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方式与服务贸易统计二元构架的协调方案——《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简化方法”评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贸易论文,构架论文,四种论文,手册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所应遵循的法律性定义和统计性准则
1994年发生了两件对当代国际贸易进程有重要影响的大事:一是乌拉圭回合最终结束,GATT各缔约方决定建立永久性的具有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并签订《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另外一件事虽然不是那么瞩目,但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成立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机构间工作组”。
经济发展到什么水平,就需要有什么样的统计为之服务。而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质量(数据完备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国际可比性),也不能不影响经济工作的发展。GATS以列举、描述的形式给国际服务贸易下了一个新定义,这就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国际服务贸易的4种提供方式。由于该定义写进了国际协议,就具有了法律地位。此后无论是开展服务贸易谈判,还是检查协议履行情况,都得围绕4种提供方式进行。这样,贸易谈判者、政策制订者和市场开发者、经济分析者等,就把生产符合4种提供方式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任务一下子压到了贸易统计编报者——各国统计机构和国际组织统计机构头上。
1994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批准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机构间工作组,规定其任务是加强各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鼓励开发国际概念、定义和分类,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可获性、质量和国际可比性。当时各国政府、商贸界和经济分析研究人员已在要求得到更多、更具国际可比性的服务贸易数据,这当中就包括那些用来支持贸易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数据。工作组的建立正是对这种日益增长的数据需求的回应。面对统计数据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巨大差异,工作组开始了她漫长而艰巨的使命。工作组由来自经合组织、欧共体统计局(欧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统计司、联合国贸发会和世贸组织的专家组成。工作组最初的几次会议,主要是考虑如何改善统计数据,满足需求。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前导工作,他们决定准备一份新的国际方法论建议,而此建议“既应具有创新精神,又能与现行统计体制保持一致”[1]。1996年工作组开始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anual on Statistic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手册》)的开发。
工作组所谓“创新”,指的是待开发的方法论要跳出国际服务贸易的现有观念的框框,着眼于按GATS 4种提供方式和谈判所列服务项目,划定统计范围、指标设置和分类标志。也就是说,“创新”的法律依据是GATS 4种提供方式对服务贸易的定义,所开发的方法论建议要尽可能满足GATS对于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要求。而所谓“与现行统计体制保持一致”,就是要尊重多年来国际组织和各国统计部门在经济统计方面形成的制度性成果,不破坏其基本框架。与服务贸易统计有关的制度性成果主要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BPM5)和1993年《国民经济账户》(1993SNA)来体现。关于这一点,《手册》第1章即申明:“本《手册》的编制方针,……是以国际公认的编制标准为基础而不是对其修改”[2]。要同时做到这两点,实属不易,因为两者的认知思路全然不同。
随着资本和人员在国际间流动越来越自由,通过直接投资在国外设立附属机构和人员流动就地提供服务越来越普遍,这种服务“出口”与原来意义上的服务出口并行不悖。如果大气候合适,由国外附属机构在东道国提供的服务业务可能还会有更宽广的发展余地。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者、政策制订者和市场开拓者正是从这个角度审视服务贸易的,GATS因应这种立场对服务贸易作了4种提供方式的定义。贸易工作者需要有关这一全新视角的统计数据,但是他们并没考虑数据获取成本,更没意识到对现行统计标准的挑战。
对于以1993SNA和BPM5为基石的关于国际经贸关系的现行统计框架来说,最重要的概念是统计单位居住(Residence)。凡在编报国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是该国的居民,否则就是非居民。SNA核算一国生产、消费、积累、对外交易等基本活动,分为国民收入、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民财富和国际收支(BOP)5个核算子体系,其中前4个核算国内经济活动,后1个核算对外经济活动。能否列入国际收支核算范围的标准就看一项交易的双方是否一方为居民,而另一方为非居民。编报国的国外附属机构和其在国外留滞达一定时间的自然人,显然是东道国的居民,他们就地提供服务,(除非是向编报国居民提供),理应不进入编报国的国际收支核算范围。反之,一外国在编报国的附属机构和自然人就地提供的服务,(除非是向非居民提供,)显然是编报国居民之间的交易,也不会进入编报国的国际收支核算范围。要求根据GATS 4种提供方式进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岂不是对以1993SNA和BPM5为基石的关于国际经贸关系的现行统计框架的挑战?如果舍弃SNA和BOP另搞一套,那对于各国际组织和中国政府将是一个相当大的财政负担。按如此思路获取数据所带来的收益,与获取这种数据所导致的成本相比,岂非得不偿失?一种数据获取机制,不仅仅是一项统计制度及其实施指导意见,还包括从上到下的统计渠道和资源配置,涉及到机制的设置成本和运行成本。须知现行统计机制业经多年运行、检验、维护和完善,弃之一旁另起炉灶谈何容易!另外,对现行机制承担责任的各国际组织也必须维护他们的统计权威,绝不会自己否定自己。《手册》的编纂者很明白:“一份全面的、能够充分反映GATS法律定义及其他条款的提供方式统计处理办法将不在本《手册》讨论的范围之内。这样一种方针将无法保证与诸如BPM5和93SNA的国际统计体系协调一致,执行起来可能需要耗费太多的资源”[3]。
有幸的是,各国和国际组织的专家们能够在现行机制内找到基本满足GATS服务贸易定义的统计途径:现行机制中有关于国际直接投资(FDI)的统计,而外国附属机构是外国投资企业中的一种,FDI统计一般包括了对外国附属机构资本情况的统计,只要在此基础上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统计,就能获取对应于第3种提供方式“商业存在”全部和第4种提供方式“自然人存在”一部分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于是,《手册》对国际服务贸易做了广义的解释,在涉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原来意义上的服务贸易之外,延伸到通过在一国之内设立外国附属机构提供服务。后者正式表述为国外附属机构服务贸易(Foreign Affiliates Tradein Services——以下简称FATS),而前者需要为“服务贸易”加上限定语,不妨称之为BOP口径的服务贸易。笔者数年前曾对这种"1+1"的探索和试行做法进行过归纳,谓之曰服务贸易统计的“二元架构”[4]。《手册》本身的说法是:“本《手册》以构建描述国际服务贸易交易的两个基本模块为主体框架”[5]。“本《手册》对国际收支关于服务贸易的统计和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两者所做的处理表明,尽管存在着当前统计框架的限制,在两个基础(体系)之间建立联系(的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机构间工作组在给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报告,对《手册》就如何处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法律性定义和统计性准则,以及如何处理数据需求与数据搜集困难的问题,做了如下说明:“《手册》旨在满足各种统计需要,但特别重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需要,它尽可能地发展了现行编报标准,尤其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手册》第5版(BPM5)和1993年《国民账户体系》(1993SNA),而不是建议做出修改,但是与BPM5所阐明的传统的国际收支观点相比,《手册》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了更为宽泛的观点。……应当认为这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兼顾了客户的具体要求与编报者搜集服务贸易数据所遇到的困难”[5]。
二、BOP服务交易和FATS统计对四种提供方式的分配模型
用“BOP服务贸易统计+FATS统计”的二元架构去落实GATS要求涵盖的4种提供方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其中涉及许多在方法论上或在实践上不好解决的细节问题,《手册》作为这一努力目标的第一步,只是大致提出了一个对应方案。用编纂者的话说就是:“本《手册》提出了一个简化的统计方法,它可以作为将BPM5和FATS服务交易分配给GATS提供方式的起点。”简化的策略是:
表1 BOP服务交易和FATS统计对四种提供方式的分配
注:ICFA指产生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产业标准分类》(ISIC)的ISIC国外附属机构类别分组。
1.如果国外附属机构非常接近于商业存在实体的概念,可通过FATS统计获取有关第3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信息。
2.就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交易而言,BPM5规定的BOP统计已然涵盖了第1、2种服务提供方式的全部和第4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一部分。
区分GATS的4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依据是,服务供应商、消费者或其他人是否为了实现交易而从一国流动到另一国,具体划分思路见图1。
图1 服务提供方式划分
国际收支服务交易一般与第1种方式、第2种方式和第4种方式的一部分相对应。《手册》的简化处理办法是:
第一,如果特定服务类别的主要部分与根据某种提供方式的服务相对应,这种提供方式就完全被分配给这种服务类别。例如,由于电讯服务多属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它就分配给第1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
第二,一笔交易包括几种提供方式,如果不能按提供方式估算出细分的交易价值,则按与交易相关的时间和资源把它分配给最重要的提供方式。例如,作为非居民的某一建筑师为编报国设计一处工程,他通过电信线路交付了项目,但又不得不在执行阶段对编报国进行数次访问,这笔交易仍列为跨境提供。
三、BOP服务交易分类的扩大
1996年经合组织和欧统协商制订了比BPM5为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国际服务贸易分类更详细的分类,将BPM5的若干服务项目分类,供其成员使用。《手册》在进一步扩大经合组织和欧统联合分类的基础上规定了《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the Extended Balance of Payments Services(EBOPS)classification)。按EBOPS搜集的数据基本能满足FATS服务贸易谈判所需的细目以及对全球化研究的需要。
BPM5、经合组织和欧统的联合分类和EBOPS都是基于产品的分类。他们与另一个分类体系——《产品总分类》(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CPC)存有对应关系。与其他分类不同的是,CPC不是专为某一目的设计的而是为了所有需要详细产品的各类统计建立的。它既包括可运输的商品和不可运输的商品,也包括服务以及有形和无形资产,是横跨货物和服务两大类产品的总分类。1989年制订了CPC(暂行本)。1998年制订了CPC1.0版。《手册》附录中列有EBOPS与CPC对应表。
四、FATS统计的涵盖范围、指标和产品(活动)、国别分类
同其他国际贸易统计子体系一样,建立FATS统计首先要明确其涵盖范围,然后是根据需要和可行条件提出一套统计指标,还要解决统计数据的产业/产品归类和国别归类问题。
1.以多数拥有标准确认FATS统计的涵盖范围
FATS统计涵盖范围问题实质上是外国附属机构的可操作定义问题,而这一问题又和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的有关概念相联系。通常有“所有”。“控制”和“附属”等几个概念。根据BPMS和1993SNA的统计准则,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指外商在该企业中拥有不低于10%的普通股或表决权(就法人企业而言)或等值权益(对非法人企业而言),其中外资占有50%以上股权的界定为子公司(subsidiaries),占10%~50%股权的为联营公司(associates),外商单独或联合拥有的非法人企业为分公司(branches)。《手册》采纳了欧统和经合组织多数所有权的标准,即以“直接投资者拥有直接投资企业中50%以上表决权”作为划定国外附属机构的范围的标准。《手册》认为,尽管低于50%股权仍可达到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目的,似应将之列入国外附属机构的范围,但这有可能因为投资国和东道国的编报人员对控股的不同评估标准造成双边统计数据的不对称[6]。
2.根据数据的用途和可获性确定FATS统计指标
FATS统计指标在《手册》中被称为“FATS的经济变量”,对变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它们在GATS的执行中和全球化现象的分析中的可利用性和数据的可获性。《手册》对此提出了两组变量。第一组为基本变量,包括:①销售额(营业额)和/或产出;②雇员人数;③增加值;④货物和服务的出口额和进口额;⑤企业数目。它们被用来采集有关服务贸易的基本信息。第二组为补充变量,可用于作相关的对比分析,包括资产、员工报酬、净值、固定资本积累总额、所得税、研究和开发支出。
3.以最终标准确定服务贸易的国别归属
国际直接投资的投资国和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可能仅一环,也可能是多个环节所形成的投资关系链。在后一种情况下,究竟是按编报国为一端的第一环处理FATS的国别归属,还是从编报国一端延伸至投资关系链最远一环的另一端来处理FATS的国别归属,往往有不同的考虑。尽管《手册》对FATS变量的国别归属依内向FATS和外向FATS分别考虑,但其总原则是一致的。
以东道国作为编报国,国外附属机构在其境内销售即为内向贸易。东道国在确认贸易伙伴国时可以有两种考虑,一个是直接投资国,另一个最终受益国。前者以第一阶外国母公司所在国家为内向贸易的来源国,后者以最终受益的所有者(Ultimate Benefited Owner——UBO)所在国家为内向贸易的来源国。通常情况下,第一阶外国母公司和最终受益的所有者是同一家公司,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两者不是同一家公司。《手册》建议把最终受益所有者基础作为编报FATS统计的第一选择,并作为详细编制估算数的依据,也鼓励各国提供按第一阶母公司作为国别归属准则的数据。
在编报外向FATS时,《手册》的精神是外伸到编报国直接投资者有商业存在的国家,即统计数据所跟踪的诸如销售、就业等各种活动发生的国家。
4.关于FATS变量按活动和产品分类的近期和远期考虑
在经济统计中,无论是生产、运输,还是内贸、外贸,其各项指标或按活动分类,或按产品分类。国际上已开发了不同的分类体系。按产品分类的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列名与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HS),“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xtended Balance of Payments Services classification——EBOPS),联合国“产品总分类”(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CPC)。按活动分类的有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国际产业标准分类”(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es——ISIC),“附属机构的ISIC类别”(ISIC Categories for Foreign affiliates)。还有联合国“国际职业标准分类”(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ISCO)。
本文第二小节提到EBOPS是《手册》为居民与非居民的服务贸易分类所用制定的。《手册》主张,作为长远努力目标,FATS应尽可能地在与EBOPS相一致的基础上,按照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商品列名与编码协调制度”进行分类,以便与按此方法分类的居民与非居民贸易进行比较。作为近期向国际组织报告的需要,FATS变量应根据“全部经济活动国际产业标准分类(第3次修订本)”按活动分类,并按产生于ISIC的“附属机构的ISIC类别”分组。
五、《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实施的渐进性
建立符合GATS关于服务贸易定义的而且能够充分满足贸易谈判和协议履行等方面需要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不仅要解决国际社会在观念和方法论方面的共识问题,而且还取决于各个国家贯彻实施的具体条件。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等,服务业的发达程度不同,对外直接投资和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成效也有很大差异,因而他们对于服务贸易谈判和签订协议的积极程度不会一致,对服务贸易数据需求的迫切程度也不一样。发达国家服务业较为发达,直接投资和附属机构贸易活动规模远超过发展中国家,他们对于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标准和搜集发布相关数据较为积极。但是发达国家之间,认识也有差异,工作进展也有先后。据悉,联合国专家组就《手册》征求各国意见,大约有70个国家做出了反应,总体来说很支持。但也有一些意见认为所建议的数据细目搜集起来难度不小,应提醒编纂者注意。还有少数国家倾向于采用一套更为雄心勃勃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