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理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研究论文,反垄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1)01-0029-05
一、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理论与实践
经济学文献大都确认,市场经济是通过公平竞争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经济;这些经济学文献也都注意到,由于种种复杂原因,会使公平竞争从而使资源有效配置受到限制。在所谓“种种原因”当中,垄断好比竞争挥之不去的阴影,使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也使市场竞争的效率大打折扣。
一般理论认为,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必然产生的、与竞争相对立的经济现象,是发源自市场竞争,又反过来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异化”力量,因而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威胁。同时,垄断又是“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从而导致政府适度干预、“补救”的原因之一。当然,如果政府干预失当,又有政府操作市场之嫌,以另一种形式阻止公平竞争。所以,反垄断的命题常常被归结为,当垄断难以完全消除的场合,经济学的所有智慧都在于如何将垄断限制在社会经济可接受的动态区间,或者说,找到社会对垄断的“容忍度”和政府干预的“适度”,而并不奢望将垄断“彻底消灭”。
简言之,垄断(Monopoly)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力,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这种经济行为,包括制造商“生产排他性控制”和销售商“销售排他性控制”,但更多的是二者兼而有之,以便形成更强有力的市场垄断。垄断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资本垄断、技术垄断、劳动力垄断和信息垄断等生产要素的垄断,更普遍的则直接表现为商品市场的价格垄断和与此相关的市场份额的排他性控制。法律关注的是经济行为规范与否。因此,从法律角度考察垄断,重在行为判定,例如锁定、操纵价格,划分市场,价格歧视,操纵投标,独家经营,联手抵制,非法兼并等各种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
反垄断理论研究显示,垄断现象和反垄断实践的复杂性在于:第一,资源自然分布不均衡会造成资本进入困难,形成难以避免的自然垄断,例如煤炭、石油等能源的开发领域以及少数稀有产品的供给;第二,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政策同适度发展规模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常常使对具体的垄断现象的界定遇到困难,陷入两难选择;第三,一般性经济垄断,也可以由一时技术的或投资起点的原因所引起,例如对各种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利,就需要加以保护,而某些领域由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高的投资门坎,也很难加以拆除;第四,在复杂的竞争活动中,往往由于不同利益群体主观意志的分歧,对于同一经济现象或经济行为是否构成市场垄断,在理论观点、政策主张和法律界定等诸多方面相去甚远,以致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辩和诉讼之中(例如近年美国微软公司垄断案件最具代表性);第五,行政执法部门在反垄断问题上能否不受外界干扰,一以贯之,“把水端平”,保持公正、效率、廉洁和权威,历来也是公众关注、监督的焦点,从而常常是引发怀疑、争论和不满的诱因。这些情况常常给反垄断的理论、政策研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麻烦。
垄断的巨大危害在于,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含潜在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其中,垄断行为的最典型之处是,人为控制产品生产和供给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垄断价格,以攫取垄断利润。可以说,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的人行窃”,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垄断势力历来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头号公敌。
最新理论研究发现,在经济一体化、竞争国际化的新时期,近年来正出现飞机制造、汽车制造、信息通讯、网络经济、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新一轮大公司兼并潮,从而推动了垄断格局进一步升级的趋势。为增强本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发达国家理论界、法律界和政府争相放宽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和企业兼并的原有解释和限制,如美国明确提出了“放松管制”(Deregulation),以鼓励国际化兼并的政策。这是各国基于竞争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必将对各国的以及国际的经济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结构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针对这种经济集中度在国际范围内加速提高的新动向,有经济学家发出警告:“过去大规模的合并不普遍,真正全球性交易甚至比较稀少。但是今天,大公司在数十个国家经营,并在每个国家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而合并能轻而易举地在单个国家的市场建立优势地位,”因而呼吁要求尽快建立国际性的(世界市场的)反垄断法,以阻止垄断行为国际化和大规模贸易战的进一步蔓延,认为“制定全球竞争法规必须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下一轮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注:参见布赖恩.拉赛尔.需要全球反托拉斯法规[N].商业日报,1997-07-31.)
二、中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特殊垄断现象的理论分析
以前文的简要分析和描述作为参照系,反观中国经济转型、体制转轨期间的垄断现象,肯定是有帮助的。但仅有前文的分析,仍有明显不足,因为中国的垄断现象有自己的特殊成因,至少存在许多原有理论和分析方法所难以解释之处,故需对此作专门的理论分析。
中国原有的经济体制属于排斥市场机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高度依赖政府机构和行政力量,因此天然带有国有化趋势和国家垄断的强烈冲动。而行政权力历来是由大大小小的“负责人”具体承担的,因此行政权力的人格化表现就是各级、各类为数众多的行政长官,故人们随处可见的是各级、各类长官对经济运行的严格掌握和直接控制。这种极少受到法治约束的政府机构和官本位体制的过度膨胀,造就了无可匹敌的国家授权下的垄断力量和经济生活中鲜明的“人治”及官本位烙印;争取、扩大自己的经济管理权限,实质上就是在争取、扩大自己的行政垄断权;“你管、我管”的管理机构调整,实质上就是行政垄断权力的再分配。
当中国决心改革这种僵化体制之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一方面市场竞争开始获得了生存空间,与市场竞争相伴的经济垄断随即得到萌生;但更主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原有体制中颇具根基、盘根错节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开始寻找新的环境土壤。于是,原有的国家垄断势力依托逐步成长、极不健全的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尽可能地、不失时机地为自己营造出了可观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综合起来观察,中国的垄断现象显得非常的复杂而奇特,尤其是从旧体制延续下来的行政化垄断扮演了十分显赫的角色,出现了大量规模集中度远远不够高的垄断现象,即“条条块块”式的行政化垄断。
中国特有的垄断现象,有一个极其鲜明的共同点,即都在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规模集中度非常低下的情况下发生的。经济规模集中度是产业组织理论中关于市场结构分析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生产、销售同类商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依经济、技术、市场竞争实力,对市场份额的占有程度。在同类商品的市场结构和大中小企业中,少数大型制造商、销售商所拥有的市场占有率越高,表明资源配置向少数企业集中的程度越高,企业的经济规模也就越大。经济规模集中度的逐步提高,取决于产品产业特点、经济技术特点和市场竞争水平等许多因素。一般而言,规模集中度的提高,是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筛选中,通过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来逐步实现的。
顺便指出,中国近年来已经程度不同地出现了经济学意义上的缘自“集中度”的垄断现象。但即使如此,也可时常看到“行政化”的影子,例如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某些国有企业之间,以“落实文件精神、规范市场秩序”为理由,试图代行政府职权,公开组织价格联盟,联手操纵市场价格,试图控制市场份额、锁定利润收益;某些行业组织背靠主管机关,以自律为名,保护落后,限制会员企业之间的正当竞争,同时制造歧视,对非会员企业进行排斥;借口反对重复建设(其实最热衷于重复建设的刚好是地方政府),阻止新企业正当进入,实行保护主义;等等。
因此,中国尚缺乏从竞争自然衍生垄断的普遍基础。但是,从“行为”这个最终判定标准来衡量,中国的垄断现象又确实普遍存在。这就迫使人们不得不寻求另外的分析。于是,人们发现,在经济规模集中度普遍不高的场合,能够导致垄断的,只有行政权力这个唯一合理的解释。或者说,中国的垄断主要不是凭借生产集中度,而是凭借行政权力;而正是由于强大的行政垄断权利的持续扩张、长期把持,才阻止、压制了经济规模集中度的快速提高。对此,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新角度观察,改变经济规模集中度太低的状况及其行政化缘由就显得尤其突出。
传统经济体制的种种特征也可归结为国家垄断,即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直接控制所有的经济领域。这种全面国有化和国家垄断趋势,固然存在种种弊端,但由此带来的垄断利润是“封着口”的或“全封闭”的,即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支配。“肉烂在锅里”,泄漏的机会不多。当时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大一统的经济体制,以及各项配套政策、社会舆论、价值取向等等可以保障这一点,故染指垄断利润、化公为私、化国有为部门地区机关所有的可能性极小。
改革开放,实行放权让利以后,行政权力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垄断及其全封闭管理体系已经基本解体,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加之放权让利多被各个主管部门和地方机关截留,并没到位。而垄断天然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受其诱惑,通常又会“发现”无限多的“正当理由”,堂而皇之地为实行垄断公然开道。于是,在部门、地区权力和自身利益有了经济市场化这个大舞台作为依托之后,分享行政化垄断种种“好处”的机会大大增加了。
换句话说,垄断利润所能够诱惑的,还主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手握各种审批权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格化的各级各类政府官员(由此禁不住猜测,在这种制度化场合,把反腐败建立在官员们的个人品质和个人自律之上,可能是极不牢靠的,甚至是非常危险的)。因此,现在所能看到的,大多明显表现为由条条块块权力格局所造就和维护的行政化垄断,也被称作超经济垄断或排斥他人进入的超经济独占。这种纵向操纵和横向阻隔的行政化垄断,又是缘自市场化经济改革遥遥领先,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的矛盾。
中国特有的行政化垄断名目繁多,危害极大,而剔除行政化垄断的难度更不可低估。从反垄断理论的角度理解,改革的阻力来自条块式利润集团的抵抗。由于中国的垄断与国外基于产业集中度的经济性垄断有着本质的不同,因而行政性垄断是对中国商品市场秩序的最大威胁,依它特有的“来头”和“背景”,足以击败市场上的任何对手。由于行政化垄断势力的侵入,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的市场状态发生了变异,即市场交易中被不断营造、复制和异化出某种非市场因素,从形式上看似乎很象普通的商品交易,但骨子里从不是按照效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行事。于是,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高效配置功能和公平竞争环境受到损害和削弱,有限资源不再按照效率原则,而是按垄断市场的“权力网”来配置。故此,恰恰是行政化垄断限制了中国规模经济的健康成长,阻碍了竞争力的普遍提高,因而反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的当务之急,是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秩序的最大要害。这不仅是深化改革、培育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中国与国际接轨,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要求。
三、中国反垄断需要采取特殊对策
1.中国反垄断需要注意三种潜在的理论阻力
迄今为止,中国反垄断问题特别是本文主题——反行政化垄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问题,不仅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由于受到“反垄断超前论”、“行政垄断淡化论”和“垄断有理论”等观点的影响,反垄断的决心明显不足,态度不够坚决,行动更是迟缓。这里提到的“三论”,并未见诸文字,只是若隐若现存在于讨论会和文章的“缝隙”中,但稍作解释,不难感到它们的存在和影响。
“反垄断超前论”认为,中国市场体系发育水平和经济集中度太低,当前的主题是反欺诈、阻止恶性竞争,至于反垄断只能是以后的事。
“行政垄断淡化论”认为,谈反垄断是必要的,但不必过于突出强调反行政化垄断,否则会使现阶段的政府行为受到过多的约束,妨碍自上而下由政府推动的改革进程,使政府在今后的改革中处于尴尬境地。
“垄断有理论”认为,中国不能笼统地反垄断,因为当前突出的问题不是垄断过度,而是垄断不足,只有进一步扶持垄断势力,才会推动中国规模经济的快速成长。
对这些似是非的观点和主张,只能另辟文章专门评价,这里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三论”的影响不可小视。中国的《反垄断法》酝酿多年,迟迟不能出台,虽几易其稿,均对反行政化垄断问题轻描淡写,多有保留,惟恐给今后的政府行为带来诸多不便。根据目前这种状况,有必要更具针对性的就反垄断、反行政化垄断的特殊对策进行探讨。
2.中国反垄断需要紧紧抓住三大主题
这一特殊对策的要害核心是三句话:行政化垄断要剔除,经济垄断要限制,规模经济要培育。实现这一基本目标,需要紧紧抓住三大主题。
一是研究解决反垄断与规模经济的矛盾。解决的关键是把握“度”,例如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过程中,要实行适度集中政策,鼓励按照市场原则,促进企业的规模经济成长;对经济性垄断的限制实行适度容忍政策,即讲求容忍度,避免简单化地在反垄断过程中损害规模经济成长。为了实现既能有效限制垄断,又能加快促进规模经济的双重目标,反垄断要采取“盯住行为,放宽结构”的灵活态度,即按照前文中产业组织理论的思路,判定是否发生垄断的标准不是看企业拥有了多大的市场份额,而是看其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的共谋行为。只要没有“行为嫌疑”,对企业规模及其拥有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就应尽可能“放宽政策”予以鼓励。同时,注意研究界定行业组织自律和行业垄断的区别,行业组织协议定价和操纵价格的区别,制止重复建设和阻止企业正当准入的区别。
二是将反垄断的最主要的注意力放在消除行政化垄断上。要依据《立法法》,改变立法过于依赖行政机关的状况,同时归并执法部门和政府机构,改变20年来对行政垄断的回避和拖延的政策。反垄断法应当及早出台,反垄断法不仅不应回避行政化垄断,而且要将此作为立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并在条文内容上作出详细的、不致产生歧义的明确规定,以法律手段切实保障中国的经济增长、经济活力、技术进步和竞争能力。要同时调整各级政府机关的审批权限,清理审批项目,割断部门、行业、地方的机构人员膨胀与行政化垄断得以强化之间存在着的互为因果的内在联系。
昔日由国家、政府垄断经济,在今天却要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其难度和重要性是不可低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包括“入世”前的各项准备期和“入世”后的“调适磨合期”),最大的挑战并非完全来自国外,也同时来自国内;不完全来自竞争对手,也来自曾经拒绝市场竞争的我们自己。中国迫切需要依法反垄断、反歧视,剔除习惯成自然的地方保护,加快“对内开放”的步伐;大幅度剔除行政管制,加快改变迄今为止大政府、小社会、小市场局面。因此,出台反垄断法不仅对国内有利,对促进大中小工商企业发展有利,而且对开放和维权有利。否则,中国就很难依法防范、认定和制裁“入世”以后可能发生的垄断行为。
三是加快发展名副其实的、非官方的民间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在机构改革和经济行政化趋势减弱的同时,为避免出现运行机制“真空”,要同时大力发展城市和乡村的民间经济组织,不失时机地全面提高市场经济的组织化程度。正是由于行政化力量的无处不在和过于强大,中国民间性质的经济组织几乎没有机会得到象样的发育和生存空间,这一点应是今后反垄断、促竞争、建秩序过程中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
收稿日期:200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