资金成本,缺乏利率较低的国外资金将阻碍该国经济的发展。这种观点不足为凭,因为其一,对于有很高储蓄率的东南亚各国来说,大多外债都不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寻求迅速回报的外资流入只是使其经济“热上加热”,造成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上的投机泡沫;其二,一国经济基本面如果较为健全,同时具有良好的汇率制度和流动性市场,国内借贷市场所要求的风险补偿(risk premium)不会太高。进一步说,合理的风险补偿并非坏事,不能反映风险水平的过低利率反而会刺激国内部门过度举债,如印尼、韩国、马来西亚等国的情况;其三,借入外币债务带来了很高的外汇风险,这一点仍未得到充分的强调。因此,各国政府及国际监管机构(IMF、 国际清算银行等)应对外汇风险未经消除的借入外债保持高度警惕,并对借入外债的银行设置障碍,如降低监管等级、提高资本金要求等。同时,各国政府的债务应更多转向本国货币而不是美元等外币。

原则三:不要过早开放资本市场。完全不受约束的国际资本流动并不适合于所有国家,那种认为国际资本流动有百利而无一弊的论调应该有所收敛。太多的新兴市场国家在未有健全的监管体系下便匆忙开放资本市场,结果酿成了灾难。仅在两年之前IMF 还在向其成员国大力宣传资本项目的完全可兑换,在东南亚危机中,IMF 甚至还将资本市场的开放看作解决方案而不是问题的一部分,现在它在原来这一立场上已经有所退却,但还远远不够。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完全开放应是一个长远的目标,IMF不应鼓励、 更不应要求其成员国在时机尚未成熟时就实行自由化。

在有限度开放方面,智利的经验或许可供借鉴。智利对外资银行开放,但同时又更多地对资本的流入而不是流出实施谨慎的管制。其它国家也同样可以根据各自的特殊情况制定不同的方法,减缓国际游资的流动速度。

原则四:实施健全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关于这一点学术界已有充分的论述,这方面的建议主要集中在:要求各国实行“健全的”财政和货币政策,避免经常项目的巨大不平衡、培育完善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提高透明度、会计准则及破产法等方面制定颁布完善的法规等等。上述内容在原则上都没有任何争议,因为毕竟没有哪个国家会喜欢“不健全”的宏观经济政策、不透明以及效率低下的监管。AlanBlinder在此特别指出两点:其一, 银行监管和会计准则应是各国政府的当务之急;其二,提高透明度固然是好事,但不能期望这能在危机防范中起太大作用,因为即使在纽约证交所这样高度透明的市场里泡沫同样也会形成和破灭。

原则五:严厉的措施并非万应灵药。对IMF 的普遍批评中有一条是,无论发生了什么样的问题,极端严厉似乎总是IMF提出方案的特点。 严厉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无疑有其适用的地方,但也决非可以普遍适用。例如,在1980年代的拉美,滥发货币弥补巨额财政赤字的做法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这时紧缩预算、降低货币增长速度便能发挥作用;而在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不成问题的东南亚各国,IMF1997 年重施旧技就是错误的。

紧缩财政和货币的主要理由通常是为了像旧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或之前的金本位制下那样捍卫一国的固定汇率。对那些反对其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批评者,IMF 典型的反应是嗤之以鼻:难道降低利率会有助于保护一种货币免遭投机者的攻击吗?但问题恰恰就在于此:如果允许货币浮动,就根本没有保护某一盯住汇率的需要,从而也就没有必要实行会对一国经济产生扼杀性效果的极高利率,而扼杀一国的经济无论如何不会是支持对一种货币信心的好办法。

IMF应该认识到,90年代末期的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与七、 八十年代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全球性的需求不足已经取代通货膨胀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要问题。到处实施严厉的经济政策只会加重而不是减轻这一问题。在一个汇率浮动和低通胀的世界里,严厉的经济政策应该大大减少,起码不像IMF现在习惯的那样频繁。

原则六:运用更多的资源保护无辜者。现有国际金融体系的一个主要弊病是,在发生金融危机时,数以千万计与金融市场中的过度投机毫无关系的无辜者却因之遭受巨大灾难。无疑的,在金融市场中下错赌注者应该遭受损失,借款者必须偿还其债务,但与此无关的广大民众却应该得到尽可能多的保护。因此,新的金融体系应该更加注重发展和加强保护金融危机中无辜受害者的社会安全网。与对那些可能错误决策的债权人的保护相比,IMF 在以往一直未能对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利益给予充分的关注。不妨看看那些发生危机的国家的情形:由于经济衰退,政府的税收收入急剧减少,需要支付的利息急剧增加,此外政府或许还需要承担对银行实行援助的财政负担,但这时候IMF的专家小组来了, 马上要求削减财政赤字。这种情况下,该国政府又怎么能够增加对贫困和失业者的转移支出呢?由此必然导致需要救助者的处境由于财政紧缩而雪上加霜。因此,改组后的IMF的宗旨之一应该是, 在当地人民仍在遭受灾难的时候,绝不对外国债权人施以援助。

原则七:就债务清算的程度达成某些协议。金融危机的发生总意味着当事国的政府和私人部门不能偿还其全部债务,这时便产生了谁的债务应得到清还、清还多少的问题。1994~1995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之后,G10集团的代表曾在报告中提出, 现有体制下制定某种债务清算的一般性程序将有利于解决关于债权问题的纠纷,可惜当时的私人部门对此毫无兴趣,使得这一方案无果而终。在世界又经历了几次金融危机之后这一问题显得越发迫切了,但似乎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制定国际债务清算程度与国内的破产法其道理是一样的,即在资产的价值由于某种原因大幅减少时,制定对损失进行合理分配的规则将有助于改善有关各方的处境。有许多方法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在债券合约中包括“集体行动条约”,使债券持有人委员会可以就重组作出决定,或对债务实行强制性延期但加收罚息等等。在设计这方面制度时应有私人部门的积极参与,但各国政府和IMF能够而且应该起带头作用。

原则八:防重于治。近年来的经验已经充分表明:金融危机一旦发生便会给当事国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长时间内难以恢复,因此迫切需要找到方法阻止投机者对经济基本面健全的国家进行的攻击。传统的机制下,只有在金融危机爆发后IMF和发达国家才会前来救援, 但在消防队到来之前,许多房屋已经化为灰烬。因此,新的国际金融体系应该在那些实施健全政策的国家受害之前就向其提供保护。在这方面一个好的方法是提供足够多的外汇储备,吓跑那些投机者。如果这一方法能够完美奏效的话根本不需任何花费(当然这不太可能),实际上这也是IMF近来设立的带有试验性质的CCLs (突发事件信用额度)的主要考虑。实施这种预防措施的难点在于,应该用什么样的标准事先决定哪些国家具有获得国际援助的资格。可行的一种做法是,IMF 根据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健全与否、汇率是否浮动、外债是否过度等标准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其做法类似于现在的标准普尔这些信用评级机构。在爆发传染性的金融危机时,等级最高的国家将能在很少的条件限制下,以接近市场利率的水平从IMF获得相当数量的贷款。等级愈低,条件愈多, 利率愈高,数量愈少。最低等级的国家将只能象目前这样,只有在危机爆发时才能申请得到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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