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银行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矛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如何解决论文,所及论文,矛盾论文,注册会计师协会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银行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矛盾有着深刻的制度安排的背景,而要想出彻底解决此类矛盾,则必须正本清源,从头做起。简而言之就是积法治、树新规、修诚信。
必须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会计事务所赔偿金额的确定
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还有许多尚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地方。与上述事件直接相关的便是一旦出现虚假审计或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大金额,如何保证能够得到赔偿的金额。除了验资以外,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赔偿金额应该如何确定,造成了在实施对违法注册会计师的制裁时,执法尺度很不平衡,随意性很大。也正因为如此,银行在对待申请贷款企业的审计报告时,不得不"挑三拣四",小心翼翼,因而出现推荐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于银行也实在是一种无奈之举。如果在由于审计报告的失实而使银行遭到损失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得到充分的赔偿(如通过会计师事务听的保险,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那么银行则大可不必如此谨小慎微,各家依法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就可以自由的享受"平等竞争"的温暖阳光。
能否直接由银行委托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需要贷款的进行审计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产生审计业务的基本动因。但随着股份公司的不断发展,审计业务的委托方在实际意义上已逐渐由企业外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者,而经营者和审计人员的"亲密接触",正是引起许多惊天会计丑闻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股东的日益分散化,由广大的股东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在实际上很难操作。但类似于银行的这类主要债权人则完全可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计。如此一来,使用者、委托者及审计业务的真正购买者集一身的银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变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行为。实际上,银行只要与贷款者签订一协议,先由银行出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贷款者进行审计,如果审计合格,则由贷款者承担此笔费用,作为贷款成本的一部分。如果不合格,则由银行承担此笔费用,作为选择客户的成本。这样,既解决了银行是审计报告的消费者角色问题,也避免了上述的法律纠纷。
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建设任重道远
银行推荐会计师事务所的事件实际上反映全社会对于注册会计师"诚信"的怀疑。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失真、审计失败等造假案近年来逐步升级,使行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这将会影响到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少会计师事务所也在从各种案例中吸取教训,敢于对假信息说"不",开始挺起胸瞠,表明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始向诚信建设迈进。但是,这些只能表明我国注会行业的诚信建设刚刚启动,行业风气的形成更是一个相当漫长而艰巨的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金融体制改革的稳步前进,企业融资渠道的不断增多,资本市场的日益健全,类似于银行推荐会计事务所的事件既不是第一次,也不可能是最后一次。对簿公堂,显然只是治标之举,而完善与之相关的各类法规,重建一个充实着诚信风气的审计行业市场才是治本之法。当然,我们在此无意去评判谁是谁非的问题,能够对簿公堂,说明我们这个社会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作为社会中介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法制化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