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趋势:有限放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_投资论文

新趋势:有限放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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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15日,是国际贸易有史以来最辉煌的一日。在这一天,来自大约120个国家的部长们在马拉喀什签署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据关贸总协定的有关报告称,该协议将使国际贸易额每年增加7550亿美元,使全世界在2005年前净增2350亿美元的福利费用。我们可以暂且不问这些预测数值是否准确,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由于松动了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直接投资措施,必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松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公平贸易原则的内在要求

公平贸易原则是关贸总协定诸多原则中的基本一条。其主要内容就是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通过几十年的实践,特别是随着国际直接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感到,要想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贯彻公平贸易原则,那就不仅需要对贸易领域的扭曲行为进行校正,而且也需要对扭曲贸易的投资措施进行校正。那么究竟哪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具有不利于公平贸易的影响呢?从整个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来看,发达国家认为有数种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并被认为是具有不利于贸易影响的投资行为。这些措施包括:

(1)当地含量要求(local content)。即东道国政府要求外国投资者在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必须含有一定比例或数量的零部件、原材料或其他投入品是当地生产的,或是从当地购买的。一般认为,东道国政府采取这种措施可以起到三重功能:一是借此可以减少外国投资者进口中间产品,限制其进行价格转移的行为;二是减少本国的外汇支出,增加当地收入和就业;三是可以对当地生产者提供一种变相保护。

(2)出口实绩要求(export-performance requirements)。即东道国政府要求外国投资者将其生产的一定比例或绝对数量的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借此促进东道国的出口,增强其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但更重要的是可以借此减少外汇流出的规模。但是人们也看到,出口实绩要求的实施往往会入为地造成出口倾销。原因在于,实施出口实绩要求的东道国政府常常伴有扭曲的补贴行为,影响到贸易的公平性。

(3)贸易平衡要求(trade-balance requirements)。即东道国政府要求外国投资者的产品出口数量或金额要与其从国外进口的数量或金额的比例相对称,或者要求其进口水平与其产品的出口水平相对称。贸易平衡要求与出口实绩要求相比,两者略有不同,一是视角不同,前者更注重企业外汇的净收入;二是重点不同,前者更注重微观单位的自身平衡。人们认为,实施该项目要求会在不同国家的投资企业之间造成歧视。

(4)外汇限制要求(remittance restrictions)。即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利润汇出、资本转移等采取外汇限制措施;或者限制外国投资者获取外汇的途径,其中包括将外国投资者获取的外汇收入水平限制在其出口收入水平上,也包括将外国投资者获取外汇收入的资格同其出口收入挂起钩来。人们认为,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状态,而且会提高交易成本。

(5)技术转让要求(technology-transfer requirements)。即东道国政府要求外国投资者通过许可转让的形式允许当地的其他企业生产、使用或销售某种特定的技术;或者在当地生产过程中使用该种特定的技术;或规定必须在当地进行某种程度的研究与开发。这种技术转让要求被认为是有可能迫使生产者使用当地的投入品,从而为当地生产者提供了某种保护。

(6)当地股权要求(local equity requirements)。即东道国政府规定外国投资企业中的一定比例的股权必须由当地投资者控制,或者对外国投资者拥有的股权限定最高范围。

(7)投资鼓励(investment incentives)。即东道国政府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各种优惠措施,而该项措施的实施有可能导致补贴,这与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相违背。

除此之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还谈到了其他一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例如国内销售要求,旨在保证该种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供应;当地制造限制,通过限制和禁止外国投资者生产某些产品,旨在保护民族工业;当地制造要求,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当地的经济联系,等等。

但在与发达国家的谈判过程中,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看法持有异议。发展中国家只承认当地含量要求(包括当地制造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包括贸易平衡要求)与贸易有关。

尽管在理解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南北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分歧,但与其说这种分歧是来自理念方面,还不如说来自经济实力之间的差距更确切些。因此可以预计,随着南北双方达成共识,随着南北经济实力差距的缩小,进一步松动其他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将是以后贸易谈判回合的重要较量内容。该内容的构筑,也必将成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环节。

二、乌拉圭回合新议题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

影响深远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中包括20多个协议,涉及到相当多的主要议题。但对于国际直接投资具有直接意义的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写成TRIM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写成TRIPs)、《服务贸易总协定》(简写成GATS)。以上这三个新议题将会对今后的国际直接投资产生多种效应。

第一,改革效应。历经7年之久所达成的乌拉圭回合最后协议的确是谈判各方妥协的产物。但是协议一旦签署,并经各国立法权力机构批准生效后,就将对各国的法律规范有了约束的框架,迫使各方在不同的体制基础之上加速向新的国际协议和规制靠拢。对于发达的贸易大国来讲,他们必须将其历来依靠国内法和双边谈判为主来处理自己的对外贸易关系的行为进行彻底的校正,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全球多边贸易体制运行中的规制权威性。对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尽管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可以取得相对较长时间的过渡期来进行政策调整,但改革的压力也还是相当大的。例如按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规定,如果《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开始生效,那么在90天之内,各成员方应将目前正在实施的有关投资措施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对于违背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和关于数量限制规定的投资措施应限期加以取消,这个校正政策的过渡期限为:发达国家2年,发展中国家5年,最不发达国家7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过渡期限的长短并不影响协议所产生的改革目标,这是因为,过渡期长短与国际协议规制的最终统一性是相吻合的。

第二,乘数效应。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中所体现的三个新议题,无疑会扩大国际直接投资的领域,进而增加国际投资的流量,如此下去,会使国际贸易产生乘数效应。对某些国家来讲,从实际运作来看,国际直接投资在某些状态下也会起到对国际贸易的削弱作用。但从总体上来看,大多数的现有实证研究成果都认为国际直接投资对于国际贸易促进作用要大于削弱作用。在过去的理论研究中,一般认为进口替代型直接投资和返销贸易型直接投资会对国际贸易起削弱作用。但是一旦正式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后,在当地含量要求被约束后,原先意义上的进口替代型直接投资将发生质的变化。也就是说,今后如果某种产品被称为进口替代型的直接投资产品,很可能在被替代的实物外壳内装配的却是大量的来自外国公司的零部件。一旦正式实施TRIMs后,也意味着出口实绩要求被约束。原先意义上的返销贸易型的直接投资也同样发生逆转,发展中国家潜在的广阔国内市场,将会通过国际直接投资带动国际贸易规模的增长。

第三,产权效应。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中的三个新议题之一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应该指出,知识产权协议是一个超前的、近期内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保护协议,但它没有涉及发展中国家关心的技术转让问题,这种不完整的不平衡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实施,不仅会使发展中国家在修改法律方面存在种种困难,而且在调整政策过程中也将付出相当的代价。但是,以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主要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毕竟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和个人财富,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对于经济增长势头强劲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最终将会从中受益。

第四,竞争效应。这次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中的三个新议题之一是《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议的正式实施,对于服务业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讲将会产生极大的压力。但是通过逐步开放服务业市场,不仅会打破国内服务业原来的垄断格局,而且会使服务业的竞争趋势逐渐加强。服务业竞争的加强将产生广泛的影响,因为服务业范围设定涵盖许多行业,除农业、采掘业和制造业以外例如金融、保险、旅游、批发零售、电讯、航运、医疗服务等行业都归于服务贸易,这些服务贸易行业是与社会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这种行业的竞争,与其说是服务的竞争,不如说是“民心”的竞争。意义不可以小看。

第五,福利效应。从这次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中可以看出,原先关贸总协定只管货物贸易中的关税和非关税问题的传统作法已经得到了根本的变革,即已把关注领域延伸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广泛领域,而且已经逐步付诸实施,作法之一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参加方应进行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谈判。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实施会使消费者直接受益,服务行业产品数量会增多,服务方式会多样,服务态度会转变,从而会使消费者支出一定收入后得到更多的实惠,这种福利效应是显而易见的。

三、今后中国应注重把握的几个问题

面对1995年1月1日起运作的世界贸易组织所实施的新规则,我们至少要注重把握以下问题:

第一,必须坚持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近两年来,国际上刮起了一股对中国地位的“评估风”,这种评诂的用意可以归之于一句话,即否认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如果让这种“评估风”得逞,就会使中国参加多边贸易体制所承担的义务与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发生“失衡”状况,从而会使中国在参加多边贸易体制之后造成对民族工业的重大冲击。如此结局,将严重干扰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持续、稳定发展,损害中国改革开放的胜利果实。因此,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上,应该遵循APEC会议上建立亚太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方法,即在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过渡期呈现双轨特征,一个时间表适用于发达经济体,另一个时间表适用于发展中经济体。在确保中国发展中国家地位的前提下,我国可以相对地争取过渡期长一些,在合理的所承诺的时间表内,有条不紊地进行改革。

第二,在合资企业中,必须对外商的非现金形式投资严格筛选。国外的实施调查早已表明,外国投资者对华投资时偏好以非现金形式投资。如果对外商的这种偏好认识不清,将会使我方利益受损。可以预料,自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并推行知识产权法之后,外商投资的上述偏好不会有根本改变。原因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不完全的市场竞争结构中,往往很难准确地评估其价值。这样当外商以非现金形式投资时,也往往高估其转移的“过时”的无形资产,使企业还没运营前就已从中方身上“宰”了一刀。实证研究表明,在外商以非现金形式投资为主时,合资企业所需求的资金期望常常落空,而外方却由此获得了一种无形资产的杠杆效应,即在增加借贷资本就可以增加企业自有资本利润率的条件下,其自有资金投放量很小就能获益匪浅,同时又能把借款风险巧妙地转移给中方。

所以我们必须对外商的非现金形式投资严格筛选,这不仅仅是要求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出资的外商控制其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而且要对非现金形式投资的内容本身进行严格的鉴别和筛选。如外商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除了对其作价水平进行科学评估外,还必须对外商所出具的对这些非现金形式资产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关证明进行严格的审查,特别是通过国际有关组织或投资者所在国的有关机构进行核实。我们应尽大力气不让外商在知识产权的幌子下谋取不公正的利润。

第三,必须坚持反垄断,把经济发展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中的三个新议题的提出,无疑会有助于外国投资者进入国内市场。但应该明确的是,实施国民待遇也好,实施市场准入也好,绝不意味着可以让外商为所欲为。对于中国这个具有巨大潜力的发展中国家的最大市场来讲,要想在对外开放中获取更多的利益,既实行自由贸易体制,更实施公平贸易原则,那就必须把经济权发展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欲达此目的,手段之一就是要利用强有力的法律工具,坚决制止外商的垄断行为。

到目前为止,外商通过控股进而达到控市的行为日趋明显,几乎各行业的民族经济都面临同样的威胁。据调查,我国化妆品行业有800余家企业,已同外商合资者达150余家,其销售额已占全行业的1/3左右;洗涤剂行业的重要企业几乎全部与外商合资;玻璃行业五大排头厂家已有三家与外商合资;化工产业中效益好的行业和企业被外商各个击破;人命关天的医药行业,在十几家合资企业中,外商控股51%以上的有7家,控股50%的有5家,只有1家由中方控股73.6%;在全国最大的59家定点轮胎厂中,被外资控股的已有10家。更为重要的动向是外商正在对其在华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从单个企业向集团化发展。所有这些,都明显表现出了外商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意图,我们应高度重视。至于在国内某些地区曾出现的所谓“全行业”合资,更是外商垄断市场行为的明证。

第四,必须坚持市场换技术的原则,要让我们的收益超过付出的代价。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中,既没有否认东道国有权实施当地股权要求,也没有否认东道国有权实施技术转让要求。对于中国来讲,我们应该继续有效地实施市场换技术的原则。十几年的历程已经说明,与其说在合资过程中,外商倾向于转移技术,不如说是更巧妙地保护技术。非关键技术或成熟的技术,这根本不是我国让出市场所迫切需要的。我们曾经有不少的人满足于轿车工业的“三大三小”布局,但实际上这种布局既没有改变中国轿车工业的散、乱、差的毛病,也没有创造出中国自己的轿车,满街跑的都是组装复制人家15年前设计的车型。我们让出了绝大部分的国内市场,但至今仍没有一辆轿车称得上是拥有自己知识产权的国产车,我们付出的代价真是太大了。从这个意义可以说,中国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方面仍需保持清醒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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