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高薪守正”_高薪养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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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腐败滋生的原因和反腐败措施时,目前理论界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即“高薪养廉”。这种观点认为公职人员的薪水过低,以至于在正常的分配体制内不能维持与其职业尊严相当的生活,于是就在体制外寻求补偿,这是公职人员发生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措施是,增加公职人员的工薪,使公职人员的生活能与其职业尊严相符合。“高薪养廉”这一提法听起来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只要我们仔细认真全面地思考一下,我们不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高薪”一定能“养廉”吗?“薪”多高才是“高薪”,才能“养廉”?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能否实行“高薪”以养廉?本文将从这些疑问出发重新审视“高薪养廉”。

一、“高薪”并不能必然产生“廉”

就我国目前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原因看,公职人员薪水高与低并不是主要因素,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公职人员的廉洁也主要不是靠高薪养起来的。因此“高薪”并非能“养廉”。

第一,私欲膨胀并非“高薪”能够抑制。从90年代后半期我国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来看:涉及的领导职位越来越高,金额逐步增加上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的案件都屡有发生。用薪水过低,根本无法说明和解释,像成克杰、胡长清案件,从思想深处找原因,只能说是崇尚金钱与权力,抛弃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私欲极度膨胀的结果。不靠提高党性修养,改造其拜金主义的世界观,根除自私自利的腐朽思想,仅仅想通过提高工资收入途径来抑制他们的私欲,保持行政廉洁,恐怕不会有多大作用。

第二,奢糜的生活再高的薪水也难以维持。当前我国的腐败现象与改革开放前出现的腐败有一个明显不同的特点。改革开放前发生的腐败绝大部分是谋求家庭或者个人日常生活的改善,贪污受贿的内容以糖、烟、酒或衣物、食物为主,即使有时有少量的现金,但这些现金也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消费;现在贪污受贿的内容以现金、支票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为主。“色情腐败”也屡见不鲜,贪污受贿者的目的不再是维持家庭或个人的日常生活,而是为了追求超常的生活享受:或者为子女出国做积累、为自己将来到境外定居做准备,或者供造别墅、养情人等奢糜生活之用。成克杰、胡长清都有自己固定的情人,有的腐败分子甚至有几个“包二奶”。这种奢侈糜烂的生活方式靠“高薪”是无法维持的。

第三,廉洁的政治文化并不是由“高薪”“养”出来的。廉洁的政治文化形成主要来源于公职人员自律性、责任心、职业道德水准和政治文化素质的提高。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升官发财”的封建政治文化积淀很深,加之当前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在这种文化心理和多重因素的驱使下,谋求官职者趋之若鹜。买官、跑官、要官甚至谋官害命连资本主义国家都很少出现的现象,在当前我国都发生了。不择手段地追求升官这一现象给“高薪养廉”论者出了一道难题:要么公职人员的薪水不低,否则是不会有人不择手段去谋取这种职位的;要么谋取这种职位的目的不是为了“高薪”,而是通过拥有的职位去捞取薪水以外的财物,这样也就不可能会有廉洁了。另则,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动机去谋取这种职位是不会因薪水的高低为进退的,也是不需不择手段的。

第四,健全的法制体系不是依靠“高薪”支撑起来的。“高薪养廉”论者看到了新加坡对公职人员实行“高新”制度,新加坡政府电被誉为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府,但这两者之间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新加坡公职人员的廉洁关键是有专门的反腐败机构——贪污调查局,有健全的反腐败法制与措施——贪污(收益没收)法,有良好的政治文化氛围——监督意识。贪污调查局局长由总统任命,人员从公民中选聘,调查局工作由总理办公室直接监督,调查局拥有特殊的权力,可以调查任何有关重要人物的任何信息。贪污法规定详细、便于操作、惩罚严厉。明确提出了“贪污不合算”的概念,在经济上使贪污所得远远不能与受到的惩处相抵。在工作上使其永远不能再进入公共部门,在生活上使其甚至难以过上普通老百姓的体面生活。公民意识到腐败是对自身权利的侵害,有贪污调查局撑腰,对官员的腐败行为敢于及时举报,整个社会形成了反腐倡廉的政治文化氛围。因此,与其说新加坡是“高薪养廉”,毋宁说是公职人员惧怕失去“高薪”而“养廉”。是法制健全,惩罚严厉,监督严密的综合结果。

由此可见,“高薪”不是“养廉”的一种必要条件,如果其他反腐败措施不能及时出台,而实施“高薪”不仅不能达到“养廉”的目的,而且还会激化干群矛盾,带来社会不稳定。

二、薪水应该多“高”才是高薪

在一定社会里,劳动者薪水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费用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制度。

首先,公职人员的工资高低要与国情相适应,不能超越国情。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生产力不发达阶段,社会物质财富和文化产品还不丰富,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比较低的发展阶段上,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基本的生存条件还没有保证,温饱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国家的扶贫攻坚任务也还没有完成,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高薪”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于国内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水平而言,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公职人员的工资和收入虽然不能算高,但也不能说是低薪;相对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言,我国公职人员的薪水确实不高。但是,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公职人员的工薪不可能与发达国家同类人员相比,甚至也不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同类人员相比(因为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高)。如果想以国外公职人员的工薪为参照系,不顾国情来提高我国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其本身就是制度不合理,这样会使腐败合法化,其结果只能是导致社会不稳定。

其次,公职人员的工资高低要与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别要与分配制度相一致,不能超越制度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相一致,我国的分配制度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具体分配中要求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下,我国公职人员的工资方可能是社会上最高的,其原因在于:

(1)公职人员的工资高低是由其劳动贡献大小决定的。目前我国公共政治领域中的公职人员有一部分人从事的是复杂的社会管理活动,他们的劳动是脑力劳动,理应得到与其贡献相当的劳动报酬,但是就更为广泛的公职人员来看,他们的劳动并不一定比社会其它行业劳动者的劳动更为复杂、社会贡献更大。因此,对广大公职人员实行“高薪”,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2)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条件下,不同所有制单位,人员的收入构成是多样的,所以公职人员的薪水与之没有可比性。(3)由于存在着多种经营方式和按要素分配,个体劳动者、非公有制企业的经理、投资人、高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甚至外资企业的高级工人的收入,都比较高;国有企业中现在普遍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工资较高。这些是事实。但是这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要素的投入和经营都有风险,有高回报的时候,也有失败压力;企业人员的收入有高的时候,也有低的时候,甚至有下岗和失业的危险。(4)公职人员所具有的住房、交通、医疗等许多项福利,其他劳动者事实上是没有享受到的。因此,做收入高低的比较也不能只看现金收入。

因此,薪水的高低只应该以所在社会的整体工资水平和自身所付出的有效劳动为标准来判断,如果只瞄着社会上最高的收入者甚至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类人员的收入,公职人员以这种心理来看待自己的薪水,恐怕会诱发更多的腐败。

三、“高薪养廉”不适合我国国情

像英、美、德、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推行了高薪养廉措施,一些国际组织人士在总结反腐败经验时,也把高薪养廉作为一条基本经验来谈,但是这条经验并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第一,凡是实行高薪养廉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设置都严格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公务员队伍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占国家总人口的比例,都远远低于我国。尽管我国政府曾经多次下大力气进行机构精简,裁减冗员,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直到目前我国公职人员绝对数量仍然可以与一个中等发达国家的总人口相比,占国家人口总数的比例也比西方发达国家高得多,“十羊九牧”在行政机关并不是少数现象,人浮于事十分严重。对于这样一支庞大和臃肿的公职人员队伍,国家财政按照现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都有困难(有些地方的财政被称为“吃饭财政”),在这种情况下,要大幅度地增加工资,实行“高薪”,显然是不现实的。

第二,中国的公职人员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公职人员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公职人员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不以内阁的进退为进退,不以政党的执政与否为进退,实行常任制,一旦进入没有特殊的原因便可终身任职,长期以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他们相对于老百姓是政府官员,而相对于政府是雇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对职业的忠诚上要来自于工资报酬和各种福利刺激。这个群体的利益来自于长期同政府的谈判与斗争,实行“高薪”在一定程度上是斗争的结果。中国的公职人员与其他人员在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是国家的主人,也不应该因职业的区别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的工作作风,由主人翁的地位所决定而不应该是由“高薪”养起来的。

第三,到底在无产阶级政权性质的国家里,对公职人员应该实行高薪。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写道:在真正的民主共和国里,既不应有乾俸,也不应有高薪,因为高薪会促使人们投机钻营,追求升官发财,把国家的公职当作肥缺来争夺。为保证国家的公职人员真正成为人民的勤务员,应建立“廉价政府”,“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第13页。)。无产阶级政权保证本身廉洁和防止自己的官吏与代表走向腐败的真正措施是实行普选权,使人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推选代表,代表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监督,并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在学习《法兰西内战》一文时,人们普遍称赞这一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个现实意义就在于:在无产阶级政权国家里对公职人员是不应该实行“高薪”制的。

总之,我国庞大的公务员队伍和拮据的财政状况决定了,目前我国不可能实行高薪养廉;我国公务员的性质与国家政权的性质本身决定了就不应该实行高薪养廉,真正的民主与切实有效的监督才是反腐败的根本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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