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后国内武装冲突解决中的第三方介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后论文,第三方论文,武装冲突论文,国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冷战结束以后,频繁发生的国内武装冲突取代国家间冲突成为影响国际安全局势的重大隐患,为此第三方频繁介入国内冲突的解决,但是“介入合理性”和“国家主权独立性”之争始终存在。本文认为,在国内武装冲突解决的过程中,第三方介入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必须明确认知第三方介入的目的和作用,否则就可能演变为干涉他国内政。
一、第三方介入的概念分析
第三方介入包括介入冲突进程和介入冲突解决,前者是指第三方介入冲突的发展进程,或者派兵支持一方对抗另外一方,或者对交战一方给予武器、资金、军事人员、后勤保障和人员训练等支持,其目的是为了本国的一己之私。而后者则是本着降低冲突烈度、缓解冲突的目的而进行介入,本文所关注的就是冲突解决中的第三方介入。冲突解决中的第三方介入,是指外部力量通过政治、经济、军事手段介入冲突,帮助双方达成互相满意结果的过程。这里的第三方比较宽泛,独立于冲突方的国际行为体,国际组织、国家或者国家集团、国家领导人,都有可能成为第三方。这里的介入(intervention),是指“插进两者之间干预其事”,①就其程度而言,可以是非强制性的卷入(involvement),也可以是强制性的干预(interference)。
独立于冲突之外的第三方,通过不同的介入方式,可以澄清问题、促进双方理性对话与沟通,也可以提出各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法、协调不相容性问题,甚至可以解决争端。就介入方式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几种:(1)斡旋。斡旋是得到各方信任的个人、机构或组织通过改进沟通渠道、澄清问题、收集事实,促进各方走向和解的过程,它是一种非强制性、非暴力和无国际约束的介入方式,②比如在巴以冲突中,就随处可见大国斡旋的身影。(2)调停。调停是介入方与冲突双方一起重新定义争端问题和冲突者之间的关系,引导冲突者改变对冲突问题的看法和观念,努力发掘建设性的解决冲突途径,争取达到消除冲突的过程。③在北爱和平进程中,北爱尔兰共和军的缴械和双方之间的权力共享问题始终困扰着双方,而美国的调停起到了关键作用。(3)政治施压。这里的政治施压是指第三方通过发表声明(或讲话),或者通过国内议案,或者敦促国际组织通过决议等,谴责冲突一方或双方,给冲突方造成压力,从而促使其停止敌对行动。比如在2002年苏丹反政府武装加朗集团破坏双方达成的停火协议后,欧盟轮值主席国丹麦就发表主席国声明,强烈敦促双方紧急重建恢复谈判的基础,尽快回到谈判桌旁。④(4)制裁,包括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经济制裁是为实现对外政策目标而采取的强制性经济措施,目的在于改变被制裁对象的政策行为或者是向被制裁对象传达制裁方的某种意见,⑤具体可以包括实施贸易禁运、中断经济合作、切断经济或者技术援助等方式。武器禁运是停止对冲突方的武器出口和军事交流合作。一般来说,实施武器禁运有三个目的,即通过武器禁运,打击威胁全球安全的力量、加强合法政府的权力、实现暴力冲突的和平解决。⑥如在1990年海湾战争爆发之后,联合国就对伊拉克实行了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5)武装介入。武装介入包括“维持和平”和“强制和平”两种方式。“维持和平”的主要目的是制止冲突,而不是寻求冲突的真正解决,它的目的是在交战方之间实现停火,其行动是中立的,不支持任何交战方,也不事先认定任何一方的冲突行为属于侵略,如联合国在塞浦路斯的维和行动就属此类。⑦“强制和平”则不同,它从一开始就不是中立的,而是有明显、确定的支持对象,⑧强制和平行动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比如1998年6月初,几内亚和塞内加尔向邻国几内亚比绍派兵,帮助几内亚比绍政府清剿反政府武装就属于“强制和平”。“强制和平”需要进行明确的是非判断,而且一旦武装介入过度,就会变成武装干涉下的“和平”,非但无助于冲突的真正解决,反而会使问题复杂化,甚至造成更大的冲突。(6)“建设和平”。“建设和平”主要发挥监督和保证的作用,这体现在促成协议签署、帮助解除各方武装、遣返难民、恢复经济建设、监督选举和政府机构改革等方面,⑨这些职能往往会被写入协议中。如在印度尼西亚与亚齐双方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中,就明确写明欧盟和东盟成立使团,负责监督双方执行协议的情况,并且还制定了违反协议的相关制裁措施。
上面的几种方式“把最和平的和最有强制力的方式都包括在内”,⑩是在冲突解决中经常会采用的。而本文重点关注的是国内武装冲突的解决,国内武装冲突是指发生在一国政府与一个有组织的反政府武装力量之间的对抗行为,各方因对于控制政府或领土存在不相容的利益而使用武力,并且在单一年份内与战争相关的死亡人数达到25人以上。(11)国内武装冲突的双方必须具有正规的武装力量,可以是游击队,也可以是占据一方领土的武装力量。国内武装冲突必须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或者是为领土分离,或者是为夺取政权。国内武装冲突也必然涉及热战,而不是冷战,冲突双方使用武力并且造成了一定数量的伤亡。如果一个有组织的反政府武装,只是割据一方而并未与政府相互使用武力,也称不上是武装冲突。
在第三方介入国内武装冲突解决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因为从本质上来看,国内武装冲突属于一国内政,当爆发国内武装冲突时,“合法的”政府自然把对方旨在推翻现政权的行为看作“暴乱”、“策反”、“暴动”等,并主张对这些行为绳之以本国国内法。(12)第三方介入势必与不干涉主权原则相悖。但是在国内武装冲突解决中,由于没有权威的法律可以依据,(13)没有权威组织可以对冲突方做出仲裁,而且冲突方面临居于同一领土之内解除武装和重新分配权力的问题,国内武装冲突的解决更为复杂,第三方介入国内武装冲突尤为必要。
那么在国内武装冲突解决中,哪种介入是可被认可的?本文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介入是合理的:一是联合国体系内的介入,可以是由联合国组织的介入,或由联合国授权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进行介入,诸如联合国直接组织的各种维和活动。(14)二是没有得到联合国授权,但是得到冲突双方同意的介入也可以被视为是合理的。三是根据国际共识而进行的介入也是合理的,比如,当今国际社会反对民族极端分离主义、反对种族屠杀或灭绝、反对恐怖主义等已成为共识,如果是针对上述行为的介入,即便未得到联合国授权,也可以视作合理。值得一提的是,同意第三方介入或者被介入的往往是弱小或者贫穷的国家,强国如果发生国内武装冲突,往往会以不干涉主权原则为由,拒绝第三方介入,比如俄罗斯明确拒绝第三方介入车臣战争。
二、冷战后第三方介入国内武装冲突解决的必要性
冷战之后,国际安全局势的变化为第三方介入国内武装冲突提供了可能,而且第三方介入也显得很有必要。首先,冷战之后,国内武装冲突的数量急剧上升以及表现出来的特点为第三方介入提供了可能。冷战之后两极格局解体和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国内武装冲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内部的武装冲突数量急剧增加。在乌普萨拉冲突数据库的统计中也可看出,在1989-2008年间,总共发生128场冲突,其中只有8场是政府间的国际冲突,120场是发生在一国政府与反政府武装之间。(15)熊玉祥在其专著《冷战后全球国家内部武装冲突》中也提到,“1990-2004年,每年发生的国家内部武装冲突占当年全部武装冲突的比例都在70%以上,15年的平均值达到80%以上。”(16)而这些冲突绝大多数都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冷战之后国内武装冲突的频繁发生为第三方介入创造了客观条件。
同时,国内武装冲突表现出的外溢性、跨国性和残酷性使得第三方介入尤为重要。由于国际社会中各政治实体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加上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等因素,一国的内部冲突很容易外溢到周边国家甚至波及更大的范围,对周边国家的安全和地区安全产生影响。而且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手段也更为残酷,不少冲突甚至连最起码的人道主义都不遵守,不但大量屠杀战俘,平民也成为双方冲突的牺牲品。如1994年卢旺达种族屠杀造成100万人死亡,在波黑内战中,各方也在自己控制的地盘里进行种族清洗,开战不到一个月,难民就超过40万。(17)此外,冷战后国内武装冲突的跨国性也越来越明显,比如一国政府为了解决国内冲突,常会与境外的非政府武装发生冲突,时常进行越境军事打击,比如哥伦比亚越境空袭厄瓜多尔境内的反政府游击队。冲突的残酷性和反复性使得人类社会面临诸多的不安,冲突的跨国性使得冲突很难在一国范围内得到解决,跨国性和外溢性越明显,第三方就越有可能会介入。
其次,冷战之后大国关系的改善使第三方介入更容易对国内冲突解决产生积极作用。冷战时期,美苏两个大国作为“家长”,管理和干预各自阵营内的冲突。发生在两大阵营之外的第三世界冲突,在很大程度上也都有大国在背后支持,两个大国的敌对使得第三方介入很难取得成功。冷战之后,一方面,两极对抗之下长期被压制的国内民族、种族矛盾爆发出来,另一方面,大国关系在冷战之后出现缓和,开始在维护国际利益和国际道义上达成共识。在国内冲突危及国际利益和国际道义(具体考虑见表-1)(18)的情况下,第三方会选择介入,而没有了大国的相互掣肘,第三方介入更容易取得成功。
再次,从学理层面而言,多数学者认为第三方介入国内武装冲突还是有必要的。尽管有学者质疑第三方介入国内冲突的作用,比如卢特沃克就认为,第三方应避免介入内战,因为这对介入者来说可能代价高昂,并且可能会延长内战。(19)但是多数学者认为第三方介入是必要的。马特斯和萨文认为在国内武装冲突解决中,冲突方之间存在不可回避的承诺问题(commitment),冲突方之间互不信任,冲突的一方或双方担心他(们)签订的协议在未来可能会被对方撕毁而无法兑现。比如政府并不相信一旦自身做出让步反政府武装就会放弃斗争,同样反政府力量也不相信政府会信守协议,他们认为一旦自己放弃武装斗争,在和平进程中政府的优势会增强,政府会利用自身的优势讨价还价,修改条款从而牺牲反政府武装的利益。因此,当国内武装冲突面临这种情况,第三方介入是必要的。(20)华尔特认为权力分享条款容易让反政府武装签署和平协议,但是权力分享并不一定可以确保协议的成功履行,因而,第三方介入还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第三方愿意为国内武装冲突方做出保证,防止一方成为另一方机会主义的牺牲品,持久和平将有可能实现。(21)
三、第三方介入对冷战后国内冲突解决的作用
在第三方必须介入国内武装冲突解决的情形下,介入对冲突解决的作用也就成为学者关注的重点。(22)在国内冲突解决中,第三方介入是一个外部因素,第三方是以非当事方的身份介入冲突。作为介入的第三方既不能不尊重当事国的愿望与利益,也不能使用强制性手段迫使当事国接受外界的决定。这种第三方对争端进行援助的形式,导致局外方天然地被“剥夺”了为冲突各方做出决定的权力,(23)因此对冲突结果产生最终决定作用的仍然是冲突方本身。但是作为第三方,仍可以凭借其“局外人”的身份对冲突解决发挥重要的作用。
冲突解决是一个过程,大致包括冲突方实现停火,放弃冲突立场、坐到谈判桌前,达成和平协议,履行协议四个阶段,每一阶段的成功与否都会对冲突的最终解决产生影响。与此相应,第三方介入也是一个过程,而每一次介入也都是为了实现一个阶段性目标,因而衡量第三方介入是否发挥有效作用,并不能以冲突结束或者相关争议问题最终得到解决为准,只要实现了预定的阶段性目标,第三方介入就是成功的,反之,则不成功。
要解决冲突,改变冲突方的斗争意志是最为重要的,而改变斗争意志关键就是改变冲突方对对手以及冲突成本和收益的认知。预期效用理论认为,战争的爆发依赖于决策者的预期收益,换言之,决策者预期从战争中获得越多,他们诉诸战争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当战争收益减少时,停火谈判的可能性就越大。魏特曼把战争的结束视为战争双方理性评估的过程,他指出除非双方都认识到谈判能更好地改进它们的福利,否则战争将继续下去。(24)大卫·梅森和帕特里克·费特也认为,降低冲突双方对胜利的预期、提高双方的战争成本、延长双方取胜的时间、增大协商解决的收益预期,都有助于冲突的解决。(25)而第三方介入冲突每一个阶段的过程,就其实质而言,就是改变冲突方战斗意志的过程。第三方通过自身的努力,利用信息沟通、奖励、承诺或威胁、惩罚等手段,改变冲突方对战争成本和收益的预期,将冲突方置于“战争无益”或者战争无法取胜的境地之下,从而迫使冲突方放弃战争。
为了实现阶级性目标,改变冲突方成本和收益预期,第三方往往会用多种方式介入,而阶段性目标的实现往往是多种介入方式“系统效应”的结果。当然,介入者都希望以最小的代价促成冲突方改变行为,进而解决冲突,因此,非强制性方式往往最先被考虑,也最先被使用。比如,在第一阶段促成冲突方停止敌对方面,斡旋和调停往往是最先被运用的,但是二者都不具备强制力,往往难以改变各方的冲突观念和行为,而经济手段(经济制裁或经济利益诱导)和军事战略混合使用,则更容易实现预定目标,第三方介入更容易成功。(26)而在谈判签署协议时,斡旋和调停往往能发挥重大的作用。不同介入方式在冲突解决的不同阶段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很难说一种介入方式比另外一种更有效,每种介入方式在特定阶段都会发挥重要作用,而介入的阶段不同,第三方选择的策略也有所不同。
介入能否成功,除了第三方选择正确的介入方式之外,在介入动机正当的情况下,还要受到下面一些因素影响:
第一,介入时机对第三方介入能否成功产生重要影响。当冲突刚刚产生,双方激战正酣、各方都有取胜机会时,或者当冲突方实力存在巨大差距、一方胜利在望时,冲突方会倾向于通过武力来解决冲突,此时第三方介入,往往收效甚微,甚至会以失败告终。而当冲突双方陷入僵局后,即双方处于战争无益或者战争无法取胜的境地之下,此时,第三方介入才能最有效地发挥作用,才最容易成功。威廉·扎特曼提出了伤害性僵局(hurting stalemate)的观点,他认为当冲突一方不足以消灭另一方而又能阻止另一方取胜时,就产生了伤害性僵局,互相伤害性僵局使停止敌对行为更有可能实现。(27)在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战争持续的时间越长,政府付出的成本越高,胜利的可能性越小,在此情况下,介入也更容易成功。
第二,介入者的自身因素也会对第三方介入能否成功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介入行为体能够在冲突方之间保持中立,做到客观公正,并且得到第三方认可的话,介入目标比较容易实现,介入比较容易成功。反之,如果第三方偏袒或者支持一方,反而会加剧矛盾。同时介入行为体的自身实力也很关键,相对来说,在国际社会中握有更多资源的行为体,拥有更多的“胡萝卜”和“大棒”,可以凭借其先进的情报能力,为冲突各方提供彼此的意图和信息,可以通过经济利益诱惑或者制裁以及以武力介入手段,使冲突方意识到冲突长期化的损失远大于终止冲突所获得的收益,这更容易促成冲突方转变行为和观念,这种情况下的介入也更容易成功。从这一点来说,具有影响力的大国或者国际组织,介入国内武装冲突更容易成功。
第三,国内武装冲突的性质对于第三方介入能否成功也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如果冲突问题具有不可分割性,(28)冲突主体难以从各自的立场妥协退让,那么第三方很难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这种情况下介入就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比如当冲突中存在情感、价值观等非利益性因素时,冲突将由最初专门为解决某种现实争端的工具性冲突转化为目的性冲突,(29)冲突方往往会血拼到底,介入难以产生效果。另一方面,如果反政府力量和政府之间的冲突目标是单一的,在冲突双方和第三方共同努力之下,冲突很容易解决,比如反政府力量仅仅是因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要求重新分配政治或者经济权力,冲突比较容易解决。反之,如果冲突目标具有扩展性,众多的矛盾冲突交织在一起,冲突很难解决,第三方介入也难以取得成效。
第四,冲突方的态度对介入能否成功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介入方得到冲突双方的认可,冲突更容易成功解决。反之,介入如果得到一方或双方的反对,往往会以失败而告终。在冲突解决中,联合国决议被当事方拒绝,或者军事介入在当事方不配合的情况下遭到失败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一般来说,第三方介入在满足上面的四个条件时更容易获得成功,但不是说,第三方在介入之前应该评估成功的可能性,如果成功可能性很小,就任冲突自由发展。事实上,上文只是想说明第三方在介入时,应把握好解决冲突的良机,同时创造有助于第三方介入成功的条件。但是成功率并不是确定是否介入的唯一条件,对于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三方仍有介入的必要。
四、斯里兰卡与猛虎组织冲突中的第三方介入
在冷战后第三方介入的众多冲突中,斯里兰卡政府与猛虎组织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双方之间的冲突持续了26年之久(1983-2009),而且双方在战争与停火之间反反复复,第三方也积极介入其中。从斯里兰卡的冲突解决中,明显可以看到第三方介入的效用和局限。
斯里兰卡的内战源自于国内民族冲突。斯里兰卡独立后,僧伽罗人(Sinhalese)掌握国家大权,泰米尔人对政府实行的民族政策极为不满,反抗情绪高涨。1976年泰米尔人成立了“泰米尔解放阵线”,宣称要建立“泰米尔国”,“泰米尔伊拉姆猛虎组织”(Liberation Tigers of Tamil Eelam)就是解放阵线中的一个激进组织,主张以武力实现独立。1983年的“贾夫纳事件”揭开了斯里兰卡政府与猛虎组织对抗的序幕,之后猛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世界上唯一拥有海陆空三军并和政府军分庭抗礼的反政府武装。斯里兰卡政府军与猛虎组织之间打打停停,在国际社会的斡旋下,双方于2002年2月22日达成无限期停火协议,斯里兰卡实现了短暂的和平。但是随后武装冲突再起,最终于2009年5月以政府军彻底胜利宣告冲突的结束。尽管斯里兰卡国内冲突不是以和平方式解决,而是以一方胜利而告终,但是其间第三方介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也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纵观斯里兰卡冲突解决过程,第三方介入最明显的成效是促成了无限期停火协议的签署,实现了双方的停火。在实现停火过程中,第三方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表现在:
第一,在斯里兰卡与猛虎组织的冲突爆发后,第三方介入了冲突的解决。从1999年起,挪威政府开始进行斡旋,希望促成双方停火,但是前四次均难以改变冲突双方的立场,而后外部力量对猛虎组织的经济和政治施压改变了冲突方的立场。尽管第三方介入时不做明确的是非判断,但是如果冲突一方违背国际共识,介入方也会形成自己的立场。猛虎组织从成立伊始就致力于从斯里兰卡分裂出去,并且运用了恐怖主义手段,给国家社会带来了不安。“猛虎组织”的分裂行为遭到了国际社会的反对,加之“9·11”之后国际社会强烈谴责恐怖主义,猛虎组织的恐怖主义行径更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和制裁。2000年,英国制定反恐怖法案,把“猛虎组织”列入21个国际恐怖组织名单。2001年3月29日,英国议会上院批准了应被取缔的国际恐怖组织名单,对“猛虎组织”禁令开始生效,英国态度的转变给了“猛虎组织”巨大的打击。“9·11”之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将“猛虎组织”列为恐怖组织,并冻结了其在国外的资金,使其备感压力。在2002年9月16日—18日的会谈中,“猛虎组织”首次表明不再寻求通过战争建立独立的泰米尔国家,同意在国家统一的架构下寻求民族自治。(30)政治施压和经济制裁对“猛虎组织”转变态度,放弃武力、接受停火和谈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在和平协议签署过程中,挪威的斡旋起了不可忽略的作用。第三方介入的成功,与挪威自身的因素是密切相关的。挪威在和平和解进程中具有丰富的经验,也扮演了各种各样的角色。挪威曾是安理会处理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和苏丹问题的领头人,曾是哥伦比亚和危地马拉友好国家中的一员,也曾是支持苏丹和平进程中的三驾马车之一,还曾是巴尔干问题中的斡旋者。(31)挪威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口碑得到了斯里兰卡政府和“猛虎组织”双方的认可,为停火协议的签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能够签署停火协议,外部介入固然重要,但是冲突双方自身的态度转变发挥了更为关键的作用。外部的制裁促成了猛虎组织态度的改变。2000年11月27日,猛虎组织领导人普拉巴卡兰提出同政府无条件恢复和谈与单方面停火,但是并没得到斯政府的积极回应。直到2001年12月,上台的维克勒马辛哈新政府在积极回应猛虎组织单方面停火的同时,采取了放松对猛虎组织控制地区经济禁运以及取消对公民到北部旅行限制等措施,这些为实现停火创造了有利条件。双方态度的最终改变才实现了协议的签署,2002年2月“猛虎组织”与斯政府在斯德哥尔摩签署了一份永久性停火协议,斯政府也于当年9月4日解除了对猛虎组织的禁令,使其成为合法组织。
可以说,在促成斯里兰卡政府和猛虎组织停火方面,第三方的介入是功不可没的。政治施压和经济制裁与挪威对双方的斡旋相互作用,共同促成了停火协议的签署,第三方介入对国内武装冲突解决的贡献可见一斑。但是,在国内冲突解决中,对冲突解决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冲突双方,这不仅体现在停火协议的签署过程,也体现在随后对停火协议的遵守和和谈解决争端中。在斯里兰卡国内冲突中,双方之间始终互不信任,这表现在双方都不相信对方有诚意放下武器进行和平谈判,同时双方在核心问题上也难以调和。猛虎组织要求高度自治,建立自治机构,并享有军事、司法、税收、贸易及与外国就投资问题谈判的权利,这种近似于独立的“高度自治”在政府看来是不可能的。这种互不妥协的态度使得永久停火协议很难得到履行。尽管挪威同意领导国际监督机制,监督双方的停火,但是挪威的监督保证并未使双方达成最终的冲突解决协议。在2002年到2008年六年里,双方进行了8轮直接谈判,但是双方却未遵守停火规定,武装冲突一直不断,双方都在积极发展军事力量,试图迫使对方屈服。在斯里兰卡政府觉得自己实力足够强大之后,在2008年1月2日,斯里兰卡政府宣布退出与猛虎组织签署的停火协议,并随后将这一决定通知挪威政府,停火协议随之失效。2009年4月13日,斯里兰卡政府以挪威未能为斯里兰卡驻挪威使馆提供足够安全保障,而使当地泰米尔族示威者闯入大使馆并毁坏使馆财物为由,取消挪威协调国资格。(32)随后斯里兰卡政府军与猛虎组织兵戎相见,最终以猛虎组织被消灭、政府军彻底胜利而宣告内战的结束。由此可见,在国内冲突解决中,冲突方的态度对冲突解决至关重要,它甚至可以使第三方的努力付之东流。在斯里兰卡国内冲突的解决过程中,我们看到了第三方介入的成果,但是,作为武装冲突解决的外部第三方,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冲突方真正改变自身的观念和行为,冲突才能够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冷战之后国内武装冲突的频繁发生和解决的复杂性使得第三方介入显得尤为重要。国内武装冲突的解决是国内冲突方和外部第三方共同发挥作用来实现的,作为冲突解决的外部因素,第三方可以通过斡旋、调停、政治施压、经济制裁、武器禁运、武力介入等方式,改变冲突当事方的观念和行为,从而对冲突解决产生影响。第三方介入的成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第三方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采取正确的策略,提高第三方介入的成功率。但是国内冲突方作为内因,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对于冲突的解决,第三方作用不可忽略,但是其作用是间接的,并不具有决定性。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650页。
②Jacob Bercocitch,"The Structure and Diversity of Mediation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 Jacob Bercocitch and Jeffrey Z.Rubin,ed.,Mediation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Multiple Approach to Conflict,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2,pp.4—5.
③许祥文:《现代国际武装冲突的社会学视角》,《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第81页。
④吴平:《欧盟敦促苏丹内战双方尽快恢复和谈》,新华网,http://mil.news.sina.com.cn/2002-09-06/82636.html。
⑤万书:《试论经济制裁》,《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9期,第27页。
⑥Damien Fruchart,et al.,"United Nations Arms Embargoes:Their Impact on Arms Flows and Target Behavior",SIPRI Report,http://books.sipri.org/files/misc/UNAE/SIPR107UNAE.pdf,p.3.
⑦秦亚青:《霸权体系与国际冲突:美国在国际武装冲突中的支持行为(1945-1988)》,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25页。
⑧同上书,第126页。
⑨李东燕编:《联合国》,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93页。
⑩Kofi Annan,"Two Concepts of Sovereignty",and Kofi Annan,"Human Right and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转引自魏宗雷、邱桂荣、孙茹:《西方“人道主义干预”理论与实践》,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年,第70页。
(11)参考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冲突数据库(Uppsala Conflict Data Program)对武装冲突的定义,http://www.pcr.uu.se/research/UCDP/data_and_publications/definitions_all.htm。
(12)朱文奇:《战争罪与武装冲突性质的关系问题》,《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76页。
(13)武装冲突法中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的法律文件,只有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和制定于1977年的《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这两个法律与人道主义有关,与冲突解决没有多大关系。
(14)参见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第二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98页。
(15)引自Lotta Harbom and Peter Wallensteen,"Armed Conflicts,1946-2008",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Vol.46,No.4,July 2009,p.578。
(16)熊玉祥:《冷战后全球国家内部武装冲突》,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1页。
(17)熊玉祥:《冷战后全球国家内部武装冲突》,第37—38页。
(18)Timothy D.Sisk,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 Civil Wars:Bargaining with Bullets,New York:Routledge,2009,p.33.
(19)Edward N.Luttwak,"Give War a Chance",Foreign Affairs,Vol.78,No.4,July/August 1999,pp.36—44.
(20)Michaela Mattes and Burcu Savun,"Fostering Peace after Civil War:Commitment Problem and Agreement Design",International Security Quarterly,Vol.53,No.3,2009,pp.737—759.
(21)Barbara F.Walter,"The Critical Barrier to Civil War Settlement",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1,No.3,Summer 1997,pp.335—364.
(22)研究这个问题,前提是第三方介入的动机应该是正当的,否则就有侵害他国主权之嫌。
(23)可参见Linda R.Singer,Settling Disputes,Conflict Resolution in Business,Families,and the Legal System,Boulder,Colo:Westview,1990,p.20。
(24)Donald Wittman,"How a War Ends:A Rational Model Approach",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Vol.23,No.4,December 1979,pp.743—763.
(25)参考T.David Mason and Patrick J.Fett,"How Civil Wars End:A Rational Choice Approach",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Vol.40,No.4,1996,p.549。
(26)Patrick M.Regan,"Conditions of Successful Third-Party Intervention in Intrastate Conflicts",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Vol.40,No.2,June 1996,pp.336—359.
(27)William I.Zartman,"The Unfinished Agenda:Negotiating Internal Conflicts",in Roy Licklider,ed.,Stopping the Killing:How Civil Wars End,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3,pp.20—36.
(28)“问题的不可分割性”的概念由费伦在《战争的理性主义解释》中提出,指的是国家之间为之开战的问题经常是不容妥协的,一国在此问题上的妥协可能殃及其他一系列重大利益。参见James Fearon,"Rationalist Explanations for Wa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9,No.3,Summer 1995,pp.379—414。
(29)工具性冲突是指冲突主体仅仅将冲突作为实现自身利益目标的手段,冲突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性冲突是指冲突主体将冲突本身当作目的,在冲突中并没有其他更为明确的目标。相关内容参考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上),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168页。
(30)章亚东:《斯里兰卡重现和平曙光》,《瞭望新闻周刊》,2002年第39期,第61页。
(31)[挪威]郝图安:《和平与和解——挪威追求世界和平的努力》,《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12期,第66页。
(32)《斯里兰卡取消挪威协调国资格》,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50387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