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审判体制困境的对策
郭 娟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内蒙古 清水河 010010
摘 要: 随着我国司法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审判体制存在困境,部分人钻法律的漏洞,逍遥在法律管辖体制内,严重影响社会功能、人民权利保障的实现和权利监督功能。在国家对审判制度的改革中,摆脱行政审判困境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行政法院制度,推进行政法官制度在改革中的作用;同时,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制度的不断完善健全也是保证行政审判保持生机与活力的方法。本文就我国行政审判面临的困境进行讲述,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 行政审判;困境;对策
行政审判对于我国有重要的意义,其有效保护了公民、法人和相关组织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行政监督也起到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发展与不断拓宽,行政审判体制展露出越来越多的困境和难以克服的弊端。行政审判缺乏较强的独立性,依附于一些组织难以摆脱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性,在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执行难度大,司法甚至在地方演化出区域司法,这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公民、法人和相关组织的诉讼的开展。行政审判在社会救济和相关机构的权力监督上难以确保司法的有效执行,不仅让人民对司法的有效性进行质疑,也动摇国家司法在群众心中不可撼动的神圣地位。因此,寻找行政审判困境的解决方法在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国家需出台行政法院相关制度,确保司法的独立与有效性
行政审判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行政法院制度[1],该制度源于西方国家并在多国应用,其核心强调国家权力的分立,有效保证司法的独立性,这对国家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有很大的帮助。有助于实现审判功能的专业化,为推进国家和社会的法制化有重要意义。虽然许多学者和相关从业人员提出较多的建设性意见,但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从我国的政体和司法的角度出发。改善目前的现状需要一定程度地借鉴国外的司法体制,不断优化行政审判制度,通过建立行政法制来确保司法的有效性,为群众、组织和社会提供权威的服务。
(一)确保行政法院机构与执行机构的独立性
由于国家制度的特殊性,司法与行政在一定程度上融合,行政审判的开展依附于当地的财政和人事,难以摆脱行政机关的参与和干涉。因此,确保司法的独立性是行政审判的关键,政府应着力重新划分行政法院的司法执行区域。行政法院系统的组成由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初审行政法院三个等级构成[2],各等级单位按照职权开展任务,不可越级操作。为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可以在全国设立最高行政法院,其拥有独立和完整的行政审判和终审权,不受相关机构的限制。通过上述的司法的组织架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从区域的行政机关中独立开来,也会加强司法独立性,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可以不断提高群众、组织和社会的诉讼热情和欲望。
(四)行业协会作用与新疆农产品区域品牌竞争力的关系。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机构,是区域品牌的申请实施和持有管理者,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组织协调服务等方面,对区域品牌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17]23-24。因此,结合新疆行业协会的特点及作用提出如下假设:
(二)确保行政法院人事体制与行政机构的独立性
在西方国家,司法人员的任免采用统一任免制,可以有效增加法官对于职业的尊重和责任。在我国实行单一法律制,在区域由行政机关进行选举和任免,地方政府拥有相关的人士推荐和指派权,但这种机制造就司法机关和地方人事存在一定程度的依附,司法执行难以脱离开行政机构来开展。这种现象不仅造成了司法独立性的缺失,也导致在地方形成区域司法。综上,在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落实到我国的政体,地方政府不再行使对行政法院的任免职权,由全国人大和常委统一进行任免和安排。在全国人大设立司法委员会,他们完成相关的人事任命。
(三)确保行政法院财政体制与财政管理的独立
吴大概还是不大信任他们,怕他们太嫩,会出乱子带累人。他不见得一个人单枪匹马在上海,但是始终就是他一个人跟邝裕民联络。
二、行政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是摆脱困境的核心
法官的作用在行政审判的过程中占据很大的功能,确保其素质的可靠性和专业的可依赖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方国家,对法官的培养注重他们的综合素质,有专门的机构对法官进行培训和看护。我国在2006年引进相关制度,但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国家体制对遴选专业法官人员的影响,把预备法官的培训转换为岗前培训,最终难以达到法官培训的作用,难以达到社会的预期。国家在完成相应的行政法院的建立后,应有效地借鉴国外优质的法律培训方法和机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培训机制,不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法律水准,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案件的审理,做到符合人民的预期。
(一)加强行政法官遴选机制的专业性
行政诉讼法从实施以来,对于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监督相关机构中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目前从行政诉讼的实践来看国家的行政法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和难以克服的困难。公信力不足、社会对行政审判存在很大的疑虑与怀疑,目前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二)优化与改革现行行政法官培训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知识的快速更迭,行政争议趋向于复杂和专业化,行政审判对于审判人员的素质不断拔高,要求更高的学历、更强的专业背景和更专业化的手段。而在我国,对行政法官的审查和遴选制度造成部分的人缺少专业的水准和一定的法律道德。尽管是法官,也难以从自身作责,难以把握好法律的红线和道德的底线。因此,一定要从专业人员方面加以改革。
(三)优化与完善行政法官的保障机制
在我国的行政法诉讼的实践中,缺乏对组织和公益权益的维护和诉讼渠道。因此,在我国的国情上建立合法合情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广大的社群有巨大的帮扶作用。根据西方国家实行的行政公益诉讼法案,行政公诉和一般主体代表诉讼的法案是基本的做法。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将人民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诉的原告,因其身份兼具公诉机关的性质,又包括行政机构是否依法进行公诉,在进行相关的行政监督时能有效的提起公诉;同时,考虑一般性主体代表诉讼在我国实际的开展,但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原告资格的性质。综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和不断优化现有的结构,对保护人民的权益有很大的帮助。
三、不断优化与调整行政诉讼制度
专业性在当今的社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3],行政法官的专业性对于审判具有重要的影响。要求行政法官具有很强的法律素养,具备大量行政专业的知识,行政法官的遴选应该不同于其他法官的遴选。在当今的社会,要求行政法官具有硕士以上的法律学位,且在相关的领域有5年或是以上的从业经验。相关人员的来源需有清白的历史背景,高校的法律研究人员、教授或是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等。不仅需要高素质的行政审判人员,还要求他们在道德和人品上具有较高的造诣,不断实现行政法官的素质化和专业化。
从全球看来,大部分国家的司法经费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司法都是国家在进行统一的拨款和完善。我国体制的原因,行政机构掌握着国家的财政,各个级别的司法机关开展的经费需从行政机关审批;同时,司法财政的划分也根据区域的发展来进行相关界定,不同区域的司法经费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区域性的司法机关更倾向于朝着地方经济的发展来进行执行和审判,这是严重不利于国家司法统一的行径。因此,国家在完成行政法院的建立后,防止产生地方性司法,必须从经济的根源上杜绝与行政机构的相关性,使得各级司法机构能够保持最大的独立和完整性,摆脱受限于地方政府的困境。
(一)不断拓宽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界限与范围
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渠道,国家应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诉讼的范围和界限,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拓展。首先可以扩大行政诉讼法保护相关权益的有效范围,比如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合法劳动的权利与一定程度的参政议政的权利,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障。其次,加强其他非权利主体的监督与救济,基本的行政机构、法律允许存在组织的权益也要得到合理的保障,让普通的群众和组织也能享受法制带来的便利;然后,可以对内部行政财力实施一定的司法救助,这有助于拓宽行政审判应用的职权范围;最后,有效地将抽象的行政财政行为纳入考虑的范围。行政诉讼权不仅要求人们聚焦行使基本的权益和义务,其中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人最基本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障。但诉讼对人权益的保障不仅仅于此,公民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公民可以提出法律诉讼对相关人员进行裁决,依法享有基本的保障可以让公民受到合理的对待。
(二)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优化现有结构
法官作为特殊的存在,保障法官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各种各样因素的干扰,实行法官的内部独立的特性,国家应积极推进法官保障机制的形成与完善。首先,可以通过提高法官的待遇来排除一部分外在的影响,但我国存在庞大的法官体系,其素质的强硬也有很大的区别。国家应首要控制法官的数量,确保法官的质量。其次,法官终生制应慢慢建立起来,在任职阶段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能对法官进行罢免,除非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最后,建立法官弹劾的相关制度,不断优化法官的作用和价值,使法官的离职合法化合程序化。让法官在任职阶段保持良好的自身道德与维护法律红线。
(三)不断完善与优化行政诉讼执行制度
执法的有效性与精准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对案件的认识和评判。在行政审判中,行政执行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机构,不仅仅只是法院审理后的延伸,而是确保案件在完成审理后能否达到既定目标的要求,是实现法院功能最有说服力的方式与渠道,可以帮助公民实现法律的保障。中国的审判制度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借鉴西方国家为主的模式和原则。但不可盲目地进行开展,要综合考虑到目前我国存在法官素质不够全面的因素,以及地方的司法存在很多的诟病。需要由最高法院对相关机构进行挑选,找出具有典型意义的判决案例,提出修改性的意见,促进行政执法和行政理论之间的相互交融与触碰,完成相关法案的良性循环,对社会和公众产生最大的益处。同时,可以对已经成文的法案进行一定的编辑和书籍发售,让全国人民看到案件的进程与受理的开展,供相关的专业人员、学者和公民进行查询。
教学改革的核心是管理改革,大部分的高职院校没有在学校层面设置专门的通识教育管理机构,对组织机构的层次、人员组成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一个系统科学的能够统筹规划全校通识教育教学管理、课程体系建设规划、课程开发、课程设置、课程教学运行及教学评估与考核的组织架构。很多高职院校的通识教育主要是由教务处制订计划并负责实施,但由于教务处工作繁忙而且其管理模式多停留在专业教育的管理运行模式上,通识教育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健全,对行政审判不断发出新的挑战。行政法官的素养、司法现象的区域化都需要慢慢进行改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考西方国家的制度,这有利于国家进行相关有效性改革,对于促进行政体制的改善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建立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司法体系,通过获得独立的司法财政来源和不断拓宽司法渠道来充分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尽最大程度监督滥用行政执法权,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
莱考夫指出“算术是物体集合”隐喻有许多种蕴涵,而算术规则就是隐喻蕴涵。每一种蕴涵都是“以获得关于物理对象的集合(collection)的基本真值(truths)”的方式产生的。用隐喻映射把它们映射到对数字的说明上。[2]56 莱考夫阐述了加法、减法、乘法和除法的隐喻映射,也就是物体集合的特性通过隐喻被映射到了自然数的特性上。限于篇幅,我们将只选取莱考夫对于算术规则的隐喻映射的说明的一部分内容,如下:
[参考文献]
[1]孙森森.司法权与行政权良性互动的路径建构,基于行政诉讼实践的观察[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7(01).
[2]于晓虹.策略性服从:我国法院如何推进行政诉讼[J].清华法学,2014(04).
[3]马怀德.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目标:设立行政法院[J].法律适用,2013(07).
中图分类号: D92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2-0126-03
作者简介: 郭娟(1985- ),本科,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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