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反恐策略及启示论文

以色列反恐策略及启示论文

以色列反恐策略及启示

张 波

(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 陕西 西安 610122)

摘 要: 以色列在长期与恐怖主义威胁斗争实践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应对恐怖事件的预防与应急体系,包括制定反恐法、搜集情报、安全防范和去极端化等反恐策略。对《预防恐怖主义条例》进行文本分析,可知其明确了反恐标准,规定和统一了反恐的对象,以及对恐怖分子和组织的打击方式和惩戒标准。从以色列反恐历史中可以归纳概括出其多重反恐策略:设立多个情报机构,形成分工较为明确又完善的情报搜集体系;采取军事或准军事行动、斩首行动、封锁边境、经济封锁等手段,构筑全方位的安全防范体系;采取多重手段消除针对以色列的极端势力和犹太极端势力。系统综合地研究以色列反恐策略既可探析其成败得失,也可供其他国家借鉴。

关键词: 以色列 反恐策略 情报体系 安全防范 去极端化

1 引言

以色列在长期的反恐实践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系统的机制,涵盖了从反恐理念到对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认定标准,从防范到应对处置,从情报搜集、调查到国际合作等。其中,在立法、情报、防范和去极端化等方面的策略具有较为突出的特点。立法方面,以色列注重法律的预防和打击作用,于1948年就制定了《预防恐怖主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法律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对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认定较为宽泛。情报方面,以色列建立了多个情报机构,既有分工又在统一指导下协调行动。防范和去极端化方面,以色列根据自身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手段,有效地遏制了恐怖思想的传播和恐怖活动的发生。

2 反恐立法

广义上讲,反恐法律包括所有与反恐相关的法律,如情报、经济等方面的法律中与反恐有关的部分都属于法律反恐的范畴。狭义上讲,法律反恐指制订专门的反恐法律。本文所指法律反恐手段是从狭义角度使用这一概念。以色列是较早制定和实施专门反恐法律的国家之一。

2.1 反恐法律沿革

在以色列建国前短暂时期内,以色列曾经以1945年《英国紧急状态防务条例》① 该条例是英国受国际联盟委托管理巴勒斯坦地区期间制定并实施的。 为基础开展反恐行动,并先后对这部条例进行了几次修订。当时,英国托管政府实施这部法律主要是为了处理巴勒斯坦不断恶化的安全状况。在这部条例中规定了军事法庭有权审理的一些犯罪行为,并且准许对一些和恐怖主义相关的犯罪活动采取强制性的惩罚措施。例如,这部条例第58条规定:携带枪支或炸药者可判处死刑;第59条规定:在未授权的情况下生产或拥有武器或炸药可判处终身监禁;第60条规定:在未授权的情况下穿戴警察或军队制服也可判处终身监禁;第86~91条规定:当局有权审查邮件、出版物、书籍等可能包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言论;第108~110条规定:当局可以限制一个人的行动或者居住范围;第119条规定:军事长官可以命令没收和摧毁任何用于恐怖主义活动的房屋;第120条规定:可以没收任何与恐怖主义活动相关的个人财产;第124条规定:军事长官可以强制命令在任何区域内实行宵禁等。《英国紧急状态防务条例》第84条对“非法社团”的定义是提倡、煽动或鼓动通过暴力推翻政府的团体,或那些针对政府或其雇员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团体。

1948年,以色列临时国家委员会制定了《条例》,包含对恐怖主义组织的定义:“有计划地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造成人员伤亡的团体”。恐怖主义组织成员可能被判5年监禁,而其首领则可能被判20年监禁。条例第8款授权政府可宣布某些团体为恐怖主义组织,除非有证据表明并非如此。1986年,以色列政府依据此项条款宣布了包括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在内的21个巴勒斯坦起义的团体为恐怖主义组织。2002年,最高法院通过一部新的法律,允许对涉及到暴力事件的巴勒斯坦人家属强制隔离。2003年通过的一部法律中规定,可以对直接或间接参加针对以色列的敌对活动的嫌疑分子,即那些“非法战斗人员”实施无限期拘押。

2.2 反恐法律的实施和效用

以色列的反恐法律明确了反恐标准,规定和统一了反恐对象、对恐怖分子和组织的打击方式和惩戒标准等。

第一,明确和统一了反恐对象。以色列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条例》中对恐怖主义组织和恐怖主义组织成员的定义,使以色列不仅明确了反恐目标,而且也便于普通民众识别,并参与反恐斗争活动。从总体上看,以色列明确的反恐目标,只强调了恐怖主义的暴力性,忽略了其政治性和社会性,因而以色列可以据此决定把针对以色列的袭击行为认定为恐怖主义行为或是一般刑事犯罪等。

为防范真主党的渗透,以色列国防军于2015年4月开始在以黎边界修筑隔离墙。“2016年2月,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声称政府正准备计划把以色列用安全隔离墙完全环绕起来。”[8]这表明,未来以色列还很可能继续实施隔离墙计划。

这些法律中界定的支持恐怖主义的行为非常严苛,甚至把在公开场合口头上赞扬、认可、同情、鼓励恐怖主义的行为都列为支持行为,这反映出以色列反恐的坚决态度,也有助于培养国民的反恐意识。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对恐怖主义组织及其成员的认定。第8条规定:如果政府通过官方公报中的通告宣布某个团体为恐怖主义组织,那么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这个通告都可以作为此团体是恐怖主义组织的证据,除非另有其他相反的证据证明并非如此。第9条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某人在1948年5月14日后的任何时候曾为某个恐怖主义组织的成员,此人就可被认定为这个恐怖主义组织的成员,除非他能证明他已不再是其成员。如果某人身处之所被恐怖主义组织或其成员用作行动、集会或存储之所,此人应被认定为恐怖主义组织成员,除非当时他所处情形能够证实他不是恐怖主义组织成员。

本研究样本仅由某市农村的3所中学的278名初中学生构成,所得结论有一定的局限性,以后可扩大样本量,还可进一步关注有留守经历的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相关情况。

第二,明确对恐怖分子或组织及其支持行为的打击方式或惩戒标准。《条例》第4条列出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同时也规定了处理方式。“这些有上述行为的人犯有罪行,应该被判入狱,刑期不超过3年,或是接受不超过3000镑的罚金,或者两样并罚。”

由图3可知,B相所有电压互感器的量测数据序列的平均欧氏距离均小于阈值,由此可以判定B相无电压互感器发生故障。

《条例》第5条还规定了对恐怖主义组织财产的处理办法。“恐怖主义组织的所有财产,包括本条例在政府公报中颁布之前所获得的财产,都应由地方法院裁定没收并上交国家。依据本款所没收之财产均需要附上由以色列国防军总参谋长或以色列总警监的书面决议。任何地方的财产——定期地或是在某个特定场合供恐怖主义组织或其成员用做行动、集会、宣传或存储之所,还有任何恐怖主义成员拥有或掌控都应被视为恐怖主义组织的财产,除非另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条例》第15条规定了国防部长在审判恐怖主义时的作用,“军事法庭依据本条例做出的每一项宣判都应呈送国防部长,国防部长可以批准该判决,也可以批准该判决减轻处罚,也可以撤销该判决并宣告被告无罪释放,也可以撤销该判决并驳回重审,重审的军事法庭人员可以是原来的人员也可以不是。国防部长在做出决定之前,应该听取一个可以胜任本条例要求的军事法庭主席职位但当前并不担任该职位的人士的意见。”1948年的《条例》还赋予国防部长其他处理有关恐怖主义的权力,但在1980年第一次修订时,把某些权力转移给了司法部长,如原第23条是“国防部长负责本条例的执行,并可以就关于执行中的任何问题制定章程”,但在1980年修订时,将其中的“国防部长”改为“司法部长”,意味着以色列反恐主导部门的改变,法治化的增强。第16条规定了军事法庭审判恐怖主义裁决的效力,“军事法庭做出的判决和依据本条例确认后的判决是最终判决,不得再上诉至任何法院或特别法庭。”

3 情报搜集

“情报是反恐的核心。”[1]“情报在反恐怖中是第一位的,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关键因素。它不但是预警的工具,而且是应对的必需助手。”[2]反恐需要及时、准确的情报,以色列面积狭小,对恐怖袭击高度敏感,为有效预防恐怖袭击,必须从反恐情报入手,预防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以色列从大量反恐实践中深刻体会到在情报侦测上投入的越多,袭击事件导致的社会危害和人、财、物损失就越少,反恐安保和处置上耗费的成本就越少。

第一,以色列组建了庞大高效的情报体系。专业的情报机构主要有负责国外情报的摩萨德、负责国内情报的辛贝特、负责军事情报的阿穆恩。除此之外,在国防部、公安部、警察署、军队等多个部门中也建立有各自的情报机关。众多机构构成国家情报网络,有力地保障了反恐工作的实施。

反恐教育也属于危机教育的一种,并融汇在前三种危机教育中。首先,开展反恐教学、科研。在各级各类学校,都设有反恐方面的课程,有专门的教师讲授有关恐怖主义及如何反恐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定期邀请知名的反恐专家进行反恐培训,传授包扎、人工呼吸等急救知识,并当堂示范演习。以色列的许多大学都成立了反恐研究院或反恐研究机构。其次,组织媒体就有关恐怖主义属性和现象等问题进行专题介绍和讨论,如就恐怖及恐怖主义的定义,恐怖活动与一般军事行动、游击战、犯罪行为的区别等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澄清广大公民对这些问题的模糊认识,同时广泛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助、减灾等方面的常识。最后,注重反恐教育国际合作。以色列于1985年成立了国防军反恐学校,创办了反恐培训班,提供防恐和反恐领域的人员培训,并向世界许多国家“出口”反恐怖专家。由于以色列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反恐经验,美国多次派出专家和行动人员到以色列学习反恐经验。英国、印度、拉美地区等许多国家也与以色列建立了反恐教育的合作关系。

第三,开展国际情报合作。因为国土狭小,针对以色列的激进组织较多,以色列积极开展国际情报合作,特别是和美国的合作。以美两国建立了一套反恐情报共享系统,还签署了专门的反恐合作协议,协议规定两国可共享涉恐资讯与分析报告,诸如对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的调查报告及其资金流向,还制定了两国反恐人员定期会晤交流的制度等。

共振解调技术具有以下特点[7]:①每一次冲击都对应激发一次共振解调波,不遗漏任何一次由故障引起的冲击,即一一对应性;②只有故障冲击才能激发共振解调波,正常振动不能激发共振解调波,即选择性;③微小的故障冲击就能激发很大的共振解调波,即放大性;④共振解调波的幅度与原始故障冲击幅度成正比例关系,即比例性;⑤原始故障冲击波经共振解调后被展宽,且展宽的程度与共振频率和冲击的频率无关,即展宽性;⑥共振解调将故障冲击的高频能量调理为低频信号的形式出现,即低频性;⑦共振解调波的频谱为等间距的梳状谱线,即多阶性。以上特点能够保证该方法有效地将故障特征频率从复杂的干扰信号中提取出来,准确的实现故障诊断。

此外,在伍子胥逃亡中遇见泊纱女、姐姐、渔夫、妻子时,运用了场面叙事,不仅有对答还有场面的人物心理和景物描写,如:

通过上述工作,情报部门为反恐决策和执行等机构提供了有力的情报信息保障。1973年4月9日的“青年之春行动”中,以军方的直升机载突击队依据前期获得的情报顺利完成既定目标。该队总指挥埃胡德·巴拉克在行动前两个月就得到了准确情报,掌握了巴解骨干成员身份信息、长相、藏身地点,甚至还掌握了其居住地的平面图。

教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有时有一部分学生纯粹不做,原因是不会做。面对这个问题,我的做法是分层布置。自己设计练习题卡,分三个层次,有的类型一样,但是难度有区别。第二天的作业就有了很好的质量。

4 安全防范

以色列政府和民众多视恐怖主义为敌人,视反恐为战争,因此在预防和应对恐怖主义中多采用军事手段。

4.1 军事或准军事行动

以色列认定恐怖主义的标准比较宽泛,据此认定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数量多,规模大,装备强。以色列估计,仅“真主党就拥有多达15万枚火箭和导弹,再加上其精确制导能力足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3]。为应对大规模高频率的袭击,以色列军队或特种部队多采取军事或准军事行动来防范、应对恐怖主义。以色列国防军实施的规模较大的军事行动有卡马拉战役、两次黎巴嫩战争、“防务之盾行动”、“铸铅行动”、“防务之柱行动”和“护刃行动”。由特种部队实施的军事行动有“礼物行动”、“同位素行动”、“青年之春行动”、恩德培营救行动等。这些大规模行动对打击对象造成了沉重损失,有效保障了国家安全。

4.2 斩首行动

以色列使用“斩首行动”手段打击恐怖组织由来已久,但很长时期内都是秘密进行的。以色列于2000年开始公开实施“斩首行动”模式,追杀多名以色列认定的恐怖主义组织的领导人,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针对以色列的恐怖主义势力。因这一反恐手段的直接、简洁和高效,美国、俄罗斯等国在反恐中也纷纷效仿采用。

“斩首行动”也称为“定点清除”,“以色列认为,定点清除就是在政府明确同意下,用有限的军事行动打击危害以色列的特定目标。”[4]以色列设有专门的“斩首行动”决策小组,成员包括总理、外交部长、国防部长、财政部长、摩萨德局长共五人,重大暗杀活动要报经内阁批准,安全内阁负责最后审核确定斩首目标。

以色列认识到网络虚拟世界更是决定能否取得反恐胜利的关键。宗教极端思想可以通过网络传播,使网络成为反恐新战场。以色列网络反恐更多地注重“预防性反恐”,强化侦查打击、网络管控、紧急反应、技术反制等能力,有效地提高了慑止大规模恐怖活动袭击的可能性。

2004年1月,以色列情报机构发布年度报告指出:2003年,以色列采取“斩首行动”阻止了超过95%的恐袭事件。所以,“与修建隔离墙、设立检查点,甚至发动战争等高成本的报复手段相比,‘定点清除’是一个保护国家和国民安全相对低廉且有效的手段”,但“‘定点清除’实施过程中在有效性和合法性上的争议并未因此而消失。”[6]

第一,应进一步打开脱毒种薯市场规模。在近些年来,因为不断扩大马铃薯种植规模,脱毒种薯的经营效益也在快速增长,甘肃省掀起了脱毒种薯的热潮,统统建立脱毒种薯中心和基地。但是由于只顾追求经济效益与规模,忽略了质量,并且甘肃省目前有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是以玉米、瓜菜、小麦等种子检测为主。为健全马铃薯种薯质量检测设备,同时生产马铃薯种植单位和个人存在差异,生产和繁育技术不达标,脱毒种薯未分级,通常是以多代繁殖,甚至是以商品薯取替中薯,损害了农民利益。

4.3 构筑多层级导弹防御系统

以色列构建了多层级的导弹防御系统,有针对性地预防拥有火箭弹、导弹的恐怖组织实施的打击,此外,还有早期预警和其他抗打击能力等。以色列构建了立体式多层级的安全网络,由“铁穹”“大卫投石器”“箭式”等近、中、远程反导防御系统组成。

“铁穹”系统是整个防御体系的最内层,于2011年3月开始建设,设计目标是拦截并摧毁射程不大于44英里的短程导弹和各类火炮。“大卫投石器”系统是该体系的第二层,由以色列拉法尔高级防御系统公司和美国雷神公司合作研发,设计目标是拦截并摧毁射程在63和185英里之间的中远程火箭。该系统于2012年11月首次测试,具有灵活、多用途等特点,可以和导弹、战机等多种发射运载工具配合使用。“箭式”系统是整个防御系统的最外层,主要针对远程弹道导弹,是由以色列航空航天工业集团和美国波因公司合作研发。该系统包括拦截器、预警雷达、控制中心和发射器等部分。2000年10月,“箭2”导弹系统开始部署,以色列由此成为全球首个部署战区反导防御系统的国家。目前,该系统部署在特拉维夫、海法和哈代拉三地。

4.4 封锁边境

以色列在历次中东战争中占领了巴勒斯坦的领土,并在占领区持续建造定居点,导致以巴间复杂的领土纠纷及边界问题。巴勒斯坦一些激进组织不断跨越边界实施袭击。“边境恐怖主义在20世纪50~70年代一直是我们国家流血历史的组成部分。”[7]防范跨境袭击是以色列反恐的重点方向之一,主要措施是加强边防力量和修建隔离墙。

第一,加强边防力量主要依靠边防警察。以色列于1953年成立了边防警察,成立之初其主要职责是保卫边境安全,随后也曾和军队一道共同处置暴乱和起义。目前,边防警察主要是配合警察执法行动,包括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活动、镇压暴乱、反恐、保护乡村区域和守卫敏感地域等多方面事务。可以看出,目前边防警察职责扩大,边境乃至全国各地都有部署。职责扩大的同时,边防警察队伍也在扩充,其人员由成立之初的几百名发展到2013年的7500名,占全国警察人数的三分之一。人员扩充需要改进其组织结构,边防警察实行分区管理,配备了警犬部队,下设有专门负责侦查、爆破、防暴、反恐等职能小组。

第二,修建隔离墙。2000年发生了第二次因提法达。巴勒斯坦激进组织实施的自杀式炸弹袭击等暴恐活动显著增加。为了阻止巴激进人员经约旦河西岸进入境内实施袭击,以色列政府实施了修建隔离墙计划。这段隔离墙沿1967年战争前以巴边界线修建,长约700千米,把约旦河西岸地区分割成三块。

再者,反恐法律中也明确了支持恐怖主义的行为。如1948年的《条例》第4条列举了6种支持行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公开赞扬、同情或鼓励旨在造成或威胁造成人员伤亡的暴力行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公开赞扬、同情或呼吁援助或支持恐怖主义组织;持有恐怖主义组织的宣传材料;为恐怖主义组织提供财物;为恐怖主义组织或其成员提供场所——不管此场所属于提供者或其他任何人,以供其定期地或在某个特定场合作为行动、集会、宣传或存储之所;为恐怖主义组织或其成员在实施行动时提供物品——不管此物品属于提供者或其他任何人。1980年《条例》修正案增加一条:在公共场所做出表明对恐怖主义组织的认可或同情的举动,或者是通过挥舞旗帜、展示具有象征意义的标志或标语、在公众前唱歌或喊口号,或其他任何类似的明显地表示出前述的认可或同情之举的方式,使公众可以看到或听到他们表达出的认同或同情。1986年对《条例》修订时又增加了一条:以色列的公民或居民蓄意地或在没有经过合法授权情况下,在国内外接触某些组织的领导人物、组织的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中的成员、或能代表这些组织的人物,而这些组织已由以色列政府根据《条例》第8部分宣布为恐怖主义组织。但是1993年再次修订时删除了1986年所加的这一条。

4.5 经济封锁

“资金是恐怖主义的生命线。”[9]以色列采用多种经济手段切断恐怖组织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流转。

第一,构建专门的经济反恐机构。以色列于2002年成立了禁止洗钱和恐怖融资管理局,按照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规定的反洗钱国际规则开展行动。该局主要负责从全球主要国家及其财政部门搜集、分析、提炼金融情报信息,与安全总局、警察财政管理部门人员合作,协助这些机构开展工作。有时也与其他国家金融情报部门协作,帮助侦查洗钱或资助恐怖活动的嫌疑人员或组织。

循此,论文不揣谫陋,探讨“绿色原则”向《民法典》“物权编”辐射过程中生发的上述课题,以助推“物权编”编纂的顺利展开。

第二,经济反恐立法。为打击恐怖主义组织通过洗钱筹措资金,以色列于2000年通过了《禁止洗钱法》,该法主要涉及预防、惩治、恢复和国际合作四个方面,旨在为打击严重的、有组织的犯罪提供保障,同时也体现了以色列努力履行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规定的国际标准。2005年,以色列又通过了《禁止资助恐怖主义法》,这部法律的设立也是为了和其他致力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国家保持一致,并且确保以色列国内立法和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规定的国际标准保持一致。该法规定了为恐怖主义融资的相关罪行,也提供了与这些罪行作斗争的行政和司法手段,增强了打击能力。

以色列认定的恐怖组织多数具有较雄厚的资金后盾,“发现并打击这些组织的融资行为,切断恐怖活动组织的金融供给,限制其发展规划和发动恐怖袭击的能力”[10],正是以色列从经济方面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手段之一。

4.6 反恐安全教育

由于长期面临较高频率的恐怖主义袭击,以色列非常注重对民众开展反恐宣传教育。

第一,建立反恐教育体系。为应对时有发生的,以及潜在的恐怖主义活动和其他危机,以色列构筑了系统全面的危机教育,主要包括忧患意识教育、危机应对技能教育、心理教育和反恐教育[11]。忧患意识教育内容包括对犹太民族历史的记忆,对国家在地理、资源、国防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劣势的认识。危机应对技能教育指通过模拟危机情景,训练民众在危机发生时如何自救与救人,注意危机发生时应注意的事项,掌握和运用处理危机的知识、技能,从而在危机真正发生时可以处变不惊,以增强有序、有效抵御危机的能力。心理教育指危机事件不仅会带来物质和财产上的损失、人员的伤亡,还会给人们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长时间处于高压高危环境之下或危机爆发后,人们都可能产生恐惧、焦虑、烦躁、抑郁、愤怒等多种情绪化反应,进而可能引起社会问题。以色列注重在危机前、危机中、危机后预防和解决受影响民众的心理问题。危机前和危机中主要是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应激能力等,危机后主要是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恢复心理创伤和正常生活工作状态。

20世纪70年代末,以色列与埃及的和平谈判不仅缓和了以色列南部的威胁,更重要的是分化了阿拉伯国家的力量。随着巴勒斯坦内部极端仇视以色列的激进组织的崛起,以色列开始运用这一策略对付巴勒斯坦各势力派别。

第二,重视情报技术。以色列非常重视情报搜集新技术新工具的研发和情报人员的培训。以色列在摩萨德和辛贝特下设了情报技术处,其职责是研发获取情报的新技术和新装备,从而为反恐行动提供情报保障。以色列主要情报部门还设立了培训机构,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在各种复杂情境中搜集情报的技能和技巧。

第二,网络反恐国际合作。因为网络具有在全球范围内互连互通的特性,网络反恐合作一般都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合作。以色列不仅在国内有完善的情报网络,还非常重视国际合作,特别是与美国的交流和合作。以美两国拥有一套完善的国家反恐情报共享系统。根据以美的反恐合作协议,两国可分享有关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信息和分析结果,包括对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身份的调查、资金流向等;两国反恐专家也经常定期交流对恐怖事件和危机管理经验。2002年,通过与美国合作,以色列成功关闭了哈马斯所属的一个为名“救济与发展圣地基金会”,该网站允许网民登录其网站并使用信用卡或电子汇款提供捐助。

由于以色列儿童面临和接触持续日久的政治暴力,政府资助或鼓励了针对儿童的心理干预措施:一种是二级干预,主要是培训一些治疗小队、家长、教师,然后再由他们帮助儿童应对危机的影响;另一种是一级干预——在对儿童的干扰发生之前的干预,后者对公共健康尤其有效。

将表2中三种土方量绝对值差值和土方量均值对比分析,绝对值差值和土方量均值比值形成土方量相对误差,统计结果如表3和图3。

以色列政府采取行动,积极处理民众所面临的物质和心理环境,减少(恐怖主义)袭击所带来的心理影响。以色列的系列应对措施显示,受害者获得的帮助可能有益于他们的心理康复,减少恐怖主义活动带来的恐惧。这些应对措施包括制定出经过反复调适的心理干预方案,政府迅速消除可以使人回想起袭击事件的事物[12]。首先,炸弹袭击事件一旦发生,以色列国家保险协会(政府机构)会负责恐怖主义事件造成的医疗和康复费用,联系重大袭击造成的伤亡人员,给幸存者提供心理疏导。所有接收(恐怖主义事件)受害者的医院会设立一个处理心理压力的单位,该单位确诊出很可能发展为急性应激障碍的受害者,让其在心理专科继续接受治疗。所有病人在出院前需要由一名心理健康专家对其进行检查。其次,设立有一个电话总机和数据中心,使公众可以获取所有参与营救恐怖主义受害者的医院信息,受害者的家人和朋友无需再分别联系各个医院。另外,精神急救协会招募志愿者开展一项电话服务,负责处理遭受恐惧、焦虑和不安的人打来的电话。恐怖主义袭击事件一发生,提供5种语言服务的电话热线就立即开通,并有心理健康部门的心理专家指导这些服务。再次,根据犹太律法,袭击事件发生后24小时之内,必须辨认清楚所有死者。此外,政府必须确保公众——尤其是恐怖主义事件发生地及其周围的居民——通过媒体了解事件的最新进展,包括事件的规模、伤亡人数、准确描述袭击的范围和道路交通状况等信息,这可以使公众了解掌握哪些道路可以通行,亲朋好友是否处于危险之中,从哪里可以得到建议和帮助。最后,以色列尝试减少恐怖主义事件心理影响的一个应对措施是,政府部门立即消除袭击造成的痕迹和能使人回想起袭击事件的物品。爆炸发生数小时之后,周围的建筑物及其窗户、电话亭等就修葺完毕,能使人回想起袭击事件的物品也被快速清除完毕,甚至毁坏的树木也会被重植。这会使公众包括受害者回到焕然一新的原地后,较快地遗忘袭击事件,摆脱其影响,重新投入新的生活。

4.7 运用网络和大数据技术

据中新网数据显示,从1973年到2000年,以色列实施“斩首行动”7起,目标主要是巴解、真主党、哈马斯、伊斯兰圣战者组织等。2000年第二次因提法达后,“斩首行动”骤然增多,仅2000年到2004年就实施“斩首行动”15起,被斩首者主要涉及哈马斯、伊斯兰圣战者组织和阿克萨烈士旅等组织[5]。2012年11月,以色列军方实施“防务之柱”大规模军事行动,向加沙的武装组织发起攻击,并炸死卡桑旅将领艾哈迈德·贾巴里,这是2008年底自“铸铅行动”以来,被以色列斩首的最高级别的哈马斯领导人。

由表2 的数据可以看出,随着训练数据数目增加,与传统的基于用户协同过滤算法U-CF 相比较,UCCA-CF 算法运行效率具有明显优势。

第一,构建网络情报机构。以色列情报机构在运用大数据反恐和军事打击行动中,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以色列国防军的“8200部队”是世界上技术最为先进的网络情报部队之一。2010年,该部队曾用蠕中病毒“S t u x n e t”成功使伊朗的浓缩铀设施瘫痪。“8200部队”和国家安全总局“辛贝特”相互合作,通过搜集、监视阿拉伯国家的网络信息、社群网站、电话、视讯软件、图片、电子邮件、银行交易信息等,并通过计算机对这些信息进行精密计算、分析、对比,从而追踪或预测恐怖分子的位置和行动。“8200部队”的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监听约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特定人员,汇集获得的信息,初步判定后将有价值的资讯整理为情报线索,然后再由分析员进行判断。判断过程中,在预防恐怖主义袭击时,必须准确判断出可疑的人员、袭击的时间和地点。一旦确定,以色列军方就采取先发制人的措施,根据这些情报追踪、逮捕恐怖分子。以色列采取的定点清除及军事反恐行动,有些情报信息便源自这套大数据分析技术。

另外,“网络旅”是“辛贝特”专门从事网络反恐的I T部门,主要工作就是搜集与恐怖分子有关的网络信息和情报,意在提前识破恐怖分子袭击意图[13]。

第二,培育社会自我调适能力。社会自我调适能力或社会弹性,是指在遇到内外部变化时,一个社会依然能维持其自身功能和结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对变化的调适程度和调适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大小。以色列培育社会弹性的一个方法就是培育应对恐怖主义袭击的技巧,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特别重要。2000年10月,在第二次因提法达爆发后不久,以色列心理创伤治疗中心开展了一项校园计划,旨在帮助学生消除在拉马拉两名士兵惨遭杀害所带来的惊骇。有三名心理专家给教师们举办培训讲座,教给他们自我安抚、自我护理及情绪管理的方法,从而形成应对机制,然后再由教师把这些传授给孩子们。同时,进行追踪观察,在两年后开展后续训练活动。后续训练是一个应对模式,包括树立信念、情感表达渠道,参加组织寻找具有归属感的社会渠道、虚拟未来的想象渠道、调适心理过程的认知渠道和放松身心的身体渠道等。这些训练增强了人们的适应性、移情能力、社会互助、归属感、控制感、成就感、信念和希望等,也有助于培育整个社会积极、乐观的情绪。

以色列一直寻求与美国共同构建一种“数据聚变能力”,使双方的大数据技术能够升级到新的高度。“数据聚变”的目标是搜集传感器和其他数据,将它们整合并格式化,使之成为能够直接供情报分析人员使用的形式,最理想的结果就是涉恐“可执行的情报”[13]

5 去极端化

整体上,以色列打击恐怖主义多采取积极主动态度,手段上采取“以暴制暴”,因此,在去极端化方面的工作重视不够,但是也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

5.1 分化巴勒斯坦势力,重视与温和派接触,“以巴制巴”

图8仿真结果表明,随着信噪比的升高和快拍数的增大,RMSE呈下降趋势,当信噪比上升到一定程度或快拍数增加到一定值时,RMSE性能趋于稳定.同时,在相同快拍数和相同信噪比条件下,本文算法的性能优于文献[9]和文献[13]算法.

巴勒斯坦内部的势力派别大致可分为温和派与激进派。温和派主张和以色列有条件地和解,通过谈判解决巴以矛盾;而激进派则坚持不承认以色列,并坚持不与之和谈与接触的原则。以色列在20世纪90年代后逐渐开展与巴勒斯坦温和派和谈,并通过“在以色列实控区征税——有条件地把所征税款拨付给巴勒斯坦温和派”的财政政策,支持巴勒斯坦温和派,同时打击激进派,这在客观上分化了巴勒斯坦力量,一方面利用巴勒斯坦温和派制约激进派,缩小激进派活动范围和发展空间,转移激进派针对以色列的注意力;另一方面引导巴勒斯坦民意向温和派方向发展。

5.2 压制本国内的激进犹太势力

以色列国内党派林立,其中不乏一些激进势力。个别势力在领土、耶路撒冷地位、难民等问题上持违反联合国安理会242号和338号决议的政策主张,造成巴以冲突难以解决。这些激进势力有些是出于狭隘短视的民族主义,有些甚至是出于各自党派政治利益,其顽固立场却使屡屡出现的和平曙光转瞬即逝,从而使巴以双方陷入继续僵持或互相报复、互不相让的斗争局面。因此,以色列激进势力对内部理性声音的掣肘,以及造成的分歧同样是恐怖主义的根源之一。

1995年拉宾遇刺后,以色列认识到犹太极端组织的危害,遂加大惩治力度,一度取缔了卡赫党和卡赫纳永生、埃亚尔等极端犹太组织,从而避免了本国内的激进组织刺激巴勒斯坦内部激进势力的抵抗和发展。

6 经验和启示

以色列面临严重的恐怖主义威胁,但通过卓有成效的反恐策略,不仅应对和打击了恐怖主义,保障了国家和民众安全,而且经济得以持续繁荣发展。这说明以色列的反恐策略基本是成功的,但也有需要注意的问题,值得其他国家参考借鉴。

6.1 反恐机构健全,分工明确且协调统一

以色列的反恐机构大致可分为决策、情报和行动三大机构,既分工明确且协调统一。以色列设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反恐怖主义局,该局主要职责是协调反恐相关机构的工作。以色列应对恐怖袭击等危机事件的管理机制,在安全事务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国家安全委员会领导下,依据与紧急状态相关的法律法规,协调情报机构、军方等部门,使国家各反恐相关机构可以形成发挥一体化作用的综合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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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建设反恐特种部队

以色列组建了反恐特种部队,这些小队或属于军队或属于警方,各有独到的专业技能,分别可以在某种特定危机状态下或特殊情况下实施行动。以色列在设置特种部队上有统筹考虑,国家的特种部队整体上具有可以在多种非常规环境下处置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的能力。

“以色列所有特种部队具有相似的共同特征:和传统机构相比较小,成员是士兵中公认的精英,有能力实施超出传统军事思想的行动。”[14]特种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反恐实践中具有明显超出普通执行机构的优势能力。第一,人员素质和武器装备均超出普通配备标准,极大地提高了应对处置的速度和强度,出其不意地打击了恐怖分子,尤其是对恐怖袭击现场的处置及执行定点清除行动等。第二,因应对处置效率提高,一般情况下,特种部队自身损失减少,造成的附带损失也大大降低。这对高度关注自身伤亡的以色列民众来说非常重要,所以很少有民众反对特种部队反恐。第三,阿拉伯世界和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以色列反恐行动,但由于特种部队规模小,行动灵活,可以把外界对以色列反恐的关注力降到最低,控制由反恐行动所产生的不利的国际影响最小化。

6.3 重视情报机构建设和情报信息工作

以色列情报机构完善,三个主要的情报机构工作重点领域各有侧重。因为“摩萨德”局长是总理的首席情报顾问,在机构设置上也被授权可以协调其他情报部门,所以“摩萨德”是以色列最重要的情报机构。三者间的协调系统、高效,为以色列反恐工作提供了精准、及时的情报。以色列搜集情报还善于利用网络、大数据等新技术,极大地提高了搜集情报的广度和效率。

本研究利用赫芬达尔指数、地理集中指数分析亲子游网络关注度的空间集聚程度,并利用百度指数自定义时间段功能和地区筛选功能,统计2013—2016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亲子游网络关注度,分析亲子游网络关注度的规模位序变化。

近年来研究表明,许多微小RNA(microRNA,miRNA)在TSCC中表达异常,与肿瘤细胞的增殖及凋亡密切相关[2-3],其中miR-219在TSCC的发生及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抑癌基因作用。PRKCI基因与多种恶性肿瘤的发生发展有关,如食管鳞状细胞癌[4]、肺鳞状细胞癌[5-6]等。在TSCC中,miR-219与PRKCI基因是否存在相关性尚无研究报道。本文主要通过检测PRKCI在TSCC组织中的表达,探讨其与miR-219的相关性以及对TSCC细胞增殖、侵袭和转移的影响,明确其抑制肿瘤增殖的机制,为TSCC的预防与治疗提供新的线索。

6.4 重视国际合作

以色列的国际反恐合作使其在道义上、物质上获得了某些国家,尤其是美国全方位的支持,这对其反恐获得的成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以色列还与土耳其、印度等国合作,构建了以自身为中心的反恐合作网络。

6.5 并未铲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

“恐怖分子极端化的过程和机制对理解恐怖主义的产生根源,分析恐怖分子极端心理和极端行为的发生及发展,制定有效的反恐战略战术具有重要意义。”[15]

以色列反恐策略基本是成功的,但由于其在巴以问题上奉行强硬的路线,并未能从政治上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从而陷入越反越恐的循环圈,这是以色列反恐存在的最大问题。这个问题间接证明了恐怖主义问题内在的政治属性,也说明了反恐不仅要处理好技术性问题,更重要的还是要综合施策,协调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多方面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

7 结论

总体来看,由于长期面临严重恐怖主义威胁,以色列在法律、军事、情报、文化、经济、国际合作方面采取多重反恐措施,有效打击了恐怖主义势力,保障了国家生存与稳定发展,有值得借鉴的经验,但也存在需要反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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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81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7939(2019)01-0045-08

DOI: 10.14060/j.issn.2095-7939.2019.01.006

收稿日期: 2018-05-08

作者简介: 张波(1981-),男,河南南阳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中东安全与国际反恐合作研究。

(责任编辑:孟凡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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