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_科技论文

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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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现实国情,适时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在当前很有必要。

一、科技税收政策应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的扶持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因此科技税收的优惠重点应放在补偿和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将目前主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科研技术开发补偿与中间试验阶段给予税收优惠,以增强科技税收政策的一体化效应。具体而言,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扩大研究开发经费超额扣除政策的优惠范围,取消现行政策中“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盈利企业”和“超额扣除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不合理规定,规定只要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年1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都可享受150%的税前扣除优惠。受惠企业因当年亏损或盈利部分不足以抵扣规定扣除额的,可在五年内结转使用,从政策上鼓励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资力度。

二、重视高新技术企业中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问题

针对现行科技税收政策中对人力资本激励措施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健全和完善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相关税收优惠措施。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改革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最为直接和彻底的办法是比照软件行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在过渡期内,建议较大幅度地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以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其次是强化对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适当扩大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同时,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且将这一政策规定的实施扩展到企业的范围,鼓励和提高各类科技开发人才的开展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三、适时调整完善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1.增值税方面的完善

生产型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产业产生的负面影响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事实,最终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是增值税改革的目标与方向。但是当前限于客观条件还不够成熟,在增值税尚未实施转型之前,是否在增值税条例中增加特定扣除项目的条款,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用于科技开发、研制与试验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允许分期分批实施抵扣。鼓励企业更新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同时应根据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考虑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作为实施此项政策的过渡措施,目前可对企业购入和自行开发的科技成果费用中所含的税款,比照免税农产品与交通运输费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以减轻高科技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完善

需要完善现有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科技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对企事业单位、科研成果转向对高科技企业成长时期或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关键环节和阶段的税收优惠与扶持,强化对企事业单位科技投入方面的的税收鼓励措施,为保证税收优惠的实际效果,应考虑建立科技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并进行跟踪监督,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适时予以优惠。对最终成果不符合要求或将资金挪做他用的,必须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追回所给予的优惠。

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具体税收优惠方式。改变以往单纯的税额减免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增加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运用。做到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与优惠税率三种方式相互协调配合,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体做法包括:(1)对于使用先进设备的企业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设备或建筑物,实施加速折旧,并在正常折旧的基础上给予特别折旧,即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允许按一定比例特别折旧扣除。同时,应简化对加速折旧的审批和实际操作方面手续,大幅度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以加快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技术进步。(2)对从事科技开发的投资与再投资实行投资抵免政策,允许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抵缴所得税,提高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积极性。(3)准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各种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等方面,并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上述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均允许亏损或微利企业在规定年限内向前或向后结转,以充分体现“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改变过去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只注重区域性的状况,统一开发区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分企业的所在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对所有的科研单位与项目一视同仁,保证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科技税收优惠必须突出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保持一致,确定重点扶持的对象,优先鼓励科技水平高、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并能使生产效率显著提高的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项目的发展。这样做的结果既可以促使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生产力,又可以有效地避免税收优惠的滥用,达到公平与效率并举的双重目标。

四、完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

加快有关科技税收政策方面的立法步伐,提高科技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法律的层次较低,权威性差,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因此,应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既有利于克服由于经常修改而造成税法不够稳定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有关科技税收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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