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电力改革的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英美论文,启示论文,我国论文,电力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416.61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电力产业改革席卷全球,不同的国家以不同的原因推动着电力商 业化的进程。英国和一些拉美国家电力工业私有化,主要是为了吸收电力投资以减轻政 府的负担。美国大部分电力工业原本属于私有,电力工业改革主要是开放电网、增加竞 争、减少管制以提高效益。
中国的电力产业是一个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其第二阶段的发供电环节的市场化改革 已经启动。为此,政府对电力产业原有的管制政策也要相应地作调整,进行管制改革。 管制改革的目的是,通过采用激励性管制方法,促使被管制企业有动机去提高投资效率 和运营效率,并使消费者能从中获益。
激励性管制的方法有很多,一般包括:价格上限、标尺竞争、目标激励等等。现阶段 ,中国电力产业应采用何种激励性管制方法才能有效地推进改革进程,是一个紧迫而现 实的问题。为此,本文对英、美、中三国电力产业的管理体制、改革背景等方面进行了 比较,并对美、英两国电力产业改革的理论基础即服务成本管制与价格上限管制作了对 比分析,进而提出了适合我国电力产业实际情况的管制改革理论基础——综合激励性管 制机制。
一、英国、美国及中国的电力产业比较
电力产业正在进行世界范围内的管制与竞争改革,但改革的模式基本上是英美两种。 美国改革的内容是自由化、放松管制、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机制,其理论基础是传统的 服务成本管制;英国的电力产业首先是实现民营化,改革的内容是自由化、民营化、放 松管制、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机制,其理论基础是激励性管制方法之一的价格上限管制 。实际上,两种模式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改革所采用的理论基础。
为了直观地表现英国、美国、中国三国电力产业改革在体制、背景、目的等方面的差 异与联系,笔者根据一些资料进行了总结,形成表1。
通过表1的比较,可以看出,英美电力改革模式的成效与原有的电力体制和管理体制有 关,甚至与国家的政体有密切关系。美国的电力产业组织和管理体制比英国复杂,因此 ,其改革难度大一些。尽管英国的价格上限管制具有较好的性能,且中国电力行业的改 革背景与英国有一些相似,但是,中国的国情有别于欧美发达国家,照搬是不现实也不 合理的。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电力产品价格还属于价格调整阶段,零售价格的变动 幅度较大,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将基础设施产业的管制价格和零售价格指数挂钩,那么 ,企业的利润水平就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零售价格指数的变动幅度,从而将大大削弱管 制价格对企业生产效率的刺激作用。
二、服务成本管制(COS)与价格上限管制(PC)
理论基础决定了英美两国电力产业改革的模式。两国采用的改革理论基础在世界均有 代表性,因而有必要对服务成本管制与价格上限管制这两种理论基础作详细解释与比较 。
1.服务成本管制[1] 电力产业传统的价格管制就是服务成本管制,即能补偿受管制企 业运营成本,并能给其总资产带来合理回报率的一种费率管制。美国是服务成本管制代 表性的国家,其模型为:R(p,q) = C + S(RB)。其中,R(p,q)为企业收入函数,它取决 于产品价格p和数量q;C为企业的生产成本,S为政府规定的投资收益率;RB为投资收益 率基数(Rate Base),即企业的资本投资总额。投资收益率管制试图使企业通过C收回其 运营成本,并通过设定公平合理的S使其资本获得合理的收益,从而在社会福利和企业 利益之间达到均衡。
2.价格上限管制[2] 又称最高限价格管制,1984年由英国首先提出并予以实施。这个 模型处理的是企业所生产的各种被管制产品的综合最高限价。价格上限管制事先限定一 个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各个企业不能超过的平均价格水平,在此基础上,企业可 以自由调整价格。管制者则按照通货膨胀率(RPI)和预期技术进步率(X factor),每年 来调整价格上限,其模型为:P[,t] = P[,t - 1]×(RPI—X)±Z。其中,P[,t]为管制 者指定的当期价格水平;P[,t - 1]为上一期的价格水平;RPI(retail price index)为 零售价格指数,用来表示通货膨胀率;X为效率因素,代表预期技术进步率;Z为外生影 响因素。因此,价格上限管制习惯上被称为(RPI—X)管制。
3.服务成本管制与价格上限管制的比较 目前,被广泛应用于替代服务成本管制的主 要激励性管制是价格上限管制。一方面,是因为价格上限管制在英国的应用取得了成功 ,被许多国家纷纷效仿,而以服务成本管制理论为基础的美国电力改革却问题频出,争 议颇多;另一方面,通过比较(表2),我们发现价格上限管制更适用于市场经济环境。
三、综合激励性管制
通过英美两国电力产业改革的比较,可以肯定,我国的电力产业管制改革应抛弃传统 的服务成本管制,而采用激励性管制。但激励性管制又有多种,如标尺竞争、价格上限 、绩效标杆等。根据国情,我国应利用激励性管制里的标尺竞争和绩效标杆方法形成综 合激励性管制。如前文所述,我国不可能照搬英国的价格上限管制。
1.标尺竞争[3] 拿被管制企业的绩效与相关企业的绩效进行比较,促使原本各自独立 垄断经营的企业之间进行竞争,以刺激垄断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并改善服务。标尺 竞争的意义在于,为电力管制机构提供了被管制企业的真实成本信息。
2.绩效标杆[4] 可以定义为,被管制企业实际测量的绩效与一个参照基准之间的比较 。一个严格的绩效标杆可以揭示所有同类型被管制企业的相对效率,管制者可以通过选 择一个合适的效率参照点来缩小企业间的效率差异。
3.综合激励性管制 中国的电力管制机构既管制输配电企业的收益率,又管制发供电 企业的价格,结果是服务成本管制中的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无法发生作用,价格上限管 制中产品(服务)的质量保障机制也无法发生作用。因此,符合中国电力产业实际情况的 综合激励性管制模型设计(见图1)就是:在管制初期,即第一阶段,通过确立绩效标杆 的方法来引入竞争,缩小输配电企业之间的成本差异,为标尺竞争的实施创造条件(这 一阶段是整个价格上限管制的过渡阶段,要求无效率企业和低效率企业达到规定的效率 水平);在第二阶段,在标尺竞争理论的基础上对企业实施价格上限管制,从而克服现 有管制机制的缺陷。
这一综合激励性管制模型可以达到双重目的:一方面,提高被管制企业的积极性,激 励其充分考虑成本因素,以提高企业效率;另一方面,要鼓励被管制企业之间的竞争, 使它们能更自由地根据通行的商业标准来设定费率。
收稿日期:200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