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与改革--对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问题的深层思考_社会支持论文

弱势群体与改革--对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问题的深层思考_社会支持论文

弱势群体与改革——关于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问题的深层次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弱势群体论文,转型期论文,深层次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02)06-0056-04

一、社会转型期凸现的弱势群体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改革的产物

从社会学视角来看,社会弱势群体或曰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 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这里所说 的社会性资源通常是指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社会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 等,主要包括人们所能占有的经济利益、权利、义务、职业声望、生活质量、知识、技 能,以及发挥能力的机会和可能性等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本质特征有三,“经济利益上 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上的脆弱性,共同构成了社会弱者在社会性 资源分配上的同一性。贫困性、低层次性和脆弱性是社会弱者的本质特征。”其中经济 利益上的贫困性是社会弱者的根本属性。[1]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凡具有上述三个特 征的个人、家庭和群体,都应被视为社会弱势群体。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问 题的凸现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正确认识与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弱势 群体问题,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迄今为止的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弱势群 体。但是,我国改革中产生的弱势群体不同于以往时代和西方国家的弱势群体,他们的 产生是与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和阶层分化密切联系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改革的必 然结果和不能不付出的代价。正确认识社会转轨时期衍生出来的弱势群体问题须树立科 学的发展代价观,必须承认在一定意义上弱势群体问题是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是发展 的必然性代价。发展与代价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任何发展必然付出代价,历史总 是踏着尖刀前进,代价的产生具有内在的必然性,代价是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代价的 实质是换取发展,“发展通过付出代价并扬弃代价来为自己开辟道路”具有必然性和普 遍性,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条规律。[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急剧变化、全面转型时期:社会类型从传统社会 向现代社会转变;社会生产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转变;经济体制从计划经 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政治体制从高度集中向民主 化、法制化转变。这是人类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变迁,同时也是社会资 源和利益重新分配和整合的过程。由于种种历史的、现实的和社会成员自身的原因,伴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急速转型,社会各阶层急剧分化,在社会性资源占有方面的不平衡 日益明显和突出:某些社会阶层在资源的生产和分配中所占份额相对增加,在经济、政 治和文化生活中的影响力相对上升,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成为所谓的“ 强势群体”;另外一些社会阶层在资源的生产和分配中所占份额相对缩小,在权力和权 利方面、发展的机遇、生活的物质条件等社会性资源的占有上处于相对不利地位,在经 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影响力相对下降,成为“弱势群体”。分析弱势群体问题须用 辨证的眼光和历史的态度,如果没有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 平的大幅度提高,社会分层不明显,弱势群体问题就不会凸显出来。但是如果不搞改革 或者推迟改革,其必然代价将是社会发展停滞,而社会发展停滞所造成的可能是更多的 社会弱势群体,可能会引发难以忍受的社会震荡,到那时再解决的难度比现在不知要大 多少。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社会发展过程中付出某些代价具有必然性,弱势群体问题 作为社会转型付出的代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切不可因其出现而大惊小怪,惊慌失措, 更不能视之为改革的后遗症,把弱势群体问题的产生归罪于改革。换句话说,在经济社 会发展的一定时期,弱势群体的产生具有某种不可避免性,尽管这是人们所不愿接受的 ,在一定意义上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转型和体制转换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现代化的必要 代价。

二、关注弱势群体是对改革中利益受损者的补偿

承认改革过程中弱势群体的产生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必然性,并不意味着对于弱势群体 我们应该采取无所作为的态度,听任其处于弱势境地,而是必须对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 弱势群体给予应有补偿。

也就是说既要承认社会发展过程中付出某些代价的必然性,又要随时注意付出代价可 能诱发的社会问题,自觉把握代价的适度原则,缓解代价所造成的社会压力,把代价尽 量控制在最小范围。承认发展要付出代价,绝不是为代价尤其是各种负面问题辩护,任 其存在下去,而恰恰是为了正确地对待、防范和限制它,避免其扩大化。这样的发展代 价观才是科学全面的发展代价观。以这种发展代价观来分析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 弱势群体问题,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社会转型是必然的,为 转型付出代价也是必然的,但转型的代价不能全部由弱势群体来承担。因为,“现代化 建设固然需要社会成员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这种代价不应超过一定的限度,不能将社 会成员视为被动之物,不能总是立足于社会成员承受些什么。必须看到,由普遍主义原 则所直接导致的民众普遍受益性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否则,现代社会将会由于缺乏 一种社会公平而不具备完整的意义。”[3]关于改革的适度性,约翰·希克斯有一段话 值得我们思考,他指出,“一种‘可容许的改革’必须……是一种意味着能够付出补偿 的改革,显然还有净益的改革。只要有这样的改革的可能性,社会的处境就不是最适度 的。”[4]也就是说如果改革给社会成员带来的总收益在补偿改革给社会成员带来的总 成本后,还有净收益,那么这个改革就是适度的,能够在整体上改进社会的处境。从我 国20多年改革的过程来看,改革使得社会大多数成员都从中获益,改革也自然获得了大 多数人的支持和赞同。国内外社会学家进行的大规模的问卷调查表明,比较中国改革与 苏东改革可以看出,在中国有一个相当大的群体通过改革获得利益,普通获益者群体仍 然是当代中国最大的社会集团,构成了中国改革的非常重要的社会基础,而东欧国家利 益受损者群体的比例比中国要小得多,而普通获益者群体的比例比中国要小得多。[5] 这在改革的初期尤为明显,因为初期改革是“把蛋糕做大”型的模式,是在存量不动的 前提下对增量的改革,基本上是一种典型的帕累托改进,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从中获益 ,改革也因此获得了几乎所有社会成员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从20世纪90年代起,由 于资源配置机制的变化,社会成员的分化加剧,收入差距拉大,原来在改革初期获益的 部分社会成员日益成为改革代价的承担者,在社会阶层结构中成为弱势群体。从根本上 说,改革和社会发展应遵循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和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的原则。只有绝 大多数社会成员从改革中获益、利益受损者能够及时得到补偿,改革才具有合法性,才 能不断推进和深化。而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救助实际上就是对改革中利益相对受损者的 补偿,是对改革代价的扬弃,只有付出代价并扬弃代价才能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关注弱势群体就是关注改革和发展

关注弱势群体不仅有利于弱势群体自身,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关注弱势群体就是关 注改革和发展。

改革是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也是社会成员分化、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社会利益重新 整合的过程。弱势群体问题实际上是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新表现,其凸现表明社 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发生了较严重的矛盾。社会弱势群体的凸现,已经或者可能引发一系 列显性或隐性的社会结构性矛盾。具体说来,显性社会结构性矛盾有三对:(1)社会弱 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矛盾。所谓强势群体是与弱势群体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主要指 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中处于相对有利地位、在社会阶层结构中处于上层或中上层的社会成 员,在当前主要包括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以及私营企业主阶层等。二 者在社会资源占有方面的显著差异往往会导致他们之间的矛盾,特别是由于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导致的富有者的“爆发户”行为、“买官卖官”行为、资产所有者及 其代理人利用资产优势对雇佣劳动者的压迫行为等,都会增强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反 感和距离感。同时社会强势成员也已经开始感受到他们与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的隔阂与紧 张关系,大量的社会访谈调查证实,收入差距过大、社会弱势群体增多已经使得一些有 资产或高收入者时常感受到低收入者、失业者对他们的不满甚至仇视心态,因而缺乏安 全感。(2)弱势群体中部分群众与执政党和政府之间的矛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弱势 群体的形成有社会、个体等诸多原因,而当前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形成与国家政策与 利益分配机制的调整有一定关系。从弱势群体自身来讲,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看到的往 往是社会原因,更容易把个人的弱势地位和社会因素联系起来,部分弱势群体尤其是失 业、下岗工人等成员会把自己的弱势地位与党和政府的政策联系起来,随着企业改制、 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下岗等,造成的弱势群体实际生活困难,感到自身利益相对受损 ,具有强烈的社会分配不公正、不公平感以及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满感,而政府作为公 共权利机构、全社会的代表,自然会成为社会弱者的相对剥夺感、分配不公感以及对立 情绪、逆反心理和群体意识的发泄对象。社会学家发现即使在今天的发达国家,贫困( 在社会资源占有上的贫困性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最本质特征,弱势群体无一不是处于贫困 状态)除了带来“匮乏”之外,还会给贫困层带来与社会活动隔绝、产生孤立、压抑和 焦虑,以至抱有和政府对立的情绪。转型时期少数人的非法暴富、某些官员的“灰色收 入”等问题,也会使部分群众发生误解,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矛盾,往往也会转向党 和政府。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特点,比如对抗性 增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增多等等,弱势群体的大量地迅速地出现是重要的诱因之一 ,它成为影响社会改革和稳定的诸多不利因素之一。(3)同样处于弱势境遇的社会成员 之间的矛盾,即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弱势群体之“弱”集中表现在他们在社会性 资源占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在生存与发展的能力方面相对于其他社会成员来讲处于明 显的劣势。由于在与社会强势群体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因而他们对社会性资源占有 方面的竞争主要集中在弱势成员之间,城市失业下岗者与进城农民工之间的矛盾就是其 中的一个典型例证。随着城市劳动者就业压力加大,“刘易斯定律”的作用使得城市简 单劳动者的工资下降,城市失业、下岗者人数剧增,生存的压力与困难加大。另一方面 ,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过剩、农业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导致的农业比较利益的降低, 使得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形成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现象,由此导致了城市失业 下岗者与进城农民工之间在争夺就业机会与生存空间方面的矛盾和竞争。前者指责农民 抢走了他们的饭碗,后者则明显地感受到来自城市的歧视与偏见。

上述三对矛盾处于显性状态,在其背后还隐藏着深层次的社会结构性矛盾,那就是如 果放任弱势群体大量地源源不断地产生,将会使得社会成员对社会公正、社会公平等基 本价值理念的态度发生消极的变化,会认为当今社会是一个不公正、不公平的社会;对 指导改革的基本理论,如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让一部分地区、一 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大政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的原则发生疑虑,进而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减弱,对社会主义的信心减弱,对改革的信心 减弱。因此,关注弱势群体、改善其生活与生存条件、提升其生存与发展能力,其直接 现实意义和效果表现为改善社会弱者的生存与发展条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处于不利 境遇的社会成员的关心与帮助。而从根本上或者从长远来说,其意义不仅在于它有利于 社会弱者本身,能够改变社会弱者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性资源分配中的不利境遇 ,而且在于它有利于协调政府同社会各阶层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有 利于社会全体成员,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使改 革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与能量,使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关 注社会弱者也就是关注改革和发展本身,而这一点尤其需要得到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理 解。

四、深化改革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正确路径

如何对待转型期出现的社会弱势群体?如何解决弱势群体问题?这是面对当前数量众多 、生存和发展面临各种困难的社会弱势成员,党和政府不能回避的深层次关键性问题。 “发展是硬道理”,弱势群体问题的妥善解决从根本上说还要靠改革和发展。只有改革 的深化和进一步发展,才是最终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正确路径。经过二十多年的改 革和发展,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弱势群体问题的凸现是改革过程中 深层次矛盾的反映,它要求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改革的思路和 执政理念上与时俱进,通过改革的深化使问题得到解决。我们认为,当前改革和发展进 入了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弱势群体作为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深层次矛盾的反映有一定的 客观必然性,惟有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才能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要实现这一目标 ,党和政府必须实现改革思路和执政理念的现代化,在思想观念上必须树立辨证的权利 -责任观,把关心和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把社会公正作 为党在改革新阶段的重要执政理念,努力提升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能力,使弱势 群体能够更多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由于长期的自然经济和封建专制的制约,中国传统文化中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慈善 思想源源流长,习惯于把社会弱者视为同情、施舍的对象,而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观念、 责任意识缺失。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历史的和文化的、经济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 民也大都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观念,意识不到社会弱者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取支持的权 利,而政府则普遍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视为对民众行德政,施恩惠,而不是将其视 为应尽的义务或份内的职责。由于这种观念的影响,对社会弱者的关注在实践中往往表 现为特殊主义的行为倾向,政府对哪些社会成员沦为社会弱者没有一定的标准,决定对 谁进行救助具有随意性,国家支持的范围极其有限,并且救济标准过低,多为临时性救 济,缺少稳定性、规范性和法律的约束力。特别突出的问题是将许多需要救助的社会成 员排除在社会支持体系之外,尤其是农民这个中国人数最大的社会阶层的社会保障权长 期以来没有现实的实现途径,迄今为止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基本上都局限在城市 的居民,而把同为国家公民的广大农民排除在外。有些地区或个人甚至把处于弱势地位 的社会成员视为社会发展的包袱,将其作为影响稳定和进步的对立面来对待,社会弱势 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上述观念和做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需要,必须实现观念的 转变,充分认识到在其本来意义上,关注弱势群体就是党和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 不是对社会弱者的恩惠或施舍。(一)关心弱势群体是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 求。如何对待弱势群体是衡量党的先进性的重要标准,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根本原则,党的一切行动从根本上都是为了广大人民 的利益,其中当然包括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如何对待弱势群体是衡量社会制度优越性 的重要标准,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 富裕,要使全体社会成员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必须对在改革中出现的社会弱者进行支持 与帮助。从这种意义上讲,关注与支持弱势群体是党和政府的政治责任和道德义务,无 须多加赘述。(二)从法律意义上说,支持和救助弱势群体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国家 对社会弱者所负的积极义务。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的以及其他形式的扶持与援助,是 法律赋予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的一种。我国宪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 生事业。”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也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有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帮助及其他形式援助的权利。今天,我们党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 重要方略,支持与救助社会弱者不仅是政府和社会的道德责任,更是其法律与政治责任 。用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将公民享受社会支持的权利加以明确和保障,是政府权利运行 的合法基础。国家对其加以确认,就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障这一权利,这是国家的一项 重要职责。对其进行支持和救助,是各级政府应尽的义务,政府应努力使公民的基本法 律权利落实为实质权利。个人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两类,与此相对应,国家 义务也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两类。著名政治学家钱端升先生在《比较宪法》中曾 经指出:个人权利,“第一类为消极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教自由, 集会自由等各种个人自由。……这一类权利,亦可谓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第二类 权利,可以谓为积极的基本权利,亦有称为受益者权,如受国家供给最小限度的教育权 利,及失业时或灾害时受国家救济之权等。为谋个人知识,道德,与身体上的优性的教 育,有时候国家尚须对于个人,积极地履行若干种活动;国家的这种积极义务,便构成 我们之所谓个人的积极权利。”[6]也就是说,国家对公民权利所负的义务有消极与积 极两类。国家对各项权利所负的不加侵犯与防止侵犯的义务可称为消极义务;国家必须 积极创造条件充分保障各项经济文化权利的实现可以称为积极义务。由是观之,国家或 者说各级政府对社会弱势成员的物质上及其他形式的救助与支持应列入其对社会公众所 负有的积极义务之中,是国家或者政府的重要职责,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使之得以实 现。(三)支持与帮助社会弱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和体现。“上帝的 当归上帝,恺撒的当归恺撒”,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政府有明确的分工,真正的市场 经济逻辑是:效率由市场去追求,公平由政府去管理。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共同点就是 政府的首要的和主要的职责是保障民生,关注弱势群体政府责无旁贷,解决社会弱者的 生存与发展问题是政府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并且,在当前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社 会弱势群体数量众多,生存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他们对于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往往 将扶贫解困、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希望过多地放在政府一方,更有必要发挥政府在救助 弱势群体中的作用。因此,政府应将注意力转向社会保障与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以及协 调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实现由经济型政府向公共型政府的转变,担负起关注弱势群 体、扶持与帮助弱势群体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在这方面可以大有可为。需要指出的是, 这并不意味着关注弱势群体仅仅政府有责任,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对他们伸出援手。

我们认为在改革的不同时期党和政府的工作应有不同的侧重点,当前应该把关注社会 弱者、实现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各阶层关系作为现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改革的初期 ,由于社会公众对于改革意义认识不充分,党和政府的工作侧重于教育和动员社会成员 树立正确的社会发展代价观,认识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理解改革中付出代价的必然 性,懂得代价和发展互为补偿、代价的实质是换取发展,并鼓励人们遵循“以最小代价 换取最大价值”的原则,为社会发展自觉地做出某种奉献和牺牲,并承诺将来在适当时 机对利益受损者给予补偿,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邓小平同志提 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加快经济发展的大政策,指 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现共同富裕。对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贫富差距问题,他指出将 来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一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 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 和解决这个问题。”[7]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社会成员——比如大量下岗职工——从国 家现代化的大局出发,平静而自觉地接受了对自己来说意味着利益受损的社会政策安排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社会弱势群体主动或被动、自觉或不自觉地为改革做出了程 度不同的奉献和牺牲。今天,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整个社会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新阶段,在整体上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问题、弱势群体问题凸现 出来,对社会进一步发展造成了许多负面的消极的影响,若不及时解决将会延宕甚至阻 碍改革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在改革中利益相对受损的社会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对他们 给予必要的关爱和救助;并且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取得了巨 大的进步,为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积累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实践经验。党和政府对当前社 会转型期出现的弱势群体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就明 确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特别关心那些工作和生活上暂时遇到困难的群 众,把他们的事情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重点考虑,重点解决,切实安排好他们的就业和 生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议》也强调:“对工作和生活遇到困难的群众,要格 外关注,重点帮助。”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 一次使用了“弱势群体”的概念,强调“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这些都表 明党和政府对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信心与决心。有的学者提出“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以 及中国社会的发展,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以及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复杂多样情形的出现, 时至今日,我们更有必要将公正明确地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的执政理念”[8],这是 非常有见地的思想。只要党和政府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将关注社会 弱势群体提上工作的重要日程,努力提升他们的生存与发展能力,妥善处理效率与公平 的关系,协调阶层利益矛盾,形成合理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就能确保大多数人从改革 和发展中获益,使改革获得更深厚更广泛的社会基础,最终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 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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